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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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2009年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共建共享工作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指标

(一)共建率

共建率即共建设施占新建设施的比例。其中共建设施指企业考核期内参与共建的设施,包括自建共用、他建共用两部分;新建设施指企业参与共建和自己独立建设的设施总量,包括自建共用、他建共用和自建自用三部分。

(二)共享率

共享率即共享已有设施占共享需求的比例。其中共享已有设施指在考核期内提供给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使用的已有设施。共享需求指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在考核期内向被考核企业提出共享已有设施申请的数量。同一设施提供给其他两家使用时,按满足2次需求计算。已有设施指被考核企业自有产权的已建设完工或投入使用的设施(如共有设施则指该设施的自有产权部分)。通过共建方式实现的共享,不计入共享已有设施。

(三)特殊考虑因素

为鼓励企业为未来共享预留资源,进一步体现共建共享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的作用,对于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无共建需求、被考核企业独立建设但自愿为其他企业预留了容量的设施,被考核企业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提供有关材料,承诺可供另两家中至少一家基础电信企业5年内进入使用,经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可登记后可作为共建设施进行考核。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标准思路及探讨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标准思路及探讨

内部材料,注意保密
▪ 各种不同通信系统之间共站址后可能存干扰,为减少干扰对网络性能 和容量的影响,有些共站系统间需要采取站址隔离、天线隔离和增加 额外滤波器等工程隔离手段来避免干扰:
UMTS
系统间干扰较 小,空间隔离 实现共址
CDMA 2000
TD系统
系统间干扰 较大,实现 共址需要安 装滤波器
WCDMA CDMA 2000
• 需要再次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程序和基站电磁辐 射测试验收
第8页
通信铁塔安全
▪ 通信铁塔共享 ▪ 安全性
– 但如考虑共享铁塔,铁塔平台所需 支撑的天馈线数量将多于原设计时 考虑的天馈线数量。
– 通信铁塔如在超出原设计荷载作用 下,铁塔构件强度、稳定性及其基 础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通信铁塔进行 复核计算,来确定能否能够满足共 享需求或是确定能多大程度上实现 共享。
• 如果不同的运营 商选用不同的技 术标准,对站址 部署和站址数量 需求会产生较大 差异;
• 不同运营商的 市场发展策略 和网络扩容进 程差异导致其 站址需求的差 异;
不同制式的网络规划需求不同导致站址需求不相同; 从网络规划的角度,不同制式系统间只有部分站址可以共用
共站址 不共站址
第6页
系统间干扰
DCS WCDMA
DCS
WCDMA TD-SCDMA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七、共建共享争端解决机制
• (一)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
• •

下措施: 1、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企业间首先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2、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委托第三 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提交评估报告由指导协调 小组协调或裁定; 3、在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的实施期间,各方应保护 共享基础设施内对方通信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 对方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营。如果因为任何一方的 原因而造成对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该方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北京格莱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根据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在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指导协调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指示精神

(二)共建具体流程
• 1、原则上以本地网为基础,划为若干新建区域,以优势 • •
• •
互补的原则,由相关方协商确定每一区域共建主导方。为 更好地推进共建工作,企业也可友好协商确定其他共建方 式。 2、各类共建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由相关方约定。 3、相关方在某区域内有新建要求,提交给共建主导方。 主导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收集相关方的全部需要并确认。 若主导方或其他相关方已有设施,可实施共享方案(具体 可参照共享流程)。 4、若确定需要共建,需求确认后,主导方应在约定的建 设周期内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 5、通信设备安装条件具备后,共建各方应相互配合,确 保通信设备安装、调测的顺利完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28

•【文号】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按

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3部分 传输线路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3部分 传输线路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第3部分

传输线路

为了实现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成本,电信行业正在积极推动这一技术的发展。在第3部分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中的传输线路部分。

一、共建共享的意义

共建共享是电信行业的发展趋势,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通过将多个企业的传输线路进行共享,可以减少线路重复建设,降低资源浪费,提高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技术要求

1. 设备选择:应选择具有兼容性、可靠性、安全性、稳定性的传输设备,确保传输线路的稳定运行。

2. 线路布局:应合理布局线路,避免线路交叉、重叠,提高传输效率。

3. 共享方式:可以采用租用共享线路、合作建设等方式实现传输线路的共享。

4. 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传输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

5. 维护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共享传输线路的稳定运行。

三、实施措施

1. 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进行传输

线路的共建共享。 2. 推进技术研发:企业应加强技术研发,提高

传输设备的兼容性和稳定性。 3. 加强合作交流:企业之间应加强

合作交流,共同推进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 4. 建立评价体系:应

建立评价体系,对共建共享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共建共享机制。

总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中的传输线路部分对于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

应积极推进共建共享,加强技术研发和合作交流,共同推动电信行

业的发展。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的意见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的意见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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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署推进新一轮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电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5G、千兆光网为代表的“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将为产业数字化发展筑牢根基,为加快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近年来,共建共享已成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主旋律,主旨就是“集约利用存量资源,能共享不新建”。因为这不仅能减少重复投资,节约资源消耗,而且有利于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普及,提升应用效能。从2014年国家为了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而推动成立中国铁塔公司,到近年来电信运营商两两联手共建5G网络,都可以看出共建共享既符合大趋势,还能实现共赢。电信运营商从过去的抢用户、争市场到如今走到一起,说明电信业的发展思路在变,竞合已成新常态,共建共享才能赢得更多市场机会。

从投资消耗看,共建共享是在做减法。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自中国铁塔成立以来,累计承建塔类建设项目超过360万个,新建铁塔共享率从最初的14.3%提升至83%,相当于少建新塔98万座,节约行业投资1760亿元,节省土地5.5万亩,减少碳排放超过2600万吨。此外,5G商用以来,中国铁塔累计承建5G基站建设项目189万个,占全球一半以上,其中96%的5G站址通过共享存量资源来实现,不仅加快了网络部署,也大大降低了建网成本,助力我国5G商用发展全球领先。

从应用效果看,共建共享是在做加法。共建共享有利于把自身优势和各自资源发挥最大效用。比如,联通和电信共建共享5G网络,两家的5G频段相邻,共用一套设备就可实现5G 覆盖。同时,两家企业的资源在南北方不同区域又有很大互补性,强强联手能快速增强5G网络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提升网络效益和资产运营效率。而移动和广电合作,一方已在5G 领域有着领先优势,另一方则拥有700MHz“黄金频段”,具有覆盖广、穿透力强、组网成本低等优势,双方联手不仅优势互补,还能推动5G高、中、低频段协同发展。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YD5191—2009—11-4

1总则(略)

2铁塔共建共享要求

2。1铁塔共享要求

2。1。1 共享的铁塔应能满足天线的隔离度要求.

2.1。2铁塔共享时,天线挂设应满足铁塔的结构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增加天线. 2。1。3需改变原设计中天线挂设规定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图纸及已挂天线和拟加挂天线的型号、数量、挂高等数据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安全复核,确认能满足YD/T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后,方可共享铁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相应的加固及改造方案。

2.1。4设计及验收等资料不完整的铁塔需共享时,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或组织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鉴定和评估。

2。1。5铁塔共享时的加固及改造范围应包括馈线走线架、天线平台、天线支架及塔身局部辅助构件等。下列情况不宜通过加固的方式实现共享:

1、铁塔基础需要加固改造.

2、塔身主要构件需要加固改造。

2。1。6铁塔需要共享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馈线受风面积,以满足铁塔的受力要求。

2。2铁塔共建要求

2。2.1铁塔共建时,铁塔高度和平台数量应根据各使用方的使用需求确定,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平台设置数量。

2.2。2铁塔共建时,铁塔最低平台的高度应能满足使用方的天线覆盖要求,在满足天线竖直方身隔离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平台间距,相邻两平台间的间距应不大于5米。

2。2。3铁塔共建时,宜选择体积小、重量轻的天线,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线挂高,以节省建设成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1.11.11

•【文号】工信厅通信函〔2021〕272号

•【施行日期】2021.1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1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

工信厅通信函〔202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为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持续提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支撑5G网络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0〕78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一)聚焦推进5G共建共享,征集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城市智慧灯杆“多杆合一”、通信塔与社会塔“双向共享”、5G接入网共享等方面

典型案例;

(二)聚焦跨行业共建共享,征集电信设施共享高速公路和高铁沿线管道等设施、电力杆塔加挂基站和光缆等方面典型案例;

(三)聚焦宽带接入市场整治,征集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宽带接入设施共建共享共维的典型案例;

(四)聚焦重点场所共同进入,征集基础电信企业共同进入地铁、高铁、机场、大型场馆等重点场所的典型案例。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同范本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同范本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同范本

一、合同双方

甲方(共建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共享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共建共享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通信设施的使用效率,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升通信服务质量。

三、共建共享范围

共建共享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通信管道、光缆、基站、机房等通信设施;

共建共享通信设施所需的土地、房屋、电力等资源;

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通信设施和资源。

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商扩大共建共享范围。

四、共建共享方式

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通信设施,乙方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通信设施提供相关服务,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双方共同参与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升级,确保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

双方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维护通信市场秩序。

五、费用与支付

乙方按照约定承担甲方建设和维护通信设施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按照约定支付通信设施使用费,费用标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定期调整。

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分摊共建共享过程中的其他费用。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为了推动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各大电信运营商在基础设施建设中

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服务的质量。因此,为了推动电信基础设施的协同建设和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一套规范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通过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务。

2.原则:

a.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运营商在共建共享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不得有任何歧视性。

b.互利共赢原则:通过共建共享,实现资源的互相补充和优势互补,

推动共赢发展。

c.高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d.安全稳定原则:共建共享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确保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共建共享流程

1.共建流程:

a.方案提出:各运营商提出共建共享方案,包括设施类型、位置和规

模等。

c.资金投入:各运营商按照共建比例投入相应的资金。

d.设施建设:共建设施按照方案进行建设,确保质量和进度。

e.竣工验收:设施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共享流程:

a.共享需求:各运营商提出共享设施的需求,包括使用时间和范围等。

b.协商确定:各运营商协商确定共享的具体方式和条件,如使用费用

和维护责任等。

c.协议签署:签署共享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共享的正

常进行。

d.运营维护:各运营商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共享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解析-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解析-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解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计量中心 陆冰松 孙向前 郭琳 齐殿元 刘宝殿

摘要:本文介绍了已报批的两个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1部分 钢塔架》和《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2部分 基站设施》的制定目的、背景和意义,并对这两个行业标准中的关键技术与研究进展进行了详尽的解析,最后就这两个标准对行业的指导意义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此领域的后续研究思路。

关键词:电信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 标准体系 钢塔架 基站设施

一、 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3G网络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资委于08年9月28日联合下发了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通知》下发后,工信部成立了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多个层面的宣传贯彻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部署,强力推动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的开展。

根据235号文件精神,2009年5月,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成立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特设任务组(ST4),成员单位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三大运营商,中兴、华为等国内主要通信设备制造企业、部分电信基础设施供应商以及设计单位等共计37家成员单位。

二、 标准制定的目的、背景和意义

235号文中明确规定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等。作为一项意义深远的工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不可能一蹴

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解析-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解析-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解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计量中心 陆冰松 孙向前 郭琳 齐殿元 刘宝殿

摘要:本文介绍了已报批的两个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1部分 钢塔架》和《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2部分 基站设施》的制定目的、背景和意义,并对这两个行业标准中的关键技术与研究进展进行了详尽的解析,最后就这两个标准对行业的指导意义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此领域的后续研究思路。

关键词:电信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 标准体系 钢塔架 基站设施

一、 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3G网络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资委于08年9月28日联合下发了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通知》下发后,工信部成立了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多个层面的宣传贯彻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部署,强力推动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的开展。

根据235号文件精神,2009年5月,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成立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特设任务组(ST4),成员单位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三大运营商,中兴、华为等国内主要通信设备制造企业、部分电信基础设施供应商以及设计单位等共计37家成员单位。

二、 标准制定的目的、背景和意义

235号文中明确规定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等。作为一项意义深远的工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不可能一蹴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YD5191—2009-11-4

1总则(略)

2铁塔共建共享要求

2.1铁塔共享要求

2.1.1 共享的铁塔应能满足天线的隔离度要求。

2.1.2铁塔共享时,天线挂设应满足铁塔的结构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增加天线。

2.1.3需改变原设计中天线挂设规定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图纸及已挂天线和拟加挂天线的型号、数量、挂高等数据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安全复核,确认能满足YD/T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后,方可共享铁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相应的加固及改造方案。

2.1.4设计及验收等资料不完整的铁塔需共享时,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或组织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鉴定和评估。

2.1.5铁塔共享时的加固及改造范围应包括馈线走线架、天线平台、天线支架及塔身局部辅助构件等。下列情况不宜通过加固的方式实现共享:

1、铁塔基础需要加固改造。

2、塔身主要构件需要加固改造。

2.1.6铁塔需要共享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馈线受风面积,以满足铁塔的受力要求。

2.2铁塔共建要求

2.2.1铁塔共建时,铁塔高度和平台数量应根据各使用方的使用需求确定,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平台设置数量。

2.2.2铁塔共建时,铁塔最低平台的高度应能满足使用方的天线覆盖要求,在满足

天线竖直方身隔离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平台间距,相邻两平台间的间距应不大于5米。

2.2.3铁塔共建时,宜选择体积小、重量轻的天线,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线挂高,以节省建设成本。

YD 2164.1-2010-IYD 5191-2009《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暂行规定》

YD 2164.1-2010-IYD 5191-2009《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暂行规定》

n c . t e n . n s t p . w w w / / : p t t h 3 1 5 4 5 0 2 8:话电

电话:82054513 h t t p ://w w w .p t s n .n e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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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指不同电信运营商共同利用同一基础

设施,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模式。在

实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实施意见:

1. 法律政策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电信基

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管理办法、准入条件、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保障各运营商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发展。

2. 技术标准层面,建立统一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标准,包括网络架构、设备规范、接口标准等,以确保共享设施的互通互

联和兼容性,提高网络整体运行效率。

3. 建设运营层面,建立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包括共享网络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监管等环节,明确各

方责任,确保共享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4. 利益分配层面,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各运营

商在共享基础设施上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共享设施的建设和运

营成本,激励各方共建共享的积极性。

5. 安全保障层面,加强共享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信

息安全、网络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保障共享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总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需要在法律政策、技术标准、建

设运营、利益分配和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综合规划,以推动电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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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2008年10月07日07:49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

(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三)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四、考核机制

(一)处罚

以下行为一经查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或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将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未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

——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

——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

——报送虚假信息。

(二)考核

对基础电信企业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建情况以及已有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享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由国务院国资委逐步建立考核目标,将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基础电信企业集团也要将共建共享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使共建共享推进情况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利益直接挂钩。

领导小组将对各省(区、市)公司共建共享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定期将共建共享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按附件要求定期报送数据,各省(区、市)公司应按照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狠抓贯彻落实。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要立即转发本意见,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要明确考核办法,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人。企业集团间要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共建共享涉及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的原则。省(区、市)公司间也要进一步签署有关具体合作协议。

(二)争端解决机制。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仲裁;申请省协调机构协调或裁定;省协调机构对难以裁定的可报领导小组裁定。

(三)价格确定原则。企业间协商以及有关机构协调、裁定共建共享费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已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维护协议。企业间应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和责任,具体建设、维护可采取首先提出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模式。

(五)建立基础数据库。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逐步建立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并对基础电信企业开放,以利于企业间开展共建共享,同时也对企业以往报送信息进行验证。

(六)其他鼓励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逐步建立完善鼓励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有关政策措施。

六、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有关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参考标准:本通知中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各省协调机构可按基站覆盖范围、城乡情况、地理环境等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有关要求适用于境内(不含港澳台)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电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为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改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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