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起的思考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及思考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及思考作者:瞿晓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1期关键词行政诉讼不作为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一次修改,2015年5月1日起实施,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行政诉讼法》实施近30年,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2015年5月1日开始实现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每年不断攀升。
根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10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共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2万余件,但实现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数均在20万件以上,2018年受理211354件。
就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情况而言,2009年之前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约30%,2009年之后的全国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平均约为10%左右,2016年全国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4.62%,2018年为14.7%。
不同省份败诉率不一样,2017年上海3%,广东10.7%,山东13.1%,山西18.7%,江西南昌30%。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总体而言是呈现下降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趋于增强,行政执法也趋于规范。
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进行分析,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时尽可能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而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最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通过对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分析,行政机关的行政败诉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证据不足《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在案件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才可以行政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反法律的事实,就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或者虽然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证据保存,以至在诉讼时不能向法院提供该证据,则行政机关也会因证据不足而被判败诉。
一起行政诉讼引发的思考
邦公 司食堂予 以取缔并罚款人 民币 20 0 。 0 元
12 行政 复议 .
庭。
争议 焦点 : 原告诉称 , 据《 品卫生法 》 根 食 第二 十七 条
误 。虽 然《 品卫生法 》 五十 四条规定 , 品生产 经 营 食 第 食
争议焦点一 : 根据《 上海市食品经 营许 可证发 放管理 者包括 职工食 堂 , 开办食 堂免费供应 职工 饭菜 , 但其 以非 办法 》 以下简 称《 ( 办法 》 第八 条第 一 、 二款 规定 : 本 营利为 目的 , ) 第 “ 亦不 属于 此列 。故 诉请 法 院判 令撤 销 被告 市实行食 品经 营卫生 责任告知 与承诺制 度 。市食 品药品 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
1 案情及诉讼过程
1 1 行 政 处 罚 .
20 0 6年 1 月 2 1 4日, 山区食 品药 品监 督所 监 督员 200元 的行 政 处 罚 , 实 清 楚 , 据 确 凿 , 用 依 据 正 金 0 事 证 适
在进行卫生监督 检查 时 , 现上 海爱邦 铝 箔制 品有 限公 确 , 发 程序合法 , 内容适 当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 政复议 司在未取得食品卫 生许 可证 的情况下 供应职工 饭菜 。经 法 》 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第 ( ) 的规定 , 出维 持被 申请 一 项 作
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 限公司 ( 申请人 ) 不服上海市食 规定 , 食品生产经 营企 业 和食 品摊贩 从事 食 品生产 经 营 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金山分局 ( 申请人 ) 出的上述行政 活动须取得食 品卫 生许 可证 。原 告 系铝箔 制 品企 业 , 被 作 既 处罚决定 , 20 于 0 7年 1 2 月 3日向上海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 非食 品生产 经 营企 业 , 非食 品摊 贩 , 告处 罚 主 体错 也 被 理局提 出行政复议 申请 。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案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原告:X县X镇A村村民小组。
被告:X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X县X镇B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某本案争议山林座落于原告A村区域内,原属下给组村民烈士陈某所有,陈某牺牲后,由陈某的长子继承祖籍山场。
之后陈某的妻子携子迁至B村。
从80年代以来,A村与B村一直对此山林权的归属存在纠纷争议。
2008年5月27日,xx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不服该颁证行为,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9年1月14日,Y市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勘验四至后,作出Y府复决字(2008)第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xx中院提起诉讼,认为xx县政府发放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47号林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市中院行政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X县政府和第三人B村、张某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Y市中院重审后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由X县人民政府对B村、张某与A村关于两处山场的界址争议进行调处。
双方当事人上不服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重审判决。
X县政府按照程序重新颁发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A村组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Y市审理。
思考: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行政裁决。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同时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思考初步概述: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民、组织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一种诉讼方式。
中国行政诉讼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影响至今。
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行政诉讼被赋予了新的使命,追求公正、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政府公开透明,是行政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进行思考:一、行政诉讼的历史沿革与现状我国行政诉讼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以及国家法治化的推进,相应的产物。
到90年代,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日益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程序,该制度在我国行政管理制度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框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这些法律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保障和指导。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和限制,它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二、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诉讼主体存在局限性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但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对外公开透明度不高,如何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当今行政诉讼面临的难题。
2. 司法资源不足虽然我国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10万人仅有43名法官,与人口基数相比,法官数量依然较少,此情况对行政诉讼纠纷的解决产生较大的影响。
3. 制度性缺陷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作为公民行使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制度性上尚存在诸多缺陷。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诉讼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
第二,行政诉讼形式繁琐,民众信任度低。
第三,行政诉讼的审判权从行政机关移交至司法机关,仍存在合理化困难。
三、行政诉讼的改革措施尽管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但行政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形势日趋良好,行政诉讼改革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工作心得: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和思考一、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现实困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有了极大的发展,也涌现出了一些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监督,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但总体来说,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的现状并不是很理想。
审判难,撤诉率高。
在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撤诉成为行政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
行政审判中出现的撤诉,有一部分是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原告明知自己理亏而撤诉,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5件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均以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撤诉结案。
但更多的属于非正常撤诉。
所谓非正常撤诉是指在行政审判中,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因受到外界的影响或不当干预,被迫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撤回起诉。
执行难,效果欠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第2、3、4项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三条措施:一是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职责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二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三是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些措施都不具有执行的直接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行政机关不依限定期限履行或久拖不作,人民法院对此仍无法执行。
二、行政不作为诉讼困境的原因立法不健全,缺乏审理依据。
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与普通行政案件相比,在诉讼主体、起诉期限、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其自身特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规定并不多,虽然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提供了基本规则,但对诸如确定和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审查标准、判决形式的具体适用等,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于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这些问题,从行政诉讼法立法阶段,到颁布之后乃至现在;无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法学界,出于不同角度及各个层面,均存在着一些认识、理解上的差异抑或争议,因而在审理个案中,因欠缺审理依据而导致各地司法审判标准不一。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0-08 10-0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
10-08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经我局调查认定,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9月份生产的15072支 (65g/支)和14016支(250g/支)“Unipak”密封剂产品上的公司厂名均标注 为“Unipak A/S”字样,即“优尼派克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该行为违反了
案例三
2006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
的KT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KT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
[2006]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KT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9月1日,原告钟勉(该 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KT板 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 9 月15日送达。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 2003年2月1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干部杨先生到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称其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75节型号为3VCR123A和CR2的两款松下照相机 锂电池无中文标识,且电量不足,遂怀疑系假冒产品,要求立案查处。质量 技术监督局随即对产品进行了调查。次日,购物中心出具了产品供应商北京 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单据及委托书复印件。2月18日,质量技术监督 局向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询问产品真伪鉴定方法,对方告之尚无鉴定 能力。2月28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杨先生与购物中心进行调解,杨 先生未到场。3月10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购物中心发出《终止调解通 知书》。杨先生随后认为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依法履行查处经营者违法 行为的职责。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履行 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摘要:我国目前刑事的《行政诉讼法》中当中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当做被告的具体情形。
随着当前复议体制改革方式的不断变革,复议工作也有了进一步的深入整体的制度在这一设计过程当中会面临着比较高的维持率,这种情况就不能更好的实现复议救济工作和监督工作发挥出功能。
因此需要对行政诉讼当中被当做被告问题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复议机关被当作被告的制度面临的挑战首先,这一情况会导致整体工作面临着比较高的原案维持率,这种情况的存在,就严重的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的意义。
从当前阶段的整体运行情况来看,行政首长很难在行政诉讼当中被当作被告,对于这件事情很难接受。
并且复议机构在办案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是种种方面的压力。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通常采取维持原决定的方法。
所以会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作用。
根据相关统计得到的数据,当前全国法院行政审判过程当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在复议决定中占至少一半。
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判决,并不是由于执法力量高,而是说明了复议机关在本身的制度上存在比较大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发现。
除此之外,不利于对于当事人及时进行救济。
在进行行政复议过程当中,相关机关单位往往会由于不想作为被告而维持原来的判决,使得整个复议制度设置的目的落实不到实处,当事人的行政申请不但不能得到良好的纠结,反而增长了诉讼的时间,增加了诉讼的负担。
最后,不利于复议机关发挥出自己的价值,减弱了复议制度的公信作用。
行政复议机关会做出比较大的维持原判的决定,很容易给人出现一种官官相护的印象,这就会使得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公信力比较低,不利于及时纠正自身的问题,实现行政的进一步推进。
二、对复议维持决定的审查应坚持司法最终原则行政复议仍旧是一项具体行政活动,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对国家行政权具体运用的结果。
它与普通的具体行政活动一样,特殊性只能反映在监督性和救济性问题上面。
案件点评
•案件点评•从一起败诉案件中看对卖淫嫖娼进行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一起行政胜诉案件带来的几点启示对四起治安行政败诉案件的剖析从一起败诉案件中看对卖淫嫖娼进行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一、案情简介1999年4月5日晚,台山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对辖区的出租屋进行清查,在富城大道51号407房发现本地男子伍某莱与外省籍女子江某芝关门熄灯共居一室,怀疑两人有嫖娼卖淫行为,将两人带回派出所留臵盘问。在盘问过程中,江某芝自称“江晓贞”,并出示了“江晓贞”的身份证,并承认当晚与伍某莱发生性行为时被查获,最后也使用“江晓贞”的名字在讯问笔录上签名。伍某莱在派出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否认与“江某芝”有嫖娼行为,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当晚与“江晓贞”发生性行为。伍、江二人又供认从1997年上半年至1998年底在发廊和江的出租屋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事后伍给江人民币200元、300元不等。据此,附城派出所在没有核实江某芝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认定伍某莱、“江晓贞”于当晚有嫖娼卖淫行为,呈报台山市公安局。1999年4月22日,台山市局分别以第877号、第878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对伍某莱、“江晓贞”作出具结悔过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二、复议诉讼过程伍某莱、江某芝不服台山市局第877号、第878号处罚决定,以伍某莱、“江晓贞”的名义向江门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自己的口供是派出所民警在诱供、威逼的情况下取得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台山市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台山市局第877号、第878号处罚决定。江门市局经复议,认为台山市局第877号对伍某莱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予以维持;但同时认为台山市局在作出对“江晓贞”罚款5000元的处罚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对“江晓贞”作出的第878号的处罚决定,责令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伍某莱对江门市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于1999年11月29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台山市局第877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台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台山市局在未查明被处罚人江某芝的真实身份前作出的决定书中被处罚人姓名与实际被处罚人姓名不符,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不同的相对人,属事实不清;同时第877号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台山市局的印章,且决定书迟延送达被处罚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第877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由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1999年11月25日,台山市局重新作出第1908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认定“江晓贞”卖淫,责令具结悔过并处罚款1990元。并按照“江晓贞”的地址寄出决定书。江某芝不服,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第1908号处罚决定。台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认同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以台山市局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台山市局第1908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责令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5月29日,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台公行决字第1166号、第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伍某莱、江某芝于1999年4月5日晚有嫖娼卖淫行为,分别给予二人警告并处罚款1990元。伍、江二人不服,向江门市局申请复议,江门市局于2000年8月25日作出维持台公行决字第1166号、第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伍某莱、江某芝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又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山市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判决驳回伍、江二人的诉讼请求。伍某莱、江某芝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莱、江某芝虽然承认在1999年4月5日当晚发生了两性行为,但并未承认当晚有金钱、财物交易,不符合卖淫嫖娼行为的特征,台山市局认定伍、江二人1999年4月5日晚的行为是嫖娼卖淫行为的证据不足,属定性错误。虽然伍、江二人承认以前曾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且事后伍给江金钱作为报酬,符合卖淫嫖娼的特征,但该事实不属于台公行决字第1167、1168号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不属于本案被诉范围,法院不予确认。2001年6月2日,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台山市局台公行决字第1167号、1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三、评析意见一件很简单的治安处罚案件,由于不仔细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办理案件,导致案件在此后卷入长达两年马拉松式的复议诉讼过程,耗费了公安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归结起来,导致处罚决定最终被撤销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程序错误:(一)案件事实认定错误。1、被处罚主体确认错误。本案中,江某芝在派出所被盘问时自称姓名叫“江晓贞”,并出示了“江晓贞”的身份证,但派出所民警过于草率,没有留意身份证上相片和江某芝本人相貌不符。伍某莱在两次讯问笔录中分别提到“江某芝”和“江晓贞”的名字,前后矛盾,民警也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仅以江自报姓名结案,致使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2、处罚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公安部的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正如二审法院所判,伍、江二人虽在被查当晚发生两性关系,但没有金钱、财物交易,不符合卖淫嫖娼的特征。先后几次的处罚决定书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没有将伍、江二人前期有性行为同时有金钱、财物交易的事实作为处罚依据,最终导致败诉。(二)执行处罚程序错误。台山市局最初作出的第877号、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只是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行政处罚应是由有具体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作出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而且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来源:法制网)一起行政胜诉案件带来的几点启示2009年是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开局之年,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提高办案质量,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是每名基层派出所领导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对一起案例中行政不作为问题的思考
对一起案例中行政不作为问题的思考作者:段鹏超来源:《读写算》2013年第45期一、案情及问题介绍2009年湖南耒阳尘肺农民工病人集体维权引发媒体的关注,根据南方日报等媒体的报道,这批农民工于上个世纪90年代,在同村老乡的带领下,以当地双喜村为代表的农村青壮年远赴深圳成为风钻工。
由于井下风钻作业粉尘特别大,老板又没有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长期从事这一工作让他们患有不同程度的尘肺病。
但受害人在工作时出于对老板和老乡的信任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导致这些尘肺病受害者在进行职业病鉴定时由于无法提供职业史,而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虽然在耒阳尘肺农民工维权事件中,深圳市政府提出“特事特办”,对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60多名工人,尘肺Ⅰ期和死亡人员给予7万元,Ⅱ期给予10万元,Ⅲ期给予13万元的“人文关怀”费用。
但这些“关怀”既不能满足尘肺病人的治疗费用,也不是对这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合理补偿。
根据前任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11年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座谈会上透露,全国30多个行业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估计有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遭受职业病危害。
新中国成立至2009年底,全国已累计报告职业病病例72万多例,其中尘肺病65万多例。
[1]在耒阳尘肺事件中,已有146人(双喜村有65人)查出尘肺病,24人病故,而更多的尘肺病人也随之疾病的发展而走向死亡。
本案以及该类案件在解决时的主要问题在于劳动者未与雇佣方签订劳动合同,继而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对于此类案劳动者能否以劳动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构成行政不作为进而请求行政赔偿以更好的保护这些劳动者的权益。
因为《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而在1994年的《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对行政败诉的法律思考
【 中图分类号】 F4 D 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58 20 ) 105-5 17-0X(06 0—06- 0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 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 目 标 ( ) 一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
行使 目的, 滥用法律 、 规所赋予的职权 , 法 即构成滥
用职 权 。
薄。在法治国家 , 没有任何人或单位或部门 , 可以游 离在法治之外 , 而能够不受法律的约束 。 在法律的天 平上 , 公民个人与行政机关是平等的, 同样都要遵守 法律法规。 目前我 国行政执法者法制观念淡薄 , 对 “ 民告官” 制度采取消极对待 , 甚至抵触的态度 。在 工作作风上习惯于我行我素, 甚至以言代法。 虽然随 着立法步伐的加快 , 行政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 , 但许 多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还停 留在 “ 人治” 的层面上 ,
维普资讯
中共 乌鲁 木齐 市 委 党校 学 报 第 1期
20 0 6年 3 月
对行政败诉的法律思考
程 艳 ( 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 北京 10 1 ) 000
【 要】 随着依法治国、 摘 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推进 , 人们对依法行政的认识经历了从表
象到 实质 , 片面到 全面的发展过程 。行政机 关站在行政执 法的前 台, 从 如何依 法行政 已经成为 无法回避 的现 实课题 。 近年 来 , 诉讼案件逐年上升 , 民撤 诉和败诉 率呈 下降趋势 。“ 当 行政 公 怕
被告、 怕出庭、 怕败诉” 成为行政机关的通痛。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 中体现出依法行政意识薄 弱、 行政应诉能力差等问题 , 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的障碍。 因此提高执法水平, 转变执法观念 和意识 , 强化依法行政, 已经成为行政 执法者 的必然选择 。
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几点思考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有时会出现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侵犯。
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维权。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其行政行为对社会和公民有着深刻的影响。
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规进行行政管理,不能随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其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更加规范、有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的权利。
3. 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维权手段,可以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在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行政诉讼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通过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表达对行政机关不合法行为的不满,维护自身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4. 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可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通过司法的申诉和维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获得公正的裁决和实际的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总之,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未来,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将继续被提高,成为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行政诉讼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思考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思考行政案件案由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起诉的具体案件内容,是诉讼的必要元素之一。
行政案由的确定对于行政诉讼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案由的概念、类型、确定原则、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行政案由的理解和认识。
一、行政案由的概念行政案由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起诉的具体案件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效力、合法性等方面的争议。
行政案由反映了行政诉讼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审判机关根据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理念,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决的基础和依据。
二、行政案由的类型行政案由根据争议的实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索赔案由。
索赔案由是指行政机关涉及财产、合同、劳动等权益法律关系产生争议的案件,包括行政机关与居民、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行政机关进行的招标、拍卖等活动中引发的纠纷等。
2、撤销、变更案由。
撤销、变更案由是指行政机关涉及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产生争议的案件,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作为争议的客体,涉及行政手续、行政权力、行政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3、确认案由。
确认案由是指争议双方就某种事实或法律效力的存在与否进行争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象不一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是一种事实状态或法律效力的存在。
三、行政案由的确定原则行政案由的确定原则和方法是保障和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前提。
以下是行政案由确定的主要原则:1、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的案由必须与诉讼请求的内容一致。
也就是说,案件的认定必须与请求的内容进行统一。
2、事实性原则。
事实性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的案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对于行政案件来说,案由的确定必须以具体的事实为依据。
3、具体性原则。
具体性原则是指行政案件案由具有具体性和特殊性。
根据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如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效力、合法性等方面的差异,行政案由的确定应具有具体性和特殊性。
四、行政案由的重要性行政案由的正确确定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政败诉案件心得体会
行政败诉案件心得体会自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遵循依法公开、及时便民等原则,积极探索、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得到深化,公民的知情权进一步得到保障。然而,随着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的逐渐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败诉案件也逐年上升。笔者在实习过程中,对某区2016年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及复议案件败诉情况进行了统计,剖析败诉原因,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几点改进措施。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几个特征(一)被诉行政机关表现出相对集中的特点笔者对某区2016年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进行了统计,其中国土部门21件,建交部门16件,房管部门6件,公安部门5件,涉农街道8件,发改部门1件。从统计情况看,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涉及行政机关相对集中在国土、房管、建交、涉家街道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因为土地和房屋价值巨大,且与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加上近几年城市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等涉及土地规划和房屋拆迁问题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上述信息公开集中在部门也不足为奇。在上述57件案件中,有52件与拆迁补偿有关。(二)部分行政相对人复议和诉讼的目的并非为获取政府信息上述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的案例,部分原告提起诉讼、复议只是为其它诉讼收集证据,即获取政府信息并非行政相对人的终极目标,其目的是为下一步的诉讼或复议搜集证据。据统计,上述57件案例中,有47件属于此种情况。许多案件的原告同时也在信访部门进行了信访,分析其原因大多是其未能得到期望中的拆迁补偿利益,试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祸家数改机关不利的证据和瑕疵,为进一步提起拆迁补偿诉讼做准备。(三)行政机关不公开的理由多样行政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理由主要有:不属于公开范围、已经公开、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信息已经交档案馆请其自行查询、与申请人三需要无关不予公开、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等。(四)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败诉率偏高2016年,该区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共计57件,败诉29件,败诉率51%,败诉率偏高。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败诉原因及分析(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败诉原因该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在败诉案件中有7件属于此种情形。2.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某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理由不成立。在败诉案件中有22件属于此种情形。(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败诉原因分析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深,责任心不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对信息公开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办理期限通过延长期限可以达到30个工作日。应该说给行政机关的时间是足够了的,但少数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意识淡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深,责任心不强。觉得信息公开事项早一天晚一天回复没关系,对申请公开或避而不答,或拖而不回,从而耽误了时效。二是对公开政府信息存在思想障碍。首先,部分机关认为公开信息对行政机关风险大,因此对给行政相对人公开信息有畏难情绪;其次,是怕信息公开后以前不规范不合理的情况会暴露出来,会损害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再次,有些信息公开申请人是长期信访三、遗产范围界定的立法前瞻直接继承制度规定,被继承人死后的财产径直归继承人所有,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会随其死亡而一笔勾销,故在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对遗产上的所有债务进行清偿。“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共生性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既包含了财产权利也当然包含财产义务,这种继承方式应当是遗产的权利与义务的一并继受。而当前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仅将财产权利纳入遗产的界定范围,从直接继承理论的角度来说,继承人实际上只继承了财产权利而无财产义务。为了解决我国遗产范围界定与大陆法系继承理论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遗产范围修正为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首先,鉴于我国没有遗产管理制度,如果法律不将被继承人的债务归为遗产,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护。从《继承法》的条文设计来看,第3条遗产范围与第33条债务清偿没有保持在一个层面上,出现了遗产范围与债务清偿两幅制度,这种分立的规定实际对遗产范围的划定和债务清偿是不利的。其次,一般被继承人的死亡无法做到让社会上人人皆知l,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已死亡从而不去主张债权,那么可以想见继承人不会主动偿还债务。而当债权人去主张自己的债权时,继承人也会对清偿债务产生互相推诿等不积极的态度,不利于实现债权。结合上述理论分析,建议在《继承法》修改时将第3条与第33条合并处理,使遗产范围的界定更为全面和准确。[参考文献][1]陈苇主编.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25-27,98.[2]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8;夏吟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3.[3]麻昌华.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其立法模式选择[J].法学,2012(8).[4][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M].费安玲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35.[5]齐树洁,林兴登.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厦门大学学报,1998(3);肖立梅.从比较法角度解析和构建遗产的物权变动过程——兼评《继承法>及《物权法>第29条[J].法学论坛,2015(5).。
行政诉讼庭审感想
行政诉讼庭审感想在参加行政诉讼庭审后,我对整个过程有了深刻的思考和体会。
庭审不仅是一种法律活动,更是一场法律辩论之间的较量。
通过这次庭审经历,我对行政诉讼程序和法庭运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法律精神和司法机构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行政诉讼庭审是一种集中表述、辩论和证明的过程。
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一方,我们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这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以及了解证据的适用性和证明力。
在庭审中,双方律师的辩论常常成为焦点,他们通过发表陈述和质询来与对方产生碰撞。
这种辩论有助于搞清案件的关键问题,并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双方的观点。
庭审过程中,我也感受到司法机构的公正与权威。
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和裁判者,他们不仅要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还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他们询问各方的问题,引导庭审的进行,并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的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审判能力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庭审中,当事人的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作为原告或被告,我们需要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我们还需要在法庭上展现自己的冷静和自信,保持理性思考并与对方进行有效的辩论。
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机智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参与庭审本身,我也深刻感受到行政诉讼的社会意义和法律精神。
行政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的法律途径。
在庭审中,我们能够亲眼目睹司法机构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体会到法治社会的底线。
同时,庭审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它增加了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和依赖。
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庭审,我对法律和司法的认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行政诉讼不仅是双方律师的辩论所在,更是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的体现。
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庭审程序,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庭审过程中的辩论和审理也为我们提供了学习和成长的机会。
总之,行政诉讼庭审是一场让人印象深刻的法律活动。
一则审计行政诉讼报道引起的思考
的 《 计法 实施 条 例 》 。 审 中
( 者 单 位 : 舂 市袁 州 区 审计 局 ) 作 宜
事 责任 呀 。 过 , 据 法律 规 定 , 不 根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是 要 按 照 刑 法 来
万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为此 , 该
任。 过 《 不 审计 法 》 没 有 规 定追 最
究 什 么责 任 , 何 追 究 ? 据 《 如 根 审 计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 审计单位违反 《 被 审计 法 》 的
规 定 。 绝 或 者拖 延 提 供 与 审 计 拒
经 拨 付 的 。 停 使 用 ” 规 定 以 暂 的 及 “ 于采 取 以 上措 施 仍 拒 绝 提 对
胜 诉 而告 终 。 过 , 者提 到 , 不 作 审 计 机 关 虽 然 在 该 场 诉 讼 中胜 诉 . 审 计 资料 、 拒 绝 审 计 调 查 的 情 况 , 了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外 。 计 除 审 机 关 就 难 有 作 为 , 响 了审 计 监 影 督 的 正 常进 行 。 成 这 种 状 况 的 形
前 述 规 定 。 无 法 对 相 关 个 人 追 就
供 与 审 计 有 关 的 资料 的 。 计机 审 关 可 以 申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并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以 妨 碍 公 务 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 ” 的规 定 。② 鉴 于《 审计 法》 刚修 改 不 久 。 目前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 计 在 审 法 》 增 加 “ 计 机 关 对 被 审 计 中 审
试论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性质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案引发的思考
参考内容三
内容摘要
一名画家精心创作了一幅作品,然而,在画展上却遭到观众的质疑。这些观 众并非画廊的拥有者,也不是画家的朋友或家人,而是与这个场景毫无关系的第 三人。他们提出,这幅画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这个故事引导我们思考一个法 律问题:案外第三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将探讨案外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相关内容。
二、对本案的几点看法
其次,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学位授予属于一种学术评价行为,其实质是对 学生学术水平的认定;而行政处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其实质是对 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再次,两者的程序要求不同。学位授予作为一项非讼行 政行为,其程序要求相对较为宽松;而行政处罚作为一项羁束行政行为,其程序 要求则相对较为严格。最后,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内容摘要
一方面,它涉及到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学生在学习期 间存在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高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这属 于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另一方面,它还涉及到高校的内部行政管理关 系。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其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 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一、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内容摘要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权利。因此,高等学校有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而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其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撤 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一、引言:一个案件的判决理由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XX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
)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
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
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
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
宣判后,双方均服。
二、评判:本案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应该说,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
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和理性地评判。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定,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或司法建议,积极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同时,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在行政应诉案件,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答辩或答复意见书中全面、准确、详实地阐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要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和异议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不得敷衍了事、避重就轻、回避矛盾。
同时,对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复议应诉案件,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及的复议应诉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好答复和答辩、提供证据、参加听证等各项工作。
二、要注意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
行政机关应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要利用举办培训班等机会,邀请法院的同志帮助传授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即便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专业培训和会议,也尽可能请法院的同志参加。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该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听取法院的专业建议。
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诉讼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诉讼问题的几点思考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部门职能逐步完善,各地将按照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土地、矿山、林业、规划、不动产等原来隶属于不同部门管理的业务统一划归自然资源部门,因为以上业务与利益息息相关,导致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居高不下。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业务拓宽,因改革前“各自为政”致使合并后政策“撞车”引发诉讼案件增多;另一方面,因为矛盾集中,导致信访人对部门集权不满而提起诉讼。
现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就存在的此类现象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分析原因,为今后自然资源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一、案件类型及发生时间分析当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即行政相对人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一是诉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对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占地、非法采矿、滥伐盗伐等行政处罚不服;三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不服;四是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对县级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将县级政府一并作为被告起诉。
(二)非诉执行。
由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执行。
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以上两大类案件涉案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建设时间大多发生在机构改革之前。
线索来源为巡查发现、卫片发现、媒体反馈或信访举报,在管理部门充分调查、认定事实、集体决策后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人而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二、案件发生原因分析(一)行政诉讼成本低。
行政诉讼费用低廉,而土地违法成本极高,当事人搞建设动辄投入几十万元,甚至于上百万元,罚款也在数千乃至上万元,有的高达数十万元。
当事人通过复议或诉讼既可为改变处罚结果争取机会,又可以延缓缴纳罚款时间,可谓一举两得。
(二)老上访户撺掇诉讼。
个别老上访户为了达到个人某种目的,利用自己信访掌握的个别极端事例信息在发现行政机关存在程序或者实体过错后多方撺掇当事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起的思考【摘要】目的通过对具体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为行政执法部门完善制度,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提供参考作用。
方法采用个案研究方法,对行政执法部门如何避免行政不作为进行分析。
结果行政执法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依法行政。
结论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的素质和水平,严格履行各项职责。
【关键词】行政诉讼;案件;思考【Abstract】[Objective]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to perfect the system, administration by law, strictly perform their duties to provide reference.[Methods]Using a case study approach,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to avoid administrative inaction analysis.[Results]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rgans should be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authority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Conclusion]administration by law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and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administrativelaw enforcement organs should improve the system, constantly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level of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ability, strictly perform the duties.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大多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囿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如调控范围有限,具有滞后性、不周严性和保守性,因注重形式而与现实存有一定差距,法律基础的局限,实施条件的局限性等),对某些具体或者细则的问题,由于不好规定或者难以规定而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通过分析和反思本案,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一定的意义。
1案情介绍某年8月5日,徐XX以某市HH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所辖的HH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某市HH区卫生局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市HH区卫生局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某市ZZ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某市HH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的规定,HH区卫生局负有监督管理HH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由于没有证据显示本案原告参与了HH辖区内的爆破工作,即涉案的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在HH辖区外。
原告诉称的工作环境恶劣,未配备粉尘防护措施,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等致病因素,均属于职业病危害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不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责令被告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2)驳回原告要求责令被告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依法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当事人仍然围绕一审中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驳。
最后因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此案终于告一段落。
2案例分析2.1职业病的范围如何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002年3月21日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中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共有十大类100多种。
2004年1月17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函[2004]13号):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是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的“行业举例”,仅是举例说明职业活动中存在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常见行业和工种,并未列出全部行业和工种。
2、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种的认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中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接触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职业病范围不仅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行业举例,因此,风钻爆破工有可能患上法定意义上的职业病。
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新兴行业的出现,新的社会问题也会随之产生,还有其他职业人群可能患上未在法定名录中的职业病。
当然,劳动者最终能否诊断为职业病,这个结论还是有待职业病技术诊断机构来断定。
此外该法第七十八条作了兜底性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2.2行政不作为如何界定?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一定的行政行为,或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实施与行政相对人主观愿望相违背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一)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二)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三)行政机关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四)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限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仅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而且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对外承诺的义务、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关于履行期限问题,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按合理期限来认定。
合理期限一般为60日,行政机关只要没有在60日内作为,就应当认为超出了合理期限。
2.3违法行为如何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说,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
③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注册在甲地、在乙地开展业务的情况十分常见。
若其注册成立了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都可以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若其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时,则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像本案中的爆破行业,注册地在某市LL区,业务开展地在FF区、GG区,甚至还可能在省内其他城市或者省外,如果其在业务开展地发生违法行为,应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和日常监管,这样做既有利于开展工作、调查取证,同样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
但用人单位应该在注册地建立健全相应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履行相应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应由其注册地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和处罚。
3思考和建议3.1对违法行为应进行追踪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保存好有关证据。
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卫生监督员针对管理相对人存在的问题,经常会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②规定,“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如何确保或者证明《卫生监督意见书》上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呢?一般而言,除了一些管理相对人能够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外,还有不少违法行为的改正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时,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会给出一定的期限要求管理相对人进行纠正。
例如限时几天、一周、一个月等等,不管时间长与短,对于管理相对人是否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整改的情况和效果如何等情况,这些都要求卫生监督员进行整改情况的追踪检查,而且对追踪检查要有书面的记录和有关证据来支持。
3.2监督频次努力做到合法和合理。
对管理相对人执法检查监督的频次问题,法律法规明确作出规定的十分少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卫生部先后制定了一些规定,如曾在2007年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中就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信誉等级为A级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B级的不少于2次/年;C级的不少于3次/年。
在2009年1月16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中规定: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
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
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为A级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两年;B级的不少于1次/年;C级的不少于2次/年。
此外,有些地方政府及上级职能部门也会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年本地的执法监督频次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这些有明确规定的,基层执法部门执行起来应该不折不扣,可以做到严于有关标准。
对于监督频次没有明确规定的,执法部门应该综合考虑监管对象、工作安排、执法力量等各种情况,合理确定。
做好事先预防工作,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尽可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