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持卡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预付卡的定义商业预付卡是指预先由持卡人存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电子支付,在特定的商家或商业机构使用限定范围内的支付工具。
商业预付卡分为实体预付卡和虚拟预付卡两种。
第三章发行与管理机构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与管理机构应当具备《支付机构全国范围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管理等相关行为负责。
第四章预付卡的发行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应当明确发行规模、有效期限、使用范围以及持卡人的权益和义务,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预付卡的销售商业预付卡的销售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明码实价,严禁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
第六章预付卡的兑换和退换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如需兑换或退换预付卡余额,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发行方案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操作。
发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持卡人的兑换和退换要求。
第七章预付卡的使用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当遵循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额,并妥善保管预付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发行机构或管理机构报备。
第八章预付卡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预付卡行业的监管,定期对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第九章预付卡的处罚对于违反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的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并在严重违法情况下吊销其相关资质。
第十章附则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已经发行的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确保其合法合规。
以上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内容由领导部门制定并进行审查,以确保商业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卡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在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或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销售的,可事先储值并能够在特定商户或特定领域内使用的预付支付工具。
第三条发卡机构应当按照支付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预付卡业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发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发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发行的有关资料,及时反馈预付卡销售、激活、交易等信息,并配合支付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六条发卡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预付卡产品服务细则,明确预付卡的适用范围、使用规则、费用等信息,并向持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七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答相关问题,处理用户投诉。
第八条预付卡不得用于购买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二章预付卡销售第九条预付卡的销售应当通过授权比喻发卡机构或合作机构进行,不得通过非法渠道销售。
第十条预付卡的销售应当完整、清晰地向购卡人提供各项费用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购卡人应当自行评估风险并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预付卡发售前需激活方可使用,激活方式可以是面对面或网络激活。
预付卡的激活应当与购卡人真实身份信息核实相结合,确保预付卡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购卡登记制度,记录购卡人的个人信息及购卡金额,并合法使用这些信息。
第十三条预付卡销售过程中不得要求购卡人强制激活其他增值服务或附加产品,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款限制或损害购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预付卡使用第十四条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当遵循预付卡产品服务细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支付行业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不得转让、出借或转售预付卡,不得将预付卡用于违法活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和章程(示例)
卡购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购/持卡人):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乙方(发/售卡人):统一信用代码证: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X卡(下文简称本卡),乙方为持卡人在乙方处购买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时提供使用X卡进行支付的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服务事宜形成约定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声明与承诺本协议已对与甲方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乙方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列示,请甲方注意。
甲方确认,在甲方购买本卡之前,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及购卡/充值金额1.单用途卡的名称:2.不记名卡3.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4.购卡/充值金额:元张,购卡总额:元。
5.现金支付银行转账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特别说明:甲方为单位,且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或甲方为个人且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甲方采用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现金购卡。
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乙方将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服务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服务。
2.安全保障:乙方确保本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3.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乙方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乙方提供网站为本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4.换卡服务:持卡人的本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旧卡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旧卡由乙方收回。
5.退卡服务:(1)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须退卡的,持卡人应于卡片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相应退卡申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卡是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卡,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单用途卡为芯片卡。
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
第四条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五条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条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指卡内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章使用第十一条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
第十二条有效期: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挂失、换卡与转让: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记名卡若遗失,可在发卡企业办理挂失补卡,补卡时均需缴纳元/张的补卡工本费。
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元/张,旧卡由发卡企业收回。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用途卡是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单用途卡为磁条卡。
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
第四条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五条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可自行登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
第七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
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预付卡的定义和种类第三条预付卡是指发行方向消费者提供一定面额的预付卡,并与特定商户或商业服务单位合作,消费者可以在该商户或单位处用预付卡进行消费支付的一种卡片。
第四条预付卡分为实体卡和电子卡两种形式,实体卡是指以物理载体形式发行的卡片,电子卡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发行的卡片。
第五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只能在特定商户或商业服务单位处进行消费支付的预付卡。
第三章: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第六条预付卡的发行方应当在发行前向有关部门申请预付卡发行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开始发行预付卡。
第七条预付卡的发行方应当设立预付卡管理部门,负责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
第八条预付卡发行方应当建立健全与预付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合作商户或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预付卡的发行方应当履行账户管理责任,确保预付卡的安全和准确性,对预付卡的使用进行追踪记录,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预付卡使用明细。
第四章:预付卡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持卡人有权按照预付卡面额在特定商户或单位处进行消费支付。
第十一条预付卡发行方应当向消费者充分披露预付卡的使用规则、有效期、适用范围等重要信息,并及时提供与预付卡使用相关的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预付卡发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预付卡发行方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预付卡的安全和可靠使用。
第十四条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预付卡,不得将预付卡交给他人使用,如发生遗失或盗窃应及时向发卡方进行报告。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五条预付卡发行方如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发行许可、撤销发行许可等。
第十六条持卡人如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预付卡发行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预付卡的使用、终止预付卡的服务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样本)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责,规范购卡行为。
第二条:购卡人(以下简称“用户”)通过在指定地点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表示同意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卡的申请和发行第三条:购卡人可以直接到指定销售点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进行购买。
第五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方应当在购卡过程中向购卡人提供购卡价格、卡片充值方式、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卡的使用第六条:购卡人在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之后,可以持卡到指定商户进行消费或充值。
第七条:购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利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非法或损害他人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购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须保管好自己的卡片,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卡的充值和退款第九条:购卡人可以选择向销售方充值、线上充值或者到指定充值点进行充值。
第十条:购卡人进行充值时,应确保充值金额准确无误,一旦充值成功,不得要求退款。
第十一条:购卡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余额提现,提现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购卡人可以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有效期限内申请退卡,退卡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五章:卡的管理与安全第十三条:购卡人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将卡片丢失或遗失。
第十四条:购卡人在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丢失或遗失后,应第一时间向发卡机构进行挂失。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保障挂失后的卡片不会继续被他人使用。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购卡人和发卡机构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如协商不成,购卡人和发卡机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购卡人和发卡机构协商解决,并可以制定相关协议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卡机构有权对章程进行修订,并及时发布修订通知。
预付卡备案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领域。
第三条本章程旨在明确发卡企业的备案流程、责任和义务,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二章备案流程第四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备案所需材料包括:1. 《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4. 发卡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 发卡企业联系方式及负责人信息;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发卡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后,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三章发卡企业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发卡企业应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预付卡管理制度,包括售卡、充值、消费、退卡、终止服务等环节。
第九条发卡企业应规范管理售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占用售卡资金。
第十条发卡企业应按照约定提供退卡和退款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发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二条发卡企业应定期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预付卡业务相关数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发卡企业违反本章程,由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责令改正;2. 罚款;3. 暂停或吊销备案资格;4. 公示违法信息。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违反本章程,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本章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发卡企业在备案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
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卡的购卡、发行和使用,保障发卡企业、购卡人及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通过本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人”)购买和发行的各类单用途卡。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人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其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换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四条本章程中的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购卡人”:指购买单用途卡的个人或单位。
(二)“持卡人”:指持有效单用途卡并使用该卡的个人或单位。
(三)“有效单用途卡”:指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过期、挂失、注销等情形的单用途卡。
(四)“有效期”:指单用途卡自购买之日起至终止使用之日止的时间段。
第三章单用途卡发行第五条发卡人发行的单用途卡包括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六条记名卡发行:(一)持卡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发卡人须对持卡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进行核实。
(三)记名卡挂失、转让、消费等操作需持卡人本人或授权人办理。
第七条不记名卡发行:(一)不记名卡无需提供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不记名卡挂失、转让、消费等操作需持卡人本人办理。
第四章单用途卡使用第八条持卡人可在发卡人指定的消费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进行消费。
第九条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时,应确保卡内余额充足。
第十条单用途卡不得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单用途卡退卡第十一条持卡人可在卡内余额不足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卡时,向发卡人提出退卡申请。
第十二条发卡人应在收到持卡人退卡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发卡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策略,对退卡业务收取一定费用。
第六章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发卡人应确保单用途卡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单用途卡,避免遗失、损坏或被盗用。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使用单用途卡,不得滥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范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范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用于特定商家的商品或服务,持卡人可以使用其面额在特定商家消费的预付卡。
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管理和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合理规划,风险控制,信息安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发卡机构应具备有良好声誉、经营能力、风控能力以及严格的信息保护、风险监管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五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与使用,应遵循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报备手续。
第六条发卡机构应具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业务合规的权限,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审批,并履行相关的备案、报备手续。
第七条发卡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持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保留购卡凭证和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妥善保管;在使用预付卡时,应按照规定时间内使用,不得退卡、退款。
第九条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遵守特定商家的消费规则,并将预付卡用于在特定商家进行消费。
第十条持卡人在遗失预付卡时,应及时向发卡机构进行挂失,以保护预付卡的安全;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发卡机构,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章发卡机构的责任第十一条发卡机构应保护持卡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不得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泄露或出售持卡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体系,对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进行监管,确保预付卡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三条发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持卡人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和解决。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预付卡业务的情况,包括发卡数量、存量、发行情况、投诉情况等,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应定期对预付卡的资金进行清查和核对,确保预付卡的资金安全和有效性。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样本)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卡。
第二章单用途卡的发行第三条单用途卡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三章单用途卡的服务第六条消费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
第七条客户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确保购卡者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持卡者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提供网站为单用途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持卡者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第八条换卡服务: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元/张,旧卡由发卡企业收回。
第九条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可转让。
第十条退卡服务:当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者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大润发单用途购物预付卡章程
大润发单用途购物预付卡章程2017年3月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为顾客提供优质、便利的预付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定义】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购卡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是指合法持有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记名卡”是指记载购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卡”是指不记载购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三条【适用范围】发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第四条【预付卡名称】大润发单用途购物预付卡(以下简称“大润发预付卡”)是以预付费形式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五条【预付卡种类】大润发预付卡存储介质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大润发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六条【预付卡功能】大润发预付卡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
预付卡不计息,不提供取现、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章预付卡购卡、充值、使用、退卡方式第七条【购卡概述】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购卡章程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预付卡前,请认真阅读本章程内容,务必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
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会议粗体下划线标注,请重点阅读。
当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预付卡是时,即已确认已经就本章程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任何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同意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卡企业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包括预付卡发型、销售、管理等内容的预付卡业务,为规范预付卡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预付卡是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购买人缴纳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介质上储存了预付价值的购买凭证。
第三条发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发行与购买第四条购买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凭有限身份证件想发卡企业申购预付卡。
个人购卡时需提供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五条对于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金额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和个人,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于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RMB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RMB50,000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本公司将不收取现金,购卡人应以转账方式付款。
第七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购卡开具“预付卡销售与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
线上购卡时,系统默认开具电子发票,用户可在提交订单前选择“电子发票”或“纸质普通发票”。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示范文本)0219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名(以下称为本公司)单用途预付卡(即XX卡)经营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本公司、购卡人及其它当事人进行与 XX卡相关的活动,适用本章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对 XX卡的发行、出售、兑付、退换及注销,购卡人对 XX 卡的购买、使用、转让、挂失及补换等。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 XX卡包括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XX卡3 、 XX卡4 为不记名卡,有效期为自售出之日起(或激活之日起)个月(除健美健身行业等非高消费场所的会籍卡外,不得低于36个月)。
(不)可循环充值,单张 XX 卡不记名卡充值后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本章程所称购卡人指直接通过本公司或门店购买,或从其它购卡人处购买、取得 XX卡的消费者,包括法人(以下称为单位)与自然人(以下称为个人)。
1第二章预付卡的购买第三条购卡人购买 XX卡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5000元(含)以上 XX卡不记名卡的,应当出具有效证件供本公司进行登记。
购卡人为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购卡人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第四条单位一次性购买 XX卡不记名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或单位、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汇款、网银、微信支付宝等。
第五条本公司出售 XX卡前,应当向购卡人明示本公司的信息对接情况、信用评级;本公司为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时,应当向购卡人书面告知购卡风险。
购卡人以任何支付方式购买 XX卡的,本公司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卡人要求签订书面购卡协议的,本公司应当签订书面购卡协议。
2第六条购卡人在购买 XX卡时,应当检查预付卡是否完好,如发现损坏,应在购买当时要求更换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样本)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第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J购物广场预付卡章程
J购物广场预付卡章程J购物广场预付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商业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现代支付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行JH购物广场预付卡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预付卡是JH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H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性单用途商业储值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
第三条预付卡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计息、不能透支、不能兑换现金。
第四条本章程所指“发行支付机构”是指JH购物广场服务台;“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预付卡及用于消费支付依法设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售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是指发行支付机构旗下售卡及卡消费网点。
第五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购买预付卡。
发行支付机构、购买人、售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及在购卡时签署的协议。
第二章购卡规定第六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百大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第八条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
单张购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1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
第九条购卡人在购卡时,无须支付工本费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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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用途卡是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单用途卡为磁条卡。
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
第四条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五条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
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可自行登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
第七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
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章购卡
第八条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单用途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通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
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指卡内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
第十三条有效期: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不记名卡不可挂失,持卡者的单用途卡若因磁条或条形码损坏无法使用,可凭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更换新卡。
记名卡若遗失,可在发卡企业办理补卡,补卡时均需缴纳元/张的补卡工本费。
第十五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
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发卡企业的权利:
1.发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企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2.发卡企业若发现单用途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发卡企业的义务:
1.发卡企业以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卡企业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点咨询服务。
3.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购卡者(或持卡者,下同)的权利:
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单用途卡的权利。
2.购卡者有权知悉单用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者对单用途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一条购卡者的义务:
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单用途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卡者对单用途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单用途卡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卡者不得将单用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企业与购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章程自购卡者购买单用途卡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