法社会学视角的“法不责众”的思想及法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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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法不责众”

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法不责众”

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法不责众”一、“法不责众”概述为了在法学的范围内对“法不责众”进行探讨,首先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性的解释,排除社会学、管理学上的相关含义,“法”为狭义的法,仅指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法律。

“责”的含义不同于字面理解的要求、指责、责罚等含义,应解释为适用法律,即法律的实施,依据和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

“众”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以确定多少人以上称之为众,在本论题中特指涉及人数众多,相关社会关系复杂,造成了巨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不责众”产生的原因解析在原始社会下,由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老百姓不愿意遵守。

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

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

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我国,1980年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时,曾遇到一个如何确定我国法定婚龄的问题。

全国人大经过反复比较、综合研究,把法定婚龄确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这是全面研究了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知识分子与广大工农群众的不同情况,考虑了多数人的接受程度,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确定的。

“文革”期间,有些地方制定“土政策”,硬性规定到25—26岁才准予登记结婚,相当多的农民接受不了,许多人索性自行结婚,不去登记了。

后来人民公社领导强令登记,结果不少人抱着孩子来登记,一时传为笑谈。

[2] 通过案例归结原因在于:法的制定违反了客观规律。

我们的法律、法规每一条都是要人们执行的。

既要考虑它的可行性,又要考虑立法的意义。

唯宽严适度才可行。

怎样把握这个宽严适度呢?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行为规范,是有权威的,根本点是符合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这才是法的基石。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立法者凭空“制造”的。

离开国情、离开多数人的意愿“制造”法,往往会把多数人置于违法境地,这样的法不仅没有权威,靠强制也很难执行。

“法不责众”的思考

“法不责众”的思考

“法不责众”的思考克蓝2013年10月18日09:3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一方面是参与者可以肆无忌惮地挑战法律规章的底线,另一方面是执法者面对群体事件的焦头烂额、束手无策。

“法不责众”似乎成了有意违法者的护身符,群体违法违规事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式过马路”这个词在互联网迅速火爆起来。

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是对我国的很多城市都有普遍存在的行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

”中央电视台曾在河北石家庄的商业圈调查采访发现,在1个小时内有约600人闯红灯过马路,路口的红绿灯几乎形同虚设。

而随着这个新兴词汇被越来越多人讨论和关注,北京、浙江等省市也开始逐步地重视对闯红灯现象的监管,并出台相关的处罚规定。

然而如今我们看到,这种“管罚结合”的手段并没有使这些城市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得到真正缓解,反而“不服从执法”“拒缴罚款”“辱骂殴打交警”等新闻开始大量地充斥在新闻媒体中。

我们把目光转到刚结束不久的2013年高考。

在今年高考中,湖北钟祥市的不少考生和家长因为“监考严格,无法作弊”而怒气冲天,包围考场,围堵殴打监考老师,人数最多时竟达到“一两千人”。

直至当晚8时许,54名监考老师才在特警的保护下冲出包围圈,“狼狈”地逃回家。

其实无论是“中国式过马路”还是“包围考场”,都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即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和普遍性。

而这其中的参与者心中也都存在着相同的侥幸心理:法不责众。

由“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所导致的违法违规事件近年来在国内时有发生。

例如各地频发的哄抢事件,让被抢者欲哭无泪。

而类似的事件在海南也有发生,去年近百辆电动车集体冲卡,硬闯世纪大桥的事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一方面是参与者可以肆无忌惮地挑战法律规章的底线,另一方面是执法者面对群体事件的焦头烂额、束手无策。

这也导致了“法不责众”似乎成了有意违法者的护身符,群体违法违规事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如何看待法不责众问题

如何看待法不责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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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也需要改善社会环 境,提高公众的生活水平和社 会福利。当人们的生活水平和 社会福利得到提高时,他们对 于一些违法行为的需求就会降 低。例如,如果一个社区的居 民都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医疗和就业服务,那么他们对 于环境保护的需求就会提高, 从而减少垃圾分类和回收的行 为
综上所述,法不责众是一个在 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采 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来解决这个 问题
对法不责众的应对策略
对于法不责众的问题,我们需 要采取一些有效的应对策略。 首先,我们需要在法律制度上 做出一些调整。例如,我们可 以引入累犯制度,对于那些多 次违反法律的人进行更严厉的 惩罚。同时,我们也可以引入 团体诉讼制度,让那些因为群 体行为而受到损失的人可以寻 求法律帮助
其次,我们也需要提高公众的 法律意识。只有当每个人都意 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并且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时, 我们才能有效地减少法不责众 的现象。这需要通过广泛的法 律教育和宣传来实现
2
这个现象在很多地方都 有出现,尤其是在一些 群体性事件中,比如抗
议活动、罢工等
2 法不责众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2024/5/12
法不责众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法不责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如果能够通 过群体行动来避免或者减少,那么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 行为。例如,如果一个社区的居民都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垃圾分 类和回收,那么这个社区的环境状况很可能会得到改善。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对每一个个体进行单独的惩罚,可能会引起整个社区的反感, 而且也可能会阻碍群体行为的积极性

“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

浅议“法不责众”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法不责众”作为一种现象,它是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的。

对于这种现象就其本身是不能用简单的对与错去评判的,在它的背后蕴含着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辩证地去看待。

关键词:法不责众法众说到”法不责众”,我们更多的联想到的是它”群体暴力”的负面效应,是它常常充当着罪恶的”保护伞”,它的某些价值也一再地被曲解,它的身上似乎只剩糟粕不见精华,然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辩证地看待它,我们还是能从其背后得到许多启示的。

一、”大众”与”大法”的关系及其启示“法不责众”的说法无非是在强调一种”法”与”众”的关系:”法”服从于”众”,或者说”众”贵于”法”。

如果我们将这里的”法”看作一个社会中现有的最广泛意义上的”大法”,将这里的”众”看作存在于一个社会中的最广泛意义上的”大众”,”法不责众”这种说法其实是无可厚非的。

法的制定者根源于”众”,并由”众”赐予其权利,制定者制定出的法必然是代表大众利益且能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否则,”众”是有权否认其有效性的。

因此,当某种诱因导致法与大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那么这样的”法”便失去了大众可以接受的条件,从而其存在就违背了制定时的规则,它的有效性必然会随之丧失。

法不责众,不责的是众所代表的价值判断,不责的是众所代表的公众力量,法不可能也不应该与公众的利益背道而驰,法不可能也不应该与社会的主体叫嚣抗衡。

从广义的”众”与广义的”法”的角度而言,理性的法是不应该责众的。

这对我们现代法治建设还是有着某些启示的,我们知道所谓法治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的治理”,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表征,从表面上看,法治以法律为主体,是法律的良好运行,法律用一系列的规则体系对人的活动警醒规范和限定。

①然而从深层次看,这种规范和限定不应该是外在于人的强制性的力量,也不应该是无所遵循的盲目性的约束,而应反映人之生存的内在要求,它是人形成的社会群体的最高生存规则,是以最广泛人的利益为衡量标尺的合法权威。

法不责众的原理

法不责众的原理

法不责众的原理法不责众的原理是指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一个人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无罪,即法律不追究其个人责任,而将责任转嫁给整个社会群体。

这一原理主要是为了平衡法律责任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不责众的原理源于法律的社会功能论,即法律的作用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利益和公共秩序。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的影响,个人产生犯罪行为,并不是单纯由于个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选择所致,而是与社会环境、社会结构、社会价值观等有密切联系。

一方面,法不责众的原理认为去追究个人责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因为犯罪行为的背后往往存在社会制度和环境的缺陷。

对于某些社会问题,个人犯罪行为只是一个表象,实际上是一种社会问题所产生的结果。

例如,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悬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都可能导致个人的不正当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对个体进行追责,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和不稳定。

另一方面,法不责众的原理认为,将责任转嫁给整个社会群体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这是因为社会群体比个人更有力量和资源来解决问题。

当个人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程度时,社会才有义务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这种集体行动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不责众的原理下,对个人犯罪行为的处理通常采取集体行动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一方面,透过社会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道德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社会可以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保障、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等方面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问题。

然而,法不责众的原理并不意味着个人完全免责。

在特定情况下,仍然需要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当个人犯罪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实质威胁时,不能单纯依赖社会教育和改善社会环境来解决问题,需要透过法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doc

“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doc

“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摘要】本文围绕“法不责众”这一社会现象展开论述,首先对“法不责众”现象进行了阐释,然后分析了“法不责众”现象存在的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最后论述了消除“法不责众”现象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法不责众;概述;原因;评价;措施一、“法不责众”现象的概述(一)“法不责众”的概念。

“法不责众”这一词语不是法理学甚至法学领域内的专业术语,而是民间的普通老百姓对特定对象的一种通俗称呼。

其字面的含义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以惩戒。

[1](二)“法不责众”现象“法不责众”现象主要发生在法治不健全的国家,它是法治社会和现代法治建设所排斥和力图避免的。

这种现象对外在行为的调整容易,对内心观念的调整则显得困难,因为“法不责众”观念在普通群众心中短时期内还无法根除,只有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法治文明建设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才能得以根除。

虽然“法不责众”现象从根本上体现为一种思想,但其最终还是会通过行为体现出来。

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常见的有:行人过马路集体闯红灯;以维护集体利益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以“法不责众”为借口,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违法等等。

由此可知,“法不责众”这种现象虽然是法学学科及法治建设所不认可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大量存在的,值得我们探讨。

二、“法不责众”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民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首先,我国封建王朝存在了两千多年,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其次,我国的人民没有宗教或其它信仰,很难对某一事物建立起信仰;再次,我们的法治不够健全,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不是取决于内心的认同,而是为了避免违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因此,对于没有法律信仰的人们便会倾向于借助群体力量实施违法行为,以期获得相应的利益。

[2](二)法律自身存在缺陷。

虽然我们国家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是应承认我们的法律仍有很多不足,需进一步完善。

“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学思考【最新法学论文】

“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学思考【最新法学论文】

淮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郑重声明:本学位论文是作者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们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均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导师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完全了解淮北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学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学位论文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将学位论文的标题和摘要汇编出版。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导师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学思考摘要:自从法律诞生以来,“法不责众”现象就一直存在,它并不是一项法律原则或规则。

当前,在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存在着“法不责众”现象,从身边大量的行人乱穿马路,到饱受争议的“小产权房”现象,都包含着“法不责众”的现象。

以古代“咬死不抵命”和当今泛滥的“小产权房”现象为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法不责众”现象的基本表现形式,即众人违反现行法律而难以受到惩戒。

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理论引发了人们对“法不责众”是否真实存在与否的怀疑,他们否认“法不责众”存在的理由是当大多数人违法时,法律不具有合法性,而实际上就不存在违法行为,也就谈不上“法不责众”。

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对“法不责众”中“法”和“众”的界定不清引起的,本文认为“法不责众”中的“法”国家颁布实施的具有效力的法律,同时也代表着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众”并不是指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违法,仅是使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惩戒的大多数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法不责众背后的法律精神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法不责众背后的法律精神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法不责众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法不责众背后的法律精神以往的法律理论普遍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旨在保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会发现法律所遵循的原则并非完全固定不变。

法律背后蕴藏着一种特别的法律精神,即法律的不责众。

本论文旨在深入探讨这种法律精神,并分析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和意义。

一、法律精神的定义和内涵法律精神,作为法律实施的指导原则之一,是指法律在裁判和实施过程中所追求的价值观和核心原则。

它体现了法律对于个体、公共利益以及公正的关注和追求。

法律精神的内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个体尊重与个人权益保护:法律精神强调个体的尊重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也是对每个人尊严和权益的保障。

法律应该承认每个人的独特性,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和权利。

2. 公共利益与公正原则:法律精神认为法律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应当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努力实现公正和公平。

在法律的框架下,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可预测性与稳定性原则:法律精神追求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的、一贯的,并能够为个体和社会提供清晰的指导。

只有通过预测法律结果,人们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法律精神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法律精神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的应用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保护权利与公平竞争:法律精神强调保护个人和群体的权利,为他们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商业合同中,法律精神要求合同双方遵守承诺,保障交易的公正与公平。

2. 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法律精神关注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

法律应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利平等、以及社会公正和福利的实现。

3. 法治与社会秩序:法律精神倡导法治和社会秩序,通过设定规范和制定程序,稳定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法律精神的启示与思考1. 深化法治文化建设: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对法律精神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法不责众”的法社会学分析

“法不责众”的法社会学分析

“法不责众”的法社会学分析作者:黄一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6期摘要“法不责众”是中国老百姓对法律效力范围的直白表达,而法治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确实推进法律的实现。

因而法律与“民意”的悖论是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难题,本文旨在对这一社会现象作学理分析并寻求应对机制。

造成“法不责众”思想的原因包括物质性动因和价值性动因:物质性动因是根本,是利益诉求与现有法律产生冲突;价值性动因是补充,主要是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和法律信仰的缺失。

最后通过对依法责众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确定应当努力消除“法不责众”思想。

关键词法不责众民意法律信仰作者简介:黄一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01-02一、“法不责众”概述为了在法学的范围内对“法不责众”进行探讨,首先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性的解释,排除社会学、管理学上的相关含义。

“法”为狭义的法,仅指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法律。

“责”的含义不同于字面理解的要求、指责、责罚等含义,应解释为适用法律,即法律的实施,依据和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

“众”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以确定多少人以上称之为众,在本论题中特指涉及人数众多,相关社会关系复杂,造成了巨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不责众”产生的原因解析“法不责众”的本质是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依据科塞的观点,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由物质性原因,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另一类是价值性原因或非物质性原因,即由于信仰或价值评判标准的差异所导致的冲突”。

运用科塞的分析框架,可以从宏观上更好地挖掘“法不责众”背后的根源,具体而言:物质性动因是利益诉求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根本的;价值性动因是人治传统的影响与法律信仰的缺失,起辅助与促进作用。

法不责众的理解

法不责众的理解

法不责众的理解一、什么是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是一个法律原则,意味着法律不追究群众的责任,即法律只追究领导责任,不追究基层群众的责任。

二、法不责众的历史渊源1. 古代法治观念古代法治观念对法不责众的提出具有一定影响。

在古代社会,法律多由贵族或统治者制定,人民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几乎没有参与权益。

这导致了法不责众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的形成。

2. 法不责众的现代背景法不责众的现代背景主要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律概念和法治理念的发展。

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人们开始关注法律对个体的保护,逐渐形成了法不责众的理念。

三、法不责众的含义与作用1. 法律责任的个体化法不责众的原则意味着法律追究责任时,将主要针对个人的过错进行追责,而不是对广大群众进行追责。

这种个体化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个人的权益,提高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

2. 维护社会稳定法不责众的原则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法律追究群众的责任,很容易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抵制,并可能导致社会动荡。

而法律只追究领导责任,更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 保护基层群众权益法不责众原则可以有效保护基层群众的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基层群众的违法行为往往是被迫或无奈之举,他们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法不责众的原则将基层群众与当地领导相区别对待,避免了对广大群众的不公平对待。

四、法不责众的应用领域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不责众的具体应用之一。

根据该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才能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法律不应追究无法预见的、非个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2. 功过相抵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不责众的原则可能与功过相抵原则相结合。

功过相抵原则是指个人在违法行为后有表现出积极的行为来弥补过失,这种行为会在量刑阶段被考虑,减轻刑罚的程度。

3. 政府决策的法律效力政府决策的法律效力是法不责众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根据这一原则,政府决策者在做出决策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将责任推给基层群众。

法不责众的法社会学分析

法不责众的法社会学分析

◆法学研究(二)价值性动因——权力信仰与法律信仰的冲突“法不责众”现象实际反映的是民众对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选择,即选择了寄希望于权力来解决问题而规避了法律。

这一选择除了有物质性的社会现实原因外,还受到了价值观方面的影响。

传统人治思想影响。

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制度影响最深的思想理论是儒家学派,儒家思想的重要主张之一就是“为政在人”,也就是人治,表现为“家族、国家(即专制皇权)本位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及其法观念的基本价值取向。

”长久以来,中国民众遭遇利益争端、社会不公时,几乎本能地立刻想到求助于“单位”、“政府”、找“清官”。

同时,每一次以“领导批示”方式解决了问题,哪怕对问题是依法进行处理的,人们也往往将功劳记在“清官”身上。

长期存在的上访、信访制度就体现了这种权力至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由人治传统进一步产生的是权力信仰,体现为对权力的遵从与信任,相对的法律往往处于被忽视或后置的地位。

“法不责众”思想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82.“断裂社会”这一“极富穿透力和学术潜力的概念”(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李强语),是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在《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中首先提出的,此后,孙教授在《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守卫底线――转型社会生活的基础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等书对此予以了深化论述,这一概念也被中国社会学界所接受,并用来分析中国社会。

梁临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5.[英]培根著.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93.[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法学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社会问题与解决方案

法学视角下的社会问题与解决方案

法学视角下的社会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种社会问题也随之不断涌现。

作为一门研究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学科,法学视角对于社会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探讨一些当前存在的社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犯罪问题与司法改革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犯罪问题,司法改革是解决之道。

首先,应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刑法法规,提高刑罚的有效性。

其次,应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再教育和帮扶,减少再犯率。

最后,要建立更为严谨和公正的刑事审判机制,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环境问题与法律保护环境问题是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法律保护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首先,应制定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严格追责。

同时,要增强公众环境法律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三、劳动纠纷与劳动法制建设劳动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劳动法制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首先,要完善劳动法规,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要加强劳动保障监督,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同时,加强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预防和解决劳动纠纷。

四、家庭暴力与保护机制建设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

首先,要完善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体系,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帮助。

其次,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同时,杜绝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漠视和纵容,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五、网络安全与信息法治建设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信息法治建设是解决之道。

首先,要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其次,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素养,打造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

社会法学视角下的社会问题分析与法律解决

社会法学视角下的社会问题分析与法律解决

社会法学视角下的社会问题分析与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存在,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存、发展、权益等方面。

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社会法学的视角出发,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社会问题的概念。

社会问题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与社会分配、社会结构、社会秩序等方方面面都有关系。

例如,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等都是典型的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和不便,也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其次,社会法学通过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途径。

社会问题往往是多元化和复杂化的,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解决。

法律在其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法律不仅可以规定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可以约束行为,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例如,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时,法律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社会福利制度等途径,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时,法律可以立法、实施各种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然而,社会问题的解决远非法律的责任,也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强执法力度,促进法治建设,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

同时,政府还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良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环境,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社会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企业和公民团体等,也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等活动,为解决社会问题贡献力量。

此外,个人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从自身做起,不搞违法行为。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的,还需要从更深入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

社会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层次的原因,需要从社会结构、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思考。

法不责众解决措施

法不责众解决措施

法不责众解决措施在社会中,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维持社会秩序。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的适用会面临一定的困境。

尤其是在群体行为中,涉及到众多人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往往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解决措施。

这就是所谓的“法不责众”。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探讨一些应对措施。

1. 个体责任与群体责任相结合在处理“法不责众”问题时,一种常见的解决措施是结合个体责任和群体责任。

个体责任是指每个具体的个体应承担自己的过错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群体责任是指在群体行为中,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解决措施能够既保证个体的权益,又能够对群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例如,某公司因为一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这时可以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涉及到质量问题的个体员工进行个别追责,同时对整个公司作为一个群体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这样的措施,既能够解决个别员工的过错问题,也能够对公司进行整体管理和监督。

2. 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在一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大型事件中,法律往往面临“法不责众”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

通过让公众参与事件的决策和监督过程,可以增加问题解决的透明度,减少“法不责众”问题的发生。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如果一个企业涉嫌违法排污,造成了环境污染,政府可以开展公众听证会等形式,让受影响的群众参与到决策和监督过程中。

这样一来,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面对公众的质疑和监督,从而减少了“法不责众”的可能性。

3. 加强教育和宣传“法不责众”问题的产生,往往与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足有一定的关系。

因此,加强教育和宣传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然选择。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可以让公众更加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减少“法不责众”问题的发生。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加强对法律教育的投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

同时,媒体也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加强对法律问题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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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论与实践法制博览2019年10月(上)
法社会学视角的“法不责众”的
思想及法制对策
王世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浙江宁波315000
摘要: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里,“法不责众”似乎是一条定律。

从法治规范性来看,“法不责众”这一落后法治观念,不仅助长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事件,更是诱发维稳工作的重要威胁。

立足法社会学视角,探讨“法不责众”的思想内涵及面临的治理困境,提出改进法制对策。

关键词:“法不责众”思想;法社会学;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8-0163-02
作者简介:王世奇(1984-),男,汉族,河南汝州人,法律硕士,任职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从当下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话题来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多领域的复杂性社会问题,其根本动机与“法不责众”的传统法治观念有直接关系。

探析“法不责众”的社会学问题,其治理难度既涉及宏观上的立法,又涉及具体性、实战性的执法。

从社会学来看,“法不责众”所依赖的群体性事件,反映了社会冲突,但对于社会冲突的化解,关键在于对群体性事件中利益主体的合法救济。

从目的上来看,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主体之所以采用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方式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与私力救济具有一致性。

从保障公民权利,主张正义层面来看,采取私力救济虽具有正当性,但这种私力救济途径与法治社会建设是相悖的。

因此,面对“法不责众”难题,从维护社会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上,要拓展、完善、畅通公力救济渠道,将私力救济纳入到制度内的合法途径上来。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学表征与内涵解读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学表征
在社会行为中,个人的单独行为与社会群体的集群行为具有差异性。

以群体性事件中的“法不责众”心理来看,对法治意识认识不足,受传统“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群体性民众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只要目的是合理正当的,其行为就被认为“正义的”。

这种参与者心理,以“自己的身份不会被人知道”、或侥幸心理与群体中的其他人做同样的事就会安全。

如“中国式过马路”,当行人数量达到一定数目后,在不需要彼此沟通、交流前提下,便会不约而同地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则,结伴穿越马路。

在该群体性行为中,首先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次,根据传统道德规范要求,在贪图一时便捷,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的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如在某货车侧翻事故中,对车上的财务散落一地,遭遇周围群众哄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财务所有人的权利,也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要对该类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在单独行为中,往往考虑自己的行为,而在群体行为中,其责任感被分散,认为应该由群体成员共同分担责任。

(二)“法不责众”的内涵解读
“法不责众”所表现的不仅仅是社会现象,更是法治现象,折射出围绕制度、权力、秩序、正义而产生的社会心理问题。

从内涵进行解读,一是反映了个人的法治态度。

态度是认知和情感的基础,法治态度往往包含行为动机,驱使公民做出特定的行为。

如在对一些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调查中发现,很多公民在思想、观念上,缺乏正确的规则观、是非观,将个人私利置于公德价值、法治价值之上,从而做出有违道德、法律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之所以选择群体性违法行为,还与违法成本较低有较大关系。

在当下的法律制度处罚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对核心人物、带头者进行严肃处罚,而普通参与者往往不受处罚,或者处罚较轻。

但从收益来看,群体性事件给每个参与者的收益却很大。

从解决问题的路径来看,政府为了平息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往往会对群体性事件做出一些承诺,来解决相关问题。

相比诉讼渠道和诉讼成本,群体性事件对参与者所得到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

二、“法不责众”面临的治理困境
(一)观念上的治理困境
“法不责众”思想,反映了当下民众法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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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上)法制博览司法理论与实践
识淡薄,对法律规范认知模糊,“一知半解”的状态。

在面对问题时,将貌似合情却不合法的行为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关注“权利”,忽视“义务”,将“趋利避害”、“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价值准则,从而滋生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

面对过往的车辆,因考虑自己赶时间而置“闯红灯”于不顾;为获得散乱于地的货物,置他人财务于不顾,并将之看作是合理的。

可见,民众的法治效能感偏低是诱发“法不责众”观念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上的治理困境
从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来看,执法困难也是突出问题。

如在货车侧翻货物遭哄抢相关事件调查中,执法人员从接警、调配、出警,及到现场局面的失控,警力不足,请求支援,所带来的失控场面更加剧了执法难度。

同时,在进行事件调查取证时,还存在取证难、追脏难等问题。

尽管当前引入现代技术手段来进行人员定位、面部识别,但对于一些群体性事件,因路人围观、经过等带来的干扰,也给定位、定人带来判断难度。

再者,在群体性事件中,执法成本更高。

以哄抢事件为例,往往需要民警、交警等多警协同处置,需要结合现场维护秩序,还要进行后期调查取证,这一系列流程都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无形中增加了执法成本。

(三)制度上的治理困境
群体性事件所反映的“法不责众”问题,其根源与制度建设不完备有直接关系。

如非法游行、非法上访、聚众打砸抢、集体交通违规等事件,都给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带来影响。

社会的转型期,对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诉求的多样、价值观念的多元、信息媒介的多渠道,各类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性、复杂性特征。

面对群体性不守法问题,执法部门缺失应有的处置方案,无法对现场秩序进行有效应对,反映了制度建设不足。

如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到场警务人员偏少,无法对现场进行局面控制;面对众多参与者,警务人员只能包围货物,以木棍敲击哄抢者手臂;在处置哄抢事件中,鸣枪或防暴枪械配置不到位,降低了应对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从法社会学视角完善“法不责众”的有效对策
(一)转变治理理念,确立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社会控制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上,观念转变是首要任务。

思维是行为的先导,要正确、积极认识“法不责众”思想根源及问题表征,要转变治理手段,不能一味地采用刚性手段,武力压制,反而加剧官民紧张关系。

要积极探讨多元化社会控制路径,坚持以法律为主导,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调节利益关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教育等手段,来开展预防、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

同时,在处置策略上,要从事后处置转向综合治理。

藉由群体性事件的滋生,其萌芽阶段是公共危机治理的关键。

要突出事前预防机制,全面、科学、系统地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

如建立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矛盾化解机制等制度,为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治理主体建设,健全司法处置途径
根治“法不责众”问题,其关键在于治理主体的建设与完善治理途径。

以哄抢事件处置为例,从接警、出警前期,要对现场进行初步了解,如有无伤员、民众人数、哄抢规模、财物数量等,根据这些信息来调配警力,并做好支援应急方案。

在现场处置阶段,拉警戒线,处置伤员,保护现场,并对现场执法进行记录,录制哄抢者外部特征信息,为取证提供依据。

接着,根据现场秩序维稳需要,开展联动与支援。

及时汇报现场状况,由指挥中心进行调配警力。

在现场执法方式上,要灵活,针对不同哄抢者,分析违法动机,开展有效执法。

如针对利益诱因,要加大法律惩罚可能性,降低哄抢期望值;开展劝诫、警告,对拒不停止行为人,采用录像取证工作;对为首哄抢者,拒不停止者,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动用驱逐性警械。

最后,要做好善后工作,分情节来处置。

由此推动“法不责众”观念的转变,提高法治权威。

(三)加强外部环境治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战略,要积极完善社会诚信体系,通过出台诚信制度,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道德基础。

如加强征信制度建设,将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纳入个人征信范畴,以法律来条件道德关系,治理“法不责众”。

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确保公民信息安全。

如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刚柔相济”的失信惩戒机制,从法律、道德两个维度来强化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

加强媒体规制,实事求是反映事实。

尊重言论自由,构建舆论民主机制,要加强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强化法治信息传播中的媒体教育与管理功能,客观报道“法不责众”问题,提高民众法治效能感。

[参考文献]
[1]王立峰,潘博.“法不责众”的博弈心理与法治对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4(03):55-64+ 173-174.
[2]李志强.法律社会影响评估的理论范畴及其指标体系[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29(06):37-44.[3]张文青.“法不责众”背后的法理精神窥探[J].法制与社会,2017(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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