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对搭乘免费班车受伤乘客负责

合集下载

免费搭车受伤按责任担责

免费搭车受伤按责任担责

免费搭车受伤按责任担责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3(000)021
【摘要】【案例】谢某(中学生)同意杨某搭乘他的摩托车.但不慎与农用车发生碰撞,杨某受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事故认定,谢某应负主要责任。

当杨某要求谢某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时.谢某表示经济困难而不再支付。

【总页数】1页(P54-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8.7
【相关文献】
1.免费搭车出事故谁担责
2.车厢里打架受伤责任人各担其责
3.知责、履责、担责--高校二级学院党委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路径探析
4.骑车撞狗倒地受伤,饲养者需担责吗
5.幼儿在园受伤, 园方并非都担责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含案例,法律分析)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含案例,法律分析)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含案例,法律分析)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案例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

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

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

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

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

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

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

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发布日期:1996-3-15执行日期:1996-3-15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论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

论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

论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作者:张春普张居卿尚姝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07期[摘要] 超市购物免费班车法理上应为客运合同,存在非书面化格式条款,体现双方合意。

乘坐班车的费用含在乘客的消费中,实质上具有对价。

现实中履行客运义务的主体为超市或与超市订立运输协议的运输公司。

发生人身损害时,超市和运输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顾客请求权的效力,顾客有权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

除行为人秘密顺路搭车外,承运人应依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免费班车顺路搭车超市购物班车近年来,开设免费班车成为超市竞争的主要手段。

超市免费班车像公交车一样,有自己车队、线路图、站牌、首末车时间表。

与客运不同的是,顾客不需要买票。

也正是由于免费,老百姓争相乘坐的同时,纠纷伴随产生。

由于现行法律定性不明,乘客和承运方相应的权益和责任分配成为争议焦点。

一、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含义与性质超市购物免费班车是近年来超市为适应激烈竞争而产生的一种新事物,它是指由超市提供给到本超市消费的顾客往返乘坐、无须买票、有固定行车路线、时刻表、停靠站等的客运形式。

客运合同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法理上都相对比较完备。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

”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和常见的客运形式类似,都是对乘客的运送,都有自己行车路线、时刻表、站点等等。

但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前者是依附于超市的附属行为;而后者是以运输为目的的独立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乘车者和商家构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应当根据我国消法第18条进行调整;各地发生的实际案件处理中,也有的律师提出乘客和运输方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进行规范和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法理上应该定性为客运合同。

理由如下:第一,双方主观上有订立客运合同的合意。

从订约角度,超市提供运输车辆,顾客主动搭乘免费班车,双方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达了成立合同的意愿,属于以默示形式订立的合同。

运输中乘客受伤 客车有义务赔偿、失地农民被撞伤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运输中乘客受伤 客车有义务赔偿、失地农民被撞伤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运输中乘客受伤客车有义务赔偿一般来说,乘客坐谁的车,谁就要为乘客的旅途安全负责,一旦出现人身损害事故,自然由该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金先生最近却在此事上犯了难。

乘客:索赔货车有困难索赔客车遭拒绝前些日子,金先生搭乘客车外出办事。

在他到站下车时,一辆大货车刹车不及冲向客车,致使他和另外三位乘客均不同程度的受伤。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大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金先生及客车司机无责任。

金先生因伤住院花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3万元。

他想让大货车车主赔偿这些经济损失,但该车系外地车辆,车主又不积极配合进行赔偿。

如果打官司索赔还要到广西,实在不合算。

金先生又向客运公司索赔,也遭到了拒绝。

客车公司称:其确实有保障乘客旅途安全的义务,但是,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在客运公司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而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在于大货车。

还有,金先生的损失系由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首先赔偿受害人的是肇事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即该车车主,而不是客运公司。

律师:可按违约诉客车可按侵权诉货车金先生日前致电本报咨询:他是否只能向直接侵权人,即大货车车主索赔?在直接向客运公司索赔遭拒的情况下,是否可向法院提出诉求?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

陈律师说:金先生遇到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责任竟合。

所谓民事责任竟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

本案牵涉到的民事责任竟合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在诉讼上金先生既可向客运公司提出违约诉求,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也可起诉大货车车主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运输中乘客受伤客车有义务赔偿陈律师说: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如果金先生不诉车主而诉客运公司,该案由即为违约诉求,客运公司不得以其请求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为由,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免费搭乘出事故怎么赔偿

免费搭乘出事故怎么赔偿

免费搭乘出事故怎么赔偿承运⼈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过失造成的除外。

规定适⽤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许可搭乘的⽆票旅客。

关于免费搭乘出事故怎么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详细的介绍⼀下。

⼀、免费搭乘出事故怎么赔偿1、对免费搭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未有相关好意同乘的规定,最⾼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2、《民法典》第823条,承运⼈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过失造成的除外。

规定适⽤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许可搭乘的⽆票旅客。

3、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般受害⼈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但⼀般不少于对⼀般受害⼈赔偿数额的⼆分之⼀。

4、对于提供⼀定的燃料,燃料费、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数额低于客运合同应当承担的费⽤的,可以参照客运公司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5、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故意造成的,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过失或者⼀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失和原因⼒的⽐例,分担责任。

对⽐要说明的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实⾏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6、对于⽀付费⽤的同乘车,虽然机动车⾏驶⽬的并⾮为同乘者个⼈,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规则的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死亡要赔偿哪些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2、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

乘免费购物班车摔伤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乘免费购物班车摔伤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经 和超 市达 成 了
承 运 合 同 。 我 国 《合 同 法 》 第
3 2 规 定 : 承 运 人 应 当 对 运 输 过 0条 程 中 旅 客 的 伤 亡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但 伤 亡 是 旅 客 自身 健 康 原 因
造 成 的 或 者 承 运 人 证 明 伤 亡 是 旅 客故意、重大过失造 成的除外。
失外 ,超市 都应 该赔偿 。 匝
侵权 责任。根据上述 法律规定 , 经 营 者 负 有 保 障 消 费 者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义 务 , 否 则 就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某 超 市 虽 然 提 供 的 是 免

金程 无怵 车行 万里 全 忧 程无
3 G55 88
名 义上 系 免费 ,
月 板 撕 裂 等 多 发 性 事 故 伤 , 住 院 治 疗2 天 , 花 费 医 疗 费 近 万 元 , 0
且 经 治 疗 后 老 伴 仍 留 下 十 级 伤
但 其 实 并 不 是 真 正 的 免 费 , 因 此
超 市 并 不 能 免 除
残 。 为 此 事 我 多 次 找 到 该 超 市 协 商 , 要 求 超 市 赔 偿 我 老 伴 的 医 疗 费 、 残 疾 赔 偿 金 等 损 失 , 但 该 超 市 一 直 未 给 予 解 决 。 他 们 说 , 超 市 提 供 的 是 免 费 车 , 并 没 有 收 取
商 场 、 银 行 、 车 站 、 娱 乐 场 所 等 公 共 场 所 的 管 理 人 或 者 群 众 性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 未 尽 到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 照规定免票、 持 优 待 票 或 者 经 承 运 人 许 可 搭 乘 的 无 票 旅 客 。 你 和 老 伴 虽 然 没 有 买 票 , 但 却 是 经 过 超 市 的 允 许 才 上 车 的 , 因 此 除 了 自身 健 康 原 因 或 自 己 故 意 、 重 大 损 失 造 成 的 损

2012司法测试案例分析-超市班车“免费”就一定免责么

2012司法测试案例分析-超市班车“免费”就一定免责么

2012司法测试案例分析:超市班车“免费”就一定免责么【案情导读】目前,许多大型超市、物流中心和建材商贸城等都为购物者提供了免费的班车服务,车辆运行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纠纷也随之多了起来。

出现纠纷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今,全国许多地方的大型超市、物流中心和建材商贸城等都为购物者提供了免费班车服务。

这些免费服务车辆招手即停,不仅方便了消费者出门购物,也大大提高了超市等商企的市场竞争力。

但随着免费班车的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特别是车辆运行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中秋将至,超市等购物中心又要掀起新一轮的促销活动,穿梭在城市当中的免费班车会更频繁地出现在大街小巷。

近来上海的一些消费者对乘坐免费班车多了一份隐忧,他们发现多家超市将免费班车的业务外包,也就是说超市通过一纸协议,将免费班车外包给了车辆租赁或服务公司,如果再在免费班车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超市可以不负责任。

据了解,超市外包免费班车的起因就缘于此,但免费班车在此情况下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超市真的能置身事外吗?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

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了有关消费者在超市班车上摔跤致伤的案件,根据案件判决结果,超市仍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车辆租赁公司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专家同时指出,一些超市自己规定的“乘坐班车致伤必须持购物小票才能获赔”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案情一】车速太快乘客颠簸至腰椎骨折“我坐在超市班车的最后一排,当时车子开得很快,剧烈颠簸,我从座位上弹起来又跌回去,腰部一阵剧烈的疼痛……”因为乘坐超市班车,上海的张女士腰部受伤,经过鉴定,她的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而损伤的后遗症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乘坐超市免费班车酿成如此严重的人身损害,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女士将超市以及第三人上海市的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起诉至上海普陀区法院,要求获得残疾赔偿金12万余元。

张女士向法庭陈述,去年1月2日上午9时多,她与家人一起在超市购物,后乘坐9时40分发车的超市免费班车11号线回家。

免费搭车受伤 医药费由谁承担

免费搭车受伤 医药费由谁承担

免费搭车受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百事通》
【年(卷),期】2005(0)13
【总页数】1页(P66-66)
【关键词】免费搭车;医药费;当事人;交通事故处理;合同法;程序规定;损失赔偿;承担;三轮车;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因工受伤的职工调到另一单位医药费由谁承担? [J], 解士义
2.免费搭车受伤医药费由谁承担/父母一方擅改子女姓氏该咋办 [J],
3.免费搭乘别人的车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因为碰到障碍物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J],
4.工伤保险报销后r剩余医药费由谁承担? [J], 至柔
5.免费搭车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乘客免费乘车受伤 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免费乘车受伤 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免费乘车受伤,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迟明亭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共计7000余元。

2002年12月21日17时30分,原告时某乘坐被告迟明亭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迟明鹤(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一起沿秦楼街道田家村北的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迟明鹤驾车在前,迟明亭驾车随后。

后迟明鹤与王坤相撞,迟明亭为躲避王坤而紧急刹车,致车倒,乘车人时某受伤。

经日照市人民医院诊断:时某右胫骨平台粉碎骨折。

住院治疗14天,已支出医疗费7735元。

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不属交通事故。

时某遂将迟明亭、王坤、迟明鹤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时某免费乘坐被告迟明亭驾驶的摩托车,因被告刹车措施不当,致车倒,原告受伤,被告迟明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受益人,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王坤驾驶的摩托车与迟明亭驾驶的摩托车无接触碰撞,因此被告王坤、迟明鹤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费乘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乘客能否要求赔偿?

免费乘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乘客能否要求赔偿?

免费乘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
受伤乘客能否要求赔偿?
以案释法
上周末,某乡镇的邓某搭乘客车进城。

上车时,由于邓某与车主王某认识,王某便没有让邓某买票。

但没想到途中该客车发生了车祸,在拐弯处和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邓某在这次事故中也受了伤。

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车主王某对这起事故应负8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货车司机负责。

事后,邓某找到车主王某所在的客运公司索赔,但客运公司不愿意赔偿邓某,尤其是听说邓某是免费乘的车,更不愿意赔偿。

客运公司认为,它们是免费让邓某乘车的,因此与其没有成立客运合同,不应由其赔偿。

那么,邓某能要求赔偿吗?他又该找谁赔偿呢?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由此可知,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虽然邓某免费乘坐了王
某的客车,但邓某与车主王某所在的客运公司之间依然已经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而既然这种关系已经形成,王某就有义务将邓某安全送达到目的地。

后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未能将邓某安全送到目的地,所以王某所在的公司应该对交通事故给邓某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免费搭车,出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

免费搭车,出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

免费搭车,出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一、免费搭车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谁负责任,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入股存在故意或者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

免费搭车出现事故谁负责任,如果已经将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解释清楚了,即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

好意同乘和有偿乘坐之间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如果收取了费用,哪怕非常低,甚至低到不足以补偿燃料费,也不属于好意同乘,而是有偿搭乘,购车一种客运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乘客可以根据侵权(驾驶人员有过错或者故意,常见是违章驾驶)或者合同违约(驾驶人员无过错或者故意行为)选择配餐,类似于乘坐出租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时的情况。

好意同乘和有偿乘坐之间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如果收取了费用,哪怕非常低,甚至低到不足以补偿燃料费,也不属于好意同乘,而是有偿搭乘,购车一种客运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乘客可以根据侵权(驾驶人员有过错或者故意,常见是违章驾驶)或者合同违约(驾驶人员无过错或者故意行为)选择配餐,类似于乘坐出租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时的情况。

和好意同乘之间最典型的区别就是:比如肇事车辆逃逸或者无力赔偿,同乘一方的驾驶员没有责任的,免费乘坐的情况下属于好意同乘,不承担赔偿责任,收费乘坐的情况下同乘一方的驾驶员及车主即使没有责任,也要对乘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免费搭车出事故谁担责

免费搭车出事故谁担责

免费搭车出事故谁担责
作者:暂无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7年第2期
案例小故事::
小张下班时遇到同事小周,因为顺路,便好意搭载了小周,途中不幸发生了车祸,导致小周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小周因伤住院治疗,产生相关费用40725 元,由于事故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只愿意赔偿14253 元,小周前期医疗费用等损失26472 元没有得到赔偿,便将小张起诉,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事后,小张觉得很委屈,明明是出于好心无偿让同事搭乘顺风车,为什么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
如果与朋友拼车或搭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对搭乘人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有偿或无偿有所区分。

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则搭乘人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相对方承担主要责任,则搭乘人可以向相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搭乘人对事故本身负有责任,可以减轻车主责任。

对车主来说,搭载乘客就意味着承担责任,对乘客有安全运输的义务,所以在免费搭车不能免责的情况下,车主应慎重让人搭车。

对于搭乘人而言,也要对搭乘车辆进行选择,不能乘坐司机酗酒、无驾驶证或无上路资格的车辆,也不能让司机有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

商家为客户免费送货的员工受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为客户免费送货的员工受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为客户免费送货的员工受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在刘某开办的家电门市部购买洗衣机后,刘某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某家中。

不料,刘某在返回家电门市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

刘某出院后,多次要求张某赔偿部分损失,张某认为,免费送货是其与刘某签订的家电买卖合同的一项内容,刘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

刘某于是诉至法院,以其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无偿帮工关系为由,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义务帮工通常是指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

但“免费送货”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并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而是以客户购买其商品为前提条件的,其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与无偿帮工有本质区别。

刘某为了促成与张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以提供照顾和便利的义务为条件,对张某作出“免费送货”的承诺,该承诺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

因此,刘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从属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浅析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定性与赔偿

浅析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定性与赔偿

浅析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定性与赔偿作者:陈忠志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2期[摘要]免费班车不仅是超市租用过来接送消费者的运输工具,更是现代大型零售商品经营商经营场所的延伸,是商家的购物环境、后续服务。

因此,消费者一旦乘坐免费班车受伤,超市应当切实承担没有保障消费者安全而导致的责任,不可以掩盖的“免费”或是其他理由推脱责任。

[关键词]免费班车定性免费救济近年来,大型超市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不少超市为了抢占客源,纷纷开通了“免费班车”。

免费班车作为大卖场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既方便了消费者,又增加了大卖场的销售收入,它穿行于大街小巷之间,对企业又起到了一种无形的宣传作用。

可以说,在当今单靠价格比拼已无法取胜的时代,免费班车已成为各大超市拉拢人气的法宝之一。

免费班车在给消费者提供便利,为超市带来利润的同时,其相关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加以规范,在法律地位上也有些“不明不白”,而且一旦消费者因乘坐免费班车而发生意外,大卖场往往以“免费”为由推脱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因此,如何从法律角度对其加以准确的定性,以切实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个亟代解决的问题。

一、免费班车的法律定性在免费班车这一现象中,主要有超市、汽车公司和消费者三方主体。

超市租用汽车公司的汽车为其接送消费者,它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超市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汽车公司支付租赁费,对于车辆的养路费、运管费则一概不问;超市和消费者之间则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乘坐超市提供的免费班车前去购物,之后再乘坐同一线路的免费班车原路返回。

而在汽车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则形成了一个不是很明确的关系,汽车公司为超市提供车辆接送消费者,对消费者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消费者也只是到超市购买物品,手中所持有的购物小票只代表了消费者与超市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能说消费者与汽车公司也建立了合同关系。

免票乘公交车受伤可否要求赔偿

免票乘公交车受伤可否要求赔偿

免票乘公交车受伤可否要求赔偿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公共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鼓励大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些城市采取“免费乘坐公交车”措施。

但假如在免票乘坐公交车时发生意外,例如受伤或损失私人财物等,是否能够要求公交公司或者市政府进行赔偿,成为了许多人所关心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权得到合理的保护和照顾。

如果因为公共交通公司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乘客受伤或财物损失,作为乘客的我们,理应要求公共交通公司进行赔偿。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乘坐任何交通工具时,我们都应该具备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乘客有权获得安全的出行环境,而乘坐公交车也包括在内。

如果在乘坐免票公交车时发生了受伤,就像在乘坐普通公交车时一样,公交公司应该负起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

这是基于两个原因:第一,公共交通公司是负责为人们提供安全、便捷出行服务的,而公共交通的安全管理责任是由公交公司承担的。

在保障公交车正常运营的同时,公交公司还应该做好乘客的安全防范工作,包括车辆的安全性检查,保持车速和行车距离合理,以及乘客上下车时的安全引导等。

第二,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公交公司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乘客对此有权进行索赔,并获得因事故或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那么,在免票乘坐公交车时,如果遭受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首先,我们应该尽快寻求医疗帮助,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照片等。

然后立即向公交公司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索赔申请,并要求进行事故调查,以明确责任方。

如果公交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其为责任方,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赔偿方案,包括经济赔偿和道歉等。

如果赔偿金额或方案不合理,乘客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起诉,要求重新鉴定。

但是,乘客在行驶免费公交车时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避免自身的轻率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

同时,乘客还可以加强自我保护措施,例如挤满公车时,要站稳牢固,避免发生人挤人的情况,同时还需随时关注乘车环境,警惕行窃、抢劫等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免费搭乘出事故怎么赔偿

免费搭乘出事故怎么赔偿

免费搭乘出事故怎么赔偿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免费搭乘属于好意施惠中的一种,此时肯定是不会收取乘车人的钱的。

这种情况下,不出事故还好,还是出了事故并且造成了同乘人人身损害的,那么这时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免费搭乘出事故怎么赔偿对于有偿搭乘来说,由于车主收取了搭乘人的费用,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车主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但搭乘人可以比照客运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要求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无偿搭乘发生事故,人们却认为搭乘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且车主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性质的免费为搭乘人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但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却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此外人的生命、财产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

当然公平原则,如果要求车主按照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有悖于公平原则。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律对该类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适用过错原则,如果乘车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平衡搭乘人和车主的利益冲突。

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也认可了应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的原则。

▲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论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

论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
者 是 以运 输 为 目 的 的独 立 行 为 。
客也只限于该超市顾客 .车费已算入所购物 品中,也就是说 ,超 市购物免费班车实质上是付 费的.只是没有一个明显、单独 的支
有的学者认为,乘车者和商家构成 的是消费合同关系 .应 当
有 的律 师提 出乘 客 和 运 输 方 之 间成 立 客 运 合 同 , 当按 照 我 国合 应 同 法规 定 进 行 规 范 和 承 担 责任 。笔 者认 为 .法理 上 应 该 定 性 为客
第二 .客 观 上 存 在 非 书 面 化 的格 式 条 款 。 格 式 条款 指 由一 方 人 的权利与责任。在这种 情况 下 .超市就是免费班车客运合 同中 当 事人 为反 复 使 用 而预 先 制订 、并 由 不特 定 第 三 人 所 接 受 .在 订 的承 运 人 。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公路 铁路 航空等一般客运
超市 为适应 日益激烈的竞争 ,加大成本 .增加 了免费购物班 隶属于超市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也由超市享有和承担作 为承运
在顾客进入超市购物免费班 车之时 . 双方已经具备了订立客运合 车的服务设施。由超市购车 .招聘 司机等人员 .组成的车队直接 同的合意。超市和顾客之间订立的合同 .符合客运合 同特征。
方式表达 了成立合同的意愿 ,属于 以默示形式订立的合 同。合同 购物免费班车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可分为两种情 况 : 性质是通过其内容具体体现。显然 ,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将顾客运
送 到 其 目的地 , 客 自身 既是 合 同 一 方 当事 人 , 是 运 输 的标 的 。 顾 也
1 超 市 为 承 运 人 。
运合 同无 论 在 立 法 上 还是 法 理 上 都 相 对 比 较 完 备 。 客 运 合 同 . ” 是 是体现在顾客的消费 当中。首 先,如果超市购物班车完全免费 . 承 运 人 与 旅 客 关 于承 运 人 将 旅 客 及 其 行李 安全 运 输 到 目 的地 , 旅 不涉及金钱 .谁坐都应该没有差别 ,那么就没有必要对乘车主体

交通事故赔偿:搭乘免费班车受伤如何索赔?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搭乘免费班车受伤如何索赔?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什么?

搭乘免费班车受伤如何索赔?
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什么?
乘车受伤,应该得到赔偿,有些人搭乘的是免费班车,并没有收取费用。

那么搭乘免费班车受伤如何索赔,关于搭乘免费班车受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搭乘免费班车受伤谁负责
超市注册“免费班车”,不是以运送为意图的独立行为,而是出于为添加客户的消费人群这一清晰的商业意图所推出的一种营销模式。

从形式上看,与一般客运车辆不同,乘客乘坐免费班车,无需付出费用。

可是,商家供给免费班车的费用实际上现已列入到其运营本钱之中,班车能够视为其经营场所的延伸部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乘坐班车,与其进入购物场所并无二致。

商家供给接送客户的效劳班车是属商业活动中的效劳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家对搭乘免费班车受伤乘客担任
来源:大律师网
裁判要旨商家供给免费班车,是其吸引的推广战略,应当作为效劳场合的延伸。

商家与乘坐
班车的花费者之间构成合同联系,前者对后者负有安全保障职责。

案情 2006年10月23
日15时5分许,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的效劳班车在行进途中为逃避案外人叶建淮驾驶的中
卡车刹车不小心,致乘坐在该效劳班车上的陈国华摔倒受伤,后被急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
院诊治,经该院查看所见,陈国华后枕部见约2cm长的创伤,胸椎挤压痛、腰椎有压痛,骶
椎压痛阴性,予头颅CT,胸、腰椎正侧位片,请骨科会诊,嘱其门诊随访;请外科会诊,予
清创缝合。

2006年10月26日至12月19日,陈国华数次到该院骨科门诊医治。

12月13日、12月21日、12月26日,陈国华经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作颈、胸、腰椎MRI示:颈、
腰椎均退行性改动,胸椎未见显着反常。

2007年1月5日至次年1月23日,陈国华
又屡次前往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隶属中山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上海中医
药大学隶属曙光医院复诊。

2008年4月2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判定中心依据法院托付对陈
国华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歇息、保养、养分期限作出了判定,以为被判定人陈国华因致伤后经屡
次查看,确定右第1肋及左7、8、9肋骨骨折伴左边少数胸腔积液,颈4/5、5/6、6/7椎
间盘轻度杰出,胸7、8椎体骨折,胸9-11左边横突骨折,胸11棘突骨折,别离判定八级
伤残,肋骨骨折判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医治歇息至本次判定前一日,养分90日,保养120日。

2007年9月19日,陈国华提起本案诉讼,恳求判令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补偿陈国华、交通费、判定费、伤残补偿金、误工费、保养费、养分费、家族误工费、精力危害抚慰金、后
续医治费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

审理中,经法院屡次释明后,陈国华坚持以为其在上海采莲
超市有限公司供给的效劳班车内受伤,属客伤事端,不属交通事端,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的
做法已违背消法第四十一条规矩,应承当侵权补偿职责,不请求也不一样意依法追加案外人叶
建淮作为本案一起,其坚决不向叶建淮提出任何诉讼建议。

裁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
理后以为,陈国华、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之间的效劳联系建立。

现本案陈国华因乘坐上海采
莲超市有限公司供给的效劳班车并构成危害,属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违约,应承当。

对陈国
华请求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承当补偿职责的建议予以支撑。

判定:一、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
司于判定生效后十日内补偿陈国华医药费16025.2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20元、养分费3600元、保养费5760元、残疾补偿金190698.40元、交通费1800元、查档费40元,
算计218043.60元。

二、驳回陈国华的其他诉讼恳求。

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不服上诉。

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与乘客之间构成合同联系超市
注册免费班车,不是以运送为意图的独立做法,而是出于为增加客户的花费人群这一清晰
的商业意图所推出的一种推广模式。

从形式上看,与普通客运车辆不一样,乘客乘坐免费班车,无需付出费用。

可是,商家供给免费班车的费用实际上现已列入到其运营当中,班车能够视为
其经营场合的延伸有些。

从这个意义上说,花费者乘坐班车,与其进入购物场合并无二致。


家供给接送客户的效劳班车是属商业活动中的效劳做法。

免费并不等同于免责。

这儿的
免费仅仅相关于承运的汽车公司与花费者之间而言,免费班车为商家拉来了更多的客流,超
市因而而获利,当然要承当因而而发生的职责。

一旦乘客乘坐上超市的免费班车,即便没有花
费凭证,两边之间的合同联系依然建立。

2.乘客有权对根底作出挑选关于乘坐超市免费班
车时受伤的乘客而言,享有两种危害补偿的恳求权:依据侵权做法法的补偿恳求权;依据合同
联系的违约职责恳求权。

在这两个恳求权发生竞合时,法律赋予了受损一方对恳求权的根底进
行挑选的权力,假如其间的一项恳求权完成,则其他的恳求权随之消除。

本案中的受损乘客能
够向经营者追查职责,也能够将经营者和效劳班车同时。

本案在与之间的两个法律联系中,现
乘客诉讼恳求挑选了效劳合同中的违约之诉,请求由超市承当经营者的职责,不建议追查事端其他职责人承当职责,属的自立挑选。

3.受损乘客挑选维护法请求超市承当违约职责应予支撑经营者的违约做法损害花费者人身、产业权益,花费者挑选合同之诉,请求经营者承当违约补偿职责,按照相应规矩,花费者权益维护法中调整花费者合同法律联系的法条能够适用。

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矩,花费者权益维护法还应优先适用。

本案中超市以乘客未能供给购物发票为由建议其不能以花费者身份提出违约之诉。

对此,法院以为,已然乘客得以乘坐超市的免费班车,超市即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意图地的职责。

现超市违背了该项职责,即构成违约。

花费者权益维护法出于维护花费者权益的意图,清晰了较为详细的救济准则,以使经营者补偿受危害的花费者所蒙受的悉数的不利益。

因而受损乘客挑选消法请求超市承当违约职责的诉讼恳求应当予以支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