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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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厦财购[2005]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2.24
【实施日期】2005.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厦财购[2005]2号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以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初步成效。为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
》,规范采购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在采购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由于一个招标周期一般需25-30天,对依法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提前办理计划申报手续。
2、各单位应当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采购计划预算价格,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最高限价。如因预算价格偏低造成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格的,将作为流标处理,调整预算价格后重新组织采购。
3、各单位填报采购计划时原则上只报采购项目的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
指定品牌(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外),否则将视为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4、各单位设定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应是三个以上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为条件,否则将视为排它性条件,引起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时需承担
相应的责任。
5、如因客观原因不足三个品牌或需要特定单一品牌的,采购人应当按申请特殊采购
方式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委托代理 1、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