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四个文件有关情况的汇报
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四个文件有关情况的汇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人民法院落实的实施办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人民法院落实的实施办法》文件下发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把四个文件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现将我院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件落实情况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关制度。我院先后召开党组专题会和全体干警会,集中学习四个文件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四个文件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制定****市法院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加大四个文件的宣传力度,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四个文件相关内容和举措,在诉讼服务中心张贴四个文件全文,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市法院落实四个文件监督,促进四个文件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司法人员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2022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假设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
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
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
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
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
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
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
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
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
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
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
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
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报告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报告材料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报告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报告
材料
为认真贯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这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宾川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宾川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
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宾川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18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范文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范文今年某省某某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对领导干部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司法更加公平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一、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公检法三个规定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告三
公检法三个规定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告三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院为确保《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贯彻执行,使“三个规定”落地生根。
一、制定相关制度。先后召开部门负责人院务会和全体干警大会,分层次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引导干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学习讨论,交流了学习心得。“三个规定”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杜绝请托说情,防止办理权力案、人情案、金钱案。同时该院健全完善通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记录报告,确保执行到位。要求全院人员在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如实的记录,做到“一案一记录”,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于8月30日把从2012年以来执行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检查,通过向办案人员了解及查阅业务科室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档案,未发现存在领导干部、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纪律作风保障。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在执法办案中,抵住诱惑、守住底线、经得起考验,切实防止司法干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心得体会干预司法行政活动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政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在我国的司法行政活动中,干预司法行政活动由领导干部所主导,在实践中,当司法行政活动遇到困难时,领导干部可能会通过干预或操纵司法行政活动的过程,来改变案件的进行和处理结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政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干涉,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不仅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甚至要求立案、审理和审判等司法行政活动都经过他们的审核,以此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领导干部也可能通过以政治价值为根据,来干涉司法行政活动。二是影响客观公正性,政治性的干预司法行政活动也容易破坏司法的客观公正性,为不正当的结果,搞政治游戏,司法活动也会陷入极大的混乱。三是影响司法评判标准,司法行政活动受到影响时,有可能改变司法评判标准,从而可能偏离司法公正,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公平的正义。
承认领导干部可能在司法行政活动中进行影响和干预的同时,也要承认司法行政活动的主体仍旧是全体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处理,不可以尔虞我诈的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正义。凡事要以真诚去评价,切忌轻言夸大,要把真诚作为司法行政活动的信念,并加以深入实践。建议认真研究司法行政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加强对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行政活动的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政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如果没有尊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就可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司法活动中,只有恪尽职守,认真贯彻规则,才能保证公正和正义。司法行政活动要以司法公正性为前提,一切都要以法律规定为根据。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领导干部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确保司法行政的正义,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
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要求,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21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4个部分共计23条具体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司法公正廉洁,对防止违规干预司法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三个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是从外部和内部建立的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审判权滥用、误用的重大制度保障,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意见》的制定,是对防止干预过问案件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举措,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
会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XXX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XXX副检察长XXX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XXX,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XXX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XXX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XXX,在
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XXX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XXX 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XXX、XXX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XXX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XXX明知道XXX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XXX 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XXX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XXX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办发〔2015〕23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三个规定个人心得体会书记员
三个规定个人心得体会书记员
三个规定个人心得体会书记员
近日,我所组织民警职工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现按照要求将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学习“三个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监狱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
二、贯彻“三个规定”要坚守底线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三、本人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个规定个人心得体会书记员
2023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三篇(最新)
【其它】
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规定一: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15年*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
规定二:2015年*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5条。
规定三:2015年*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5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
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员⼲预、插⼿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
定》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内部⼈员⼲预、插⼿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公安部
2015年6⽉16⽇
公安机关内部⼈员⼲预、插⼿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机关领导⼲部及其他内部⼈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觉抵制各种⼲预、插⼿案件办理的⾏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领导⼲部及其他内部⼈员不得有下列⼲预、插⼿案件办理的⾏为:
(⼀)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撤销案件、终⽌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
(⼆)超越职权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向办案单位负责⼈或者办案⼈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当事⼈近亲属、代理⼈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员;
(六)本⼈或者授意⾝边⼯作⼈员、近亲属等关系⼈为案件当事⼈请托、说情;
(七)本⼈或者授意⾝边⼯作⼈员、近亲属等关系⼈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其他⼲预、插⼿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四条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形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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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
规定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xx 年3 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xx 条。
规定二:20xx 年3 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xx 条。
规定三:20xx 年9 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xx 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
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注意:上级领导
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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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11805
【发布部门】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
【实施日期】201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因查办案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需要,组织部门因政绩考核和考察干部的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以上机关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五条司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本机关司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并附带相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