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豫政办[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原则,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在我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具体要求是:2002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覆盖面要达到40%,2003年达到80%,到2005年在全省所有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方法步骤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一是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
二是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已经进行试点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向面上铺开。
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和部门,要尽快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三是要规范聘用制度。
聘用单位要在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以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科学设置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确定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四是要安置好未聘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豫人社函[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92号2013年8月19日)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改进服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
二、省直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省属高等院校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高等院校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三、人员调配、录(聘)用办理程序(一)在职人员调动省直事业单位办理在职人员调动应报送以下材料:1、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拟调人员登记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3、拟调人员档案;4、调入单位对拟调人员的考核意见;5、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同意调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凭调令办理相关手续。
(二)录用留学回国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录用留学回国人员应报送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3、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开具的《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对留学回国人员的考核意见;6、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豫人社〔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加快转变,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提升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1全面设置正高级岗位。
我省各级事业单位均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往未明确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事业单位在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5%以内确定。
2提升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对于以往已明确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事业单位(不含豫人社〔2019〕16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事业单位),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其中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
事业单位也可结合人员队伍现状,将上浮比例用于副高级及以下岗位。
3对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行业发展要求,对区域内同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集中调控,统筹设置。
二、完善岗位管理政策4健全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坚持改革思维和问题导向,以优化人事管理政策和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围绕“放权、搞活、有序”,不断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自主权,激发人员队伍活力。
5采取专业技术岗位“高岗低用”管理办法。
针对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内人员聘用问题,在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可将同层级内空缺岗位调整用于最低等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豫人社〔2014〕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
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第一篇范本:一、招聘目的及背景1.1 目的本招聘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实施河南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高事业单位的组织效能。
1.2 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决定对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以提高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人才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下脱颖而出,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招聘计划编制和发布2.1 招聘计划编制2.1.1 机构招聘需求调研在适时的时期,河南省事业单位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机构的人员需求情况,包括岗位需求和招聘数量等。
2.1.2 招聘计划编制根据机构招聘需求调研结果,编制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岗位、招聘数量、招聘条件等。
2.2 招聘计划发布2.2.1 公告发布招聘计划经过审核批准后,由招聘机构负责发布招聘公告,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和媒体上发布。
2.2.2 公告内容招聘公告应包括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资格审核要求等内容。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3.1 报名条件3.1.1 基本条件报考人员应符合《国家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应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3.1.2 具体条件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招聘机构确立具体的报名条件,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专业要求等。
3.2 报名方式报考人员通过指定官方网站或招聘机构指定的方式进行报名,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3.3 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招聘机构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通知参加笔试。
4、……(继续细化其他章节内容)【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2、《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指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完善经济管理,发挥社会主义事业单位的职能,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与管理水平的法律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6日郑政[200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之外,其余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进行。
对属于政策性安置(包括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支边内调人员等)的超编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列入实行聘用制范围,超编因素通过自然减员或调整逐步消化。
3.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为依据。
在该文下发前已完成推行聘用制工作的单位,或按原批准的改革方案正在推行聘用制的单位,聘后管理特别是考核和辞聘、续聘、解聘及相关补偿标准都要按该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进行改革的单位,要根据该文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已签订过聘用合同的单位和人员,属3年以下短期合同的,要在合同到期续聘时,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属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004年底前全部更换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8日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主管单位单位正高副高中级省交通厅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 8 25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0 1 2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0 0 3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0 0 2 河南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2 5 10 省发改委河南省节能监察局0 0 2 河南省宏观经济研究院0 1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研究所0 0 2 河南省信息中心 1 4 6 河南省工程咨询中心 1 1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0 0 2 省工信厅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2 8 8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0 3 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 2 5 4 河南省煤炭总医院 2 2 5 郑州工业技师学院1 2 5 郑州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0 3 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0 0 0 河南省煤炭行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0 0 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 1 2 0 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0 0 0 河南省义马煤炭高级技工学校 2 5 9 河南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 1 0 2 河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 1 1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2 5 8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1 2 5 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总院0 5 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 4 7 12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2 8 10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3 5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2 10 1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2 9 7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5 7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5 20 10 机关服务中心0 0 2 省粮食局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 0 2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1 8 15 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 1 8 10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2 7 5 省科技厅河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1 0 0 河南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0 0 1 河南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所0 1 0 河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 2 3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1 0 1 河南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0 0 1 省水利厅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0 2 2 河南省水利宣传中心0 0 1 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0 0 2 河南省水利厅幼儿园0 0 0 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6 19 7 河南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推广站 12 2 河南省水利信息中心0 03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站0 13 河南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0 0 1 河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0 1 1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0 0 1 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0 0 1 省水利厅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5 10 10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13 25 15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15 30 43 河南省水下救助抢险队0 0 1 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4 8 2 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0 1 3 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 3 6 10 河南省沙颍河流域管理局 2 4 3 河南省白沙水库管理局 45 4 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1 4 5 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7 10 5 河南省石漫滩水库管理局0 2 1 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 1 2 5 河南省水利水电学校 1 3 3 河南省河口村水库管理局0 1 3 省人防办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0 1 0 河南省人民防空指挥所管理中心0 0 1 城乡建设厅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3 9 13 河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公室0 1 2 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0 0 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00 1 省国资委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3 13 24 河南省企业管理研究所01 1 省林业局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1 32 河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0 22 河南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0 0 1 河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1 1 0 河南省森林航空消防站0 1 0 河南省林业职业学院 1 4 7 省统计局河南省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1 6 10 省审计厅干部培训中心0 13 市场监管局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24 1 河南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2 2 2 河南省食品药品宣传教育中心0 1 1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 6 12 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中心0 0 0 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0 2 4 河南省食品药品评价中心 1 0 2 河南省纤维检验局0 2 0 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 2 1 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1 1 0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 2 2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技师监督检验中心 1 0 0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10 20 20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2 10 8 河南省纺织产品技师监督检验院0 1 3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0 1 1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院0 35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1 2 3 退役军人厅省洛阳荣康医院 1 46 河南省荣军医院 2 10 12 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0 0 1 河南矿山抢险救灾中心0 0 0 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1 2 2 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0 0 3 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0 0 1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技术管理中心0 0 0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0 0 0 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0 0 1 南阳市环境监测站 1 2 5 南水北调中线渠首环境监测应急中心0 1 5 新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1 1 1 三门峡市环境监测站0 2 0 安阳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0 1 1 开封市环境监测站0 0 1 信阳市环境监测站 1 0 3 焦作市环境监测站0 1 2 濮阳市环境监测站0 1 1 许昌市环境监测中心 1 1 2 洛阳市环境监测站0 2 0 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0 1 0 省商务厅河南省外贸学校 2 6 9 煤田地质局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一队 5 20 37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二队 3 20 30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三队 4 12 21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四队 3 15 35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1 20 20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自然环境调查中心02 5 河南省煤炭地质勘查研究总院0 7 5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 2 2 1 物资集团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0 2 4 军民融合办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 18 25 河南省核工业地质局4 15 25 河南省国防科技情报信息站0 1 0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6 13 15 河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2 54 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6 10 16 第二地质矿产调查院 6 30 31 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 3 10 17 第四地质矿产调查院3 9 14 第一地质勘察院8 25 15 第二地质勘察院8 36 26 第三地质勘察院 1 11 18 第四地质勘察院 5 22 22 第五地质勘察院8 30 35 第一地质环境调查院 2 18 25 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 2 12 14 河南省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5 35 30 河南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 378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2 7 3 河南省地质高级技工学校0 2 4 河南省地质职工学校0 2 2 河南省地质环境勘察院 2 5 6 河南省地矿信息中心 1 5 12 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1 6 10 河南省地质博物馆 2 5 4 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0 0 5 河南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中心 1 0 0 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 1 2 3 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0 3 3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2 4 3 河南省遥感测绘院 2 3 10 河南省地图院0 3 4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2 2 1 河南省测绘发展研究中心 1 0 0 河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0 1 1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信息中心 1 1 1 河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0 0 0 省供销社省工业科技学校0 1 3 省财经学校 2 6 12 省商务中等职业学校 2 5 5 省驻马店财经学校0 3 3 洛阳经济学校 1 2 4 省体育局省体育工作大队 1 1 3 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 1 1 5 省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1 1 0 省射击运动管理中心 1 1 2 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0 1 1 省自行车现代五项运动管理中心0 0 1 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0 0 3 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0 0 0 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0 1 1 省乒乒球网球运动管理中心0 0 0 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0 1 1 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0 1 0 省体育科学研究所0 1 1 省体育服务中心0 0 1 省体育运动中学0 2 1 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0 0 1 少林与太极杂志社省体育设施管理中心0 0 0 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0 3 2 河南省体育场0 0 2 河南省体育中心0 1 1 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0 0 0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3 5 3 农业农村厅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 1 1 1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3 6 省郑州种蓄场 5 10 12 河南省正阳种猪场 2 5 10 省饲草饲料站0 0 3 省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1 0 2 省畜牧总站 1 1 7 省农业遥感检测中心0 0 0 省种子管理站 1 1 1 省蚕业科学研究院 1 2 0 省农业科技发展中心0 0 0 省农药鉴定站0 04 省经济作物推广站0 1 0 省农业科学技术展览馆 2 3 0 省农业信息中心0 0 0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1 1 4 省农学会 1 0 0 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0 0 3 省土壤肥料站0 1 2 省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中心0 1 1 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0 0 1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0 0 1 河南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0 0 0 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2 0 0 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 0 3 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0 1 0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 1 2 省水产技术推广站0 0 0 省农业职业学院 6 16 19 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0 1 2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0 1 2 省种牛遗传性能测定中心 2 0 3 广播电视局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1 3 4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机关服务中心0 0 0 河南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0 1 0 河南省广电局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0 2 2 河南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0 0 0 广播电视台原河南电视台10 30 0 原河南人民广播电视台8 18 39 河南省无线发射传输管理中心 1 1 1 104台 1 2 3 无线电台管理中心 1 4 12 102台 1 2 3 财务管理中心0 0 1 广播电视发射台 1 2 4 东方今报 1 1 2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0 2 3 省广播电视报社0 0 0 省人民检察院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2 3 3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河南省社会科学杂志社 1 0 2 领导科学杂志社0 0 1 省委编办省机构编制研究服务中心0 0 1 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 1 2 1 省直工委省直机关党校 1 0 1 省妇联省妇女干部学校 1 3 2 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0 1 0 团省委省团校01 2 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0 0 1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22 省公安厅河南警察学院0 6 5 省教育厅郑州大学60 110 35 河南大学55 130 30 河南农业大学16 35 35 河南师范大学20 50 30 河南科技大学18 55 32 河南理工大学32 63 40 河南工业大学13 35 20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 35 30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14 32 11 河南中医药大学11 21 30 郑州轻工业大学15 46 25 信阳师范学院7 41 35 新乡医学院11 42 15 中原工学院11 31 28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14 32 5 河南科技学院9 37 22 南阳师范学院9 27 25 安阳师范学院11 33 15 洛阳师范学院12 33 30 商丘师范学院14 23 25 周口师范学院7 30 30 河南城建学院 6 9 16 许昌学院10 29 30 河南工程学院10 28 38 洛阳理工学院10 35 30 平顶山学院12 25 28 黄淮学院12 34 30 新乡学院14 45 60 信阳农林学院 4 35 45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8 23 28 河南工学院 5 15 12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12 22 15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1 1 4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4 20 30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5 28 30 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 1 7 8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4 16 15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7 19 37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4 13 30 河南机电职业学院 4 11 20 河南测绘职业学院 1 4 4 郑州工业贸易学校 3 7 11 河南省工业学校 1 4 6 河南省轻工业学校 1 4 8 河南省工艺美术学校 2 4 6 河南省工业设计学校 1 7 9 河南省轻工业职工大学 1 4 3 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0 0 2 洛阳铁路信息工程学校 1 3 10 省教育厅实验中学 2 8 1 第二实验中学0 6 15 省实验小学0 2 0 省实验幼儿园 2 2 3 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 4 12 教育报刊社0 1 0 教育技术装备中心0 2 2 电教馆0 2 2 教育科学研究院1 0 0 基础教研室 5 0 0 成人教研室0 12 职业技术教研室0 0 0 招生考试信息宣传中心0 0 0 信息中心0 0 0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 1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6 73 省行政管理科学研究所0 0 1 省劳动科学研究所0 0 0 河南化工技师学院 14 6 河南医药技师学院0 85 河南工业技师学院0 3 5 省劳动干部学校0 1 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综合办公楼管理处0 0 0 省直机关综合办公楼管理中心0 0 1 省直机关通讯服务中心0 1 0 省直住宅小区服务中心0 0 0 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1 0 2 省直机关第一幼儿园0 2 8 省直机关第二幼儿园0 1 0 省委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电子政务内网管理中心0 0 0 省委幼儿园0 1 2 省残联省康复教育研究中心 1 2 2 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0 2 2 省民政厅河南推拿职业学院 1 5 7 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0 0 1 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0 3 4 河南省地名档案室0 1 1 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0 1 2 省民政学校0 0 0 省老干部局河南省老干部康复医院 1 16 老人春秋杂志社0 1 2 省总工会省职工医院1 7 3 省总工会干部学校0 0 4 省委宣传部省出版产品质量检测鉴定中心1 0 4 省委统战部省社会主义学院0 1 1 省科协省科普活动中心0 1 0 河南科技报社0 1 1 省反邪教会秘书处0 1 0 挂靠科协八个省级学会0 1 0 省青少年科技中心0 1 0 省科协信息中心 1 0 0 农家参谋杂志社0 0 1 省科技馆02 2 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0 0 0 省文联省书画院 1 1 1 莽原与南腔北调杂志社 2 1 2 文学院 2 2 2 省文化厅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1 4 8 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 1 2 2 省文化艺术研究院0 1 0 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0 0 0 省美术馆01 1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0 0 1 河南歌舞演艺集团(省歌舞剧院)2 32 河南豫剧院0 0 5 省曲剧艺术保护传承中心0 0 2 省话剧艺术中心0 2 4 省京剧艺术中心0 23 河南博物院 14 7 省图书馆 1 6 7 省文化馆0 0 1 省少年儿童图书馆 1 25 省文化厅艺术幼儿园0 0 1 河南艺术中心 1 0 1 卫生健康委省人民医院(阜外华中)30 80 72 省肿瘤医院7 20 50 省胸科医院 2 4 0 省疾控中心 3 9 13 省职防院 3 4 8 省血液中心0 1 15 省医科院0 1 0 医学情报所 1 1 1 医药卫生报 1 1 0 中医药研究院 2 5 5 省医学会0 1 1 省医专 2 2 5 省直一门诊 2 4 8 省直二门诊 2 4 5 洛正骨医院10 25 25 省医专附院 4 7 14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3 12 32 郑州大学一附院40 150 300 郑州大学二附院7 17 40 郑州大学三附院8 26 56 郑大护理学院 1 2 1 医药科学研究院 1 2 2 中医一附院9 22 50 中医二附院 6 20 30 河大一附院 6 20 50 河大淮河医院15 25 50 河科大一附院13 29 55 新医一附院10 25 50 新医二附院 3 10 20 新医三附院 4 10 20 郑州大学五附院 6 14 30 中医三附院 4 5 10 河南卫生干部学院 1 1 2 省计生科研院1 1 3 省人口计生宣教中心 1 0 1 说明:上表未列出的单位为2019年度未申报。
印发《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doc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南省人事厅文号:豫人(2003)69号发布日期:2003-8-27执行日期:2003-8-27生效日期:1900-1-1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事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及省政府常务会议([2002]22号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省直事业单位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推行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逐步建立不同类型特点的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通过实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在聘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任)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
考核范围为聘任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3年度聘期考核结果为“继续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参加本年度聘期考核。
二、考核内容聘期考核应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聘期内的表现,聘期考核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公共服务意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近年工作业绩成果等。
三、考核标准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拟确定为合格档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聘期内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四、考核程序(一)个人填写《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表》(表样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力资源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社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豫人社函[2010]232号)收悉。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意见》(豫人[2007]55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人事厅申请收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豫财办综[2007]54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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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进人纪律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进人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豫人社[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进人纪律的通知(豫人社〔2014〕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事业单位:近年来,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全省各级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等政策法规,不断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提升事业单位人员素质,为全省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但是,在中央巡视组巡视工作中,仍然发现一些事业单位存在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问题,有的不经公开招聘程序直接进人,有的变相以人才引进等名义规避公开招聘程序进人等等,损害公开招聘工作的公信力,影响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积极整改中央巡视组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强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确保公开招聘工作公正、有序、健康发展,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事业单位进人中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事业单位违规进人现象,现就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进人纪律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开招聘是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提高进人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继公务员实行考试录用制度之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阳光工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从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和推动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决遏制事业单位进人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保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
人事部: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豫⼈[2007]56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事部第6号令)及省委组织部、省⼈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员实⾏公开招聘⼯作的意见》(豫⼈〔2007〕55号)要求,科学公正地选拔⼈才,提⾼新进⼈员的素质,规范进⼈办法,决定从2007年5⽉1⽇起,省直事业单位新进⼈员全部⾯向社会实⾏公开招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招聘范围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进⾏管理的除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勤技能岗位需要补充⼯作⼈员时,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法⾯向社会公开招聘。
政策性安置⼈员、按⼲部⼈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员、涉密岗位⼈员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任⽤⼈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招聘对象及条件事业单位招聘⼈员应当⾯向社会公开进⾏,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员均可报名应聘。
应聘⼈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不得设置地域、性别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三、招聘⼯作的实施(⼀)事业单位向编制部门提出⽤编申请。
依据《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根据空缺岗位和岗位结构⽐例,填写《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审核表》,编制本单位公开招聘⼈员⽅案。
(⼆)事业单位将审核表与招聘⽅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
党委所属事业单位报省委组织部、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报省⼈事厅审核备案。
省委组织部、省⼈事厅在《河南⽇报》、《⼤河报》等主要媒体及河南省⼈事厅站()开辟的公开招聘页上统⼀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员、⼯勤技能⼈员和会计、计算机等公共性岗位⼈员,采取统⼀考试的⽅法。
统⼀考试每年组织⼀次,笔试考务⼯作委托省⼈事厅考试中⼼、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考核服务中⼼负责,报名、资格审查、⾯试、体检、考核由主管部门会同⽤⼈单位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范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年度考核工作要求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
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奖励的人员倾斜。
(二)本年度被授予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取得重大工作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5%。
对单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以及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三)乡镇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厅文〔2022〕34号)文件执行,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5%。
(四)兼职人员应进行双考核,双优秀者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档次。
兼职人员考核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档次的,相应岗位应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建议按规定解除兼职聘用合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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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
题的通知
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时间:2010-07-28 17:15:04 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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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号】:豫人社[2010]99号
【成文时间】:2010-07-28
【主题词】:人力资源事业单位招聘通知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中“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的规定,现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
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纳
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除国家政策安置、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实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招聘人员的原则;
(二)坚持吸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确保人员素质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招聘形式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上报招聘方案。
招聘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方法进行。
考试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确定,主要包括综合科目(公共和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和面试(试讲、实际操作等),考核主要包括政治、业务素质和与岗位的匹配性。
考试采取分行业、分专业类别进行。
各部门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2次。
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可适时组织招聘。
(一)事业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管理七级(正科)及其以下岗位、技术八级(中级职称)及其以下岗位、工勤三级(高级工)及其以下岗位招聘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办法进行。
(二)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六级(副处)及其以上岗位、技术七级(副
高职称)及其以上岗位、工勤二级(技师)及其以上岗位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员,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进行。
四、招聘程序
(一)报送招聘申请表和招聘方案。
用人单位在岗位限额内确需进人,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情况,填报《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申请表》,按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编制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招聘方案经批准后,按要求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实施。
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笔试时,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按笔试成绩以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按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以一定比例拟定体检、考察人选,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
(三)办理手续。
事业单位经招聘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意见,填写《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表》和《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有关部门凭《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办理学生报到、人员调动、工资关系、合
同签订等相关手续,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五、具体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及上述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省直事业单位人员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经公开招聘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聘用的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公开招聘工作的严肃性,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各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
附件:
1、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申请表
2、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表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
4、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