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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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

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

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
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立法顶层设计,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并举的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

加快制修订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和配套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推动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追究范围,提高违法成本。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建立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执法结果、事故原因分析和新工艺技术装备应用等情况,及时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协会、企业率先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支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标准。

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对标衔接机制。

消防:推动城市、县城、全国重点镇和经济发达镇制修订城乡消防规划。

开展消防队标准化建设,配齐配足灭火和应急救援车辆、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推动乡镇按标准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开展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建筑、大型批发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等区域火灾隐患治理。

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提升大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客运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水平。

依法推广家庭火灾报警和逃生装置。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消防工作
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是国务院直属的综合性部门。

其职责
包括领导和协调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设有消防局,负责具体的消防工作。

消防局的主要职责
包括制定消防工作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推动消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全社会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消防局在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过程中,积极推动消防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推动建立健全火灾防控体系,提高城乡消防设施建设水平,加强对重点单位和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消防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消防局还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
消防管理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消防工作的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形象和地位。

总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最高机构,其消防局负责
具体的消防工作。

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消防局的领导下,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将得到更加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国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2.26•【文号】国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月26日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9•【文号】国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旨在预防火灾和减少其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并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政府要统一领导,部门要依法监管,单位要全面负责,公民要自觉参加。

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成年人都有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各级政府应组织常规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单位也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媒体和团体也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探讨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和设备。

同时,也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嘉奖。

第二章火灾预防重点是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控制火源、限制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加强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建设,提高火灾预警和预报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对特殊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火灾预防工作。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并负责实施。

如果城乡消防平安布局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需要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解读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解读

并 产生剧 毒 气体 ,火 灾 危险性 、危 害 性 极 大 。 因此 , 意 见 》对 建 筑 《 工 地 、建 筑材 料消 防安全 管理 提 出
了严格 要求 ,如依法 加 强对建 设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督 促
严查 处 ; 公安派 出所和社 区 ( 农村 )
格 制度 ,切实 提高 消 防安 全 管理水
平 。要建 立 常态化 火灾 隐患 排查整 治机 制 ,完 善火 灾 隐患举报 、投诉 制度 ,依 法 查处 消防违 法行 为 ,对 严 重危 及公 众生命 安全 的要 依法从
单位 因消 防安 全责任 不落 实 、火 灾
防控 措施 不到 位 ,发 生人 员伤亡 火 灾事 故 的,要 依法 依纪 追究 有关 人 员的责任 ; 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发 要依 法依 纪追 究单 位负 责人 、实 际 控制 人 、上级 单 位主要 负 责人 和 当
压力 容器 的安 全监 管 ,依 法严厉 打 击 违法 违规 生产 、运输 、经 营 、燃
放 烟花爆 竹 的行为 。环境 保护 等部 门要 加强 核 电厂消 防安 全检查 ,落
实 火 灾 防控 措 施 。
和高 层 、地 下公共 建筑 等作 为 高危 单位 ,提 出 了更加 严 格的 消防安 全
标 准规 范 ,积极 推 动消 防科学 技术
创新 ,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 要 建立 建设 工程 消 防设 计 、施 工质 量 和消 防审 核验 收终 身负责 制 ,规
范发展 消 防技术 服务 机构 ,探 索建
立 行政 许可 类消 防专业 人员 职业 资
建筑工地 、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公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应急管
理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主管全国的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四个阶段的工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设有消防救援局,负责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局主
要职责包括,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国的消防工作规划和标准;负责全国火灾事故的调查和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国的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组织指导全国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国际消防合作和交流等。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下设的消防救援局是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主要机构,它的工
作影响着全国范围内的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各地消防部门和消防队伍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国消防工作的开展。

在实际工作中,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其下设的消防救援局通过制定政策法规、
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全国各地消防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他们通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通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各地消防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通过推动科技创新,提高消防装备和技术水平;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消防管理经验和技术,不断提升全国消防工作的水平。

总之,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及其下设的消防救援局是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重要机构,他们的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国各地消防部门和消防队伍能够紧密团结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的领导下,不断提升消防工作的水平,为建设安全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2•【文号】安委〔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安委〔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2年2月12日“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一)取得的新进展。

“十三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大力提升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成效显著。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实施,消防安全治理不断创新,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多元共治格局逐步构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十三五”时期,火灾起数、亡人数、伤人数较“十二五”时期分别下降3.7%、12.2%、18.7%,重特大火灾起数、亡人数分别下降45.8%、62.7%,未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凸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顺利改革转制,组建中国救援队和一批地震、山岳、水域等专业救援队,练兵比武培训深入开展,积极投身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升。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的科学化、
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消防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首先,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

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推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减少火灾的发生。

其次,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防治结合。

在预防的基础上,要加强消防救援能
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建立健全消防队伍,完善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外,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要加强消防科技研究和应用,推动消防技术装备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消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实施,规范消防工作的各项行为,提高消防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消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总之,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的科
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都能积极参与到消防工作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

• 此外,为了不断地提高我国消防事业的科学 技术水平,应当有计划地培消 防技术干部, 逐步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以适应同 火灾作斗争的需要。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1957年9月11日
• 第四、中央各有关工业、财经部门应当根据所属单 位不同的特点,分别制定 相应的防火办法或防火 技术规范。各地方和各单位也应当因地制宜规定一 些具体的防火制度,使人民群众有所遵循。在工厂、 企业中实行防火责任制度,以保证各项消防措施的 贯彻执行。 • 第五、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 在国民经济各部门有步骤地推行预防火灾的安全措 施,监督各种防火规则、办法的贯彻执行,结合有 关 部门,依靠广大群众组织经常的防火检查工作。 对于违犯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 规范而造成火灾 损失的责任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治安管理 处罚或者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地制止火灾的发生, 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 下指示: 第一、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 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批判和纠正对火灾的严 重情况熟视无睹和不关心消防工作的错误思想,并 且应当根据城市、工业建设的发展,将城市消防设 施相应地加以规划。国民经济各主管部 门必须加 强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在组织同火灾的斗争中, 继续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在城市 以保卫工厂、企业、基本建设工地,在农村以保卫 基层财贸单位、棉粮仓库、农业生产合作社为重点, 加强消防的经常工作。在贯彻消防措施中,应当使 消防安全与发展生产密切结合起来,既要尽量保证 免受火灾的危害,又要注意经济合理,防止要求过 高,不切实际,造成浪费的现象。
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 示
• 消防工作是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 施。几年以来,在各级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了“以防为主,以 消为辅”的方针,初步开展了群众性的防火工作,整顿了旧有的消防 组织,提高了消防民警队伍的灭火战斗能力。在部分消防工作基础较 好的城市,较有成效地组织了同火灾的斗争,火灾的发生次数和损失 已见减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社会主义建 设的发展,物资财富的不断增长和集中,火源火险的逐渐增多,消防 工作的任务也就随之日趋繁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些地区和部门 对于同火灾的斗争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在发动和组织群众防火方 面,在消防的组织、业务建设和科学技术水平上,都还落后于客观实 际的需要。因而,当前火灾情 况还是严重的,不论在城市、集镇、工 矿、企业和农村,火灾都还不断地发生。例如安徽省蚌埠市门台子烟 厂,因建筑物不符合防火要求,于今年4月4日发生大火,几乎全厂被 毁,损失达四十余万元;沈阳市新力三酸再生厂,因对化学原料贮藏 不当,于7月8日发生火灾,烧毁硝酸、盐酸等二万余公斤,使全厂生 产停顿;天津市新建的一个有五千四百平方公尺的阅览馆,眼看在今 年9月中旬就要竣工了,但是由于麻痹大意,突于9月3日发生大火,一 年来辛勤的劳动,在三小时内就大部分化为灰烬;1月9日广西省三江 县高武屯也发生一次大火,烧毁房屋一百九十七间,粮食五万多斤, 农具九百三十件,并烧死二人,耕牛十七头。在所有发生的火灾当中, 本来有些是可以避免的,但往往由于防范不严、制度松懈等原因,就 没有能够避免,从而给国家财富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024年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人民的消防权利,推行消防教育,弘扬消防精神,建设安全型社会。

第三条国家加强消防组织建设,促进公共消防科技进步,完善消防器材配备,提高消防安全防护水平。

第四条国家规定消防责任,贯彻消防责任制,加强消防监督,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消防职责和义务,承担消防责任。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全国的消防管理,制定消防规定,实行消防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下辖行政区域内,负责消防管理,发布消防规定,组织、协调消防安全事务。

第八条国务院对全国消防工作实行总体管理,建立消防联动机制,实行消防专项行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消防合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下辖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消防机关作用,加强消防信息报告与共享,强化消防联动。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问责机制,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
加强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责任追究。
汇报人:
机制,加 强消防安全监管。
鼓励社会各界对 消防工作进行监 督,及时发现和 整改火灾隐患。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 责任制,落实各级 政府、部门和单位 的消防安全责任。
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消防安全考核评估体系,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加强消防科技成果 的推广应用,提高 消防工作的科技含 量。
完善消防专业人才 培养体系,加强消 防专业教育和培训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消防人才培养,提 高消防人才的社会 化程度。
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确保各项消防工作的 经费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奖励机制: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能力
强化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 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
处理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确 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评估体系, 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 价。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消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促 进消防事业的发展。
资金监管:加强对消防经费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防止贪污、 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Part Six

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现行《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 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 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消防安全关系人民安 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 稳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国务院作 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 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应负责领导全国的消 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 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以地方 政府负责为主。 政府统一领导,具体消防工作责任主要有:
一是在宏观规划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 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 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 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 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 组织实施。 二是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 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 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 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是在农村消防工作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 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四是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 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 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 备等保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5.10•【文号】国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 -回复

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 -回复

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回复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是指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和巡查的主要内容和流程。

国务院通过巡查,旨在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考核指标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形成了上下贯通、协调配合的管理体系。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考核地方政府是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等。

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考核地方政府是否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考核地方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措施是否健全,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培训等。

5. 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考核地方政府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监管、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对火灾事故的处置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二、巡查程序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巡查对象:国务院按照一定的考核指标和周期,确定要巡查的地方政府或相关单位。

通常是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巡查。

2. 巡查准备: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根据巡查对象的特点和重点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巡查计划、搜集相关资料、调查研究等。

3. 巡查实施:巡查组按照事先制定的巡查计划,深入巡查对象所在地,实地察看和了解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情况。

巡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检查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巡查。

4. 巡查记录和总结:巡查组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包括巡查的对象、过程、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和意见。

5. 填报巡查报告:巡查组根据巡查记录和总结,填写巡查报告,向国务院和巡查对象反馈巡查情况。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打好基层防控和城市消防工作。

预防为主,就是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推动火灾隐患治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防治结合,就是要坚持预防为主和应急救援相结合,既要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又要加强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重点打好基层防控和城市消防工作,就是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深入推进基层防控工作,加强城市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水平。

要做好我国消防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促进全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要做好我国消防工作,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公安消防部队改革,推动全面从严治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不断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的战斗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的忠诚纯洁坚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要做好我国消防工作,必须坚持以科技为支撑,推动消防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含量,加强火灾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提高火灾防控的精准化水平,不断提高火灾防控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

要做好我国消防工作,必须坚持以法治为保障,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消防监督执法,加强火灾事故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和安全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打好基层防控和城市消防工作。

只有全社会上下一心,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够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3年度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2023年度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2023年度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引言概述:2023年度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是国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2023年度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2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1.3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1.4 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1.5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二、安全生产监督2.1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2.2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2.3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2.4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2.5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三、消防设施与设备3.1 消防设施建设规划3.2 消防设备配备与维护3.3 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3.4 消防通道与疏散逃生3.5 消防控制室与监控系统四、消防安全管理4.1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4.2 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4.3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4.4 消防安全风险评估4.5 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五、消防队伍建设5.1 消防队伍编制与配备5.2 消防队伍培训与考核5.3 消防队伍装备与保障5.4 消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5.5 消防队伍综合素质提升总结:综上所述,2023年度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消防设施与设备、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队伍建设五个大点。

在每个大点中,都有多个小点需要详细阐述。

通过全面评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可以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持续改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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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

要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

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八)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十四)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六)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

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要建立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

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十七)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

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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