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验收技术规定》(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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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技管[2014]33号附件《机车车辆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铁运技管[2014]33号附件《机车车辆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一:小、辅修机车验收具体要求及程序附件二:机统——82内燃机车小、辅修验收记录铁运分公司机务段:根据铁路行业公布“机车段修规则及技术管理规程”之规定,型机车,于年月日时,经第次修完毕,经过检查合格并予以验收。

机车入库时间年月日时分机车验收时间年月日时分接车人驻段验收员(签字)机车司机长(签字)交车人小、辅修工长(签字)附件三:铁路货车验收员验收范围一、全数验收具体范围如下:1、整车落车包括厂修、段修、辅修、临修及其他重要改造内容。

2、重要零部件(1)厂修:轮轴、转向架落成、车体钢结构(2)段修:轮轴、转向架落成、车体钢结构(3)组装修轮对(4)其他:上级规定的改造项目关键工序。

二、抽样验收1、抽样验收具体范围见下表:2、 其他 闸调器大修附件四:车辆验收记录于1956年铁道部长批准车辆段验收员 对该段修竣的 修(修程) (车型) 货车进行验收并编制本记录。

收之。

已按照规定涂打相关标记,制动装置已检查和试验。

各零部件的装配我已检查,认为上述车辆完全按 检修规程和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技术条件修竣,我承认该车统-33此记录由车辆段验收员编制三份:一份交公司机辆部,一份转交车辆配属单位,一份自存。

车是适合运用。

车辆段验收员(签章)说明:1、凡厂段修竣车辆验收合格后编制本记录。

2、本记录按修程分别编制。

附件五:机车、车辆验收报表年月以下机车、车辆已检修竣工,并经验收,确认技术状态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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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机车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浅议机车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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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产品落成质量合格确认向对机车产品生产全过程实行质量监督, 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作的适宜性 、 符合性、有效性监督转
出高质量的产品。这就要求验收人员的业务水平也要随着技术进步 而进步, 才能满足车辆检修工作的需要。要积极组织对验收人员有 针对性的培训,重点提高验收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性的业务培训;
质量问题日趋突出的情况下 ,再采用这种 “ 事后把关”的做 法,显然已不能适应机车验收工作的需要。
而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保证公正性原则应做到:监督检 验机构必须独立对外开展检验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受 产需双方利益和责任的影响。 要用立法手段对检验机构的资
格 、条件做出规定 。 并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
件检修等 ,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确保检修质量, 保 证体系科学地介入;监督检验机构 的人员素质、 计量检测设 备和环境条件等方面都必须同所承担的检验任务相适应,从
可能因返工修理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浪费;验收人员 不易掌握检修能力的变化, 对于控制质量处于被动地位,削 弱了验收人员对保证和提高质量的主观支配作用。随着国民 经济的发展,列车载重和速度不断提高,对机车要求必须做 到作用性能可靠、安全、耐用。在机车检修任务日益繁忙,
式有以下缺点: 事后把关往往忽视质量内含,容易漏验隐含
的质量隐患;现代机车检修生产组织是高度严密的、 高效率
的、程序化的专业化的集中修 ,一旦在最后发现不合格 ,就
是。科学性是指监督检验机构出示的数据要准确; 公正性是
指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检测数据,对产品进行评价。为
了保证科学性, 检验机车及重要件所需零部件质量、 设置机 车检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点、 控制影响机车安全的重要配

(完整版)《技规》

(完整版)《技规》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

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运装管验[2009]《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管理办法

运装管验[2009]《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管理办法

运装管验[2009]《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管理办法运输局运装管验 2009 运输局:基础部: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中国北车、南车股份有限公司,铁道部沈阳、北京、太原、南京、武汉、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各铁路局机车、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中铁特货公司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齐齐哈尔、北京(南口)、天津、唐山、太原、大同、济南、青岛、常州、柳州、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大连、北京(二七)、西安、洛阳、兰州、襄樊、株洲、株洲(时代)、资阳机车验收室,铁道部驻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北京(二七)、石家庄、包头、西安、南京、铜陵、武汉、广州、株洲、眉山、重庆、贵阳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昆明、襄樊工务机械车验收室:附后管验处马云岭 41195机车车辆验收合格证办法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此页无正文)机车技术验收处:机械设备处: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的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机车车辆零部件装车使用,保证铁路运输安全,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制定了《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前发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的管理,防止假冒产品验收合格证现象,防止伪劣和不合格零部件装车使用,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重要零部件实行上线准入制度,凡纳入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的重要零部件,销售前均须经过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发《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

第三条凡纳入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的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无铁道部指定的验收室签发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一律不准采购,不准装车使用。

铁路车辆验收规程

铁路车辆验收规程

铁路车辆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车辆是完成铁路运输的重要设备,为适应铁路运输需要和发展的要求,铁路车辆必须质量良好、性能可靠。

第二条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铁路车辆及重要配件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条铁路车辆、配件的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铁道部一贯坚持和不断强化验收制度。

第四条铁路车辆、配件的验收部门,是经铁道部授权按照国家、铁道部和有关行业的法规、标准、规章进行质量监督的派驻机构,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认证,对产品进行验收并对其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发生重大质量纠纷时进行仲裁。

车辆验收人员是代部验收车辆、配件的代表,验收人员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以质量保安全和独立、严谨、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认证、验收、仲裁的职能。

第二章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第五条铁道部运输局是全路车辆、配件质量监督、认证、验收和仲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运输局内设专门机构(车辆管理验收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在各铁路局、工厂分别设立铁道部驻局、工厂车辆验收室。

它是铁道部派驻各局、厂的专职验收机构。

部驻厂车辆验收室在铁道部领导下、部驻局车辆验收室在铁道部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和执行厂、段及配件验收工作。

在各车辆段、局属车辆配件厂设铁路局驻段(厂)车辆验收室,在部驻局车辆验收室领导下,具体执行车辆、配件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各级验收室人员编制须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以验收产品的品种、项目、数量,产品科技含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部驻厂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和验收员;部驻局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或验收员。

部驻厂验收室定员的确定,由各工厂与驻厂验收室查定定员,报铁道部核备。

部驻局验收室定员由驻局验收室会同驻在局有关部门按有关文件查定,由铁路局审批,报部核备。

局驻段(厂)验收室主任、主任验收员和验收员,其定员由铁路局会同铁道部有关部门核定,并报部核备。

部驻局、厂,局驻段、厂验收室主任验收员、验收员在验收室主任领导下工作。

01铁运2009-161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01铁运2009-161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9‟161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中国北车、南车股份有限公司,铁道部沈阳、北京、太原、南京、武汉、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各铁路局机车、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中铁特货公司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齐齐哈尔、北京(南口)、天津、唐山、太原、大同、济南、青岛、常州、柳州、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大连、北京(二七)、西安、洛阳、兰州、襄樊、株洲、株洲(时代)、资阳机车验收室,铁道部驻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北京(二七)、石家庄、包头、西安、南京、铜陵、武汉、广州、株洲、眉山、重庆、贵阳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昆明、襄樊工务机械车验收室:为全面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队伍建设,严格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完善验收责任追究制度,发挥铁路机车车辆验收人员的职能作用,促进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的提高,铁道部组织制定了《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机车车辆是完成铁路客货运输的重要移动装备,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队伍建设,规范验收行为,提高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规范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属强制性监督。

验收制度是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铁路机车车辆验收机构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依法行使政府监管职责的专门组织,是铁道部的派出机构。

对铁路机车重要零部件安全监督管理的探讨

对铁路机车重要零部件安全监督管理的探讨

8 0・
科 技论 坛
对铁路机车重要 零部 件安全监 督管理 的探讨
齐行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开滦能源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 业分公 司, 河北 唐山 0 6 3 1 0 0 ) 摘 要 :本文在机车重要零部件安全监督 管理特点介绍的基础上 ,对机车重要零部件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所存在的 问题做 重点分 析, 针对铁路机 车重要零部件的安全监督管理作 出分析讨论 , 希望对各位读者起到一定的启发作 用。 关键词 : 机车零部件 ; 技 术监督 ; 机 车验收 大 的变化 。以往验收室所 承接 的质检工作也完全交还 给了机务段 , 质量监督 、 技术认可和产品合格确认 是机车重要零 部件 监督 管 据笔者所知 , 各机务段成立时间不长 的质监部 门已经筹备 了专业质 理工作开展的几大 主要 内容 ,机车零部件安全管理 监督研究 的加 检人 员的配备 , 虽然“ 三检一验” 的制度能够贯彻落实 , 但是 专检这 强, 不管对于理论价值研究还是实践体 系的构建 , 这一研究工作 都 重要环节 的缺失问题仍 旧存在 。 有起到了不可替代 的作用。就 理论层 面而言 , 该研究活动的开展对 3 安全监督管理质量提高的看法和建议 于铁 路安全运输管理体制的完 善起 到了一定 的辅助作用 , 进而促进 3 . 1 监督范围的确定 了铁路机车验 收管理机构技术执法行 为的规 范 , 让机车验收管理部 《 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 ( 铁运[ 2 0 0 7 1 1 0 9号 ) 对铁路机车制造 、 门的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 从侧面促进 了铁路机车重要零部 维修相关 的技 术规章 、 制 度进 行了 明确 , 就此也确定 了机车验 收技 件的进步发展 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理论 的构 建完 善 ; 就实践层面来 术标准 , 让验收工作 的开展有 据可循 , 这对于机车重要零 部件 的安 说, 新型机车在 中国铁路不 断发展 的进程 中陆续投入使用 , 新产 品 、 全关键部 件监督管理范 围的确定而言 , 也是十分有利 的。 其中, 明确 新型号和新承制单位 的出现层出不穷 , 其工艺 和修程方 面的要求也 了对整体车轮 、 车轴 、 轮箍 、 轮芯 、 滚动抱轴箱体 、 轮对组 成 、 传力盘 、 从动齿轮 、 空心轴 、 空心轴套 、 车钩 、 橡 胶球 关节 、 缓 冲装置 、 已经不能够用传统 的监督管理方式来加 以衡量 。 那么要采取 怎样 的 传力销 、 应对措施来实现机车重要零部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强化 , 从 而使 牵引装置 、 牵 引电动机轴 、 构架牵引座 、 主动齿 轮 、 庄子组成 、 悬挂装 得机车重要零部件的产 品质量得到保证 。其 中, 笔者认 为验 收监督 置 吊杆 、 轴承和其相关 组成 、 连接销 、 悬 挂臂 、 悬挂 座 、 轴箱 轴承 、 轴 管理方法 的改革 , 势在必行。 箱拉杆 、 轴箱组成 、 转向架组成 、 齿轮箱及相关组成 、 基础制动装置 、 机车制动系统 、 走行部监测装置 、 制动软管 、 制动机及 控制阀 、 受 电 2 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 . 1 监督 范围的不 明确 弓、 自动降 弓装 置 、 增压 器 、 自动过 分相装置 、 列车运行监控 装置等 早在 2 0 1 0 年, 铁道部就下发 了《 关于改革铁路局机车车辆维修 重要关键安全部件把关 验收的严格控制。 验收体制的通知》 ( 铁劳 ̄ . [ 2 0 1 0 1 2 4 4 号文件 ) , 该通知文件 中明确 了 3 . 2部门监督 责任 和权 限的明确 铁道部驻铁路局与铁路局驻段验 收管理之 间的关系 。第二年 1 月, 《 关于改革铁路局机车车辆维修验收体制 的通 知》 中明确 了驻 铁路局又对机 车车辆维修验收体 制进行 了整改 , 原铁路部驻铁路局 段机车验 收室 的职责和权限 , E t 常工作职责包括产 品承制单位管 理 机车车辆验收改名 为铁道部委托铁路安全监督 管理办公 室验 收 , 而 体系的监督 负责 、 生产过程规范化 的评审 、 评审结果 的判定 、 监督 评 铁路局驻段验 收也改名为铁路安全监管办驻段 验收。《 铁路机车验 审执行前 的策 划等等 , 监督管 理期间 , 还 要注意各单位 部门及 内部 收规程 》 和机车制造修理 相关的技术规程文件是铁道 部驻局 、 厂机 组织之 间的控 制 、 协调 , 在被评 审部 门的整改结果报告 提交后进 行 车验收室验收工作 的基本依据 , 按照 管理执行 的具体 内容来制定对 确定 , 严格遵照评审工作相关规 定要求 执行任务。验收室的权限则 应 的验收技术标准验 收。 然而现行的验 收技术标准多是相关部 门 自 限定 于对驻 在段所执行的段修规程 内的机车修程 和相关部件修 理 定 而成 , 因此在 规程文件的局限性 、 权威性和质量监督 重点方面 的 验收 ; 在驻在段铁道部同意的前 提下 , 有资格对机车轻大修 、 大修结 差异 十分 明显 , 验收作用也受到了机车重要零部件关键验 收安全标 果进行验收 ; 经过部驻局机车验收室按部运输局机车验收室对机车 准认 知程度和质量监督力度不 一的影响 。随着验 收工作范 围的扩 重要零部件定点验收批件安排 的机车重要零部件进行验 收 ; 拥有对 计量 、 检 验的要求权 限 ; 产品相关技术资料查询 大、 验 收时间的不确定和工作量 的增 大 , 致使机车重要 零部件监 督 验收产 品提 出检测 、 范围的规划不够完善具体 , 监督 不到位 的现象时有发生 。 的权 限; 在 承制产品企业的机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监督 的 2 . 2验收环节部 门监督管理工作 的不到位 前提下 , 若 出现 与基本要求标准不符 的产 品, 有权利拒绝验收 。 《 铁路机车验收技术规定》 中明确 指出 , 各单位负责机车重要零 3 . 3验收质检管理规划 部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据具体执行 内容制定 “ 铁路机车产品 产 品承制单位 将《 机 车重要零件 产品请检单 》 以电子 邮件的形 验收指导书” ,指导说 明中应该针对验收工作人员在执行铁路机车 式发送至验收室 , 获取该产 品的验收批准 , 验收工作人 员完成信息 导入机务验收系统 。验收人员在从验 收系统 中导 出请 检记 产品质量检测 、 技术认可及合格确认 的工作进行指导 、 规范, 其文件 核实后 , 的工艺性要求 较为突出。 但就 目前验收部 门监督管理的工作状况来 录到 电子设备后 , 直接进行 现场验收 , 对 产品检修 的具 体状况实 时 看, 由于作业指导程序制定的不完善 , 导致其广泛应用出现阻碍 , 对 记录 , 确定检验合格后打印相关合格证 明。在 电子设备信 息完 成验 于机 车车辆 验收监督管理程序 而言 , 缺少最基本 的理论依据 , 不利 收信息的导人 步骤 ,并且合格证 的信息也上报至上级验收部 门后 , 于管理验收工作的开展 。 机车重要零部件信息库 的数据信息将全面更新 , 而机 车重要零 件库 2 . 3质检作业程序规划不准确 的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辨别真伪 。这样 的验收管理规划 , 既提高 虽然 中国铁路行业发展时间较为久远 , 但在质检作业程序 的规 了工作效率 , 也使得机车零部件 的产品质量得到保 障。 划方面 因为存 留一定 的历史 问题 , 机务段 没有设 置质检部 门 , 若产 参考文献 品在质检范 围内,驻段机车验 收室还可 以分担一部分 的质检工作 , 『 1 1 李辉林, 郭卫 东. 关于机 车验收工作的派驻性与段本体的一致性通 这样 的产 品质检流程其实是不符合规程的。 铁道部为 了解决这一问 解『 J 1 . 铁 道技 术监督 , 2 0 0 5 ( 6 ) . 题, 在2 0 0 7年就 向机务段提 出成立质检科 的要求 , 然而这一要 求的 【 2 谭 劢. 浅议机车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J 】 .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 0 0 9 ( 4 ) . 实施过程中遇到 了一些困难 , 并没有实现整改 目标 。 《 铁路机车验收 技术规定》是在驻局验收系统改制之前公 布实施 的一项验收规程 , 机车验 收重 点转 移后 , 机 车验收工作的质量必然会有所 提升 , 而机 车检修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也会更 为系统 、 全面 。铁道部现设各专 业验收 岗位 的工作 内容和分量在验收体制改革执 行后都发生 了很

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

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

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车辆是铁路客货运输的重要运载工具,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确保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全面完成铁路车辆产品验收工作,建立健全车辆验收组织机构,建设验收队伍,强化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改进验收方法,突出过程监督,严格产品准入,控制质量源头,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铁道部设立专门组织机构(称为铁路车辆验收系统)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实施监督验收。

第三条铁路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和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两个分支机构。

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

第四条对铁路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职责,属强制性监督。

验收制度是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本规定所述铁路车辆产品是指铁路车辆(包括铁路客车、动车组、货车)的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六条本规定所述验收是指车辆验收人员代表铁道部,依据产品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评价,对铁路车辆产品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对铁路车辆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铁路车辆产品进行认可和接收。

第七条车辆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的代表,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者。

第八条车辆验收人员要遵照“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原则,履行“审核评价,监督控制,认可接收,沟通反馈”的职能作用,落实“独立公正,科学规范,诚信自律,求实创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的工作方针,实现“确保产品验收质量,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可靠的装备保证”的工作目标。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2007)109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2007)109

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机车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基础装备,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

为了加强铁路机车产品验收工作,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履行铁路机车产品的验收职责,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机车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维修和使用的各型铁路机车(包括救援用轨道起重机)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三条铁路机车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准予许可生产、维修或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政府职能,属强制性监督。

第四条铁路机车验收部门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产品依法行使政府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专职机构。

第五条铁路机车验收人员是铁道部依法对铁路机车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代表。

第六条铁路机车产品实行上线准入制度。

按国家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铁路机车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七条对机车产品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机车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管理手段,机车产品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铁路机车产品生产、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承制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铁路机车产品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坚持严谨、公正、求实的原则,树立和发扬“严谨、求实、热忱、和谐”的验收作风,认真履行“监督、控制、认证、确认”的验收职能。

第九条本规定是机车验收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依据,是铁路机车验收系统依法验收、规范行为、建设队伍以及明确铁路机车验收系统与被监督验收企业之间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十条铁路机车验收工作在铁道部的领导下,实行铁道部、铁道部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以下简称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研究所)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厂机车验收室)和铁道部、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局机车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机务段(厂)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段机车验收室)的验收管理体制。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国铁科法〔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九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25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九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等2个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进一步规范了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107号文件。

《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废止。

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

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7〕109号关于印发《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铁道部各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为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加强铁路机车产品验收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铁道部组织对原《铁路机车验收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铁路机车验收规程》(铁运〔1999〕90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车竣工验收记录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机车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基础装备,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

为了加强铁路机车产品验收工作,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履行铁路机车产品的验收职责,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机车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维修和使用的各型铁路机车(包括救援用轨道起重机)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三条铁路机车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准予许可生产、维修或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政府职能,属强制性监督。

第四条铁路机车验收部门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产品依法行使政府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专职机构。

第五条铁路机车验收人员是铁道部依法对铁路机车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代表。

第六条铁路机车产品实行上线准入制度。

按国家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铁路机车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七条对机车产品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机车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管理手段,机车产品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铁路机车产品生产、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承制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铁路机车产品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坚持严谨、公正、求实的原则,树立和发扬“严谨、求实、热忱、和谐”的验收作风,认真履行“监督、控制、认证、确认”的验收职能。

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49号

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49号

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正文:----------------------------------------------------------------------------------------------------------------------------------------------------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49号2008年12月11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机车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机车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的1001蒸汽机车、1002内燃机车、1003电力机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铁路使用的铁路机车,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型号机车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的机车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运输局负责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生产的机车已取得铁道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二)申请人应具有与申请机车相类似的铁路机车生产资质。

新设立的机车生产企业主要投资人应当具有连续3年以上生产铁路机车经历;(三)申请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四)申请人应具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且具有其合法使用权;(五)《生产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六)整车和主要零、部件按规定进行的型式试验合格;(七)整车和主要零、部件通过技术审查或生产质量认证;(八)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九)具有能够保证机车批量制造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十)具有能够保证机车持续批量制造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十一)具有能够验证机车制造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十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用户服务体系;(十三)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路机车技规部分资料

铁路机车技规部分资料

第130条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

逐步推行单司机值乘。

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131条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1.机车的牵引、走行、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照明和信号标志,行车安全设备。

2.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见第10表;采用单元制动器的制动闸瓦与轮箍踏面的缓解间隙为4mm~8mm。

第10表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车型|活塞行程(mm)DF4、DF4B、DF4C、DF4D、DF5、DF8|74~123DF7、DF7B、DF7C、DF7D、DF7G、BJ|50~90ND2、ND3|70~110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mm。

4.轮对:(1)轮对内侧距离为1353mm,允许偏差为±3mm;(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mm,并无碾堆;(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mm;(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mm,深度不超过1mm;(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11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mm及其以下,由铁路局规定);第11表序号|机车轮箍踏面类型|测量点与踏面基线之间距离H(mm)|轮缘厚限度(mm)1|ST2|10|33~232|JM1、JM2、JM3|10|34~233|锥型踏面|11.25|33~234|JM|12|33~235|DJND|12|33~24(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mm的磨耗型踏面时,其磨耗深度不超过10mm。

5.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主发电机、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

6.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和主、辅控制电路。

第132条机务段对入段机车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轴温报警装置)、弓网检测装置等,应进行检测、维修,并对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析。

铁路机车验收规则

铁路机车验收规则

铁路机车验收规则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1979年11月10日,铁道部总则第1条铁路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产工序,建立健全验收工作,是保证机车质量,确保运输和行车安全的重要一环。

各铁路局和机车制造、修理、配件工厂,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2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按照部颁的机车、配件的制造、修理有关规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机车和配件。

并且,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1979〕189号文件第十八条“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以确保机车、配件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3条验收工作要贯彻用经济法则来管理经济的原则,注意经济效果,促进厂、段好中求多,好中求快,好中求省地完成机车、配件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

第4条认真执行国发〔1979〕189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标准化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是生产技术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政治经济待遇与其他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

对工作成绩显著或作出重要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5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与有关单位主动联系,充分发挥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岗位责任制的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努力,保证验收规则的正确贯彻。

验收人员须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认真把关,又要积极攻关,并协同所在单位搞好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

第一章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第6条铁道部为了加强机车、配件的质量管理,在铁道部机务局设立机车验收室,负责全路的机车、配件验收工作。

各铁路局、工厂分别设立铁道部驻铁路局、工厂机车验收室,它是部派驻各局、厂的专业验收机构,负责管理与执行各厂、段的机车、配件验收工作。

铁道部技术规章目录(截至2009年12月31日)

铁道部技术规章目录(截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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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DF8 型内燃机车大修规程 东风 8B 型内燃机车大修规程 北京型内燃机车大修规程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铁运〔2008〕215 号 铁运〔2008〕215 号 铁科技[1998]65 号 铁运〔2008〕215 号 铁运〔2008〕215 号 铁运[1999]79 号 铁机[1990]187 号 铁机[1993]44 号 铁机[1994]107 号 铁运[1999]169 号 铁运[2002]83 号 铁运[2000]85 号 铁运[2005]132 号 铁运[2000]91 号 铁运[2004]137 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铁道部令第 29 号 铁科技〔2008〕205 号 铁科技〔2008〕222 号 铁科技〔2009〕116 号 铁科技〔2009〕212 号
起草部门
科技司,运输局 科技司,运输局 科技司,运输局 科技司,运输局 科技司,运输局
技术规章编号
TG/01-2006 TG/01A-2008 TG/02-2008 TG/03-2009 TG/04-2009
二,专业系统规章目录(137 个) 专业系统规章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车务
1 2 3 列车运行图编制管理规则 货物列车编组计划规则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铁运〔2008〕206 号 铁运[2002]85 号 铁运〔2008〕235 号 运输局调度部 运输局调度部 运输局调度部 TG/CW101-2008 TG/CW102-2002 TG/CW103-2008
文件编号
铁运[2004]137 号 铁运〔2008〕215 号 铁运〔2008〕215 号 铁运〔2008〕213 号 铁运〔2008〕215 号 铁运〔2008〕212 号 铁运〔2008〕214 号 铁运〔2009〕146 号 铁运〔2009〕146 号 铁运〔2009〕146 号 铁运〔2008〕229 号 铁机函〔1993〕436 号 铁机函〔1996〕156 号

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规则

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规则

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工务机械车是铁路线路施工、养护的重要移动装备,其产品质量状态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

为规范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验收行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提高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的造修质量,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保障,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铁运[2009]16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实施验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道部)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责,属强制性行业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是指进入中国境内铁路用于线桥隧设备维护检测的各类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等工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

重要零部件是指涉及行车安全和影响主要技术性能的零部件。

验收的对象包括铁路工务机械车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的制造和维修,并以产品的行车安全性能和主要技术性能认可为验收重点。

第四条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机构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工务机械车产品依法行使政府监管职责的专门组织,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工务机械车验收人员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对工务机械车产品造修质量实施监督验收的代表,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者,属于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遵照“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履行“贯彻执行、监督控制、合格确认、沟通反馈”职责,坚持“独立公正,科学规范,诚信自律,求实创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的工作方针,实现“确保产品验收质量,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可靠的装备保证”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按规定取得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行政许可的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必须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派的专业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

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

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总则铁路机车(包括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及各种动力车,以下简称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和装置,是保证铁路运输畅通、安全正点的重要设备。

为加强国家铁路机车的技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铁路机车科研、制造、大修单位在从事国家铁路机车(含零部件,下同)产品科研、制造、大修时,国家铁路各级机车管理、运用、维修部门在采购机车(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和从事机车运用、检修、技术改造时,必须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管理的原则和程序第1条机车及其所安装零部件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我国铁路运输需要,具备较高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耐久性,不断提高少维修、免维修的程度,方便检修,保证零部件的通用互换性。

第2条根据铁路运输需要,可在国产机车上装用进口零部件,对进口零部件的技术管理,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3条机车技术发展要贯彻“生产一代、试制一代、开发一代”的原则,既要保持产品技术(设计和工艺)的相对稳定,又要有必要的技术储备。

机车技术发展要充分考虑技术上的继承性。

第4条新型机车、主要零部件的研制开发,应按照立项、技术设计审查、样机试制、地面试验、运用考核、鉴定定型的程序进行。

零部件的研制开发过程中,视其结构、技术的繁简程度,在保证研制产品技术性能、可靠性前提下,经立项审批单位批准后可省略某些环节。

第5条新造机车必须按经铁道部批准、现行有效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含铁道部正式批准推广的技术加装改造项目)。

新造机车装用的零部件必须采用经铁道部验证、批准的生产厂家的定型产品。

如其零部件需要改进,应按本规则第! 条的规定执行。

第6条既有运用机车的技术改造必须按照立项、技术设计审查、样机试制、地面试验、运用考核、鉴定或评审定型、小批量改造、全面推广的程序进行。

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的繁简、成熟程度,经批准后可省略某些程序。

经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机车大修范围。

第7条新研制的零部件必须做充分的地面试验,根据其先进性、实用性安排装车试验;装车试验一般不超过三台机车,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繁简程度确定足够的运行考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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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批意见作为验收依据。 第八条 机车产品验收的权限和义务 (一) 验收机构有权对所验铁路机车产品及其实现要
素提出计量、检测、检验要求。 (二) 验收人员有权查询承制单位包括设计、工艺文
件在内的技术资料,对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 责任。
(三) 在一定时期内同一承制单位的产品连续发生同 类质量问题时,验收机构经报部主管部门核备后,可做出暂 时停止装车使用、拆除或不准出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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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列车供电装置输出特性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 机车试运行验收项点及质量要求 1.机车限界、车钩中心线距轨面高度及“三态”作用、机 车轴重等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2.机车照明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3.安全行车装置作用正确,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4.机车牵引、制动、换向装置作用正确。 5.各速度、温度、压力、电流、电压参数显示正确,符 合技术标准规定。 6.牵引特性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7.制动特性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8.过渡装置作用正确,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9.牵引电动机各支路电流分配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10.机车过分相装置动作正确。 11.机车各机组运转正常,零部件及管路连接、密封状 态良好。 12.轴箱轴承、抱轴箱轴承、牵引电机轴承温升符合产 品技术规定。 13.走行部各主要部件状态良好。 14.热态下各回路绝缘电阻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 15.机车试运里程、负荷、速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机车落成验收项点及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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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使用。 第六条 对铁路机车产品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产品虽经验收合 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铁路机车产品生产、维修单位(以下 简称承制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 机车产品验收依据 (一) 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的标准、有关技术条 件(规章、规程、规范、规则)、图样、标书、合同、部令、 文件、电报等作为验收依据。 (二) 机车产品验收,以规定程序认可的设计图纸、 技术文件及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产品已经部级评审同意批量 生产,其重要结构、零部件的设计图纸需要更改时,应征得 验收室同意后,报部技术主管部门核批;技术依据不足时, 工厂可编暂行技术文件,征得验收室同意,报部核批,作为 暂行验收依据。 (三) 机车产品维修按有关维修规程验收。尚未制订 维修规程的机车产品,由承修单位、铁路局参照设计图纸、 技术文件和其他相关规程,制订暂行办法,征得验收室同意, 报部核备,作为暂行验收依据。 (四) 若机车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没有明确数据 和具体规定,或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由承制单位制定暂 行技术文件,征得验收室同意后报部技术主管部门核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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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动机性能试验及停放制动试验 2.机车试运 3.机车限界试验 4.车顶设备安装 5.车体底部设备安装 6.电线路布线、导电铜排安装以及连接和绝缘状态 7.柴油机燃油、滑油管路及连接状态 第十条 铁路机车产品须经承制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 格,并具备完整的检查试验记录和规定的各种有效合格证 件,方可提交验收。
(六)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许可、铁道部 和有关行业规章及有关规定的铁路机车产品,各级验收机构 有权拒绝实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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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机车安全关键部件及安全关键验收项目执行 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
机车安全关键部件应包括: 1.车轴、整体车轮、轮芯、轮箍、轮对组成、滚动抱轴箱 体、从动齿轮、空心轴、传力盘、传力销、空心轴套、橡胶球关 节 2.车钩及缓冲装置 3.构架及牵引座 4.牵引装置(牵引杆、拐臂、连接杆、牵引销、拐臂销) 5.牵引电动机轴、转子组成、主动齿轮、轴承和其组成、 悬挂装置吊杆、悬挂臂 、连接销、悬挂座 6.轴箱组成、轴箱轴承、轴箱拉杆 7.齿轮箱及齿轮箱组成 8.转向架总成 9.走行部监测装置 10.机车制动系统、制动机及各阀、制动软管 11.基础制动装置 12.受电弓、自动降弓装置 13.自动过分相装置 14.增压器 15.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 机车安全关键验收项目应包括:
第二章 新造机车验收 第十一条 机车负载试验验收项点及质量要求 1.柴油机启动、升降速时间及波动幅度符合技术标准规 定。 2.主发电机外特性符合技术标准规定,限压、限流特性 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3.故障励磁参数、功率特性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4.启动发电机发电工况参数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5.机车各保护装置动作正确,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6.各机组运转正常,温度、压力及密封状态符合技术标 准规定。
铁路机车验收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产品验收工作,履行国务院铁 路主管部门对铁路机车产品的验收职责,为铁路运输安全提 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机车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 准予许可生产、维修或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实施质量监督、 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政府职能,属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铁路机车验收部门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产品 依法行使政府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专职机构。 铁路机车验收人员是铁道部依法对铁路机车产品行使质量 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代表。 第四条 铁路机车产品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坚持严谨、公正、求 实的原则,认真履行 “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合格确认” 的验收职责。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产 品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铁路机车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
(四) 验收机构有权对承制单位铁路机车产品生产过 程涉及的设计、工艺文件、工艺装备、检测设备、质量检查、 人员技能以及质量责任制等进行监督,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 响因素未得到及时解决,经报部主管部门核备后,验收机构 有权决定对相关铁路机车产品停止验收。
(五) 验收机构有权对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在铁路 机车产品生产现场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查询,监督中发现 的管理问题或影响因素未得到及时解决,经报部主管部门核 备后,验收机构有权决定对相关铁路机车产品停止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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