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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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法律体现了科学。要彻底杜绝冤假错案,还要回归到法律本质上来,依法治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案。

●现有一些法律制度本身不科学,一些观念需要转变。目前整个诉讼制度以侦查为中心,应该以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以审判为中心;应该以证据为证据,而不是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应是以法律规定和精神为准绳;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应符合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限制最小原则;要纠正以往“有错必纠、有案必破”的观念,改变人为规定办案指标状况。

●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正义,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司法案件办得有多好,而是看办得有多差。

多年前,香港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博士来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座。作为首席大法官,他在香港的车牌是公开的,没有号,上面写着“CJ”,就是Chief Justice,“首席大法官”,香港所有人看到这个车就知道是首席大法官的。在讨论时候,有个学生提了一个问题:“你的车牌是公开的,而且玻璃是透明的,有没有人拦路喊冤?”刚开始李国能听不懂“拦路喊冤”什么意思,后来明白之后,斩钉截铁地说:“香港没有冤假错案!法院判的案没有哪个是错的,凡是经过法院做的判决,

不存在冤假错案,香港冤假错案比例是零。”一个地方最高司法长官敢这么讲,这么打包票,我就在想,一个社会没有冤假错案是什么状态?如果在中国大陆能全面消灭冤假错案,那就真正落实了习总书记讲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正义,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司法案件办得有多好,而是看有多差。

但是,我们现在有些地方,很多案子不公正,公平正义似乎变成了偶然现象,成为“奢侈品”,不能制度化地保障公平正义。一些案件办得没有底线、没有原则,多年来积累出的冤假错案,似乎在比差、比坏,看谁办得更差、更坏,一个比一个触目惊心,震撼世界,让中国蒙羞,极大降低了老百姓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也许有法官会讲,他的出错率可能只有1%乃至几百分之一,但对不幸做了分子的当事人来讲,这个错判误判就是100%的毁灭。所以,司法案件处理一定要根据十八大报告和总书记讲话,就是每一个个案都要零差错,从根本上消除冤假错案,而不是减少冤假错案。

避免冤假错案,须要严格坚守法治原则

就以往发现的冤假错案看,最重要的原因是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办案,从公安、检察到法院,都没有强烈的法治意识。

法律是什么?法律实际上是历史的记忆,是文明的载

体,立法就是把历史上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事例汇编成法律。法律规定的程序是经过多少代经验总结、积累变成了法律条款,避免以后的人再走同样的错路,因此,法律必须是科学的。

如果司法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实际上就是不断复制以前的错误,重复以前的悲剧。

刑讯逼供肯定会出现冤假错案,这是经过多少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像非法证据排除,多少个冤假错案都证明必须这么做。但很多人是否没把这些法律规定当回事?很多法律制定的时候,似乎就没准备要遵守,有关部门似乎对法律无动于衷。你立你的法,我干我的事,法律与我无关,法律与社会现实两张皮,发挥不了引领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法律如果不能引领规范社会,最起码要能够引领规范政府;如果不能引领规范政府,最起码要能够引领规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如果连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都不愿意接受法律的引领规范,更何谈政府依法行政,何谈让人民群众依法办事?所以我认为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还是没有依法办案。

法律体现了科学,一个人受体罚,意志被攻破,容易讲假话,这就是科学规律。法律反映科学规律,不按照法律办案,实际上是不按照科学规律办案。如果给你一台机器,开机之前你一定把操作手册研究很透,会按照操作手册一步一步地操作机器。国家司法机器乃至整个国家机器也有操作手

册,不比高科技机器更简单,我们这个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机器一旦操作起来是很厉害的,谁都可以伤害;法律就是操作这些机器的手册,如果办案人员不按照法律――操作手册来运作,就会发生“事故”――冤假错案。我相信办案人主观上也不想出冤假错案,关键是没有把法律当做必须遵守的操作手册。所以,还是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国、依法办案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操作手册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这对自己、别人都很安全。

因此,要彻底杜绝冤假错案还是要回归到法律本质上来,依法治国、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做。

避免冤假错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总体上我国法律还是反映科学规律的,但也要承认,有些法律制度本身不科学,制度设计、顶层设计有问题,还须进一步完善。为什么大面积出现冤假错案?就是顶层设计有问题。

有些法律制度设计脱离宪法。例如,我国宪法规定要保障人权,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在办案当中,特别是公安、检察侦查的时候,采取的强制措施要符合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限制最小的原则。而实际办案中不是最小,而是无限扩大,办案人员没有人权意识。办案一定会限制人的自由、权利,但是能不能尽量限制最小,而不是最大?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以审判为中心,但现在整个诉讼制

度还是以侦查为中心。警察抓人之后,从检察机关到审判机关似乎都是为其做助手,证明他抓的对,要按照他的逻辑来:检察院必须按照公安局指控的起诉,法院必须按照公安局起初的发现来判决。为什么?因为公安局局长就是政法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只是政法委委员,大家围绕警察转,不是以司法、审判为中心,而是以侦查为中心,这就是我国整个司法制度顶层设计的问题。以后能不能明确政法委书记不能再兼公安厅厅长?无数残酷事实多次证明,这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前期从公安到检察院阶段,收集的东西都只能是证据之一,因为律师还可以收集到无罪、罪轻的证据。法院要客观、公正、科学地统一考虑这一切,而不是警察来定调子,决定一切。

过去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搞诉讼法的呼吁多年,应该以证据为证据,而不是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以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这里面太有文章了。事实是什么?如果判案都是以自己感觉到的事实为定案依据,那就很麻烦了。没有证据的事实是不能认定的,以事实为根据有错必纠,从法律上来讲是有问题的。不是以证据而是以想象的事实为根据,很多冤假错案由此产生。像美国辛普森案,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他把前妻杀了,但没证据。这个问题要从顶层设计、法律制度上来完善。有哪些是制度造成的冤假错案,有哪些制度实际上造成了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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