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类型探讨
建筑施工企业直营项目模式探析

建筑施工企业直营项目模式探析为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部于2002 年 1 月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并于2006 年12 月将其修编升级。
《规范》明确了项目参与主体的责权利配置,优化了风险机制,助于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其中,项目经理责任制是项目管理实施的两项关键制度之一。
然而,由于实际操作环境与《规范》理想假定之间存在脱节,使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实际应用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先结合建筑企业实例理清直营项目模式的本质和实施要点,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后以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建筑企业与建设项目的耦合关系,对现状进行反思;最后探讨保障直营项目顺利实施和企业盈利的举措。
1 从建筑施工企业实践述直营项目模式的具体实施明确直营项目模式是准确执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前提。
直营,顾名思义是由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特点是统一资本、集中管理。
直营项目模式,指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以责任目标承包为主要内容,按照公司总体控制,经营授权管理的模式组建项目部,由公司对项目涉及人材机的消耗、资金调配、动态成本、质量安全等进行全方面管控,公司职能部门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工作下达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项目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统一于公司。
以某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凡是由公司参与跟踪、投标并中标的项目均实施直营项目管理模式。
在整个实施过程,公司确保项目处于受控状态。
其运营模式图1 所示。
作为建筑企业常见的两种项目运营模式,直营项目与内部承包的区别如表1 所示。
然而,由于该企业对项目经理责任制和直营项目模式认识的不足,使企业和项目部之间的耦合关系发生偏差,出现一系列实际问题。
①项目经理选聘机制不健全。
企业人力资源的匮乏弱化了竞争力度,导致企业处于处于被动地位,项目经理选择欠谨慎,缺乏尽心尽力管项目并对项目经营成果承担相应责任的人,为项目经理违规埋下后患。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的演进与出路

本文系 21 0 0年 度 国 家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地 产 质 量安 全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项 目编 号 :O F 0 0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房 ( IB X 7 ) 料 作者简介 : 王建 东 , 杭州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国锋 , 江东 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杨 浙 民商 法 硕 士 。
①
王利明 :合 同法研究 ( 《 第一卷 ) , 》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2年版 , 5 。 第 7页
3 9
施 工 企 业 内部 承 包制 的 演进 与 出路
斥 在合 同法 范 围外 . 至 是 法 院范 围外 。 高人 甚 最 民法 院法 ( ) 『9 5 2 研 发 18 ] 8号 《 于加 强 经济 审 关 判 工作 的通 知》 2条第 2项 指 出 :许 多企 业 内 第 “ 部 的经 济 纠纷要 求法 院受 理 这类 纠 纷原则 上应 由企业 或其 上级 主管机 关处 理 业 内部 的承包 企 纠纷 . 大部 分 应 由企业 或 其 上 级 主管 机 关 调处 . 极 少 数违 反 法 律 . 必须 由人 民法 院受 理 的 , 民 人 法 院应 予 受 理 最 高 人 民法 院 18 ” 9 7年 。 l 2月在 给 新 疆 维吾 尔 自治 区 高级 人 民法 院 的 电话 答 复 中也 陈述 了 同样 观 点 :企 业 内部 因承 包 合 同所 “ 产 生 的纠纷 人 民法 院是 否受 理 问题 . 尚无 明确 的 法律依据 , 目前仍 应 按 我 院 法 ( ) [9 5 2 研 发 1 8 ]8 号 通 知 中 的精 神 办理 到 1 9 ” 9 8年 . 浙江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 的《 民事 审判 疑难 问题讨 论 纪要 》 浙 高 ( 法 『9 8 2号 ) 19 ] 中甚 至 还规 定 :企 业 内部 的分 支 “ 机 构 或 职工 受 企 业 指 派 为完 成 企 业 内部 经 济 责 任 制而 与企 业发 生 纠纷 的 . 因双 方属 不平 等 的 民 事 主体 . 故该 纠纷人 民法 院不应 受 理 。 ” ( )发 展 阶 段 二 随着 建 筑 业 的 飞速 发 展 与 市 场经 济 的不 断 深人 . 传统 的施 工管 理模 式 中 的弊端 1益 暴露 出 3 来 . 出表现 为 : 目经理 拿 固定工 资 , 难最 大 突 项 很 限度 地 发挥 其 积 极 能动 性 . 作效 率 不 高 : 工 同时 工 程 管 理过 程 中 . 及 大量 的资 金 进 出 . 目经 涉 项 理 很容 易 背离 职业道 德损 害施 工企 业 的利 益 。 所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模式探讨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模式探讨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是加强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种合理的承包模式应从资源投入、承担的风险、绩效水平这三个主要因素来考虑各成员的利益分配。
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模式进行了探讨。
标签:施工企业;内部承包;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发包范围包括:土建、装饰、安装等单位工程和门窗、防水、保温等专业工程以及资金、劳动力组织、物资供应、设备采购或租赁等生产要素。
探讨内部承包模式就是要研究相互联系的内部组织或个人管理,重点研究各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效益,关系到如何有效调动各成员的合作极积性,关系到企业总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和谐满意。
施工企业目前采用较多的内部承包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责任承包责任承包的特点:项目所需资金、物资、劳务及专业分包等生产要素由企业组织并控制,项目部按照企业意图组织项目实施,企业对项目部进行绩效考核。
责任承包的优点:企业对项目部的管控力度大,可较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在企业规模较小或企业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的情况下能有较好效果。
责任承包的缺点:企业投入的管理成本高,项目部自主经营权较小,容易错失获利良机,出现管理失误责任不易划分。
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很多国有企业都有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而出现较大管理漏洞的失败教训。
第二种是全额承包全额承包的特点:项目所需资金、物资、劳务及专业分包等生产要素由项目部按照市场化原理组织和控制,项目部承担项目全部风险和获取完成上缴后的全部收益。
全额承包的优点:企业投入的管理成本较低,收取固定回报,项目承担所有风险,能充分调动项目部的极积性。
全额承包的缺点:1、由于项目部承担的风险大,所以向企业上缴的回报低;2、不利于发挥企业优势组织各生产要素的供应链管理;3、不能真正做到风险转移,项目风险一旦超过项目责任人的承受能力,还得由企业承担项目风险,项目所获得的回报与承担的风险实际上是不对等的。
内部承包责任制之法律基础探讨

国内不少省份 的高级人 民法 院经过反复思考 及论 证之后提 出 了 自己的见解 , 以指 导各级 法院审 判实践 。如福 建省 高院在 2 O O 8 年《 关 于审理建 设工程 施工 合 同纠纷案 件疑 难问题 的解 答》 中第 问便就如何认定施工企业 内部承包合 同的性质 与效 力问题做 出 解答 , 认为 “ 承包 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 的全部或 部 分工程施 工所签订的承包 合 同为企业 内部承包 合 同, ……承包 人 仍应对工程 施工过程 及质量等 进行管理 , 对外 承担施工合 同的权 利义务” 。而 2 0 1 2年 4月浙 江省高 院亦 在《 浙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民事 审判 庭第 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若 干疑难 问题 的解答 》 ( 以下简称《 浙高院解答》 ) 中就内部承包责任 制给 出
内部承包 责任制之法律基础探讨
刘 波 唐 静 刘 文 文
( 杭 州师范大 学法 学院 3 1 0 0 1 6 )
筑法》 、 《 建设
工程 质量 管理 条例》 等、 商 法类 法 律如 《 公 司法》 及 最 高 院与 各 地 高 院 的“ 司法解释 ” 等 零星规 定 中 , 探 寻 内部承 包责任 制 是 否是 符合 法律规 定 的合 法 经营 管理模 式 。
越级 、 超范 围和挂靠 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 转包和违法分包行 为等 在 内的九项违 法违规行 为 , 并对各 种违法违规 行为 的判定给 出标 准, 其中转包行为是指 “ 承包单位 对工程 不派 出项 目管理班 子 , 不 管理质量 、 安全 、 进度, 不 依约履 行施工 义务 , 全部 转包 、 以分包 名 义将工程肢解后 分别转 包给他人 的行为 ” ; “ 违法分 包包 括未在 承 包合 同中约定 或经建设 单位认 可的分包 工程 、 施工 总承 包单位 没 有 自行完成建筑 主体结 构施工 , 分包 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 以 及分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的行为 ; 挂靠行 为的判定条件 是“ 资产 的产 权( 包括所有权 、 使用 权 、 处 分权 、 受益权等 ) 联系、 统 的财务管理 、 人 事任免和调 动 、 聘用 手续 ” 。只要满 足上述 条件 之一 的, 可排除挂靠行为 。 ( 二) 内部承 包合 同不属 于《 解释 》中规 定 的无效 建设 工程施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思考

一Hale Waihona Puke 建 筑企 业 内部承 包的 法律 思考
合 同双 方 当事人 按平 等 民事 主体 来对 待 , 受 理 并 内部承包合 同纠纷 。 如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 建 设 工 程施 工 合 同纠 纷 案件 适 用 法 律 问题 的解 释 》浙 江省 高级人 民法 院 民事 审 判第 一庭 《 于 、 关 审 理 建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纷 案 件 若 干 疑难 问题 的解答 》 山东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于审 理建 筑 工 、 关 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 等都对处 理 内部 承包 合 同纠纷 作 出 了规 定 ( ) 二 建筑 企 业 内部 承包 责任 制 的优 势 我 国对 建 筑 企业 实 行 严 格 的 从业 资格 和 资 质 等级 管理制 度 . 自然人 不 能独 立 承接 建筑 工程 ( 除农村中农 民 自住房建造外 ) 由此规范了建筑 . 市 场 的准 人 资 格 . 也 减 缓 了建 筑业 的 发 展 步 但 伐 些人 完全 有资 金 、 术 、 理 能力 和广 泛 的 有 技 管
浅谈工程勘测项目经理责任制与内部承包

合同管理应设立专职人员 , 才能保证合 同管理 的正 常开展 。项 目经理应与合 同管理人共 同参 加合 同 的谈判 , 合同的交底和合同的评价等工作 。
项 目收尾 阶段 是 项 目管理 全 过 程 的最 后 阶段 ,
任务和责任也很不相 同, 但都是致力 于实现工程勘 测项 目的质量总 目标 。本 文主要探讨建设工程勘 测 的项 目管 理 。
2 工程勘测项 目管理的概念
工 程项 目是 指 为完 成 依 法 立 项 的新 建 , 建 , 扩
本 目标控制, 三项管理一一安全管理 , 同管理, 合 信 息管 理 , 授权 范 围内协调 与项 目有关 各方 的关 系 。 在
制, 不断改进和提高项 目管 理水平 , 促进 建设 工程
项 目管理科 学化 、 范 化 、 度 化 和 国际 化 , 现 可 规 制 实
持续发 展 。
高工程建设项 目 管理水平 , 提高建筑企业 的经济效 益, 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 。但是 , 由于该制度 比较依 赖项 目经理 的个 人 能力 , 目经 理 水 平 , 表 了企 项 代
障 , 团资源整合 ” 集 为运行 机制 , 搞好企 业 内部承 包 。项 目内部 承 包 责 任 制 是 发 展 比 较 成 熟 的企 业
普遍 采用 的经 营模 式 。
6 工程勘测项 目管理的风险与控制
建设 工 程项 目管 理 风 险是 指 可 能 出现 的影 响 项 目 目标 实 现 的 不 确 定 因素 。施 工 方 应 建 立 风 险 管 控体 系 , 确各 层 管 理 人 员 的管 理 责 任 , 少 不 明 减 确 定 因素对项 目的影响 。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包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工程项目中,总包和分包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包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方,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
总包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要求,并落实到具体的各个工作环节中。
总包单位应承担项目的总体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安全投入和资源配置、项目安全组织和协调等职责,确保项目的整体安全生产工作。
分包单位是在工程项目中承担具体工程任务的单位,也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者之一。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任务中。
分包单位应承担工程任务的具体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安全操作和施工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等职责,确保工程任务的安全进行。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共同协调和解决项目中的安全问题和风险,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双方应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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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包工程制度

领导包工程制度一、总则为更好地规范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包工程概念包工程是指由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工程标准及工程质量要求,对工程的全过程承担责任并按一定的价格对工程进行承包的一种形式。
四、包工程的管理1. 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负责包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2. 包工程项目经理应了解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包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3. 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做好包工程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期的达成;4. 包工程项目经理应认真制定工程的质量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5. 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做好包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的经济效果和利润;6. 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报告包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情况,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五、包工程的责任1.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2. 承包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并保证工程的使用性能符合要求;3. 承包方应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4.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收取报酬,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造价;5. 承包方应认真履行包工程合同,保证工程项目交付和验收。
六、包工程的监督1. 公司内设包工程监督组,负责对包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2. 包工程监督组应定期对包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3. 包工程监督组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包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工作进展;4. 包工程监督组应对包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
七、包工程的验收1. 包工程项目完成后,需经过验收方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2. 验收方应根据包工程项目的工程内容和工程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3. 验收报告应明确包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并对承包方进行评价和奖惩。
工程总承包模式探索研究

工程总承包模式探索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1.4 论文结构安排 (6)二、工程总承包模式概述 (7)2.1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定义与特点 (8)2.2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演变过程 (10)2.3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范围与优势 (11)2.4 工程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模式的比较分析 (12)三、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理论基础 (14)3.1 市场经济理论 (15)3.2 系统工程理论 (16)3.3 风险管理理论 (17)3.4 经济学理论 (18)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施策略 (19)4.1 项目策划与选择 (21)4.2 合同管理与签订 (22)4.3 组织结构设计与优化 (23)4.4 风险控制与应对 (24)4.5 项目收尾与总结 (26)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典型案例分析 (27)5.1 国内典型案例分析 (28)5.2 国际典型案例分析 (29)5.3 案例对比与启示 (30)六、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挑战与对策 (32)6.1 市场竞争压力与挑战 (33)6.2 法律法规滞后与完善 (35)6.3 企业能力提升与人才培养 (36)6.4 政策支持与引导 (37)七、结论与展望 (38)7.1 研究结论总结 (39)7.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41)7.3 研究不足与改进 (42)一、内容概览本论文旨在对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以期为建筑行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介绍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定义、特点和优势,分析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和应用现状。
通过对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工程总承包实践案例进行研究,总结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运作模式和成功经验。
本文还重点探讨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如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等,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本文还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分析了支持工程总承包模式有效运行的保障措施。
工程质量责任承包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承包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 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应选择合格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负责,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质量管理1.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整个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2. 设计单位应进行设计交底,确保施工单位准确理解设计意图。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
4. 监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施重点监控。
四、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施工操作规程,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
3. 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封闭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4.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建设单位有权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采取停工、返工等措施。
3. 对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相关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建单位。
施工企业推行合伙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制刍议

合伙项 目生产 的债 权 、债 务对外 由施工 企业承担 ,对 内由合 伙人
按 内 部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责 任 , 企 业 对 业 主 负 责 , 合 伙 人 结 企 业 负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 为 便 于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进 行 内 部 经 济 核 算 而 设 立 企 业 管理与被 管理 的 非法人组 织 内部结构 。 推 行 合 伙 项 目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制 的 指 导 思想 是 ,按 照 建 筑 市场 激 烈 竞 争 的 需 要 , 利 用 一 切 可 利 用 的 资 源 ,积 极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 以 合 伙 为 龙 头 ,承 包 为 纽 带 这 , 逐 步 形 成 规 模 经 济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进 而 促 进 建筑施 工企 业整 体效益 的提 高 。 进 ~ 步 深 化 和 发 展 合 伙 项 目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制 的 意 义 是 : 广 开 门 路 , 快 速 融 资 , 解 决 企 业 自有 资 金 不 足 , 走 出 因 工 程 承 包 大 量 资 金 常 常 而 足 够 的 抵 押 , 商 业 银 行 不 给 予 贷 款 困境 , 增 强 企 业 经 济 能 力 和 经 营 实 力 ,从 容 应 对 激 烈 竞 争 的 建 筑 市 场 ,有 利 于 促 进 企 业 把 管 理 的 基 点 落 实 到 项 目 E, 利 用 一 切 可 利 用 的 资 源 , 保 证 生 产 要 素 的 投 入 , 有 利 于 促 进 企 业 内部 管 理 结 构 及 其 经 营 结 构 的 调 整 和 优 化 。 推 行 合 伙 项 目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制 的 目的 是 :提 高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整 体
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系列

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系列
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系列是指在施工项目中,由总承包商与负责特定工程分项或专业工程的子承包商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大型施工项目,其中包含多个专业工程或分项工程,需要由不同的子承包商负责。
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系列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承包商与子承包商之间的主合同:主要包括工程范围、施工方法和时间、工期和进度、付款方式等内容。
2. 子承包商之间的子合同:用于明确不同子承包商之间的工作分配和协作方式,其中包括工作范围、工作进度、材料供应等内容。
3. 总承包商与每个子承包商之间的单独合同:这些合同用于详细说明每个子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工作要求等,以及与子承包商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条件。
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系列的优势包括:
1. 灵活性:通过将整个项目划分为专业工程或分项工程,并与不同的子承包商签订合同,可以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整个施工项目。
2. 专业性:每个子承包商都能够专注于自己的专业领域,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3. 分工合作:通过明确各个子承包商之间的工作分工和协作方式,可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误差和冲突。
总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系列是一种有效管理复杂施工项目的方式,能够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与“内部承包”的本质浅谈

调, 各联营方管理水平 、 职业道德的参差不 齐给财务 管理带 来 了前所 未有 的挑 战 , 也给企业 带来 了前 所未有 的诉讼 风险, 特别是一些 国家投资项 目。为规 避风险 , 搞 清联营项 目和内部 承包的区别尤为重要 。 关键 词 : 建筑施工 ; 挂靠 经营 ; 内部承包 中图分类号 : F 8 3 2
别只是在于, 内部承包 的承包 主体 , 是本单位人员 ; 而“ 工程挂靠” 的承包人 , 则是外部人员。权利义务 的趋同性 , 在实践 中, 让人很难 区分 “ 挂靠经营 ” 和 “ 内部承包” 。
“ 挂靠经营” , 就建筑 企业 而言 , 是 指允许一个
施工企业或他人在一定期 间内使用本企业 的名义 ,
人员 , 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的, 视 同转包行为。这些 官方观点 , 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 了前述关于“ 挂靠经营” 与“ 内部承包” 大同小异 的
错误理解。 :
2 挂靠经 营与内部承包 的本 质
会计准则中所指 的联营企业 , 是指投资者对其 具有重大影响, 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 司或合营企业 ,
窦安 民
( 兰州国资投资 ( 控股) 建设集 团有 限公 司, 甘肃 兰州 7 3 0 0 3 0 )
摘 要: 随着建筑企业不断 的发展 , 经 营方式不断 的改变 , 建筑企 业要 想在 市场上 站住脚 , 就 必须有新 的思路 、 新 的
创新 , 联营项 目就随之诞生 。从近几 年的社会现象来看 , 所谓 的联营项 目其实 就是 “ 戴 帽项 目” , 并 不是真正 意义上 的联 营项 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 , 联 营挂靠 项 目又不 可避免 , 由于建 筑市 场 的不规 范与 国家政策 调控 的不协
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指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安全生产承担的责任和制度安排。
以下是一般的责任制安排:
1. 管理责任: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安全主管等,并明确管理层级,确保相关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和责任。
2. 人员培训责任:施工总包单位需组织相关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且不得安排不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关施工工作。
3. 监督责任:施工总包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及时整改隐患。
4. 安全设施责任: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 应急救援责任: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6. 安全文明建设责任:施工总包单位需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文明施工意识,促进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总的来说,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管理体系,旨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的演进与出路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的演进与出路*王建东杨国锋**摘要: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产生于工程实践并逐步发展而来,法律上经历了从否认到逐步认可的过程。
本质上看它是公司承包制度在有资质要求的企业中的变通,这一制度满足了当前建筑业的需求,广泛存在于并还将在很长时间内大量存在于工程实践中;然而内部发包人的“控权”要求与内部承包人的“放权”需求之间的冲突、内部发包人监督监管义务的履行保障、内部承包制与挂靠之间的界限等问题不能有效解决,该制度将很难发挥出应然的效果。
市场需求催生法律制度,正面引导这一模式的发展,划定内部发包人的监督管理义务与内部承包人自主经营权的界限,保证内部发包人监督管理义务落到实处,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监督监管义务挂靠合同效力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将施工单位与内部承包人有效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了内部承包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了企业的效能。
表面上看,它符合激励与效率的原则,是对施工企业管理的创新,然而如果深层次的冲突与法律层面的争议不能有效解决,这一模式将会严重损耗现有建筑法律制度的效能。
下文结合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的演进与当前面临的困惑,试图探寻这一制度的出路。
第8 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1987 年的《规定》有当时的背景,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施工企业推行内部承包更多的是解决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经营者获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1995 年的《办法》中要求项目经理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它的本意是将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确立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上的各项权利、义务及责任。
“由企业及企业的车间与工人之间订立责任制合同,这些都只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措施,是一种生产管理手段,当事人之间仍然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应属于劳动法等法律调整,不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施工单位制度有哪些类型

施工单位制度有哪些类型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制度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专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工程管理的需求,施工单位制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1. 总承包制度总承包制度是指由一个承包商或总包商来承包整个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
在总承包制度下,承包商承担工程全过程的责任,包括工程质量和工期等。
总承包制度的优点在于方便管理,责任清晰,但也存在着单位实施难度大、风险较高等问题。
2. 分包制度分包制度是将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个专业工程,并由不同的分包商承担相应的工程内容。
分包制度有利于发挥各分包商的专业优势,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然而,分包制度也容易导致工程管理的复杂性增加,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
3. 分段承包制度分段承包制度是将建筑工程按照施工进度或工程内容划分成多个段落,分别由不同的承包商承担责任。
分段承包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施工风险,提高工程进度,但也容易导致工程管理的碎片化和协调难度,需要加强项目管理能力。
4. 自发承包制度自发承包制度是指建设单位直接聘请专业施工队伍来承担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
这种制度下,建设单位需自行协调各项施工工作,承担更多的管理责任。
自发承包制度适用于一些小型工程或特殊项目,但也容易出现施工管理混乱、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
结语以上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施工单位制度类型,不同的制度类型适用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建筑管理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制度,并加强项目管理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共赢。
介绍一种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新办法

介绍一种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新办法
张西振;韩传悦;等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1991(000)006
【总页数】1页(P8)
【作者】张西振;韩传悦;等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供销社;山东省莒南县供销社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
【相关文献】
1.浅析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 [J], 缪亚平
2.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类型探讨 [J], 刘波;杨翠兰;邓林
3.完善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是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措施 [J], 李中胜
4.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类型探讨 [J], 刘波; 杨翠兰; 邓林
5.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 [J], 杜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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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企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及问题分析

工程承包企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及问题分析发布时间:2022-12-20T03:56:37.740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15期8月10批次作者:宋世峰[导读] 作者在本文中分析目前项目管理现状的情况下对宋世峰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 467000【摘要】作者在本文中分析目前项目管理现状的情况下对工程承包企业项目管理责任形式、责任目标以及企业项目管理实施、核算等机制的建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项目管理现状问题责任实施1 工程承包企业项目管理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1.1 行业推广面增加,市场扩容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工程总承包试点以来,全国已有200多家建筑业企业开展了工程总承包业务。
建筑业企业从开始单一的施工分包、施工总承包逐步发展到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在开展工程总承包初期,一些企业的承包额只有上千万元,目前不少企业已有能力承担几亿乃至几十亿项目的总承包。
1.2 境外项目大幅增长,项目管理飞速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外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业务由劳务分包发展到工程承包,年完成业务额跃居世界建筑出口服务前五。
目前在我国建筑业对外投资的工程中,实行BOT项目的也已有300多个,普及面在建筑业企业工程承包施工组织中达到90%以上。
形成了“总部宏观调控,项目授权管理,专业施工保障,社会力量协调”的工程项目管理基本框架。
同时我国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方面又存在着明显的不足:(1)管理体制未理顺。
承包管理的概念模糊不清,以致有人认为,承包管理就是施工费再加管理费,就是管理费的“扒皮”承包方式。
“小业主、大监理、总承包”的管理理念未得到根本理解和贯彻。
对诸如FIDIC合同模式、CM模式、NC模式、BOT/PFI模式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无法面对国际竞争。
(2)业主行为不规范。
由于业主建设目的、筹资方式的不同,以及业主行为的不规范,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导致压价承包、垫资承包、随意分包、拖欠工程款乃至索要回扣等不利于项目承包管理的有效开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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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类型探讨摘要作为在建筑行业实践中萌芽并发展壮大的内部承包责任制,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根据内部承包人的不同内部承包责任制亦形成不同的模式,如总公司与分公司模式、母公司与子公司模式等,类目甚为繁杂,但由于缺乏相关规定界定何为合法的模式,内部承包模式鱼龙混杂,甄别何为真正合法的内部承包责任制何为披着合法的外衣而行挂靠、转包的之实的非法模式,实乃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以施工企业内部在册职工型内部承包责任制及分支机构型内部承包责任制两种类型构建合法合理的内部承包模式。
关键词内部承包责任制在册职工型分支机构型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杭州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zx130********。
作者简介:刘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杨翠兰,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邓林,杭州师范大学2009级知识产权091班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71-02一、施工企业内部在册职工型内部承包责任制内部在册职工内部承包责任制,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之后将其发包给本企业内部员工,约定由员工负责施工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文明现场、资金使用、财务成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之施工企业经营模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实践中鲜有对在册职工型内部承包人进行规制,但笔者认为想要跻身为适格的内部承包人,企业职工当然地须具备如下与其合法身份相对应的条件。
(一)内部承包人应当具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在内部承包责任制中,之所以要求内部承包人必须由项目经理担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现行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要求由项目经理担任内部承包人。
关于施工企业如何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我国经历了漫长的改革历程:1983年,国家计通过项目前期项目经理负责制;1988年,建设部推行建设监理制度;20世纪90年代原建设部发布《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让项目经理责任制这一法律术语初现端倪;2004年,建设部推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堪忧;紧接着2006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以下简称《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发布,《特别规定项目经理部是组织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并用大幅篇章细化了项目经理部以及项目经理的内容、职责等,至此,项目经理负责制有章可循且具可操作性,正式跻身为法定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
其二,内部承包人由项目经理担任是企业资质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实行严格建筑业资质制度。
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在相应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是申请相应资质”豍许可的必备因素,该规定同时规定“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豎,也即项目经理是申请相应施工资质的必备条件之一;原建设部的《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豏。
其三,项目经理的法定职责决定了内部承包人须由其担任。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规定,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编制、系统管理项目目标、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项目内部计酬办法以及归集工程资料、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均由项目经理实施,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签订活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的选择和使用、物资供应单位的选择等施工过程中重要的管理、经营活动均须有项目经理的参与。
(二)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关系应成立于施工企业投标之前无论学界还是业界对于内部承包人的职工身份已形成定论,多数认为内部承包人为在册职工的必须是施工企业通过合法途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记录在册的企业员工,但对于此种劳动关系到底应于何时建立,不仅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亦无理论涉及。
由此导致的局面便是不少施工企业基于此在挂靠、转包事实形成之后表面上与挂靠人、转包方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成立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力证”用以掩盖挂靠、转包等违法实质,实为不该有的法律漏洞。
为避免不法分子规避法律,笔者认为有必要以施工企业组织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为分界线,将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劳动关系发生时间定于施工企业组织投标之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前置的施工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业等在内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及包括市政工程、商品住宅在内的公用事业项目等三类型,而仅第一方面便囊括了目前建筑行业内绝大多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说在此种情形下在我国境内进行建设活动是以招投标活动前置为原则,而以不进行招投标活动为例外,可见招投标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而笔者认为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关系须成立于招投标之前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其一,与身为内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的劳动关系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承包工程的前置条件。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企业……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豐,可见无论实施直营或其他经营管理模式的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的项目经理是其进行投标活动并承建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实施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施工企业自然应当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另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对于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内容“投标人应当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的规定中亦可以佐证在实施内部承包责任制时,在进行投标活动之前项目经理理当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其二,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是身为施工企业内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行使权限的前置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规定项目经理应具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的权限。
由此可见,若此时身为内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并未与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纵然具备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抑或是非凡的管理才能,却与施工企业并无半点关联,更无从谈起代表施工企业实质参与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活动。
其三,规定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成立于招投标之前可为有效区分并打击非法转包、挂靠等行为提供依据。
如本章前述,挂靠、非法转包等非法行为与合法的内部承包责任制主要区别之一便为施工企业的相对方的身份,挂靠、非法转包等行为的相对人通常是不具备施工资质亦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其他个人或单位,但为规避法律使得这些违法行为具备合法的外衣,施工企业通常会与相对人匆忙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而这项活动通常会在施工企业已将工程项目承建到手进而在进行转包、挂靠行为之时进行。
二、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型内部承包责任制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型内部承包责任制,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之后将其发包给本企业下属的分支机构,约定由分支机构负责施工而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文明现场、资金使用、财务成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之施工企业经营模式。
至于何为分支机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知由企业法人设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由设立它(们)的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而关于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与性质,笔者倾向于赞同分支机构是为隶属于设置它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分支机构经营资金来源于企业法人;由企业法人负责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如任命或聘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应与企业法人的经济性质相一致豑;分支机构亦当在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与在册职工类型的内部承包责任制不同的是,较具争议的是分支机构成为内部承包人的法理基础,而其中核心问题在于分支机构充当内部承包人是否对施工资质制度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
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发包给下属分支机构并未危及到建设工程资质制度,首先,下属分支机构承包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不属于《建筑法》明令禁止的借用资质情形。
根据前法“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豒;容易看出是借用资质的借用方应当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施工企业下属的分支机构却属于施工企业的组成部分,自然不属于这一行列。
同理可推知,由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担任内部承包人亦不属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第三人”豓的转包行径。
其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难发现,施工企业资质的具体内容是由施工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与此同时申请相应的资质施工企业所应提交的材料亦主要为以上几方面的证明材料。
而根据分支机构的主要人、财、物均是由企业法人提供这一特征可得知,施工企业提供给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构成施工企业资质的重要内容。
综上,在内部承包人为施工企业在册职工的内部承包责任制类型中,并非任何企业职工当然的具备成为适格的内部承包人的资格,而是应当由施工企业中在进行投标活动之前便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经理担任。
而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型内部承包责任制并不符合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身为内部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实质上是施工企业自身资质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未冲击到建筑行业的资质制度,更无从谈起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冲击,理当给予合法地位。
这或是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福建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赋予下属分支机构类型的内部承包人合法地位的深层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