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当代中国十大冤案汇总表
被关押9年
次女偶遇张华秀死亡时的证人朱于新
9
杜培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察
枪杀警察老婆王晓湘与公安局副局长长王俊波
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昆明市检察院
云南省高级法院
被判死缓,关押12年
真凶杨天勇在另一案件中落网
10
李久明,监狱二级警督
入室刺伤宋淑丽夫妇(都是警察)
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
唐山市检察院
舟曲县检察院
邯郸市中级法院
判刑8年,刑满释放
出狱后自己查明强奸遗留精液与自己血型不合。
3
聂树斌,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厂工人
奸杀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
石家庄公安局桥西分局石来自庄市检察院河北省高级法院
1995年4月27日被枪决
2014年真凶王书金被确认
4
呼格吉勒图,呼和浩特市毛纺厂职工
在公厕内奸杀饭店服务员杨焕枝
当代中国十大冤案汇总表
序号
蒙冤人
被冤事情
侦察机关
公诉机关
审判机关
执行情况
平反原因
1
滕兴善,河南省麻阳县高村镇屠夫
将旅馆服务员石小荣杀害并碎尸
麻阳县公安局
怀化市检察院
湖南省高级法院
1989年1月28日被枪决
1993年石小荣突然回到老家。
2
徐计彬,邯郸市舟曲县民办教师
1992年在邻居尚某家中将其强奸
舟曲县公安局
京山县公安局
京山县检察院
荆门市中级法院
被关押11年
张在玉突然回到京山县
7
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农民
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
柘城县公安局
商丘市检察院
河南省高级法院
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
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非常冤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一个宁静的小镇上,生活着一位名叫李明的普通工人。
他性格温和,工作勤奋,是邻居们眼中的好青年。
然而,就在他人生如日中天之时,一场突如其来的法律风波将他推向了深渊。
在这场冤案中,李明的人生轨迹被彻底颠覆,他从一个受人尊敬的公民变成了众矢之的。
以下是这个让人痛心的故事。
一、悲剧的开始2018年,小镇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盗窃案,受害者家中价值数万元的财物被盗。
警方经过调查,很快锁定了一名嫌疑人——李明的邻居张强。
然而,张强有不在场证明,警方陷入了困境。
这时,受害者家属在极度悲痛和愤怒中,开始四处寻求帮助。
在一位律师的建议下,受害者家属决定实名举报李明,称其与张强关系密切,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在受害者家属的举报下,对李明进行了调查。
经过一番侦查,警方发现李明确实与张强关系较好,且曾在案发当晚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
然而,李明坚称自己当晚一直在家中,有邻居可以作证。
二、冤案的爆发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警方对李明进行了刑事拘留。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李明百口莫辩,他不知道为何会陷入这场冤案。
在拘留所的日子里,李明倍感压力,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巨大的折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坚持认为李明是凶手。
而律师在庭审中,也无法找到有力证据证明李明的清白。
无奈之下,法院判决李明有期徒刑十年。
三、无辜者的抗争入狱后的李明,心中充满了不甘。
他坚信自己没有犯罪,一定要为自己洗清冤屈。
在狱中,他不断向律师求助,希望找到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
经过多方努力,律师终于找到了关键证据。
原来,在案发当晚,李明确实有不在场证明。
他当晚与邻居老王相约去镇上散步,并有目击者可以作证。
律师将这一证据提交给法院,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上诉。
李明感到绝望,他不知道自己何时才能重获自由。
四、舆论的压力在狱中,李明逐渐意识到,这场冤案背后隐藏着更大的阴谋。
他开始怀疑,是受害者家属与警方串通一气,陷害自己。
为了揭露真相,李明向媒体求助。
很快,这起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1. 周钟水冤案:1988年,周钟水被指控杀害一名学生,经过8年13天的监禁和10次软磨硬泡的审讯,周钟水最终被判无罪。
2. 冯绍元冤案:1996年,惠州市长冯绍元被指控受贿,披露大量贪腐官员和地下组织的罪行,但在2009年,冯绍元被平反,冤狱25年。
3. 河南十二指纹冤案:1993年,河南警方在一起盗窃案中抓获12名嫌犯,这些嫌犯虽未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根据肉眼观察和指纹比对,全部被定罪判刑。
20年后,这12名“罪犯”被证实无罪,权益得到赔偿。
4. 王芳案:2007年,王芳被指控在公交车上拿走一位老人的钱包,被依法判刑,但后来被证明是被陌生人放在王芳的手提包里。
2009年,王芳被平反。
5. 陕西祁连山抢劫杀人案:2002年,刘建华、李明和王治国三人被指控在抢劫中杀人,被判处死刑后被执行。
但经DNA检测和证人调查证实,三人均未涉及该案,案件于2016年被申请重新审判,最终三人被判得到了无罪。
6. 大连李燕案:2000年,李燕被指控虐待幼儿,被判刑11年,但李燕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2008年,经遗传学鉴定和证人证言,李燕被平反。
7. 祁东疑案:2002年,湖南祁东县发生一起杀人案,李景亮因与被害人有过节而被指控杀人。
但经过多次质证和证人出庭证言,李景亮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8. 滨州口供取证案:2005年,滨州警方在审讯中以虐待的方式迫使强奸案犯罗启龙“自首”,并造假证据,最终罗启龙被判刑20年。
2009年,罗启龙被平反。
9. 浙江义乌“4·29”爆炸案:1993年,浙江义乌发生一起爆炸案,游民获得第一时间质证,但未被重视。
当时被指控的张英、贾铁平和魏如明三人被判刑,但后来李根、段勇、王森三人承认是制造爆炸案的真凶。
2010年,张英、贾铁平和魏如明三人被平反。
10. 民警与企业签单作证案:2005年,湖南安化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林卫平被指控诈骗,但案件中大量证人出庭指证均是谎言。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法律冤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河南省某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抢劫杀人案。
受害者是一名年轻女子,案发地点位于该县一居民小区。
经过警方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无罪,并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某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某的冤情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2003年某月某日,受害者小芳(化名)在家中遇害。
据邻居描述,案发当晚,小芳家中有争吵声,随后传来了尖叫声。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小芳被残忍杀害,家中财物被洗劫一空。
2. 犯罪嫌疑人锁定警方通过调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据邻居反映,案发当晚,李某某曾在小区附近出现,且与受害者有过节。
3. 李某某被刑拘警方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将李某某刑拘。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某多次承认犯罪事实,并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
4. 李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无罪,并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
5. 李某某上诉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李某某依然坚称自己无罪,并提供了新的证据。
6. 李某某冤情被揭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冤情逐渐被揭露。
原来,李某某在案发当晚曾与朋友外出,并有朋友作证。
此外,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程序违法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1. 证据不足李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证据是自己的供述。
然而,在案发当晚,李某某有朋友作证,证明其不在场。
这说明警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重大疏漏。
2. 程序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例如,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对李某某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李某某承认犯罪事实。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审理不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存在审理不公的问题。
一方面,法院没有充分审查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某的辩护意见置若罔闻。
法律冤案例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某,男,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职员。
2010年6月,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陈某某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陈某某被证明无罪,于2013年2月被依法释放。
二、案件经过2010年5月,陈某某所在的公司发生一起命案。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陈某某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遂将其列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掌握了陈某某作案的“证据”,于是将其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陈某某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且有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证据,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出现,证明陈某某无罪。
具体如下:1. 新的证据显示,案发当晚,陈某某并未离开过公司。
他提供了当晚的同事和领导作为证人,证实其当晚一直在公司。
2. 案发当晚,死者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但警方并未在现场找到陈某某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
3.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
结果显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与现场发现的血迹不符。
4. 案发后,陈某某的家人和同事均表示,陈某某性格温和,平时与人为善,不可能杀害他人。
5.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提取陈某某的通话记录,发现其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发现陈某某有作案动机。
三、法律分析1. 证据不足。
在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显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首先,陈某某有不在场证明,且警方并未在现场找到直接证据;其次,DNA鉴定结果显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与现场血迹不符。
这些证据均表明,陈某某与本案无关。
2. 程序违法。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例如,警方在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本时,未进行有效的密封、保存,导致样本被污染。
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调查、侦破和审判过程中,对犯罪案件的某一环节或完整的过程发生错误,导致冤案、假案或者错案的情况。
以下是一个经典的冤假错案案例:刘某被冤枉杀人罪的案例。
2005年,刘某在湖南某县小学任教。
2007年9月,一名12岁女生小丹被人控制,后来证实是遭到了性侵和谋杀。
当地警方在调查阶段未能迅速找到凶手,案情重案组决定继续加大侦破力度。
2007年11月,警方接到一起报案,称该县小学的音乐教师刘某涉嫌犯罪。
警方很快调查了刘某的个人背景,发现他曾效力于多所名校,并且没有前科。
刘某被以性侵并杀人的罪名逮捕,并在审讯中供认了罪行。
然而,刘某的辩护律师并不相信他的供述。
律师开始展开自己的调查,并发现了几个细节的疑点。
首先,小丹被杀的时间是9月15日晚,而刘某当天晚上在家用电脑与妻子视频通话,且有时间戳记录,排除了他亲自下手的可能性。
其次,刘某供述的犯罪细节与现场勘察结果不符,比如勘察结果表明凶手是个左撇子,而刘某是个右撇子。
而且,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个陌生男子的DNA,却没有刘某的DNA。
律师还雇佣了一位法医学专家提供专业的分析。
法医学专家注意到尸体的死状与刘某供述的细节存在差异,尤其是刘某供认当时控制住小丹使她安静,不想让她发出声音,但尸检结果显示她存在有抵抗痕迹。
综合上述事实,辩护律师坚信刘某是冤枉的。
经过几个月的抗辩和辩护,刘某的律师成功地揭示出警方侦破此案的错误之处。
一方面,警方在调查上存在片面性,过于关注刘某,不去寻找其他线索。
另一方面,刘某在警方审讯期间受到了不正当的精神和身体的压力,才不得不作出虚假供述。
终于,在2008年5月的一次听证会上,刘某的辩护律师成功地驳斥了控方的指控,并指出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
法官遂宣告刘某无罪。
这个案例揭示了冤假错案中司法失误的严重后果。
刘某几乎被错误定罪,他在审讯中遭受了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人生陷入谷底。
同样,小丹的家庭也被误导,错失了追查真凶的机会。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doc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这恐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紧迫背景。
正如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应当说文章对冤假错案的认识、分析还是比较深刻的,对防范冤假错案也提出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但遗憾的是文章对产生冤假错案的关键、核心问题即错案产生的根源、成因没有过多论及。
笔者认为,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
那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笔者以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
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中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受到冤枉或者错判的情况。
这些案件不仅对被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触动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底线。
以下将以中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为例,探讨其原因和对策。
一、衡阳疑似强奸案2024年,湖南衡阳发生了一起疑似强奸案,原告杨秀珍指控多名男子轮奸自己并拍下了性爱视频。
然而,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杨秀珍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冤假错案,杨秀珍被判处拘役一年。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存在疏忽,没有充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二是对法律程序的应用不当,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案件;三是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了司法判断偏颇。
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减少对案件判断的干扰。
二、四川强奸案2024年,四川广安发生了一起嫌疑人百万富翁“张爱玲”强奸案。
该案的被告人“张爱玲”自称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在公众眼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然而,经过警方调查和DNA比对,最终发现“张爱玲”实为一名普通女性,其自称的成功企业家身份纯属虚构。
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是认定被告人身份的不准确和证据认定的不全面。
未能及时掌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和调查其背后的动机,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针对这类案件,应加强对被告人身份的核实,提高调查取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同时,培养司法人员探究真相的勇气和能力,避免被舆论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三、河南诈骗案四、宁夏贩卖婴儿案2024年,宁夏发生了一起贩卖婴儿案,涉及多名被告人。
然而,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原告人的指控存在不实之处,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是在收集、审查证据过程中的疏忽和不专业。
这是一起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未能细致入微地分辨证据真实性,导致对被告人的无端指控。
冤假错案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农民,居住在河南省某县。
2010年,张三因涉嫌抢劫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三坚称自己无罪。
2015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张三的家人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二、案件经过1. 申诉阶段2015年,张三的家人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检察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张三的申诉理由成立,决定对该案进行复查。
2. 复查阶段检察院在复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案发现场证据不足。
据调查,案发现场只有一名目击证人,且其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此外,抢劫现场未发现张三的指纹、脚印等痕迹。
(2)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
被害人陈述称,在案发当晚,自己被张三用刀逼着交出钱财。
然而,被害人未提供任何关于张三的描述,且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对张三的描述前后矛盾。
(3)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
据调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三进行了长时间的有罪供述,存在刑讯逼供嫌疑。
3. 重新审理检察院在复查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建议。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4. 无罪释放经过重新审理,法院认为:(1)案发现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张三实施了抢劫行为。
(2)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3)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导致张三的有罪供述不可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三无罪,当庭宣判张三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1.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1)侦查人员存在执法不严、违法办案现象。
本案中,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导致张三的有罪供述不可信。
(2)审判人员存在审判不公现象。
在原审中,审判人员未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本案中,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
2. 预防冤假错案的措施(1)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典型法律案例冤假错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伟,男,2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2010年7月,张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1年1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三年。
张伟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伟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申诉,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伟案进行复查,最终认定张伟案为冤假错案。
二、案件经过2010年6月,张伟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用木棍击打张伟,张伟反抗,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随后,李某某报警,称自己被张伟打伤。
警方到达现场后,将张伟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在审讯过程中,张伟坚称自己并未打伤李某某,而是李某某先动手。
然而,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张伟与李某某的矛盾已久,且李某某有伤在身,于是认定张伟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采信了警方提供的证据,包括李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报告等。
然而,在庭审中,李某某的证言出现矛盾,其先是称张伟用木棍击打自己,后又改称是张伟用拳头击打自己。
此外,现场勘查报告显示,李某某身上的伤口与木棍击打的痕迹不符。
尽管存在诸多疑点,但法院仍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三年。
张伟不服,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1. 警方调查取证不充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仅凭李某某的陈述和现场勘查报告,就认定张伟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然而,李某某的证言存在矛盾,现场勘查报告也存在问题,警方未对疑点进行深入调查。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采信了警方提供的证据,但对张伟提供的证据未予重视。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伟的辩护意见未给予充分关注。
3. 申诉程序不完善。
张伟在服刑期间多次申诉,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这反映出我国申诉程序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冤假错案难以得到纠正。
四、案件影响及反思1. 案件影响张伟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民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民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一、胥敬祥抢劫案
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
当地群众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胥敬祥招供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
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
2005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监狱。
二、徐计彬强奸案
1991年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徐计彬,因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
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
2006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时机,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重新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
2006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
三、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中国十大冤死故事
中国十大冤死故事一、老汉袁老拐掷案一九五七年,袁老拐在四川成都地区被控以及抢劫,杀害几个村弊。
一家三口无辜被害,而袁老拐却被判无罪释放,但他再次当了守押,被判死刑。
九十三年,检察院和司法部事实上也认定他是冤死,并进行了化解认定。
二、济南儿童张廷案误判1987年,济南小学生张廷被控受贿,并判处无期徒刑。
十三年后,高等法院宣布:张廷是无罪的。
他的死刑也因此蒙泯而彰了他的冤罪。
三、枣庄洪崖洞王瑞芳案2003年,枣庄市洪崖洞突发的故意杀人案,当时的案件受害者王瑞芳被当做凶手而被捕。
法院判处死刑,但六年后,检察院重新审查,发现原先她受到的死刑正是冤死。
四、江苏陆无死刑获死刑2011年,江苏省南通陆某因诈骗被警方以及司法机关拘捕,检察院提出刑事起诉,由法院出面判处死刑,但事实上,该案件的检察主任就曾表示,事实上该案例应当以无期徒刑定罪。
五、陕西葛莉事件2002年,汉中葛莉被指控抢劫,当时法院便以证据缺乏,判处死刑执行,直到2009年,葛莉上诉冤死才最终获释。
六、北京王丽敏被冤死2000年,王丽敏集团公司负责人因受贿被捕入狱,但实际上王丽敏本没有受贿,是公司的造假行为而被当作为受贿。
而无辜的王丽敏因此而被冤死,才最终得以证明自己无罪回家。
七、重庆邓立刚被冤死2004年,在重庆市十进行的抢劫案件中,邓立刚被控作为凶手,但他本身没有参与其中,经过精心的抗辩律师的努力,邓立刚从死刑改成无期徒刑,此后几年,真凶被警方逮捕,其正式证实邓立刚的冤死。
八、湖北罗秋明拐卖儿童案2004年,湖北罗秋明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捕,后经检察院出面副罪,宣布罗秋明罪名成立,但经过追查,其实罗秋明早就曾声称其无罪,帮助其在护航他被定罪时,其竟又被被判处死刑,这是无罪之身饱受冤死之苦。
九、湖南郴县刘家成案1989年,郴县的刘家成因涉嫌猥亵童女,被捕入狱,但最终,他的死刑正是冤死,由此可见,他本身并无上述行为,经过几年的追查,刘家成宣布清白获释。
法律咨询冤情难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农民。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后经审判,被判无期徒刑。
然而,张某某坚称自己无罪,认为自己受到了冤枉。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情况:2018年4月,张某某与邻居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李某被张某某持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却对自己的供述产生了怀疑,认为自己并未实施杀人行为。
二、案件争议1. 张某某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多位目击者证实,案发当晚,张某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并持刀将李某刺伤。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发现,李某的伤口与张某某的刀刃吻合。
(3)张某某的供述: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承认自己实施了杀人行为。
然而,张某某对自己的供述产生了怀疑,他认为:(1)自己并非杀人凶手,而是在案发当晚被李某误伤。
(2)自己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杀人行为。
2. 刑讯逼供是否存在?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自己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
他声称,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逼供,迫使其承认杀人行为。
对此,公诉机关否认了刑讯逼供的存在,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侦查人员的工作记录:侦查人员的工作记录显示,他们在侦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没有实施刑讯逼供。
(2)其他证人证言:其他证人证实,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态度严肃,没有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三、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 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提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的辩解,且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法律会冤枉好人的案件(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让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冤枉好人的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在经过长时间侦查、取证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李某不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6年,李某的申诉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经过重新调查、取证,发现李某确实是被冤枉的。
至此,这起冤假错案才得以昭雪。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强奸案,受害人小芳(化名)报案。
警方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承认强奸了小芳,并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
2. 侦查取证警方在李某的住处找到了作案工具,并在李某的手机中发现与小芳的照片。
同时,警方还提取了李某的DNA样本,与案发现场的精斑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李某的DNA与精斑高度吻合。
3. 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坚称自己无罪,但法院认为证据确凿,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4. 申诉与昭雪在服刑期间,李某不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6年,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重新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警方在提取DNA样本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DNA鉴定结果存在误差。
(2)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如作案时间、地点等细节与案发现场不符。
(3)小芳的证词存在矛盾,无法证实李某的犯罪事实。
经过重新调查,有关部门认为李某无罪,遂将其释放。
三、案件反思1. 法律制度不足(1)侦查取证不规范。
在李某案件中,警方在提取DNA样本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DNA鉴定结果存在误差。
这反映出我国在侦查取证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加强规范化建设。
(2)审判程序不严谨。
在李某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典型冤假错案案例
典型冤假错案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呼格吉勒图案”吧。
呼格吉勒图这小伙子可太冤了。
那时候在内蒙古,有个女的被杀害了,这事儿可轰动了。
警察就开始找凶手啊,结果就盯上了呼格吉勒图这个年轻小伙儿。
也不知道当时是咋调查的,就那么稀里糊涂地认定他是凶手了。
你想啊,这呼格吉勒图可能就是倒霉,正好在那个时间点出现在了那个地方,就被当成了最大嫌疑人。
然后呢,这审讯过程估计也是有很多问题,反正最后这小伙子就被判处死刑,很快就给执行了。
他的家人那得多痛苦啊,自己家孩子平白无故就被当成杀人犯给枪毙了。
后来呢,随着法治的进步,很多人开始重新审视这个案子。
这一查,发现好多证据都站不住脚,原来他根本就不是凶手啊。
这就是一个特别典型的冤假错案,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还好最后还了他一个清白,但是人都已经不在了,真的是让人特别唏嘘啊。
还有个“张氏叔侄冤案”也挺离谱的。
张氏叔侄俩是开货车的,有一次拉了个女乘客。
结果这女乘客后来被发现死了,这叔侄俩就被当成了凶手。
这俩人被抓进去之后啊,据说也是受到了各种不公正的对待。
那时候的一些办案手段可能就有点粗糙,也有点急功近利想赶紧破案。
这叔侄俩一直喊冤,可是没人听啊。
就这么被判了重刑,在监狱里待了好多年。
后来呢,是因为真凶出现了,这才发现抓错人了。
你说这多荒唐啊,人家叔侄俩好好地开着车,就因为拉了这么一个乘客,就被冤枉成杀人犯,大好的年华就在监狱里度过了,真的是冤得很呢。
法律案例冤案(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迷雾中的冤案时有发生。
张伟案便是其中一例,它不仅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社会影响等方面对张伟案进行剖析,以期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二、案件背景张伟,男,汉族,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一个普通家庭。
2003年,张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两年多的侦查,2005年,张伟案正式进入审判程序。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张伟坚称自己无罪,并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张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三、审理过程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勘查、证人调查、嫌疑人审讯等手段,初步确定了张伟有重大作案嫌疑。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张伟坚称自己并未杀人,并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张伟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多份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等,试图证明张伟无罪。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不予采信,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伟的无罪。
3. 量刑阶段在量刑阶段,法院根据张伟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判处张伟有期徒刑15年。
四、社会影响1. 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张伟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许多人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不予采信,存在偏袒嫌疑。
这一事件使得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2. 对冤案的关注张伟案使得人们对冤案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我国已有多起冤案被曝光,这引起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
3. 对法律体系的反思张伟案暴露出我国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侦查手段不规范、证据采信标准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五、案例分析1. 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导致张伟在压力下承认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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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
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相关人士称2014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
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
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然而,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
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05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4】赵作海杀人案:58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5】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
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
十年后,2005 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
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
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
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6】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1991年因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
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
2006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时机,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重新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
2006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
7】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孙万刚,云南巧家农民,在昆明上大学期间因强奸、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
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孙及家人此后不断申诉。
2003年8月,该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8】胥敬祥抢劫案:胥敬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阎胥庄农民,因“抢劫、盗窃”蒙冤入狱长达13年,2005年被无罪释放。
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
当地群众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胥敬祥招供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
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
2005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监狱。
9】李久明入室杀人案: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
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
2002 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
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10】张绍友“奸杀侄女”案: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
2002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凶杀案。
法庭上,被羁押了近3年的张绍友始终声称“绝对不会干出禽兽不如的事”。
至于他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张绍友则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实在受不了拷打才口头承认的。
2008年5月22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张绍友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终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一周后,一直在监狱服刑、身体饱受摧残的张绍友被取保候审。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分析:冤假错案中都存在不同程度刑讯逼供问题关于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几乎是一个永无休止的课题。
我国冤假错案形成的高峰时期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主要原因是无法无天的去法律化,是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被彻底否定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中国经过拨乱反正,已经向法治社会迈进,并且形成了初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但是,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
在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应当成为一项更值得重视的课题。
在当前形势下,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
一、非法取证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
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
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
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
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个:一个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个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刑讯逼供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种千年顽症,但是在现代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中已经难以容存。
如果直到今天在我国诉讼程序中仍然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只能流于空谈。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收到明显效果。
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效果甚微甚至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足以表明刑讯逼供的势头还相当严重,也足以反映出遏制刑讯逼供措施的不彻底性。
遏制刑讯逼供,关键在于决心!只要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定会收到显著成效。
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一定冲突,但权衡利弊,防止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二、权力干预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
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
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权利干预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善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处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
这种干预的动机纯属善意,而且实践中也确实防止和纠正过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过积极作用,但同样也有过导致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
由于干预背离了程序的正当性,缺乏正当程序的权力干预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
另一种是恶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个别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预个案。
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力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
无论是善意干预还是恶意干预,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排除权力干预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机制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否则,任何对于权力干预的禁令作用都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