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司法失误: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失误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判决、冤假错案等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也让社会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人员素质提升以及科技手段的应用等。
首先,完善司法制度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关键。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建立独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确保鉴定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此外,要加强对证据链的衔接和完整性的验证,防止因证据链的缺失或不完整而导致的误判。
其次,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思维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通过加强司法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具备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判断能力,避免主观臆断和人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
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考核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人员的失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科技手段的应用也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鉴定、视频监控等技术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提高犯罪定性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类似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挖掘出可能的关联,提供更加客观和全面的判决依据。
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降低人为主观因素对案件的影响,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最后,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也是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审判和公开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判决的理由,从而监督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信访制度和投诉机制,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公正现象。
总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全面革新司法制度、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
只有在这样的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建立起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和适度化,旨在通过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促进被告人的忏悔、认罪和改造,达到惩罚犯罪、教育犯罪者的目的。
然而,因为该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导致了轻罪冤假错案的出现。
因此,如何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是刻不容缓的。
一、加强立法监管,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直接决定了其推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仅适用于轻罪和部分中罪的案件,但这个规定过于宽泛,导致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边界不清,部分较重的案件也可以误解为适用该制度。
因此,应该加强立法监管,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厘清认罪认罚从宽所适用的罪行、被告人种类、认罪和改造的标准等,确保制度适用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二、严格依法适用,避免法律漏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中,如何正确编写认罪认罚的协议书已经成为关键。
认罪认罚协议书是被告人和检察机关签订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被告人的认罪和改造承诺以及对应的刑事处罚。
目前,很多地区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协议书的编写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或者是漏洞的问题,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滥用、误用,进而产生冤假错案。
因此,应该加强检察机关和律师的培训,严格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避免法律漏洞和操作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三、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严格评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于认罪认罚协议书的审核、评估和监督等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控。
应该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和操作的监督,从而更好地保障认罪认罚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和验收机制,切实防范和避免轻罪冤假错案的出现。
四、加强信息共享,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互通互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狭窄性和局限性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之间对于认罪认罚协议书的认定标准、操作流程、质量评估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
以“疑罪从有”换来的短暂平和蕴藏更大社会风险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在媒体上曝光,对司法公信带来重大影响。
今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日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部门工作者在上海市嘉定检察院就错案的成因与对策进行了研讨,分别从转变司法机关办案方式、拓宽当事人申诉途径及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对策。
错案与绩效考核不科学关联很大“以往司法机关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批准逮捕率、无罪判决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很容易树立打击犯罪优先的理念,采用刑讯逼供甚至故意栽赃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研讨会上,南京大学副教授秦宗文指出,以河南赵作海案为例,警方将赵作海抓捕后,未追查凶器,也未确定凶器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伤痕相符,而且在四次DNA检测都未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两次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但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
直到赵作海被羁押3年多后,该案被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法院遂迅速作出有罪判决。
“错案的成因非常复杂,其中固然有人为的因素,但是制度性的原因不能忽视。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强调,现有司法体制下,自下而上的请示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审批答复主导了案件审理结果,反映出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
从已经发生的错案看,有些案子当时公检法机关认识不一,存在争议,但经过请示协调后,最终集体研究决定诉判,缺乏追究个人错案责任的惩处机制。
“疑罪从无”需可操作性制度保证“侦查阶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非法获取证据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公诉阶段的主要问题是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尤其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判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固守‘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系统不断推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由于环境、人员、证据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优化司法机制,加强司法质量建设要想有效预防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需要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
具体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案件审查、质证、鉴定以及自证、抽证等各种手段。
此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较大、危害较小等不同的级别,以便更好的处理和判定案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判决公正性,减少判决结果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二、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除了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外,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是预防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警员和检察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警侦、检察联动机制,加强对于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分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权责界定,以确保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于民警和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力度,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减少不当干扰和人为影响,避免刑事案件发生冤假错案。
三、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除了加强司法机制,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外,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过程,减少标准化程序对案件审查、侦查的影响,避免标准化结果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此外,在进行缜密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评估和鉴定,避免无法正确评估证据、鉴定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情况。
应该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如实记录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消除证明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摘要】近段时期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以及呼格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河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永德所言,“相机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时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关键词】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政治社会舆论辩护律师制度控辩地位平等科技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
错案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
1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的法治树立信心。
同时,相比较冤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范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件无法形成。
要防范冤假错案件,首先认真分析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事倍功半。
那么,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何在?我认为,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政治影响、社会舆论影响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的司法理念是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为一体。
由于长时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传统,这也为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
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
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第一篇: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活动情况根据市院《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我院《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学习**、信仰法治、守护公正”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我科室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了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政法和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并就学习内容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了集中讨论和专题交流,现将讨论情况总结如下:一、防止冤假错案重要意义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每一起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危及的不仅是检察机关的形象,而且是党的执政地位;影响的不仅是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而且是国家的长治久安。
防止冤假错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适用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必须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防止冤假错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人权。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保障人民权益的神圣职责,必须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重要位臵,落实到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坚决杜绝冤假错案,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防止冤假错案,是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形象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冤假错案不仅伤害群众感情,而且有可能引发一些不理性的声音,甚至质疑我国的司法制度,给检察机关带来被动。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在现代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司法问题,不仅给被冤错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警察执法是刑事案件调查的第一步,其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十分重要。
首先,应加强警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教育,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做到依法从案,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的影响。
其次,加强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执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杜绝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此外,应不断提高警察的调查技巧和科学方法,以确保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法官和检察官是刑事案件审理和公正裁判的关键力量。
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执法能力直接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和解决。
因此,应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
首先,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论教育,使其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判断能力。
其次,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审理和裁判经验积累,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他们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此外,还应强调法官和检察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个人利益和偏见对案件的影响。
三、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研究和改革,以提高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应加强对取证过程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应完善对嫌疑人权益的保障机制,确保其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应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评估,杜绝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四、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和裁判需要充足的司法资源支持。
应加强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工作心得:预防冤假错案的法治思考
工作心得:预防冤假错案的法治思考由于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往往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自由权和生命权,挑战着法律底线的最大容忍度,如频频“翻案”,将会给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带来冲击。
事先预防远比事后补救、赔偿、追责,更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因此,本文立足法治,主要从刑事司法理念、制度和良知三个方面,对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提出预防思考。
一、正确的理念是铲除冤假错案的思想根源“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的格言,也意味着应当追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
”用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转变重有罪轻无罪、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错误的司法理念,关键是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在思想根源上抵制冤假错案。
(一)司法平等预防冤假错案首先要做到司法平等。
因为人皆平等,法律不是适用一次就作废,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适用时必须做到平等。
1、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权益。
既不能随意动用刑法侵犯法律保护的权益,又要尊重公民的各类诉讼权利。
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对象,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还有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平等地尊重和保护各类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收获的是公民和执法者对法律的平等遵守,建立的是一种诚信、公开、有序的司法环境。
这种平等理念所带来的保护透明化,会在诉讼活动中净化引发冤假错案的负面因子,起到惩防犯罪、保护权益无差别的导向作用。
2、平等地定罪和量刑。
冤假错案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定罪量刑的错误。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事诉讼法》第6条也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因此在定罪量刑上,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反对特权思想,既不允许将无罪认定为有罪,轻罪认定为重罪,该判轻刑的判重刑,也不允许将有罪认定为无罪,重罪认定为轻罪,该判重刑的判轻刑。
防止冤假错案_有赖于健全的刑事程序法
员应强化证据意识,做到以下两点:11客观指控。
客观指控是指公诉只能依据已经收集的证据客观地进行,有几分证据,讲几分话,不能把法律禁止的证据提交到法庭上。
21公正指控。
公正指控是指公诉应公正进行,不能为了定罪而不择手段,滥用诉讼程序。
如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证据仍不足的,应做撤诉处理,不能久拖不决。
最后,“法院是法律的帝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法官负有守护法律的使命,应履行公正审判的职责,把住最后一道关。
为此,法官应强化证据意识,做到以下几点:11全面审查控辩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平等听取双方的意见,不能成为侦查结果的“确认仪式”。
在审判中,决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
要通过法庭上对证据的质证程序作出判决,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1切实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实践中,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不仅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也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对此,应当切实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保证案件的质量。
31严格执行证明标准。
定罪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贯彻罪疑从无的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官应强化证明标准意识,革除怕放纵罪犯的审判理念,做到“罪疑从无”,“宁纵勿枉”。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甚至应当超过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这一标准,达到“毫无任何怀疑”的程度,以严格控制死刑,提高死刑案件的准确度。
湖北高院在佘祥林一案的二审中认定事实不清后没有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是发回重审无疑是令人遗憾的,也是值得反思的。
为了保证案件质量,避免误判,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牢记《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的要求,做到“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现在出现很多的冤假错案,甚至屈打成招,刑讯逼供,这再一次刺激了我们的神经,有的人说,只有建立三权分立,才能有效遏制政府对司法的干涉,才能有效地杜绝冤假错案。
可是事实上却不是如此,西方发达国家仍然也有冤假错案,而且并不比中国的少,有名的《美国八大冤假错案研究》就有这方面的记录,但是民生在各个国家几乎是一样的,这个世界的繁华是属于贵族,官员,有钱人的,他们的集团利益或者私人目的,都会跨越于法律之上。
此类事实相比大家也有所见闻。
由此可见,法律束缚上层和执法机关只是政治家的一个谎言,他们更多的是为了束缚平头百姓的,官员们的政治目的和私人欲望,往往蔑视民众的感情和生活。
辛普森案也是在三权分立的情况下的案件,使杀人者依然逍遥法外。
法律程序的不合法。
使得罪行不成立。
我在想怎么样才能杜绝冤假错案呢?真的应该有一套人人点头认可的定罪标准和机制。
如此即使冤枉好人,放过恶人,大家也许都会心安理得。
所以法案的建立,修正,实施都应该实行全民集体裁决。
而不是一个政府组织自作主张通过就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了。
当然冤假错案就好像黄色一样,是杜绝不了的。
人的贪欲决定了人类的局限性只能是鼠目寸光。
●冤假错案一再发生,表明我们现有的在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
●如果我们的程序一年都解决不了一个已经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样的司法程序离开我们社会追求的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目标岂不太远了?●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精神,完全有理由将冤假错案降到最低点。
而要做到这一点,须严格反思我国公检法制约制度的缺失。
1998年1月24日,河南矿工郝金安,因为租住的房间里有被害人刘茵和的血衣和鞋子,被认定为杀人嫌犯。
虽然郝一再声称鞋子是向他人买来的,血衣是“他们”留下的,但在警方一夜的“踢踹和警棍抽打”下,这位已经无法站立的矿工终于承认罪名,后被判死缓。
十多天后还“因被打伤所致”的原因,在医院摘除了脾脏。
规范证据运用防止冤假错案
规范证据运用防止冤假错案第一篇:规范证据运用防止冤假错案规范证据运用防止冤假错案规范证据运用防止冤假错案卞建林邹长恩最近一段时间,若干个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如何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问题在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大背景下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但绝大部分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证据问题。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办案质量的保证。
在此谨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从规范证据运用的视角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几点看法。
严格证明标准证明标准,亦即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要求。
这是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核心问题。
1979年刑事诉讼法便要求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证据理论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描绘的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总体所要达到的状况,属于客观证明标准。
然而,任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离不开事实认定者的主观判断。
“无论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对于是否符合此一标准之证明程度之判断无法求诸客观的数量化——对证明程度所为之判断,不外为法院主观之符合度判断。
”同时在司法实际中具体把握是否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离不开一些量化的标准。
据此,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对“证据确实、充分”专门作出解释,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这一条件是“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也是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
即凡认定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和应否对其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都需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无证据即无事实认定。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法律体现了科学。
要彻底杜绝冤假错案,还要回归到法律本质上来,依法治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案。
●现有一些法律制度本身不科学,一些观念需要转变。
目前整个诉讼制度以侦查为中心,应该以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以审判为中心;应该以证据为证据,而不是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应是以法律规定和精神为准绳;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应符合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限制最小原则;要纠正以往“有错必纠、有案必破”的观念,改变人为规定办案指标状况。
●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正义,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司法案件办得有多好,而是看办得有多差。
多年前,香港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博士来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座。
作为首席大法官,他在香港的车牌是公开的,没有号,上面写着“CJ”,就是Chief Justice,“首席大法官”,香港所有人看到这个车就知道是首席大法官的。
在讨论时候,有个学生提了一个问题:“你的车牌是公开的,而且玻璃是透明的,有没有人拦路喊冤?”刚开始李国能听不懂“拦路喊冤”什么意思,后来明白之后,斩钉截铁地说:“香港没有冤假错案!法院判的案没有哪个是错的,凡是经过法院做的判决,不存在冤假错案,香港冤假错案比例是零。
”一个地方最高司法长官敢这么讲,这么打包票,我就在想,一个社会没有冤假错案是什么状态?如果在中国大陆能全面消灭冤假错案,那就真正落实了习总书记讲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正义,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司法案件办得有多好,而是看有多差。
但是,我们现在有些地方,很多案子不公正,公平正义似乎变成了偶然现象,成为“奢侈品”,不能制度化地保障公平正义。
一些案件办得没有底线、没有原则,多年来积累出的冤假错案,似乎在比差、比坏,看谁办得更差、更坏,一个比一个触目惊心,震撼世界,让中国蒙羞,极大降低了老百姓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也许有法官会讲,他的出错率可能只有1%乃至几百分之一,但对不幸做了分子的当事人来讲,这个错判误判就是100%的毁灭。
司法纠错: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手段
司法纠错: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手段近年来,冤假错案频频发生,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防范冤假错案成为了当务之急。
司法纠错作为一种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纠正错误判决,确保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本文将就司法纠错提出一些有力的手段,以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首先,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司法人员是司法制度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至关重要。
应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审判能力。
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和人情主义干扰,确保司法公正性。
其次,完善法律规则和程序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
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与不完善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有关。
因此,应当加强对现有法律规则的审查和修订,并及时补充缺漏。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特别是在重要证据收集、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防止取证不完整和审判不公正。
第三,加强司法监督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
司法监督是司法活动中的反腐败和纠错机制,能够纠正司法错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应该建立健全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
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提供线索和证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第四,推行司法透明化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手段。
司法透明化能够增加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认可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应该将审判过程公开化,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整个司法程序。
同时,要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教育,提高其报道质量和客观性,避免媒体过度渲染和误导。
总之,司法纠错作为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法律规则和程序、加强司法监督以及推行司法透明化,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克减冤假错案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_刘宪权
= 关键词 > 冤假错案
司法公正
克减 原则
201 年 3 月 26 日, 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依法对张辉 ! 3 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案启动再审程序 "经开 庭审理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定罪 ! 适用法律错误 , 当庭宣告张辉 ! 张高平无罪 "至此, 该案两 名被告 张高 平和 张辉 因发生在杭 州 的强奸致 死 案 已被错 误羁 押 近 r 年 "这 起 / 张 氏叔侄 强 奸致 死 案 0 o 是继 20 r 年 / 赵作海案 0之后又一起严重的冤案 " 当然 , 我们更应该看到, 浙江高院的纠正错误之举极 o 具 /首例 0 价值 "冤假错案绝不是一个偶然的社会法律现象 , / 一切存在的东西 , 在它取得存在的一般社 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的时限内, 我们是无法凭着一己的好恶使他从历史上 消失的 " 0¹只要人类的功利 主义还在作祟 , 只要冤案存在的社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 , 那么冤案便不可避免 "然而 , 我们完全可以构 建并运用某些制度或原则来克减冤假错案, 构建这些合理制度或原则 的 目的不仅仅在于将冤假错案的
例如民意或舆论会 因为对事实真相的不了解, 情绪受到媒体导向,进而产生波动变化 "这种情况时有发
生 , 如在 / 许霆 案 0中 , 由于许霆 在二 审法庭 上的 种种 出位表 现 , 在其 父 亲 扬言 / 判 1 年 以上 就 不退 钱 0 0 后 , 民意 便从 最初 一边倒 地挺 许 , 迅 速 分 化 瓦解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 / 许 霆 案 0的事 实 本 身 并 没有 发 生 变 化 , 只是 民众 的好恶情 感发 生 了变化 "这种转 变本 身就说 明 , 民意或舆 论并 没有 一个 统一 的标 准和 固定 的形 态 , 极 易受 到各种 信息 的干扰 , 而且 民意 或舆论 还可 能是 民众非 理性 甚 至 是极 端 的情 绪 表达 , 故 而 很 容 易会对 司法 公正 造成 负面影 响 , 妨碍 司法 公 正 的 实现 " 例 如 , / 佘祥 林 案 0的酿 造 与 / 被 害人 0家 ¼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
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
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
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引言:证据是诉讼的基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细化和完善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证据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是《意见》的核心要义之一。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可靠保障。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作出有罪裁判。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中普遍奉行的证据法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求。
据此,《意见》强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唯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纠正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擅断,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具体而言,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做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即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坚持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裁判,其含义具有历史意义和规范意义双重维度。
历史意义上的证据裁判是对神明裁判的否定,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其他任何东西都不是认定事实的根据。
规范意义上的证据裁判,则是在前者基础上提出证据能力概念,主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具备证据能力之证据作为基础。
在我国,对于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以往更多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而忽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能力。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第一篇: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如何避免冤假错案侦查国保一班石海波 200920310039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
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参考网上相关资料):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具体就第九条原因(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行完善。
(一)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1、应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对“有罪”或“无罪”作出决定。
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法院减压,死刑案件是重大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公众,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也来自于公安、检察等兄弟办案单位,在巨大的压力下,即使明知案件存在疑点,即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下决心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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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侦查国保一班石海波 200920310039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
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参考网上相关资料):
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
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
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
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
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
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具体就第九条原因(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行完善。
(一)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1、应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对“有罪”或“无罪”作出决定。
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法院减压,死刑案件是重大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公众,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也来自于公安、检察等兄弟办案单位,在巨大的压力下,即使明知案件存在疑点,即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下决心作出无罪判决。
实行陪审团制度,由来自社会各界的陪审员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其最大的好处就是法官个人或法院无需承担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而是将这种来自于社会的压力转移至社会;而包括被告人、被害人、侦察部门、控诉方、辩护方等在内的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对由社会公众所组成的陪审团作出的决定也将具有更大的包容心。
此外,陪审团不是专家,也不了解案情,不存在先入为主,需要控辩双方动用各种证据来说服其接受自已的观点,审判的对抗性才会更强,证据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展示和说明,证据中的瑕疵才更容易放大,律师的辩护效果才会最大化。
因此,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是推动辩护制度发展的一剂良方。
2、将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改变成控辩审三角结构。
将辩方变成控方的强壮对手,而不是一个摆设或陪衬。
以充分发挥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这里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让辩护律师有能力保障委托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如律师要有足够的能力预防、发现、制止刑讯逼供等妨碍诉讼的侵权行为。
其二是有能力发现案件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调查权等各项权利的保障,要让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更加方便,更加安全,完全根据案情需要,不受干扰,不受威胁。
其三是让律师的声音再大一点,再强一点,能够把发现的问题传递出去,而不是向现在一样可听可不听。
(二)树立法律的权威,深刻认识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切实维护律师的基本权利。
1、深刻认识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
一个冤案的发生足以动摇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一个个冤案的发生则足以摧毁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到对法律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
律师辩护的最大价值就是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法律公平公正地实施。
律师辩护的背后体现着深刻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我们不敢想象如果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中没有律师辩护,没有律师提出正确的辩护观点,没有律师的据理力争,据理力辩,后果会是什么?也许杜培武案和佘祥林案均已成为永远的遗憾。
2、保障律师权利要有方法。
会见权的问题要解决并没有那么难,只要把看管犯罪嫌疑人的职责从公安机关移交到司法机关即可,司法机关置身事外,公平对待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方;此举不仅可以解决会见权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可谓一举数得。
此外,对于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伪证或唆使证人作伪证的调查应由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来进行,这样才能防止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借伪证罪对辩护律师进行打击报复或自以为是地错误追究所谓“作假证”的证人的法律责任。
(三)科学设计刑事诉讼制度
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当分离。
如前所述,律师作无罪辩护时,是不可能同时做罪轻辩护的,在被告人被定罪的情况下,这对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显然是不利的,为此,建议在一审程序中,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辩护律师如作无罪辩护,可以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当分离,先由法庭作出有罪认定,
此后再进行第二轮辩护,此时,辩护律师可就量刑问题进一步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以保障律师全面阐述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准确性,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单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综合作用的产物;不是单个的失误而是一连串的失误。
要解决冤假错案,必须充分完善现有的制度和改良现有的制度并真真实实的贯彻。
对于刑事诉讼必须慎之又慎,它关系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关系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对社会的影响也巨大。
我们必须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必须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正义,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发挥,禁止刑讯逼供和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尽量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把冤假错案归结为某个方面的原因都是有失偏颇的,想尽量减少,必须有勇气和魄力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只有设计良好的制度才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