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邱姝娉续聘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要点的通知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根据《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3〕4号)、《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2023〕137号)的要求,现将《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中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4月22日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要点一、设备投入审核(一)补助范围1.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以及直接运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等技术性投入;2.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其中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投入计算;3.直接运用于生产的环保、污水等设备。
(二)核算口径1.设备投入在申报所在年度且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2.设备投入金额为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不含税),付款日期应在申报截止日前(可不在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3.设备购置发票中的购货单位与申请表、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主体相一致;4.已完工投产项目,设备投入应列入固定资产(技术性投入列入无形资产)科目管理,未完工项目设备投入可暂列在建工程科目管理,但不得列为费用和低值易耗品;5.企业在已有厂房中对环保、消防、水电(含企业自建自用的太阳能光伏项目)、燃气、无尘室(洁净等级须达到万级及以上或其他相同等级,企业需提供相关洁净等级佐证材料)、实验室等生产附属设施进行改扩建的,其中的设备部分纳入补助范围,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若提供的发票为非设备发票的,仅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明细中的设备部分可列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扶持(不含费用支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5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5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厦思政办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5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市委组织部、市文旅局:《关于提升厦门核心竞争力,发展年轻友好型城市的建议》(第0125号)收悉。
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诚如陈茹芸代表所言,思明是风景宜人、气候舒适、整体城市建设完善的城区,长期以来受到全国人民的青睐,近年来思明区勇担中心城区的职责与使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市民生活,获评“2022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2023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十佳目的地”,在福建省“城市发展‘十优’区”中排名第一。
但近年来全国很多内陆城市长沙、重庆、成都、西安等异军突起,吸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
鉴于此,思明区积极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措施与成效(一)重视人才引进,完善“思明英才”政策矩阵我区始终着眼发展亟须,围绕金融、商贸、软信、文旅影视等主导产业精准聚才,完善涵盖重点产业12个子领域的“思明英才”政策矩阵,惠及高层次创新创业、中层骨干、毕业生基础等各类人才,每年兑现扶持资金超1.5亿元,子女入学、毕业生生活补贴、“五年五折”租房保障数居全市首位,重点产业人才年平均增速达7.3%,引进百度飞桨、金圆统一证券等人才集聚项目,建设华为鸿蒙创新中心等数字经济人才赋能平台、融视产教融合基地等影视人才培育基地,承办中国计算机教育大会等16场赛会活动,近两年来培训鸿蒙生态开发、影视虚拟制作等人才2700余名。
(二)打造文化品牌活动,推进文化惠民走深走实一是焕新升级思明体育时尚季,把东坪山公园、鼓浪屿、观音山沙滩等优质自然资源和人文景点融入特色体育赛事,策划举办AMOY50厦门(思明)城市越野赛等六大赛事。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一批已完成应用研究开发、技术较成熟,且具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厦科合〔2021〕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规定的范围;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
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7.项目技术成熟,近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8.项目的核心技术仅能享受一次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政策扶持,不可重复申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厦门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1月25日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26号)精神,规范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参照《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20〕1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资金,由市科技局列入部门预算。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平台制”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用于平台个人注册的科技特派员面向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服务的报酬;(二)“下派制”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开展调研走访、技术培训、政策宣传、技术服务、技术对接等活动时产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培训设施购置、交通差旅、成果展示、科技特派员服务标识牌、云平台建设等费用;(三)创新服务载体项目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和运营,技术研发,创新示范的成果展示、设计、技术推广、参与项目的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等费用;(四)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用于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的“下派制”科技特派员专题培训、科技特派员现场会等费用。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厦财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厦财会〔2024〕5号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持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新时代对内部控制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内部控制主体责任,推进单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报尽报”,积极推进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报送、分析、应用等各项工作。
同时做好内部控制报告与部门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
(二)加大审核力度。
各单位应当根据2023年度内部控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真实情况的相关材料为支撑,科学准确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1)。
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对于往年易错的地方予以重点审核,并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全面反映审核情况。
未经审核的内部控制报告不得汇总上报。
各级汇总单位应当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编制并报送《2023年度地区(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2)。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吴若曦等任免职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吴若曦等任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厦思政〔2022〕80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吴若曦等任免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经研究决定:吴若曦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科长职务;钱栋豪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科长,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科长职务;杨佳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副科长职务;林美薇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工作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工作科副科长职务;刘宁任厦门市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科长,试用期一年;林文权任厦门市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展规划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展规划科副科长职务;刘小婷任厦门市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科副科长职务;许立任厦门市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四级主任科员职级;王晓勇任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教育二科科长,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教育一科科长职务;施俊生任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副科长职务;罗鹏任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综合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四级主任科员职级;郑晨任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综合科科长,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科长职务;黄晓红任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科长,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综合科科长职务;陈影霜任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副科长职务;林红如任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厦港司法所所长,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厦港司法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普法宣传科科长职务;刘洋任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普法宣传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职级;洪轻驹任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科长,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审批科科长职务;吴剑锋任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群众文化体育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黄晓鸽任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兼任社区矫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职级;薛琳菁任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综合科副科长;黄哲君任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国库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一级科员职级;陈志伟任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人防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一级科员职级;雷可彦任厦门市思明区审计局综合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审计局四级主任科员职级;洪祉靖任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园林艺术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四级主任科员职级;陈航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鼓浪屿司法所一级主任科员;陈光滨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林南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王启文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谢育庄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姜旭雁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中华司法所一级主任科员;蔡晓菁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陈锦华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徐一航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莲前司法所一级主任科员;佘振林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黄惠卿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陈玉梅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级主任科员;庄大红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陈亚艺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人防科科长职务;陈培财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健康局一级主任科员;齐襄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健康局一级主任科员;吕希献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施鹏虹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审计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审计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卢苇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杨黎明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一级主任科员;徐永良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信访局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信访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严必辉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办事处一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综合科科长职务;林晖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三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职级;林鸿浦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三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四级主任科员职级;陈文霞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一级科员职级;陈巧晶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一级科员职级;曾祯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四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一级科员职级;詹仁海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四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一级科员职级;林艺璇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健康局四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健康局一级科员职级;余书敏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审计局四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审计局一级科员职级;罗彬婕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四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一级科员职级;李丽淋晋升为厦门市思明区信访局四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信访局一级科员职级;许杭娜任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一级科员,免去其厦门市思明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一级科员职级;免去洪秀华的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科长、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职务;免去纪美仁的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群众文化体育科科长职务;免去陈臻伟的厦门市思明区审计局一级科员职级。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正文:----------------------------------------------------------------------------------------------------------------------------------------------------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39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十三日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一)适用范围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
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年度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厦财库〔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厦财库〔2023〕8号市直各部门,各区财政局、自贸区财金局、火炬计财局:为做好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2022 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对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加强组织领导,高效合理安排部门财务报告的布置、编制、审核、报送等环节的工作,明确任务分工,按照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要求,做好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加强对下级单位的业务培训及指导,推动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二)狠抓基础管理,做好数据衔接。
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规范账务处理,细化核算内容,加强日常对账,扎实做好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以及文物文化资产等重要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厦卫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卫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2024年6月17日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高水平做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推动托育服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细则:一、扩大普惠托育服务多元化供给(一)建立社区(村)爱邻护幼托育服务点。
全市建立不少于80个爱邻护幼托育服务点(以下简称“托育服务点”),可遴选有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辖区公共资源、小区楼宇空置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等无偿提供合适场所进行改造,或依托就近就便的普惠托育机构(特殊情况可考虑备案纯托育机构)提供场所等方式设置,主要用于向居民提供各类公益普惠托育服务,开展托育服务、托育体验、育儿指导、家托共育等服务,让家长在体验托育服务、了解托育服务中,提升托育服务知晓率和科学育儿能力,增强对托育服务的信任感和获得感,进而提高送托意愿。
全年每个托育服务点为周边群众无偿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托育体验等服务不少于80天,育儿指导、家托共育等内容不少于10次。
根据各区0-3岁婴幼儿人数比例,分配托育服务点指标,其中思明区不少于19个、湖里区不少于12个、集美区不少于14个、海沧区不少于9个、同安区不少于15个、翔安区不少于11个。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厦财预〔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厦财预〔2021〕27号市直各单位:为做好2022年政府预算编制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厦府〔2020〕18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22年财政预算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21〕5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及职责(一)编制范围各预算单位均应编制本单位2022年部门预算及2022-2024年支出规划,除另有规定,各一级预算单位的2022年部门预算及编制说明将按要求提交市人代会。
其中:市财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市人社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
(二)职责分工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并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牵头编制政府保障事项清单,经单位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及其编制说明、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各一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二、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与内容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要求,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收支的2022年预算,并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2022-2024年支出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工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汪漱波等免职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汪漱波等免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26
•【字号】厦思政〔2018〕116号
•【施行日期】2018.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汪漱波等免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研究决定:
免去汪漱波的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资产科科长职务,退休;
免去李淑敏的厦门市思明区审计局主任科员职务,退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相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相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厦科规〔2023〕1号)、《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兑现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条件和标准(一)补助条件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以市统计局名单为准)。
2.开展的自主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即2024年5月31日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所属2022、2023年度均有自主研发费用,其中2023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2022年实现增长。
(二)补助及奖励标准1.补助: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
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
2.奖励: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二、补助流程及时间安排(一)初步筛选名单2024年6-7月,市科技局向市税务局获取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信息,按照研补具体条件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初步企业名单。
(二)企业填报信息2024年10月,市科技局发布研补填报通知及初步名单,列入初步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具体信息,逾期视为放弃当年研补,不增补填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市筹融资工作先进单位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市筹融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厦府办[2013]2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3【实施日期】2013.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市筹融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厦府办〔2013〕29号)市直各委、办、局,各金融单位:2012年,我市筹融资工作在各部门、各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年共筹集各类建设资金329亿元,为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为此,市政府决定对在2012年筹融资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资金筹措工作,不断拓宽筹融资渠道,在服务于我市科学发展新跨越中发挥更大作用。
附件:2012年度全市筹融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3日附件2012年度全市筹融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40个)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公务员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投资促。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24年厦门市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24年厦门市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24年厦门市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厦科规〔2022〕6号),由留学人员创办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专项扶持资金。
为落实该办法,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现启动2024年厦门市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留学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截止2024年3月31日),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分管技术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在企业所持有股份不低于30%。
(三)留学人员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并在厦门缴纳社保(留学人员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不在企业缴纳社保)。
(四)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五)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高技能人才、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含)以上。
(六)申请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七)申请企业已成立半年(含)以上5年以下(即企业成立时间要求为2019年3月31日至2023年9月31日期间);已投入的与研发有直接关系的科学仪器设备、材料费、电脑、服务器、委托外单位研发费用、委托外单位检测费用不低于20万元。
企业正式员工近4个月内(2023年11月-2024年2月)一直保持5(含)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八)申请人和申报单位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资助方式(一)满足“申报条件”,可申请资助金额20万元。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遴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链主”企业及服务机构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遴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链主”企业及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遴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链主”企业及服务机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好《厦门市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加快推动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决定遴选一批技术实力雄厚、服务能力优秀、市场反映良好的数字化转型“链主”企业及服务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一)“链主”企业“链主”企业应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链路企业,助力链路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二)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机构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深厚的行业知识积累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诊断能力,能够快速准确地为企业找出“智改数转”的痛点难点问题,并提出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升级改造方案。
(三)云(平台)服务商云(平台)服务商应能够面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需求,以平台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IaaS、PaaS、SaaS等服务。
(四)数字化转型培训机构数字化转型培训机构应聚焦传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瓶颈,能为企业提供数字技术解析、应用案例分享、实践操作演练等教培服务。
二、遴选条件(一)“链主”企业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属于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或占据产业链关键环节,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3.能基于自身转型经验,发挥数字化服务输出能力,推动链上企业协同转型,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诊断、规划实施等;4.本次遴选“链主”企业20家左右。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厦粮行〔2017〕10号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厦粮行〔2017〕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支持我市粮食经营企业引粮入厦,增加我市粮食供应数量,确保粮食安全,经研究,对《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厦粮行〔2016〕97号)进行修订,制定《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2月9日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299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并支持我市粮食经营企业引粮入厦,到粮食主产区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增加我市粮食供应数量,提高供应质量,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范围及类别引粮入厦奖励包含两种类别:(一)引粮入厦奖励。
具体是指我市粮食经营企业到我市行政区划以外地区采购稻米运回我市销售(含企业在自有配额内的进口大米),以增加我市供应粮源。
(二)外建粮食生产基地奖励。
具体是指我市粮食经营企业到粮食主产区,通过租赁(承包)土地的方式,建立稳定的稻谷生产基地,所生产的稻谷主要运回我市销售。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厦财采〔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厦财采〔2021〕9号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便于采购人编制和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我局编制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等文书范本,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7月23日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采购单位:编制单位:编制时间:编制说明一、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
二、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
四、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需求调查情况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填写本部分。
第十一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