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2021我国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及其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及其完善范文 未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我国采用广义的监护制度。
监护人主体多元化、监护人的职责不够明确、亲权和监护权混为一谈,使得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留下了许多制度上的漏洞。
特别是当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者父母的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父母以牺牲未成年人利益来保护自己利益的事件发生时,由于法律对监护权撤销规定不够明确,难以通过撤销监护来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据调查,在我国约有四成的儿童曾受过不同形式的虐待。
2014年上半年,仅媒体报道的孽童事件,情节严重的就超过一百例,40% 以上是被父母虐待。
现实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反映了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现实情况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一、我国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但这些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规定不完善 从法条的相关规定分析,可以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是有关人员和有关组织,即指下列人员和组织:(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4)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对于这些主体中的自然人主体来说,他们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提起撤销之诉时自己是否为合格当事人。
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模糊,各地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解读,这就造成了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这些自然人主体不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而对有关单位来说,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是否存在积极性和主动性值得怀疑,司法实践中,也几乎未出现过由相关部门提起的监护权撤销之诉。
特别是规定由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提起撤销之诉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
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公民已经从“单位人”过渡到“社会人”,具有身份关系的事项公民工作的单位不可能过度干涉。
民法总论(一)练习二参考答案
大一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练习题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C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B、王某将李某打伤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2、撤销权的性质是( C )。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D )。
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4、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D )A、其生父B、其生母C、其奶奶D、其生父生母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B )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B、1998年5月10日C、2000年5月9日D、2000年5月10日6、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
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D )A、无效行为B、可撤销行为C、效力未定行为D、有效行为7、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8、下列关于我国民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其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约束其主体的权利,其设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
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实行状况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依旧存在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明晰、法律对该部分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方法。
标签:民事法律关系;监护;监护制度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定义上来看,监护制度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另一个人来与自己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监护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一种补充。
其次,监护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定性,是否弄夠确立监护关系,以及监护关系的解除、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是可以约定的,更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最后,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被监护人所对应的监护人是确定的,并且,监护人的变更,需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监护主体不能随意变更,从而证明了监护主体的确定性。
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会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在社会现象如此复杂的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篇一:民法试题及答案】xt>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
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3、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
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乙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d.甲向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a.当然解释b.目的解释c.体系解释d.合宪性解释5、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民法总论试题目及答案
第一部分:单选题(每题1分)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D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
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3、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A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
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D.甲向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DA.当然解释B.目的解释C.体系解释D.合宪性解释5、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2017最新普法考试答案要点
民法总则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20题)1、关桥货栈有限公司与水手出身的田某共同租赁“浙运439”轮合伙经营水上运输,利润按五五分成。
这些法律关系中,( A )应该属于无限责任?A关桥货栈有限公司和田某对合伙经营水上运输B关桥货栈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合伙经营水上运输C“浙运439”的船东对合伙经营水上运输D关桥货栈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关桥货栈有限公司股东的债务2、大连市某中学为了培养学生的坚强意志,准备组织高一高二年级学生进行海上冲浪活动。
学生报名参加是否要经过家长同意?( A )A要家长同意 B无须家长同意 C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参加 D只要本人愿意即可3、甲女与乙男离婚后,孩子判给了男方。
因乙男经常出差,孩子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该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A )。
A甲女和乙男 B乙男 C爷爷奶奶 D乙男和爷爷奶奶4、下列权利中,( B )属于人格权。
A代理权 B姓名权 C监护权 D配偶权5、依法人设立条件,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A )。
A 福州大学 B福州大学法学院C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D福州大学研究生会6、201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
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那一天起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 )A 2017年6月17日B 2017年6月18日C 2019年6月17日D 2019年6月18日8、甲乙丙三人到商店共同向营业员丁买了一台电视机。
这里,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D )。
A 甲 B乙 C丙 D丁9、下列事实中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有:( B )A 太阳从东方升起B 侵权行为 C小王出差了,他妻子非常想念他D 老李每天早晨起床锻炼半小时,晚上看报1小时10、李刑,15周岁,是哈佛大学的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小李是( C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1、李家为孙子李小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
民法试题及答案84366
民法试题及答案第一部分:单选题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
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3、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
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乙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D.甲向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A.当然解释B.目的解释C.体系解释D.合宪性解释5、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10级法学一班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对于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我经过一年多的学习,尤其是经过对民法基本原理的学习。
经历了对民法的方面亲权和监护权的概念的了解,深入理解和进一步的研究等等。
在不断的学习中,我发现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都没有规定亲权制度,亲权和监护不分,统称监护。
学术界所谓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都对亲权和监护分别进行了规定, 都认为亲权和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在有亲权人的情况下, 监护则不生效力, 只有在没有亲权人, 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 才能设立监护, 监护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
要把握两者的关系。
对于以上的一些看法,我要通过一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说明。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亲权的含义。
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监护或教育就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亲权建立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专属于父母,被认为是父母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天职。
在现代社会,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亲权,不仅为权利同时也为义务。
作为父母享有的一种重要民事权利,亲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实施有关保护教养子女的事项或范围,并以之对抗他人的恣意干涉。
亲权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生育以后,对其自身所孳生、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是人类的天性,也是夫妻双方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
因此,父母既不得抛弃亲权,也不得滥用亲权。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权的含义: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法律考试多项选择
多项选择(20题)1、依照《民法总则》规定,在中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哪些?( ABC )A 中国公民B 外国公民C 被判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D 获得烈士称号的人2、依照《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甲乙分别出资5000元合伙经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23000元,甲乙对该债务应承担( BD )A有限责任B无限连带责任C侵权责任D对内按份责任3、民法的间接渊源是:(ABC)A 习惯B 法理C 判例D 司法解释4、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有:(ABD)A 情势变更原则B 严格责任原则C 公序良俗原则D 合同自由原则5、下列属于形成权的有:(CD)A 人格权B 著作权C 本人追认权D 债权人撤销权6、下列术语中,哪些术语中的“责任”不是指义务主体违反法定的或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ABCD)A 举证责任B 保证责任C 有限责任D 岗位责任7、下列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的有:(ABCD)A 国家主席B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C 天平律师事务所D 中华人民共和国8、监护权与亲权的区别有:(ABD)A 亲权是身份权,监护权不是身份权B 监护权和亲权保护的对象不同C 亲权的主体可以是近亲属,监护权的主体可以是父母D 监护权和亲权的产生不同9、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BD)A 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B 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下为2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C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都是1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都是3个月D 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后果。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D)A 法人是公司的一种,法人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B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合伙企业不是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C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属于法人D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非营利法人11、关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D)。
民法总论练习题
(一)一、判断正误(在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标√,错误的则标×,并写出理由):()1、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我国的一切领域。
(错)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任何事实都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5、财团法人的捐献者,为实现自己的意志,往往参与财团法人的设立和活动。
()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
()7、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的人身权,因而不能转让。
()8、无独立经济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9、财产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受租金的行为就是租赁法律关系得以继续的默示形式。
()10、双方法律行为都是有偿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都是无偿法律行为。
()11、某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其遗产的继承自人民法院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起开始。
()12、某合伙组织至1994年2月时负债4万余元。
此时王某提出退伙,并按比例分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债务,但全部合伙债务仍超出合伙财产的8000元。
按法律规定王某对此8000元仍需负连带责任。
()13、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这个法律行为就应该是有效的。
()1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均应以该户的全部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15、民法是私法,因为民法体现的是私主体的利益,保护的是私主体的权利,即公民和法人的权利。
()16、法人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而拥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并非一定是法人。
()17、单方法律行为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
()18、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
()19、家长为未成年子女交学费是法定代理行为。
()20、战争中下落不明而宣告失踪的,其利害关系人应从知道失踪人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 年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亲权与监护关系之再认识
在如今大多数学者认定监护乃一种当然义务 , 设置监
护制度 的 目的是 为了保护被 监护人 的利 益 , 这个角度 上 从 看, 监护 不可能是权 利_ 。显然 现代监 护制 度对被监护 人 3 J
利益上 的保护更 为明晰与实 际 , 国 民法典规定 了未成 年 德 人不在亲权之下或 父母 均无 权为代理 , 例如父母 均死亡 或
一
等, 非等权观念逐渐淡化 , 从此亲权才有现今的保护 与照 管
说 。从本质 上说 , 亲权是一种义务 , 其权利之名称 乃继 上
出现的人工生育 , 以及应 用于 临床的有 性生育 包括 体外受
精 、 管婴儿和代生父母 , 变了传统 的生 育观念和亲子关 试 改 系。特别是代孕 中的相关 当事人 相互保 密 , 互不 了解 , 亲子 关 系很难认定 。应不应该 把 领养人 ( 是 由本 人精 子或 卵 不 子结合而成 的婴儿 的抚育人 ) 与被领 养婴儿 的关系视 为 亲 子关 系而允许其行 使亲权 ?如果 允许 , 他们会 不会 侵害 未 成年人 的利益 ?引起争端又 能否按传统亲权行使 中惯用 的 责任原则处理 ?另外 , 随着社会进步 , 未成年子女越 来越具 有独立性 , 民法会不 会逐渐 限制 父母 的亲权 而使亲权 与一
亲权 与监 护是 民法 中两 个 十 分重要 的范畴 。一 般认 为, 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的抚育 、 护权利。监护是 指 监 对于不 能得到亲权 保护的 未成 年人和精 神病人 , 定专人 设
种支配 权 , 父 对 子 的 绝 对 支 配 , 权 来 源 于 父 而 代 代 系 子
传递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亲 权与监 护关 系的主流认 识
须从三方面完善监护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了有关监护人的法律制度。
为了使我国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更为科学,使当事人在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对子女监护发生纠纷起诉时更加有法可依,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区分亲权和监护。
根据传统民法及各国通行的做法,监护人与亲权人应有较严格的区分。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两者存在很多区别,如亲权立法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立法采取限制主义;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有无条件的用益权,而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其财产;亲权人对子女负抚养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抚养义务等。
未成年人只有在亲父、亲母不在或无法行使亲权时,才予以监护。
因此,在现行民法与婚姻法分离的情况下,监护制度应规定在民法中,亲权规定在婚姻法中。
二是建立关于亲属权的保护制度,以避免对权利的保护存在真空。
因为亲权与监护的内容不能完全包括亲属权的内容,亲权调整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而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方面的保护制度。
因此,应建立亲属权的保护制度以避免对权利的保护存在真空。
三是建立监护监督机制,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监护立法虽未设置监护监督人,但却赋予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行使监督权。
即当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监护人。
为了明确监督职责,笔者认为创设监护监督机制最有效的途径是设置监护监督人,例如,由关系密切的亲权人担任监督人;设置专门监护机构,该机构的人员可由亲权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等等。
谈如何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谈如何完善我国监护制度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针对这些弊端,谨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关键词:监护、亲权、监督机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①]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②]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持有的对未成年人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
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探讨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制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主要体现为:(一)未区分亲权与监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特有的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
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既存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由父母共同行使或承担。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照管与处分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存在。
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之间虽存在某些联系甚至类似之处,如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但二者仍有诸多不同:1.性质不同。
亲权的基础是建立于血缘纽带之上的亲子关系,以深厚的情感因素为特色,因而亲权不仅包含了父母抚养、保护子女的义务,也包含着父母教养子女与管理、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如父母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的婚姻的否定权,是一种权利的体现。
而监护并不强制要求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理性多于情感,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也就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
有基于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护实际上应当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
正确认识亲权与监护的这一差异,无论在立法上或实践上均甚为重要。
因为这有利于消除立法上不规范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用语或表述,从而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困难。
但就监护的性质产生过争议,焦点在于:监护到底是权利或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或仅仅是义务?争议的产生来自于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用语与表述上。
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的制度思考
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的制度思考摘要监护制度是民事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现今各国民法中均对监护制度有规定。
但在大陆法系中,针对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设有专门的亲权制度,与一般的监护制度相区别。
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未系统地对监护与亲权做出规定,而只是在《民法通则》总则中对监护做了原则性规定。
这种笼统的规定使得监护人资格多元化,监护人责任也不够明晰,亲权与监护混为一谈,也使得法律在未成年利益保护方面留下遗漏。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也为了更充分地体现监护制度的初衷,将亲权与监护制度加以区分,显得意义重大。
关键词监护权亲权监护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 亲权与监护权的渊源、概念亲权源自于传统民法,古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中就有此内容。
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管理以及教育和保护的内容。
监护起源于古罗马法,早在《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关于监护的规定,发展至今,监护主要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设置的一种人身、财产管理。
2 亲权与监护的比较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在功能、渊源中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却不能互相包含。
从大陆法系各国对亲权与监护的不同规定即可总结出: 首先,亲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基于父母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而监护则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因此在立法上,亲权制度一般采取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对亲权的限制也就相对较少,而监护制度在立法上一般采取限制主义,对监护人的资格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亲权既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权利,也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责任,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而监护更多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一种管理和照顾的职责,所以监护更多的是倾向于义务的性质。
再次,亲权的相对人是唯一的,即未成年子女,而主体也只能对应其父母,它是一种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而监护只是依法设定,无需满足特殊身份关系,被监护者则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对这些弊端,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监护,亲权,完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如何区分亲权和监护权
如何区分亲权和监护权我国监护制度最遭学者们非议的莫过于监护与亲权混沌一体。
该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的第二节,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父母只是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
这种未将监护与亲权加与区别而普遍适用于亲子与非亲子的大监护体制受到了激烈的批评。
学者们认为亲权与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亲权定义为:“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其要点为:其一亲权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其二亲权权利两端对象分别为父母和子女;其三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其四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许滥用”。
而监护是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义务。
其要点为:第一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其行为能力之不足;第二监护亦可分为身体上之监护与财产上之监护。
这样看来,针对未成年子女亲权和监护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作用颇为相似,然细分析之则不尽然,两者有诸多差别。
比如亲权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产生,法律对其限制较少,而监护则在亲权之外,因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亲疏远近受国家的严格控制。
再如在权利义务内容上,亲权人享受比监护人更为广泛的权利,如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有无偿用益权和处分权,而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使用其财产等等。
可见,父母作为亲权人与作为监护人存在很大不同,其权利义务内容相差甚远,人为地消灭亲权制度,将父母由自由的亲权人降为受限制的监护人地位,是将基于亲子关系生而享有的亲权的立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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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10级法学一班
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对于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我经过一年多的学习,尤其是经过对民法基本原理的学习。
经历了对民法的方面亲权和监护权的概念的了解,深入理解和进一步的研究等等。
在不断的学习中,我发现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都没有规定亲权制度,亲权和监护不分,统称监护。
学术界所谓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都对亲权和监护分别进行了规定, 都认为亲权和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在有亲权人的情况下, 监护则不生效力, 只有在没有亲权人, 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 才能设立监护, 监护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
要把握两者的关系。
对于以上的一些看法,我要通过一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说明。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亲权的含义。
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
监护、教育的地位。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监护或教育就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亲权建立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专属于父母,被认为是父母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天职。
在现代社会,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亲权,不仅为权利同时也为义务。
作为父母享有的一种重要民事权利,亲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实施有关保护教养子女的事项或范围,并以之对抗他人的恣意干涉。
亲权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生育以后,对其自身所孳生、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是人类的天性,也是夫妻双方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
因此,父母既不得抛弃亲权,也不得滥用亲权。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权的含义: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
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在已知含义的同时,我还可以同时得到更多的不同之处,简要叙述如下:
性质不同:亲权作为一种法定的义务,是不允许随便可以抛弃的,因而对于未成年人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也无法予以限制。
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
监护在我国立法体例上属身份权, 但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是我国民法民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
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
亲权的权利主体仅以父母为限, 而监护权的权利人范围比较宽泛, 可以是父母, 也可以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法定的监护机构、组织, 其范围远远超过亲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权力内容和范围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权, 内容广泛, 包括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
监护法的内容只具保护权, 而不具有教养的内容, 其权力的内容窄于亲权。
由于亲权的对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监护权在权利范围上却比亲权要宽。
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
亲权成立的基础是亲子关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的高度信任,故亲权立法原则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立法原则采限制主义。
产生的原因不同。
亲权关系因父母子女的特定身份自然产生,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需特别程序。
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时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
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
许多国家均有规定,监护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其监护活动要求相应的报酬。
但获得报酬权通常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也有国家规定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以经济回报作为前提。
但是父母则肯定不能因其行使父母照顾权请求获得相应的报酬。
大陆法系多家均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监护,分设监护与亲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从广义上理解监护,对亲权与监护不作具体的区分,统称监护。
但是, 亲权和监护权既然都是身份权, 他们还具有共同之处和相应的联系。
这主要表现在, 亲权和监护权都表明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亲权表现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 监护权表明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亲权与监护权的客体都具有身份利益的性质。
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学习,和同学们的讨论,以及对网络,书籍的参考。
我对于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也有了很大的了解。
对于以上性质,权力义务关系主体,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等方面的不同,我也有很多的认识不足之初,望老师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