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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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8年最新版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8年最新版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前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取了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临床常用的精神药品,从适应症、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规定(一)对精神药品的规定1 .每张处方最大量( 1 )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7d 常用量。

( 3 )精神病患者及特殊疾病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可以超过规定的常用量。

2 .应用医师( 1 )执业医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 2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第一类精神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院患者使用精神药品,可由医师开具处方护士取药。

发药部门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在发出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在专用卡中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二)对麻醉药品的规定1 .每张处方最大量( 1 )对普通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2d 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3d 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7d 用量,控释缓释剂不得超过 15d 用量。

2 .应用医师( 1 )执业医师开麻醉药品处方时,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全名。

( 2 )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麻醉药品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 3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应用麻醉药品时,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

同时,要严格掌握麻醉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 4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及数量。

3 .应用医疗机构( 1 )医疗机构不得违反癌症患者中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 2 )医疗机构应对应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或抑制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学习和理解原则:深入学习最新版指导原则,掌握其核心内容和要求。
遵循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循最新版指导原则,确保患者安全。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自身实践,根据反馈和经验不断改进,提高应用效果。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支持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最新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运输规定:需持有相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路线和方式运输,确保药品安全。
特殊情况处理: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和药品质量。
监管措施:国家药监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和运输实行严格监管,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和调配
处方审核:药剂师必须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与医生的处方一致。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学习最新版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方法和途径
参加培训课程:参加由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深入了解最新版指导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阅读权威教材:选择由权威机构出版的最新版指导原则教材,认真阅读并理解其中的重点内容。
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学术会议,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应用经验,拓展自己的知识视野。
参考相关资料:查阅最新的临床研究资料、指南和专家共识,了解最新版指导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生产计划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销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定点生产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附件3);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药品生产企业接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后,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生产范围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

第五条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4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应立即停止使用麻醉药品, 给予吸氧、呼吸支持等措 施。
循环抑制
应立即停止使用麻醉药品, 给予心肺复苏等紧急处理。
过敏反应
应立即停止使用麻醉药品, 给予抗过敏治疗。
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
03

精神药品的适应症
抗焦虑症
用于治疗焦虑症、神经衰弱等精神疾病。
镇静催眠
用于治疗失眠、睡眠障碍等睡眠问题。
抗抑郁症
特殊人群的临床应用指导原
04

儿童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儿童用药需谨慎
由于儿童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耐受性和反应与成人有所不同,因此用药需特别谨慎, 严格遵循医嘱。
剂量需根据年龄和体重调整
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应采用适当的剂量计算方法,根 据体重、年龄等因素调整用药剂量,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针对老年患者的病情,应选择疗效确切、不良反 应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避免使用对肝肾功 能有损害的药物。
加强用药监测
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过程中,应对老年患 者进行密切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反应,确 保用药安全。
孕妇和哺乳妇女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孕妇用药需谨慎
孕妇在孕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时需特别谨慎,避免对胎儿造成不良 影响。如病情需要,应选择对胎儿影 响小的药物。
精神药品的禁忌症
对该药品过敏的患者禁用。 患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禁用。
患有严重心、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禁用。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用。
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与处理
常见不良反应
如恶心、呕吐、嗜睡、头痛等,一般轻微且短暂,可自行缓解。
不良反应处理
对于严重不良反应,如呼吸抑制、低血压等,应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吸氧、升压等。 对于长期使用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监测肝、肾功能和神经系统状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02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第一类精神 药品管制更为严格,需在专业医疗机构内使用。
02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 虑症、精神分裂症等,需由专业医生根据患者的 病情和医疗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和指导使用。
特殊情况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重患者的紧 急抢救、癌症患者的姑息治疗等,可 能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预防和监测
介绍如何预防和监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和成瘾问题,包括加 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加强监管等措施。
培训与教育的考核与评估
01
02
03
考核方式
可以采用笔试、实际操作 等方式进行考核,确保培 训和教育效果达到预期目 标。
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标准,对培训和 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及 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 施。
包括尊重患者权利、保护患者隐私、遵守 医疗道德等。
教育内容与要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危害性
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成瘾性、依赖性和滥用问题,强调其对社 会和个人健康的危害性。
安全使用和管理
介绍如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储存、保管、 发放等方面的要求。
患者教育
向患者和家属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不良 反应等,提高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特性
具有镇静、镇痛、致幻等作用,可迅速产生身体依赖性 和精神依赖性,长期使用可能导致药物成瘾和身体损害。
精神药品的定义和特性
01
定义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用于治 疗精神疾病的药物。
02
特性
具有镇静、抗焦虑、抗抑郁等作用,长期使用可 能导致药物成瘾和身体损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作者: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07-04-03前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取了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临床常用的精神药品,从适应症、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在临床应用中具有重要的治疗作用,但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滥用可能。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制定科学合理的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至关重要。

一、精神药品的分类精神药品根据其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和依赖性潜力,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依赖性潜力相对较高,如氯胺酮、司可巴比妥等;第二类精神药品依赖性潜力相对较低,如地西泮、阿普唑仑等。

二、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1、诊断明确在使用精神药品之前,必须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的诊断。

明确患者的精神症状和疾病类型,以便选择合适的药物和治疗方案。

2、个体化治疗每个患者对精神药品的反应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治疗应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身体状况、合并疾病、药物过敏史等因素进行个体化调整。

3、最小有效剂量起始为了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应从最小有效剂量开始使用精神药品,然后根据患者的治疗反应和耐受情况逐渐调整剂量。

4、单一用药优先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单一的精神药品进行治疗。

如果单一用药效果不佳或出现难以耐受的不良反应,再考虑联合用药。

5、短期使用除了某些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精神疾病外,一般应尽量缩短精神药品的使用时间,以减少依赖性和其他不良反应的发生。

6、密切观察在使用精神药品期间,要密切观察患者的治疗反应、不良反应以及可能出现的药物依赖性。

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测,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三、不同类型精神药品的应用要点1、镇静催眠药这类药物如地西泮、艾司唑仑等,常用于治疗失眠、焦虑等症状。

使用时应注意避免长期连续使用,以免产生依赖性和耐药性。

对于老年人和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应适当减少剂量。

2、抗焦虑药如阿普唑仑、丁螺环酮等,适用于各种焦虑障碍。

在使用过程中,要关注药物对患者认知功能和精神运动功能的影响。

3、抗精神病药常见的有氯丙嗪、利培酮等,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精神疾病。

4.2.1卫医发(2007)39号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2.1卫医发(2007)39号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现予发布施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和中华医学会。

附件: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前 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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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一、镇静催眠药物的分类 (2)二、镇静催眠药物的选择 (2)三、镇静催眠药应用注意事项 (2)四、镇静催眠药不良反应 (2)五、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 (3)六、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 (3)七、中枢兴奋剂在精神科的应用 (4)巴比妥类药物 (4)2.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3.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7)苯二氮?类药物 (10)1.地西泮 Diazepam (10)2.氯氮(艹卓) Chlordiazepoxide (12)3.氟西泮 Flurazepam (13)4.硝西泮 Nitrazepam (14)5.氯硝西泮 Clonazepam (15)6.阿普唑仑 Alprazolam (16)7.艾司唑仑 Estazolam (17)8.劳拉西泮 Lorazepam (18)9.奥沙西泮 Oxazepam (20)10.三唑仑 Triazolam (21)11.咪达唑仑 Midazolam (22)其它催眠药物 (23)1.水合氯醛 chloral hydrate (23)2.佐匹克隆 Zopiclone (24)3.唑吡坦 Zolpidem (25)4.扎来普隆 Zaleplon (26)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26)中枢兴奋药物 (27)1.安钠咖 Caffeine and Sodium Benzoate (27)2.麦角胺咖啡因 Ergotamine and Caffeine (28)3.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29)苯二氮(艹卓)类药物使用原则 (30)一、药理特性 (30)二、药代动力学 (30)三、作用机制 (31)四、适应证 (31)五、不良反应 (31)六、戒断症状 (31)七、过量用药 (32)概述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静催眠药或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物。

镇静催眠药是一类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药物。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 引言本文旨在为临床医生提供关于精神药品应用的指导原则,帮助他们在诊疗精神疾病时做出准确、安全、有效的治疗决策。

2. 精神药物分类与作用机制2.1 抗焦虑药物2.1.1 作用机制2.1.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2.1.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2.2 抗抑郁药物2.2.1 作用机制2.2.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2.2.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2.3 抗精神病药物2.3.1 作用机制2.3.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2.3.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 2.4 镇静催眠药物2.4.1 作用机制2.4.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2.4.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3. 精神药品的合理应用3.1 患者评估与选择药物3.1.1 患者评估内容3.1.2 药物选择原则3.2 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3.2.1 全面综合治疗3.2.2 个体化治疗3.3 治疗效果的评估与调整3.3.1 治疗效果的评估方法3.3.2 药物调整原则4. 精神药品的禁忌与注意事项4.1 禁忌症4.1.1 药物禁忌症4.1.2 年龄禁忌症4.2 注意事项4.2.1 老年患者的使用注意事项4.2.2 儿童与青少年的使用注意事项4.2.3 孕妇与哺乳期妇女的使用注意事项5. 精神药品的药物相互作用5.1 药物相互作用的机制5.2 重要的药物相互作用6.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药物说明书、药物禁忌症清单、不良反应监测表等。

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药物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注释:药物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药品管理法规,旨在规范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8. 结束语根据本文所提供的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医生能够更好地应用精神药品进行患者治疗。

详细的分类、作用机制、适应症与用法用量、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的介绍,合理应用的原则以及禁忌与注意事项的说明,将能有效提高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水平。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在临床应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指导。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最新版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包括其使用范围、适应症、副作用和注意事项等。

首先,我们来讨论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主要用于手术过程中的麻醉和镇痛,以及其他疼痛管理的情况。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在使用麻醉药品之前,要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

这样可以帮助医生判断患者的麻醉需求和选择合适的麻醉药品。

在选择麻醉药品时,医生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患者的年龄、性别、病情严重程度和手术类型等。

有些麻醉药品对特定年龄段的患者可能更安全,而对其他疾病的患者可能更适用。

所以根据最新版的指导原则,医生应该选择最适合患者的麻醉药品,以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和成功。

此外,麻醉药品的副作用也需要被密切关注。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该充分了解和告知患者麻醉药品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意识状态。

如果发现患者有副作用或不良反应,医生应该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减少麻醉药品的剂量或停止使用。

接下来,我们来看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精神障碍,如焦虑症、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等。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在使用精神药品之前,同样需要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

这包括心理评估、病史询问和实验室检查等,以帮助医生确定精神药品的使用需求和方案。

在选择精神药品时,医生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强调,医生应该充分了解精神药品的药理作用和疗效,以便选择最合适的药物和剂量。

此外,医生还应该考虑患者的个人特点,如年龄、性别、体重和其他疾病等。

只有通过全面评估,医生才能制定出符合患者需求的治疗方案。

与麻醉药品一样,精神药品也存在着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要充分了解精神药品的常见副作用,并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整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整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规定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误区绝大多数麻醉药品具有镇痛作用。

目前,将麻醉药品尤其是阿片类药用于癌症患者镇痛是麻醉药品的主要用途之一。

但是,某些地区、单位在使用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

1.药宜在疼痛剧烈时使用临床实践证明,及时、按时使用镇痛药,不仅可以收到良好的镇痛效果,而且可选择镇痛强度低的镇痛药,使用最小剂量。

如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患者就要遭受疼痛的折磨。

如果长期得不到镇痛治疗,癌症患者容易出现因疼痛导致的与神经病理性疼痛相关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表现为痛觉过敏和异常疼痛等难治性疼痛。

因此,不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

2.镇痛治疗能使疼痛部分缓解即可临床上,对癌症患者疼痛进行镇痛治疗的目的是消除疼痛,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

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睡眠,是对癌症患者镇痛治疗的最底标准。

理想的镇痛治疗目的是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休息、活动、工作。

绝不能满足于癌症患者疼痛部分缓解,必须追求疼痛完全消除。

3. 用哌替啶镇痛最有效安全现在不提倡将哌替啶用于癌症镇痛治疗,WHO也未将哌替啶列为对癌症疼痛镇痛治疗的药物。

理由是:①哌替啶的镇痛作用强度仅为吗啡的1/10~1/8。

②哌替啶镇痛持续时间仅为吗啡的1/2~2/3。

③哌替啶的代谢物为去甲哌替啶,对中枢神经系统及肾脏有毒性作用,其半衰期长达3~18h。

④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要达到镇痛效果口服必须增加剂量,此时,去甲哌替啶的量成倍上升。

⑤由于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多采用肌内注射给药,而肌内注射本身会导致疼痛。

总之,哌替啶不宜用于长期疼痛的患者。

临床医药人员必须改变将哌替啶用于癌症疼痛治疗的局面。

4.阿片类药只宜对晚期癌症患者使用最大耐受量,临床实践证明,阿片类镇痛药的用量有较大的个体差异,少数癌症患者镇痛治疗需要高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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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现予发布施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医政司和中华医学会。

附件: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前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取了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临床常用的精神药品,从适应症、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药品。

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概述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静催眠药或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物。

镇静催眠药是一类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药物。

镇静药和抗焦虑药能减轻焦虑症状,安定情绪。

然而,在促进和维持近似生理睡眠的同时,一些催眠药物会影响睡眠时相的正常比例,产生一定的不良反应。

多数镇静药加大剂量即可产生催眠作用,催眠药过量可引起全身麻醉,更大剂量可引起呼吸和心血管运动中枢抑制进而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老年人及有呼吸、肝肾功能障碍者,使用镇静催眠药更易发生不良反应。

中枢兴奋药是指能选择性地兴奋中枢神经系统、提高其机能活动的一类药。

该药是在中枢神经处于抑制状态、功能低下和(或)紊乱时使用。

许多镇静催眠药和中枢兴奋药物具有潜在的依赖性,长期使用可产生耐受性,以及躯体和心理依赖性,临床医生应予注意。

一、镇静催眠药物的分类镇静催眠药按化学结构分为苯二氮类、巴比妥类和其它类三类。

苯二氮类包括地西泮、氯氮、氟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劳拉西泮、奥沙西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

巴比妥类包括长效巴比妥,如苯巴比妥;中效巴比妥,如异戊巴比妥;短效巴比妥,如司可巴比妥。

其它类:包括水合氯醛、甲丙氨酯、唑吡坦、佐匹克隆和扎来普隆。

1.苯二氮类药理作用:(1)抗焦虑作用,小剂量应用时可改善患者烦躁、不安和紧张等症状。

(2)镇静、催眠作用,使用较大剂量时可产生镇静、催眠作用。

(3)抗癫痫作用,如地西泮可用于治疗癫痫持续状态。

(4)肌肉松弛作用,可缓解肌肉痉挛和肌张力增高等症状。

2.巴比妥类药物在催眠剂量时,可诱导近似生理的睡眠,在伴心血管和呼吸功能抑制的同时,出现轻度血压下降和呼吸减慢;增加剂量时,则开始对全脑神经元无选择性抑制。

3.其它类药物一般用于入睡困难的患者。

如水合氯醛是一种氯化的乙醇衍生物,系安全和有效的催眠药。

但因其大剂量时可抑制呼吸,故仅限用作睡眠诱导剂。

二、镇静催眠药物的选择失眠的表现形式为入睡困难、过早觉醒和睡眠中断等。

其中多数表现为入睡困难,即从清醒状态进入睡眠的潜伏期长,易引发烦躁不安。

使用催眠药物应注意全面分析病情,对与躯体疾病有关的睡眠障碍,如关节疼痛、溃疡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绞痛、低血糖等,应针对躯体疾病进行治疗;以疼痛为主的睡眠障碍,可加用镇痛药。

镇静催眠药的选择应根据临床需要。

有效的催眠药应具有吸收快、作用时间短、在体内清除快、无蓄积等特点。

目前,大量的药理实验和临床应用证明,苯二氮类药较巴比妥类药安全,依赖性小,长期应用戒断症状轻,过量时也易被唤醒。

对入睡困难者应选用吸收快、起效快的药物,如咪达唑仑;对早醒者应选用吸收较慢、作用时间长的药物,如氯硝西泮;上述两种症状并存者可选用氟西泮。

对睡眠中断者可选用扎来普隆。

对处于焦虑状态的睡眠障碍患者,可选择抗焦虑药中的阿普唑仑、氯硝西泮或劳拉西泮。

三、镇静催眠药应用注意事项本类药物均在肝内经微粒体酶代谢进行生物转化,形成水溶性更高的代谢产物。

药物半衰期取决于代谢的速度。

肝功能障碍患者及老年人的代谢速度下降,药物半衰期延长,如给予同等剂量的镇静催眠药,可发生中枢神经系统蓄积或中毒。

因此,对肝功能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应减少剂量。

长期服用镇静催眠药,可增加微粒体酶代谢活性,加速药物代谢速度,容易产生耐药性。

在用药期内,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其它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的药物,以避免增强镇静催眠作用。

四、镇静催眠药不良反应常见不良反应表现在对呼吸和心血管功能的影响。

通常剂量对健康人不致引起明显的不良反应;但对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一般治疗剂量即可引起呼吸抑制而导致死亡。

对低血容量、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功能不全者,通常剂量也会引起心血管功能抑制,导致循环衰竭,静脉给药时更加明显。

因此,对急性酒精中毒、昏迷、休克及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

此外,对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及机器操作者应特别注意用量。

禁止用于对本药过敏、青光眼、重症肌无力、新生儿及孕妇。

儿童因其中枢神经系统对本药异常敏感,易导致中枢抑制,故需慎用。

老年人静脉注射本药易出现呼吸暂停、低血压、心动过缓甚至心脏停搏。

本药可通过胎盘,妊娠早期对胎儿有致畸的危险,故除抗癫痫外,妊娠早期应避免使用。

哺乳期妇女使用可导致药物在母乳喂养的婴儿体内蓄积,引起婴儿嗜睡、喂养困难、体重减轻等,应避免使用。

五、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首先,应详细询问失眠原因,根据不同症状对症治疗,切忌盲目使用镇静催眠药物。

躯体疾病影响睡眠者应首先治疗原发病;有精神因素者以心理治疗为主,并合理应用抗焦虑的苯二氮类药物。

如拟使用,应以短程为宜,待失眠原因解除后尽快停药。

一般以单一用药治疗为主,应试用2~3天,无效后再考虑加量或换药。

老年人用药应注意观察,如第一天服药导致次日清晨醒后仍有药物延续作用,须从小剂量开始。

镇静催眠药的剂量和用法应以临床需要为准,最理想的是入睡时间缩短、睡眠较深、晨醒后药物作用消失。

如果使用巴比妥类药物改善睡眠,应根据药物作用时间长短选用适宜的药物:(1)对入睡困难者,可选用快速作用的药物,如司可巴比妥;(2)对能入眠但持续时间短暂者,可选用中效的药物,如异戊巴比妥、戊巴比妥等;(3)对睡眠不深、多梦、易醒者,可选用长效的药物,如巴比妥等。

用药期间避免饮酒,尽可能不使用其它中枢抑制剂,以免引起毒性反应。

六、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镇静催眠药是精神科临床的常用药,在不同的疾病中都可能使用此类药物。

在临床用药中,应根据疾病特点、病情的严重程度、躯体情况和合并症,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减少不良反应。

1、器质性精神障碍此类精神障碍包括: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它们共同特点是具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改变,精神障碍与原发病的严重程度有关,病情多变,治疗常须根据病情发展对症治疗。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发生行为改变、兴奋躁动,对治疗不合作等情况可以短期使用镇静催眠药。

巴比妥类药物有中枢镇静作用,在此类精神障碍时不宜使用,而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能够改善患者上述症状,可以小剂量、短期使用。

症状缓解后尽快停药或改药,避免发生药物依赖。

注意患者是否存在意识障碍如谵妄等表现,此种情况尽量不使用镇静催眠药,以免加重意识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导致精神障碍的活性物质有阿片类、酒精、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等。

阿片和酒精急性中毒时不得使用镇静催眠药物,中枢兴奋剂中毒如发生惊厥、行为激越可用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对抗。

在上述活性物质成瘾后戒断症状期可以合并使用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以减轻症状,特别是焦虑,但不能长期、大剂量使用,以免引起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依赖。

3、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指各种有害物质进入体内引起机体中毒,导致脑功能失调产生的精神异常。

中毒后急性期多不宜使用镇静催眠药物,以免加重中枢镇静作用和意识障碍。

肾上腺皮质激素长期使用或急性停药出现的精神障碍,在确定无意识障碍而有焦虑症状时,可短期、小剂量使用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

4、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是以感知、思维、情感和行为紊乱等多种症状和精神活动的不协调为主要症状的一组精神疾病。

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可表现为兴奋冲动,攻击性和对治疗不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使用抗精神病药物的同时合并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以增强镇静作用。

兴奋控制后应尽早减量,停用。

精神分裂症的不同亚型和各个病期都可伴随失眠或睡眠节律紊乱,此外还可存在焦虑抑郁症状。

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可以用于改善睡眠和缓解焦虑。

但长期使用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容易导致依赖,应尽量坚持小剂量和短期使用。

已经发生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依赖,可以用其中半衰期长的药物替代半衰期短的药物,或使用有镇静作用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替代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

5、抑郁症:失眠是抑郁症最多的主诉症状,抑郁症伴随睡眠、焦虑以及对失眠本身的焦虑都容易导致患者服用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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