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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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规定(3篇)

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已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

然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安全问题始终是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保障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如何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规定,以期为我国司法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一、加强办案安全意识1. 提高认识办案安全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司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将办案安全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来抓。

2. 强化责任各级司法机关要明确办案安全责任,将办案安全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办案安全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3. 落实教育培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办案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完善办案安全制度1. 制定安全工作规程各级司法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案安全工作规程,明确安全工作职责、措施和流程。

2.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司法机关请示报告,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3.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办案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办案场所安全管理1. 规范办案场所设置办案场所要符合安全、保密、便捷等要求,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2. 加强人员出入管理严格执行办案场所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保办案场所安全。

3. 强化监控设施建设在办案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对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安全。

四、强化办案安全应急处置1.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司法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及时报告和处置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1.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

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

以“疑罪从有”换来的短暂平和蕴藏更大社会风险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在媒体上曝光,对司法公信带来重大影响。

今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日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部门工作者在上海市嘉定检察院就错案的成因与对策进行了研讨,分别从转变司法机关办案方式、拓宽当事人申诉途径及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对策。

错案与绩效考核不科学关联很大“以往司法机关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批准逮捕率、无罪判决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很容易树立打击犯罪优先的理念,采用刑讯逼供甚至故意栽赃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研讨会上,南京大学副教授秦宗文指出,以河南赵作海案为例,警方将赵作海抓捕后,未追查凶器,也未确定凶器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伤痕相符,而且在四次DNA检测都未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两次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但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

直到赵作海被羁押3年多后,该案被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法院遂迅速作出有罪判决。

“错案的成因非常复杂,其中固然有人为的因素,但是制度性的原因不能忽视。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强调,现有司法体制下,自下而上的请示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审批答复主导了案件审理结果,反映出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

从已经发生的错案看,有些案子当时公检法机关认识不一,存在争议,但经过请示协调后,最终集体研究决定诉判,缺乏追究个人错案责任的惩处机制。

“疑罪从无”需可操作性制度保证“侦查阶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非法获取证据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公诉阶段的主要问题是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尤其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判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固守‘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摘要】近段时期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以及呼格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河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永德所言,“相机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时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关键词】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政治社会舆论辩护律师制度控辩地位平等科技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

错案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

1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的法治树立信心。

同时,相比较冤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范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件无法形成。

要防范冤假错案件,首先认真分析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事倍功半。

那么,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何在?我认为,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政治影响、社会舆论影响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的司法理念是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为一体。

由于长时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传统,这也为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10fd00d2-7160-11ec-a421-7cb59b590d7d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2021年09月06日20:04:34来源:新华网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飞)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严格控制审查、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抓捕起诉,坚决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并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格预防冤假错案作为检察工作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

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刑讯逼供意见必须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轻罪或重罪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威胁、引诱、逼供,欺骗和其他非法手段。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特别严重的贿赂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及时作出是否允许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本人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对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讯问的整个过程都是同步的并被记录下来的。

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决定和实施合法性的监督。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格证据标准《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对于拒不认罪、拒不认罪等10起犯罪嫌疑人案件,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摘要】1995年石东玉案2000年杜培武案,2003年张氏叔侄案,2005年佘祥林案,2010年赵作海案,2010年李怀亮案等若干个刑事冤假错案不仅使被冤屈者丧失自由甚至生命、家庭破裂,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

故此如何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问题在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大背景下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本文针对刑事错案的原因提出几点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冤假错案;证据底线;提高素质;案件质量把关当前出现的刑事错案中,除了由于认识能力局限等客观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刑事错案以外,在刑事错案的致错因素中,可人为控制的因素很多,既有理念上的也有素质上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的,也有个人方面的,既有证据方面的,也有法律方面的,本文着重从落实证据实施、规范证据运用,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程序把关机制三方面阐述如何防范错案。

一、落实证据实施规范证据运用证据是公正裁判的核心所在。

实际上,很多错案是因为认定事实有误,在证据调查工作上出了问题;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关键作案细节不吻合、被害人指甲末端检出的混合DNA可以排除张氏叔侄等证据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冤案发生。

故要落实证据法实施、规范证据的运用。

首先,要严格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区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其次,要正确对待口供,重视实物证据。

避免口供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线”,认识到口供的价值,更要警惕虚假的危害;取得口供要合法,坚决依法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要加强对口供的审查,防范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而隐瞒事实真相或编造谎言,更要防范因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

在处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时,在未提取到实物证据时,应当特别慎重;另外还要加强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尤其对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慎重的判断,在审判中,认真贯彻刑诉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实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公通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意见》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两个层面明确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

一是在司法理念层面,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时刻警惕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

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

制定《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将办案质量视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2007年,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了证据要求,统一了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证据规定”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内容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摘要】多年来我国发生的冤假错案并不是很少,但随着刑侦手段和法律法规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越来越多当年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是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是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是检察院监督职能缺位的结果。

杜绝冤假错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社会舆论的必然要求。

本文介绍冤假错案的成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冤假错案的危害性,指出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及对策,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对策一、引言(Introduction)张作海故意杀人案和胥敬祥抢劫案的昭雪,引发我们对冤假错案的思考。

法律无疑对于犯罪者来说是极为残酷的,而这种残酷一旦降临到无辜人的身上则有可能让一个原本幸福祥和的家庭破碎,继而白白断送很多人的未来和生命。

当冤错案发生之后,国家虽然根据案情的程度会给予当事人一些经济补偿,但是却根本等同于亡羊补牢一般意义很小。

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们开始对国家当前的司法公正程度表现出了质疑,并且对于冤假错案的容忍度也变得越来越低。

就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况来看,无论是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体制的完整性以及执法手段的先进性来看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都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文通过了解冤假错案的成因,针对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明确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从而制定相关的对策,以防悲剧再次发生。

二、冤假错案的成因(一)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

对于案件,在侦查阶段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侦查的程序,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尽快结案,在找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延长羁押时间,不在指定场所进行讯问,询问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凡此种种,均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的侦查得出的结论不应采纳。

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得出的案件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近年来,我国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方面注重不断加强措施,保证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出台,更为全面地规范了刑事司法制度,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与适用。

第一步,明确工作机制。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抗辩、申诉、复查、再审等多项制度,健全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条件。

同时,完善证据保全、审查逮捕、取证检验等环节,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不作为、放纵处理等制定严厉的处罚。

这是为了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和维护公正司法。

第二步,细致的工作流程。

意见规定了对于已经发生的刑事冤假错案,及时调查、复核、重新审理,确保真相得以查明,赔偿及精神慰问及时合理,为冤错案件充分纠正提供充足、有力支持。

此外,强化司法服务,加强对当事人的帮助和引导,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司法服务。

只有精细的工作流程,才能真正将工作推向纵深发展。

第三步,落实责任制。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机关要主动加强沟通、协商,形成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使工作更加有效。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重点培养专业知识和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为实现政府和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奏响一曲又一曲的凯歌。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初衷,我们需要深刻理解和适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只有不断加强预防和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服务,才能使司法体系更加健全、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中央政法委最新新闻报道要求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蒋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监所检察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问题研究

监所检察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问题研究
监所检察 防止 和 纠正冤假错 案 问题研究
文 ◎ 樊 石 虎
I 所检察部门 是检察机关重要业务职能帮门之
皿 一

张 高平 的 申诉材 料 .对 推 动 案 件立 案 复 查 起 到 了 重要 的 推 动作 用 以 张飚 为 代 表 的 监所 检 察 干 警 先进 事迹 的榜样 激 励 . 除 了 职业 良知 和 职业 忠 诚 等 方 面 的 启示 , 从 方 法论 意 义 上 .极 大 树 立 了 监所 检 察 部 门预 防 和 纠
法 律 的统 一正 确 实施 监所 检察 部 门基 于 派驻 监 管 场 所 的优 势 .可 以直
正 冤 假错 案 的信 心 . 要 坚 持 惩 罚犯 罪 与保 障 人 权 并 重 ,
坚 持 依法 监 督 . 规 范监 督 , 敢 于 监督 , 善于 监 督 , 把 严 防 冤 假错 案 发 生 作 为监 所 检 察 工 作 必 须 坚决 守 住 、不 能 突 破 的底 线 . 切 实履 行 刑 罚 执 行 和监 管活 动 监 督 职 责 . 及 时 发现 冤 假 错 案线 索 .认 真 做好 严 防冤 假 错 案 相 关
工作。

接、 全 过程 接 触 被 监 管 人员 . 同被 监 管 人谈 话 、 询问 、 讯 问 . 当面 听取 和 受 理 被 监管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直接 提 出的 申诉 、 控告和举报 , 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 定代理人 、 近 亲属 不 服 已经 发 生 法 律 效力 的刑 事 判 决 、 裁 定 的 申诉 。
部 门 的工 作努 力 分 不开 的
特 别 是浙 江 张高 平 、张辉 叔 侄 涉 嫌 强 奸致 人 死 亡
冤狱 近 十 年冤 案 的平 反 昭 雪 .以张 飚 为代 表 的新 疆 石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是指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工作机制。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全面完整地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的建立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冤假错案纠正的程序、标准和责任主体,确保冤假错案的申诉、审查、复核和裁决等环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的申诉渠道和制度。

公民应当有权利向相关机构提出冤假错案申诉,并且申诉渠道应该便捷、透明,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相关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案件登记、调查和处理制度,确保每一起冤假错案都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独立的审查机构。

这些机构应当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负责对冤假错案进行审查和复核。

审查机构应当有权力调查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及时作出决定,确保纠正冤假错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有效的赔偿机制。

对于已经确认为冤假错案的个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包括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

赔偿机制应当公平、公正,确保被冤假错案的个人或组织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第五,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避免因信息不畅通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发生。

同时,相关机构之间应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开展。

最后,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宣传工作应当加强对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教育工作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的建立需要法律法规支持、健全的申诉渠道和制度、独立的审查机构、有效的赔偿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以及宣传和教育工作的配合。

案件管理监督机制

案件管理监督机制

案件管理监督机制案件管理监督机制是指一种用于监督和管理案件处理过程的制度和机构安排。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管理监督机制的定义、作用、构建和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案件管理监督机制的定义案件管理监督机制是指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组成的一套制度和机制,旨在对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案件管理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减少瑕疵和错误的发生,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2. 保障司法公正。

案件管理监督机制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 维护社会稳定。

案件管理监督机制的运行可以预防和纠正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三、案件管理监督机制的构建案件管理监督机制的构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立健全的机制。

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案件管理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2. 健全监督机构。

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完善监督手段。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的案件管理监督系统,实现对案件处理过程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4. 加强人员培训。

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确保案件处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滥用职权。

四、完善案件管理监督机制为了进一步完善案件管理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加强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提供案件处理的相关信息,便于监督和管理。

2. 加大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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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近段时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损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民众对国家法治重新树立起信心,已刻不容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因此,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七)不能正确应对干扰和压力。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命案,检察机关客观上面临着被害人家属缠访、闹访压力,社会舆论压力,以及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出于维稳等方面考虑对办案工作的干预。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迫于压力,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起诉决定。
进一步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刑事申诉受理和审查机制。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完善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机制,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具有重要作用。如张氏叔侄冤案得以平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检察官张飚对当事人申诉的重视。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的接收、受理、办理、移送、答复及跟踪监督制度,对于具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要依法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申诉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要高度重视,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二)传统侦查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然沿袭“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不在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和分析运用上下功夫,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寻求口供突破,极少数人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把关不严。相当部分冤假错案在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存在矛盾、疑点,或者辩护人提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但有些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三)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辩护律师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取证、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尤其要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侦查和审查逮捕环节,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人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五)非法证据排除难以落实。有些案件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但有些检察人员没有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仅根据办案人员对于刑讯逼供的否认,便认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真实、合法,导致在检察环节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六)监督制约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既要互相配合,也要互相制约,尤其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定的监督职责。但是从一些案件办理的情况看,个别检察机关无原则地照顾、迁就,对于一些证据有缺陷、处理有难度的案件,通过提交党委政法委协调来推卸责任、回避矛盾,导致监督制约职能弱化。
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阶段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实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的原则,只要有证据证明是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收集的,均应无例外地予以排除;而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采取裁量排除的原则,即如果能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也应予以排除。
有时一些重大事件的出现,不仅是对司法工作的挑战,也可以成为制度调整、推进改革的助推剂和重大机遇。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职能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刑讯逼供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顽症,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多起冤假错案,追根溯源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关。修改后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具体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从法律层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落到实处,对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四)捕后诉前的侦查活动监督缺位。目前实践中通行的侦查监督工作方法,主要是通过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审查工作发现。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本来是检察机关保证侦查质量的一种有效的工作机制,但是在许多地区这一机制没有建立或者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批准逮捕之后的检察监督不到位,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些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工作已无法进行,造成案件质量隐患。
(七)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考评是办案工作的指挥棒,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能够有效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体系则会给人错误的压力或者诱因,增加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改变简单通过办案指标和各种统计数据排队形成绩效排位的做法,在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执法环节的特点,确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把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等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评价业务工作,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
(六)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中政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要正确发挥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作用,一方面要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办案人员因为怕承担责任而放弃履行职责或者影响冤案的纠正。因此,应当准确界定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对于因办案人员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错案,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通过分析近期出现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检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执法理念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没有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不注重综合全面地审查判断各种证据,发现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疑问或者证据不充分时,没有严格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不批捕、不起诉处理。
(四)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检察机关提高侦查质量的一种有效的工作机制,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既可以是侦查监督部门,也可以是公诉部门;既可以是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主动介入,也可以是侦查机关邀请检察院派员介入。介入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如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介入的方式包括介入现场勘查、参与案件讨论、提出取证意见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等。在介入侦查过程中,同时可以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2006年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防范刑讯逼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修改后刑诉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以后,检察机关应当更加严格地执行好这项制度,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公诉部门提起公诉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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