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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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整改措施

信贷管理整改措施

信贷管理整改措施一、背景介绍信贷管理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资金安全,信贷管理整改措施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贷管理整改措施的相关内容。

二、整改目标1. 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减少信贷风险;2. 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和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3. 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整改措施1. 完善信贷审批流程1.1 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1.2 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1.3 加强对抵押物的评估和抵押价值的核实,降低信贷风险。

2. 加强信贷风险管理2.1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全面评估;2.2 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降低不良贷款率;2.3 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完善信贷管理制度3.1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3.2 加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3.3 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督和内部控制,防范信贷风险。

四、整改发展情况截至目前,信贷管理整改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1. 信贷审批流程已经优化,审批效率提高了20%;2. 风险评估体系已经建立,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了全面评估;3. 不良贷款率下降了10%,催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4. 信贷管理制度已经完善,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5. 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得到了加强,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所提高。

五、下一步计划为了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持续优化信贷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2. 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和抵押物评估工作;3. 继续加强风险评估和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4. 完善信贷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5. 继续加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结论通过信贷管理整改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信贷管理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信贷风险将得到有效控制,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客户的利益保护提供坚实的保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5.03.21•【文号】•【施行日期】1985.03.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1985年3月21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年初以来,总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检查一九八四年信贷、控制货币投放的指示精神,先后发出了一系列电报和通知,要求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落实国务院有关指示,从严控制信贷投放,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当前建设银行信贷收支情况,特再作如下通知:一、认真检查核实一九八四年各种不合理贷款。

各行要如实报告贷款中的问题,并按照边检查、边纠正、边处理的原则,停止发放并清理收回各种违反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贷款,比如:年终弄虚作假贷款转作存款的、向党政机关及其所办企业发放的贷款、向个体户、专业户发放的贷款、助长非法倒买等商业活动的贷款等等。

在各行自查的基础上,总行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有重点地组织抽查和核实,汇总各项不合理贷款的年终余额数字,连同检查的情况,在四月中旬前报告总行。

对于不如实反映情况、有意隐瞒问题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有关行领导的责任。

二、一九八五年各项信贷收支,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核定的计划安排执行。

要大力组织吸收资金,努力完成存款计划;要加强贷款回收,严格审查发放,未经总行文件批准,不得随意突破贷款计划。

对信贷收支情况,各级行都要及时进行分析检查,加强管理。

各行要在加强信贷资金宏观控制、执行总行批准的信贷计划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加速资金周转,把资金用好用活,积极支持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定要控制在计划之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1.12•【文号】银发[1998]19号•【施行日期】1998.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银发〔1998〕1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组织有关干部学习,内部掌握执行。

一、深化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特点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贷款防范意识。

当前,以借款为名非法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资金的大案要案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后,或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

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国营、集体经济扩展到个体私营经济,信贷从业人员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质不适应需要,贷款风险因素增多等。

因此,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总结防范信贷风险经验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贷款风险的警觉性,针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的特点,采取更加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

二、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

2009032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9032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保证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各金融机构在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均衡增长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对中央投资计划内已经启动、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保证必要的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对符合中央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或需要继续完善新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密切沟通协商,高效率、扎实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合理分散信贷风险,为符合条件的大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贴息、完善信贷奖补机制、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吸引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对钢铁、汽车、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船舶、有色金属、石化、物流等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已明确支持方向的专项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规划的要求和项目需求特点,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必要的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各项配套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银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银监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

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同业客户纳入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合理设定同业客户的风险限额,全口径监测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水平。

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设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二、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探索对客户风险信息实施统一管理,整合分析全体客户的各类信用风险信息。

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户非传统融资信息,增强对授信客户总负债情况的监测评估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增授信客户和对存量客户增加授信前,应查询内外部共享信息,掌握客户总负债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是否涉及担保圈、财务欺诈、跨行违约等风险因素,有效前瞻预警和防控风险。

三、规范授信审批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展期和滚动融资的审批标准、政策和流程,并根据风险暴露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明确不同层级的审批杈限。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根据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总体要求,现就持续做好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管理。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针对性地强化过渡期业务调整。

三、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

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

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

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四、严格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和信贷管理。

根据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离异借款人的限贷资格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的影响。

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

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约束各种不诚信行为,对借款人进行充分提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银监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信贷管理制度意见和建议

信贷管理制度意见和建议

信贷管理制度意见和建议
标题,优化信贷管理制度,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信贷管理制度在金融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金融风险的增加,现行的信贷管理
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信贷管理制度
进行优化,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金融环境。

以下是一些意见和建议:
1. 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

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和评估,降低不良贷款的风险。

2. 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信贷审批、
贷后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信贷
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3. 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和行业,开发多样化的信
贷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同时,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的监管和风
险评估,防范金融风险。

4. 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信贷业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增强市场监督和约束力。

5. 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打击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总之,优化信贷管理制度需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2•【文号】银监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信贷管理制度意见和建议

信贷管理制度意见和建议

信贷管理制度意见和建议标题,优化信贷管理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近年来,信贷管理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现行的信贷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

以下是针对信贷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首先,应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当前,信贷风险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一些金融机构在发放信贷时存在较大的风险。

因此,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信贷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和贷款用途的监管,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或违规使用,降低信贷风险。

其次,应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

当前的信贷审批流程繁琐、耗时,并且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这不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因此,可以借鉴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信贷审批系统,实现信贷审批的智能化和快速化,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

另外,应该加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监管。

当前存在一些借款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影响了信贷资金的有效流动。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信贷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加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信贷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最后,应该促进金融科技与信贷管理的深度融合。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已经成为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因此,可以通过引入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信贷管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信贷管理的精准度和效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健的金融支持。

综上所述,优化信贷管理制度是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

通过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加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监管以及促进金融科技与信贷管理的深度融合,可以更好地发挥信贷在经济中的支持作用,为经济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银监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银行相继开办了该项业务,业务规模日益扩大。

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调资产质量,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

各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

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应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风险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确保“真实出售”,控制信贷风险。

一是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二是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三、强调“经济实质”,严格资本计提。

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一是在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2009年6月9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去年四季度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对遏制国内经济过快下滑、提振社会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贷款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不容忽视。

为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信贷投放对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二、贷款发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将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

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严格控制在环保方面违法违规企业的贷款,坚决压缩、退出对落后产能贷款。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请欣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xx]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举措

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举措

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举措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是金融机构确保健康经营和风险控制的关键一环。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举措,有助于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水平:1.健全信贷政策:定期审查和更新信贷政策,确保其与市场环境和法规的变化相适应。

明确各类贷款的准入标准,以降低不良资产的风险。

2.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引入先进的风险评估模型,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品价值。

定期审查和更新评估体系,及时修正不足之处,确保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3.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强化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信贷管理风险。

4.提高信贷审查水平:对信贷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

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确保审查程序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5.加强不良资产的处置:建立科学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采用多元化的方式,提高资产的变现效率。

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置程序,防止不良资产进一步扩大。

6.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定期评估担保物的价值,确保其能够充分覆盖贷款本息。

加强担保物的监管,防范担保物被侵蚀、毁损的风险。

7.加强信息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对借款人的风险识别和预测能力。

8.客户风险分层管理:将客户进行风险分层,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理策略。

对于高风险客户,采取更为谨慎的信贷政策和监管手段。

9.客户教育和咨询:向客户提供定期的财务教育和咨询服务,帮助客户理性借款和还款。

主动沟通,解答客户疑虑,促进双方的沟通和合作。

10.定期报告和评估:-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和报告。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和管理措施,提高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通过综合采取这些举措,金融机构可以更有效地管理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资产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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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意见
2010年下半年以来,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利率,中央工作会议也明确今年的政策基调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宏观政策调控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为防范信贷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清宏观形势,增强信贷风险管控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当前,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为稳健,融资环境相对趋紧,部份对外部融资依赖度高的客户,容易引发资金链绷紧甚至断裂的风险,迫切需要我们加强风险防控。

二、明确支持重点,持续优化信贷结构。

今年,我行信贷规模总体趋紧,这就要求我们适应形势变化,根据经济发展周期和宏观政策调控方向转变信贷业务发展重点,努力构建资本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稳健合规型的信贷业务发展新模式。

一是梳理分类,维护好存量客户。

各行要对存量客户认真梳理分类,摸清客户经营和风险状况,采用名单制管理,加大管理力度。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客户,要满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对于潜在风险客户,特别是对外部融资依赖度高和过度融资的客户,要预见性、主动性退出,切实防止资产质量劣变。

二是适应新变化,大力营销优质客户。

法人信贷业务方面,重点支持总分行确定的重点优势行业、客户,以及重大建设项目,不得增加“两高一剩”客户。

城区行重点支持具有核心技术、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科技型制造业,县域行重点支持水电项目、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各类灾后重建经济园区的招商引资优良项目。

信贷资源优先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
合我行支持类客户标准,市场前景广阔的客户,以及已批未放的信贷项目,对勉强符合行业政策和客户分类标准的客户,不得新增贷款。

个人信贷业务方面,要大力挖掘和培育优质客户,巩固优质、高端客户群体。

信贷规模要优先满足重大房地产项目、优质楼盘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需求,审慎介入规模小、比较优势不突出、销售前景一般的楼盘按揭项目;重点满足高端客户、优质客户的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需求,新增个人消费、经营类贷款,要重点核实借款人的日常性收入,夯实第一还款来源,优先选择第一还款来源充实,以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客户。

三、加强风险管控,严控新增不良贷款。

压降不良的关键点在于有效控制新增不良,各行要始终坚持强化风险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坚持审慎稳健经营,保证在充分认知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信贷业务,确保业务发展的规模速度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实现在风险容忍和成本约束之下最大限度创造价值。

一是强化信贷客户的日常性管理。

在设计信贷方案时,要从资本金、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主要财务指标等方面,从严要求,兼顾风险、收益情况,有效控制风险。

利率定价上,要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对风险相对低的信贷业务,要尽量提升定价水平,控制贷款期限,拓展中间业务;对风险相对高的信贷业务,要控制贷款额度,通过增加担保、加强监管等手段降低风险。

加强对借款人的日常监管,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密切关注信贷客户整体经营情况,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动态掌握客户资产负债结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风险信息,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二是强化信贷业务品种的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到期收回;房地产开发贷款要严格按照销售进度收回贷
款,防止借款人将销售收入用于项目滚动开发;其他固定资产贷款,要督促借款人严格落实分期还款计划,按期收回贷款。

对农民建房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以及助学贷款等容易产生不良的业务品种,实行部门和支行双重负责制,按月监控,按月通报,产生不良的,落实专人坚决清收。

四、突出授信执行,提高贷后管理水平。

贷后管理是信贷全流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各类检查的问题多发环节,随着全行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贷后管理必须及时跟进。

一是落实贷款新规。

从内外部检查来看,我行在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全行要进一步加大贷款新规的执行力度,严格按照“实贷实付”的要求,强化支付管理,严格按照受托支付标准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

二是强化岗位职责。

强化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贷后管理的责任约束,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级行核心客户的贷后管理,对本业务条线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内所有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重大风险及时报告。

三是强化在线监测。

丰富信贷在线监测工作的方式和手段,以欠息客户为监测重点,密切关注处于行业经济下降周期的客户。

四是规范分类、减值。

坚持执行审慎风险分类政策,及时分类,真实反映客户风险状况,按照风险大小准确计提减值拨备。

五是做好重点环节的管理。

加强用信审核,确保信贷业务执行合规;定期开展贷后现场检查,及时处置化解风险信号;加强信贷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录入和资料上传,集中管理档案资料;加强押品价值重估,客观反映押品公允价值,有效提升第二还款来源风险缓释能力。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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