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消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全版
(消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壹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且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且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和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页脚内容- 1 -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页脚内容- 2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江苏建筑消防维保方案
江苏建筑消防维保方案江苏建筑消防维保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江苏建筑业的发展,建筑物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消防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江苏建筑消防维保方案应运而生。
二、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保江苏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便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三、方案内容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定期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包括消防水系统、自动灭火设备、疏散通道等,确保其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灭火器的充足性、喷淋系统的喷头清晰等。
2. 全面测试消防设备对消防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包括手动火警按钮、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排烟系统等,确保设备能够在需要时正常启动并发挥作用。
3. 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演练包括火灾逃生演练、火灾扑救演练等,以验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发现和改正存在的问题。
4. 消防设备维修发现消防设备存在问题时,需及时维修或更换。
定期维护消防设备,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消防设备的可靠性。
5. 健全消防档案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包括消防设施的安装、维修、检验记录,消防演练的记录,员工的消防培训记录等。
方便日后的查阅和管理。
四、方案实施方式1. 内部维保团队建立内部消防设备维保团队,负责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维保技能和专业知识。
2. 外部维保合作与江苏的消防设备维保公司合作,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外部合作可以提供更专业、全面的维保服务,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五、方案效果评估通过定期检查和测试,以及实施消防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设备存在的问题,提高员工的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方便查阅和管理。
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总结:江苏建筑消防维保方案是确保建筑物消防设备正常运行,提高员工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的重要措施。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5—30 13:57:57【大字中字小字】苏公消[2012]40号各市消防支队: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宏观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 1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提高火灾防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和消防管道等。
第四条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涉及消防设施的施工、维修、改建,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使用第八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的演练和检查;(三)加强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消防意识;(四)加强消防设施的巡查和保养工作;(五)及时上报消防设施的故障和缺陷。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发现消防设施存在故障和缺陷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维修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定期的检测、保养和维修等。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并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定期接受培训,保持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维护计划进行,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保养。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及时上报消防设施的故障和缺陷,并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江苏省出台了新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就这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建筑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遵守执行,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根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分为自动消防设施和手动消防设施两大类。
自动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手动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等。
建筑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合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为了提高消防设施的使用效果,规定了建筑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
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指导和组织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为了确保消防设施长期有效运行,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责任。
建筑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公司签订维护合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和维护。
消防设施维护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维护记录和报告,以备消防检查和监管部门查阅。
四、消防设施的应急演练为了提高建筑单位及其员工对火灾应急处置的能力,规定了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的要求。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应急演练活动,模拟火灾现场,检验员工的逃生和灭火技能,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建筑单位和相关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结语通过对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维保法规政策标准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 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制定背景 基于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 率不理想,管理不规范,细部环节问 题较多;维护保养单位水平参差不齐, 工作不规范,维护保养内容缺失等一 系列问题。 该规定是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 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 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资格。
公安消防机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 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 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 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 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维护保养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9837-2013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T14107-1993消防基本术语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32/T186-201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3 术语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firefighting facilities function maintenance为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外观检查、功能测试、保养、系统联动试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3.2外观检查visual inspection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直观属性进行检查的活动。
3.3功能测试function test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其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对其工作状态进行确认的活动。
3.4保养maintenance对建筑消防设施及其组件进行检查、清洁、除锈、润滑、紧固、标识、规定的性能测试、易损件更换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的活动。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事故广播系统等。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应当达到本规定附录的要求。
第五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它联动控制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保养设备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可承担本单位相应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专业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件,按照核准的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二)具有与承担维修保养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检测维修设备;(四)有完善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定期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每12个月对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检测报告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维保法规、政策、标准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单位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 作状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 、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 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 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 限位措施。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 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 设置统一的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 止性标识,规范标识内容、式样和悬挂张 贴位置。 在消防配电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 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和 器材上设置的标识,应当载明设施、器材 的名称、状态、维护保养须知、维护保养 责任人等信息。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 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资格。
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 取得相应资格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暂时 停用消防系统,未采取确保消防安全有效 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建立维保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建 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档案 和工作台帐,掌握检测、维修 、保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基本 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江苏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维保企业由江苏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
具体条件由江苏消防协会制定。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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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其中,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资质申请与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
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当与核准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三)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格考试,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也可以由拟聘用单位统一提出:(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资格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
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资质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资质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二)资质证书;(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四)三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一)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三年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两次以上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五条 [资格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三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年内没有维修保养工作经历的,复审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申请审查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可以向社会公示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注销]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十八条 [基本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承接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
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 [实施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要求]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开展技术服务应当作出客观、完整的记录,记录表采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
第二十二条 [年度检查测试]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
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
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管理]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保企业责任险]维保机构应当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的不低于注册资金。
第二十五条 [禁止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者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六)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