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不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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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罪数不典型类型(ppt 34)

罪数形态-罪数不典型类型(ppt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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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惯犯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 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 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 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 形态。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 性; 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1)常业惯犯 (2)常习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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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数不典型类型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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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犯:不法状态继续则不法行 为继续(同时)。其他罪不法状态 单独继续。 继续犯不论持续时间 长短,只定一罪。 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 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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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继续犯: (1)非法拘禁,绑架,拐卖等侵 犯自由的犯罪。 (2)遗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等不作为犯罪。 (3)非法持有毒品,枪弹等持有 型犯罪。重婚罪属于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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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吸收犯:一行为被另一行为
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 只以吸收行为论罪。 特征:(1)数行为; (2)犯数不同罪; (3)吸收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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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入室抢劫的,预备行为触犯另一
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枪支又抢劫 的。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二、处断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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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的一罪包括下列类型:
实 质 的 一 罪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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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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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 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 罪形态。 (1)行为人始终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 罪故意 (2)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性质 相同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3)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 同一罪名(同种罪名)

论我国刑法漏洞之填补

论我国刑法漏洞之填补

论我国刑法漏洞之填补作者:张富强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0期【摘要】刑法漏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真正漏洞以及非真正漏洞,其中非真正刑法漏洞是值得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的,因为进行填补的方法一般是价值判断或者解释方法。

基于此,文章对刑法漏洞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简要的阐述,重点对非真正刑法漏洞的填补方法进行了分析讨论,希望为相关人员同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漏洞表现形式填补方法引言随着时代的变化,有些法律逐渐显示出其漏洞所在,导致法律出现漏洞的影响因素有多种。

例如,立法者在起初立法时,无法预想到未来时代的变化,因此导致其难以适用于变化着的社会模式;或者存在一些主观或者客观的法律解释,这些解释并不能体现法律的本身宗旨。

对于相关人员来说,面对实际发生的各种案件,应该不断的对法律的适用情况进行讨论,这样才能使得法律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1 刑法漏洞的表现形式1.1 犯罪主体要件方面的漏洞。

犯罪主体要件方面的漏洞是刑法漏洞表现形式中的一项,法律制定存在一定的疏忽或者社会发展情况更为复杂,都些都是使得法律规定中的犯罪主体过大或者过小的因素,从而使犯罪圈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要么不能保障人权,要么放纵犯罪。

以遗弃罪为例,一般认为,由于遗弃罪所涉及的扶养义务只包括亲属之间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就是与被遗弃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福利院等机构人员遗弃一些在福利院中没有生活能力人的情形,可以预见,这种情形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越来越多。

对行为人的此种遗弃行为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从社会危害性和预防犯罪等角度看显然是违背刑法旨意的。

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在于人们对遗弃罪犯罪主体的解读还局限于刑法的历史沿革、传统观念和以往的司法案例。

1.2 犯罪对象方面的漏洞。

刑法中对于犯罪对象的认定范围存在过于针对化的现象,这会导致对犯罪对象形成一种保护,在实际案例中,这种案件也确实存在,这就体现出刑法漏洞的弊端所在。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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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限制解释的例子

刑法限制解释的例子

刑法限制解释的例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刑法限制解释的案例分析》在刑法领域,往往会涉及到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应用,而这种解释通常是基于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裁决。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刑法限制解释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

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刑法第233条的案例。

根据这一条文规定,明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却依然进行交易行为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一起具体案例中,被告在超市购物时使用了一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其行为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辩称自己并不知道信用卡是伪造的,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法官最终认定被告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因而定罪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刑法第233条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主观故意的要求,而法官在适用该条文时,也必须对案情进行细致分析,判断被告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

这就体现了刑法限制解释在具体案例中的重要性,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刑法限制解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和对相关法规的确切应用,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刑法限制解释也为社会提供了对于信用卡盗刷行为的明确界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防范犯罪行为。

最后一个案例是关于刑法第235条的案例。

该条文规定,未经银行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取款或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一起具体案例中,被告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取款,并辩称自己是根据持卡人的授权行事。

通过调查和调查,法官最终得知被告并未取得持卡人的授权,因此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刑法限制解释帮助法庭将案情分析和法规应用结合起来,避免了对案情的武断和主观判断。

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和对案情的详尽调查,法官能够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保持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刑法限制解释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它为法官提供了在面对复杂案情时的指导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刑法概说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说刑法的概念

互相牵制,如何使两者协调应该说正是刑法理论 所
包含的一个核心问题。”
-
一一日本.大塚仁
-“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
-“十个罪犯逃脱也比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强”
-五、刑法的体系 •(一)刑法的体系的含义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或者说, 刑 法内容的排列和组合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总则、 分 则和附则。其中,总则和分则各为一编 •在每编之下,再根据刑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为 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二)刑法典的组成 -1.刑法总则(总则编) -刑法总则是关于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 围, 以及犯罪和刑罚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 这些规 范是定罪量刑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总则共分五章(章是总则和分则两编之下的 单位。刑法总则和分则各自独立设章),即: -A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B、犯罪一一犯罪的一般原理(成立要件) -C、 刑罚一一刑罚的一般原理(刑种、体系) -D、刑 罚的具体运用一一量刑、行刑制度 -E、其他规定
-3.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 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如1984年《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对假冒专利的 行 为追究刑事责任;1984年《药品管理法》第51 条规 定了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 《劳动法》第96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以暴 力、威胁 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的行为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4)但书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
-如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
罚的,可以免于悔过、赔礼 道歉、
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 者行政处

浅析刑法四要件理论的缺陷

浅析刑法四要件理论的缺陷

浅析刑法四要件理论的缺陷作者:靳洁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我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理论,是在新中国建国之初在民国时期法律全面废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借鉴学习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得出的,而我国的刑法理论又是以四要件理论为基础发展完善起来的。

随着时代发展,刑事案件复杂多样性的增加,社会大众对人权的进一步认知和追求,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部分学者开始反思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利弊得失。

关键词:四要件理论,犯罪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74-01作者简介:靳洁(1990-),男,汉族,山西大同人,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理。

传统四要件理论作为我国刑法的犯罪论部分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刑法框架的构建,与刑罚部分以及刑法分则内容有千丝万缕的关联性,然而我国的四要件理论存在以下缺陷:一、暗含有罪推定的色彩针对一个杀人行为,运用四要件理论,分别剥离出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所对应的要件看是否符合刑法规定,这实际上就已经推定这是一个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犯罪行为的四种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具体是什么,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在处理具体个案中,运用现行犯罪构成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把论证的结论想当然地当作论证的前提,通过先入为主地把某行为认定为犯罪,使之成为前提性条件,再反过来运用四要件证实犯罪确实是成立的,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是将涉案当事人置于罪名之下,进行生搬硬套,而非理性的思考行为的具体性质,案件中的具体事实。

二、不具备确定犯罪的能力四要件理论又称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然而,有些情况下即使满足四要件理论,仍然不能做出涉案当事人犯罪的结论,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此,犯罪构成理论在得出结论时是不完整不全面,甚至是待定的,这就不能通过该理论确定犯罪,然而该理论又确实是目前刑法中确定是否犯罪的唯一尺度,这就造成了自相矛盾的局面。

三、缺少负向限制条件犯罪四要件理论是通过正向证明一个行为是犯罪行为,缺少负向的反馈限制条件来排除犯罪的可能,就是学理界所主张的只存在入罪条件,缺少出罪条件。

刑法案例分析1

刑法案例分析1

.(一)李某致张某自杀案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

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

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

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李对张之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李与张在争吵中致使张产生服毒轻生的念头,虽然李没有用语言剌激张某服毒,但是,在发现张服毒之后,李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并独自离开了张,致使张在李家中这种特定的环境里得不到及时的抢救,更进一步陷入了危险的境地,最终死亡。

李某在特殊的环境下负有特救助义务,他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其消极的躲避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二).甲毒蛇案山民甲(擅自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到甲家,酒醉后洗手,被桶中蛇咬中毒,经救截去一臂。

问:甲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熟知毒蛇习性及危害,故置蛇在木桶内。

但却忽视了凡接触木能的人(自家人或外来人)都有可能被蛇咬伤的情况,且未作任何防范,终致乙被蛇咬伤。

乙的伤与甲的疏忽大意有必然有因果关系,甲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乙使火药燃爆案村民甲因为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15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

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

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居家数间房屋悉数被焚毁。

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甲所触犯的名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他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四)江某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告人江某在搬运站做过多年的三轮车搬运工,熟悉搬运工作。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一、前言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晚近20多年以来,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大环境中,在广大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作为法学重要部门的中国刑法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出版了数百部有份量的著作,发表了数千篇有份量的学术论文,全国性、地区性和部门性的学术研讨活动也非常频繁.谚云:“真理不辩不明”。

在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中,非常注意对争议问题的研究,并很好地贯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也正是这种学术争鸣的良好氛围推动着中国刑法学的不断发展,从而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通行的观点,中国刑法学由通论(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又合称为刑法总论,第四部分也称为刑法各论。

刑法总论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为研究对象,是整个刑法学体系大厦的基础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法各论部分有不少争议问题只是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具体化而已。

由于刑法总论本身的重要价值及其对刑法各论研究的指导意义,中国刑法学界一贯高度重视对刑法总论的研究,其中也特别注意对刑法总论中争议问题的探讨。

关于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研究广度与深度从一个重要的方面反映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活力。

本文仅就中国刑法总论研究中的一些主要争议问题做一简要的述评。

二、刑法通论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刑法通论(绪论)领域研究的是刑法学的概念、对象、体系、研究方法,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指导思想、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和刑法的效力等宏观的基础性问题。

这一领域研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有:(一)刑法立法指导思想之争在中国刑法和修订立法的过程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长期存在着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粗疏立法观与细密立法观之争.1.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之争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

经验立法观对中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影响非常深刻。

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明确地要求以过去的实践经验为根据,如对伪劣产品犯罪等一些已经有人建议规定的犯罪并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清华大学刑法学考研感悟与体会

清华大学刑法学考研感悟与体会

一、科目:刑法学,110分,个人觉得不甚理想。

其实最开始选择清华刑法主要是为了图省事,因为司法考试的刑法部分用的是清华大学老师的观点,考清华刑法就可以跟复习司法考试一起进行了。

去年有不少人都跟我说,建议我司法考试不要考了,因为时间总共就那么多,又要司考,又要考研,两个都想要,最终往往是两个都得不到。

就这个问题,我问过我的刑法老师,也做了一些思考,最终决定两个都考,当然作为代价,我放弃了北外英语学院给我们开的双学位(其实深以为英院的双学位价值真的有限,心中真正知道自己想走法律或法学道路而不是法律翻译的同学,不妨甩开这块鸡肋)。

整个二月和三月,我都是在看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四版,总论差不多一个月,分论差不多一个月,看着看着就欲罢不能了,张老师观点独到,论证清晰,反驳有力,得出的结论既符合刑法学中的大原则,也符合国民心中朴素的法感情,人们常说刑法学是正义的学问,可是究竟怎样达到正义的效果,张老师的教材里有答案。

在这期间,我还把张老师、周老师、黎老师前些年的论文找出来阅读,论文是对教材的补充,有的是学术争论,有的是提出新观点,有的是就新问题或者新法条作出法律分析,都是十分有益的法学资源。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复习业务课二,切忌对结论死记硬背,做机械的理解。

法学,不管怎么说,从某方面来说,是人文学科,而人文学科的基础就是逻辑学。

常言道:君子可欺以其方,难罔以非其道。

我们做学术类阅读,只有在对方说服我们的情况才能接受他的观点,如果不弄清论者的思维线索,只是单纯记住结论,那么这样的学习效果非常有限,而且尤其像清华大学刑法学这样其内部学术争鸣就十分发达的,要记住所有老师不同的结论,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只有先说服自己,然后才能给出出彩的答题,用该观点去说服阅卷老师。

重要教训,千万不要存着押题、碰运气的心态准备业务课二,因为你真的不知道它会考到什么边边角角的东西。

就刑法而言,我复习初试的时候压根就没怎么留意单位犯罪的问题,心想这种非典型犯罪,有什么好研究的。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1)内容摘要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主要如下:绑架罪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我国现行97《刑法》第17条第2款却未将绑架列入,是《刑法》第17条在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或者说是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多了罪字,等于把不够上述犯罪立案标准行为的排除在了转化型抢劫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规定的立法缺陷。

第九十三条规定遗忘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尽管《解释》明确了村官被“视为从事公务”时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七种情形,但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漏洞,教育附加费在“费改税”之前引发的管辖争议,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存在管辖缺陷。

除《解释》规定的情形外,村官在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也不能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存在漏洞的,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如: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性交易等,却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另外一个问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发生在金融机关的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节与嫖宿幼女罪等等,存在明显的法定刑不平衡。

我国现行《刑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简称97《刑法》,97《刑法》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它表明中国刑法已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轨道,97《刑法》实施后,其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也感觉到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这使我们在现实执法中感觉十分茫然,现就比较容易遇到的几个方面略加探讨:一、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笔者在办理一起绑架案件时发现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由此,开始注意我国现行《刑法》方面的立法缺陷,该案案情如下:某某网吧老板王某向张某某(男,17岁,某某中学学生)、刘某某(男,15岁,某某中学学生)索要二人因为上网分别所欠的106元、50元欠款,张、刘二人因为无钱还账,便一起预谋绑架刘某某的同班同学赵某某,然后向赵某某的父母索要400元现金,当天下午放学时,按照二人的预谋,由刘某某将赵某某骗到一个偏僻的树林,然后张某某手持水果刀胁迫赵某某,让赵给父母打电话要钱,并威胁赵某某回家不许说出二人情况,否则就杀了赵某某,赵某某在张、刘二人的胁迫下到一个公用电话亭打了电话……二人得到现金后将赵某某放走,赵对其父母说绑架自己的人蒙着面,不知道是谁,赵的父母看自己孩子回来也没向公安机关报案。

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

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

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一、本文概述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亦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与广义刑法相联系的,是广义犯罪概念;与狭义刑法相联系的,是狭义犯罪概念。

在中国,也叫刑事犯罪概念。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以及故意在其中的体系地位。

通过深入分析不法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以及故意在不法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试图为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精准应用提供参考。

本文将阐述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客观不法主要关注行为的客观方面,如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而主观不法则着重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等。

两者共同构成了刑法中的不法体系,对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故意在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故意作为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既是不法构成的要素之一,也是影响刑罚量刑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通过分析故意的内涵、特征及其在不法构成中的作用,揭示故意与不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本文还将对刑法中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将总结出不法认定的一般规律和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及其与故意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精准应用提供有益参考。

二、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的界定在刑法中,不法行为可以分为客观不法和主观不法。

客观不法,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这种违法性是根据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来判断的,如杀人、盗窃等行为在客观上明显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规范,因此被视为客观不法行为。

解读刑法中的典型犯罪案例

解读刑法中的典型犯罪案例

解读刑法中的典型犯罪案例刑法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和惩罚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刑法中,有许多典型犯罪案例被用来说明和解释相关罪名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件。

本文将围绕刑法中的典型犯罪案例展开解读,旨在深入理解刑法的实施和适用。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作为刑法中的重大罪行,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对于故意杀人罪案例的解读,可以带来对该罪行的全面了解和刑事责任的认识。

案例一:张某故意杀害邻居事实:张某与邻居李某存在长期纠纷,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捅伤,致使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具有主观意图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

而案例中的张某明显有杀害邻居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二、贪污罪贪污罪作为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罪行,严重破坏了公共权力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通过解读相关的贪污罪案例,可以对贪污罪行的性质及其应对措施有更深入的了解。

案例二:王某贪污公款事实:王某是某城市的政府部门的主管财务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多次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并将其转入个人账户进行消费和投资。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

而案例中的王某明显侵占了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玩弄欺诈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通过解析诈骗罪案例,可以对诈骗行为的手段和构成要件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案例三:张某以投资理财为名行骗事实:张某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声称自己可以提供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吸引了众多投资人的关注和投资。

实际上,这些投资项目是不存在的,张某仅仅是利用投资人的钱财牟取个人利益。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罪状问题探讨

罪状问题探讨

张明楷在刑法学的序言中说道:法律的解释并非真理的判断,而是价值的判断,不能被实施证伪,难以被实践检验。

也就是说,只要理论上能自圆其说,我们都可以接受。

但作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必然有主流的权威观点,如果太自出心裁,往往不能有圆满结果。

关于我们曾学习的法硕真题把交通肇事罪作为叙明罪状,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因为张明楷教授认为中国的刑法中不存在典型的空白罪状。

他认为典型的空白罪状只是规定“违反……法规的,处……刑。

”所以他认为空白罪状在中国不具有典型性。

例如,日本刑法第94条规定:“在外国交战之际,违反有关局外中立之命令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张明楷教授认为中国所谓的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他举得例子是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可以认为这是不典型的空白罪状。

按他的这种说法,又可以说交通肇事罪是不典型的空白罪状。

关于混合罪状问题,学者有赞同其存在的,也有不赞同其存在的。

还有学者虽然承认混合罪状,但是不承认混合罪状属于罪状分类的一种。

如,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条的“违反狩猎法规”,属于空白罪状;其他的描述,具有叙明罪状的典型特征,因此非法狩猎罪采用的是混合罪状。

但是,这并不是说混合罪状是一种单独的分类形式。

在司法考试三大本中是没有提及混合罪状的。

因为关于混合罪状的存在与否是存在争议的!所以我们认为关于空白罪状与混合罪状这些问题是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的。

你要按教材或者真题的答案来解答。

教参要以考试中心的分析为准,指南为辅。

(因为考试中心的分析是出题的依据,按它解答肯定不会出错的)我觉得考试中一般不会出现混合罪状问题,因为混合罪状理论是存在争议的。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第一章一、XXX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

(2)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

(6)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

(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

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

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普通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普通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

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总的体会是;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四、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五、正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六、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讲座心得2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刑法观点展示合集(三)

刑法观点展示合集(三)

刑法观点展示合集(三)刑法观点展示合集(三)瑞达刑法刘祥瑞达教育刑法讲师【写在前面】1. 本文整理了刑法中常见的观点展示,整体结构以【典型案例】以及相应的观点展示进行展开,但是为了说明,可能会补充以下方面的内容:①【缺陷】:法考刑法中常见的观点展示基本是一种传统理论,一种命题老师所坚持的理论,之所以提出新的理论,就是因为旧的理论存在“缺陷”,掌握“缺陷”部分,会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两种观点。

②【法条】:刑法本质上是一门解释学,部分观点就是因为对法条的理解不同而导致,要熟悉法条,再去理解理论分歧。

01是否承认片面的共犯?(一)片面的帮助犯典型案例:某日晚上,乙发现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甲将要侵入丙家盗窃,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为甲望风。

在望风过程中,乙发现丙回家,于是与丙聊天,拖延丙回住宅的时间,待甲窃取财物从丙家出来后,乙才离开,如何评价乙的行为?观点一:肯定片面的帮助犯的成立。

乙的行为与甲的盗窃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应将盗窃结果同时归属于乙的行为。

又因为乙具备帮助的故意,对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帮助犯)。

观点二:否定片面的帮助犯的成立。

只能单独评价乙的行为,但是单独来看,乙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片面的教唆犯(极为罕见,略)(三)片面的共同正犯典型案例:小丽暗恋小帅,无奈小帅钟情于小丽闺蜜小美,一日,小丽三人一起喝酒,小丽看出小帅欲灌醉小美后霸王硬上弓,为了成全小帅,小丽往小美的酒中放入药物(小帅不知情),小美昏迷后小帅顺利实施了奸淫行为,如何评价小丽的行为?观点一:肯定片面的共同正犯的成立。

小丽的行为对小帅的QJ结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应当将QJ的结果归属于小丽的行为。

又因为小丽具有QJ罪正犯的故意,应当认定为QJ罪的正犯(重要作用的共同正犯)。

观点二: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的成立。

小丽的行为不构成QJ罪的片面共同正犯。

但是其行为的确是为小帅的QJ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故可以认定为QJ罪的片面的帮助犯(不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的概念,但是承认片面的帮助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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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不典型白建军Ξ内容提要:刑法不典型的客观存在使刑事法治统一性、确定性的理解变得错综复杂。

从犯罪学视角对75个刑法不典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刑法中存在“总则趋轻,分则趋重”、“抽象趋轻,具体趋重”、“适用趋轻,法定趋重”等关系。

基于规范资源的供应也应遵循市场规律的原理,应使刑法不典型的测量和治理更加理性、科学。

关键词:刑法不典型 犯罪定义学 法律实证分析刑法现象可以分为典型的和不典型的两种。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不典型现象,怎样解决刑法不典型问题,是衡量刑法学功底的标志之一。

一、刑法不典型的概念较早关注这个问题的储槐植教授把刑法不典型称为刑法例外。

本来,例外通常与规律相对,但储槐植教授提出,当刑法例外变成普遍现象时,例外背后有何规律可循,便应当得到学术关注。

〔1〕这种哲学高度的洞察,使刑法不典型现象的研究一开始就获得了厚重的内涵。

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谓刑法不典型是指,与抽象刑法概念、规范、原则之间内容上相关,方向上相反,并与其代表性现象之间距离较大的刑法现象。

所谓内容相关就是指,同质的不同刑法现象之间相伴随而存在的关联性。

例如,无过当防卫制度,只能是相对正当防卫有限性而言的不典型,不能是相对紧急避险有限性的不典型。

所谓方向相反就是指,相关的刑法现象之间相互对立、矛盾,不典型与典型相悖。

仍以无过当防卫为例,无过当防卫以防卫无限性构成了对正当防卫有限性的对立面。

最后,所谓距离较大就是指,刑法不典型是不标准、不常见、不相似的刑法现象。

比如,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本形态。

但是,刑法又规定惩罚预备行为,实・311・Ξ〔1〕在储槐植教授看来,诸如正当防卫、从旧兼从轻、保留流浪罪等等,都可以视为刑法例外。

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页以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际上表明特殊情况下不标准的犯罪构成也可成罪。

又如,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溯及既往,相对这个原则而言,刑法所承认的“从旧兼从轻”就是个不典型。

在统计意义上看,此类不典型现象在整个刑法中毕竟不是大概率事件,因此,刑法不典型又是不常见的刑法现象。

还有,构成犯罪要有行为,而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流浪罪,就是仅凭身份治罪的例证。

所以说,具体的刑法不典型现象是很难重复出现的现象,因而很难找到完全相同或者相似的不典型现象。

还应指出,刑法不典型不仅是个立法现象,更是个司法现象。

例如,在安乐死没有被合法化的情况下,如果某医生的确出于对病人的同情及家属的恳求,对无法医治的绝症病人实施了安乐死行为,结果被依法治罪。

这种故意杀人罪的不典型,就是刑法不典型在法律适用中的表现。

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刑法是对统一性、一贯性、一致性、确定性具有很高要求的法律门类。

然而,刑法不典型现象的存在,使刑法这些品性的理解变得不那么简单了。

二、刑法不典型的类型当我们从不同视角观察刑法不典型现象时,则不难发现以下5种划分:11总则不典型与分则不典型总则不典型就是相对刑法总则中有关概念、规范、理论的代表性现象而言的不典型现象。

例如,在刑法上,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是一条基本原则。

只有责任能力而无实行行为,或者只有实行行为而无责任能力,都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但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就是这一基本原则的不典型。

〔2〕又如,某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从女儿5岁到17岁期间,多次对其实施奸淫行为。

〔3〕该案从行为本身看,应当属于连续犯。

但是,按照刑法学的通说,连续犯是处断上的一罪,而本案显然应按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这就是刑法总则罪数理论中连续犯概念的不典型。

与此相对,分则不典型就是与刑法分则有关概念、规范、原理的代表性现象之间具有较大差异的刑法现象。

例如,某被告数人购得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250张后,于转手出售时被当场抓获。

〔4〕本来,刑法分则中的选择式罪名中的各个独立行为,既可独立成罪又可合起来概括成罪。

但在本案中,选择式罪名中的一个行为既遂(购买假币),另一个行为未遂(出售假币)。

不论全案按既遂还是未遂处理,都显失公平。

而按数罪分别认定,又偏离了选择式罪名的概念。

这就是一种分则不典型。

此外,刑法分则中许多“以某某罪论处”的规定,其实都是“某某罪”的不典型。

〔5〕・411・法学研究 2002年第6期〔2〕〔3〕〔4〕〔5〕前引〔1〕,储槐植书,第325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雨刑初字第107号。

参见:http :ΠΠw w w 1lawyee 1net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房刑初字第61号。

参见:http :ΠΠw w w 1lawyee 1net 可见,本案发生在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之前。

该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

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肯定说中有两种解释,所谓间接正犯说、因果关系说、统一行为说等等,都是在恪守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的原则下解释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而责任原则修正说则对上述原则中的所谓实行行为的含义进行扩大解释,由此而论证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对此,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认为,与其对实行行为作牵强的扩大解释,不如迳行承认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

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1页。

21规范不典型和法理不典型规范不典型就是与某刑法规范的代表性现象之间具有较大差异的刑法现象。

例如,按照传统刑法规范,犯罪行为要么是作为,要么是不作为。

但是,持有型犯罪及其刑法上的确认,就是这一传统规范的不典型。

又如,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中有入户抢劫情形的,就构成情节加重犯,而情节加重犯作为加重构成的一种,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而无既遂或未遂的区分。

〔6〕但是,某被告人于某晚手持木棒侵入被害人住宅院内,欲实施抢劫时被发现并当场擒获。

〔7〕如果按照新刑法,这就是加重构成无未遂这一规范的不典型。

和规范不典型不同,法理不典型是指与某刑法原理、原则、通说的代表性现象之间具有较大差异的刑法现象。

例如,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既是刑法基本原则,又是最基本的刑事法理。

按照这些基本法理,应当一罪一罚。

但是,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做法,相对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言实际上就是不典型。

又如,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说,罪过是构成犯罪必备条件,而罪过又是知与意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

但是,刑法上对法律认识错误仍不免罪,这就是对经典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典型。

〔8〕刑法第186条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该罪的主观方面。

对此,有刑法理论认为,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9〕可是,熟悉金融犯罪的人都知道,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与贷款申请人发生了某种权力租赁关系(贿赂)之后,出于对银行贷款损失的放任心态而实施违法放贷的。

这里的间接故意,其实就是上述过失说的不典型。

31法定不典型和适用不典型法定不典型就是立法上予以确认的刑法不典型,或者说是取得了合法地位的刑法不典型。

例如,现代刑法通行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幅度都有上下限。

但是,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加重制度,实际上就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法定刑的突破,是对相对确定法定刑的一种不典型。

再如,构成犯罪要有客体,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以侵害了一定法益为前提。

但是,刑法明文规定惩罚预备犯,就是这一通则的不典型。

而且,按照传统刑法规则,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然而,刑法将几十种单位犯罪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实又是对这一传统规范的不典型。

此外,前文提到的正当防卫制度、从旧兼从轻原则等,也是经过立法确认的刑法不典型。

与此相对,许多不典型不是出现在法律中,而是存在于法律的具体适用过程中,这就是适用的不典型。

例如,某甲为报复将剧毒农药放入某乙饭盒内,因被害人发现异味未食用。

经鉴定,某甲下毒的剂量、浓度可使250公斤重的成人处于“半数致死量”(LD50)状态。

其中,所谓“半数致死量”就是实验中的动物服用此药后,死亡的概率达到50%。

显然,一半的动物会死,不等于一个人服用同等药物后一定会死,这和用其他暴力手段杀人有着明显不同。

而本案法院据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10〕可以说是相对典型故意杀人罪概念的不典型,而且是一种适用的不典型。

一个有趣的法律现象是,适用的不典型有时可能成为法定不典型的前身。

例如,法人犯罪制度、无过当防卫制度、持有型犯罪的法律规・511・论刑法不典型〔6〕〔7〕〔8〕〔9〕〔10〕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1995)杭铁刑初字第135号。

参见:http :ΠΠw w w 1lawyee 1net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8页。

转引自何泽宏主编:《刑法学分论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前引〔1〕,储槐植书,第324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5)榆法刑初字第61号。

参见:http :ΠΠw w w 1lawyee 1net陈兴良:《罪名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9页。

范,其原始形态都是某种法律规范适用中遇到的不典型现象,经过反复研究,才上升为法定不典型的。

41偏离型不典型和居间型不典型所谓偏离型不典型,就是与某一个刑法概念、原则规范的代表性现象相距较远的刑法现象。

与此相关,所谓居间型不典型就是与两个甚至更多个刑法概念、原则、规范的代表性现象都有关联但又都相距较远的刑法现象。

可见,居间也是一种偏离,只是与多个典型现象的偏离。

例如,在刑法中,有罪则有罚是常规,而立法上又将缓刑、假释等制度合法化,其实就是远离有罪则有罚的标准状态,是一种偏离型不典型。

犯罪是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而“但书”就处于这种标准犯罪现象的边缘区域,是另一种偏离型不典型。

司法实践中,可以见到更多的偏离型不典型。

例如,某人在与其妻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对妻实施了强暴性的性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

即使这种所谓“婚内强奸”可以成罪,也是一种远离强奸罪典型经验对应物的不典型现象。

某人在一楼房内盗窃财物后逃逸,在远离现场的公路上遇到治安人员盘查,为逃避追究,针对治安人员使用了暴力手段。

〔11〕问题是,这种暴力护赃是不是转化犯?显然,即使构成转化犯按抢劫罪认定,也和标准的转化犯之间具有较大的距离,因而也是一种偏离型不典型。

相比之下,居间型不典型的情况就更复杂一些。

例如,某男性被告人见一女性在附近放羊,便产生邪念,来到该女性面前脱下裤子,被害人见状惊恐万状,弃羊而逃,该被告随将22只羊赶回企图卖掉。

〔12〕严格讲,该案与强奸、抢劫、诈骗、侵占都有相似之处,但又都不是标准的强奸、抢劫、诈骗、侵占。

又如,在一无业人员的策划下,某银行的两名工作人员协助该无业人员伪造抢劫现场,并任其拿走银行现金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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