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释义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释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
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
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 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7年4月22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
认识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认识
公务员是我国国家机关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承担着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服务人民群众、保障国家安全等重要职责。因此,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督非常重要。在公务员的日常工作中,如果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行为准则或者单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该及时进行处分。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公务员处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将就《条例》对于公务员处分的几点认识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公务员处分的基本原则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公务员处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严格处分,以法律为准绳。”公务员的行为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处分也应是依法而行的。不管是谁犯了错,都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重视警示教育,以便继续工作为主。”公务员处分不仅仅是惩罚犯错的人,更要善意地引导他们重视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3、“一次性调整、不宜重复调整。”在处分公务员时,要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决策一次性、公正、公平。
二、公务员的处分种类
《条例》对公务员处分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这些处分方式根据公务员的实际错误情况所决定的。下面将分别对各种处分方式进行简单介绍:
1、警告:警告是对轻微错误和违纪行为的最轻处分,通
常是以书面形式告诫,并记入个人档案中。
2、记过:记过是对一般错误和违规行为的处分,其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述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爭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美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温家宝签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温家宝签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txt48微笑,是春天里的一丝新绿,是骄阳下的饿一抹浓荫,是初秋的一缕清风,是严冬的一堆篝火。微笑着去面对吧,你会感到人生是那样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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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签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2007年04月29日 06:26 来源: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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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29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 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内容解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是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7年4月22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文件背景
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纪律惩戒作了原则规定;2005年发布的《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作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严重影响了行政纪律惩戒作用的发挥。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总结行政纪律惩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修改,形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
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课件
执行时间
处分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一 个月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可 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
个月。
执行方式
处分决定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 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 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被处分人, 并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有
关组织。
处分决定的监督
监督主体
监督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由人事部门负责,同时 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公务员的行为规范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 律,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忠于职守
公务员应当尽职尽责,认真履 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推诿 扯皮。
廉洁奉公
公务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 得收受贿赂、贪污腐败。
保守秘密
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 作秘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公务员的禁止行为
滥用职权
某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疏忽导致重要文件丢失, 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处分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XX条规定,公务员因 失职造成损失的,将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处理结果
该公务员受到记过处分,并需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
07
总结与思考
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1 2
条例的制定背景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行 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需要更加规范,以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
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文号】国务院令第495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国务院令
(第49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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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 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 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 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 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 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录
Contents
中国公务员制度简史 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公职关系
01 Part One 中国公务员制度简史
1 中国公务员制度简史
Leabharlann Baidu
01
中国古典官 僚制度
02
《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
03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
1-1 中国古典官僚制度
《周礼》
“设官分职,以为民极”,提出将官职系统分为天 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大部分,并 区分各自的职责,提出“以八法治官府”,形成较 为系统的官吏制度法规。
保险
退休、患病、工伤、 生育、事业等保障 (第77条)
4-3 公职关系的消灭
公务员死 亡
自然终结公 职关系
第2条中有“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概念,但是否 适用国家赔偿法进行行政 赔偿,并不是以违法行为 者的身份,而是以是否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 国家行政编制,由国 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的工作人员。
“行使行政职权”判断的。
2-2-2 我国法律条文中的公务员概念
《公务员法》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 国家行政编制,由国 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3-5 我国公务员衔级
04 Part Four 公职关系
4 公职关系
公务员
(担任公职、执行 公务)
法律关系
公权力主体
(机关或组织)
4-1 公职关系的发生
4-2 公职关系的内容
4-2-1 人事管理关系
惩戒
4-2-2 特别劳动关系
工资
基本工资、津贴、补 贴、奖金 (第74条)
福利
福利待遇、工时制 度、休假制度(第 76条)
《后汉书》
“昔周公作《周官》,分职著明,法度相持,王室 虽微,犹能久存。”
1-2 现代中国公务员制度
02 Part Two 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2-1 外国公务员范围
英国
Civil servants 政府中经
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常
美国
务次官以下的不与内阁 共进退的所有工作人员,
“政府雇员”
如邮递员。
03 Part Three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3-1 领导职务设置(5层次)
国家级正 职、副职
乡科级正 职、副职
县处级正 职、副职
厅局级正 职、副职
省部级正 职、副职
3-2 非领导职务设置(4层次) 厅局级以下
巡视员、 副巡视员
调研员、 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 员
科员、办 事员
01 02 03 04
3、获得工资 报酬,享受福 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 作和领导人员 提出批评和建 议 6、提出申诉 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 的其他权利
2-5 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 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 效率
6、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接受人民监督; 7、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 和利益
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经法定方式和程 序任用的,在中央和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 关中工作的,依法行 使国家行政权,执行 国家公务的人员
9
2-3 我国公务员队伍
2-3 我国公务员队伍
2-4 我国公务员权利
1、获得履行职 责应当具有的 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 由、非经法定 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 退或者处分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 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8、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5-1 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案例一:
甲应该怎么 办?
某工商所管理员甲执行所长 的命令扣押某厂商的一批疑 为伪劣的产品。甲在检查时 认为该批产品没有问题,扣 押的决定是错误的,随即打 电话向所长汇报。所长仍命 令他执行扣押决定。
3-3 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
—— —— —— ——
—— —— —— ——
—— ——
01
一国 二国 级家 级家
级 至级 正 四副 职 级职
02
03
四省 级部 至级 八正 级职
六省 级部 至级 十副 级职
八厅 十厅 级局 级局 至级 至级 十正 十副 三职 五职 级级
04
05
十县 十县 二处 四处 级级 级级 至正 至副 十职 二职 八十 级级
(governmental employee)
所有由政府雇佣的文职人员,
包括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政
府经营的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法国
一是中央行政机构中非选举产生、 非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二是地方 行政机关中非选举产生、非政治任
命的工作人员;三是国德家国各、级公日益本
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特别职公务员:由民选
十乡 六科 级级 至正 二职 十 二 级
十乡 七科 级级 至副 二职 十 四 级
3-4 非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
4.
3.
1. 2.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2-5-2 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案例二:
徐某的做法 是否正确?
徐某是派出所民警,一天接到公安分局命令去拘留某山村村民王某。原因是王某在 县城打伤一名公司职员。徐某与另一民警在执行拘留时发现王某只是一个未满14 周岁的少年,而且根本没有到过县城,显然是同名同姓搞错了。因为是上级命令, 他们还是将王某抓走。徐某对王某父亲说,我这是执行命令,是没有办法的,你们 赶快到公安局去说。
或政治任命,如总理、
部长等。
一般职公务员: 经考试
录用并适用公务员法。
2-2-1 我国法律条文中的公务员概念
宪法
刑法
赔偿 法
公务 员法
41 条 规 定 公 民 对 国 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批评、建议、申诉、 控告、检举以及依照 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
未出现“国家公务员” 概念,“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这一概念出 现了25次。如渎职罪 的主体就是“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