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审判概述)【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十一章期间与送达1.各种诉讼行为的法定期间如何?答:(1)强制措施期间①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④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2)侦查羁押期间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③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④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⑤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1.诉讼(1)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
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⑤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诉讼结构)下进行的。
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无罪推定原则(人大2015年研;武大2005年研)答:(1)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对此,可以做以下理解:①它是一种推定;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2)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③疑罪从无。
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2.司法独立原则(燕山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1)司法独立在西方,是指调整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的一项司法审判原则。
其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控制和影响。
它要求:①法院的整体独立或外部独立;②法院的内部独立;③法官的身份独立;④法官的职业特权;⑤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
(2)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
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独立。
②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
③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3.程序法定答: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治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治原则。
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指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应建立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②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刑事诉讼法考研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回 避——第九章 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七章回避1.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负责人的近亲属,要求负责办案的侦查机关的全体侦查人员回避,应当如何处理?答:回避程序启动后,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抑或是指令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等待相关组织和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但是,较为特殊的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36条第1款规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12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刑事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侦查活动必须保持它的及时性,如果仅仅因为启动了回避程序而要求侦查人员停止进行侦查,犯罪现场就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勘验、检查而遭到破坏,犯罪痕迹、物证可能被毁灭,相关言词证据难以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趁机逃跑,进而贻误破案最佳时机,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对犯罪活动的追究。
如果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其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负责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但没有回避,该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
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37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1.刑事辩护的概念及理论根据是什么?答:(1)刑事辩护的概念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主体(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任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审判中心主义答: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该以审判为中心,为审判服务。
其本质是树立司法审判的权威,保持控辩双方地位和权利平等。
具体来说,审判中心主义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特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预审等程序中主管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二是在全部审判程序中,第一审法庭审判是中心,其他审判程序都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和前提的,既不能代替第一审程序,也不能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工作。
3.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华东政法2002年研)答: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调整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核心成份;公、检、法三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主要内容;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4.刑事诉讼职能(西北政法2005年研)答: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
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但审判始终是刑事诉讼的中心。
①控诉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审判是控诉的法律结果,控诉如果没有审判支持也就毫无意义;②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的控诉和审判是纠问式的武断专横的诉讼;③辩护则促进审判的民主和公正。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目的1.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刑事诉讼目的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并设定了界限和范围。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在现代一些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有关刑事诉讼的讨论往往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个是实体真实,另一个是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双重目的,就应当将它们统一起来,在各个制度和程序之中加以贯彻。
原因有:(1)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司法专横,从长远的效果看,达不到使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2)如果只注重人权保障,忽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犯罪猖獗、民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动荡、社会秩序紊乱,同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3)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在许多案件中可以和谐一致,不出现矛盾,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时却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出现此消彼长、此存彼亡的状态,因此需要加以选择和协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1.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对于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价值清单,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础,社会秩序若陷入崩溃,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刑事法律的唯一价值,个人自由同样是法律——特别是刑事法——的重要价值。
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在诉讼中表现为符合公正标准的程序被严格遵行。
在司法活动中,正当程序理念包含了严格执行程序的要求。
公平体现为法律的平等适用,即要求法律无偏倚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做到使人们不感到自己受到的对待与和自己地位相似的人不同。
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律纠纷,如何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是立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乃至一般民众都关心的问题。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真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4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4.1复习笔记一、概述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决定刑事诉讼的架构和基本特征,并对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诉讼原则和规范。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具有普遍意义;②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③体现诉讼价值;刑事司法的两大基本价值是公正与效率。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同时为实现这两大目的提供了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④决定具体程序;⑤指导诉讼操作;法律不可能对在特定条件下的每一种行为选择都作出具体规定。
此时,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就起着原则性的指导作用,保证诉讼手段的适当,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种类《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规定,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等,要么仅仅适用于特定的诉讼阶段,要么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要么是《宪法》规定的普遍法律原则,都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
只有程序法定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能够成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两点:①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②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
确立程序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而公正合理地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2.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1)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2)刑事诉讼立法应当确立违法制裁和侵权救济;(3)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化;(4)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
3.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同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1)程序法治化程度不足一些原本应在法典中加以规定的事项未作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答:(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几种基本价值,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功用含义下的价值,可以区别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
外在价值具性价值)指的是其结果符合人们的理想,人们认为它具有结果的善,这种善是为达到某一目的之手段的善;与之相对应的是内在价值(独立价值),指的是其本身值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价值,可以被称为“绝对价值”,它自身就构成一个目的。
(2)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联系诉讼程序的目的却不应是单一的,而应当是多元的,至少是二元的,二元论就是人们常说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如果承认刑事司法程序至少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意义的话,则刑事司法程序要达成结果的善应该有两个:①相对于刑法的实体结果的善:通过该程序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从而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落实。
亦即实现刑法的目的;②相对于人权保障的程序结果的善:通过正当程序的良好运作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得以实现。
无论对哪一种结果,刑事程序所具有的都是工具性价值或者外在价值,它们都体现为实现自身以外的目的的有用性。
2.刑事诉讼有哪些职能?答:在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诉讼职能,通过行使这些职能推进诉讼进程从而达到诉讼的目的。
每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要符合法律为它规定的或受到法律保护的直接目的(利益)。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不同的种类、方面。
这些由刑事诉讼主体的作用、任务和参加诉讼的目的所决定的主体活动的种类和方面称为刑事诉讼职能。
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各论【圣才出品】
下 编 刑法各论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1.什么是罪状?罪状分几种?怎样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答:(1)罪状的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或者说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表现形式。
只有通过对各罪状的剖析,才能掌握各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明确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罪状的种类与特点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①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
叙明罪状的优点是便于理解,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简单罪状,是指对犯罪构成的特征只作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的罪状。
与叙明罪状不同,简单罪状只是描述的犯罪构成特征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可以使分则条文简化避免繁琐。
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的特征比较明确,且为人们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具体的描述。
但是,也应当看到,有的条文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导致理解和执行该条规定的困难,则是立法的缺陷。
③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行为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
因此,认定这种犯罪,必须与上述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④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2.什么是法定刑?法定刑分几种?怎样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答:(1)法定刑的含义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与罪状紧密联系,犯罪是刑罚的基础,没有罪状就没有法定刑。
法定刑只能针对具体犯罪而规定。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幅度。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在2012年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案件范围以外的其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的,涉案财产应当如何公正处理?答: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涉案财产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构建系统完备、操作性强的没收程序。
我国刑法第64条仅原则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12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虽然该项法律程序准对的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但是此种案件范围之外的其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的,其涉案财产也可以参照该项法律程序加以规定。
2012年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只是该类行为中的一个特例,在目前我国没有详细相关法律体系规制的情况下,参照新刑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长期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进行处理,也不失为一个公正合理的办法。
2.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欠的合法、正当债务应当如何处理?答: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罪犯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和解的行为做出不利评价?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应作出不利评价。
公诉案件的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出于自主、自愿,没有受到任何不当干扰。
被害人自愿进行和解是公诉案件和解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公诉案件和解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除被害人自愿外,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自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同样应当是在理解和解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做出的理性选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进行和解,比如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任何其他人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当然也不能对其作出不利评价。
2.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双方都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内容积极履行,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积极履行相关承诺。
如果未能履行和解协议,不影响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
正常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的情节、证据,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立案)【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十四章立案1.立案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1)立案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立案的特征①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权力和职责。
立案,代表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式启动,意味着后续侦查或审判行为的启动,因此,立案权与侦查权、审判权一样具有某种专属性,只能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文设立的承担侦查和审判职能的公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
②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程序流程,刑事诉讼活动要依次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而立案正是其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且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启动程序。
③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
刑事诉讼流程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完整地经历这五个诉讼阶段,但所有的刑事案件无一例外都必须经历立案阶段,因为,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不经过立案,刑事诉讼程序就无法正式启动。
2.如何完善我国的立案程序?答:(1)我国的立案程序面临的困境从我国目前立案程序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立案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两种命运:①异化。
即违背立案程序本身设立的初衷,而服务于另外的目的(通常是立案权力行使者的非法目的)。
在我国当前法治环境总体不甚理想的背景下,立案程序的异化,带来的是权力的失控,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或机关利用立案的高标准,将应该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当成一般治安案件来办理,大案化小、重罪化轻、以罚代刑,对重大刑事案件不及时侦查,久拖不结,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严惩,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在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的立案程序的条件过高,导致实践中侦查机关“不破不立”、“破了才立”等规避法律现象的发生。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1.上诉与抗诉有哪些区别?答:上诉是指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抗诉是法律授权特定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认定有错的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种诉讼活动。
上诉与抗诉的区别包括:(1)主体不同。
上诉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抗诉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2)理由不同。
对上诉权,无须任何理由;抗诉则需要法定理由。
(3)方式不同。
上诉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抗诉只能以书面方式通过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4)后果不同。
只有被告人的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时,要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抗诉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
2.什么是全面审查原则?答:2012年刑诉法第222条规定了全面审查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的内容包括:(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3.如何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共通性原则,是民主、自由与保障人权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2012年刑诉法第22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规范性。
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就原则而言,它不具有规范的形式,但却具有规范的内容。
法律原则虽然在形式上与一般法律规范(规则)有所区别,但它同样具有规范的效力,对其调整对象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规范性当然是其基本属性。
正是由于这种规范性,使得法律原则与其他法律规则一样成为人们进行法律行为的准则和法官制作裁判的直接或间接依据。
(2)根本性。
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例如,虽然各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程序法定、司法审查、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原则。
这说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公理性和普适性的法律原则。
2.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答: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着一些公理性的诉讼原则。
这些公理性原则是对刑事诉讼这一以解决犯罪者刑事责任为内容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内在规律的揭示,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化进程,它包括:(1)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1.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答: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立法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导下,明确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统领价值。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
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惩罚则应当做为辅助的措施加以适用。
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其良知和悔罪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
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
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2.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答: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包括:(1)有权获得公安司法机关特别保障的权利。
①公安司法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
为落实这一要求,立法规定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案件,实现办案人员的专门化,以适应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需要。
(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赔偿)【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二十七章刑事赔偿1.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如何?答:我国刑事赔偿范围包括:(1)错误羁押、错判的赔偿(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包括:①以殴打等行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3)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
根据2012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4)精神损害的赔偿。
2012年《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确规定,存在法定的侵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②依照《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④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确定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答:(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刑事审判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事审判概述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1.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2.刑事审判的特征(1)刑事审判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刑事审判权是一项特定的、专属性的国家权力,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
根据刑诉法第3条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这意味着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刑事审判权,否则即属私设刑堂,属违法行为。
(2)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是指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动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不告则不理。
这一点是刑事审判活动区别于侦查活动和起诉活动的重要特征。
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包括程序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以及审判对象上的“诉审(对象)同一”。
(3)刑事审判结论的终局性和权威性①“终局性”是指法院一旦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认定和裁判,就具有“定分止争”的效力;法院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再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诉,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
②“权威性”是指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就将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诉讼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必须遵守和服从,社会对生效裁判也应当予以尊重和维护。
3.刑事审判的任务和意义(1)刑事审判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
(2)刑事审判的任务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4)刑事审判的意义还在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二、刑事审判的模式1.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刑事审判模式,也被称为刑事审判结构,指的是构成刑事审判程序的标准元素(程序主体)及其结构、组合样式,即刑事审判程序中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
刑事审判模式理论涉及的主要是刑事审判体制问题,即刑事审判程序中主体的权力(利)配置问题。
2.对抗式模式与职权式模式的特征(1)对抗式模式的主要特征①在价值理念上,以人权保障为优位价值理念,注重的是程序正当性和形式公正性;②在程序结构上,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下,庭审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阶段,在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负责事实认定的是陪审团,法官的职责是主持庭审,而检察官则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与被告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③在程序运作上,庭审主要由控辩双方推动,证据由控辩双方出示,证人由控辩双方交叉质证,法官则居中听审,不直接调查证据,也不对证人进行诘问。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第二审程序一、概念题1.上诉答: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上诉人包括三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是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2.第二审程序答: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法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又是独立的审判程序,其任务是审查并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实体错误或程序错误。
3.二审程序的抗诉答: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4.讯问调查式审理答:讯问调查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即由合议庭评议、判决,不再开庭审理的形式。
5.两审终审答:《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二、简答题1.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如何处理?(西北政法2003年研)答:(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十四章附带民事诉讼一、概念题1.附带民事诉讼(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3年研)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答: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答: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做出判决之前根据民事原告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采取先予执行时,既要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又要兼顾被告人的实际能力。
二、简答题1.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为了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3)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判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4)对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依法有权提起上诉。
(5)在案件审结之前,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诉。
2.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被害单位;(2)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在国家、集体的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在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预先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时,保险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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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七章刑事审判概述
1.刑事审判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1)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统称。
(2)刑事审判的特征
①刑事审判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
刑事审判权是一项特定的、专属性的国家权力,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
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3条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这意味着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刑事审判权,否则即属私设刑堂,属违法行为。
②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
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是指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动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不告则不理。
这一点是刑事审判活动区别于侦查活动和起诉活动的重要特征。
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包括程序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以及审判对象上的“诉审(对象)同一”。
③程序决定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a.“终局性”表现在刑事案件一旦被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裁判,而且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裁判具有最终的效力。
b.“权威性”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对诉讼当事人及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控辩双方对生效的裁判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2.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
答:一国刑事审判模式的形成和运作,往往要受到该国独特的司法传统和社会文化背景的深刻影响。
由于我国刑事法官整体能力上的不足,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官庭前不阅卷,往往难以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争点,1996年刑诉法确立的起诉复印件主义改革,不仅没有实现防止法官预断的立法意图,而且带来新的问题,如限制了辩护律师庭前查阅案卷的范围;为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制造“突袭裁判”留下了空间;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等等。
因此,2012年刑诉法修正时,立法机关恢复了原先采用的起诉全案移送主义,2012年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这一立法修改的成败得失,理论评价褒贬不一。
我国有必要根据我国现实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判模式。
3.刑事审判包括哪些原则?
答:刑事审判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它包括以下两个子原则:
①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是指法庭在开庭审判时,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检察院、自诉人)和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被告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当控辩双方有一方不在场时,即应停止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归于无效。
②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原则上应当采用言词陈述的方式进
行。
一切诉讼中的程序,包括对刑事被告人的讯问、证据的收集调查、控辩双方的攻击防御以及判决的宣告等都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
(2)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有充分的机会以公开的、口头的方式展开对抗性辩论,法官的裁判必须完全建立在控辩双方对抗性辩论的基础之上。
(3)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每一刑事案件的审理,从开庭到判决的作出,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持续进行,不得中断。
根据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法院应当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开庭审判,中断开庭审理的时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4.两审终审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据此,“两审终审”,是指一起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对于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得再行起诉或上诉。
当然,两审终审制也存在例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由它经过审判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无法提起上诉或抗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既是一审判决、裁定,也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二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使经过了二审程序,其判决仍未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其判决才能交付执行。
5.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
答:陪审制是体现司法民主、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制度设计。
但是,实践中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且来源复杂,缺乏严格的遴选程序以及培训和管理陪审员的专门制度,结果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根本无法真正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
力,往往是“陪”而不“审”,沦为合议庭的点缀。
因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1)提升人民陪审员的资质要求。
(2)严格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
(3)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培训和管理。
6.如何评价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答: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这一功能来讲,审判委员会实际上成为了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特点。
多年来,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以及抵御外界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现代司法审判中,直接言词原则是裁判的基本原则,它强调法官的判决应当建立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这既是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也是确保判决结果正确性的需要。
而审判委员会制度却是一种“审、判分离”、割裂审理权与判决权的畸形制度,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并非建立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而是通过召开会议、听取口头汇报等方式作出,违背了直接言词这一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司法悖论,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
因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