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处理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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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最新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处理,保障各级法院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一)私自向办案人员或者法院其他人员询问、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二)在审判、执行等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打电话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四)违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五)其它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处理案件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

对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或者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具体处理提出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如实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纪委监委派驻本院、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及本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

记录、报告材料应当放置于案卷之中,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四条记录、报告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内容包括相关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过问或者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及其它情况;所记录的场所有其他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人员可以请其他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签字佐证。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法院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

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

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四个文件有关情况的汇报

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四个文件有关情况的汇报

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四个文件有关
情况的汇报
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四个文件有关情况的汇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文件下发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把四个文件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现将我院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件落实情况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关制度。

我院先后召开党组专题会和全体干警会,集中学习四个文件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四个文件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制定****市法院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发布全国法院涉“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一、“三个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排除各方面对司法活动的违规干预、不当干扰,确保公正司法,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即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对外接触交往等三个维度,构建起一套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

“三个规定”明确要求,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防止对案件办理进行不当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要求,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21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4个部分共计23条具体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一、《意见》的出台背景和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司法公正廉洁,对防止违规干预司法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

“三个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是从外部和内部建立的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审判权滥用、误用的重大制度保障,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意见》的制定,是对防止干预过问案件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举措,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化细化“三个规定”制度要求。

“三个规定”的出台,确立了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制度规则,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要求把握不准、长效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登记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登记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登记报告制度第一条为防止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笫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以及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预正常执法办案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执法、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情形:(一)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的;(S)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降格或升格处理案件的;(四)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的;(五)其他违法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作出具体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经过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建立实施案前公示制度,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监管对象名称、涉嫌违法情节等信息及时录入公示系统,从源头上防止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编号:时间:2021年3月19日第第PAGE 1 页共*****S 1 页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3 篇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摘编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院为确保《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贯彻执行,使三个规定落地生根。

一、制定相关制度。

先后召开部门负责人院务会和全体干警大会,分层次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引导干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学习讨论,交流了学习心得。

三个规定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杜绝请托说情,防止办理权力案、人情案、金钱案。

同时该院健全完善通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记录报告,确保执行到位。

要求全院人员在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如实的记录,做到一案一记录,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于8 月30 日把从2021 年以来执行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检查,通过向办案人员了解及查阅业务科室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档案,未发现存在领导干部、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纪律作风保障。

三个规定应知应会

三个规定应知应会

三个规定应知应会三个规定应知应会,这10 雷不能踩“三个规定” 是2017 年印发的三个制度,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总结起来有10 种地雷不能踩! 1 请托说情; ﹏﹏﹏﹏﹏﹏﹏﹏﹏﹏﹏﹏﹏﹏﹏﹏﹏﹏﹏﹏﹏﹏ 2 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等; ﹏﹏﹏﹏﹏﹏﹏﹏﹏﹏﹏﹏﹏﹏﹏﹏﹏﹏﹏﹏﹏﹏ 3 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 4 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 以听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5 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不得泄露的情况; ﹏﹏﹏﹏﹏﹏﹏﹏﹏﹏﹏﹏﹏﹏﹏﹏﹏﹏﹏﹏﹏﹏ 6 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介绍案源; ﹏﹏﹏﹏﹏﹏﹏﹏﹏﹏﹏﹏﹏﹏﹏﹏﹏﹏﹏﹏﹏﹏7 接受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8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租借房屋、借用交通通讯工具、借款借物; ﹏﹏﹏﹏﹏﹏﹏﹏﹏﹏﹏﹏﹏﹏﹏﹏﹏﹏﹏﹏﹏﹏9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10 对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不予以拒绝。

﹏﹏﹏﹏﹏﹏﹏﹏﹏﹏﹏﹏﹏﹏﹏﹏﹏﹏﹏﹏﹏﹏上述*** 个地雷,坚决不能踩,遇到了要记录报告。

另外,对于过问了解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哦!“三个规定” 主要适用于公职人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以及对司法人员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 年* 月* 日印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扩大了适用对象的范围,不仅包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也包括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都要记。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情况报告3篇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情况报告3篇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情况报告3篇篇1司法机关三个规定总结汇报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院为确保《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假设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贯彻执行,使“三个规定”落地生根。

一、制定相关制度。

先后召开部门负责人院务会和全体干警大会,分层次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引导干警深化领会精神本质,并结合工作实际,进展了学习讨论,交流了学习心得。

“三个规定”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杜绝请托说情,防止办理权利案、人情案、金钱案。

同时该院健全完善通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记录报告,确保执行到位。

要求全院人员在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进展全面、如实的记录,做到“一案一记录”,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回绝情况)进展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强化监视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于xx月xx日把从2023年以来执行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展全方位、无死角的检查,通过向办案人员理解及查阅业务科室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档案,未发现存在领导干部、检察人员违背“三个规定”的情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纪律作风保障。

同时,在监视检查过程中,亲密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在执法办案中,抵住诱惑、守住底线、经得起考验,实在防止司法干预。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1.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案件事实】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

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

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

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处理情况】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析意见】赵某某面对崔某多次干预插手彭某某案件的办理,没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对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向上级院汇报工作时作不实汇报,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崔某干预插手案件行为进行记录报告,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

党中央制定出台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2022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

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

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

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

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

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

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法者思考。

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

”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XXX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2017年1月,XXX副检察长XXX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XXX,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XXX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

XXX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XXX,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XXX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XXX 被判处缓刑。

2018年12月,XXX、XXX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9年5月,XXX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XXX明知道XXX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XXX 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XXX发一案被撤案处理。

2018年9月,XXX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任事,大都来自“熟人”。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1.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案件事实】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

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

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

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处理情况】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析意见】赵某某面对崔某多次干预插手彭某某案件的办理,没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对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向上级院汇报工作时作不实汇报,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崔某干预插手案件行为进行记录报告,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

党中央制定出台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各部门: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

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

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

三是严肃追究责任。

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

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

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2021年5月日附:1、《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2、《两非接触审批表》3、《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精选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规定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该要求,20xx 年3 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xx 条。

规定二:20xx 年3 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xx 条。

规定三:20xx 年9 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xx 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目的: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6.16•【文号】公通字〔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1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五)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八)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四条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学习“三个规定心得体会范文

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学习“三个规定心得体会范文

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学习“三个规定心得体会范文一、“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执法的有力制度保障《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

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

“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二、“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法权的坚实保障“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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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精选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规定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该要求,20xx年3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xx条。

规定二:20xx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xx条。

规定三:20xx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xx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处理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处理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
3.引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实行引导.监视职责,须要对正在筹划的案件提出指点性看法的,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载在案;
4.如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新的同一记载样式,此表作废不必.
引导干部干涉司法运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暨内部人员干预干与案件的记载登记本
引导干部干涉司法运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暨内部人员干预干与案件的记载登记本
单位名称
案件名称
办案人员
记载时光
干预干与案件
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记载内容
处置方法2.对内部人员干涉.讨情或者打探案情,应该予以谢绝;对不依合法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其他请求的,应该告诉其依程序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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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登记本
单位名称
案件名称
办案人员
记录时间
过问案件
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记录内容
处置方式
说明
1.本表由办案人员本人填写,一人一册,如实记录,自行保管;2.对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程序办理;
3.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4.如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新的统一记录样式,此表作废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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