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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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局长许瑞察

一、导论:行政指导——一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强调: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设服务型政府。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九条特别指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这里提及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为引导当事人行为方向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非强制行为。①它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广泛适用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平等协调性等诸多特点,与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非强制行为构成了柔性管理行为体系,在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实践证明,运用行政指导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行政指导的基本理念

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日本的行政指导,经过民主化、规范化改造和不断发展,近几十年来广泛地运用于许多国家的经济与

①莫于川:《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行政管理过程中,起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积极作用。传统行政管理的模式,强调的是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和行政权力的单向行使,只注重运用强制命令性手段。在推动行政管理革新与行政民主化进程、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这种传统模式的许多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主客观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行政管理转型,要求建立服务型、指导型和协商型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模式。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就充分地体现了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型。主要体现在:一是适应民主潮流发展的要求。民主具有平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比如,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可以有选择地接受或不接受。积极采用行政指导,有利于丰富民主形式,实现行政民主。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时候就某些管理事项而言,可能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存在矛盾,或者法律规定已不符合实际,以至于突出的现实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行政机关对于这种现实的行政管理需求不能视而不见、臵之不理。那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可采用行政指导方式来主动地、柔和地予以干预、作出回应,这也是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的表现,是实质法治主义的要求。三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理念。采用柔和、灵活的行政指导方式,注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意,通过利益诱导和道德引导机制发挥作用,比较符合人本主义理念和我国行政管理实际。行政机关专业性强,同时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利用行政机关的这种专业信息优势来指导行政相对人,帮助、促进其发展,体现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四是可以改善政府与企业、与公民的关系。采用行政指导方式,可以减少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

和冲突,有利于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和谐。行政指导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新型适用、柔和高效方式,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它与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以及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共同构成当代行政机关实施公共行政管理的行为方法体系,有利于形成刚柔相济的行政执法机制。

(二)行政指导的基本特征

行政指导的行为特征概括起来有如下八项②:

1.非强制性:从行为的法律关系的拘束力度看,行政指导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拘束力的行为。

2.主动补充性:从行为动因和目的角度看,行政指导是适应多样化的社会管理需求的主动行为。

3.主体优势性: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行政指导主要是由具有综合优势和权威性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4.相对单方性:从行为本身的角度看,行政指导是由行政机关单方实施即可成立的行为。

5.行为引导性:从行为品格的角度看,行政指导是具有利益诱导性或综合引导性、示范性的行为。

6.方法多样性: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行政指导是适用范围广泛、方法灵活多样的行为。

7.广义合法性:从行为受约束的角度看,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行为。

8.事实行为性:从行为过程的结局看,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三)行政指导的基本类型

大致作如下角度的划分:

②参见莫于川:《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2页。

1.助成性、调停性和规制性的行政指导

从行政指导具有的功能来划分,可以分为助成性、调停性和规制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以帮助和促进相对人自身利益或事业的发展为目的的行政指导;调停性行政指导是指以调整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目的的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预防危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发生,对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制约的行政指导。

2.单一型和复合型的行政指导

从适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和程序来划分,可以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行政指导,前者指的是一种行政指导方式的运用,后者指的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指导方式的运用。

3.抽象型和具体型的行政指导

行政行为有抽象和具体之分,行政指导在实践中依其指导方式、相对人是否特定等标准,也存在抽象和具体之分。抽象型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针对具有广泛意义和持久性事项而为的行政指导,如指导性计划、指导性规划、导向性政策、公布实情。具体型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作的行政指导,具体方式有指导、引导、辅助、帮助、劝告、劝诫、劝阻、说服、告知、指点、提醒、提议、协商、沟通、斡旋、调和、协调、建议、提倡、示范、推广等等。③

4.一般的和重大的行政指导

依据指导事项的重要性可以划分为一般的和重大的行政指导。具体而言可能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涉及不特定相对人权益的事项就属于重大的行政指导。一般和重大行政指导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实施的程序不同。前者更为快捷、迅速,后者因

③行政指导的常用方式探讨可以参见莫于川:《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7-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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