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预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
冤案错案怎么追责
冤案错案怎么追责近⼏年我国出现了⼏个典型的冤假错案的案件,给我国司法审判敲响了警钟,司法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对我国法制建设影响是⾮常⼤的,⽽怎样追究冤假错案法官的责任是很多⼈关⼼的,那么冤案错案怎么追责?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冤案错案如何追责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存在重⼤违纪违法⾏为,造成冤假错案发⽣的,可以追究当事法官的刑事责任。
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最⾼⼈民法院关于完善⼈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
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违反规定私⾃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过失导致裁判⽂书主⽂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责任追究的⼏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的理解和认识不⼀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
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冤案、假案和错案之间的关系⼀般说来,在我们的实际⽣活中,我们把"错案"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冤案"和"假案"的⼀个宽泛的概念,所有的"冤案"和"假案"某种意义上都是"错案",并习惯地被称为"冤假错案"。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18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全国人大代表办了冤假错案-应受法律制裁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办了冤假错案应受法律制裁南方日报2012年3月9日星期五现在,往往办了冤假错案,不受法律制裁,这样就会助长这种事情的发生。
办了冤假错案,本身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现在往往是办了冤假错案,却不受法律制裁,这就会助长这种事情的发生。
”昨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指出,不用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才能避免冤假错案。
这番发言引来诸多代表共鸣。
不用猜测取证才能避免冤案欧广源说,刑诉法的修改,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民之所呼、法之所应的表现。
过去由于各种不够完善之处,10多年来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数量不多,偶尔发生,但所造成的影响恶劣。
”欧广源说,刑诉法的修改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完善证据制度。
“不能用推理、怀疑、猜测、刑讯逼供来获取证据,逼人家承认犯罪。
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程序,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
你不能用非法的手段,用歪门邪道来取证。
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
”“法院是正义公平的殿堂,要做到正义公平,证据就必须是事实,核心就是要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考验。
如果你作伪证和刑讯逼供来取证,就不行。
”欧广源说,刑诉法修改后可能对取证工作会带来一定困难,但不能因为困难就回避。
欧广源提出,如果司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按刑诉法操作造成冤假错案,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往往办了冤假错案,不受法律制裁,这样就会助长这种事情的发生。
办了冤假错案,本身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不增执法能力或有漏网之鱼“我现在就在想,咱们公检法司的干警能力、水平能否跟上客观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郑鄂感慨说,广东经常要面临一些未有判例的新类型案件,考验公检法干警的执法智慧。
郑鄂说,如果能够严格按刑诉法修正案操作,应该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了。
“这就好比一个人生了病,医生医不好,不是这个人的病生错了,是医生没有水平。
落实司法责任制应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特别策划TEBIE CEHUA落实司法责任制应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文/肖沛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双重目标,在落实司法责任中关于法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时,其前提条件是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即首先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这一价值目标,才能继而实现“由裁判者负责”另一价值目标。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四中全会《决定》等文件把司法责任制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明确提出,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其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味着检察官、法官承担责任以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前提。
因此,落实司法责任制应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只有独立地处理案件,不受外力的干涉和影响,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办案,才能明确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明晰权责,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甚至对案件进行最终拍板的情形仍时有发生。
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不仅是诸多冤错案件的重要成因,也导致追究司法责任时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为了阻隔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明确其党纪及法律后果,“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措施增加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顾虑,无疑有力地保障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涉及法官独立的问题。
事实上,实践中法官(包括合议庭)裁判往往须经过庭长、分管院长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使得裁判者行使职权难以独立,责任很难分明,因此要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保障法官之独立审判:首先,应当取消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批制度,使法官和合议庭真正独立起来,实现法院内部去行政化。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正确、公正地查处土地、规划违法案件,维护国家的土地、规划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白峰镇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追究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三)在适用法律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五)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提出,由镇纪检部门负责。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认定的标准:(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经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被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三)经上级机关或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四)经本级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规划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罚款的;(三)为包庇违法人员或组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四)制作虚假证据,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包庇纵容违法人员或组织的;(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七)滥用职权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进行罚没款物的;(八)丢失、损毁案卷材料或制作假案卷的;(九)不如实报告案情,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十)隐瞒问题或事实,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十一)未持执法证执进行行政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十三)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党员干部这6种事干不得!
党员干部这6种事干不得!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41期1.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遭禁止。
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并明确提出要按照规范对象范围、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把集中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等三项举措。
2.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全程留痕、严肃查处。
中央深改组会议明确指出,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经调查核实,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責。
3.央企负责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要调整。
央企负责人的履职待遇得不到监管,往往就会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
对此,中央深改组第四次会议明确指出,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央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会议还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两份文件,严格规范央企负责人收入有了制度保障。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终身追责。
让保护生态环境成为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中央深改组可不仅是说说。
为了保障落实,深改组推出了两项配套措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5.法律红线不能碰,当官不能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让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成为中央深改组推进改革的一个重头。
9月18日,国务院在中南海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国务院任命的55名负责人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再到中央领导干部的率先集体示范,宪法宣誓让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明白了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
6.“為官不为”敷衍塞责、拖延扯皮的要被问责。
“对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对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的,要进行问责。
”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一次会议明确将对不作为的6种情形问责。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10fd00d2-7160-11ec-a421-7cb59b590d7d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2021年09月06日20:04:34来源:新华网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飞)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严格控制审查、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抓捕起诉,坚决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并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格预防冤假错案作为检察工作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
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刑讯逼供意见必须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轻罪或重罪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威胁、引诱、逼供,欺骗和其他非法手段。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特别严重的贿赂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及时作出是否允许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本人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对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讯问的整个过程都是同步的并被记录下来的。
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决定和实施合法性的监督。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格证据标准《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对于拒不认罪、拒不认罪等10起犯罪嫌疑人案件,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公通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领导如何处理?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领导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不得以手中的权力干预司法机关办案。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一经查处,纪检部门会给予违法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如果其影响案件走势,造成冤假错案,那么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代表法律的权威,应该秉公执法,做到案件审理公正公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情况,那么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小编总结了相关法律知识,下面我们一起做个简单了解。
一、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领导干部如何处理?在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中,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细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级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和法院、检察院在排除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中的工作责任。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行为包括哪些?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武宁县检察院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
武宁县检察院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宁县检察院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武宁县检察院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宣传,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第五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记录第六条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递转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提出口头意见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为了遏制和减少因法官的错误判决和错误执行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与社会损害。
该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标准等方面对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浅析。
责任追究对象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多个责任追究对象。
除了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直接领导者、监督检查人员等第三方责任人。
其中,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是该制度的主要追究对象。
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追究程序与标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犯罪案件应用死刑的具体应用标准》中规定,“对在死刑立功阶段对被告人有非法证据的主审法官、审判长,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移送有关机关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法官,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直接领导者及监督检查人员也属于责任追究对象。
在我国,法院通过内部监察、人事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直接领导者的监督,确保其能够履行管理和重大决策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则通过督察、监督、评估等方式,对各类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具体而言,法院通过对某一案件的权威评审,对其公正性和法定性进行验证,确保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对于发现某一案件存在错误判决或执行,可以通过司法内部监察、人事考核等程序,通过问责、撤职等方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个别情况下,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因错误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标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有三种标准:法律标准、程序标准和规范标准。
法律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程序标准则着重考核法官是否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规范,从而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冤假错案
要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首先必须消除权力干预早报记者陈良飞黄志强发表于2013-11-04 06:43最高法在《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彼此尊重、互相监督。
对话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要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首先必须消除权力干预最高法在《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彼此尊重、互相监督。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表示,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司法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在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看来,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必须要把律师这一股力量利用起来。
律师应该是法官的朋友和助手,而不应该是被压制的对象,否则只会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源于权力干预东方早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出现冤假错案的根源何在?田文昌:这么多年来,积重难返,冤假错案不在少数,主要就是权力干预造成的。
周强的表态可以看得到决心,但是我认为实现起来、贯彻起来难度是非常大的。
东方早报:这些错案如果要改,阻力主要在哪些方面?田文昌:平反一起案件,就意味着过去至少有失误。
第一,现在由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很多,能不能承认有这个事实存在?如果承认了,可能有些人就要承担责任。
有的要承担管理、领导的责任,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很多冤假错案是权力干预形成的,能不能放弃、取消这种权力干预?有些权力干预属于日常的干预,有些属于不正常干预。
第三,因司法理念错误形成的冤假错案。
比如有罪推定,按照疑罪从有的观念来定案。
现实当中有很多案件,证据是很不踏实的,司法人员不去排除怀疑,而是根据他的怀疑来定案,这是非常可怕的。
按法律规定的原则,构成犯罪的理由和辩护方或本人提出来的没有构成犯罪的理由,当两种理由不相上下的时候,甚至当无罪的理由弱的时候,只要不能完全排除无罪的怀疑,就不能定罪,这是最重要的原则,即疑罪从无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局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二)非法拘禁或滥用封存(登记保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四)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五)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八)截留、私分罚没款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九)以收代罚或者以罚代刑的;(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
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立案查处的案件,因证据失实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调查人员承担责任;因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不履行审理职责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作出决定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过错的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领导干预司法,你敢记录吗?
领导干预司法,你敢记录吗?佚名【摘要】3月30日,中办、国办下发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等各方面对领导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约束。
哪些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亲自或授意他人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的等5方面行为,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怎样记录?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定期汇总报告。
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相关人员两次不记录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年(卷),期】2015(000)007【总页数】1页(P12-12)【关键词】司法活动;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当事人;国家工作人员;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司法人员【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月30日,中办、国办下发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等各方面对领导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约束。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亲自或授意他人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的等5方面行为,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定期汇总报告。
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相关人员两次不记录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领导打击报复记录者的,也将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过去也搞过此类的记录,但实施起来有困难。
如今引入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措施,为实施该制度提供了机制保障。
”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说。
而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看来,“这个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了程序,记录、通报和追责分别由司法、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分工很明确。
”不过,学者王敬波提了个醒,规定中最关键的是记录制度,谁来记录,如何记录,敢不敢记录,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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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预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
《规定》明确司法人员要全程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令这些违法干预有据可查。
同时,建立每个季度的报送制度,使通报成为常态。
而那些违法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新华社
□举措
1记录
司法人员需全程记录
《规定》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同时,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规定》指出,如果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将被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还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此外,为了给司法人员的记录行为提供保障,《规定》还特别指出,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解读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
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蒋惠岭说,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如实记录每一次受到的干预,规定作出了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对司法人员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
首先是保护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第二是严肃处理不如实记录的人员,从而增强司法队伍本身的法治意识。
2通报
干预司法会影响仕途
《规定》指出,司法机关应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公开。
此外,党委政法委在研究相关情况后,还要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此外,干预司法将成为政绩考核项目,会被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依据。
>>解读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的用意就在于方便这些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
蒋惠岭认为,干扰司法行为将对官员的“仕途”造成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用一句话说,干扰司法不仅影响升迁,连“官帽子”都可能不保。
3追责
明确两种情形要追责
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两种情形。
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办案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将给予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领导干部对于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负责人表示,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这也是告诉广大领导干部不要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职责处理案件,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领导干部都是怎样插手办案的?
□追问
递条子、打电话最为常见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记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通过递条子、打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形式,影响检察官、法院等办案人员的决策,这种情况也是最常出现的。
二是领导干部变相给予利益,或进行许诺,对办案人员进行收买。
三是通过个人的感情、私交,对办案人员进行影响。
他说,“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有思维定式。
‘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有理没理都希望先托关系,否则就担心吃亏。
”
庄德水表示,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况,最主要的可能出现在法官的审理、审判环节,因为法官对最终量刑有裁定权,领导干
部可能干预该环节,影响最终的判决及量刑。
其次是取证和调查环节,这个环节如果受到影响,可能会使证据不全面、调查不深入,甚至出现作伪证等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认为,即使案件办理结束,在执行环节中如减刑假释等过程也可能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活动。
干预司法行为已由明转暗一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的案件到法院后,一些领导或“关系户”打招呼、递条子甚至批示,由此衍生的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甚至冤假错案,让他们既痛恨又无可奈何。
东部某发达地区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告诉记者,个别领导干部“打招呼”干预司法,近年来经历了由明转暗的过程,日趋隐蔽化。
他说,“以前,有的领导直接打电话‘指示’案子应该怎么判,现在没人敢这么‘赤裸裸’地,但干预法院判案的‘手’并没有闲着,只不过更讲‘艺术’”。
“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惯常的做法就是批条子、打招呼,有的是让下属去办,有的让自己的‘关系户’写一个‘情况反映’,自己再在上面作批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如何“批示”一般都有讲究,有的写“请依法酌情办理”,有的写“依法办理后将结果报我”,虽然不明说,但意思全在这几个字里面。
如何保证记录的完整和真实?
有些司法人员称不敢记录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改革举措之一即是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
据了解,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之前,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已经开始有关干预司法留痕方面的探索。
相关举措虽然在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当时曾供职于北京一家基层检察院、现就职于律所的小王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留痕是好事,但真有人给院长、检察长打招呼,(具体办案人员)谁真敢给领导‘记一笔’?晋升、提拔可全在人家手上啊!”北方地区一位不愿具名的法院院长直言不讳地表示,全程留痕说来容易,操作层面很难,“关键是很难操作和监督”。
应让晋升不再听命于领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认为,要想确保记录的完整真实,首先纪检部门应该加强对记录的审查、甄别工作,对于发现未如实记录的情况,要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其次,杨伟东认为,要完善检察官、法官的遴选机制、提拔任用机制以及评价机制,充分发挥遴选委员会的作用,保证遴选的公正性、公开性、透明性,让真正有能力、素养高的人成为检察官、法官,对他们的任用、评价、晋升不简单地听命于上级领导,而是根据更客观的评价程序。
这样就能减少领导干部等外部因素对检察官、法官工作的影响,才能够使他们拥有良好宽松的环境,让他们敢于公正判案,如实、客观、全面记录。
领导对记录“不认账”怎么办?
记录时可以配合录音录像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越来越隐蔽,建立全面记录制度以后,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可能会变得更隐蔽。
“据说个别领导干部,会私下把司法人员和想帮助的当事人叫在一起吃饭,吃饭时给予一定暗示,那么司法人员该如何记录呢?如果记录了领导予以否认呢?”
因此,庄德水期待相关部门对该《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比如,给出明确的行为界限标准,指出什么情况可以界定为领导干部是干涉办案,什么情况是说情,使法官、检察官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也表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会越来越隐蔽,“不管如何,司法人员都应如实记录,我认为在记录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录音等各项证据的搜集,让被记录的领导干部无法否认”。
杨伟东还认为,对于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的,同时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有领导干部干预的情况,就应该由司法人员自己对案件负责。
这样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促使他们真实完整记录领导干部的干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