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检查和总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关于检查和总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
关于检查和总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总工会:
由李鹏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9号令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颁布五周年。
为进一步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让所有企业和全社会都来重视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全面检查和认真总结《规定》颁布五年来的贯彻执行情况。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初联合组织检查组,重点检查部分地区的企业和“三资”、乡镇企业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
检查内容见附件一。
二、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认真全面地检查和总结本地区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对贯彻《规定》过程中的主要经验、成效和问题等有关情况要写出工作总结报告,并填写《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三、各地区要认真组织经验材料,通过各种新闻媒介
予以宣传,并选送部分优秀新闻稿件。
稿件内容包括:贯彻《规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成效、经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事例;需要向社会呼吁的问题;需要披露的问题;以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建议等。
请各地区将工作总结报告、先进经验和有关宣传材料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底以前分别报送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
附件:一、检查提纲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9、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内容和保护措施,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安全与环境检查部为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禁忌劳动范围第四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六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臵;(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作者:王慧来源:《当代工人·精品C》2015年第03期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利益和特殊权益,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心关爱落实到位,公司工会女工委于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为使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而不仅仅是一家企业的情况,调查方式采用了联合相关兄弟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一并发放调研问卷,一线走访、个案访谈、座谈交流、问卷填报,后由我公司女工委汇总分析的方式进行。
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学习宣传情况自《特别规定》颁布后,参与调研的各单位工会女工委立即行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学习讨论、播放宣传短片、讲解重点内容等方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推动了关心爱护女职工、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良好氛围的进一步形成。
公司工会女工委组织两级女工委员进行集中培训,由山西省总工会干部学校讲师进行讲解,详细比较新旧规定的差别,使各级女职工工作者首先明确了新的要求,从而在工作中增强了主动性和针对性;有的公司等单位工会女工委深入班组,倾听女职工的意见与呼声,在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车间、班组,利用班前会、工余时间与一线女职工共同学习《特别规定》,在女职工中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为扩大《特别规定》在职工中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各单位工会女工委在“三八”期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报刊、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进行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
许多单位工会女工委设立咨询台、摆设宣传展板、购买辅导书籍、张贴宣传挂图,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为贯彻实施《特别规定》营造了浓厚氛围。
为促进女职工准确掌握《特别规定》的内容,组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所属单位组织知识竞赛为19个,参加答题并收到有效答卷18339份,其中,女职工参加学习和知识竞赛的比例达到在岗女职工总数的98%。
在各单位女工委认真细致组织下,答题的满分率达到99.7%。
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实施细则
职教中心项目部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体现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根据目前公司女职工的实际劳动条件和保健情况,经公司女职工委员会建议和公司有关部门商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实行以下具体措施:
一、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中“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凡在施工现场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由于工作需要,暂不能调做其他工作的,给予公假一天,公假由基层单位医务室批准条为有效,女职工享受公假均不影响本人的工资和奖金待遇。
二、建造职工浴室,按规定时间对女职工开放或至少每周对女职工开放一次,以解决女职工洗澡难的问题。
三、在适当的地方设置女厕所,解决女职工的实际问题,施工现场在设置简易厕所的同时也必须设置女厕所,发送女职工的卫生条件。
四、对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实行统一的标准,每月每人发放的卫生用品的费用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昆明女职工退休政策
二、退休条件
1.女性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55周岁;
2.在昆明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5年;
2.政策配套: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退休政策提供法制保障;
-推动退休政策与老年教育、心理健康、社区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发展。
十七、退休政策的未来展望与规划
1.政策展望:
-面向未来,昆明市应继续深化退休政策改革,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
-探索建立更加灵活、多元的退休制度,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政策规划:
-制定中长期退休政策规划,明确政策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提前退休的女性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国家和昆明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延迟退休:
-对于身体状况良好、自愿申请延迟退休的女性职工,经批准后可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的女性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实际退休年龄和工龄计算。
九、退休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政策:
-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参加工作,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女性职工,实行过渡期政策;
2.服务优化: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简化退休办理流程,减少职工等候时间;
-推广线上服务平台,实现退休业务的网上办理,为退休女性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十三、退休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1.政策适应性:
-退休政策应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女性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适时调整退休年龄、养老金等关键政策指标。
-政策调整应充分考虑女性职工的权益,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病防护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
3.编制依据3.1gb/t24001-xx《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3.2gb/t28001-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3.3gb50656-xx《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3.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6《管理手册》(a版)3.7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4.专业术语职业病。
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施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责与权限4.1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工作。
4.2生产副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护的分管领导,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组织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4.3技术质量部4.3.1是公司职业病防护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3.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4.3.3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4.3.4参加审查工程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3.5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4.4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信息反馈。
4.5项目部是本制度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5.管理要求5.1职业病防治方针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公司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2012年05月07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女工人。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险的作业或工种。
第七条经期禁忌从事下列劳动:(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等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2级(含2级)以上的作业;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第八条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及其它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风钻、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昆明市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章振国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行政,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认真清理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5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予公布。
附件:第一批予以废止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88)54号1988·72、昆明市涉外旅游饭店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88)89号1988·4·123、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昆政发(1988)143号 1988·6·184、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昆政发(1988)207号 19885、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88)243号 1988·9·286、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7、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复(1988)19号1988·3·128、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23号1988·4·159、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24号1988·4·15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会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63号1988·7·3011、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64号1988·8·3012、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88)77号1988·9·2013、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暂行规定昆政办(1988)80号1988·3·2014、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昆政发(1989)29号1988·2·415、昆明市关于举办临时性群众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昆政发(1989)198号 1989·9·316、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昆政发(1989)213号 1989·9·2117、昆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复(1989)2号1989·1·1018、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昆政复(1989)15号1989·3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年路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0)5号1990·1·1520、昆明市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0)39号 1990·3·221、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昆政发(1990)42号1990·3·1422、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的通知昆政发(1990)67号1990·3·20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供水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昆政发(1990)77号1990·5·3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90)151号1990·8·3025、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规程昆政发(1990)171号 1990·10·426、关于力口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的通告昆政复(1990)11号1990·3·1227、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昆政复(1990)21号1990·4·1728、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昆政复(1990)61号1990·9·1029、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管理办法昆政发(1991)64号1991·5·630、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昆政复(1992)87号1992·11·43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意见昆政发(1993)21号1993·1·932、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93)62号1993·3·2033、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1994·8·15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5)48号1995·6·163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4)56号1994·7·1136、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复(1994)14号1994·3·937、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号1995·12·2738、昆明市实行“过渡体制”期间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厂长、经理奖励办法昆政发(1995)51号1995·11·839、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的通告昆政复(1995)3号1995·2·740、昆明市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4号1995·2·1541、昆明市制止娱乐行业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5号1995·2·1542、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13号1995·3·2043、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昆政复(1995)33号1995·7·104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复(1995)35号1995·7·18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实行轮休制度的通告昆政发(1996)20号1996·6·146、昆明市消防管理办法昆政发(1997)26号1997·3 1847、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昆政发(1997)68号1997·10·9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入城的通告昆政发(1997)81号1998·1·149、昆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昆政复(1997)49号1997·12·9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8)16号1998·4·1d28069--020110cjk——结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章振国二00四年七月一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现行有效的251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中7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如下:1、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标准。
2、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14号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布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206号说明: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继续加强管理。
4、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3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5、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7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6、关于加强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99号说明: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执行。
7、关于对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作业的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74号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8、批转市滇管会《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69号说明:适用期已过。
云南女职工50岁退休新规
云南女职工50岁退休新规近日,云南省发布了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政策,即女职工可以在年满50岁时退休。
这一新规的出台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新规对女性职工和整个社会的影响,以及其背后的动因和实施细节。
一、新规背后的动因1. 人口老龄化问题随着云南省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退休年龄问题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云南省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提升,女性职工面临更长时间的工作压力。
因此,适当降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既可以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也能给予女性更多的生活和发展空间。
2. 优化就业结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职工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某些传统行业中,女性受到了年龄限制和身体状况的制约,降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可以为年轻女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优化就业结构。
二、新规对女性职工的影响1. 家庭生活更加稳定对于许多女性来说,工作和家庭的平衡一直是一项难题。
降低退休年龄可以让女性在家庭中更多地参与照顾孩子和家务,提升家庭生活的稳定性。
此外,女性也可以利用更长的自由时间,有更多机会追求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提升个人素质。
2. 解决职场性别歧视在某些行业中,女性职工常常面临着职场性别歧视问题。
降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可以为更多年轻女性提供就业机会,减少职场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进步。
三、新规的实施细节1. 提供相应的退休金制度为了保障女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云南省将建立健全的退休金制度。
女职工在50岁退休后,将根据实际工龄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获得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2. 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了让女职工更好地适应退休后的社会生活,云南省将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女职工顺利过渡到退休后的生活,为她们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
结语云南女职工50岁退休新规的出台,不仅是一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优化就业结构的政策举措,也是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保障和促进。
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为全面了解我市对女职工权益实现特别是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一步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研的通知》(省女工委字[xx]8号)文件精神要求,市总于xx年5月至7月组织全市女工委深入各基层工会进行调研。
共走访工会干部、管理人员、一线职工、未婚和已婚各层面女职工365名,调查以座谈会、实地走访、填写调查表等形式进行。
每家企业发放调查问卷20份,34家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680份,回收有效问卷 672份,有效率为98%。
此次调研我们重点对非公企业(国有14家、非公企业20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研情况如下:(一)总体情况近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贯彻和落实。
一是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广大女职工的呼声。
这次被调查的大部分企业生产运作情况正常,效益良好,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基本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都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规范,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同时签订了女职工专项合同。
能基本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
能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孕、产期辞退女职工现象发生,劳动关系较为和谐。
(二)主要问题当前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女职工组织在其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问卷调查和走访女职工情况看,主要有: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女工干部兼职的比较多,不能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为女职工说话、办事上。
对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培训、法制教育不是很到位、休闲时间缺乏健康、有序的管理。
XX市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调研报告
XX市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调研报告XX市贯彻实施《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调查报告——XX市政协工会界、妇女界联合调查组为及时了解我市贯彻实施《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进展情况,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召集市直相关单位的部分工会及妇女界别的委员,在市政协常委市总工会副主席让青、市政协常委市妇联副主席陈凤的带领下,于XX年8月18日—24日分别深入到市直相关部门、XX市经济开发区、园林和杨市等地,就各地贯彻实施《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开展了调查走访和问卷座谈活动。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状况(一)全市宣传贯彻新《规定》的概况。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今年3月8日正式颁布施行,市总女工部翻印下发500本新《规定》单行本,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举办培训班、新《规定》讲座,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通过广泛宣传新《规定》内容,促进了经营者全方位了解《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条款,女职工全方位知晓个人应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与此同时,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迅速行动,积极开展平等协商、修改女职工专题集体合同大行动。
江汉油田管理局工会将于9月份出台规范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细则,将措施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强制性。
从区域看,西城区比园林城区的执行力度要大,效果也好于园林城区。
(二)全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落实情况。
今年4月份《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的通知》(鄂财行发[XX]10号)与《规定》配套,明确规定女职工卫生费每月不少于20元的发放标准,市总工会迅速拟文转发,但市财政迟迟没有转发执行。
目前企业基本落实到位,但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没有一家落实到位。
市远达公司、金澳科技、晶鹏纺织、永安药业、华润化肥、XX制药、潜龙药业、亚利服饰、江赫医材、仙桥化工等企业工会通过和行政协商,根据文件精神对女职工专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所属1224名女职工卫生费已调至每人每月20元,极大维护了女职工特殊利益,深受广大女职工的好评。
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七条 政府及其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民政、司法、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受理。对举报或者控告进行登记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调查。对已受理的,应
(三)处理。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向工会就整改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对拒不改正或不答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后1个月内书面反馈查处结果。如拖延不办或者不按时限反馈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督查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市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四)督促。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有关案件查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尽快整改。
(五)归档。用人单位确已改正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作出处理的,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写出报告,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批准归档。
(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处理的情况;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情况;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大家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13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1989.09.21【实施日期】1989.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1989年9月21日昆政发〔1989〕213号)第一条为使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聘雇用的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干部分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职工劳动保护专职干部。
30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
各级工会,要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属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等,应协调一致(以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凡属我市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招用女职工。
第六条凡在我市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身体健康的女性公民,应同男性公民有同等就业、入学、招工、招干的机会。
不得以提高入学分数及考工分数等办法限制录取女性公民。
第七条禁止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违者按劳力字〔1988〕22号文件《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单位,应自办或联办托儿所、幼儿园,并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1989年1月20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
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三、四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28•【文号】银办发[2004]121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6月28日银办发[2004]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两法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要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建立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制度。
每年组织一次妇科普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妇科普查项目包括妇科内诊、B超检查、阴道脱落细胞涂片检查、乳腺外科检查、乳透检查等,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女职工不同生理时期增加相关项目的检查。
该项检查费用从职工所在单位的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建立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制度。
为女职工统一投保地方总工会推出的乳腺癌、宫体癌、宫颈癌、卵巢癌四项特殊疾病互助保险一份。
该项保险费用从职工所在单位的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所在单位应对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予以报销。
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上述费用从职工所在单位的经费中列支。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七条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其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第八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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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更年期,如身体确不能继续从事原有工作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适当调换工种,妥善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限期整改。在接到限期整改通告后,不积极改正,继续坚持错误做法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理。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当地劳88)333号文件执行。
9、女职工生育后至婴儿一周岁满,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并减少相应时间内的计件和定额任务。
第五条 凡属我市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招用女职工。
第六条 凡在我市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身体健康的女性公民,应同男性公民有同等就业、入学、招工、招干的机会。不得以提高入学分数及考工分数等办法限制录取女性公民。
第七条 禁止招收和使用女童工。违者按劳力字〔1988〕22号文件《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 女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单位,应自办或联办托儿所、幼儿园,并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每班在40~100人的单位,可设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第十条 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
(一)经期保护:
1、各单位分管妇女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均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建卡率应达100%。对严重经痛或月经过多,坚持劳动有困难,经医院诊断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高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井下,装卸,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及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应纳入企业的升级、考评、评优等一并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
昆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明市卫生局
昆明市总工会
昆明市妇女联合会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干部分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职工劳动保护专职干部。30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各级工会,要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属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等,应协调一致(以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3、对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原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等及其化合物,以致危害其神经、血液系统、重要脏器和下一代健康的岗位。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4、对孕期女职工,原从事经常性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作业的,应尽可能减轻劳动强度或调换工种。
5、对确因工作原因(有单位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导致二次以上自然流产(包括死产)的,应暂时调换工种,安排其它劳动。
10、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在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1、国营企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生育基金统筹的,按市政府昆政发(1989)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定额及计件工作量的,应减少一小时的工作量,工资照发。
7、女职工产假为90天(不含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休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对从事上述劳动的女职工,应给予1~2天的月经期例假,工资照发。或是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换做其它工作。
(二)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1、对在孕期的女职工,单位应积极支持女职工做好产前定期检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应计算在劳动时间内,有定额和计件工作量的,应相应减少定额和工作量。
2、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的铅、苯、汞、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及超过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聘雇用的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该单位给予受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有关女职工保健的问题,按(1987)昆卫妇字第14号文件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0921(颁布时间)
19890921(实施时间)
20010714(失效时间)
昆政发[1989]213号(文号)
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使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