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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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徐国栋(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提要: 国家亲权制度作为一项普通法制度为人所知,它在英国表现为对自然亲权的补充,在美国表现为国家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

事实上,这一制度有其罗马法根源,无论是在家庭法方面还是在保护弱者方面,都是如此,表现为官选监护制度、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价格管制制度等。

当代中国国家亲权不强,在目前的高物价、高通货膨胀条件下,更有确定和加强国家亲权的必要。

关键词: 国家亲权;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反垄断法;通货膨胀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11)01-0186-05人民、领土和法制是国家的三要素[1]。

国家可以通过发现、购买或征服的方式为自己获得领土,以立法活动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国家没有生殖能力,它不能自己生产人民。

它获得人民的最主要方式是其国民的生殖活动。

人民在国家构成要素中的这种地位以及它只能通过国民的性欲满足活动获得的事实决定了人口的两重性:某个个人既属于特定的家庭,也属于国家。

对于家庭的负责人,他除了是情感的对象外,也是劳力。

对于国家,他也是劳力资源和战力资源。

所以,对特定的个人而言,从来有两个属主:一个是自然的父亲,一个是国家父亲。

两个属主都是双重身份的承担者:首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利用者;其次,为了达到这种利用或基于其他理由,他们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保护者,为此承担自然父亲和国家父亲的角色。

必须说,这两个父亲的关系有时是互补的,有时是互相冲突或排斥的。

本文拟探讨国家亲权(P arens pa tr i ae)制度的普通法表现及其罗马法根源,比较这两种国家亲权制度的异同,并对我国的国家亲权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一)英国法中的国家亲权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起源于英格兰。

14世纪(爱德华二世时期),颁布了 关于国王特权的法律 (D e praeroga ti va reg is),其中规定,国王承担保护其臣民的监护义务[2]。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

t n u t y s se a eg v r e yd f rn gsain s se , ih r s l c f y tma i c n u t d c n u in a d r p 6 y a d c so y tm o e n d b i e e t e il t y tm whc e u t i l k o s n a n t n o et o h sa l h n a e ta to t a v i i l i n r l g p e t hl eai n h p h e dvso f h o i t w .T e e tb i me to p n uh r y C a o d smp i t i u i a n —c i r lt s .T iiin o e t o f h s f r i n cy n r d o i t w
ss mss eeca ttec a neo r hs ddt s n a rvn aue aet gt adpo c te ea r to m nr yt nf i e a c f gt a ui dC peet b s p na r s n rt t g gs f ios e ib i lo h lr i n ea n f o r li h e ll i h h .
更 遑论规定 亲权制 度 。通过 对亲权 和监护 制度 的历
权利义 务 的一 致性是 亲权 的根 本性质 之一 。在 学界 中, 亲权概念 的界定 有 以下 几种观点 : 对 一种观 点认
来 就是 大监 护 , 在我 国 的婚 姻 法及 民法 中有 亲权 的
和发 展 的必 要前 提 。在 实践 中 , 子 女 的人身 财 产 对
进行 保护教 养和监督 管理 当然 既是 权利 , 义务 , 也是

罗马法中亲子关系的特点及其当代启示

罗马法中亲子关系的特点及其当代启示

罗马法中亲子关系的特点及其当代启示作者:隆琦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罗马法中的亲子关系呈现以家父权为核心,同时又有国家亲权干涉的特点,这是符合当时社会变迁的背景的。

在当代我国身处转型期的社会变革时代,家庭功能和结构也在变迁,不妨借用国家亲权干涉自然家庭的思路,将目光投向国家亲权在解决现代亲子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家父权国家亲权亲子关系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消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以其曼妙无比的身姿不仅倾倒了当时的社会,其古老的风韵依然是现代很多国家追逐的焦点。

这种持久的征服力来源于罗马法本身有着系统的法律体系、严密的法律逻辑、详备的法律原则和精准的法律术语,在千年来的时间里淘洗过后依然有着璀璨的光芒。

在今天我们依然可以从罗马法中解读出智慧来启示我们解决当今面临的问题。

现代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各个时代各个国家或地区都受到国家法律的重视。

我们在当代法律中规定亲子关系的内容时,不妨追根溯源罗马法中的亲子关系,从当时的情境解读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以获得对亲子关系更深层次的理解。

一、罗马法中的亲子关系以家父权为核心在古罗马,父权制家庭法是其特色,父亲在亲子关系中占有最主导的地位,因此我们主要就从古罗马的父子关系出发,来探讨其对现代亲子关系立法的启示。

家父对家庭成员为维持家庭组织整体秩序与发展,而对包括人与物的全部家庭要素的支配管领的权能就是家父权。

罗马法中家父权表现为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这种不平等的占有支配关系,是家长权利。

著名的《十二表法》第四表便是“家长权”。

具体到家长对家属人身的权力,《十二表法》明确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_朱明月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_朱明月

2010年7月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u l ,2010第4期(总第146期)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d o n g Y o u t h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s C o l l e g eN o .4J u l .N o .146收稿日期:2010-05-10作者简介:朱明月(1983-),山东微山人,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朱明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重庆400031)摘要:亲权是从罗马法中家父权发展出来的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吸收了罗马法上的亲权制度。

我国亲权和监护制度分别由不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系,既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与重复。

通过设立亲权制度,可以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避免过于简单。

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设计,有利于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对父母滥用权利进行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把亲权和监护分开。

关键词:亲权;历史沿革;监护制度;启示中图分类号:D 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05(2010)04-0084-04A b s t r a c t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d e r i v e d f r o mR o m a n p a t e r n i t y ,w h i c h i s b o r r o w e d b y C h i n e s e c u s t o d y s y s t e m .C h i n e s e p a r e n t a l a u t h o r i -t y a n dc u s t o d y s y s t e ma r e g o v e r n e d b y d i f f e r e n t l e g i s l a t i o n s y s t e m ,w h i c h r e s u l t s i n l a c k o f s y s t e m a t i c c o n d u c t a n d c o n f u s i o n a n d r e p e t i -t i o n o f t h e t w o .T h e 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 o f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c a na v o i d s i m p l i c i t y i n r u l i n g p a r e n t -c h i l dr e l a t i o n s h i p .T h e d i v i s i o n o f t h e t w o s y s t e m s i s b e n e f i c i a l t o t h e c l e a r a n c e o f r i g h t s a n d d u t i e s a n d c a n p r e v e n t a b u s e o f p a r e n t a l r i g h t s a n d p r o t e c t t h e l e g a l r i g h t s o f m i n o r s .T h e r e f o r e ,t h e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s h o u l db e i m p r o v e d t o s e p a r a t e p a r e n t a l r i g h t s f r o mc u s t o d y .k e yw o r d s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h i s t o r i c a l d e v e l o p m e n t ;c u s t o d y s y s t e m ;i n s p i r a t i o n 在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和教养的亲权是其核心内容。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

以下是一些罗马法对后世的主要影响:
1. 法治观念的传承:罗马法强调法律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公正性,奠定了现代法制的基础。

它对后世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治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2. 法律分类和体系化:罗马法对法律进行了系统分类和体系化,将法律按照不同的领域和原则分为各个部分,并为后世的法学研究提供了范本。

3. 民法的发展:罗马法被视为现代民法的起源和基础。

它对后世法律体系中的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法律教育和学术研究的推动:罗马法的传播和研究促进
了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的发展。

它在欧洲的法学院和学术
机构中成为重要的研究内容。

5. 法律语言和术语的传承:罗马法对法律语言和术语的形
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很多现代法律术语和概念都源
自罗马法,在法律文书和法律领域的交流中得到广泛应用。

总的说来,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历史范畴,它对现代法律
体系和法学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是法律文明发展的重要
里程碑。

古代罗马法的内容和影响述评_沈芝

古代罗马法的内容和影响述评_沈芝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顾名思义,就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实行的法律。

但是,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史学界乃至法学界基本认可的从公元前!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世纪东罗马帝国开始转变为封建社会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因此,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其历史源远流长,内容体系丰富宏大。

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是罗马法的雏形,也是罗马法发展早期阶段即共和国前期的法律。

这部法典就其阶级实质来说,是为了保护贵族奴隶主利益的,用法律形式维护奴隶主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但是因为法律已经编制成明确条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武断。

同时,法律中某些规定多少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从这些方面说,铜表法具有一定进步意义,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罗马法发展时期,即共和国后期是公民法与万民法两体系并存的时代。

事实上,从法律内容看,公元前.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全都属于公民法。

所谓公民法,亦称市民法,就是指罗马国家为了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

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

公民法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

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则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

但由于公民法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其内容又带有明显的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等等$-&’(()."/*./0,;再加上自公元前.世纪以来,罗马政府一直推行对外扩张政策以及经济发展,居住在罗马的外来自由民数量增多,罗马的公民法便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与公民权利

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与公民权利

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与公民权利在历史长河中,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和公民权利独特而辉煌,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帝国的法律以其科学性、公正性和稳定性而著称,奠定了许多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首先,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实行了明确的法典,使得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有效。

最为著名的是《罗马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这项法典涵盖了古典时期罗马法的方方面面。

它的出现对于整理、归纳和制定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被后世称为法律的“宝库”。

这一法典创立了很多基本原则,如法律的公平性、合约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它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威严,还规范了市民的行为,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注重保护公民的权利,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在罗马帝国,公民享有普遍平等的法律权利,包括私人财产权、婚姻权以及诉讼权等。

这些权利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保障了罗马帝国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此外,罗马帝国还鼓励公民参与法庭和政府事务,实行执政官和法官的选举制度,确保了权力的分立和平衡。

这种注重公民参与的政治体制,为后世国家的民主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中,契约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罗马契约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公正。

同时,这也促进了罗马帝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在商业、土地转让和租赁等方面,罗马契约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各方能够安心开展经济活动。

此外,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还借鉴了许多其他文明的经验和成果,在保护权益方面做出了不少创新。

例如,罗马帝国在婚姻法方面采取了对夫妇双方的平等原则,强调婚姻双方的自由意志,尊重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人身权利。

这一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为后世女性的婚姻权利和地位提供了依据。

总体来说,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与公民权利体现了普遍适用、公正合理和保护民众利益的原则。

这种法律体系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罗马法的影响学习总结

罗马法的影响学习总结

罗马法的影响学习总结罗马法的影响:1、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一样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详细介绍一、对社会的影响(1)维系统治:随着罗马社会礼貌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很多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提高。

(2)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利于调节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二、对后世法律的影响(1)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2)它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当代很多法律制度中的原则和做法,都能够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

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近代时期,资产阶级根据罗马法中的思想,制定出保障自我利益的法律,并运用罗马法中的思想和制度,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三、罗马法影响后世的原因(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发展过程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正、完善,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同时,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十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之后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资料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

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

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成为财产继承了。

当然,即使在这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以绵延家祀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了。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罗马的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问资产、负债的多少,纵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替死者还清负债。

概括继承制度与罗马古代的身份继承制度相联系。

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份苛刻。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适应继承制度变革的需要,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

限定继承制度确立,并为后世各国继承法所采用。

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十二表法》确认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两种继承的关系可具体归纳如下: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

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用法定继承。

对同一项遗产,除军人遗嘱之外,亦不得以遗嘱处理其一部分,而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另一部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若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但只给他一部分遗产,而对其余遗产的处理没有表示意见,或者明确表示其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了他的全部遗产,他的全部遗产就由他指定的继承其一部分遗产的继承人继承。

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2019年精选文档

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2019年精选文档

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一、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过程罗马法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可以上溯到《十二表法》第八表,首次涉及了对监护监督制度,规定了对于侵吞财产的诸监护人通过连带责任和双倍处罚的方式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其目是为了保证家族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结构的稳定。

《法学阶梯》中监护制度发展已较为完善,对于监护的定义、监护人的产生、监护制度的内容以及对监护的救济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监护是对自权人①而设的。

正如《法学阶梯》中对监护定义,其为对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目的是保护由于年幼或者无能而不能保护自身的人。

另一方面,对他权人处于家长权或夫权之下,受其保护。

因此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他权人其监护权自然也处于家长权之下。

不处于家长权之下的未适婚人和自权妇女,则需要为其设监护人。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自权人还是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他权人,对其保护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家族财产的利益。

到了共和国末年,罗马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家族制度崩溃,财产共有的观念早已消失,家长以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时,已不以家族的利益为重,而以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这样,监护制度便由保护家族利益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变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了。

同时,由于受希腊哲学的影响,认为法律应当保护弱者,特别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因而监护成了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职务,不再完全是私人的事情而受公诉保护。

从监护权及监护监督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我们可以说是对个人价值的重视、私有财产观念的产生等诸多因素,但是考虑到深层次的原因,这是由罗马社会情势的变迁所决定的。

早期罗马社会以家庭、家族为社会基本单位,家族的传承与有效运行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强盛的必要条件。

而随着人们从家长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家族制度解体,个人成为构成社会的基本因素。

因此要保证社会的稳定运行,国家必须致力于保护每个罗马公民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家族财产的利益或者是个人财产的利益,并不以任何与维护社会稳定无关的客体为导向,其最终目的都可归结为一点,即是维护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由此我们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监护权设置目的上的公益法性质。

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

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

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纵观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其立法理念经历了从家庭主义到国家主义的转变,这是古罗马人通过重构法律来回应社会变迁的结果。

古罗马人面对社会的转型与变迁能够适时修改法律,不断增强国家对监护制度的干预,这样的智慧与方法时至今日仍熠熠生辉,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标签:监护;监护监督;国家公权力2014 — 09 — 21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亲属法,知识产权法。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现在学术界普遍承认的观点。

早在公元前450年,古罗马奴隶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就以《监护与继承》为题对监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到了优士丁尼时期,监护制度日益完善,法律对监护的性质、种类、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职责、以及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纵观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其立法理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而的转变,在面对社会的变迁和转型时,古罗马人通过重构法律来积极回应,这样的智慧与方法至今仍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1 监护制度概述1.1 监护的概念监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监护指的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给予的监督和保护,而狭义的监护仅指的是对不在亲权之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给予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监护所采用的是广义的监护概念。

与我国法律不同的是,古罗马法采用的是狭义的监护概念,罗马法中监护的对象是自权人,而他权人因处于家长权之下,其人身与财产均由家长管控,故不需要另行设立监护。

现代社会许多国家仍沿用了罗马法的模式,将亲权和监护相分离,只有在没有亲权人或亲权人无法行使权力或亲权人行使权力有损害未成年人的可能时,才适用监护制度。

1.2 监护的性质在古罗马法设立监护之初,考虑得更多的是监护人的利益,因此,监护是监护人的一种权力,构成了家长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监护人可以完全凭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力,并决定是否担任监护人。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古罗马帝国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帝国之一,其法律体系和权力分配被视为古代文明的典范。

在这个古老而庞大的帝国中,法律和权力的分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帝国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首先,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是其独特之处。

古罗马法律通过对宪政原则的均衡发展,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想体系。

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应该是公正和不可更改的,以保障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帝国,法律准则相对固定,基于人类的道德和社会价值观。

这种法律体系一直持续到罗马帝国灭亡,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具备权威与权力的分配。

在这个庞大的帝国中,法律被视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利器。

罗马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全体居民提供了一种和平共处的规则。

法律作为权力的约束,有效地平衡了君主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这也是古罗马帝国得以发展和延续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使得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从而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帝国中,法律的分配也与权利的分配息息相关。

罗马法律重视权力分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其中,立法权由元老院和君主共同行使,行政权由君主负责,司法权则由专职的官员负责。

这种权力的分配制度有助于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确保各项政策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效率。

同时,君主和元老院的平衡关系也起到了有效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保持了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和权力分配也为后世的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许多现代法律制度,如民法和刑法,都源于古罗马法律。

古罗马的正式政府文件成为了后世的法典,如贾斯提纳努斯法典和托莱多法典。

这些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为现代法律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然而,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是法律的不完善和不平等。

在古罗马帝国中,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对于其他地区和被征服的人民来说,法律的保护相对有限。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出题老师:陈莉08法学五班200830840508 邓旭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时最为持久的征服。

”[1]这里所讲的罗马法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而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2]其中罗马私法是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而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一直影响至今。

罗马私法尤其是物法和债法如此发达,首先得益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

罗马帝国的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均十分发达,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买卖,借贷,抵押等在社会上、自由人间广泛流行,为物法和债法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罗马法物权制度中的时效取得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是为了“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是永远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对所有人寻找其物是足够的。

”[3]从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规定的占有时间:不动物二年,可动物一年,到优士丁尼法规规定的动产物三年,不动产十年或二十年,还有最长时效规定三十年。

还有其他规定,如必须是持续占有,占有人具有起始善意,即占有人“在交付开始时具有善意,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流通物。

在二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这种确认所有权的制度,现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这个制度,但我国《物权法》却没有规定,算是一个遗憾,使得所有权取得结构体系不完整,出现漏洞。

既然时效取得制度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社会就被规定下来,说明了两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占有人所有权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法律予以确定。

毕竟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立足于社会现实,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有多超前都不可能凭空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制度。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第一篇: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现代民法中队监护制度的定义是为了照顾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而设立的私法制度。

而说到这个监护制度的发展,那可就要追溯到古代罗马早期啦。

在古罗马早期,设立的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

但是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家族制度的崩溃,财产共有观念的消灭,家长以遗嘱方式未子女制定监护人时,已经不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而是为了子女的自身利益了。

因此,监护制度就从保护家族利益转变为保护子女的利益了。

在罗马法中,接受监护的人主要是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或者未成年人,被解放的奴隶等。

不管是对未适婚人的监护还是对妇女的监护,罗马法中有四种选定监护人的方法,即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

通过这些方式来选定监护人,特别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替被监护人行使其相应的权利。

因此,必须强调要求监护人应该具有行为能力,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这也是监护制度的意义所在。

因此,在罗马法中,监护人应该具有自由人的身份,年满二十五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的罗马公民或者拉丁人,同时规定哑巴,聋子,精神病患者,女性,文盲不能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在罗马法中,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可分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对他们能力的补充。

第二篇:罗马法论文东北师范大学大学政法学院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对后世立法的影响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产生于《十二表法》前古罗马时期,即自罗马氏族社会到奴隶制社会过渡时期,或者说是从罗马公有制到私有制过渡时期。

该项制度从确定财产归属、促进物尽其用等目的出发,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也对今后各国该项制度的设计有着深远影响,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精神至今仍为多数国家所沿用。

我国当今法治化进程加快,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也是今后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取得时效罗马法民法典一丶取得时效制度的产生取得时效源起于罗马法,又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其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

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

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第一篇: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摘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发展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组成。

罗马法的物权概念是现代民法物权概念的基础,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更是具备了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主要内容,而且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对我国物权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市民法所有权物权法财产所有权共有有权是罗马法中的重要部分,它的兴衰演变也反映了时代和思想的变化过程。

而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也对我国立法产生了深远持久的影响。

因此,研究其规律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所有权一词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和家长的物的支配有关,罗马法中的“dominium”除了指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外,还包括家长的一般权利和对于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

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在罗马帝国的晚期才出现,此时家长的权力日益衰落,“家子”拥有了财产。

于是,开始出现了私法意义上的所有权。

罗马法学者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定义为“对物的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实质上就是对物的完全、绝对的支配权利。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强调对物的支配,即使是有关用益权、地役权等概念,也被罗马法学家认识是对一种特殊的物的权利,虽然这种物和一般的物不同,存在无形的特点,不为人所感知。

因此,罗马法上虽然已经有了所有权的雏形,但是这一概念和现代民法中的所有权相比,还是存在很多区别的。

二、罗马法所有权观念及其演变(一)绝对性、抽象性是罗马法所有权的最大特点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体系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同时这种所有权观念又是抽象的,体现了罗马人的经济生活特点,即存在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

而进行交易的前提之一,就是对所有权的划分,因此,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的出现是必然的。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后世所称的罗马法概指《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编制)而言,它对后世欧洲各国私法之发展有重大影响。

19世纪初拿破仑制订《法国民法典》,即主要依据于此。

希腊罗马,向来为人们相提并论。

其实,这两种文化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历史上希腊代表自由,罗马代表秩序,希腊留下了民主与哲学,罗马则留下了法律与政绩。

法律最足以说明罗马精神的特征,它是罗马文化的精髓,我们甚至可以将罗马史看作罗马法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

法律随着罗马的诞生而诞生,并随着帝国的扩张而迅速发展。

议会、元老院、地方首长和帝王都在颁布法令。

为不断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设立规范。

但这也造成了法律的混乱。

因为政令法典的变化无穷常常让法官和老百姓无所适从。

人们需要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作为判决的惟一标准,以此保证司法的公正。

伟大的恺撒就曾订下统一立法的目标,但实际工作直到哈德良(Hadrian,117-138)才开始。

哈德良是罗马皇帝中最有文化修养的一位,他熟悉梭伦法典和希腊的都市法,并在这些法律的影响下改革罗马法。

他召集一批法学家担任枢密顾问,要求他们把军事执政官们变化无穷的法令改为永久性的法令,以便让帝国的法官共同遵守。

经过几代帝王和法学家的共同努力,公元3世纪时,罗马法终于在西方扎下根来。

值得一提的是哈德良的继任者安东尼(Antoninus,86-161)。

安东尼受到斯多喝派影响,主张凡是疑案的判决都应当有利于被告,嫌疑犯在罪证未确定之前不得被视为罪犯--这已成为西方当今的法律最为基本的两项原则。

罗马法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构成一个庞大而严密的法律体系,从婚丧嫁娶到宣战和平,无所不包。

我们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作一简单的了解。

首先是《自然人法》,这是关于生活在罗马境内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个人的权利的规定。

罗马法内的第一种人是罗马公民。

凡是由于出生、收养、释放或经政府承认而属于罗马种族的人都属于罗马公民。

罗马法直系血亲计算方法

罗马法直系血亲计算方法

罗马法直系血亲计算方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一套法律体系,对于直系血亲关系的计算方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罗马法中,直系血亲关系主要涉及到血亲的称谓以及亲属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罗马法将血亲关系分为直系和旁系两种。

直系血亲关系是指通过直系血脉连接的亲属关系,包括父子、母子、祖父母和孙子等。

旁系血亲关系则是指通过旁支血缘连接的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叔伯兄弟等。

在罗马法中,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依赖于称谓来确定的。

下面是对于不同亲属关系的称谓和相应的计算方法:1. 父亲(pater)和母亲(mater):父亲是指一个人的亲生父亲,母亲是指一个人的亲生母亲。

2. 子(filii)和女(filiae):子是指一个人的亲生儿子,女是指一个人的亲生女儿。

3. 孙(nepos)和孙女(neptis):孙是指一个人的儿子的儿子或女儿的儿子,孙女是指一个人的儿子的女儿或女儿的女儿。

4. 祖父(avus)和祖母(avia):祖父是指一个人的父亲的父亲,祖母是指一个人的父亲的母亲。

5. 曾祖父(proavus)和曾祖母(proavia):曾祖父是指一个人的祖父的父亲,曾祖母是指一个人的祖父的母亲。

6. 孙子(nepos)和孙女(neptis):孙子是指一个人的儿子的儿子或女儿的儿子,孙女是指一个人的儿子的女儿或女儿的女儿。

除了以上直系血亲关系,罗马法还将舅父(patruus)和舅母(amita),侄子(nepos)和侄女(neptis)等旁系关系列举了出来。

在计算直系血亲关系时,罗马法主要以父亲和子为基准。

例如,一个人的祖父则是该人的父亲的父亲,曾祖父则是祖父的父亲,依此类推。

类似地,一个人的儿子就是该人的子,孙子则是儿子的儿子或女儿的儿子。

此外,在罗马法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计算方法。

例如,父亲的兄弟被称为叔父(patruus),而母亲的兄弟被称为舅父(avunculus)。

在计算叔父和舅父的称谓时,需要通过父系或母系的血脉来计算。

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一套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关于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直系血亲指的是血缘关系中与个人存在直接的父母、子女以及祖父母、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在罗马法中,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遵循了一系列规则。

首先,按照血缘关系,父亲和母亲与子女之间构成一级直系血亲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也构成一级直系血亲关系。

此外,根据罗马法的计算方式,直系血亲可以一直延伸下去,如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之间构成二级直系血亲关系,曾曾祖父母和曾曾孙子女之间构成三级直系血亲关系,以此类推。

此外,根据罗马法的规定,直系血亲的计算是通过计算距离(degree)来进行的。

一级直系血亲关系的距离为1,二级直系血亲关系的距离为2,依此类推。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基于古罗马社会中家族和亲属关系的重要性而制定的,目的是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家族财产和继承事务。

总而言之,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通过计算距离来确定亲属关系的远近。

这一方法在古罗马时期的家族和继承事务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为管理财产、继承遗产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法律准则。

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基本原则: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对法律影响
1.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扩展资料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

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罗马法中体现了自然法则的思想: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

罗马法的原则或观念:平等原则、法人制度、一夫一妻制度、物权法定制度、遗嘱至上原则、罗马法归纳了债产生的两个原因——侵权和协约、协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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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规范的混同与重复。
我国自 民法通则 施行以
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在实践中, 对子女的人身财产
来就是大监护, 在我国的婚姻法及民法中有亲权的 实际内容而不采用亲权的概念, 亲权 只出现在学 者们的研究之中。我国立法并没有采纳亲权的概念 更遑论规定亲权制度。通过对亲权和监护制度的历 史沿革的考察,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我国立法应采纳 亲权的概念, 合理界定亲权和监护制度的关系, 以合 理建构我国的家庭立法。
种观点认为, 亲权,期: 2010- 05- 10
作者简介: 朱明月 ( 1983- ) , 山东微山人,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级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的人身、财产进行保护和教养的权利和义务。[ 3 ] ( P 209) 第四种观点认为, 亲权在近代立法, 谓以教养保护 未成年子女为中 心之职能, 不仅为权利, 同时为义 务。 [ 4] ( P 590 ) 上述各定义, 尽管表述上有差异, 但其基 本的内涵是一致的, 都表明了亲权是基于基本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由 于第三种观点明确指出了亲权的身份权特征并表明 了亲权的权利义务双重性, 精确地体现了概念的内 涵, 所以本文采用第三种观点。
进行保护教养和监督管理当然既是权利, 也是义务,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亲权的根本性质之一。在学界 中, 对亲权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 为, 亲权是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总 和。有的观点认为, 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 身心抚养教育、监护和财产管理的权利。[ 2] ( P153) 第三
亲权是一种身份权, 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产 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亲权具有 以下法律特征:
1. 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 而发生的。其特定性就在于, 这种权只能产生在父 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所以, 亲权只对未成年子女 有作用, 不适用成年子女。需要注意的是, 要将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和未成年子女本人的人格
2. 亲权虽然是一种支配权但亲权具有权利义务 双重性。亲权人有权依法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 产进行支配。但这种支配以父母、子女的人格平等 为前提, 且支配权的行使必须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为出发点, 支配的内容和目的被法律严格限制在保 护教养未成年子女范围内。亲权设立的目的, 是为 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 成长。所以, 亲权的行使也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的 身心健康。否则亲权会被剥夺。亲权既是权利, 也 是义务, 是权利义务的统一。父母针对未成年子女 的管教和保护既享有权利, 又负有义务。作为权利, 亲权人有权依法行使, 以实现未成年人的利益; 作为
在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中, 对未成年子女的人
身和财产进行保护和教养的亲权是其核心内容。在 大陆法系国家亲权和监护大多是作为两种独立的制 度而存在的, 通过设立亲权制度, 可以使父母子女关 系规定避免过于简单, 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由于历史的原因, 我国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 而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则由婚姻法规定, 这种立
[ 6] ( P320- 321)
权要严格区分开来。亲权是一种身份权, 权利主体
级或阶级组织。
通常认为家庭演化经历
是父母。权利内容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教养。而
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 权利主体则是其本人, 权利内 容是未成年子女对自己生命、健康等人身要素的支 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不因离婚而改变, 父
T h erefore, th e pa ren t au th or ity shou ld b e im p roved to sep ara te paren tal righ ts f rom cu s tod y.
k ey w o rd s: p aren t au tho rity; h istor ica l deve lopm en t; cu stody sys tem; insp ira t ion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
朱明月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 重庆 4 00 031 )
摘要: 亲权是从罗马法中家父权 发展出来的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吸收了罗马法上的 亲权制度。我国亲权和监 护制 度分别由不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系, 既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 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 混同与重复。通过设立亲 权制 度, 可以使父母子女关系规 定避免过于简单。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 设计, 有 利于明确父 母对子 女的权 利义务, 对父 母滥 用权利进行约束, 从而更好地保护未 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制度, 从法律 制度上把亲权和 监护 分开。
义务, 亲权人必须合理履行且不得抛弃或转让。
二、亲权在罗马法中的演变
夫妻和子女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 人类创制 家庭的基本 结构, 目的就 是为 解决 孩子 的哺育 问 题。[ 5 ] ( P 140) 从亲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可以看出, 亲权 作为一种调整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关系的身份权, 其历史沿革及内容的演变必然受制于从古代家庭到 现代家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家庭是建立在婚姻、 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的亲密合作、共同生活 的小型群体。它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是社 会的细胞。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不是从来就有 的, 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马克 思指出: 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 就会 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 定阶段上, 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
先我们把目光投向罗马法。 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是从罗马法中的家父权发
展而来的。在早期的罗马法中, 而且在相当意义上 说在整个罗马法历史中, 家庭是法定单位, 家庭的首
脑 家父 ( p aterfam ilias ) 是惟一 为法律所承认 的完人。他的子女, 无论年龄怎样, 即使是罗马法市 民并且在公法上享有权利, 皆受制于家父那不受约
束的生杀权。[ 7 ] ( P 69) 家父权表现为家 父对家子的占
有支配权。家父权 ( p atr iapotestas ) 被罗马人视为自 己特有的一项制度。罗马家庭是以宗亲属关系为基 础建立起来的, 一般而言, 家父 是指那些在罗马
家庭中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亲属的人 , 家父是指 家庭成员的父亲、祖父或曾祖父 。[ 8 ] ( P 124) 家父权具 有绝对性, 家父权的依据是权力关系, 而不是权利义 务关系, 所以它原来不受 法律的限制, 不负任何责 任。罗马法国家最初不干涉家庭事务, 家庭内部的 事由家父全权处置, 家父权仅受宗教和习惯的约束。 以后国家组织逐渐健全, 法律遂规定家父负有抚养 和婚嫁子女的义务, 从而使家父权从权力关系演变 为权利义务关系。[ 9] ( P148- 149)
母离婚并不影响双方仍为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 仍 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的行使应由 当事人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 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 体情况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在有利于子女利 益的前提下, 父母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轮流担任亲权 人。未与未成年子女 共同生活的父 或母享有探视 权, 父母离婚后,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 方享有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包括探望、 交往、教育、与子女短期共同生活等权利, 他方或其 他人不得干涉或限制。
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 对偶家庭, 最后才是一
夫一妻制家庭。家庭的产生、演化、发展, 是随着社 会的进化逐步由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发展, 由较低 的形式演进到较高的形式。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
庭, 分别是集团内部的群婚和集团之间的群婚形式, 不符合家庭的概念, 其实并不能称之为家庭, 称之为 家族更能符合这两种制度的特点。对偶家庭也属母 系大家族。这些家族与后来的个体家庭不同。远古 时代的社会制度与婚姻家族制度是合一的, 既是社 会组织, 也是一种 婚姻家族实体, 直到私有 制产生 后, 两者才发生明显分裂。可见一夫一妻制家庭才 是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家庭, 其他家庭形式与其说是 家庭不如说是家族 ( 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 卷, 人民出版社 ) 。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 础和阶 级剥削制度之上的一夫一妻制, 从萌芽到最后形成 的过程, 就是人类从无产阶级进入阶级社会的过程。 因而, 它的最后胜利, 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任何文化都是根据当地人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需的 条件而发生的。若是我们承认人类的基本需要相同 的, 则千变万化的文化也必有一个相同的基础。在 文化的相同的基础上, 我们可以寻找到一套相同的 概念, 这是文化比较研究的基本理论。[ 5] ( P112) 借鉴罗 马法上的亲权规定对我国当下亲权制度的建构也有 现实意义。人类社会的第一 个阶级社会是 奴隶社 会, 我们首先从奴隶社会的相关规定中考察亲权制 度的沿革, 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的渊薮是罗马法, 首
法例不仅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 还造成两种制
[ 1]
一、亲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作为一种身份上的关系, 在现代各国民法和学 说中对亲权有其特定的内涵。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 位, 其构成要素父母及子女的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基 础, 并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父母对子女的 哺育、教养和保护是人类的天性也是社会得以延续
关键词: 亲权; 历史沿革; 监护制 度; 启示
中图分类号: D92 0.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008 - 760 5 ( 201 0) 0 4 - 00 84 - 04
A bs trac t: P aren t au th or ity d erived f rom R om an p atern ity, w h ich is bo rrow ed b y Ch in ese cu s tody sys tem. Ch in ese pa ren tal au th or i ty and cus tody sys tem a re gove rn ed b y d ifferen t leg is lat ion sys tem, w h ich resu lt s in lack o f syst em at ic con du ct an d con fu s ion an d repe t i t ion o f th e tw o. T he es tab l ishm en t of p aren t au thor ity can avo id s im p lic ity in ru lin g p aren t- ch i ld relat ion sh ip. T he d iv is ion o f th e tw o sys tem s is ben ef ic ial to th e c learan ce o f righ ts and du t ies an d can p reven t abu s e o f p aren ta l righ ts and p rot ec t the lega l righ ts o f m in 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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