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文件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原则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
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
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中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编制共建共享考核管理办法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工程管理、资产管理、租金管理、运维管理等 签署中电信、中移动、中联通《关于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框架协议》并向省公司转发
省级机构工作进展
各省(区、市)公司按照工信部联2008[235]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要求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成立了相应的共建共享团队
挑战
工程建设:需求复杂、协调量工作加大、建设周期将延长
运行维护和网络质量:运行维护流程变复杂、网络质量可能受到影响 管理成本:电信运营企业将增加额外的共建共享管理成本;网络建设、管理流程将进行多方
面的调整
企业
7
探讨
共建共享关注的核心
企业层面:投资效益、产权清晰、网络质量、项目进度
社会层面:节约性、环境友好型 用户层面;客户感知满意度提升
目前正积极进行共建共享资源的核查和需求协商工作,各省(区、市)公司均向省协调机 构和其他运营企业发出了相关需求材料 部分省分公司已经与其它运营商(如青海联通、内蒙联通)签署协议
部分省公司已经参与省管局签署本省实施细则(如贵州)
企业
10
行动
积极推进集团层面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框架协议的签订
草拟设施共建共享框架协议,友好协商共建共享合作机制、流程、权益、维护等内容、
3
历程
市场竞争使中国电信产业有了长足发展,随之重复建设问题比较突出;新的形势的 发展,使得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必要的,并且该工作在政府的指导下,已经实 现了重大突破
中国电信与中国移动光缆资源方面的合作
保定TD实验网中基站的共建共享:
06年TD一期启动共建共享,06年底取得零的突破,实现了1个基站共享; 07年4月信产部组织各家运营商,组织研讨如何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原则 07年希望将保定TD实验网二期的150个站共享,并向其他运营商提供了资料,最终实现3个 基站共享 在中国电信08年C网一期建设过程中,与中联通共站比例超过新建站的15%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3部分 传输线路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第3部分
传输线路
为了实现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成本,电信行业正在积极推动这一技术的发展。
在第3部分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中的传输线路部分。
一、共建共享的意义
共建共享是电信行业的发展趋势,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通过将多个企业的传输线路进行共享,可以减少线路重复建设,降低资源浪费,提高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技术要求
1. 设备选择:应选择具有兼容性、可靠性、安全性、稳定性的传输设备,确保传输线路的稳定运行。
2. 线路布局:应合理布局线路,避免线路交叉、重叠,提高传输效率。
3. 共享方式:可以采用租用共享线路、合作建设等方式实现传输线路的共享。
4. 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传输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
5. 维护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共享传输线路的稳定运行。
三、实施措施
1. 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进行传输
线路的共建共享。
2. 推进技术研发:企业应加强技术研发,提高
传输设备的兼容性和稳定性。
3. 加强合作交流:企业之间应加强
合作交流,共同推进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
4. 建立评价体系:应
建立评价体系,对共建共享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共建共享机制。
总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中的传输线路部分对于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各企业
应积极推进共建共享,加强技术研发和合作交流,共同推动电信行
业的发展。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3部分 传输线路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第3部分传输线路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这个过程中,传输线路作为电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共享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传输线路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一系列的技术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一、传输线路的技术要求1. 防护等级要求:传输线路应满足一定的防护等级要求,以确保其在各种天气条件下的正常运行。
在设计和建设传输线路时,应考虑到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包括风雨、雷电、大雪等,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
2. 带宽要求:传输线路的带宽要求是指其传输速率和容量的要求。
传输线路应具备足够的带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数据传输需求。
在设计和建设传输线路时,应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避免过早淘汰和更新。
3. 时延和抖动要求:传输线路的时延和抖动要求是指其传输时延和抖动的要求。
传输线路应具备低时延和抖动,以确保数据的及时传输和稳定性。
在设计和建设传输线路时,应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保证传输的时延和抖动在可接受范围内。
4. 故障恢复要求:传输线路的故障恢复要求是指其在发生故障时的恢复时间和可靠性要求。
传输线路应具备快速恢复能力和高可靠性,以降低数据传输中断的影响。
在设计和建设传输线路时,应考虑到不同故障发生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 安全和保密要求:传输线路的安全和保密要求是指其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
传输线路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功能和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传输和保密性。
在设计和建设传输线路时,应遵循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
二、传输线路建设和共享的技术推进1. 技术标准统一:在传输线路建设和共享过程中,应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确保各个运营商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互通互联。
制定统一的传输线路建设和共享标准,提高建设效率和降低成本。
2. 技术创新推广:在传输线路建设和共享过程中,应促进技术创新的推广应用。
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001]
一、通信管道出租
范围
管道类型
年租费
(元/孔公里)
城区(含区级市)
塑料或水泥管孔(Φ90mm)
3000
郊区(含郊县城区)
塑料或水泥管孔(Φ90mm)
2300
备注: 1.管孔直径在Φ30mm以下的塑料管、梅花管、多孔管按子管计费,子管年租费按对应地区塑料或水泥管孔年租费标准的35%计取,子管敷设工料费按实计收;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2、直流系统(含2组蓄电池、1个DC),按1个无线机架计取;
3、机房共享范围包括机房空间使用权、已有走线架、机房至天面间的已有走线路由、防雷地网等;
4、基站租费中包含机房使用权和交流、直流电源接入权,设备所用电量按照电表的计数记取,电费单价按产权方与供电方签订的合同单价收取;变压器、直流模块、蓄电池等设备使用费由双方协商解决。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架空杆路
20XX
管道
2500
四、通信杆路加挂光缆
范围
年租费(元/每杆公里/条)
城区(含市县)
1500
农村
1200
备注: 1.如租杆加挂电缆,单条电缆容量每超过100对,按新增一条电缆计费;
2.租用费仅包含提供电杆使用权,钢吊线及其它铁件、附件由租用方自备。
五、通信铁塔出租
范围
年租费(元/米/平台)
城区(含市县)
2.租用通信管道距离按实际路由计算,尾数不足一百米的,按一百米计算;
3.租用通信管道若跨越不同计费标准地区,按分段长度计收;
二、通信管道出售
范围
管道类型
平均价
(元/孔公里)
城区
塑料或水泥管孔(Φ90mm)
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解析-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解析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计量中心 陆冰松 孙向前 郭琳 齐殿元 刘宝殿摘要:本文介绍了已报批的两个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1部分 钢塔架》和《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2部分 基站设施》的制定目的、背景和意义,并对这两个行业标准中的关键技术与研究进展进行了详尽的解析,最后就这两个标准对行业的指导意义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此领域的后续研究思路。
关键词:电信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 标准体系 钢塔架 基站设施一、 引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3G网络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资委于08年9月28日联合下发了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通知》下发后,工信部成立了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多个层面的宣传贯彻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部署,强力推动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的开展。
根据235号文件精神,2009年5月,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成立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特设任务组(ST4),成员单位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三大运营商,中兴、华为等国内主要通信设备制造企业、部分电信基础设施供应商以及设计单位等共计37家成员单位。
二、 标准制定的目的、背景和意义235号文中明确规定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等。
作为一项意义深远的工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
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短时间内各地的共建共享工作也很难达到完全一致的水平。
而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的长期性也决定了共建共享相关标准化工作必须结合各个时期共建共享工作的重点,结合共建共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要求,以持续稳步推进共建共享工作。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为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各大电信运营商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服务的质量。
因此,为了推动电信基础设施的协同建设和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一套规范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务。
2.原则:a.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运营商在共建共享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得有任何歧视性。
b.互利共赢原则:通过共建共享,实现资源的互相补充和优势互补,推动共赢发展。
c.高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d.安全稳定原则:共建共享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确保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共建共享流程1.共建流程:a.方案提出:各运营商提出共建共享方案,包括设施类型、位置和规模等。
c.资金投入:各运营商按照共建比例投入相应的资金。
d.设施建设:共建设施按照方案进行建设,确保质量和进度。
e.竣工验收:设施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共享流程:a.共享需求:各运营商提出共享设施的需求,包括使用时间和范围等。
b.协商确定:各运营商协商确定共享的具体方式和条件,如使用费用和维护责任等。
c.协议签署:签署共享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共享的正常进行。
d.运营维护:各运营商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共享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e.故障处理:共享设施出现故障时,各运营商按照协议进行故障处理和修复。
四、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制:建立共建共享的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共建共享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2.管理制度:制定共建共享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运营和维护行为。
3.处罚机制:对违反共建共享规定的运营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取消共享权限等。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 请方的要求安排申请方进行现场勘察,并按申请方的要求10个工作日 内提供拟共享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 3、申请基础设施资源申请方根据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供的资料以
• (一)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
下措施:
• 1、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企业间首先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 2、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委托第三
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提交评估报告由指导协调 小组协调或裁定;
• 3、在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的实施期间,各方应保护
共享基础设施内对方通信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 对方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营。如果因为任何一方的 原因而造成对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该方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二)无线基站设施:含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
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 施。
• (三)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
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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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建共享规定要求
•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
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禁止在已有 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 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指导协调小组同意。
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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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共建共享的监督考核
• 根据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件要求,协调领导小组
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对 企业在共建共享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 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按要求进行公布。各基础 电信运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切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落实,动员一切可 使用资源,全力推进共建共享相关工作。
中国移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情况介绍
– 中国移动已经向各省(区、市)公司印发了合作协议,并要求尽快完成省 级协议的签署工作。
▪ 中国移动将在工信部的统一协调下,积极与其他运营企业协商配合,
全面推进铁塔、杆路、管道、光缆等各项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工作。
第2页
主要内容 积极贯彻政府要求、全面推进共建共享 中国移动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对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相关建议
第3页主Βιβλιοθήκη 工作进展情况▪ 10月9日第一时间转发《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 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 并要求各省公司做好落实工作。
▪ 公司内部成立领导小组,总部成立专门机构,各省 公司明确责任部门,为共建共享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 向各省公司总经理宣贯《通知》及工信部相关会议 精神,明确要求各省公司一把手挂帅,认真做好共 建共享工作。
第4页
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 合作框架协议的编制、签署和印发
– 按照工信部要求,中国移动成立商谈小组,积极配合开展合作框架协议的 编制工作。
▪ 已将共建共享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 认真开展共建共享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5页
主要内容 积极贯彻政府要求、全面推进共建共享 中国移动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对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相关建议
第6页
对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相关建议
▪ 对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相关建议
– 全面开展各类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包括铁塔、杆路、管 道、光缆等各项内容。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 精品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ST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制订规划——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一、前言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各种制式的移动通信技术在中国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进而中国的网络建设也越发复杂,在当前情况下,中国共存在GSM, DCS, TD-SCDMA, CDMA 1X, cdma2000和WCDMA六种制式的网络,每年对于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均非常大。
电信技术设施共建共享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对网络基础设施的需求的增加,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制式均单独成立相关的基础设施。
为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行为,国资委联合工信部下达了2008【235】号文,要求对电信基础设施进行共建共享。
实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遏制电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完善和发展我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域的标准规范,使共建共享工作有标准可依,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成立了ST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特设工作组。
该工作组根据当前国内的实际情况,认真调研了国内外共建共享标准的制定和相关内容,结合我国通信全程、全网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通信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此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建成后,还需要及时跟踪和了解最新的技术发展动态,对已经形成的标准及时修订。
在现有硬件条件基础上集合国内相关企业的力量进行科研和开发,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为新技术的发展和实际应用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体系框图3基础类:基础类标准主要是原有的一些与共建共享相关的现行标准,包括各类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主要涉及目前通信行业所应用的各类设备或各种技术点的相关标准。
技术标准:主要涉及目前通信行业所应用的各类设备或各种技术点的相关标准。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过程中,由于高昂的建设成本、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导致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电信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推动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共建共享已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共建共享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方式在过去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各家运营商都要独立部署自己的基站、光缆等设施,导致了很多冗余的现象。
共建共享的理念则是通过多个运营商共同投资建设同一设施,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利用,从而降低建设成本、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共建共享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破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共建共享也能够避免建设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竞争,有利于整个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1.加强政府引导,推动共建共享。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并引导运营商共建共享基础设施。
政府还应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管和指导,保障共建共享的顺利实施。
2.鼓励运营商合作,推动资源共享。
运营商之间应该建立合作机制,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实现共建共享的目标。
还可以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提高网络覆盖范围和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和服务水平。
3.加强协调合作,实现共建共享。
各方应该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制定共建共享的方案和规划,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共建共享机制的有效运行。
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协商机制,解决共建共享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4.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共建共享效率。
运营商应该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共建共享的效率和可行性。
通过引入新技术和新设备,实现资源共享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运营效益。
5.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共建共享的可持续发展。
各方应该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布局基础设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工信部、国资委决定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自律 、 政府监管 , 出重 点 、 突 以点带面 , 安全可靠 、 合理
负担 , 利竞争 、 有 促进发展” 的原则 , 通过全行业共 同努 力, 实现 以下 目标 : 杜绝同地点新建铁 塔 、 同路 由新建 杆路现象 ; 实现新增 铁塔 、 杆路 的共建 ; 其他 电信 基础 设施共建共享 比例逐年 提高。 通知具体要求 :一 )已有铁塔 、杆路必须开放共 ( 享, 不具 备共 享条件 的应采取技术改造 、 扩建等方式进
整体 而言, 上哪 有一个企 业会 弱智到如此地步 , 世 会在
企 业 内部 搞 无 谓 的 重 复 建 设 。 基础 电信 网 的特 性 是 统
一
性 、 整性 和 先进 性 的统 一 , 况 我 国 的各 家基 础 电 完 何
自然环境和景观 , 减少 电信重复建设 , 提高 电信基础设
施利用率 ,针对当前电信重组 和即将启动 的新一轮 网
了今后发展的 包袱 , 随着科 学技术的演进 , 消极后果将
会 越 来越 明显 。 电信 业 是 资金 密 集 型和 技 术 密 集 型产 业 , 些年 来每 年 的 投 入 都 在 2千 亿 元 以 上 。 这 怎样 把 资 金 用 在 刀 刃 上 , 之 发 挥 更 大的 效 益 , 而将 电信 业 做 使 从 大做 强 , 应 是 政 府 着 重 考 虑 的 问题 。 诚 然 . 理 区分 合 理
是拆 分闯的祸” 这不是各 家企业基 于企业本性和竞争 。
要 求 而造 成 的 , 是政 府 一 手 导 演和 操 作 的 结 果 。 而 因此
不能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场竞争 的一般规律来解释 。 第三 , 关于网络资
工信部国资委[2014]586号发文关于共建共享实施意见的独家解读(王志)
工信部和国资委在 2014 年 12 月末向各地通管局、三大运营商及铁塔公司 发文—“关于 2015 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引起很大关注, 特别是火速成立的铁塔公司更加引人关注。以下从几个方面尝试解读:
一、 发文给予了铁塔公司应有的地位 1、 将铁塔公司纳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小组/办公室,省级共建共 享协调机构,拥有与三大运营商谈判的平等地位。 2、 重申了铁塔公司的职责:“建设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铁 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 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3、 对铁塔公司的期盼:“增强承建能力”,“合理平衡、有效满足三家基础 电信企业的建设需求”等等。 二、 传输杆路、管道、光纤入户、宽带改造建设的要求 重申必须严格按照已有的共建共享要求、程序、标准执行,并未直接涉及 铁塔公司,但不等于以后也不涉及。 三、 考核办法 1、 处罚规定使省级协调机构成为桥头堡,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擅自建 设的视为违规,将被处罚。 2、 在处罚力度方面无法与 2003 年破坏互联互通相比。当然那时也确实 发生了一些恶性案件,例如运营商之间互刨对方的光缆等等。逼得信产部威胁 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于 2005 年推出了新版《电信法》草案。 3、 考核指标明确是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同时出现“共享率”和“共建 率”2 个词,如何理解呢?对于“共享率”的理解应该是指存量的杆路、管道、室 分系统与其他运营商共享;“共建率”则是指新建应联合建设的比率。
但共建共享方是否包括“铁塔公司”呢?从全文的用词来开,三家基础电信 企业是指原有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因此,至少可以确定在 2015 年铁塔公司是不会染指传输杆路、管道等内容的。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指不同电信运营商共同利用同一基础
设施,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模式。
在
实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实施意见:
1. 法律政策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电信基
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管理办法、准入条件、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保障各运营商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发展。
2. 技术标准层面,建立统一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标准,包括网络架构、设备规范、接口标准等,以确保共享设施的互通互
联和兼容性,提高网络整体运行效率。
3. 建设运营层面,建立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包括共享网络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监管等环节,明确各
方责任,确保共享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4. 利益分配层面,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各运营
商在共享基础设施上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共享设施的建设和运
营成本,激励各方共建共享的积极性。
5. 安全保障层面,加强共享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信
息安全、网络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保障共享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总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需要在法律政策、技术标准、建
设运营、利益分配和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综合规划,以推动电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建共享应重点关注室内布线系统
电信基 础设施 共建 共享 实施一 年多 以来 ,节余资金 明显 ,取得 阶段 性进展 。 目前 ,共建 共享 主要集 中于通信 铁 塔 、杆 路等 《关于 推进 电信基 础设 施共 建共享 的紧急 通知 》 ( 下称 “ 3 号文 ” ) 点 关注和考 核 的内容 ,而改善 25 重 无 线网络深 度 覆盖室 内布线 系统 的共建 共享情 况则不容 乐观 。室 内布线 系统跨运 营商 的共建 共享 ,除 了原联通合 路 CDMA &GS M系统的共享 延续外 ,其 它 自发的共建 共享相对少见 ,室 内天线 重复布设导致 的重复投 资较为严重 ,应 成 为共建共享工作 下一 步关注和推进的重点。 从 目前的技术发 展和业务需 求判断 ,未来 十年 内国内电信运营商 的无线网 网络覆 盖均需考虑 多制式 、多频段补 充 协调发展 。各运 营商覆盖需求如下表所示 :
面 、快速 、有 力的推行 。如何共 建,并在共 享之 上再共治共 维之 ?共建共 享与提 升运 营管理等课题 的有 利联结点在哪
里 ?本期 ,编者试从较 高视 点 出发 ,观察 、分析 、分享 国内电信共 建共 享的成果 、挑 战点,并理性 而乐观 地畅想共建
共 享的未来 。
共 建 共享 应 重 点 关 注 室 内布 线 系 统
.
L E— DD ( 容 T T l T 兼 D— S CDMA )
联 通
电信
GSM9 01 0 MH ,P S 0 /8 0 z H ( 1 9 z GH ,逐 步 推 网退 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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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动5G加快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动5G加快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工信部通信〔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动5G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5G网络加快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进5G网络建设、应用推广、技术发展和安全保障,充分发挥5G新型基础设施的规模效应和带动作用,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5G网络建设部署(一)加快5G网络建设进度。
基础电信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设备采购、查勘设计、工程建设等工作流程,抢抓工期,最大程度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支持基础电信企业以5G独立组网(SA)为目标,控制非独立组网(NSA)建设规模,加快推进主要城市的网络建设,并向有条件的重点县镇逐步延伸覆盖。
(二)加大基站站址资源支持。
鼓励地方政府将5G网络建设所需站址等配套设施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严格落实;在新建、改扩建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园区、建筑物等工程时,统筹考虑5G站址部署需求;加快开放共享电力、交通、公安、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和社会站址资源。
对于支持力度大的地区,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大投资,优先开展5G建设。
(三)加强电力和频率保障。
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加强与电力企业对接,对具备条件的基站和机房等配套设施加快由转供电改直供电;积极开展网络绿色化改造,加快先进节能技术应用推广。
调整700MHz频段频率使用规划,加快实施700MHz频段5G频率使用许可;适时发布部分5G毫米波频段频率使用规划,开展5G行业(含工业互联网)专用频率规划研究,适时实施技术试验频率许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电监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办〔2009〕26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供电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
为进一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电网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保障通信设施的电力供应,并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供电服务方面尽可能给予便利。
二、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租赁使用电源等基础设施时,不再视为转供电,不再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但应将有关租赁等情况报当地电网企业备案。
三、对基础电信企业间共建共享的铁塔、杆路、机房以及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的用电,基础电信企业可统一由其中一家企业负责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并统一结算电费,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负责企业应落实有关用电设备用户侧安全用电和设备维护责任。
四、基础电信企业在共建共享需进行电力报装和扩容改造时,电网企业在办理业务流程、办理业务时限等方面应符合电监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有关规定。
五、基础电信企业在进行电力报装和扩容改造时,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
六、按照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应根据电信基础设施重要程度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安全规范使用;电网企业应根据电信基础设施重要程度提供供电电源保障,并指导基础电信企业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9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99号2010年3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为加快铁路沿线通信网络建设、满足公用通信及铁路专用通信的需要,减少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有关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研究,共同推进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共建共享的原则。
各铁路相关单位、各基础电信企业(包括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同)要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作建设、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既有资源,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推进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二、共建共享的范围。
共建共享是指铁路相关单位和基础电信企业双方共同建设和共用通信基础设施,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具体范围包括:铁路沿线(包括铁路用地以及沿线车站、通信站、列车车厢等)内的管道(含地下管道、桥梁上管道及悬挂设施、隧道内管道或壁挂设施等)、通信杆路、光缆、电缆(含漏泄同轴电缆,以下同)、微波、通信铁塔、房屋(用于安装通信设备)、基站天面、电力、电源、防雷保护接地装置及其它通信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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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2008年10月07日07:49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
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
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
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
(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
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三)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四、考核机制
(一)处罚
以下行为一经查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或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将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未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
——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
——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
——报送虚假信息。
(二)考核
对基础电信企业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建情况以及已有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享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由国务院国资委逐步建立考核目标,将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
基础电信企业集团也要将共建共享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使共建共享推进情况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利益直接挂钩。
领导小组将对各省(区、市)公司共建共享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定期将共建共享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按附件要求定期报送数据,各省(区、市)公司应按照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狠抓贯彻落实。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要立即转发本意见,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要明确考核办法,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企业集团间要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共建共享涉及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的原则。
省(区、市)公司间也要进一步签署有关具体合作协议。
(二)争端解决机制。
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仲裁;申请省协调机构协调或裁定;省协调机构对难以裁定的可报领导小组裁定。
(三)价格确定原则。
企业间协商以及有关机构协调、裁定共建共享费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已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维护协议。
企业间应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和责任,具体建设、维护可采取首先提出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模式。
(五)建立基础数据库。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逐步建立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并对基础电信企业开放,以利于企业间开展共建共享,同时也对企业以往报送信息进行验证。
(六)其他鼓励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逐步建立完善鼓励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有关政策措施。
六、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有关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参考标准:本通知中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各省协调机构可按基站覆盖范围、城乡情况、地理环境等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有关要求适用于境内(不含港澳台)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电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为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改革发
展之路做出贡献。
附件:共建共享情况报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