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有关部委(局)相关文件的通知
试将下列句子改成公文语气
1、试将下列句子改成公文语气。
(1)、希望与此有关系的单位赶快把申请书填好,交到人事处来。
(2)、你们同意不同意,尽快给我们答复。
(3)、这个文件由你们根据情况处理后,直接报教育部。
(4)、你单位×月×日发来的××号公函已收到,并且给各领导传阅了。
你们在函中提出的各项问题经过我们的研究已经同意,特意写这份公函告诉你们。
2、修改题(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2) 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3)××大学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4)××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纪委关于批转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气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5)××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转发中央纪委关于他人给领导干部手机充值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的通知(6)、××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7)、中共××市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报告的通知(8)、光华公司关于转发光华公司经营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9)、×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劳动法的通知(10)、某县教育局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教育改革步伐的通知(11)、关于急需购买碱性电池的报告(12)、关于分设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报告(13)、强台风紧急通知(14)、关于请求拨款维修××纪念馆的报告(15)、××公司对非法倒卖建筑材料的×××开除公职的通知(16)、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请示(17)、某县卫生局做好夏季除害防病工作的通知(18)、正文: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坚决加以反对。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各有关单位:《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改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点建设项目;(二)产业发展以及对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正在施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教育、卫生、国土环保、规划、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组团参加2017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组团参加2017中国旅游产业博览
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旅发[2017]30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组团参加2017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的通知
(琼旅发〔2017〕301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委(局):
由国家旅游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17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将于9月1至4日在天津市梅江会展中心举行。
作为国家旅游局支持的综合性旅游展,已成功举办了八届,是国内外旅游机构和旅游企业重要的交流和交易平台。
为充分利用好这一平台,高效宣传推广我省旅游新产品新业态新形象,我委将组团参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位分配
海南展位租用200平方米空地展位,由我委统一购置,统一设计搭建,全面展示海南
旅游整体形象。
我省各市县参展单位由我委统一安排展台,并在海南展区统一开展宣传促销活动。
二、宣传推广内容
我委将针对华北地区旅游客源市场的特点,重点突出海南的热带岛屿、海洋和森林生态特色,以及海南的清新空气,以“阳光海南,度假天堂”、“请到海南深呼吸”为主旨,突出黎苗民族民俗风情旅游、会奖旅游、高铁旅游、航天旅游、邮轮游艇旅游、婚庆旅游、免税购物旅游等主题,充分体现“热带海岛度假和生态旅游天堂”海南全域旅游形象。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本地旅游产品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动员相关旅游企业参加并准备好相应的宣传资料。
三、参展费用
为了支持和鼓励各市县旅游委(局)和旅游企业加强市场宣传推广工作,本次活动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规划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规划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琼府办[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规划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7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好旅游景区和度假区,规范我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海南旅游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现就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是指《规划纲要》明确的17个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包括海口国家地质公园、海口国家湿地公园、文昌航天科技主题公园、文昌木兰头国际体育休闲园、定安南丽湖/白玉蟾风景区、琼海博鳌国际会展及文化产业园、万宁石梅湾/神州半岛休闲度假区、万宁兴隆旅游度假区、陵水黎安港旅游区、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度假区、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乐东莺歌海度假旅游区、昌江棋子湾度假养生区、昌江霸王岭旅游区、儋州东坡文化园、五指山民族风情园和保亭七仙岭温泉旅游度假区。
以上景区和度假区是我省重要旅游资源和旅游吸引物,内容涵盖了度假旅游和观光旅游产品、文化体育旅游产品、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新业态产品等,是建设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重要依托。
当前,我省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开发建设总体形势很好,但和国际性旅游目的地的高标准要求相比较,仍存在规划开发进度不一,规划和开发建设起点不高,建设内容同质化现象较为明显,配套服务不完备,产品体系不合理,文化科技含量低,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综合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1]7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10
【实施日期】200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
号)和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字〔1989〕059号),为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旅游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旅游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拓展旅游市场,鼓励开发旅游资源,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完善旅游服务设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旅游资金来源:
(一)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
(二)各级财政预算拨款;<。
海口市旅游局关于海口市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海口市旅游局关于海口市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海旅字[2005]18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5.03.12
【实施日期】200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旅游局关于海口市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海旅字[2005]18号)
各旅行社:
为了加强对我市辖区内所属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促进旅行社自身建设与发展,提升旅行社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海南省旅游条例》和国家旅游局规范与整顿旅游市场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口市旅行社“百分制”管理细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已在全市国内旅行社实施三年。
为使该项工作不断深入,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标准》,从2005年元月起,我们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等级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机构
海口市旅游局成立“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小组”,并设立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质量管理科),办公室负责全市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评定范围
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的范围是海口地区内的旅行社,不包括年度未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暂缓通过、不予通过年检的旅行社。
三、评定标准
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4月份各单位报送信息采用情况通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4月份各单位报送信息
采用情况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27
•【字号】琼旅发〔2018〕248号
•【施行日期】2018.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4月份各单位报送信息采用情
况通报
琼旅发〔2018〕248号
各市县旅游委(局):
2018年4月份,全省各市县旅游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按要求报送旅游信息共112条,我委采用了13条信息上报省委省政府。
其中,海口市旅发委2条、陵水县旅游委1条、琼中县文旅委1条;综合协调处8条、安全监管与行政审批处1条。
其中,综合协调处和安全监管与行政审批处的4条工作信息(新春出游家家欢乐旅游市场节节攀升、海南旅游营销创出品牌效应、省旅游委:为海南打造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确实扛起旅游系统的担当、春节假期首日旅游市场迎来开门红),因报送信息质量较高分别被中办和省级专刊
《海南信息》《工作信息》采用(详见附件)。
特此通报。
附件:1. 2018年4月份各市县单位信息采用情况统计
2. 2018年4月份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
3.2018年4月份各单位信息采用条目明细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5月27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
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13
•【字号】琼旅发〔2018〕366号
•【施行日期】2018.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
周活动的通知
琼旅发〔2018〕366号
各相关旅游行业协会: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科技司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科技函〔2018〕62号)精神,请你们在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2018年9月10-16日)期间,结合各自工作情况和特点,积极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在旅行社、景区、饭店业等行业中积极使用普通话开展工作,并开展推广普通话和相关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专项活动。
请将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有关工作的汇总材料,及日常工作中与使用普通话和语言文字相关的工作材料,于2018年9月27日前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形
式报送我委。
联系人:符英,电话:65200685,邮箱:**************。
附件:1.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 文化和旅游部文化科技司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琼旅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琼旅发〔2013〕85号)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委(局),各星级饭店、各旅行社: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星级饭店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3〕33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2〕56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2013年我省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时间及内容(一)星级饭店的报送时间及内容1.2012年年度报表(1)统计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评定的星级饭店(以星评机构正式文件批复时间为准)。
(2)填报内容:旅游单位基本情况表(旅统基表1),星级饭店财务状况表(旅统基表7)。
(3)填报截止时间:2013年4月15日2.2013年季度报表(1)统计对象:2013年12月31日前评定的星级饭店(以星评机构正式文件批复时间为准)。
(2)填报内容:星级饭店经营情况表(旅统基表7中带“*”指标)(3)填报时间:第一季度2013年4月1日-4月25日第二季度2013年7月1日-7月25日第三季度2013年10月1日-10月25日第四季度2014年1月1日-1月25日(二)旅行社的报送时间及内容1.2012年年度报表(1)统计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以上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准)。
(2)填报内容:旅游单位基本情况(旅统基表1),旅行社财务状况(旅统基表5);旅行社集团企业,须由旅行社集团母公司填报“旅行社集团情况”。
海口市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
海口市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各旅行社: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取消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的审批,但旅行社今后对申办门市部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为此,现就规范和加强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服务接待中心)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或离开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其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可直接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不得无证经营。
三、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为设立社组织招徕旅游者,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宣传和咨询业务,绝不允许超范围经营。
四、旅行社门市部必须与设立社实行“四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旅游产品。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账号,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协议书;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开展业务关系;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聘用、委派导游人员运作旅游团队。
五、旅行社门市部的旅游合同应由设立社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和统一管理。
旅行社门市部在接受旅游者报名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公布日期】2022.05.26
•【字号】琼旅文便函〔2022〕1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琼旅文便函〔2022〕1224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省重点产业园区:
现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2年5月26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名单推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发文字号】琼旅发[2014]12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琼旅发〔2014〕120号)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委(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推进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充分发挥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带动作用,我省近期拟推出首批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现就做好示范点创建单位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一)有具体名称、选址和项目范围;(二)有特色的乡村旅游资源和吸引物;(三)交通方便,进入性良好;(四)有项目规划或拟进行的项目规划;(五)有政府支持、农民参与和拟有企业进入;(六)已建设或拟建设有休闲度假、餐饮、娱乐、学习、购物等功能的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停车场、厕所等配套措施;(七)有较完善的或正在建立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标准。
二、报送内容(一)填报《海南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审核表》(见附表)。
对符合创建单位基本条件的乡村旅游点,乡镇(区)、市县旅游部门、市县政府要作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要规范,不得有“XX公司”、“XX合作社”之类称谓出现。
(二)推荐重点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
各市县从上报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名单中择优推荐1-2家作为今明两年建设成功并正式开业的重点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
推荐为重点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请在《海南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审核表》推荐意见中写明。
三、工作要求(一)各市县旅游委(局)要高度重视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的推荐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协作,指导做好推荐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填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虚假材料,一经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