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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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2024年度全市15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2024年度全市15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2024年度全市15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淮府办秘〔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2024年度全市15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最大限度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挂牌督办整改15处重大火灾隐患。

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扎实推进隐患整改工作,督促隐患单位、场所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特别是落实整改期间安全管控措施,确保今年11月前完成整改任务。

各县区(园区)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以强有力跟踪问效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强化整改工作指导。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要内容。

对整改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2024年度市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的15处重大火灾隐患名单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2日附件2024年度市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的15处重大火灾隐患名单寿县2处:安徽曲欣家居有限公司、安徽五海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凤台县2处:凤台县水月澜山洗浴中心、凤台县第九幼儿园。

大通区2处:大通区幸福家园酒店、淮南市松奥木业有限公司。

田家庵区2处:田家庵区客为先鲜生连锁食品零售店、淮南励志公学。

谢家集区2处:淮南市怡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谢家集区飞天快捷宾馆。

八公山区1处:淮南市星空商贸有限公司。

潘集区1处:淮南市第二十一中学。

毛集实验区1处:毛集实验区快乐宝贝幼儿园。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淮府办秘〔2019〕31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淮府办秘〔2019〕31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全市消防工作,依法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全市火灾防范能力,2019年4月,市政府组织五个工作考核组,对各县区(园区)、相关行业部门落实2018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考核结果评定根据考核并结合平时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定田家庵区、寿县、大通区、凤台县、潘集区、高新区、经开区、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考核结果为优秀,其它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为良好。

二、工作成效和特点2018年,全市狠抓消防能力提升,深入开展火灾防控工作,强化消防基础建设,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全年共发生火灾1613起、直接财产损失178万元,四项数字同比分别下降5.76%、57.1%、100%、33.5%。

主要特点是:(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有力。

各县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消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要求,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二)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快速发展,按照“灭早、灭小、救初期”原则,健全微型消防站、专业消防站和政府应急救援联动力量相互协同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战斗力显著增强。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坚持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与专项治理行动相结合,部门联动协作进一步加强,形成了群防群治的火灾隐患防控格局。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
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07
•【字号】淮府办秘[2011]119号
•【施行日期】2011.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

(淮府办秘〔2011〕11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人事变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指挥长:谌伟(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穆范椭(市政府副市长)
高亮(淮南军分区参谋长)
沈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进(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李红卫(市气象局局长)
朱元凤(市发改委副主任)
丁从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海燕(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厚昌(市经信委副主任)
祝占魁(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如伟(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聂友侠(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任志宏(市教育局副局长)
戴礼健(市监察局副局长)
余静江(市民政局纪委书记)
方严(市卫生局副局长)
白太成(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琳娜(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柏晓东(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建东(市消防支队政治委员)
候崇山(矿业集团舜泉园林公司副总经理)
姚伟宏(淮南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
候世奎(中国移动淮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柏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4日淮南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隐患治理,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打牢城中村火灾防控基础,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健全城中村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二、治理目标将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按照“先急后缓、边查边改、先改后建、健全长效”和“属地具体实施、行业监管指导”的治理思路,利用三年时间,逐步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消防基础设施欠缺、消防组织不健全等问题,努力实现城中村消防安全人防、物防和技防逐步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城中村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2021年底,全市45%的城中村完成消防安全综合治理;2022年底前,全市75%的城中村完成消防安全综合治理;2023年底前,全市城中村全部完成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三、治理措施(一)做好城中村消防安全改造计划。

针对老旧小区、家庭生产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等突出风险,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将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列入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内容。

将老旧场所消防风险治理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分年度挂牌督办整改一批老旧场所火灾隐患问题。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淮府办秘〔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4月2日市委政法工作例会精神,市政府决定选择在田家庵区舜耕镇洞山社区,开展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试点,为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8〕62号文),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李安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彤、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余良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建委、安监、城管、规划、市政府督查室、供电、水务、供气、通信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王军副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情况汇总、经验总结、试点推广等工作。

田家庵区要结合实际,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广泛开展宣传,强力推进试点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于7月23日前报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田家庵区政府负责舜耕镇洞山社区试点建设工作,实行书记、区长负责制,按照“一村一方案”和“五改一管”的要求,做到推进计划、整改资金“双落实”。

按时按期完成试点建设工作,同时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田家庵区舜耕镇洞山社区燃气充装、使用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清查违章建筑并进行排查统计。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淮府〔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淮府〔2015〕4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2014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7月14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规章目录淮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第41号令)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第52号令,第113号令修改)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第62号令)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70号令,第113号令修改)淮南市泵站管理办法(第71号令)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80号令)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82号令)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83号令)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85号令)淮南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第91号令)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99号令)淮南市渔业管理办法(第100号令)淮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02号令)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103令)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第104号令)淮南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107号令)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第109号令)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第110号令)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114号令)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第115号令)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117号令)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118号令)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119号令)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120号令)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21号令)淮南市公证办法(第122号令)淮南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3号令)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124号令)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128号令)淮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29号令)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131号令)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32号令)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33号令)淮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34号令)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35号令)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36号令)淮南市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办法(第137号令)淮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与资金监管规定(第138号令)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第139号令)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一)2009年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1997〕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1997〕48号)印发关于加强对婴儿死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2〕124号)印发淮南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2〕125号)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24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3〕7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4〕8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用语管理的通告(淮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淮府〔2004〕12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府〔2004〕1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4〕2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4〕7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4〕11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62号)关于禁止在市区非法涂写张贴小广告的通告(淮府〔2005〕8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119号)关于破产特困企业缴纳新办退休人员退管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05〕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引进奶牛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8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14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81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决定(淮府〔2006〕8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7〕5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7〕94号)关于建立网吧实时监控系统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07〕61号)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淮府〔2008〕3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2008〕6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淮府〔2008〕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8〕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9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108号)(二)200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09〕2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淮府〔2009〕67号)关于印发控制拆除山南新区规划区域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7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09〕7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7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9〕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09〕3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80号)关于数字化城管系统事部件分类及责任界定的通知(淮府秘〔2009〕25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09〕2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44号)关于印发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预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09〕10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107号)(三)201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淮府〔2010〕62号)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淮府〔2010〕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0〕7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8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01号)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意见(淮府秘〔2010〕13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秘〔2010〕134号)关于严格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程序的通知(淮府秘〔2010〕14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4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号)关于印发八公山豆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7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外国政府贷款后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124号)关于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的通知(淮府办〔2010〕12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13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0〕15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秘〔2010〕38号)(四)2011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淮府〔2011〕23号)关于加强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淮府〔201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1〕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淮府〔2011〕4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1〕120号)关于开展煤炭矸石建材及渣土等运输抛洒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淮府秘〔2011〕14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淮府办〔2011〕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2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2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2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36号)淮南市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4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5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66号)关于对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的通知(淮府办〔2011〕7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9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1〕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11〕9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00号)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淮府办〔2011〕102号)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03号)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0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1〕12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2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淮府办〔2011〕14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3号)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5号)关于在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5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涉税财务价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8号)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60号)(五)2012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淮府〔2012〕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4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2〕8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2012〕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淮府〔2012〕126号)关于印发全市环卫系统公厕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2〕29号)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淮府秘〔2012〕3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2〕15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1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8号)13.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36号)1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38号)15.关于贯彻落实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淮府办〔2012〕50号)16.关于淮南市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56号)关于加快淮南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57号)18.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2〕6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6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建设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68号)21.关于开展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7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优质防爆电气产品生产示范区(淮南)示范(合格)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淮府办〔2012〕9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9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验收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1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117号)(六)201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3〕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淮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5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52号)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大学生就学就业“万人计划”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7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意见(淮府〔2013〕7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企收费实行“一费制”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3〕7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淮府〔2013〕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淮府〔2013〕8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3〕9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秘〔2013〕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淮府秘〔2013〕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和淮南市企业注册登记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3〕1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程车辆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淮府秘〔2013〕14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13〕14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的通知(淮府秘〔2013〕1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乡规划局等6家单位关于促进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淮府秘〔2013〕200号)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淮府办〔2013〕3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3〕4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13〕4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投标预选企业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绿化工作导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6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7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7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大学生就学就业“万人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7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7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投融资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8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3〕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与抵押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13〕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节余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3〕97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淮府办〔2013〕99号)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0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3〕10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11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整治城区燃煤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11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核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122号)(七)2014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4〕1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府〔2014〕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舜山风景区管理的通知(淮府〔2014〕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4〕3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4〕7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淮府秘〔2014〕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4〕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4〕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1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1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2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2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3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32号)。

淮南市消防条例

淮南市消防条例

淮南市消防条例(2015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救助、抚恤因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掌握扑救初起火灾、报警、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鼓励居民家庭配备家用灭火器材、逃生自救设施以及简易火灾报警装置。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落实领导定期检查消防工作制度,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区域性火灾隐患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五)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按照规定每年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六)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落实人员、经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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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整改通知书模板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及各项消防行政管理规定,本司消防管理部门消防工作督导员于年月日对贵司进行消防检查,发现贵司存在下列消防隐患,请贵司接到此通知后就绪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司,本司将再次派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

××××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业户签署:年月日【篇二】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内蒙古消防条例》相关法规,我物业公司于2008年月日派员对你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重大失火存在隐患:请提出批评你单位于年月日前纠正,并在期限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我物业公司。

逾期不改正的,将协助配合公安消防单位依法处理。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

物业公司被检查单位区县主管人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物业公司保存)【篇三】根据省住建部关于立即开展数据安全安全生产检查的相关要求,我市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房屋安全排查力度,切实保障群众老百姓生命财产生命安全。

省住建厅督促,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危旧房屋和在册的危房屋组织开展重点复查,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彻底解决已排查出安全隐患。

同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屋应登记建档。

我市一向高度重视安全排查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住建厅文件精神,我市及时召开了相关工作布置推进会议,下发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使用开展全市旧楼关于安全情况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成立了由组组长工作副市长任组长的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组为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房产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在县、二区开展排查的基础上,市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了巡查,对巡查中所黄家发现的谢家集小井南村、望峰岗原李二矿路西村高层建筑、大通区九龙岗镇利民村部分商铺、住宅等处受采煤沉陷影响房屋,淮南市商务局办公楼等房屋的业主单位下达了“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使用取用安全隐患改正通知书”。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7〕28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7〕28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5日淮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6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考核内容1.落实安全责任。

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推进依法治理。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0•【字号】淮府办[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1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特制定本方案。

一、战役目标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一般火灾明显减少,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重特大火灾,确保全年火灾形势平稳。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诚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辉、市公安局副局长祝占魁任副指挥长,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宗教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活动期间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数据统计、经验总结等工作。

三、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

全面排查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3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54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3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54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3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3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7年对全市30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予以整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隐患单位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整改的主导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整改工作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六落实”。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前调度,确保30处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销案。

同时,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也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保持对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

二、多措并举,限期整改。

各地要紧盯重大火灾隐患,实施约谈督办,做到整改责任人不明确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有关部门要联合监管、密切配合,采取签订责任状、督导检查、定期调度、现场办公等措施,强力推进整改工作,形成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合力。

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到期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准予销案,不合格的,将依法处理。

三、营造氛围,严肃问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定期进行公示、曝光,特别是要对整改进展缓慢、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跟踪报道,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合力,营造全社会关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良好氛围。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淮府办秘〔2018〕13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淮府办秘〔2018〕13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迎接省政府2017年度市级消防工作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23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度县(区)级消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1月29日—2月1日,考核各县区(园区)和行业部门,先后顺序由考核组自行决定。

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考核报告。

二、考核人员组成本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5个消防工作考核组(具体分工见附件1)。

三、考核内容(一)火灾预防情况。

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消防安全基础情况。

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灭火应急救援。

(三)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责任追究。

四、考核步骤考核组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暗访、初步反馈等程序,对有关单位进行集中考核,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一)考核准备。

考核组召开动员会议,组织集中培训,使参加考核的人员明确考核要求、掌握考核标准、熟悉考核程序。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淮府[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淮府〔2006〕90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7号),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不断进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消防安全,经市政府第14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消防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大力加强消防工作,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消防安全形势还很严峻,公共消防设施欠账较多,消防经费投入不足,消防警力匮乏,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火灾隐患依然存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政府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淮府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日淮南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和《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皖府法领办〔202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的工作原则,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淮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淮府办[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淮府办〔2006〕110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14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淮南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为推进全市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结合消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一系列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解决重大消防问题为突破口,以消防科技进步、改革创新、科学管理和消防法制建设为根本保障,全面提升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为建设“平安淮南”,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到2010年,在全市初步建立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的新型消防管理机制,消防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的实战能力明显增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明显加快,城乡整体防范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提升,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好转,力争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具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消防责任体系。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淮府办[2003]88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淮府办[2003]88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市安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及淮南军分区,市经贸、公安、监察部门,市总工会,淮南矿业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发展计划、教育、科技、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煤炭、乡镇企业、气象、工商、文化、公用事业、法制、海事、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淮南供电公司、武警消防支队、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安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明确。

市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二)研究制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淮府办秘〔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5〕14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4日淮南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本市的基本情况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救援专业组职责3 预警预防及事故报警机制3.1 预警信息监控与报告3.2 发生事故报告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现场紧急处置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4 群众的安全防护4.5 新闻报道4.6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6 保障措施6.1 信息保障6.2 队伍保障6.3 资金保障6.4 物资装备保障6.5 避难场所保障6.6 技术保障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6.8 医疗卫生保障6.9 社会动员保障7 附则7.1 宣传7.2 奖惩和责任追究7.3 名词术语的定义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7.8 预案管理7.9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反应快速、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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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9]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2日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参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三)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惩戒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依法依规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保障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十)鼓励采取购买服务、集中采购等方式,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十一)推动智慧消防体系建设,建设使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公共建筑全部接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全国重点镇和符合建队条件的乡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出租房、“九小”场所、老旧房屋等场所应重点监管。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除履行前款第(三)至第(七)项职责外,还应该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其他负责人应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消防工作,应将火灾灾后救助体系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开展灾后救助;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对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六)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体育类场馆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其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其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负责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指导督促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监管范围内的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七)文化和旅游部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广播电影电视、网络视听、新闻出版、文物、旅游等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和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旅游景区(点)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十)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三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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