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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B题参考答案

2011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B题参考答案

交巡警服务平台的设置与调度优化分析摘要本文以实现警察的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四大职能为宗旨,利用有限的警务资源,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合理地设置了交巡警服务平台、分配各平台的管辖范围及调度警务资源。

并分别对题目的各问,作了合理的解答。

问题一:(1)、根据题目所给数据,确定各节点之间的相邻关系和距离,利用Floyd 算法及matlab编程求出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使其尽量满足能在3分钟内有交巡警平台警力到达案发结点的原则,节点去选择平台,把节点分配给离节点距离最近的平台管辖,据此,我们得到了平台的管辖区域划分。

(2)、我们对进出该区的13条交通要道实现快速全封锁的问题,我们认定在所有调度方案中,某种方案中耗时最长的的围堵时间最短即最佳方案,利用0-1变量确定平台的去向,并利用线性规划知识来求解指派问题,求得了最优的调度方案。

(3)、在确定增添平台的个数和具体位置的问题中,我们将尽量保证每个节点都有一个平台可以在三分钟内到达作为主要原则来求解。

我们先找出到达每个平台的时间都超过三分钟的节点,并尝试在这些节点中选取若干个作为新的平台,求出合理的添加方案。

问题二:(1)、按照设置交巡警服务平台的原则和任务,分析现有的服务平台的设置是否合理,我们以各区覆盖率作为服务平台分布合不合理的评价标准,得到C、D、E、F区域平台设置不合理。

并尝试一些新的设置方案使得设置更为合理,最后以覆盖率最低的E区为例,使用一种修改方案得到一个比原方案更合理的交巡警服务平台的设置方案。

(2)、追捕问题要求在最快的时间内抓到围堵罪犯,在罪犯和警察的行动速度一致的前提假设下,我们先设定一个具体较小的时间,编写程序检验在这个时间内是否可以成功抓捕罪犯,不行则以微小时间间隔增加时间,当第一次成功围堵时,这个时间即为最佳围堵方案。

关健字: MATLAB软件,0-1规划,最短路,Floyd算法,指派问题一、问题重述“有困难找警察”,是家喻户晓的一句流行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粤高法[2012]45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12〕45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分配财产协议书范本5篇

分配财产协议书范本5篇

分配财产协议书范本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对某一财产持有权益,现基于双方协商,就财产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条款,明确财产分配事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安排,实现公平、公正、合法的财产分配。

二、财产概述本协议涉及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财产描述)。

三、分配原则1.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2. 财产分配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付出及权益比例。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产分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分配方案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分配方案一)。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分配方案二)。

3. 其他分配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相应财产份额。

2.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相应财产份额。

3. 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办理财产分配相关手续。

4.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确保财产分配的顺利进行。

六、法律责任1.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本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第二条下列案件实行异地管辖: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第三条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由省法院制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五条除上述案件外,对下列情况,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1.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其完整性和复杂性著称。

既有调解和强制调节的解决争端程序,又有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既有可供选择的有拘束力的争端裁判场所, 又有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 既将一些敏感类别的争端排除在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又将海洋边界争端归入适用有拘束力争端程序的任择性例外。

本文试图对这一机制进行研究,并重点关注其强制性特点的体现。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性司法程序强制调解二战以后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家间为争取和维护本国海洋权益而进行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作为海洋领域中新的世界秩序支柱之一,提供了一整套复杂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背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11期会议形成,其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内容作为《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经历了漫长的磋商和谈判。

从时间上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1年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开始筹备海洋法会议至1975年第三期会议的各国提出提案的时期(两期会议提出议案20个)。

会议中关于在美国提案的基础上,非正式工作组组织各国磋商,就争端解决的11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条款,至此初具规模;第二阶段是1976年第四期会议到1982年将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公约》组成部分。

这一时期是各国分歧最大,辩论最为激烈的阶段,主要集中在是否规定强制管辖及在国际法院之外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问题。

经过磋商、谈判、妥协最终达成的一整套争端解决程序规定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十一部分第五节,以及附件五调解、附件六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中,可以说是相当复杂而完整,不仅吸收了国际社会在和平解决争端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而且也发展了传统方法(如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创新(如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多边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湘高法〔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湘高法〔2022〕3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4日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2022年4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规范案件提级管辖衔接机制,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基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案件,以及省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尚未开庭;(二)审理时间未超过法定审限的二分之一;(三)未经生效管辖裁定确定管辖的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京高法发[2013]26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2013年6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8月1日京高法发[2013]268号)为应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引起的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调整,实现审判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定如下规定:一、管辖调整的时间节点和地域范围1、时间节点。

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的时间节点为2013年8月21日。

2、地域范围。

2013年8月21日以后,我市三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分别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管辖东城、西城、丰台、房山、大兴五区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管辖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六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处理3、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管辖。

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或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

2013年8月20日以前,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已经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或移送起诉材料,一中院、二中院至2013年8月21日以后尚未决定立案的,应继续审查,并在决定立案后进行审理。

4、商标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一条指定管辖案件包括: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2、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1、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2、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登记,由庭长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第六条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情况;(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三)基本案情;(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审理、不方便审理的事由);(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六)报请法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2024公司股份分配协议书

2024公司股份分配协议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公司股份分配协议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合同主体1.2:股份分配1.3:利润分配第二条:股份分配比例2.1:甲方的股份分配比例2.2:乙方的股份分配比例2.3:丙方的股份分配比例第三条:利润分配原则3.1:利润分配的比例3.2:利润分配的时间3.3:利润分配的条件第四条:股份转让4.1:股份转让的条件4.2:股份转让的程序4.3:股份转让的限制第五条:决策机制5.1:重大决策的表决方式5.2:日常经营的决策方式5.3: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第六条:股东权益保护6.1:股东知情权6.2:股东表决权6.3:股东利益受损时的赔偿第七条:股东会会议7.1:会议的召集和通知7.2:会议的表决方式7.3:会议的决定效力第八条:经营管理8.1: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8.2: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8.3:经营管理决策的执行第九条:财务会计制度9.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9.2: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守9.3:财务会计审计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合同变更的条件10.2:合同解除的条件10.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违约行为的界定11.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1.3: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争议解决的方式12.2:仲裁程序12.3:诉讼管辖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延续13.1:合同的生效条件13.2:合同的终止条件13.3:合同的延续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合同的保密14.2:合同的修改14.3: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合同主体(1)甲方:X公司(2)乙方:X公司(3)丙方:X公司1.2:股份分配股份分配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具体分配比例见附件。

1.3: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按照股份分配比例进行,具体分配方式见附件。

第二条:股份分配比例2.1:甲方的股份分配比例为40%。

榆林市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榆林市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榆林市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工:
1、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粤高法[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2008]161号2008年5月14日)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的管辖立案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称《管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以下称《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和推进行政审判管辖制度改革。

行政案件的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防止和排除不当干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二)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力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三)兼顾方便当事人诉讼与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平衡;(四)尽量避免两个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

二、《管辖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在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复杂程度、涉案标的及当事人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给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确有必要的也可决定自己审理或移交给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自己审理;存在(三)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案件类型较新、需要统一裁判尺度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二)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三)案件受到外来干扰或阻力较大,不利于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四)原告认为案件不宜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并提出提级管辖或异地管辖申请,理由充分的;(五)基层人民法院参与了当地行政机关组织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联合执法后,因该联合执法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六)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

【重要知识点】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一般地域管辖

【重要知识点】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一般地域管辖

【重要知识点】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一般地域管辖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民诉司法解释》第3条)(2)公民:有两个标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1条)掌握:(1)经常居住地的判定【例题】甲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2007年5月开始在东城区居住,2010年10月搬至西城区居住,2011年8月搬至通州区居住,2012年6月与乙发生争议,乙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注意】条件A.起诉时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B.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1条)特殊情形: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司法解释》第5条)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民诉司法解释》第6条、8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提示】遇到涉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管辖判断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去做:a.看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是一方还是双方。

2024年升级版:电子行业用硅酮胶联合开发合同

2024年升级版:电子行业用硅酮胶联合开发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升级版:电子行业用硅酮胶联合开发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作目标和范围1.1 定义和目标1.2 合作范围2. 技术研发2.1 研发团队2.2 研发时间表2.3 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3. 生产和供应3.1 生产设施和工艺3.2 原材料供应3.3 生产进度和交付4. 知识产权4.1 专利和技术所有权4.2 保密协议4.3 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许可5. 市场和销售5.1 市场推广策略5.2 销售渠道和合作伙伴5.3 销售目标和分配6. 经济和财务6.1 投资和资金分配6.2 成本和收益分配6.3 财务报告和审计7. 合作期限和终止7.1 合作期限7.2 终止条件7.3 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和仲裁8.3 法律诉讼9. 法律适用和管辖9.1 法律适用9.2 管辖法院10. 其他条款10.1 合同修改和补充10.2 通知和通信10.3 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11. 定义和解释11.1 术语定义11.2 解释规则12. 签署和生效12.1 签署程序12.2 生效条件13. 附件和附录13.1 附件列表13.2 附录材料14. 签署方信息14.1 甲方信息14.2 乙方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目标和范围1.1 定义和目标双方共同致力于研发和生产适用于电子行业的硅酮胶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竞争力,并共同分享研发成果和经济利益。

1.2 合作范围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硅酮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等。

具体合作内容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

第二条技术研发2.1 研发团队双方共同组建研发团队,负责硅酮胶产品的研发工作。

研发团队由双方技术人员组成,人数和组成方式详见附件。

2.2 研发时间表研发时间表由双方共同制定,并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

双方应按照研发时间表完成各自的任务。

2.3 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硅酮胶产品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施行“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当事人选择管辖为补充”的行政案件管辖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1.涉土地房屋征迁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案件;2.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4.以市级部门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除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情形外,原告在起诉时可在被告所在地和对应的异地交叉管辖法院中,选择其中一家管辖(交叉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一)。

原告选择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应当在提交起诉状时填写《移送异地法院管辖申请书》,逾期视为同意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旅游等执法层级设在绍兴市级的,以市局名义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实际作出行政行为的执法队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交叉对应管辖法院,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适时进行调整。

本次管辖调整自2024年1月22日开始实施,2024年1月22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2000年8月25日)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一、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3、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含本数);2、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西双版纳8个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含本数);3、文山、昭通、临沧、丽江、怒江、迪庆、思茅7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含本数);4、各中级法院可在上述最低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一审案件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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