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厦财建〔2006〕11号
[2020年](店铺管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精编
(店铺管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厦财文[2001]85号印发,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差旅费改革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对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住宿的等级标准。
(二)市级机关一级局的副局长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
二、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杂费,不得再凭据报销邮电费、通讯费)包干标准出差地区标准省外地区每天30元省内地区每天20元1、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公杂费可实行包干,也可凭据实报实销。
2、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不含出租车小汽车)费用可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除会议通知伙食费自理的可凭据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其余不得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只能凭交通工具和住宿费的发票按规定标准报销有关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议费等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由考察组团单位和旅行社开出的发票也不予报销。
六、差旅费标准提高后增加的支出从各单位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中自行消化,财政不再给予追加预算,希望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出差的审批,从严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
七、各区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出差的有关规定仍按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厦财企〔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企〔2024〕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有关精神,围绕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就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支持重点(一)实施范围第三代半导体、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新一代人工智能、深海空天等领域的技术攻关项目。
(二)支持重点1.促进关键技术攻关。
聚焦我市未来产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和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以集聚优势资源和引领产业升级为目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带动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入融合,提升我市相关产业竞争优势,培育发展新动能。
2.加速国产化替代。
聚焦我市企业和国内外一流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对标先进,以追赶或超越同品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指标为目标,支持企业通过研发攻关达到国际或国内一流技术水平,突破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国产化替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项目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能力的未来产业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 套,正式成果为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厦财规〔2020〕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厦财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因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保障机构及网站名称变动,我局修订了《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将“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修订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网”修订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调整,将“委托”等事项进行相应修订,其他内容不变。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4月20日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以下简称配置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配置的业务咨询、信息发布、场所安排、异议受理等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配置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厦府〔1994〕通003号);(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250号);(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4〕145号);(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316号);(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36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 厦建筑〔2020〕38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20〕38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结算支付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核依据及办法(一)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单位,对结算审核相关事项负责,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支付。
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按代建合同履行职责。
(二)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未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三)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建设单位经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在概算批复工程其他费总额内调剂使用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二、送审资料(一)送审资料须真实、有效、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概算批复文件等。
(三)造价咨询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控制价告知单、中标通知书、结算审核定案表、概算批复文件等。
(四)专家评审费等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该费用实际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评标专家劳务费、住宿费(若有)、长途交通费(若有)等相应凭证或发票复印件依据,实报实销。
(五)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服务费用审核与支付(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支付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并在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额度。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的通告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号】厦发改收费〔2021〕507号
•【施行日期】2021.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定
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的通告
厦发改收费〔2021〕507号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21〕5号)要求,现将《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2日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
厦人[1998]167号 厦财文(98)62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厦人[1998]167号厦财文(98)62号各区人劳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8]1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执行。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以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计发。
根据市政府公布: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是380元。
7月1日以后按新公布标准执行。
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口径仍按厦民字(1996)023号、厦财事(1996)11号;厦人(1996)019号、厦财事(1996)12号文执行。
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厦人(1998)135号、厦财文(98)53号文执行。
四、同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本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数额计发。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8]187号各(市)地、县(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为逐步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待遇的正常调节机制,切实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调整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具体标准为:(一)丧葬费:7个月。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
(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
离休人员遗属仍按闽人薪[1996]3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2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版)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代建总承包单位: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甲方(建设单位):乙方(代建总承包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办法》(厦建规〔2023〕2 号-协)、《代建工作规程》(DB3502/T 078—2022)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就委托乙方承担关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代建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内容及规模:(使用功能、建设用地/道路等级、建筑面积/线路长度等)4.总投资:(概算等)5.资金来源:(出资比例等)6.批准文件:(立项文件等)二、代建总承包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投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期等管理责任。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配合协调项目水、电、路、气、通讯等与现有基础设施的接驳,配合做好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等协调工作。
2.严格执行项目投资管理、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有关规定,且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3.在概算批复的建设标准和功能前提下,组织开展项目设计方案优化及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4.受甲方委托,组织项目施工、监理、监测检测、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发包管理,并与其签订及履行合同。
5.加强履约履责,强化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日常履约检查,加强差异化管理。
6.协助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甲方按规定程序报批。
按月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7.受甲方委托,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变更)、施工许可证、各类专项验收、竣(交)工验收等建设审批手续。
8.牵头做好项目统筹协调,强化施工过程管控,坚持清单管理、倒排工期,主动对接设计、施工单位,及时识别和管控工程变更风险,避免工程管理人员出现串通舞弊现象。
厦财建〔2006〕11号
厦门市财政局文件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厦财建〔2006〕11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采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称“2002年标准”)标准并作适当下浮。
具体是:在2002年标准下浮20%基础上,再按不同工程类别作如下调整:1、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再下浮10%;2、水运工程再下浮20%;3、公路、城市道路工程再下浮15%;4、其他工程再下浮15%5、工程勘察再下浮25%;6、工程测量再下浮10%。
该标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基[2003]4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计取办法的通知2004-8-31【】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文号:厦财建[2004]11号发布日期:2004-8-31执行日期:2004-1-1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对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后的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标准,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结合建设阶段实行代业主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办法及标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计取对象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是指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的项目的前期工作单位发生的属于管理费性质的开支,计取对象为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的财政性投融基础设施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单位。
二、计取方法和标准为了保证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以及政策的延续性,对于管理费仍依据市财政局厦财基[97]01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取,并将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前期工作管理费部分列出单独核算。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本局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本局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厦财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本局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厦财办〔2021〕6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编制好本局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编制职责分工(一)局办公室负责本局部门预算和支出规划编制工作。
局机关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各处室做好配合工作。
财政审核中心、非税收入中心、财政支付中心、行政事业资产中心、会计服务中心、财政信息中心(以下称“各单位”)预算和支出规划由各单位按照预算编制要求,自行组织编制,在规定时间内报局办公室审核汇总。
(二)局机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由办公室统一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由各处室根据处室职能及工作任务需求申报,经办公室审核、汇总、平衡后,提出初步安排意见。
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应切实加强预算编制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积极地参与预算编制工作中,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对不配合预算编制工作,不提出预算需求,未予安排预算的单位和处室,按规定不保障经费支出。
二、预算编制内容与口径预算编制的内容和口径统一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厦财预〔2021〕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报。
2022年预算编制全面启用“智慧财政”预算编制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将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各单位基本支出预算通过选择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一级项目,对照选择需要编制的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公用经费等各项二级项目,再测算、编制2022年基本支出预算,对比上年发生较大变化的,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厦财文[2001]85号印发,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差旅费改革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对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住宿的等级标准。
(二)市级机关一级局的副局长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
二、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杂费,不得再凭据报销邮电费、通讯费)包干标准出差地区标准省外地区每天30元省内地区每天20元1、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公杂费可实行包干,也可凭据实报实销。
2、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不含出租车小汽车)费用可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除会议通知伙食费自理的可凭据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其余不得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只能凭交通工具和住宿费的发票按规定标准报销有关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议费等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由考察组团单位和旅行社开出的发票也不予报销。
六、差旅费标准提高后增加的支出从各单位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中自行消化,财政不再给予追加预算,希望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出差的审批,从严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
七、各区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出差的有关规定仍按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11月8日厦财事[1996]72号印发,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厦财文[2001]85号部分调整)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合同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四)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经批准融资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资金,包括通过银行融资、信托凭证、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国外贷款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方式举借的资金;(三)上级财政拨款;(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六)其他资金。
第八条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第九条建设项目概算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资金需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编入财政预算,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
厦财基 (2002) 41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07月16日厦财基[2002]41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我局特制定《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抄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市府办,市审计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
厦门市财政局2002年7月18日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决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
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作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及核销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及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按照厦府[1997]综1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实物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建立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在收到市审核所出具完整齐全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后15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该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第五条向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包括: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4、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5、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荛质量监理费、前期工作费等各项间接费用的合同、发票;6、借款利息计算清单;7、工程管理费计提及支出有关单据;8、工程成本总表及其明细表;9项目资金来源清单及银行账单;10、与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基建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探析
基建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探析摘要:代建制是以市场化改革为目的,探索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新模式,对国家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的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
我国很多部分省、市都在尝试或者进一步推进代建制模式,相当地区已经取得了部分效果,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
本文对基建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进行研究。
关键词:基建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探析1基建工程项目特点1.1重质量、合理控制造价基建是一种无偿服务型建设,服务对象主要为广大师生,其社会效益优于一切,因此项目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工程质量。
在设计阶段,建筑的质量设计标准更高,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也会更加严格,因此一般的商业性工程成本管理已经不再适应,也不利于长远发展。
基础建设不会刻意的压低造价,工程质量更加可靠。
1.2工期要求高为了及时满足最基本的教学环境等需求,往往对基本建设工期要求比较高。
主要表现在,很多工程都只能赶在9月份开学之前就要投入使用,所以时间通常比较紧迫,对施工进度要求比较高。
1.3 基建管理内部控制严由于我国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都是党员干部,建设项目的贪腐问题一直都是反贪部门的打击重点,因此内部控制比较严谨。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作为业主方,除了基建处代表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外,其内部还有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等部门参与和相互监督,使得基本建设相对社会上更加复杂,很多决策需各部门统一商讨后才能决定,势必会影响项目的管理效率。
2基建代建制风险的起因2.1 认识不足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基建工程的规模也逐渐扩大。
因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建设前景。
但由于自身条件的不足,必须采用基建代建制。
而实施基建代建制,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难以预知的风险。
虽然在不断的进步,其管理部门也摸索出一些适应时代的监管机制。
但是由于没有及时更新管理理念,尤其是缺乏风险方面的管理意识,对风险的评估能力十分有限等原因。
这就很容易导致委托代建的项目将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对风险的处理也停留在事后,而不是及时预防,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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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
局
文件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
会
厦财建〔2006〕11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
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采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称“2002年标准”)标准并作适当下浮。
具体是:在2002年标准下浮20%基础上,再按不同工程类别作如下调整:
1、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再下浮10%;
2、水运工程再下浮20%;
3、公路、城市道路工程再下浮15%;
4、其他工程再下浮15%
5、工程勘察再下浮25%;
6、工程测量再下浮10%。
该标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基[2003]4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设计费调整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6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