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10月30日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服务。
第八条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送养条件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法送养:(一)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儿童。
儿童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或法定抚养义务人出具了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的,可以送养。
(二)无法查明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儿童DNA与公安机关被拐卖/失踪儿童DNA信息库进行查看比对,未比中的,经儿童福利机构发布寻亲公告,60天期满后仍查找不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以送养。
(三)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的儿童。
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儿童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虽在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可以送养。
送养应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1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受1年后送养的限制。
被送养儿童法定抚养义务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二、送养程序设区市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送养工作:(一)评估筛选。
设区市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组成评估小组,综合评估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养、治、康、教”等情况,提出是否适合送养评估意见,筛选拟送养儿童。
(二)体检确认。
儿童福利机构安排拟送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体检。
经体检,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送养儿童名单。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病、重残儿童,不宜安排送养。
(三)申报送养。
儿童福利机构将被送养儿童有关材料报送设区市民政部门,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收养登记机关开展后续收养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做好被送养儿童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弃婴救助和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弃婴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介绍
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介绍孤儿是指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由于其特殊的生活环境和缺乏一般儿童所应有的家庭关爱,孤儿需要特殊的救助和保护。
为了保障孤儿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进行介绍。
一、国家层面政策在我国,孤儿救助被放在了重要的位置。
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确保孤儿得到妥善照顾和培养。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明确了孤儿保护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关键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并提出了加强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此外,国家还设立了孤儿救助基金,为孤儿提供经济支持。
二、地方层面政策各地方政府也都非常注重孤儿救助工作,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以江苏省为例,该省政府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孤儿救助政策体系。
该体系包括经济救助、教育资助、心理疏导、康复与健康保障等多个方面。
通过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合作,确保孤儿能够接受全面的帮助和照顾。
三、法律保障除了政策外,法律也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我国《儿童福利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孤儿提供必要的生活与教育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孤儿救助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孤儿的救助责任和义务。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为孤儿的救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家庭寄养制度为了更好地解决孤儿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推行了家庭寄养制度。
家庭寄养旨在为孤儿提供温暖的家庭环境,让他们得到更有爱心和关怀的成长。
通过严格的家庭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孤儿在正常家庭中得到适应和培养。
五、社会参与和捐赠解决孤儿问题离不开社会的力量。
许多组织和机构积极参与孤儿救助事业,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同时,社会各界也纷纷捐赠资金和物资,帮助孤儿渡过难关。
这些力量的加入,为孤儿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希望。
总结: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孤儿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帮助。
在国家层面,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并设立了孤儿救助基金;在地方层面,各地政府也积极制定政策,确保孤儿得到妥善照顾;法律保障为孤儿救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家庭寄养制度和社会参与和捐赠也为孤儿的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认识中国儿童被拐寻找问题的现状
认识中国儿童被拐寻找问题的现状中国儿童被拐卖寻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据统计,中国每年有数十万儿童被拐卖或失踪,而一些家庭却苦苦寻找不到自己的孩子。
这一问题的存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持续的解决努力。
中国儿童被拐卖寻找问题的现状首先体现在大量儿童失踪的事实上。
据公安部统计,每年有大约2万名儿童被拐卖,而且这只是被发现的数量,实际数字可能更加惊人。
这些儿童往往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市或农村被拐卖,然后被卖到各地进行劳动或其他非法活动。
儿童被拐卖的问题也引发了家庭的绝望和无助。
当一个家庭发现自己的孩子失踪后,往往会付出一切努力去寻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帮助不足等问题,很多家庭最终无法找回自己的孩子,这对家庭来说是一次莫大的打击。
儿童被拐卖寻找问题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些复杂的原因。
贫困是导致儿童被拐卖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贫困地区的家庭由于生活困难,为了谋生不得不将孩子送到城市或者他乡,这就为孩子被拐卖提供了机会。
一些不法团伙为了牟取暴利,利用技术手段或者非法渠道拐卖儿童,进行非法活动。
社会道德观念的滑坡和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不足也是儿童被拐卖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在面对中国儿童被拐卖寻找问题时,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社会力量和科技手段,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这一难题。
要加强立法保护,完善法律体系,严惩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政策措施。
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儿童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倡导全社会重视儿童问题,减少拐卖儿童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打击拐卖犯罪活动,并使用科技手段寻找失踪儿童。
家庭也需要积极参与到儿童被拐寻找的工作中。
家长应当随时关注孩子的行踪安全,教育孩子学会自我保护,同时一旦孩子失踪了,家长要积极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社会各界也应当多关注儿童被拐寻找问题,积极参与到寻找失踪儿童的工作中,为家庭提供帮助和支持。
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协查工作的通知-[88]公刑字14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协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协查工作的通知([88]公刑字14号1988年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牵涉面广,情况复杂,犯罪分子多跨省(区)、市流窜作案。
有些犯罪团伙,在拐骗、接送、中转、出卖等环节上,其成员都有具体分工。
侦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打击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需要在拐骗地和卖出地深入调查取证,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协查工作。
现就此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查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原则上以拐骗地(被拐卖者原所在地)公安机关为主立案侦查,卖出地(买主所在地)积极配合;也可以由卖出地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关地区积极配合。
对于抓获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可由立案单位处理,也可以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处理。
赃款赃物由负责处理的公安机关随案移交。
二、被拐卖妇女儿童原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姓名、年龄,体貌特征、失踪时间、接触人员和已掌握的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的线索等情况,通报卖出地公安机关。
三、卖出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负责地摸清流入本地的妇女、儿童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流入原因等,并将已掌握的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及时通报拐卖地公安机关。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办理通报协查工作。
对外地发来的协查拐卖妇女、儿童的函件,必须认真办理,做到件件落实,及时函复,最迟不得超过十五天。
五、各地公安机关需要派人到有关地区调查取证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应事先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主动介绍情况,取得支持。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浙民儿〔2022〕19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为规范弃婴(儿童)(以下统称弃婴)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通过询问报警人、知情人、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走访调查,积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派出所要登录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数据库(以下简称“打拐DNA信息库”),采集录入弃婴相关信息,提请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采集血样,出具《弃婴(儿童)捡拾证明》(附件1)和《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2),将弃婴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收留抚养条件的,委托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公安部门对符合治安、刑事受、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受、立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二、做好打拐比对工作。
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弃婴的血样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本送市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展DNA检验。
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也可开展DNA检验。
市级或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生物样本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DNA检验和信息入库工作。
对于疑难样本,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及时将DNA比对情况反馈送检单位,对不具备检验条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样本,可要求送检单位重新采集送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发文字号】[86]公发3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1986.11.27【实施日期】1986.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1986年11月27日<86>公发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厅(局)、妇女联合会:近几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
一九八三年以来,经过严厉打击,依法惩处了一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使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有所收敛。
但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又有增多趋势。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二十九个市、县的调查,一九八五年二月以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二千三百零二人,其中妇女二千二百二十八人、儿童七十四人。
据四川省调查,一九八五年下半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五百七十七名,比上半年增加近一倍。
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人口案件四百四十八起,比去年同期上升二点三倍。
广东、湖南、湖北、河南、河北、福建、山东、云南等省、自治区的一些市、县,均相继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手法。
有的犯罪分子闯进住宅将婴儿抢走;有的到医院妇产科婴儿室盗走刚出生的幼婴;有的佯做保姆骗走儿童;有的以招工为名诱骗青年妇女;有的结成团伙窜入城乡从事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目前又趋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地方对这一犯罪活动的危害性、长期性认识不足,产生麻痹松劲思想,认为前一段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已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情况有所好转,因而撤销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专门机构,放松了这项工作。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近年来,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
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51件、判处刑罚1273人,与近年来审结案件数量较多年份相比(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2013年审结1131件、判处刑罚1978人),下降幅度明显。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情节的理解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随着拐卖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明确。
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修订后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也面临新的问题。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03.29•【文号】民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委、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农业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委、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儿都能健康成长。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事业,现就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8.20•【文号】民发〔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9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打拐解救儿童安置渠道,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通过收养回归家庭中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力查找打拐解救儿童生父母儿童失踪后,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 信息库。
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对于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及时送还。
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并签发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1),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
公安机关经查找,1个月内未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出具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附件2)。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3月29日,甘肃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1〕32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2019年6月18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二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民政厅联合相关十二部门于2019年10月2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19〕101号),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2020年12月24日,结合各省保障工作实际,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在《意见》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同时,针对父母失联情形,明确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认定。
为有效衔接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两个文件的具体要求,落实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甘肃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省保障对象、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并对下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文件主要内容共分为重要意义、政策标准、主要内容、组织领导等四个部分。
为便于贯彻执行,并以附件的形式增加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甘肃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3.20•【文号】公通字[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妇联: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盗抢儿童、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案件突出,因拐卖妇女、儿童引起的伤害、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日益严重。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以下简称“打拐”专项斗争)。
为搞好这次“打拐”专项斗争,依法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开展“打拐”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
开展“打拐”专项斗争,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除人民群众疾苦的一项“民心工程”、“爱心工程”。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树立良好的形象。
各级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打拐”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作战,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及国外打拐现状
一:中国拐卖人口犯罪现状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到20世纪60年代,拐卖人口现象在中国大陆已经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拐卖人口犯罪又死灰复燃。
自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拐卖人口犯罪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拐卖人口犯罪在数量上有增无减,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当前,全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较为猖獗,受害人及受害家庭数以万计。
尤其在河南、云南以及两广沿海等地乡村地区,买卖儿童几近市场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下黑色利益链。
二:有关寻亲数据库的建立1.2007年,“宝贝回家网”创立,目前已帮助1282人寻找到亲人。
2.2009 年5 月,公安部建立“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 数据库。
公安部建立的全国DNA 数据库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由官方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的“打拐”为主要目标的DNA 数据库“打拐”DNA数据库,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由各地方负责机构一方面对丢失孩子报案的家长采集DNA样本,另一方面对各地在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DNA样本,并将这些数据录入到专门的全国联网的统一数据库在这个警用平台上,DNA 信息可以自动检索“碰撞”,警方可以异地查询,网上比对,能够快速高效地查找被拐卖儿童。
目前,该系统已经成功为2700 余名被拐儿童找到了亲生父母,被拐时间最长达36年。
只要父母和孩子的DNA 信息都采集入库,就能够即时自动比对,如果比中就会报警,显示是哪对父母哪年丢的孩子。
信息比中后,公安机关会开展复核,再次检测DNA,有时需要采集其他亲属的血,多检测几个位点,从而确保准确性。
这套系统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有:一是个别信息的准确性有待提高;二是经费保障压力很大。
打拐DNA 检验规范提高了检验标准,保证了检验质量,但是也在人员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对DNA 实验室提出更高的要求;三是检验技术还有改进提高的潜力。
随着近年来DNA 检验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检验试剂、检验方法、检验手段被不断引入,如Y-STR、线粒体DNA 等,让DNA 信息深度挖掘应用成为可能。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及流程、接收安置、养育服务、医疗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服务质量指标及服务质量考核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99]第14号《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99]第15号《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4]第54号《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发[2003]112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发[2015]15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的机构。
3.2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3.3类家庭是指在儿童福利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营造类似于家庭的环境和氛围,招募符合条件的夫妻,为儿童提供家庭式养育的安置方式,又称“模拟家庭”。
3.4跟踪服务是指在儿童安置服务完成后,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回访的方式,对安置效果进行评估的过程。
4 服务内容及流程儿童福利机构应开展接收安置、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以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各项权益。
服务流程见附录A。
5 接收安置5.1人员要求5.1.1从事接收安置服务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系统的社工专业培训,并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
5.1.2根据儿童数量配备相应社工。
5.2服务过程5.2.1接收5.2.1.1接收对象:弃婴、孤儿、打拐解救儿童及其他符合政策的困境儿童。
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宣传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2]57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宣传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去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打拐”专项斗争,取得很大成绩。
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上升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宣传群众和发动群众很不够。
为在今后斗争中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地同这类丑恶现象作斗争,经征得中央宣传部同意,现就“打拐”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点抓好有关法律的宣传。
各重点地区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妇联、司法、宣传等有关部门,着重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中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
通过宣传,使拐出地妇女和儿童家属增强防骗防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拐入地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法制观念,真正认识到买人是犯罪行为,并自觉地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作斗争。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进行宣传,讲求实效。
重点地区可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张贴到村村寨寨,印发到千家万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采取编写宣传提纲,印发宣传手册,张贴标语、宣传画,开辟宣传栏、墙报,举办法律讲座等,广泛进行宣传。
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请受害妇女现身说法或会同法院、检察院召开宣判大会,增强宣传效果。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重的农村,要把“打拐”宣传工作贯穿于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和普法教育第二个五年计划中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彻底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赖以滋生繁衍的土壤。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打拐”专项斗争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打拐”专项斗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3.30•【文号】•【施行日期】2000.03.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打拐”专项斗争的通知(2000年3月30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直接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给很多家庭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为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公安部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决定今年4月至7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斗争。
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这次专项斗争,现作如下通知:一、切实提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极其野蛮、残忍的社会丑恶现象,危害十分严重。
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这类犯罪始终高度重视。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仅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各级检察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好这次专项斗争。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在这次专项斗争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于重大、特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必要时,要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二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要及时审查,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保证依法快捕快诉;三是要选派优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配合审判人员做好法院调查,保证出庭效果;四是要认真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责,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8.20•【文号】民发〔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自2003年实施救助管理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一)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来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见附件1)。
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
受助人员在站期间被发现有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受助人员体貌特征、发现经过等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救助管理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
民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12-15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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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民政部、公安部制发了《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制定出台对于帮助打拐解救儿童查找不生父母和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通知》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问:请问是基于怎样的原因,两部委制发了这一《通知》?
答: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而收养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回归家庭生活的最重要的法律渠道之一。
目前,大多数打拐解救儿童能够通过寻亲机制回到父母身边,但还有部分儿童因种种原因,虽经公安部门DNA比对、民政部门入院前公告等程序,仍长期查找不到生父母,滞留在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
由于我国缺少关于长期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相关程序规定,使此类儿童难以回归正常家庭生活。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虽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物质保障,但无法替代家庭的呵护和关爱,无法提供一个充满亲情、慈爱的家庭氛围。
因此,亟须制定关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相关规定,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的家庭,健康、快乐成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提出,制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
为此,开展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是民政部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推动打拐解救儿童回归家庭的具体措施。
问:为帮助打拐救助儿童查找到生父母,两部委都建立了哪些寻亲机制?
答:帮助被盗抢或者走失的打拐解救儿童查找到生父母是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的优先目标,为此,《通知》规定了两套严格的寻亲机制。
一是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应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因DNA比对误差极小,因此,只要其父母报案,儿童在被解救并进行DNA比对后,就应该能够找到生父母。
二是针对之前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仅在本地区内进行寻亲公告,难以充分发挥查找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作用问题,民政部专门开发部署了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网,并在《通知》中明确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均应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网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
通过上述机制,公安和民政部门就联手为被解救儿童打造了两个有力的寻亲平台。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查找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12个月后如无结果,儿童可以被收养。
这既保证了寻亲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也避免了因过分强调寻亲,而使难以查找到生父母的此类儿童错过了通过收养回归家庭的机会。
问:在妥善处理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关系解除问题上,将会采取什么措施?
答:《通知》虽然设置了两道严格的寻亲程序,但在极端情况下,也不排除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此类儿童的生父母,通过寻亲机制没有查找到孩子的极端案例。
为此,《通知》
规定了此类儿童办理收养登记后的救济途径,即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必须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如被收养儿童的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如其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愿意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到该儿童;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
另外,如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问:针对已长期在福利机构生活的儿童送养问题,将会采取什么措施加以解决?
答: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着为打拐解救儿童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的周期较长,难以办理集体户口,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问题。
对此,《通知》规定,各地要优先解决已在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长期生活的打拐解救儿童的落户和收养问题。
对于采集了DNA信息、并在该通知实行前已经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满12个月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直接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并规定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送养。
问:在具体开展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中,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将如何做好衔接工作?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的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和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均有责任接收打拐解救儿童。
而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主体。
为使此类儿童的接收和送养渠道有效衔接,《通知》规定,在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分别完成DNA信息比对以及寻亲公告程序后,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所抚养的打拐解救儿童及相关材料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为儿童办理入及落户手续,并作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