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但是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一:《试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第三方支付中潜藏一些亟待解决问题。
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论文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沉淀资金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支付业务的需求也快速增长起来,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产业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深化,由形成期转入成长期,在金融信息化的推动下蓬勃发展。
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公众在线交易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现状(一)第三方支付相关概念“第三方支付(TTP)”一词首次由前“阿里巴巴”CEO 马云于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它是指那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最早诞生于美国,其先导者是美国的PayPal公司。
中国的第三方支付最早产生于1998年,由北京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等中央部委共同发起,由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和支付中介的规范性平台,由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首信易支付”为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1999年,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北京云网公司成立;2003年,淘宝网推出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快速发展;2004年支付宝单独成立公司,专营支付宝业务;2005年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专门发表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演讲,之后随着电子商务业务量的突飞猛进,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爆炸式发展的阶段。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电⼦商务毕业论⽂电⼦商务毕业论⽂(精选6篇) ⼤学⽣活将要谢下帷幕,我们都知道毕业⽣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毕业论⽂是⼀种⽐较正规的、⽐较重要的检验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怎样写毕业论⽂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下⾯是⼩编帮⼤家整理的电⼦商务毕业论⽂(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家能够喜欢。
电⼦商务毕业论⽂篇1 [题⽬]电⼦商务发展对策探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商务应运⽽⽣,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
“互联⽹+”是⽹络技术与商务实践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但促进了社会商业的发展,⽽且还在很⼤程度上提⾼了⼈们的⽣活质量,从⽽加快了各⾏各业的发展步伐。
然⽽“互联⽹+”时代的电⼦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些问题,所以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基于此,本⽂探讨了“互联⽹+”时代的电⼦商务发展对策。
[关键词]互联⽹+;电⼦商务;发展 引⾔ 近年来,⽹络技术在很多领域得到⼴泛应⽤,使⼈们的⽣活⽅式和⼯作⽅式都发⽣了巨⼤变化。
另外,⽹络技术的充分应⽤也促进了商务模式的创新发展,从⽽提⾼了国家整体产业转型升级的效率。
“互联⽹+”时代侧重于互联⽹平台和传统产业的有效融合,使各类商务活动得以创新,从⽽为整个经济市场发展注⼊新的动⼒。
但电⼦商务在“互联⽹+”时代还存在⼀些问题,使电⼦商务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所以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进⾏深⼊分析。
1“互联⽹+”时代电⼦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和电⼦商务的全⾯整合不仅极⼤地丰富了各类产品的销售渠道,⽽且还提升了企业进⾏改⾰与转型的效率,推动了企业的发展步伐。
然⽽,由于电⼦商务在“互联⽹+”时代并未经历较长的发展阶段,⽬前还不够成熟,所以在此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只有尽快发现这些问题,并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才能使电⼦商务在未来取得更好的发展。
⾸先,相关的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善。
电⼦商务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现阶段与电⼦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和商业运营模式,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传统的商业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有效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通常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更容易受到质疑。
因此,需要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生效要件,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也存在一些特殊问题。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和撤销等问题需要重新界定。
由于网络传输的瞬时性,传统的合同订立规则可能不再适用。
此外,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也比较常见,格式合同提供者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需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得到充分保障。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等信息了解商品的情况。
因此,商家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有权利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不受强制交易和搭售等行为的影响。
其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将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商家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1浅论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网络的普遍,电子商务行业竞争不断,愈发激烈,虚假广告、税收“漏斗”、交易脱节、网络诈骗……泛滥成灾,亟待解决。
而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旧的法律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新的法律尚未出台,造成眼前电子商务交易的混乱。
因此,在这种形式下,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甚为重要,进一步建立切合实际而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网络安全管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及相关的配套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电子商务发展优势及存在问题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他包括生产、流通、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中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所有活动进行电子信息化处理。
通过Internet进行的交易和商务活动,通过增值网络进行的电子交易和服务,通过连接企业或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服务。
现阶段,发展电子商务,有利也有弊。
(一)电子商务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及优势。
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中间层,缩短了相互作用的时间差,加快了经济主体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使信息传递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随之显著增强。
其次,对个体消费者来说,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人们的工作时间更具弹性,工作场合不受限制,可以通过网上完成一系列的学习任务、获取咨询信息并且可以网上购物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二)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和阻碍1、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场信誉。
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场信誉,使得消费者不敢贸然涉足,担心将款付出后得不到应有的商品,这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全面落实现有债权人的债务,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消除企业或商家通过欺诈获利的幻想,让消费者放心的通过各种形式购买商品。
电子商务论文【6篇】
电子商务论文【6篇】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跨境电子商务是国际商品贸易的一种新兴方式,即通过电子平台和跨境物流实现国家之间贸易结算和商品互通,主要分为B2C、B2B、C2C。
跨境电子商务是由网络发展起来的,与物理空间相比,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及其潜力让它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有着极大地差异(1)在贸易环节上的差异。
在传统贸易中,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分离的,但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我们可以同时完成所有的程序。
众所周知,传统企业之间的贸易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严重依赖传统的销售,买家需求信息的关闭,订单期限长,汇率风险高,利润低等。
然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快速处理这些问题,因为在小额跨境贸易的情况下,零售部门的增加极大改变了原来的外贸渠道。
现在的企业不仅要面对客户,而且还有个体批发商和零售商,有效地减少贸易联系和缩短价值链,为公司和客户贡献更多的利润。
(2)产业链条的差异。
中国传统贸易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与低附加值产品,但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有效地结合工贸,控制整个产业链。
由于外部经济体信息的充分性,企业可以及时获得最新的工业信息甚至是竞争对手的信息,同时也包括在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过程中外国居民的消费习惯。
(3)产品和成本的差异。
从产品种类来看,跨境电子商务面对的消费者群体是世界各国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相对于传统贸易来说消费者群体更广泛多样。
需求反作用于供给,因此跨境电子商务所提供的产品更加多样化和更具灵活性。
从产品数量来看,过去传统贸易更加注重于大批量的进出口,商品重量大且数量多,而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普及,企业逐渐向小型轻巧的商品转化。
跨境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避免大批量劳动力的流失和并且可以突破地理限制帮助减少生产成本。
交易范围覆盖世界各地的跨境电子商务要求企业具备很强的货物集散能力,但作为一个新兴企业要达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
第三方物流具有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不具备的规模经营优势和专业优势,使企业从物流业务获益的同时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运输、仓储和配送等服务。
申论作文完善电商法
申论作文完善电商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强化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一些不规范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我们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平台方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确保平台的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是必要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网络交易往往涉及到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商品质量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建立健全的网络交易监管机制,加大对网络售假、虚假交易以及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不良交易行为的发生。
此外,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重要的方面。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遭受不公平对待。
因此,应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公平的购物环境。
同时,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建设也是重要的一环。
目前,一些商家采取不诚信的营销手段,影响了市场秩序。
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明确商家打造诚信品牌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加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都是完善电商法的重要方面,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的论文
电⼦商务的论⽂相关推荐关于电⼦商务的论⽂范⽂ 电⼦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开放的⽹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式,买卖双⽅不谋⾯地进⾏各种商贸活动,⼩编收集了关于电⼦商务的论⽂范⽂,欢迎阅读。
关于电⼦商务的论⽂范⽂【⼀】 摘要:随着电⼦商务的不断深⼊发展,电⼦商务推荐系统的应⽤更加⼴泛。
⽂章主要介绍了⽬前应⽤较⼴的⼏种电⼦商务推荐系统中的推荐技术,并对这⼏种推荐技术存在的问题进⾏了分析。
关键词:电⼦商务推荐系统推荐技术 ⼀、引⾔ 随着⽹络的⼴泛普及,电⼦商务对传统的商贸活动产⽣了⾰命性的变化,产⽣从以商品为中⼼到以客户为中⼼的商业模式的转变。
新的商业环境在为企业提供新的商机的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围绕客户进⾏服务,为客户提供所需要的商品,所以对每个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已经成为必要。
⽽电⼦商务推荐系统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本⽂研究了电⼦商务推荐系统中的各类推荐技术。
⼆、电⼦商务推荐系统 电⼦商务推荐系统定义为:利⽤电⼦商务⽹站向⽤户提供商品信息和建议,帮助客户决定应该购买什么产品,模拟销售⼈员帮助客户完成购买过程。
它是⼀个基于客户⽹上购物的以商品为推荐对象的个性化推荐系统,为客户推荐符合其兴趣爱好的商品。
分析客户的消费偏向,向每个客户具有针对性地推荐的产品,帮助客户从庞⼤的商品⽬录中挑选真正适合⾃⼰需要的商品。
电⼦商务推荐系统在帮助了客户的同时也提⾼了客户对商务活动的满意度,从⽽换来对电⼦商务站点的进⼀步⽀持。
电⼦商务推荐系统主要起到了三个⽅⾯的作⽤:⾸先,极⼤地增加了客户,可以把⽹站的浏览者转变为购买者,提⾼主动性;其次,可以提⾼⽹站相关系列产品的连带销售能⼒;最后,可以提⾼、维持客户对⽹站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电⼦商务推荐系统具有良好的发展和应⽤前景。
在⽇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电⼦商务推荐系统能有效保留客户,提⾼电⼦商务⽹站系统能⼤⼤提⾼企业的销售额。
电子商务论文2500字(通用14篇)
电子商务论文电子商务论文2500字(通用14篇)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子商务论文2500字,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子商务论文篇1摘要: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性的优势已经逐步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从多角度提出了问题以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现状、问题、对策研究引言:随着互联网络的普遍应用,电子商务也浮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我国网络发展的起步晚、速度慢、水平低;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为此,我们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就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基础设施问题、人才问题、物流配送问题、安全问题和法律制度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分析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电子商务不断与人们接近,人们也越来越依赖电子商务。
无论是生活必须品,还是高档奢侈品;我们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这个平台来对我们的需求进行满足。
电子商务在各个领域不断的开发和扩展,与其相关的服务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根据数据表明,截止到2012年底,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0.83%。
其中,B2B的交易额达6.25万亿,同比增长27%。
而2011年全年,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额达6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3%,占GDP比重上升到13%;2012年,电子商务占GDP 的比重已经高达15%。
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正在逐步完善中,相关政策与法规也即将出台,一些专为电子商务服务的项目也已相继出现,与稳步发展中。
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还缺乏专项的规划与技术经济的政策;市场环境和运行环境还不完善;宽带网络与速度还比较低;支付手段尚不完备;物流配送方面也尚不配套。
我信息产业的技术水平低,市场占有率少;重大应用工程还需借助国外力量。
部分企业采用像电子商务的新技术还缺少人力、物力等,基础工作薄弱,缺少信息技术型人才。
电子商务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法规论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当今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在线购物到数字服务,电子商务的领域不断拓展,为消费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机遇。
然而,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相伴而生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有明确、健全的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解决。
电子商务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准则,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安全和有序。
没有法规的约束,电子商务市场可能会陷入混乱,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可能变得不公平。
其次,法规有助于建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
当消费者知道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他们更愿意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再者,对于企业来说,清晰的法规可以降低经营风险,避免因法律不确定性而导致的损失。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法规关注的重点之一。
消费者在进行在线购物时,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例如,一些商家可能会夸大产品的性能和功效,或者在商品描述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这就需要法规明确规定商家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同时,法规还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等。
对于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遭受的损失,应当有明确的赔偿机制和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由于数字产品的易于复制和传播,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隐蔽。
电子商务法规需要明确界定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规则,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例如,对于在线销售盗版软件、音乐、电影等行为,应当有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
同时,法规也应当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创造,为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订立规则也是法规需要明确的重要内容。
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通常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其形式和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
电子商务法的论文
电子商务法的论文第一篇:电子商务法的论文浅谈电子商务法的发展现状及前景摘要: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到大规模应用产生的商务形态。
由于运行环境和商务模式的改变,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全面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内容与范围,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念以及发展情况。
关键字:电子商务概念电子商务法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现状法律纠纷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计算机应用得到空前广泛地提高,网络经济促进电子商务运用,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网络新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现代科技进步和网络经济发展催生出的新型生产力,不仅在拉动内需,解决就业,扩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加速传统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也在彻底改造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深刻地改变着企业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
但是电子商务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
如交易纠纷,安全保障,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所以电子商务法的应运而生对解决这些纠纷有促进作用。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崛起并逐渐发展完善的,是以国际互联网为依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随着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使传统的商务活动发生巨大变革的一种全新的商务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使人类的社会文明和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电子商务就是以整个市场为基础的一切与数字化处理有关的商务活动,这就概括为电子商务不仅仅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活动,还会涉及传统市场的各个方面。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概念是: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设备与基础设施,在电子网络环境下从事的各项商务活动。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组成要素必须包括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务活动,即必须是利用电子方式或电子信息技术来进行的商务活动。
2、电子商务的特点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交易网络化电子商务所依赖的各项技术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技术。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受到了全球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广泛重视,并获得迅速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篇1浅议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因为种种原因致使越来越多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被窃取、泄漏、传播,个人生活安宁被扰乱,隐私权遭受侵害。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保护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方式,保护力度很弱,保护范围很窄,与电子商务时代个人隐私权遭到频繁侵害的现状显得极不协调,受害人很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剖析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缺陷,提出从法律层面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以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互联网一、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方式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们自身尊严、权利、价值的体现,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得以尊重、保护隐私权。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要追溯到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Louis D. Brandis)和塞缪尔•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打扰的权利,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和情感产物的理念,是为隐私权,而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从此,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人应享有隐私权,在法律中逐渐确认公民隐私权为基本的人格权并加以法律保护。
一般认为,个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2]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 关于法律方面的论文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关于法律方面的论文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篇1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
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
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
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
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电子商务论文范文大全(10篇)精选范文
电子商务论文范文大全(10篇)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电子商务论文第1篇:电子商务下农产品互联网营销研究摘要: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农产品互联网营销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可是我们的发展速度十_大电商平台对农产品互联网营销的重视, 分析了我国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农产品互联网营销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农产品;互联网营销1我国农产品互联网营销的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农产品互联网营销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存在很多缺陷, 与他们仍有着很大的差距。
[1]可是, 也正是因起点低, 所以我们的发展速度十_大部分地区已建立农业信息中心, 区域和县级都相继建立。
大多数大学和研究机构已和地方政府联网并创立了很多农业信息书籍, 加快了农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农产品网络营销已成一种十_大比例, 而其他产品只能包括各种水产品, 肉类, 蔬菜和茶叶, 滋补品等。
从近年来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来看, 比较典型的有中国农产品交易网、中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中国水果苗木网还有一些企业的电商平台。
这些网站平台的建立增加了农产品销售的渠道, 在服务顾客的同时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使销售速度不断加速。
推动了配套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从这些交易网站的建立中, 我们不仅仅能够看出农产品营销方式的改变, 还能看出人们因网络交易而带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
以位于陕西省的中国苹果之都――洛川县例, 洛川县是我国的苹果种植核心地带, 也是世界最优苹果的优生区, 经过调查发此刻20XX年的时, 当地仅有将近两成果蔬公司运用了网络进行销售, 这说明了我国鲜活农产品的互联网营销虽具有发展潜力, 但发展速度较慢。
截止20XX年底90%的果蔬公司运用了网络营销, 使该县的营销金额数量提高了65.5%, 直接体现了互联网营销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2我国各大电商平台对农产品互联网营销的重视20XX年, 我国农产品网络在线交易形势大好, 各家电商公司借着东风, 不断完善网站结构和丰富产品式样, 互相推动, 互相信任。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其法律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在线购物到电子支付,从数字内容的分发到远程服务的提供,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必须能够适应这些变化,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公平性和效率。
首先,电子商务法律必须明确界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合同形式、签名认证、合同条款的电子化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法律应当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等法律效力,确保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电子商务法律需要对电子支付进行规范。
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
法律应当对电子支付的主体资格、支付流程、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促进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再次,电子商务法律应当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容易受到欺诈和不公平交易的影响。
因此,法律应当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并设立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如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赔偿制度等。
此外,电子商务法律还应当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定。
随着数字内容的广泛传播,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
法律应当明确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保护等规则,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电子商务法律应当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殊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活动跨越国界。
法律应当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关税、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等问题进行规定,以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技术发展、市场变化、消费者需求、国际贸易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不断适应新的挑战,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法论文
电子商务法论文电子商务法论文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商务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子商务法论文篇1论电子商务法摘要:本文论述了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原则等基本问题。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它具有商人法的特征,以及程式性、技术性、开放性、复合性等特点。
其基本原则表现在:中立、自治与安全等方面。
从发展趋势看,它将是21世纪商法中占主导地位的交易形式法。
关键字:商法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总引言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
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
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
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
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
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
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
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
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
2021电子商务论文范文6篇
2021电子商务论文范文6篇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在本专业学习的最后一个环节,高职院校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基地,为此对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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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电子商务论文范文篇一:引言电子商务正迅速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成为当今IT行业最为热门的话题和竞争的焦点。
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靠lnternet 技术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及客户保持连接,实现电子化交易。
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习惯于通过Internet浏览信息、收发电子邮件、甚至购买商品,享受着由电子商务带来的乐趣与便利。
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超越了传统商务的时间和地域,用户(商家) 可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客户、进行价格对比和商家选择;快速反应客户需求,进而调整产品结构、生产与进货计划;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交易互动成本;更方便、经济地与客户和供应商沟通。
提高服务质量。
电子商务也使得小公司与大公司在这些方面具有同等的优势,一些小公司。
原来由于受人员和资金的限制,没有能力建立广泛的销售体系,只能通过参加展览会、地区媒体广告等常规方式对产品进行有限直传,无法将产品推广到更广阔的国际市场,使得企业的经营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而电子商务使得企业具有更广泛的供应商和客户空间。
对于企业来说,电子商务是利用以Internet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进行商务活动和企业资源管理,它的核心是高效率地管理企业的所有信息,帮助企业创建一畅通于客户、企业内部和供应商之同的信息流,把客户、企业、供应商连接在一起,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响应市场,及时把握商机,不断提高和巩固竞争优。
i我国电子商务应用现状电子商务的本质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高效的商务系统。
虽然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具有长远发展眼光的企业参与竞争的必备手段,但目前国内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系统甚至是基本的信息化系统的并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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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论文范文电子商务法律论文投稿电子商务是一种新时期的电子市场交易形式,是网络技术普遍化,社会发展转型信息化的主要体现。
下文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商务法律论文投稿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子商务法律论文投稿篇1浅析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摘要: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由于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电子商务纠纷日渐增多,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也对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也构成了不利影响。
电子商务领域也需要法律的有效调节。
本文以电子商务法作为分析主体,对在国内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一部分法律问题做了一些简要分析,进一步加深了对现代经济环境下电子商务的理解。
关键词:电子商务;活动中;法律问题一、综述伴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日趋优化,消费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电子商务越来越渗透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
与此同时,在知识经济和互联网普及的双重因素推动下,电子商务广泛的影响着企业生产、营销、售后服务等诸多方面。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电子商务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由于国情所致,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十分短暂,在有限时间内的极度膨胀势必会产生一系列的消极问题,传统商务纠纷不仅在电子商务中重现,而且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特性还产生了许多人们未曾遇到过的新情况。
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协调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法律必将发挥决定性作用。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迥异于传统商业活动的经营模式,传统意义上的民商法已经难以有效的全面规范并制约电子商务活动,对当事人之间不恰当的权利义务分配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
电子商务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它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新特点,在传统民商法基础上形成了对权益冲突的部分有效调整。
二、电子商务法简述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电商法律论文
电商法律论文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当前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之后性,人们经常产生无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子商务与法律论文范文一: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完善摘要:电商带来的经济发展动力是惊人的,同时也伴生了许多产品质量问题。
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已然无法适应电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现代化思维,借鉴域外经验,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资源,创新监管手段,形成多元主体、多方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法律机制,以应对“互联网+”新常态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10-02作者简介:万子芊(1996-),女,汉族,江西上饶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引言“治理现代化”概念源于国家政治学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不仅赋予“治理现代化”以目标理性,亦赋予其以工具理性。
电商使得销售等商务活动得以高效进行,但作为新型业态,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了新课题。
二、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在电商产品质量现状令人堪忧的情形下,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也不容客观。
在立法方面,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主要是规制线下交易中的交易主体和环节,专门针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层级规范呈空白状态。
在执法方面,短期政策监管大行其道,监管部门间责权不明,监管忽视了电商特性,“传统的产品质量治理机制出现断档和失灵”①。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依法治国则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为我国监管电商产品质量问题带来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们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机制来应对电商特性对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电商法论文(研究热点范文8篇)
电商法论文(研究热点范文8篇)电商法论文(研究热点范文8篇)关键词:热点,商法,研究,论文,范文电商法论文(研究热点范文8篇)简介:电商法主要是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篇就向大家介绍几篇电商法论文,让大家了解一下电商法论文的详细写法。
电商法论文研究热点范文8篇之第一篇:基于《电商法》的微商生存行为影响因素分析摘要:互电商法论文(研究热点范文8篇)内容:电商法主要是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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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论文研究热点范文8篇之第一篇:基于《电商法》的微商生存行为影响因素分析摘要:互联网的普及拉进了人们的距离,便利了各种活动,尤其是商业型的活动。
随着时代的进步,兴起于2020年的微商经营愈演愈烈。
但是,微商及其他电商经营中存在许多问题:虚假宣传、销售假货、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等。
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商经营进行规范,保障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合法的权益,加以规范电商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在微商经营现状与新法出台的背景下,基于技术接受模型,通过理论假设微商经营者的态度和行为的变化,分析影响微商的生存行为的因素,后续再进行具体研究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商法》;微商;经营;1 绪论(1)研究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大范围普及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作为商业活动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应运而生。
我国电子商务从20世纪末起步,在政府领导以及各部门的协同下,构建雏形并持续完善,逐渐发展成互联网电子商务。
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平台,是以人为中心,社交为枢纽的新商业模式。
微商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B2B和C2C.B2C (Business-to-Customer)模式是基于微信公众号平台的,而C2C (Customer-to-Customer)模式更偏向于在朋友圈进行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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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论文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和电子商务交易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数据电文的自动交易可以在无人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这也使得它对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看看下面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吧!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论文[提要] 在不断推进相关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合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在21世纪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因此,许多学者开始重新讨论普通合同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适应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研究的重中之重。
鉴于电子商务体系的复杂性与所涉范围的广泛性,本文从细处着眼,集中分析电子商务中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法律问题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一)书面形式问题。
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
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以及数额较小。
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采用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
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1)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根本不可行的。
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贸易法会在起草《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
此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
例如,书面文件可以启到以下作用:提供的文件可以识读;文件可以复制使当事人均持有同一份文件的副本。
以书面文件的基本作用为依据,联合国贸易法会在《示范法》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新加坡《交易法令》第7条也规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如一项电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已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该条规定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我国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
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解释了要约邀请的定义之后,该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
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我们认为,较之于前两种观点而言,第三种观点注意到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动的特点,因而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但是,必须指出,上述方法亦有其局限性: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
譬如,在网上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中,相当普遍(而不是个别)的情况是:商家的广告内容十分详尽,覆盖了标的物、价格、交货方法、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务、免责事由等诸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实际上也已将其视为要约。
在此情况下,按照上述观点,这种广告仍视为要约邀请,允许商家可自由拒绝消费者的承诺,或随时撤回其意思表示,则于消费者有何公平可言?因此,我们主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去寻找。
根据前引第14条,这一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
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
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从已有的`立法(譬如《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
有人认为: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
但也有人主张,“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否认这种已得到广泛承认的合理权利本身。
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作出重新安排”还有人认为:应视采用的电子通讯方式而定。
笔者认为,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注意予以区别。
因电子传输的速度很快,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的撤回在技术上不易达到,即要求撤回的通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但对于意思表示的撤销,在电子网络环境下,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
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只要要约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对方答复之前达到对方。
但若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
笔者以为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在合同法中,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比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就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相应地确定了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而合同的成立地点往往在管辖、准据法的确定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即合意的达成。
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的形成为标志。
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诺来作为判别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是采取所谓“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
联合国《示范法》无意在此问题上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任何一方相冲突。
该法回避了对承诺生效的时间作出直接规定,而仅仅是给数据电文的发出与到达时间设定了标准。
如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因此,联合国《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采用的是“发送主义”。
然而,在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上,该法则采用了“达到主义”。
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a)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b)如收件人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为收到时间。
上述做法也为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所完全采纳。
至于承诺生效到底是以数据电文的发出还是以其到达为准,《示范法》根本没有涉及。
立法者显然是想把这个问题留给各国的国内法去规定。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联合国《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受到地点。
就本法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