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共同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减少潜在质量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已成为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以下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遵守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一、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方,建设单位应重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认真遵守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对各参建单位的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估。
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定能够得以贯彻执行,以防止潜在风险,提高项目安全质量水平。
2.编制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簿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簿,并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及时发现和消除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
3.严格招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招投标管理,对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加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监督和评价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4.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监理、施工单位及项目供应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稳定。
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其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检查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范方面,监理单位的地位尤为重要。
1.坚持监理原则监理人员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据监理合同和相关规范标准,严格监管工程建设过程,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材料品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2.完成监理文件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及时收集各方主体的监测资料和相应文件,严格把关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对施工单位的过错实施处理和追究责任。
3.参加现场例会监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现场例会,及时通报和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业主、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他们在工程建设中应遵守以下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1. 业主责任:
- 组织编制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 合理制定工程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进行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2. 设计方责任:
- 制定合理、科学的工程设计方案,满足建设要求;
-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 为施工方提供详细、准确的施工图纸和专项技术规范;
- 进行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评估。
3. 施工方责任:
-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遵守施工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
- 配备合格的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资质证书;
- 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照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
-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安全监督。
4. 监理方责任:
- 监督施工方是否按照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
- 监督施工方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 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 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5. 其他相关方责任:
除了上述主要主体之外,还包括监管部门、供应商、承包商等,他们也有以下主要责任:
- 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 供应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 承包商按照工程要求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总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依法保护建设工程投资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合法合规、文明施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独立、客观地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规违法行为,必须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反馈监理情况,提出必要的质量改进建议。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进行规划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检查计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择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有资质和技术力量,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不得从事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合格交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保存相关的施工记录和资料。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工人和物资,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保障工人安全。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监管力度。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和完善。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计划,明确质量安全目标和措施,并按计划进行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和公示。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和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各参与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要求,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
以下是常见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 建设单位规范:- 确保工程设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设计文件;-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工程资金安全;- 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详细规定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 指定专职或委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并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 组织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培训,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能力。
2. 施工单位规范:- 按规定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建立和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检查和验收施工材料,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建立和执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按规定组织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试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 监理单位规范:-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检查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监督施工单位组织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试验,并参与相关工作;- 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相关部门规范:-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制定和修订相关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水平;- 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总的来说,以上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质量安全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只有各方主体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才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规范及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规范及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是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规范及处理展开阐述。
一、施工安全行为规范1. 穿戴符合规范的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在施工现场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人防护措施到位。
2. 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流程或操作方式,以免引发事故。
3. 废弃物和危险物品的处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废弃物和危险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和工人造成伤害。
4. 环境整治和保持通道畅通:施工人员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及时清理工地上的垃圾和杂物,确保施工道路畅通,方便人员和设备的进出。
5. 安全操作工具和设备:施工人员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工具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稳定性,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6. 遵守安全技术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严格按照要求行事,确保施工安全。
7. 组织施工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的施工安全培训,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正确应对各类施工安全风险。
二、常见施工安全行为处理1. 违反个人防护规定:对于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人员,应加强监督和教育,督促其认识到个人防护的重要性,并给予警告或相应的处罚。
2. 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对于擅自改变施工流程或操作方式的人员,应立即停工,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补救,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3. 废弃物和危险物品的不当处置:对于未按规定分类、包装和处理废弃物和危险物品的人员,应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4. 违规堆放材料和设备: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材料和设备的堆放的人员,应进行及时整改,并加强工地现场管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范:1. 建设单位规范: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控制计划,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
同时,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项目参与各方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监理单位规范: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开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可控。
3. 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合同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施工单位还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4. 设计单位规范: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说明,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5. 材料供应方规范:材料供应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材料的质量安全。
供应方还应建立健全材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控制,确保供应的材料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通过执行这些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二)一、国家监管部门方面的规定:1. 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2.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工程建设涉及许多不同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制定一系列行为规范,以下是几个主要方面的规范:
1.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应制定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要求全面监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 在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其相关资质和经验,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 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不得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2. 设计单位:
- 设计单位应精心编制设计文件,合理布置各类设备和工程构造,确保设计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 设计单位应了解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和防灾要求,并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要求组织施工,不得违反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单位要合理组织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确保施工工序的合理性和安全。
4. 监理单位:
-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全面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 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时发现和纠正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确保工程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上述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此外,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可以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规范的执行。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文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文工程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参与与合作。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各方主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
本文将从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业主方等多个角度,阐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一、施工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 遵守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确保施工质量;2.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施工工艺和标准操作,确保施工安全;3. 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体系,保证施工过程的协调和有序进行;4.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5. 加强对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管控,防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6. 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7. 建立施工质量事故预防机制,及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避免发生质量事故。
二、设计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 具备合法的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2. 准确理解业主需求,制定符合业主要求的设计方案;3.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设计方案的合规性;4. 提供准确完整的设计文件,确保施工方按照设计施工;5. 加强设计方案的水平审查和质量控制,确保设计方案的准确性和合理性;6. 及时响应施工方的技术要求和问题,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7. 建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
三、监理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 具备合法的监理资质和监理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可靠性;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质量安全;3. 对施工方的施工工艺、标准操作、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4. 要求施工方按照设计和施工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与设计方案一致;5. 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把关,防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6. 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7. 及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和施工工序的纠纷,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本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本一、引言为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本规范本旨在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因此,各方主体应牢记使命、细心规范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稳定、高效、安全。
二、总体要求1. 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各方主体应确保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得到有效控制,杜绝施工中的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3. 各方主体应保持沟通畅通,及时与其他相关方沟通、协调,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施工前准备阶段的行为规范1. 各方主体应认真准备施工前的工作,包括项目计划、人员配备、材料采购等,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可控性。
2. 各方主体应制定详尽的施工方案,包括工序、工艺、安全措施等,确保施工过程合理有序。
3. 各方主体应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如环保、质量监督等,确保施工符合环保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施工过程的行为规范1. 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施工方案,按规定工艺和工序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 各方主体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安全,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各方主体应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手套等。
4. 各方主体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 各方主体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确保施工进展顺利。
五、施工完工阶段的行为规范1. 各方主体应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各方主体应妥善保管施工中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和材料,防止丢失或损坏。
3. 各方主体应修复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或损坏,确保环境安全和整洁。
4. 各方主体应及时整理施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后期的参考和使用。
六、质量安全责任追究1. 各方主体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得到落实。
2. 各方主体应对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工程建设是一个涉及浩繁主体的多而杂系统工程,其中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规范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员安全的基础。
为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正常运作,维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将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五个重要主体的角度启程,分别阐述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中应遵从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一、建设单位1. 订立合理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
工程建设方案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要求和社会的、经济的、环境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标准和规范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择优选材、选优施工。
建设单位应将材料的质量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严格依照相关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具有质量保证的材料,以确保施工质量。
同时应依据施工情况,结合建筑物功能和使用情况,科学选择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3. 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有阅历的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促进各方主体合理竞争,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二、监理单位1. 严格工程建设管理。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适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2. 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客观和透亮,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供给坚实保障。
3. 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并对发觉的问题适时提出处理看法,确保施工单位依照要求施工。
三、施工单位1. 确保所用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各种建设和行业标准,对所用材料进行管理,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2. 严格依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严格依照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否则造成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将由施工单位承当相应的责任。
2023年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2023年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在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过去的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了一些质量安全问题,这不仅给人们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政府、施工方、监督机构和业主四个方面出发,具体规范2023年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
一、政府方面1. 坚持科学决策,合理规划工程建设项目,充分评估工程项目的风险和影响,确保项目具备安全可行性。
2.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3. 严格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确保项目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和经验,防止不合格企业参与工程建设。
4. 加强对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确保工程设计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5. 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规范,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施工。
二、施工方面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 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 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4. 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5.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消防、防汛、防震等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
三、监督机构方面1.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方的质量和安全行为进行全程监控。
2.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 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审核,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定期组织对施工方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方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模版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模版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是保障项目成功完成和保障工人安全的重要内容,各方主体应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一、业主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明确项目要求:业主应对项目的质量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划和设计,确保工程的品质符合预期。
2.选取有资质的承包方:业主在选择承包方时,应充分考虑承包方的工程经验和资质,确保承包方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
3.加强监督检查:业主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4.定期汇报工作:业主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安全情况,做好沟通和配合工作。
二、设计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遵循法律法规:设计方应遵循国家建筑法律法规,制定符合规范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保证设计质量:设计方应对工程的各项设计进行详细论证和计算,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明确工程要求:设计方应与业主和承包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了解,确保设计方案符合业主的要求和承包方的施工条件。
4.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方应及时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确保承包方能够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避免误解和问题发生。
三、承包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倡导安全文化:承包方应倡导安全文化,鼓励工人遵守安全规范,加强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配备合适的人员:承包方应按照项目的要求和规模,配备合适的工人和技术人员,确保施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3.严格遵守施工规范:承包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
4.加强质量控制:承包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
四、监理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遵守法律法规:监理方应遵守国家建筑监理法律法规,监督承包方的施工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定期检查工程:监理方应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求
建筑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2、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应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3、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6、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7、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8、工程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9、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10、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3、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组织并参与质量问题投诉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4、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
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5、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建筑行业的行为规范质量优先安全第一
建筑行业的行为规范质量优先安全第一在建筑行业中,行为规范、质量优先和安全第一是相互关联、不可或缺的要素。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筑行业的行为规范、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不同角度阐述如何将其贯彻于工程实践中。
1. 什么是建筑行业的行为规范建筑行业的行为规范是指在各个层面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为什么质量应该放在首位质量是建筑行业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可靠性、耐久性和使用寿命。
优质的工程能够为业主提供更好的体验,同时也能减少维修和改造的成本。
因此,建筑行业必须始终将质量放在首位。
3. 建筑行业安全的重要性在建筑工程中,安全必须始终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建筑行业涉及到许多危险的工作环境和高风险的操作,如高空作业、重物起吊等。
只有确保工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和伤亡的发生。
4. 如何保障建筑行业的行为规范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的行为规范得到遵守,应采取以下措施:4.1 建立完善的行业准入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严格筛选,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4.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和组织,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并监督执行。
4.3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4.4 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和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达标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5. 如何实现质量优先实现质量优先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5.1 设计精良: 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稳定性和耐久性,进行全面的工程规划和分析。
5.2 严格施工管理: 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工艺规范进行操作,进行全面的质量把控和监督。
5.3 优质材料: 选用质量可靠的建材和设备,杜绝使用劣质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可靠。
5.4 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流程和检验机制,从施工前到施工后全程控制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规范及处理、处罚明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规范及处理、处罚明细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规范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1. 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工作鞋等。
在高空、深坑等危险地点应特别注意防护。
2. 经过必要的地形勘测、地质勘察等前期工作,确定工程图纸制定的方案,施工时应按照方案要求进行。
3. 在施工现场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工地环境。
如遇严重的恶劣天气,应暂停施工等待气候好转。
4. 在施工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措施的人员禁止进入危险区域。
5. 严格执行施工计划,遵守施工时间,不得私自进行夜间加班,以及违反施工要求。
6. 及时进行动火备案手续,严格控制火源,避免因火源引发火灾事故。
7. 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设备规定操作,禁止擅自改变使用条件和工作环境。
8. 进行现场作业必须遵守“人车分离”原则,禁止人员和机械混合操作。
9. 在施工现场,禁止吸烟、饮酒等行为。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处理、处罚明细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如出现安全行为违规行为,需要对违规人员进行严厉处理,以保障施工安全。
1. 个人防护措施不当情况处理:对于未穿戴或穿戴不当的人员,应当口头或书面警告,必要时实行停工整顿。
2. 施工现场乱丢建筑材料情况处理:对于乱丢建筑材料的违规行为,应当口头或书面警告,必要时进行罚款,并进行停工整顿。
3. 私自改变施工方案情况处理:对于未按方案要求施工的违规行为,应当口头或书面警告,必要时实行停工整顿。
4. 未制定动火备案手续情况处理:对于未经动火备案手续的违规行为,应当口头或书面警告,必要时进行罚款,并进行停工整顿。
5. 未按规定使用机械设备情况处理:对于未按机械设备使用规范进行的违规行为,应当口头或书面警告,必要时进行罚款,同时取消该人员使用设备资格。
6. 私自夜间加班情况处理:对于未经安全部门同意私自进行夜间加班的违规行为,应当口头或书面警告,必要时进行罚款,并进行停工整顿。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各类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管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工程建设各类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业各协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指导会员单位改进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行为规范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规范及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规范及处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为
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
并遵守相应的安全行为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施
工中的安全行为规范,并提供一些安全行为处理的方法。
1. 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在施工现场,工人应严格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护鞋等。
这些装备能有效地防护工人在施工中
可能遇到的危险,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噪音等。
2. 使用安全工具和设备
施工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工具和设备,同时工人必须经过
合适的培训和授权才可以使用。
使用过程中要注意正确操作,避免
意外发生。
3. 遵守施工区域限制
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明确的施工区域限制,并设立合适的标
志和警示牌。
工人应遵守施工区域限制,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区域,
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4. 预防火灾和爆炸
在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工人
应严禁在危险区域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5. 安全操作
工人在施工中应注意安全操作,严禁酗酒和吸毒。
此外,应遵
守施工工艺要求,操作设备时要稳固站立,注意周围环境,确保自
身和他人的安全。
6. 工地巡回检查
施工单位应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环境、设备设施、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工人是否
遵守相关规定等。
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记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
安全。
7.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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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14 页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各类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管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工程建设各类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业各协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指导会员单位改进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行为规范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第 2 页共 14 页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三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没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方案的,不得施第 3 页共 14 页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勘察单位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第 4 页共 14 页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四章设计单位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等五类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 5 页共 14 页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五章施工单位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 6 页共 14 页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十五条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 7 页共 14 页第四十六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六章监理单位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和第 8 页共 14 页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五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施工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予以记载,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