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办〔2010〕3号)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号】豫人社工考〔2014〕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工考〔2014〕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提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业务技能水平,确保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
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3〕1号)、《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务工作细则》(豫人社工考〔2011〕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考核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4〕2号)规定的289个工种中进行;二级(技师)考核在护理员、汽车驾驶员等138个工种中进行(见附件1);一级(高级技师)考评在装饰美工、蔬菜工、家畜繁殖工、闸门运行工、焊工、铣工、磨工、录音机械员、渠道维护工、客房服务员、汽车维修工、体育场地工、防疫员、钳工等14个工种中进行。
2014年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10人方案
2014年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10人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 99号文)规定,河南省粮食局直属事业单位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地址:南阳市)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0名。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招聘方案。
一、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及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3.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集体,团结同志,爱岗敬业;
4.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和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其它条件;
6.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过硬的专业基本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有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5.其它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二、招聘岗位、人数、专业
本次公开招聘教师共10名,招聘的具体专业、人数、岗位要求详见《河南经济管理学校2014年公开招聘教师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工作程序
(一)公布招聘信息
本次招聘方案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将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从2014年3月27日至4月10日。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联系电话
(1)报名时间:2014年3月28日日至4月10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4:00,周末、节假日休息)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做好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3)1号)、《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人机对话考试考务工作规则》(豫人社工考(2016)3号)和《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考核对象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和聘用工作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07号)规定的工种设置目录开展考核;一级(高级技师)考评在办公设备维修工等62个工种(详见附件1)中进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考核范围。2020年度将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单位岗位空缺情况、本通知及其它聘用政策有关规定后,自主决定是否申报考核。
二、申报资格条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豫办(2010)3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
实施意见。
编辑本段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29
•【字号】豫政办[2006]63号
•【施行日期】2006.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为推动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现就有关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1.2006年6月30日前转制单位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在编在册正式职工,
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转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人员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从单位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以货币形式划拨给企业保险经办机构。清产核资后,转制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财政拨出专项经费解决。企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转制单位划拨的费用后,应及时发放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号】豫人社工考〔2014〕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工考〔2014〕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才队伍的培养,确保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培训工作任务由省、市、县各级工考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以远程网络教育培训基地和现场集中授课培训基地为依托,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培训由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工考中心”)负责,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组织实施,县一级不承担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的培训任务;工勤技能岗位三级(高级工)由省工考中心负责,委托各省辖市、县组织实施;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培训由各省辖市、县负责并组织实施;省直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至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培训由省工考中心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工勤技能岗位一级(高级技师)不再进行考核培训。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豫人社函[2013]92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函[2013]92号2013年8月19日)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改进服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
二、省直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省属高等院校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高等院校审核
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三、人员调配、录(聘)用办理程序
(一)在职人员调动
省直事业单位办理在职人员调动应报送以下材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
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号】豫人社〔2014〕1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4〕1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进人纪律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进人纪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8.29
•【字号】豫人社[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进人纪律的通知
(豫人社〔2014〕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全省各级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等政策法规,不断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提升事业单位人员素质,为全省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但是,在中央巡视组巡视工作中,仍然发现一些事业单位存在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问题,有的不经公开招聘程序直接进人,有的变相以人才引进等名义规避公开招聘程序进人等等,损害公开招聘工作的公信力,影响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积极整改中央巡视组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强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确保公开招聘工作公正、有序、健康发展,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事业单位进人中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事业单位违规进人现
象,现就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进人纪律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重要意义。公开招聘是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提高进人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继公务员实行考试录用制度之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阳光工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和推动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决遏制事业单位进人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保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1
•【字号】豫政办[2012]166号
•【施行日期】201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
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6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根据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情况,经研究,现对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关于“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经批准,还可以再适
当高出一定幅度”等有关规定精神,对收入来源合法合规、有较完善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原整体收入水平较高的行业,经批准,原津补贴水平高出部分可以保留,其调控线可按行业内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平均值掌握。对原津补贴水平高于行业内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平均值的单位,对其以后年度的绩效工资增量予以适当调控。
二、对收入畸高的少数省直驻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梳理该类事业单位的人员、收入、资金来源、发放依据、分配方式和考核方法等情况,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甄别并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其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初步意见,一般不超过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3倍。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原高出3倍的部分可暂时保留,但暂不核增年度绩效工资;随着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调整,其绩效工资不超过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3倍时,再根据情况适当核增年度绩效工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0]69号
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为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数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将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与单位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设岗基数。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省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皖办发〔2008〕17号和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确定。在具体核定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
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省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而确定设置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正厅和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3:3;副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结构比例为5:5。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问题
2012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河南省文化厅厅直事业单位2012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报名时间:11月28日—12月5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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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99号文)规定,河南博物院等11家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46名。结合实际,制定本招聘方案。
一、招聘范围、数量和岗位条件
详见附件1《河南省文化厅厅直事业单位2012年招聘工作人员一览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热爱文化艺术事业;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5、年龄28周岁以下,确因岗位需要可放宽至30周岁;
6、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1.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未结束的;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有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不良信用记录的;4.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
三、组织实施
为做好这次招聘工作,省文化厅成立了“2012年度厅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霞任组长,人事科技教育处处长秦曙光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人事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各用人单位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抓,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各用人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公平、公正的招聘考试细则,并报厅人事科技教育处备案。
四、招聘工作程序
(一)公布招聘信息
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
来源:厅信息中心时间:2007-04-15 17:01:15 浏览 272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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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文号】:
【成文时间】:2007-04-15
【主题词】:
各省辖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采取面向
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任用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法执行。
二、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开招聘信息及拟聘用人员名单都要在指定网站公布。
三、公开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党委组织部门是党委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四、事业单位用编申请经批准后,根据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人员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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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
题的通知
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时间:2010-07-28 17:15:04 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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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号】:豫人社[2010]99号
【成文时间】:2010-07-28
【主题词】:人力资源事业单位招聘通知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中“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的规定,现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
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纳
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除国家政策安置、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实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招聘人员的原则;
(二)坚持吸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确保人员素质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招聘形式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上报招聘方案。
招聘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确定,主要包括综合科目(公共和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和面试(试讲、实际操作等),考核主要包括政治、业务素质和与岗位的匹配性。考试采取分行业、分专业类别进行。各部门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2次。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可适时组织招聘。
(一)事业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管理七级(正科)及其以下岗位、技术八级(中级职称)及其以下岗位、工勤三级(高级工)及其以下岗位招聘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办法进行。
(二)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六级(副处)及其以上岗位、技术七级(副
高职称)及其以上岗位、工勤二级(技师)及其以上岗位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员,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进行。
四、招聘程序
(一)报送招聘申请表和招聘方案。用人单位在岗位限额内确需进人,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情况,填报《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申请表》,按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编制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组织实施。招聘方案经批准后,按要求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实施。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笔试时,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按笔试成绩以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按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以一定比例拟定体检、考察人选,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
(三)办理手续。事业单位经招聘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意见,填写《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表》和《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有关部门凭《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办理学生报到、人员调动、工资关系、合
同签订等相关手续,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五、具体要求。公开招聘工作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及上述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省直事业单位人员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对未经公开招聘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聘用的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公开招聘工作的严肃性,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各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
附件:
1、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申请表
2、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表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
4、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