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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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管理条例精选全文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管理条例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管理条例(试行)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科研训练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XX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XX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试行)》和《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手册》的文件相关规定,为使我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过程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专业实践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实施细则(一)专业实践保障研究生辅导员要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主动与工作站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为我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和稳定的实践平台。

(二)专业实践时间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应届本科毕业入学的专业硕士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专业实践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共同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企业研究生工作站进行专业实践,不得进入未与我校签订有效协议的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拟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依托于学校、学院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专业实践基地,由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去企业进行专业实践。

2.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与企业合作的科研课题,安排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

(四)专业实践管理1.研究生进站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在进行专业实践学习前,须认真阅读“XX大学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并签字确认。

2.导师应在研究生专业实践前为研究生制定详细的专业实践学习计划(时间,地点)。

3.派往实践的每个研究生工作站中的班级干部为研究生实践小组长,实践小组长负责学校与工作站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学校有关通知的传达、工作站单位及研究生实践情况的反馈等。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3.19•【文号】教研[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我部决定自2009年起,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

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整体规划、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协同发展,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一)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日新月异,职业分化越来越细,职业的技术含量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大批量、多规格、高层次的特点。

世界各国高等教育都主动适应这种变化,积极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调整,大力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研究生教育必须要增强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力度,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二)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定

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定

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行学校、中心或学院两级负责制。

第三条校研究生处是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管部门,以目标管理为主,负责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的管理与质量监督。

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公共平台建设,促进资源共享。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定和教育质量的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教育中心,负责核心课程的开设以及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学位授予的标准和学位申请的办法,审核专业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遴选结果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根据培养领域或方向,研究生处确定招生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招生入学专业课考试、教学组织和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做好有关材料的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七条学校支持各中心(学院)开展对外宣传、吸引优秀生源、扩大招生规模。

第八条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须参加每年1月份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学位教育研究生须参加每年10月份全国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联考获得入学资格或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相应的专业学位。

学位教育研究生按照不同类型的(专业)学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由我校自主录取。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到中心(学院)报到,填写入学有关表格,交纳培养费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中心(学院)请假,否则视为放弃。

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为做好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保证专业实践环节的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实践时间1.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如有特殊情况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专业实践。

2.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二、专业实践方式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企业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1.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1)由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2)依托于学校建立的实习实训中心等平台,由学院统组织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3)进入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实践基地,利用企事业单位的科研资源,由导师与实践基地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

(4)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2.不同实践方式对指导教师的具体要求如下:(1)选择方式(1)、(2)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导师作为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责任教师,并由导师学生专业实践的指导教师,可以是导师本人或其他教师。

(2)选择方式(3)、(4)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导师只作为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责任教师,而不能作为专业实践的指导教师。

专业实践指导教师的人选由实践单位指派。

三、专业实践申请研究生应于第一学年的第2学期结束前提出专业实践申请,在认真阅读“XX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学习须知”的基础上,填写《XX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外出实践学习申请表》(附件1);与指导教师一起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填写《XX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实践计划表》)。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研究生培养方案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研究生培养方案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培养面向基础教育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具有较深的现代教育理论或教育管理的基础理论;能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方法解决中学教育管理时间中存在的问题;善于总结教育教学一2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基本学制为2.5-3年。

可提前到2年或延期至4年毕业。

三、培养方式根据教育硕士的生源特点,实行脱产、半脱产(只限于长春市)、寒暑假集中学习三种培养方式。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一)公共课(18学分)1.学位课(12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60学时3学分基础外国语课90学时3学分教育学原理60学时3学分教育心理学60学时3学分2.非学位课(6学分)现代教育技术60学时3学分教育科学研究方法60学时3学分(二)专业课(不少于16学分)1.专业基础课(12学分)教育管理学60学时 3 学分教育统计与测量60学时 3 学分基础教育改革研究60学时 3 学分管理心理学60学时 3 学分2.专业方向选修课(不少于4学分)教育法学40学时 2 学分教育评价40学时 2 学分教育经济学40学时 2 学分德育理论与实践40学时 2 学分青少年心理学40学时 2 学分(三)必修环节(2学分)1.开题报告20学时 1 学分2.文献阅读20学时 1 学分五、考核要求学院统一要求所有专业基础课都要有教学大纲、主要教材和参考书。

所有课程可根据课程内容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

六、学位论文教育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完成各项必修环节,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1.论文选题教育硕士论文选题应针对我国基础教育发展、改革与管理现状,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开题报告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实行严格的开题报告制度,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具体确定开题报告时间,但开题报告到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培养目标第一条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理论体系,拥护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以及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积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基本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参照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从知识体系、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学习年限和培养方式第五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采取在校脱产学习方式。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采取短期集中上课、分散在岗自学、定期返校指导相结合的模式,以进校不离岗、不脱产的方式完成学业,要求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全日制、非全日制的学习年限均为2-3年,其中一般应至少有1年的学位论文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重视运用案例分析、团队学习、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培养研究生自己获取知识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专业实践一般在校外联合培养基地或研究生所在单位完成,强化实践能力和特定职业岗位素质的培养。

学位论文可与专业实践有机结合,同时进行。

第八条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三章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第九条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培养质量进行监控的主要依据。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3-17 23:04:51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武大研字[2008]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和博士两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

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位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历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仍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成立相应的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组织和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包括审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

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协调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各学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优质生源的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学位论文选题、开题、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同时抓好学风建设。

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每年4-6月到相关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各学院须于7月10日前将新生入学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并认真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

学院应将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给每位专业学位新生。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实践的组织与管理(一)研究生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保障。

(二)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本领域专家和教授共同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指导及考核等相关工作,积极建设并管理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内实践基地或其他校外实践单位(以下统称实践单位)实践期间,由实践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研究生部或各学院与实践单位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处理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专业实践基本要求(一)专业实践以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

专业实践的内容应具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包含必要的技能训练,体现所学的专业知识,达到职业性与专业性的统。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所修学分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一般为4学分)执行。

(三)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一年的实践教学。

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的方式。

(四)学校和各学院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协商,以协议方式建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

专业学位研究生也可根据需要到学校具有实训、实践教学能力的单位、导师的科研协作单位或其他相关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三、专业实践前期准备(一)离校实践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须签订《XX大学研究生合作培养三方协议》。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做好详尽的实践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专业实践活动。

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河南科技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培养目标研究生(是指具有博士、学术型硕士和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下文不再说明)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发,以培养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德才兼备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为目的。

研究生学习期间,必须做到:1.努力学习和掌握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与观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学术道德良好,富于团结协作,服从国家需要。

3.博士生在本门学科上要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科学试验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要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与实践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5.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要求专业学位获得者应掌握本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

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6.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能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并具有较好的听、说能力。

7.身心健康。

第三条学习年限1.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2.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

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硕士生提前一年毕业,也可延期毕业,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4年;其他类型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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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办法中地大研发〔2017〕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和提升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与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其区别于侧重理论与学术研究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是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

第二章修业年限与学习形式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将按照《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而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第四条学习形式:(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具体授课方式及时间安排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培养方式与培养方案第五条采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第六条培养方案是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应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充分体现“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基本改革方向。

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应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应用能力、适应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培养方案应包括专业(领域)简介、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学习年限与学分、课程设置及实践环节、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部分。

第九条各专业学位点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学位点实际,并遵守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专业(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培养方案由各专业(领域)教育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各专业(领域)教育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培养计划第十一条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必须根据本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培养计划由导师与硕士生本人共同制定并完成网上提交。

培养计划的制定应考虑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充分注意发挥硕士生本人的特长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培养计划中应对硕士生本人的研究方向、课程学习(学位课和选修课)、文献阅读、教学实践、学术活动、论文开题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中国地质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经导师签字,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由研究生本人、学院各保存一份,以利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核的依据。

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后,硕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培养计划,经导师批准后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课程设置:(一)课程体系框架与课程内容的设计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

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设置,必须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侧重于运用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与国际、国内职业资格认证的有机衔接。

(二)各培养单位应重视专业学位主干专业课程建设和案例库的建设工作。

课程建设宜采用课程组负责制方式进行。

主干专业课程都应有数量匹配的教学案例,案例库建设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学校对主干专业课程(含实践类课程)与案例库的建设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进行定期检查。

(三)为增强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综合性以适应职业竞争的需要,应增加应用型课程的开设,可与政府、企业、事业或实体等单位合作,开设一些提高学生实践工作能力的课程,课程学习要与实践紧密衔接,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

第十六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各专业学位点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按其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执行。

每学分对应的标准学时数为16学时。

第十七条跨学科考入我校的,根据各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本科阶段本专业主干课程,修读主干课程及门数由各专业学位点自行确定。

所修课程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教学一般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具体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授课方式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等能够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征与培养要求的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方法。

第二十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多种考核方式并用。

任课教师应注重学习过程(到课情况、学习态度、学习表现等)考核与能力考核,着重考察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任课教师应按学校要求及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登录学生考核成绩,逾期不登录者,将根据《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申请课程免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通过与所申请免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科目的国家级或国际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免修须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会主席、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实践环节第二十二条各培养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方面予以体现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实习结束后,由研究生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内填写实习报告,经企业导师鉴定打分、培养单位审核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各专业学位点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做到常态化,真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以“产学结合”为目的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实行产学研合作培养模式和供需互动机制。

第二十五条各培养单位应重视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与评价工作,并按照各专业学位专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实践考评细则。

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实践的管理与考核,所有实习材料包括实践手册(实习计划、实习鉴定、实习报告)、实习成绩等都应认真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六章双导师制第二十六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求,该类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聘请的校外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

各培养单位应结合本专业(领域)以及行业特点对“双导师制”的建立、实施方式、具体要求等进行细化并落实。

第二十七条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为加强导师的指导力度,实行导师与硕士生定期见面制度。

硕士生每月与导师见面至少1次(实践阶段除外),汇报学习及科研进展情况。

各培养单位每学期要检查定期见面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校外合作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习基地或单位的专业实习、实践能力培养等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培养单位应重视、加强双导师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地派出校内教师到企业、政府等实际部门任职(或挂职)等方式提升导师队伍的专业实践经验与教学能力;积极吸收相关行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切实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

校外合作导师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学位论文第二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与撰写工作。

第三十条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结合行业或企业等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要有明确的专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而不提倡纯理论研究。

选题应该来自于社会实践或生产实际第一线,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成果、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第三十一条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审核等应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论文开题工作应在答辩前不少于6个月完成。

学位论文涉密的,应在开题报告前提出申请。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与撰写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要有新见解或新发现。

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三万汉字。

第三十二条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至少有一名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三十三条学位论文的撰写与印制、检测与评阅、答辩与学位申请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同时获得注明学习方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毕业证书。

第八章管理第三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研究生院主要从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制定能够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化、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培养单位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六条各专业学位授权点应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本专业学位的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完全相同的待遇,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学费的收取办法与标准,按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主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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