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监管场所律师会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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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一、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

三、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四、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五、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

六、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七、预测案件要慎重,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八、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独立判断。

九、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

十、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附相关法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经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看守所被监管人员律师会见网上预约

看守所被监管人员律师会见网上预约

收费信息:不收费 审批(办事)依据:
暂无许可依据
申请材料:
暂无申请材料
服务类事项对接需提供材料清单
事项名称: 事项分类: 承诺时限:
看守所被监管人员律师会见网上预约
申报 2个工作日 个人申报 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审批主体:各监管所(
办事指南:
"看守所律师会见被监管人员网上预约申请须知为切实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确 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律师会见网上预约申请制度: 一、律师在会见预约申请时,应当根据网上申请表格提供的内容如实填写,监管场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 给予回复。 二、律师与受理的监管场所取得预约后,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监管场所办理会见相关手续,如有变化应当 通知监管场所另行约定。 三、到监管场所办理会见手续时,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法律文书。 四、经监管场所查验符合会见规定后,可安排会见事宜。 五、律师会见时,应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相关会见规定,未经许可,禁止使用具有通讯、录音、摄像功能的 电子设备。 严禁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和私自将手机等通讯设备提供给在押人员使用。 " 预约后应及时到所办理。预约后不来的,应当提前告知看守所,否则下次不再办理预约。

律师会见需要准备的东西和提问的内容

律师会见需要准备的东西和提问的内容

律师会见一、会见需要准备什么?在侦查阶段:(1)制作会见笔录。

(2)查阅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2、律师执业证;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4、办案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在审查起诉阶段:(1)制作会见笔录。

(2)查阅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2、律师执业证;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2、律师执业证;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4、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5、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审判阶段:(1)制作会见笔录。

(2)查阅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3)在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2、律师执业证;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4)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2、律师执业证;3、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5、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如下:
1.准备好身份证件:律师需要准备好自己的律师证和身份证等证
件,以便在会见时出示。

2.遵守规定: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需要遵守看守所的相
关规定和管理人员的指引。

3.保持客观中立:律师应该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应该带有个
人情感色彩,尊重被代理人的权利。

4.注意言行举止:律师在会见时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应
该做出不适当的表现或发表不当言论。

5.保密工作: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需要保密工作,不得将
涉及案件的信息透露给外人。

6.记录会见情况:律师在会见时需要记录会见情况,以备后续使
用。

总之,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好保密工作,并记录会见情况。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下面将详细介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会见。

律师首先需要向相关的看守所提交会见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会见的目的和时间。

通常情况下,律师需要提前几天甚至更长时间进行会见申请,以便看守所能够安排好相关的时间和场地。

第二步,审核审批。

看守所收到律师的会见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审批。

主要是核实律师的身份和相关资质,确保律师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同时也需要核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会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步,会见安排。

一旦审核通过,看守所会安排具体的会见时间和地点。

律师需要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和要求前往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

在会见前,律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与被告人的沟通策略。

第四步,会见过程。

在会见时,律师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纪律,确保会见的秩序和安全。

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被告人的需求。

同时,律师也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案件的相关情况和法律知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建议。

第五步,会见记录。

会见结束后,律师需要填写会见记录,详细记录会见的内容和要点。

这些记录对于案件的后续处理和辩护工作非常重要,可以作为证据和参考依据。

同时,律师也需要向被告人说明会见记录的相关事项,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流程,希望可以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律师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

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和辩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律师会见相关规定及技巧

律师会见相关规定及技巧

律师会见相关规定及技巧律师会见是指律师与当事人、被告人等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活动,是律师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

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与技巧对于律师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及技巧进行详细阐述。

一、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1.《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从事职业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对律师的会见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律师法》,律师在执业期间有权会见需要进行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或被告人,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和面谈,以了解当事人的案情并提供建议和法律援助。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进行了专门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与其辩护人会见,会见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并由所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保护律师的会见权利。

3.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律师会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律师会见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这些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侦查活动的规定》等,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律师会见的技巧1.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律师会见中,律师应注意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

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主动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保持耐心和耐心地解答当事人的问题。

同时,律师要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法律术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理解律师的意思。

2.善于引导当事人表达在律师会见中,当事人可能会存在紧张、焦虑和不信任的情绪。

律师应该善于引导当事人表达,帮助当事人排解情绪,尽可能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同时,律师应该注重提问的技巧,启发当事人逐步透露关键信息。

3.保持客观和中立律师在会见中要保持客观和中立的态度,不要带有主观偏见或预先判断。

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真实陈述,不要过于主动干预当事人的讲述过程,以免影响当事人的表达。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律师会见是当事人与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会见的顺利进行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双方需要遵守一定的注意事项。

以下是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1.保密性:律师会见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和敏感信息,因此保密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和当事人应当在会见开始时明确保密协议,并确保会议室内没有任何第三方。

2.准备文件:在会见之前,当事人应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证据材料,以便律师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细节。

律师也应进行相关的案件调研和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与当事人交流。

3.时间安排:律师会见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双方应提前安排好会见时间,并确保在会见期间不会有其他打扰或紧急事务的干扰。

4.尊重和理解:律师和当事人应彼此尊重和理解,充分倾听对方的意见和需求。

律师应以专业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并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建议。

5.提供详尽的信息: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时应提供尽可能详尽的信息,包括相关的事实、证据、证人和其他相关方的信息等。

这些信息对于律师理解案件并为其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是非常重要的。

6.遵守法律规定:律师和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适的行为和语言等方面的建议。

7.记录和沟通:会见结束后,律师应记录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案件细节。

双方也应在会见之后继续保持沟通,以便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法律建议。

8.费用和付款:律师会见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双方应在会见之前明确费用和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并签订相关的协议。

9.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他们在会见中的权利,包括选择律师的权利、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等。

当事人也应理解他们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向律师提出相关要求。

总之,在律师会见过程中,保密、准备、时间安排、尊重和理解、提供详尽的信息、遵守法律规定、记录和沟通、费用和付款、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就诊记录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非常重要。

双方应共同遵守这些原则,以确保律师会见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成功处理。

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

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

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监居律师会见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监禁的人可以与其指定的律师进行会面,以便就案件进行讨论和辩护。

这种会见对于被监禁的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他们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和进行辩护。

为了确保监居律师会见的顺利进行,有一些要求需要被满足。

首先,监居律师会见应该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会见时间应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以确保律师和被监禁的人都能够全身心地参与会议。

会见地点应该是一个安全、私密的环境,以保护律师和被监禁的人的隐私权。

其次,监居律师会见应该是保密的。

律师和被监禁的人之间的交流应该是机密的,不得被第三方获取或泄露。

这是为了确保被监禁的人能够自由地与律师交流,提供真实的情况和寻求法律建议,而不用担心信息被泄露。

第三,监居律师会见应该是无干扰的。

没有任何人可以干扰律师和被监禁的人之间的交流,包括监狱工作人员。

这是为了确保律师和被监禁的人能够自由地讨论案件的细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此外,监居律师会见还应该允许律师和被监禁的人使用必要的工具和资源。

律师可能需要带上相关的法律文件、案例和其他资料,以便更好地为被监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监狱应该提供必要的设施,如桌子、椅子和电源,以确保律师和被监禁的人能够舒适地进行会面。

最后,监居律师会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监居律师会见的权利和程序,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监狱管理机构应该负责监督和管理监居律师会见,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和透明。

总之,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是确保被监禁的人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进行辩护的重要保障。

通过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保密性、无干扰性、必要的工具和资源以及法律保护和监督,监居律师会见可以顺利进行,为被监禁的人提供公正的法律援助。

这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的基本原则。

律师会见程序流程

律师会见程序流程

律师会见程序流程
律师会见程序流程如下:
1. 律师需要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

2. 在窗口办理完相关会见手续后,根据各看守所不同的门禁系统进入会见。

3. 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时,应进行自我介绍,并询问当事人的身体情况、狱内吃住情况,告知其家人情况、外界情况,安抚当事人情绪。

4.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5.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需要注意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律师会见被告人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被告人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被告人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 你知道律师会见被告人第一步要做啥吗?那就是得把相关手续准备齐全喽!就好比你出门得带好钥匙一样重要呀!比如要带上委托书、律师证等等,少一样都不行呢!不准备好这些,门都进不去呀,还咋会见被告人!
2. 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可得注意时间呀!这可不是能随便拖延的,就像赶火车一样,错过了时间车可就开走啦!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不然就会见不成啦,多耽误事儿呀!
3. 去会见被告人时,穿着也得得体呀!不能穿得太随便啦,不然人家还以为你不重视呢!这就像去参加重要活动一样,要穿得正式些,给人留下好印象,这样被告人也会更愿意和你交流呀,对不?
4. 跟被告人交流时,语气可得注意哟!不能凶巴巴的,得温和耐心点,这就好像和朋友聊天一样呀!要是语气不好,人家能愿意跟你说话吗?还怎么了解情况呀!
5. 要认真倾听被告人说的每一句话呀,这很关键呢!就如同在聆听一场重要的音乐会,每一个音符都不能错过!要是不仔细听,漏掉了重要信息,那不就麻烦啦!
6. 交流过程中得保持冷静呀,不能一听到啥就激动起来!这和在海上航行一样,遇到风浪也得稳住舵呀!不然怎么能冷静地分析和处理问题呢?
7. 有些话可不能随便说呀,得谨慎!好比走在独木桥上,得小心翼翼的!可别因为一时口快,说了不该说的,给自己带来麻烦哦!
8. 结束会见后,也不能马虎呀!要把相关情况整理清楚,这就像收拾房间一样,得把东西归置整齐!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下一步工作做准备呀!总之,律师会见被告人,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都得认真对待呀!。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律师会见对于涉及法律事务的人,非常重要。

在律师会见中,为了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并且能够有效地沟通和获取帮助,以下是一些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首先,选择一位合适的律师。

确保你选择的律师是有经验、专业并且在相关领域有良好的声誉。

你可以咨询朋友、家人或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以帮助你找到一位合适的律师。

在律师会见之前,你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这可能包括合同、证据、相关信件或电子邮件等。

确保你的文件是完整的,并且可能需要做一些摘要或总结,以便律师能够更好地理解你的案件。

在会见之前,你应该对自己的案件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你需要知道你希望从律师那里获得什么帮助或建议。

准备一些问题或者关注点,以便在会见中进行讨论和提问。

在会见中,确保你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

要尽量详细地描述你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背景信息。

如果你遇到了困难或者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要勇于向律师提问,并寻求解答。

在律师会见中,要保持诚实和坦率。

律师是你的法律代表,他们会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来提供帮助和建议。

如果你对律师提供的问题感到不舒服或者不愿回答,要坦诚地表达你的顾虑并寻求解决方案。

确保你在律师会见中理解律师提供的建议和信息,并向律师提出你的疑问或不解之处。

律师会对法律程序、可能的结果或者其他方面进行解释和指引。

如果你对某些事情不确定,要及时提出问题以便弄清楚。

最后,在律师会见结束后,要保留会见记录和相关文件。

这样你可以在需要时重新查看会见内容和提供的建议。

而且,可能会有后续的法律手续或案件的发展,这些文件可能对你很有用。

总之,律师会见是你与律师进行沟通和获取法律帮助的重要机会。

确保你选择合适的律师,准备充分,保持诚实和坦率,理解律师的建议,并保留相关文件。

这些注意事项将帮助你在律师会见中获得最好的帮助和结果。

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

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

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
当律师到达看守所时,需要出示律师执业证和身份证明,然后接受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包括身份确认、行李检查等程序,确保会见的安全和秩序。

在会见时,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包括不得擅自带入手机、录音设备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透露会见内容,不得与被告人进行私下交易等。

同时,律师也需注意言行举止,不得对看守所工作人员进行不当言行,遵守看守所内部秩序。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需要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听取被告人陈述,并向被告人解释法律程序、权利义务等问题。

律师应当耐心倾听被告人的诉求和意见,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同时,律师也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随意承诺或保证案件结果,不得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会见结束后,律师需要向看守所提交会见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会见记录表、律师意见书等。

同时,律师也需要向被告人说明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和建议,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需要律师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同时,律师也需要在会见结束后向看守所提交相关材料,确保会见的合法、规范和有效进行。

律师探监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探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一员,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探监是律师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律师探监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律师探监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律师探监的定义律师探监,是指律师依法到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会见、谈话,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三、律师探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律师有权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会见在押罪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四、律师探监的条件1.律师身份律师探监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并持有律师执业证书。

2.当事人同意律师探监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同意会见律师,是律师探监的前提条件。

3.法定事由律师探监的法定事由包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依法履行律师职责。

五、律师探监的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提出探监申请,应当向监管场所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当事人同意会见律师的书面材料;(3)探监事由说明。

2.审批监管场所对律师的探监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3.预约律师与监管场所预约探监时间,预约成功后,律师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监管场所。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法律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是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权利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具体流程。

首先,律师需要提前向看守所提交会见申请。

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会见申请,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案件名称、律师的姓名和执业证号等基本信息。

在提交申请时,律师需要说明会见的目的和必要性,以及会见的时间和地点等具体安排。

其次,看守所会对律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看守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律师的会见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看守所会通知律师会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律师会见时需要携带的相关证件和材料等。

接着,律师按时到达看守所进行会见。

律师在会见当天按时到达看守所,并携带好会见所需的证件和材料。

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律师需要接受安全检查,并将相关物品交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保管。

之后,律师将被带至会见室,等待被告人的到来。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需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案件的情况,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并向被告人解释案件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程序,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意见。

最后,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和其家属反馈会见情况。

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和其家属反馈会见情况,向他们介绍案件的进展和律师的工作计划,让他们了解案件的最新情况,并为下一步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总的来说,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律师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会见,并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辩护意见,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律师会见制度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律师会见制度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律师会见制度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律师会见制度是指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设立专门的管理中心,并规定律师与当事人会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该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治建设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一、律师会见制度的核心价值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律师会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三者之间的平衡:执法机关、律师和当事人。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这一制度有助于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确保执法公正。

对于律师而言,这一制度为其提供了合法的行使职业权利的渠道,增加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有助于律师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作用。

对于当事人而言,律师会见制度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使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和保护。

二、律师会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1. 会见申请:律师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提出会见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律师身份的文件。

2. 会见审批: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进行审批,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律师会见。

3. 会见时间和地点: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根据当事人和律师的时间安排,确定会见时间和地点,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

4. 会见程序:在会见时,律师和当事人应互相尊重,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

会见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问题、诉讼策略等方面的交流。

5. 会见记录和保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应对律师会见情况进行记录,并保证会见内容的保密性和真实性,防止律师会见过程中出现任何不当行为。

三、律师会见制度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律师会见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些地区或单位对律师会见存在限制和限制,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存在滥用职权等问题。

律师会见制度的实施标准和流程不一致,需要加强统一和规范。

再次,律师会见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律师受到干扰或限制的情况,需要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西安市监管场所律师会见须知

西安市监管场所律师会见须知

监管场所律师会见须知XJBH20150226135059为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接待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一、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辩护律师的,变更后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

三、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未到办案机关告知,第一次直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会见:(一)刑事辩护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四)律师的联系方式;(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六)辩护律师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律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辩护律师。

变更辩护律师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律师不得同时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分别会见。

一名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带领本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或者实习律师参与会见,完成辅助工作。

辅助人员所需手续参照辩护律师会见办理。

同一辅助人员不得参与会见同案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翻译人员填写《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表》,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证明。

办案机关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开具《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或者《不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书》。

律师会见须知

律师会见须知

律师会见须知一、背景介绍在律师与被告或嫌疑人之间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会见是一项重要的程序。

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告或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让律师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便能够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和辩护。

二、会见时间和地点1. 会见时间:律师会见的时间通常由法庭或监管机构安排,并与被告或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协商。

在约定的时间内,律师和被告或嫌疑人可以进行面对面的会见。

2. 会见地点:通常会在监狱或指定的律师会见室进行会见。

会见室通常会提供一个相对私密的环境,确保律师与被告或嫌疑人之间的对话不受干扰。

三、会见注意事项1. 会见前准备:律师在会见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案件资料,并对案件进行充分的了解。

被告或嫌疑人在会见前可向律师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或信息,以便律师更好地为其辩护。

2. 会见期间的行为:律师在会见期间应尊重被告或嫌疑人的意愿,并与其进行真诚、专业的交流。

被告或嫌疑人应如实向律师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3. 会见内容的保密性: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确保与被告或嫌疑人的对话内容保密。

被告或嫌疑人也应认识到会见内容的保密性,并避免向他人泄露相关信息。

4. 会见期限:律师会见的时间通常有限,因此律师和被告或嫌疑人在有限的时间内要充分利用好,确保交流的高效和准确。

四、会见期间的禁止行为为了维护会见的秩序和安全,以下行为在律师会见中是被禁止的:1. 携带违禁物品:律师和被告或嫌疑人都不得携带任何违禁物品,如武器、毒品等。

2. 违反监狱规定:律师和被告或嫌疑人在会见期间都应遵守相关监狱规定,如不得使用手机、不得传递信息等。

3. 侮辱或恐吓他人:律师和被告或嫌疑人应相互尊重,不得进行侮辱、恐吓或其他违法行为。

4. 泄露案件信息:律师和被告或嫌疑人不得将会见期间的信息泄露给他人,以免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五、会见后的处理律师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将会见情况记录下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被告或嫌疑人也应将会见中得到的建议或指导付诸实践,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后续工作。

律师会见的要求

律师会见的要求

律师会见的要求
《律师会见那些事儿》
哎呀呀,说到律师会见的要求,那可真是有不少要注意的地方呢。

就说我那次去看律师会见一个当事人吧。

那天我跟着律师早早地就到了看守所,那门口啊,还挺严肃的呢。

等了好一会儿,终于轮到我们进去会见了。

一进去,就感觉气氛有点不一样。

律师呢,那可是特别专业,先把该准备的文件啥的都整得妥妥当当的。

然后就开始和当事人交流啦。

这时候就得注意说话的方式啦,不能随随便便的,得尊重当事人,用词都得斟酌一下。

律师就很耐心地询问各种情况,还得仔细听当事人说的每一句话,可不能马虎。

会见的时间也有限制呀,所以得抓紧时间把重要的事情都弄清楚。

而且律师的表情和态度都得把握好,不能太严肃吓到当事人,也不能太随便不重视。

会见完出来,我算是深刻体会到律师会见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

要注意的细节太多啦,从进门到交流再到结束,每一步都有要求呢。

总之呀,律师会见得严谨认真,遵守各项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呀!
这就是我经历的关于律师会见要求的真实小事情,真的让我印象深刻呢!现在一想到律师会见,我就会想起那次的场景,也更加明白律师会见的重要性和要求啦。

律师会见流程

律师会见流程

律师会见流程律师会见是指被告在刑事案件中,有权利与自己的辩护律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

律师会见是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介绍律师会见的具体流程。

首先,被告需要通过律师向监狱或拘留所提出会见申请。

申请中需要包括被告姓名、案件基本情况、律师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需要提前预约,因此被告需要提前向律师咨询好会见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其次,监狱或拘留所会对律师会见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与被告的关系证明、案件基本情况等。

审核通过后,监狱或拘留所会与律师联系,确定具体的会见时间和地点。

接下来,律师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监狱或拘留所进行会见。

在会见时,律师和被告可以就案件的相关事宜进行交流和沟通。

律师可以向被告了解案件的详情,听取被告的陈述,并为被告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被告也可以向律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在会见结束后,律师会向被告提供会见情况的反馈和建议。

律师会就案件的进展、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方面与被告进行沟通,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会见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狱或拘留所的规章制度。

律师和被告在会见时需要保持秩序,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

同时,律师在会见时也需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保守案件秘密的规定。

总之,律师会见是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权利,通过律师会见,被告可以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的流程清晰明了,遵循规定的程序,可以有效保障律师和被告的权利,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2)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2)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2)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

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

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

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

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

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

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

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

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

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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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律师会见须知XJBH20150226135059
为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接待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一、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辩护律师的,变更后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

三、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未到办案机关告知,第一次直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会见:
(一)刑事辩护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律师的联系方式;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辩护律师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律师。

在刑
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辩护律师。

变更辩护律师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律师不得同时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分别会见。

一名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带领本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或者实习律师参与会见,完成辅助工作。

辅助人员所需手续参照辩护律师会见办理。

同一辅助人员不得参与会见同案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翻译人员填写《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表》,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证明。

办案机关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开具《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或者《不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书》。

辩护律师需要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

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辩护律师须经侦查机关的许可。

经办案单位出具准予会见通知
书后,看守所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八、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工作日进行,经看守所同意,也可以在节假日会见。

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

十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禁止转递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十二、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的,看守所应当阻止,并提出警告。

辩护律师不听从管理的,看守所可以终止会见。

十三、辩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安排会见的,可以终止会见:(一)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虚假或者无效的;
(二)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接受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四)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犯罪嫌疑人,未经侦查机关许可的;
(五)其他违反会见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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