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附表填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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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补贴文件(2003)京房改办078号

北京市住房补贴文件(2003)京房改办078号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 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2-04-29省直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2000]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

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

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

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一次性住房补贴表格填写说明

一次性住房补贴表格填写说明

一次性住房补贴表格填写说明一、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申领补贴时填报。

二、表一、表二一式四份(审批后退还单位一份),填报单位和纪检部门(或上级纪检部门)盖章。

三、表三、表四一式二份,单位自留一份,报房改办一份,表四由补贴申领人填写。

四、表二序号应与表三编号一致,按离退休、工作年限满25年、工作年限未满25年等情况依次连续排列。

五、其它说明:1、表中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保留小数;金额单位均为元,不保留小数。

2、工龄计算。

工龄按虚数计算。

离退休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龄不能计算。

各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以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为准。

3、去世职工。

1998年12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可向其继承人发放住房补贴,但要出具派出所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或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死亡时间证明。

4、申领人为单身。

“配偶姓名”栏中加括号注明其婚姻状况,分别为未婚、离异、丧偶。

5、职工配偶去世、下岗、无业。

应分别由原工作单位、档案关系管理单位、街道在《表四》签署“配偶单位审核意见”,也可由职工本单位经过调查后,出具调查证明,列明配偶姓名、原在何单位工作(或无业)、有无分配公房。

6、租住公房的面积认定。

同单位、同套型住房已有出售的,出示同套型住房房产证。

如无售房的,使用面积应换算为建筑面积,方法如下:成套公房以使用面积乘以1.4,非成套楼房以使用面积乘以1.3,平房以使用面积乘以1.1。

7、表二中公房情况的“性质”分别为已购、承租;“现状”分别为自住、出售、出租、拆迁等。

六、个人表格、需附材料及摆放顺序:1、表三(一份)。

2、表四(一份)。

3、工龄职务证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认定职级为1998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

4、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离退休证复印件(离退休职工)。

6、已购公房产权证证号页、内容页、附记页复印件(已购公房已上市售出的可用原购公房契约连同经监证的售房协议书代替原产权证),租住公房租赁证内容页复印件。

省直驻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省直驻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9号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

2、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年3月,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月,受理住房补贴申请,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元/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布日期】1998.12.31•【字号】宁财综[1998]第968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宁财综[1998]第9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第二页:填写职工配偶信息(配偶非本校职工不填写工资号)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1、本表须如实填写,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将作为住房货币化补贴计算、审核、发放的依据并进行公示,不如实填写、弄虚作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校双职工家庭只需填写一份表。

3、职工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省部级及相应职称人员162平方米;地厅级及相应职称人员119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应职称人员97平方米;科级以下及相应职称人员76平方米。

住房补贴发放范围是:①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②租住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教职工。

4、填写本表申请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在补贴发放后住房面积发生变动的,须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住房补贴,补贴款多退少补。

5、表中“权属形式”一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已购公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

6、离婚或丧偶的职工仍需填写原配偶情况,并到原配偶单位签字盖章,离婚人员交表时需同时交离婚证复印件。

7、领表时间为2009年6月5日至6月8日,领表地点在校房改办,职工也可登陆学校办公网或学校后勤处网站下载。

8、交表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交表地点在校房改办。

9、本表一式四份,均需填表人及其配偶单位签字盖章。

福建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报批表

福建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报批表
从部门预算(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支付元
从其他资金支付元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省直房改办各一份。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报批表
表6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人、元
单位全称
预算管理方式
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
全额发放
住房补贴
总人数
离休
退休
在职
总金额
离休
退休
在职
差额发放
住房补贴
总人数
离休
退休
在职பைடு நூலகம்
总金额
离休
退休
在职
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单位住房基金
单位预算资金
单位其它自有资金
合计
本单位本次人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9]文178号文件规定,可发放住房补贴,应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元,应发放工龄补贴元,合计应发放住房补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人事负责人:监察负责人:经办人:
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同意该单位本次发放住房补贴合计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填表说明

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填表说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填表说明一、申请表必须采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认真如实填写,而且字迹要清楚,不得复写,各栏所填写内容均不能超出相应表格。

二、表格填写说明1.“申请人姓名”栏填写的姓名必须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相一致。

2.“身份证号码”栏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相一致。

3.“性别”栏填写的性别必须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相一致。

4.“年龄”栏填写内容为:计算截止时间2007年减.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出生年份。

5.“2000年1月职务”栏不用..填写。

6.“现任职务”栏填写2007年3月31日止所任职务。

7.“现居住城市”栏统一..填写肇庆市。

8.“当地补贴标准(元/月/人)”栏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见附表)填写。

9.“应补贴金额(元/年/人)”栏填写内容为:当地补贴标准(元/月/人)乘.12。

10.“进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时间(年、月)”栏填写进入我校工作时间。

11.“婚否”栏按情况如实填写未婚、已婚或离婚。

12.“配偶姓名”栏填写的姓名必须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相一致(未婚和离婚均不用填写)。

住房补贴填表说明

住房补贴填表说明

住房补贴填表说明第一篇:住房补贴填表说明住房货币补贴填表说明1.填表类型类型没有调动的教职工有工作调动的教职工未婚表一表一和表二(每个任职单位一张)已婚表一,表三表一和表二、表三(每个任职单位一张)说明:(1)县外调入的教师需到原单位及房改部门盖好印章;东源县内调动的教师只需要到原单位盖好印章,房改局印章统一由学校盖。

(2)表2请双面打印2.其他条件(1)在编老师能申请。

(2)补贴条件: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单位的职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过单位发放有关住房方面的补贴。

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领取过政府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夫妻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一方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则另一方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享受过县政府为鼓励在县城购房而临时出台的旺城工程财政补贴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3).补贴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15年,即把住房货币补贴总额按180个月分摊。

科级干部每月205元;【高级职称,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中一及以下职工每月181元。

3.住房货币补贴办理程序(一)符合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对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后,报县人社局审核。

(三)经县人社局审核后的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材料报县房改办审批。

第二篇:茂名市申办住房补贴填表和提供证明材料说明申办住房补贴填表和提供证明材料说明1、《茂名市编制内并由财政供养人员住房补贴申办审批登记表》、《茂名市市直非财政供养人员住房补贴申办审批登记表》、《中央、省驻市单位人员住房补贴申办审批登记表》、《茂名市住房货币补贴增减变动名册表》、《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标准计算表》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者可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下载,表格可复印使用。

2、上述“申办审批登记表”中申请人签名栏以上部分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和签名,没有涉及的栏目要填“无”,在口中,有的“√”打,没有的打“×”。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7.17•【字号】甘房改办[2001]7号文•【施行日期】200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通知(甘房改办[2001]7号文2001年7月17日)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为了顺利推进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根据省、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和实施意见(甘政发[1999]29号),以及甘肃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房改[2000]178号)精神,结合试点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了《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建设厅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为了顺利推进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根据省、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和《实施意见》(甘政发[1999]29号),以及甘肃省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房改[2000]178号)精神,结合试点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企业住房补贴发放可以执行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实施办法,也可以在执行国家和省上房改基本政策的前提下,遵照“可以参照,不要硬套;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

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

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第一篇: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一、表1-1《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1、本表由无房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时填写。

2、“从事岗位”指职工本人现在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岗位;已离退休职工填写离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岗位。

“从事岗位”填写:机关公务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3、“所在部门机构性质”填写职工本人编制所在部门的机构性质。

如,行政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但在《申请表》中,填写时用代码表示,其中,行政机关单位填“1”;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填“2”;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填“3”;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填“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填“5”。

4、“岗位职级” 指职工本人现在或离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岗位的级别。

机关公务人员填写:科级以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初级岗位、中级岗位、副高级岗位、正高三四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一级岗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填写:中级工以下(含普通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5、“任职单位”、“岗位职级”、“任职日期(年月)”、“本职级任职时间(月)”、“补贴金额”填写职工本人在同一职级(岗位)任职的最初的任职单位、职务(岗位)、任职时间、同一职级的任职月数和本职级应计算补贴的金额。

如,某同志1980年7月5日在省直某厅(局)提升为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1982年3月调整为计划财务处任副处长,1984年11月调省直其它厅(局)任计划财务处处长,那么,这位同志在填写“副处级;高级技师”一栏时,“任职单位”填“某厅办公室”,“岗位职级”填“副主任”,“任职日期(年月)”填“1980年7月”、“本职级任职时间(月)”填“52”、“补贴金额”填“20020”。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财综[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0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

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作者:日期:2011-01-19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

货币化补贴发放情况调查表xls

货币化补贴发放情况调查表xls

货币化补贴发放情况调查表
填表说明:1、本表纸质部分需由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被调查人本人签名确认并对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特殊情况或已死亡的由单位备注说明)
2、本表电子文档由单位根据纸质材料的调查情况录入,未领取录0、已领取或部分领取录1,情况不明录2;是否领取以资金进入货币化补贴账户为准;并在签名区录入1作为签名标记
3、本表姓名、货币化补贴账号(无货币化补贴账号可将公积号第一位改为2)由单位录入,范围包括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当日所有在职离退休人员、1999年7月1日至填报日所有调离
集美区(杏林区)及1999年7月1日至填报日已死亡的本单位人员。

4、本表纸质材料需由单位、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盖章。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补助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补助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补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绍市财综[2002]5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补助问题的通知绍市财综[2002]5号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绍市财综(2002)4号]精神,现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财政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和范围:按绍市财综[200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年内发放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单位、年内发放离休人员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特别困难的全额事业单位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这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转为企事业单位的原离休人员年内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确实困难的所在单位,可向财政提出申请要求补助。

凡有自管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较多的单位和先兑现在职人员而无资金兑现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均不能申报。

二、申报程序和办法:凡需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补助审批表》(见附表),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批的离休(退休)人员《绍兴市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上报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

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财务处理:单位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时,分两种情况处理:如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单位作“其它收入”处理;如资金从财政预算经费拨入,按“财政预算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处理。

发放给离退休人员时,一律列“住房补贴—购房补贴”支出。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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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附表填制的说明
一、关于附表一:
1、“本年应发金额”,填至2006年12月止,如下半年退休,请在备注栏注明离退休时间。

2、“职务或级别”,一个人在年内有变化,原职务级别标准填一行,现职务级别标准再填一行。

二、关于附表二:
1、离退休人员的统计时点:
(1)在我区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改革以前(2000年以前,含2000年)已进入我区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离退休时间计算时点截止2006年6月30日,一次性补贴月数为300个月。

(2) 在我区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改革以后(2000年以后)进入我区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离退休时间计算时点截止2006年6月30日,但一次性补贴月数按进入我区区属单位工作次月起至离退休月份止计算,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300个月止。

2、填报离退休人员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离退休时间。

3、在职在编人员在统计年内有职务变动的,原职务标准
及月数填一行,现职务标准及月数填一行,如有多次变动,可依次填报。

三、审核时需提供的资料:
1、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

2、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申请货币分配审批表”。

3、其他资料(如:职务变动等需提供经人事局批准的“调整申请表”等资料)
四、关于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政策的解释权在国土房管局,有问题请咨询区国土房管局房管科,联系电话:82287866,联系人:李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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