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和地区如何剥夺监护权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和运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和家庭稳定,因而备受社会关注。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利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能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甚至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
父母长期失踪、受到刑事处罚、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况下,他们就无法对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和教育,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构成了威胁。
通过撤销监护权,可以让未成年子女由社会或其他亲属接管,从而真正保护他们的利益。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在一些家庭中,由于各种原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无法有效履行,这就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和不和谐。
家暴、虐待、对未成年子女的遗弃等情况,都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
通过撤销监护权,可以有效地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安全。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撤销案件审理时间长、程序繁琐,导致了未成年人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的情况。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人为躲避监护责任,采取了不当手段,导致了监护权无法有效撤销的情况。
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认知和了解还不够,导致了公众对该制度的误解和不理解,使得一些撤销案件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家庭的稳定。
目前虽然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简化程序、加强宣传和教育,相信可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希望社会各界可以共同关注和支持该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美国的监护制度
美国的监护制度引言:监护制度是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法律机制之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福祉。
美国作为一个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拥有一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监护制度。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监护制度,包括如何确定监护权、监护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该制度的优缺点。
一、监护权的确定在美国,监护权的确定主要是由法院负责裁定。
一般情况下,监护权由生物父母共同行使,即共同监护权。
然而,如果父母离异或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法院将根据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来决定监护权的归属。
法院将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父母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稳定的居住环境,以及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等。
二、监护权的权利和义务在美国,监护权既代表了权利,也代表了义务。
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居住地、教育方式、医疗护理等重要事务。
此外,监护人还有责任对孩子的健康和福祉负责,包括提供必要的食物、衣物和住所,以及提供良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
监护人还有义务保护孩子的安全和福利,包括防止虐待、忽视和性侵等。
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法院可能会剥夺他们的监护权,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三、美国监护制度的优点美国的监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 重视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美国的监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通过法院的干预来确保孩子的健康和福祉。
2. 独立的裁决机构:美国的法院是独立的裁决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中孩子的需要来做出权衡和判断,以保证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3. 强调父母的责任:美国的监护制度鼓励父母积极承担起对孩子的责任,包括提供经济支持、教育和保护等。
四、美国监护制度的缺点然而,美国的监护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1. 负担重:监护权的裁决和行使需要时间和资源,对法院和家庭来说都是一种负担。
在一些繁忙的法院系统中,可能会导致裁决过程的延迟。
2. 监管不严:尽管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监管可能不够严格,导致孩子面临风险或遭受虐待。
结论:美国的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福祉而设立的。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未成年人是社会最为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和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监护人疏离、虐待、侵权等不良情况,这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其中撤销监护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有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在下列情形中,家庭成员、相关单位和组织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监护权:1.监护人滥用职权,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遗弃、败坏风行等行为。
2.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被监护人失去监护关系的实质。
3.监护人有可能危害被监护人身体、财产安全的情形。
4.监护人已经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撤销监护权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进行相关的司法程序与审判,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人、公证员、律师、法官等。
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公示、听证、裁定、执行等步骤,其中听证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法院会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证据,判断监护关系是否应该被撤销。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此外,撤销监护权也不意味着彻底的废弃所有监护职责,而是将监护职责交由其他合适的人或机构,建立起新的监护关系,让被监护人能够获得更好的生命照顾和成长环境。
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实践中,监护权撤销的程序和标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部分申请人无法充分陈述证据,部分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充分听证,部分判决结果存在失误等等。
因此,在完善监护权撤销制度、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公正性、准确性,进一步提升各方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和努力。
最后,我们应该认识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方面,我们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和关注。
对于那些面临不良监护环境的未成年人来说,我们需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帮他们走出困境,实现自我发展和成就。
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教育和管理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监护人的失职、虐待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会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撤销监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护权的设立与撤销1. 监护权的设立监护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设立的方式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等法定亲属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监护权。
(2)指定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2. 监护权的撤销监护权的撤销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监护权剥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撤销的情形包括:(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重大损害的;(2)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被监护人,情节恶劣的;(3)监护人教唆、帮助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4)监护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5)其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撤销监护权的程序1. 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可以由被监护人、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人民法院接到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调查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后,应当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
4. 听证人民法院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让未成年人获得公平和合法的保护。
这一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浅谈一下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是社会需要特别呵护和照顾的群体。
由于一些不良的监护人行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安全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获得充分的保护和关爱。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监护人严重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剥夺教育权等行为,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监护人自身出现严重的精神病、重大疾病等情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主要是针对监护人出现了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自身状况不适宜继续监护的情况。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程序和标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在法院的裁定下被撤销。
具体程序是,一般情况下,被监护人的亲属、社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
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将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如果证据确凿,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裁定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
在裁定撤销监护权时,法院会同时安排未成年人的监护事宜,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
这一制度的程序标准严格,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局限性与完善性。
尽管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局限性。
监护权剥夺制度探析
学号:(宋体五号粗体)
常州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外文翻译(××××(Times New Roman三号粗体)届)
外文题目(Times New Roman四号粗体)
译文题目(宋体四号粗体)
外文出处(四号粗体)
学生(宋体四号粗体)
学院(宋体四号粗体)专业班级(宋体四号粗体)校内指导教师(宋体四号粗体)专业技术职务(宋体四号粗体)校外指导老师(宋体四号粗体)专业技术职务(宋体四号粗体)
二○××年×月(居中宋体三号粗体)
常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外文翻译(居中宋体小四号)
外文翻译稿总体要求
1.纸型:A4。
2.页面设置:左、右、下边距为2.5厘米,上边距为2.8厘米。
3.字符间距:标准;行间距:固定值18磅,段前和段后均为0磅。
4.中文:宋体、小四;西文、数字等符号均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5.翻译外文资料中的“图题、表题”。
最后,请签署指导教师意见。
第页共页(居中宋体小四号)。
我国监护权剥夺制度的设立-2019年文档
我国监护权剥夺制度的设立我国的现行《民法通则》仅用了三个条文对监护制度作原则上的规定,除此之外《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一点,至于监护权剥夺制度更是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但是,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一项重要制度,监护权剥夺制度需要进一步的构建和完善。
一、我国设立监护权剥夺制度的原因监护制度之设立,在于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之欠缺,着眼点在保护被监护人之合法权益,且监护之内容专在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与身份权之内容在对人的支配,绝无相同之处。
社会自我调控机能的缺失往往体现在人们推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家庭层面表现两种,一种是不愿承担监护人责任,例如贫困家庭、单亲家庭的父母遗弃、虐待子女的案件日趋增加;一种是无力承担监护人责任,例如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以后,他们的子女由于各种因素留在了农村,成为留守儿童,长期缺乏监护人的教育和保护。
二、剥夺监护权的条件监护权剥夺分为主动的监护权撤销和被动的监护权剥夺。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主动的监护权撤销制度,但是在其他国家,例如瑞士的民法典中则具体规定了主动申请撤销监护权的制度。
监护权剥夺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点:第一,监护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或者危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
这种行为包括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遗弃行为,监护人从事与家庭服务无关的行为对被监护人的身体、精神或心理健康构成威胁,监护人有极度不良行为或对不良行为不制止,监护人使被监护人陷入更加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或虐待中,监护人使服刑人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监护关系中,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取消监护关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关爱,同时也对监护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责任。
今天,我们来浅谈一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他的监护权:(一)不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侵害严重或者发展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二)因害怕或者厌弃未成年人,拒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三)监护人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失格行为的。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撤销监护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根据中国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共计审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数目逐年增加。
这表明我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执行十分重视,并且在实践中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对于监护人的失责行为给予应有的制裁。
这使得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出现对于监护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责任。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关怀,而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最重要的关怀者,其责任不可忽视。
监护人要全面履行监护职责,进行有效的关爱和教育,给予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环境。
监护人还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不可因种种原因对未成年人消极怠慢,更不能对未成年人施加不当的侵害。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出现,使得监护人不得不更加重视并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民政部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监护人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个严重侵害孩子权益、没有资格再教育孩子的人,你再让他带孩子,将来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撤销监护人程序,就是考虑了孩子的最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意见》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被申请人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被剥夺或限制子女监护权咋办子女监护权被剥夺或限制该怎么办,如何处理?虽然我国法律对子女监护权做了规定,但是在《婚姻法》层面并没有明确完善的规定,这是法律的一大缺失。
从以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监护权被剥夺或限制,只能由法院来仲裁或判决,这说明,如果想挽救自己对子女犯下的错,重获子女的爱,也只有通过改观自己,不要做伤害子女的事情。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或监护人协商,看看能否获得谅解,如果不能,还可以通过法院起诉,通过判决来重获对子女的监护权,当然,前提是想要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必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有利的。
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导读: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程序是先要由起诉者向法院进行申请;从而再提交剥夺此监护权的相关材料;从而就会由管辖的法院进行受理,只要条件合法就会对案件进行判决人,从而剥夺抚养孩子的权利。
一、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的程序是怎么样的?1、申请人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申请材料(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撤销监护权案件管辖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未成年不仅仅是父母的子女,还是国家的未来,监护人履行职责不当,侵害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应该对此监护权予以撤销。
法定监护人的剥夺与弃权
法定监护人的剥夺与弃权法定监护人的剥夺与弃权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是否能被剥夺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有关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2.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3.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的,应当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办理监护侵害案件。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妇儿工委、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的联系和协作,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出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监护权被滥用、忽视的问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本文将从制度的出发点、实施过程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施过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即申请阶段、审查阶段和裁定阶段。
1. 申请阶段申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人的证明材料等。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充分陈述未成年人监护权被滥用、忽视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
2. 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在接受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审查阶段,法院将依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被滥用、忽视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申诉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裁定阶段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权确有被滥用、忽视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裁定。
裁定撤销监护权后,法院将指定或者安排适当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什么情况可以撤销监护权,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情况,需要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监护权撤销机构不够专业化。
由于很多法院对监护权撤销案件的审理缺乏专业性,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机构对监护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定,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儿童监护权与法律规定
儿童监护权与法律规定引言儿童监护权是指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责任。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儿童监护权都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儿童监护权与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分析其对儿童福利的重要性。
第一节:儿童监护权的定义与含义儿童监护权是指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对儿童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的权益。
它包括儿童的精神、道德、身体、智力等各个方面的需求和权益。
儿童监护权的核心原则是以儿童的利益为重,确保儿童获得最佳的成长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二节:儿童监护权的法律基础儿童监护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法律依据,以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的抚养和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儿童监护权法律规定:1. 国际人权法: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和《妇女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利益。
各个国家在签署和批准这些公约后,应采取措施确保儿童监护权的实施。
2. 国家儿童保护法律:每个国家都有儿童保护法律,规定了对儿童的监护权及其行使的具体规定。
这些法律包括婚姻法、离婚法、收养法、家庭暴力法等,涉及到儿童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3. 监护权法庭和机构:为了解决监护权争议和保护儿童权益,各地设立了专门的监护权法庭和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审理监护权案件,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得到保障。
第三节:儿童监护权的具体内容1. 生活抚养权: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有责任提供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住所、食品、衣物、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照顾和支持。
2. 教育权: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有责任确保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他们应选择适合的教育方式和学校,并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
3. 精神健康权: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应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提供情感支持和积极的家庭环境,帮助儿童建立自信和积极的人生态度。
4. 监护权的交流和互动: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应定期与儿童交流,并尊重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
他们应尽量满足儿童的需求,与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
第四节:儿童监护权的保障与挑战儿童监护权的保障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父母监护权案宣判
异 地 撤 销 父 母 监 护 权 案
宣 判
全 国 首 例26来自蚌埠市救助 管理站 心理 咨询 师 陈 雯雯介绍 ,为谨慎起 见,当时他 们请了 很多专家对此案进行评估,认为妞妞的 父母可能监护缺失,不再适合做她的监 护人,因此决定以救助站的名义提出上 诉,剥夺妞妞父母的监护权。 谈及此案, 主审法官、 蚌山 区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聂雪梅表示,我 国 对监护制度的 规定长 期缺乏可 操作 性,导致出现所谓 “僵尸条款 ”的 情况。 这次妞妞案件的宣判, 虽然只是个案, 却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对全国处于 类似情况下的未 成年人来说是个好的 开端。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把 法条行使到事实,该案件有典型的代表 意义。 ” 为保障妞妞的受教育权,去年 8 月 底,蚌埠市救 助管理站工 作人 员,帮助 妞妞入学怀远县茅塘留守儿童学校,入 学 10 个月以来, 她学习刻苦, 成绩优 秀 ,住校生 活情况 也很好 ,成了一名 性 格开朗、爱说爱笑的漂亮小女孩。 她的 同班同学杨智博还夸她是个“小学霸”, “她数学每次都考一百分。 ” “这在去年妞妞入学前是难以想象 的。”妞妞的班主任王蒙远说,“刚来时她 比较邋遢,头发散乱。 不爱和别人说话, 有时候会翻同学书包,偷吃别人东西。 ” 52 岁的妞妞爷爷表示, 接妞妞回 到老家后,会好好抚养,“我现在把她接 回去, 让她继续上 学,一 定要把 她抚养 成人。 ” 救 助站工作 人员 也 表示 会定期 回 访,了解妞妞的生活、学习情况,帮助她 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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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剥夺监护权
什么情况下会剥夺监护权⽗母对未成年⼦⼥负有监护的义务,⽗母的监护义务是法定的,这种监护权不因为夫妻离婚⽽丧失。
监护权虽然不因夫妻离婚⽽丧失,但是在某些时候却可以因为其他的⼀些情况⽽导致⽗母⼀⽅或双⽅的监护权被剥夺。
那么什么情况下⽗母的监护权会被剥夺呢?店铺⼩编为您进⾏详细解读。
什么情况下会剥夺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或者单位可向⼈民法院起诉剥夺或变更监护⼈的监护权。
法院进⾏审理时有如下情况:1、要求监护⼈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夫妻离婚后,与⼦⼥共同⽣活的⼀⽅⽆权取消对⽅对该⼦⼥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共同⽣活的⼀⽅,对该⼦⼥有犯罪⾏为、虐待⾏为或者对该⼦⼥明显不利的,⼈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因被监护⼈的侵权⾏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死亡后,另⼀⽅将⼦⼥送给他⼈收养。
如果收养对⼦⼥的健康成长并⽆不利,⼜办了合法收养⼿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后,⼦⼥的监护权可转给收养⼈。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主张进⾏收养,否则关系⽆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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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怎么剥夺父亲监护权
民法典中怎么剥夺⽗亲监护权在⽣活实际中,⼀些⽗母虽然拥有⾃⼰⼦⼥的监护权,但却没有⾏使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对于⼦⼥的照顾疏忽怠慢。
那么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法律中怎么剥夺⽗亲监护权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怎么剥夺⽗亲监护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即可。
⽗母有以下⾏为的,监护权会被撤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的⾏为;(⼆)怠于履⾏监护职责,或者⽆法履⾏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六条监护⼈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根据有关个⼈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的⾏为;(⼆)怠于履⾏监护职责,或者⽆法履⾏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其他⾏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合会、残疾⼈联合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依法设⽴的⽼年⼈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民法院申请。
⼆、变更监护⼈的程序⾸先,现有监护⼈⽆法履⾏、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监护⼈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提起变更孩⼦监护⼈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母,长期抚养孩⼦的祖⽗母等等,必须是与孩⼦⽣活⾮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监护⼈的判决。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剥夺⽗亲监护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即可。
⽗母有以上⾏为的,监护权会被撤销,暴扣哦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的⾏为、怠于履⾏监护职责,或者⽆法履⾏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
监护权的历史起源
监护权的历史起源关于监护权的历史起源监护权的历史起源罗马法时期的监护权是家父权的延伸,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家族财产,免得被和被保佐人挥霍浪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人侵吞,侵害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监护人的行为是通过行使一定的职权来进行的。
可以说,监护制度在其产生之时,的确是监护人享有的一种权利。
但是,监护发展到了今天,其意义已经不在于保护家族的财产,而是被监护人个人利益的维护。
而监护究竟是作为一种权利还是义务,或者是否具有其他的性质,又直接关系到一国立法中监护的具体内容,影响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所以说,确定监护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在中国,中国目前对监护权的立法主要体现于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的第16条至第19条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13条,以及民通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中。
虽然内容上涉及到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职责等多个方面,但是总体上来说,其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存在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不能应对目前社会出现的复杂的情况,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
特别是关于监护的性质,由于中国立法当中语言表述存在问题,就更加引发了理论界对监护性质的质疑。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本身就说明监护在中国民法中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加以规定的。
也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语法上错误搭配“履行”与“权利”的含混规定,正反映了立法者当初对监护性质认识的不统一,与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没有规定监护权的做法又是相互矛盾的。
不应当仅仅从中国立法中的规定来界定监护的性质。
因为,中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第二款中又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明显是矛盾的。
如果单纯的从特定时期立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不准确的用语中去解释一个深刻的理论问题,那么必将陷入到一个无法自拔的泥潭中。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由其他人接替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照料和教养。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民法总则、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有所规定,为构建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下将就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一些浅谈。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监护人行为不端,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二是监护人无力行使监护职责。
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做出撤销监护权的裁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家庭内部无法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也取得了不少成效。
一些监护权被撤销的案例中,未成年人获得了更好的生活状况和教育环境,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而且,这一制度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对于促进社会的关爱力量和建设了一个有温暖、有爱心的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尽管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有诸多优点和成效,但在实践中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目前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清晰。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并不在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下,导致司法裁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司法透明度不够。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做出了相对模糊的判决,未对社会公众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解释,导致公众对该制度的信任度和合法性产生了一些质疑。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执行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些监护权被撤销的案件中,新的监护人可能并不具备充分的经济和法律条件,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家庭对于该制度存在认知偏差,不了解何时何地应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导致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丧失。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
目次1 引言 (1)2 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1)2.1 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 (2)2.2 监护撤销的主要类型 (2)3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立法沿革 (3)3.1 早期立法中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 (3)3.2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初步形成 (4)3.3 监护撤销制度的跨越性发展 (5)4 《民法典》中监护撤销制度存在的不足 (6)4.1 监护撤销的申请主体不合理 (6)4.2 缺乏对监护人失职的实质性惩罚 (8)4.3 监护撤销后缺乏对新监护人选任与职责的具体规定 (8)4.4 监护恢复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机制缺失 (9)5 完善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建议 (10)5.1 明确监护撤销制度的基本原则 (10)5.2 增加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申请主体 (11)5.3 完善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具体建议 (12)结论 (15)致谢 (16)参考文献 (17)1 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家暴、虐待、遗弃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中引起公众关注的是一起监护权撤销案例,即“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1]。
在该案例中,也是我国典型的法定监护撤销案例,邵某丧失了行为能力,依照法定监护的有关规定,由其父母进行监护,而邵某的母亲属于身体上具有残疾,缺乏监护的能力,因此由邵某的父亲邵某某取得了监护权,但是在监护的过程中,父亲邵某某却实施了诸多不当的行为,如对于邵某进行殴打等,并且实施了强奸行为,严重的损害到了被监护人邵某的身体与心理健康。
此案件被发现后,铜山区检察院对于该案件提起了公诉,要求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的考虑监护人邵某某对于被监护人邵某的虐待与强奸行为,应当要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这也是对于我国传统思想的挑战,在传统思想中,对于“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一直深信不疑,而如今打骂儿童是符合虐待儿童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行《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中监护部分对监护撤销制度作出了明文的规定,对于监护人的职责而言,其应当要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一切的行为出发点应当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若是监护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则应当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避免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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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和地区如何剥夺监护权
美国
在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就是保护儿童免受伤害,为实现这一目标,美国拥有一套完整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受理登记和调查程序、寄养和监护临时措施或长久安置、家庭维护以及将儿童从家庭迁出的司法审查程序。
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报告的方式向地方法律执行
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发起对儿童受虐或被忽视的调查请求。
经过调查,如果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虐待行为,这些机构将采取措施保护儿童。
在一些案件中,根据怀疑虐待的严重程度,如果认为儿童处于进一步的虐待或忽视的实质性风险中,儿童将被安置到紧急保护监护机构,一般是儿童庇护所,更小的孩子会被转移到寄养家庭。
在此之后,进入法庭审理程序。
审理程序结束后,法庭将最终决定儿童的去向。
如果儿童无法再由父母监护,则开始启动终止父母权利程序。
法官将根据儿童年龄等情况,决定将儿童安置在永久性收养家庭或允许儿童离开父母独自生活,与此同时,父母也失去对孩子的探望权。
德国
德国法律规定,对儿童的保护属于公共性质的责任,如无人监护,在监护涉及未成年人时,家事法官可将其交由国家负担或交由社会援助儿童福利部门负责,国家司法介入父母亲权之中。
在某些法定情形之下,家事法官可以为了儿童的利益作出决定,将儿童监护权转移给社会儿童援助部门。
同时,在儿童监护过程中,家庭法院全程参与监督。
按照《德国民法典》,如果未成年人的身体、精神或财产受到危害,则在父母无意或无能力消除危害的情况下,由家庭法院采取必需的措施。
监护法院在采取了其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害时,可以剥夺父母的全部亲权。
监护人由监护法院依职权选任。
从对儿童成长最有利的角度出发,监护人一般应以自然人为主,只有在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才由青少年局和社团担任监护人。
在德国,一旦某个自然人被监护法院选为监护人,那么这将成为他公法意义上的国民义务,不能拒绝,否则,违反监护义务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新加坡
在新加坡法律中,抛弃、虐待、疏忽儿童均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善监护的表现形式,虐待儿童既可以是直接的作为,也可以是间接的不作为。
在新加坡,儿童保护案件的信息来源比较广泛,任何人
合理怀疑虐待儿童行为可能发生,均可以向初级法院进行主动举报。
少年法庭一旦确认了儿童应该受到保护时,可以作出的判决有:(1)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认真履行监护义务,恢复破坏的亲子关系;(2)将儿童交予适格的人予以照顾;(3)将儿童交予儿童福利院等社会机构进行照顾。
以上措施中,除第一条以外,其他两项均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发生监护权转移。
此外,还可以指派儿童机构官员或法庭指定的其他人对儿童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或要求父母、子女一方或双方参加亲子关系咨询、心理治疗或评估等活动,以便于解决亲子关系不畅、重建或辅助重建儿童信心及提供子女抚养的方法教育,最终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我国澳门地区继承了葡萄牙法律的传统,将国家亲权、儿童最佳利益等原则植入各类法律当中。
在澳门地区,任何市民怀疑或发现儿童受虐的事实都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司法部门,同时,检察院、政府部门、相关机构等也负有向司法部门报告的义务。
在法庭审理的任何阶段中,若法官发现儿童正处于或可能再次处于受虐或被疏忽照顾的紧急情况下,应在进行简单的初步调查后,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直到上述情况结束或终局裁判生效。
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未
成年人交予个人、社会组织进行照顾,或者只是间接提供生活资源而不交予其他个人、组织照顾。
首先,个人照顾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监护人或负有照顾义务的其他人,一旦确定,这些主体将作为法定义务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通过非家庭成员或社会组织提供照顾,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家庭生活环境中去。
第三,直接向年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经济上的辅助,帮助未成年人自立,并在心理教育等方面进行推进,使其可以自己生活并逐渐自立。
也可以要求官方社会工作机构介入编制个人社会保护计划,对该儿童进行辅导、指导和监督。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法院均可直接跟进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时,可要求官方社会机构介入,进行辅导和帮助。
编辑:郑宾393758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