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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1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经营秩序,提升监督管理水平,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严格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食品经营监管责任为抓手,通过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的主体责任全到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覆盖,食品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法犯罪,切实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消费水平。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要严格按照《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法定义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一要依法持证经营。

凡未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登记证或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的,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要建立管理制度。

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靠、流向可查。

三要规范经营行为。

要做到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店面食品分类码放整齐,无混放杂乱现象,尤其不能将经营店面与生活场所混同;要做到索证索票齐全且有记录;在食品外包装或盛装食品的容器上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要做到不经营过期变质、掺假掺杂等对人体有害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停售、依法处置不合格的食品,并作好记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 5年)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一、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赣食药监餐〔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秩序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登记证的样式,已于2017年4月1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和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附件: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式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登记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指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小食杂店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赣食药监安[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赣食药监安[2006]87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的精神,并依据“江西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重新确认工作方案”(赣食药监安[2006]29号)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经检查、审查通过,同意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等60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现予公布。

以上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格的有效期与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各企业请于30日内向省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原获得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未经此次重新确认,不再准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企业原有库存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市局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序│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企业地址┃┃号││证号│┃┠─┼──────────────────┼──────┼───────────────────┨┃1 │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赣AA0100119 │南昌高新区火炬大街628号┃┠─┼──────────────────┼──────┼───────────────────┨┃2 │江西诚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赣AA0100038 │南昌市解放西路226号┃┠─┼──────────────────┼──────┼───────────────────┨┃3 │江西创力医药有限公司│赣AA0100021 │南昌市解放西路142号┃┠─┼──────────────────┼──────┼───────────────────┨┃4 │江西神州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赣AA0100118 │南昌市洪都南大道388号┃┠─┼──────────────────┼──────┼───────────────────┨┃5 │江西医保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赣AA0100101 │南昌市桃苑大街8号金源大厦10楼┃┠─┼──────────────────┼──────┼───────────────────┨┃6 │江西济生医药有限公司│赣AA0100096 │南昌市青山湖大道388号┃┠─┼──────────────────┼──────┼───────────────────┨┃7 │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梅庄批发站│赣AB0100053 │进贤县梅庄镇梅庄街┃┠─┼──────────────────┼──────┼───────────────────┨┃8 │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温圳批发站│赣AB0100052 │进贤县温圳镇前进大道51号┃┠─┼──────────────────┼──────┼───────────────────┨┃9 │江西省安义县医药公司│赣AA0100135 │安义县解放路4号┃┠─┼──────────────────┼──────┼───────────────────┨┃10│江西省新建县医药公司│赣AA0100116 │新建县建设路124号┃┠─┼──────────────────┼──────┼───────────────────┨┃11│江西赣州百信医药有限公司│赣AA0200019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65号┃┠─┼──────────────────┼──────┼───────────────────┨┃12│江西省景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赣AA0200113 │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阳明路51号┃┠─┼──────────────────┼──────┼───────────────────┨┃13│赣州医药集团赣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093 │赣县县城梅林大街50号┃┠─┼──────────────────┼──────┼───────────────────┨┃14│赣州医药集团安远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105 │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26号┃┠─┼──────────────────┼──────┼───────────────────┨┃15│寻乌县医药公司│赣AA0200104 │江西省寻乌县城中山路129号┃┠─┼──────────────────┼──────┼───────────────────┨┃16│崇义县金龙药业有限公司│赣AA0200097 │江西省崇义县横水镇农贸路24号┃┠─┼──────────────────┼──────┼───────────────────┨┃17│赣州医药集团会昌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078 │会昌县城南外街113号┃┠─┼──────────────────┼──────┼───────────────────┨┃18│赣州医药集团于都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092 │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环城中路38号┃┠─┼──────────────────┼──────┼───────────────────┨┃19│赣州医药集团大余县赣源医药有限公司│赣AA0200055 │江西省大余县建桂路43号┃┠─┼──────────────────┼──────┼───────────────────┨┃20│赣州医药集团瑞金市医药总公司│赣AA0200068 │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148号┃┠─┼──────────────────┼──────┼───────────────────┨┃21│赣州医药集团兴国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114 │兴国县潋江镇石灰岭167号┃┠─┼──────────────────┼──────┼───────────────────┨┃22│赣州医药集团宁都县医药总公司│赣AA0200115 │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瑶江村2号┃┠─┼──────────────────┼──────┼───────────────────┨┃23│江西泰和医药有限公司│赣AA0400082 │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41号┃┠─┼──────────────────┼──────┼───────────────────┨┃24│江西省医药公司安福县公司│赣AA0400073 │江西省安福县武功山大道111号┃┠─┼──────────────────┼──────┼───────────────────┨┃25│江西省医药公司遂川县公司│赣AA0400066 │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西19号┃┠─┼──────────────────┼──────┼───────────────────┨┃26│江西省井冈山市医药公司│赣AA0400064 │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新市场路28号┃┠─┼──────────────────┼──────┼───────────────────┨┃27│江西省医药公司永丰县公司│赣AA0400042 │永丰县恩江镇直街73号┃┠─┼──────────────────┼──────┼───────────────────┨┃28│抚州市临川区医药公司│赣AA0600034 │抚州市南湖路┃┠─┼──────────────────┼──────┼───────────────────┨┃29│江西省医药公司南丰县公司│赣AA0600136 │南丰县仓山路6号┃┠─┼──────────────────┼──────┼───────────────────┨┃30│江西普康医药有限公司│赣AA0600029 │乐安县敖溪镇南门路┃┠─┼──────────────────┼──────┼───────────────────┨┃31│江西佰灵医药有限公司│赣AA0600024 │江西省黎川县日峰路21号┃┠─┼──────────────────┼──────┼───────────────────┨┃32│江西省医药公司宜黄县公司│赣AA0600047 │宜黄县风岗镇学┃┠─┼──────────────────┼──────┼───────────────────┨┃33│江西省医药公司南城县公司│赣AA0600025 │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城南路新汽车站旁┃┠─┼──────────────────┼──────┼───────────────────┨┃34│崇仁县远泰医药有限公司│赣AA0600032 │崇仁县胜利路58号┃┠─┼──────────────────┼──────┼───────────────────┨┃35│江西省医药集团上饶公司综合批发部│赣AB0500029 │江西省上饶市五三大道58号┃┠─┼──────────────────┼──────┼───────────────────┨┃36│江西新源医药有限公司│赣AA0500026 │江西上饶县旭日镇南灵中路27号┃┠─┼──────────────────┼──────┼───────────────────┨┃37│江西省弋阳医药有限公司│ 赣AA050117 │弋阳县弋江镇胜利路97号┃┠─┼──────────────────┼──────┼───────────────────┨┃38│江西省医药公司余干县公司│赣AA0500035 │余干县玉亭镇东山大街52号┃┠─┼──────────────────┼──────┼───────────────────┨┃39│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赣AA0500159 │万年县六0南路35号┃┠─┼──────────────────┼──────┼───────────────────┨┃40│江西省医药集团铅山公司│ 赣AA050008 │河口镇信州西路111号┃┠─┼──────────────────┼──────┼───────────────────┨┃41│鄱阳县医药公司油墩街医药站│赣AB0500020 │江西省鄱阳县油墩街集镇┃┠─┼──────────────────┼──────┼───────────────────┨┃42│鄱阳县医药公司石门街医药站│赣AB0500021 │鄱阳县石门街集镇和平西路┃┠─┼──────────────────┼──────┼───────────────────┨┃43│江西奉新东煌医药有限公司│赣AA0300050 │冯川镇建设中路2号┃┠─┼──────────────────┼──────┼───────────────────┨┃44│江西省丰成医药有限公司│赣AA0300054 │江西省丰城市东方红大街39号┃┠─┼──────────────────┼──────┼───────────────────┨┃45│江西福高医药有限公司│赣AA0300137 │江西省上高县和平路5号┃┠─┼──────────────────┼──────┼───────────────────┨┃46│江西仁翔药业有限公司│ 赣AA300145 │樟树市共和西路237号┃┠─┼──────────────────┼──────┼───────────────────┨┃47│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庐山公司│赣AA0700144 │庐山牯岭正街802号┃┠─┼──────────────────┼──────┼───────────────────┨┃48│九江市都昌医药有限公司│赣AA0700077 │都昌县解放路1号┃┠─┼──────────────────┼──────┼───────────────────┨┃49│江西省医药公司彭泽县公司│ 赣AA00152│江西省彭泽县龙城镇解放路75号┃┠─┼──────────────────┼──────┼───────────────────┨┃50│瑞昌市医药有限公司│赣AA0700147 │瑞昌市老正街234号┃┠─┼──────────────────┼──────┼───────────────────┨┃51│九江成龙医药有限公司│赣AA0700017 │江西省星子县紫阳路48号┃┠─┼──────────────────┼──────┼───────────────────┨┃52│江西省医药公司九江县公司│赣AA0700140 │九江县庐山西路280号┃┠─┼──────────────────┼──────┼───────────────────┨┃53│江西省德安县医药公司│赣AA0700139 │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永兴路10号┃┠─┼──────────────────┼──────┼───────────────────┨┃54│江西久鑫医药有限公司│赣AA0700053 │江西省修水县城南崖路58号┃┠─┼──────────────────┼──────┼───────────────────┨┃55│江西省上栗县医药公司│赣AA0900065 │江西省上栗县上栗镇萍栗路10号┃┠─┼──────────────────┼──────┼───────────────────┨┃56│江西省医药公司莲花县公司│赣AA0900074 │江西省莲花县永安北路259号┃┠─┼──────────────────┼──────┼───────────────────┨┃57│江西省芦溪县立新药业有限公司│赣AA0900138 │芦溪县芦溪镇人民东路63号┃┠─┼──────────────────┼──────┼───────────────────┨┃58│江西省余江县医药有限公司│赣AA1100031 │余江县城广场路┃┠─┼──────────────────┼──────┼───────────────────┨┃59│江西省医药集团新余公司分宜分公司│赣AB1000015 │分宜县城洪阳路46号┃┠─┼──────────────────┼──────┼───────────────────┨┃60│江西省浮梁县医药公司│赣AA0800157 │江西省浮梁县城新昌北路5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药品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149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2.06.11【实施日期】2012.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有关单位: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以下称指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实验室是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三条指定实验室主要任务是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安全功效评价、风险控制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问题,培养科研和检测技术人才,全面提升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国家局负责指定实验室布局规划、遴选确认和考核评估等方面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指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指定。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突出抓好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6大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重点抓好学校食堂、旅游景区、小餐饮、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瘦肉精、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等10个方面专项整治、综合治理和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详见附件一)。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抓好餐饮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取得成效,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省局决定组成督查组,于2011年10月下旬至11月对全省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按照《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62号)要求,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按照《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78号)要求,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8•【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28日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厅〔2014〕59号)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将药品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二)增加的职责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职责。

2.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赣食药监保[2015]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8.27【实施日期】2015.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5〕27号)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27日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省集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早发现安全风险,针对问题多发地区、企业和监管薄弱领域以及重点品种开展治理和整改,使“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得到进一步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保健食品生产环节1、以虫草相关原料、蜂胶、何首乌、鱼肝油、银杏叶提取物等为重点,结合省局部署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专项检查,继续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购进渠道、索证索票和储存使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

2、以减肥、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以及酒类保健食品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行为。

3、以近几年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种频次较高的企业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运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惩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原辅料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原辅料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原辅料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赣食药监保〔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原辅料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5〕10号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从生产源头解决保健食品安全、功效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保健食品原辅料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省局决定于2015年6月-10月,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管理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原辅料采购管理1. 企业原辅料的采购、验收等过程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2. 是否与原辅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质量安全责任。

采购合同中是否包括原辅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检验报告等质量安全责任方面的内容。

3. 是否建立原辅料供应商档案,对原辅料供应商进行有效的审查,包括对原辅料供应商资质审核、重点原辅料供应商生产情况的定期现场核查等内容,是否建立审查档案及审查记录。

4. 是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有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原辅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及随批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确保使用原辅料来源可追溯;以上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有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凭证,并注明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供应商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5. 是否对原辅料采购人员开展过知识技能培训。

6. 是否具备与所用原辅料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原辅料购进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二)原辅料储存管理1. 是否建立原辅料储存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处置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5〕28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处置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5〕28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处置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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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处置工作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2015〕28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22号)要求,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总局《关于11批次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通告》(2015年第56号)中通告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

下架封存情况于9月10前报省局保监处。

同时,对于涉嫌假冒的化妆品,要深查深究化妆品经营者的进货渠道,发现制售伪劣化妆品黑窝点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附件:化妆品监督抽验11批次不合格产品信息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日
——结束——。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证明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6〕14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证明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6〕14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证明的通知正文:----------------------------------------------------------------------------------------------------------------------------------------------------关于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证明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6〕1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四条的要求: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企业,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为做好上述工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办理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证明相关事项的流程及要求明确如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企业,需要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应最迟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7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市(县)局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相关市(县)局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核实,完成《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见附件2)。

三、省局在接到《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及相关申报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报告。

四、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上述工作统一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

附件:1.证明材料清单2.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2日附件1证明材料清单1.《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

2.批准证明性文件(含:《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书、变更情况证明性文件等)。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赣食药监办保﹝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赣食药监办保﹝2015﹞1号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经研究,定于4月在南昌市召开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研究部署2015年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工作和任务。

二、参会人员1、各设区市局、樟树市局分管保化监管工作的局领导,保化监管相关科(处)长;省直管县(市)局分管保化工作的局领导,保化科(股)长。

2、省局科技标准处、监察室、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人,稽查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信息中心、认证中心、审评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检院、食检院负责人。

三、时间地点1、会议时间:4月20日下午报到, 21日开会。

2、会议地点:南昌市玉泉岛大酒店(湖滨东路888号,电话0791-********)。

四、其他事项1、参会人员食宿费用由省局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自理;2、各设区市限带一部小车;3、请各参会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会议回执》于4月15日前传真至0791-********,电子版同时发送至***************。

联系人:马小燕,联系电话:*************。

附件:会议回执.xls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7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名称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8]116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名称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8]116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名称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名称的通知
(赣食药监市〔2008〕116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近期在受理药品经营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现一些企业的名称极不规范,有的名不副实,可能误导用户和消费者。

为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名称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是开办和变更企业名称的药品经营企业,其命名必须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性质相适应。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订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办标准,在该标准未出台之前,我局暂不受理以“医药物流”命名开办的企业和企业名称变更。

三、原以“医药物流”命名的企业,待国家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标准出台后,应逐步达到该标准的要求。

否则必须变更企业名称。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结束——。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赣食药监电〔2015〕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赣食药监电〔2015〕2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为进一步落实总局的《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严厉打击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要尽快组织对所辖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

凡发现通告所列产品在我省销售的,一律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于8月10日前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下架封存情况(包括产品名称、数量、标称生产企业等)。

各设区市汇总后于8月13日前上报省局。

二、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工作,具体抽检要求见《江西省保健酒、配制酒专项执法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同时,要严厉查处生产企业在产品名称、标识、标签上明示或暗示壮阳、性保健等功能的行为以及使用同一个配方宣称不同品牌功能酒的行为。

三、对通告所列的江西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凤酒,责成吉安市立即调查,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就地封存违法产品、公告召回全部在售产品和已售产品,并查清企业去年以来生产、销售数量及销售流向,请于8月13日前将企业停产、封存、召回情况上报省局。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快正在办理案件的调查取证,彻底查清违法产品生产源头和违法添加化学物质来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美容美发场所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美容美发场所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美容美发场所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美容美发场所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打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2018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美容美发场所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日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4日全省美容美发场所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在全省范围内,以大中型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开展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得实效,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假冒伪劣、标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信意识;推动化妆品经营环节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全省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营造放心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二、整治重点整治的重点机构:以检查问题频出、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集中的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整治对象。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赣食药监特食〔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赣食药监特食〔2018〕2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化妆品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和《2018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6日2018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2018年,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为重点,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抽检工作成效,强化检查和抽检的后期核查处置,事化妆品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再上新台阶,促进化妆品高质量的发展。

一、加强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严防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和专项整治,努力把风险隐患消除在生产过程。

省局积极配合国家总局做好飞行检查工作,同时组织开展省内化妆品企业的飞行检查,增加飞行检查的频次和数量,省局全年组织飞行检查的企业数将达到12-15家。

各地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品安全风险高的企业为重点单位,以原料、配方、质量控制、标签标示等为重点内容,不定期开展抽查,依法公开检查和处罚信息。

二、突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继续开展针对美容美发机构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美白祛斑、染发烫发等安全风险系数较高的产品以及乡镇美容院等监管盲区的检查,严查经营“三无”及假劣化妆品行为,严查自制化妆品违法行为。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赣食药监办餐〔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餐〔2017〕30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防控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92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时间从现在起至今年10月底。

二、专项整治范围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是食用油用量大的火锅、水煮鱼、煎炸类菜品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三、专项整治主要内容(一)排查风险隐患。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认真检查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情况、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情况等。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严把采购关、贮存关、使用关,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购买、回收、使用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废弃物作原料加工食用油和食品。

(二)加强检验检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食用油作为监督抽检重点品种,将群众投诉举报、舆论媒体关注的火锅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列为重点抽检对象。

在省局安排的抽检计划基础上,安排专项计划,将食用油及其质量安全指标列为定期抽检品种和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对问题产品和问题单位依法严查重处,及时公开监督抽检信息和处罚信息。

保健食品管理通知 卫电(2009)97号

保健食品管理通知 卫电(2009)97号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电〔2009〕97号)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鉴于国务院保健食品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目前又正值机构改革期间,为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服务发展大局,现就做好我省当前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保健食品企业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等事项。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请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等事项。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下发之前,继续使用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有效期限最长为12个月(变更、补发的,距有效期满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剩余时间为准)。

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等,需
要对企业进行GMP认证或者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食品监管工作。

鉴于现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设定的处罚条款
依据的《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条例尚未颁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当地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中需要使用相关法律文书的,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
仍沿用卫生部制定的相关执法文书。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一期)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和我省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今年9月我局分两次对16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

现将第一批检查的8家企业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期间,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

检查发现一般缺陷8项,存在洗衣间内未配备洗衣机,生产车间内放置了温湿度计但无温湿度记录,包装材料和成品同库存放没有设置分区标识,阴凉库的内温度超过了30℃,不能提供对重点原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的报告,原辅料领料单未纳入批生产记录管理等问题。

二、南昌江南化工厂。

检查期间,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

该企业持有两个特殊化妆品批件,多年来一直未生产非特化妆品,现场检查核实化妆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时发现的10项缺陷项目中有3项未整改到位,另发现严重缺陷4项,一般缺陷8项,存在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无相关专业背景,工作多年未经培训,没有针对员工实际岗位操作进行培训;批生产记录不完整,未记录烘干工序、不能满足可追溯性;检验原始记录不规范,没有检验方法、判定标准、检验所有用仪器及相关设备;未设立专门的留样室,未建立留样台账,留样观察记录不全;未严格履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放行权;预处理车间用于烘烤原料的烘箱温度计均未经校验,部分温度计温度显示不准确等问题。

三、吉安市御美丽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期间,该公司未安排生产,该公司已备案2个产品,另1个产品备案为育发类特殊化妆品,非特备案未通过,企业生产了一批次,不能进行销售,现场已通知当地局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巩固阶段重
点工作及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食[2009]27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巩固阶段重点工作及要求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目前,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深入推进,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针对各地在自查自纠、清理整顿阶段发现的餐饮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现就做好专项整治规范巩固阶段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实效。

要继续高度重视餐饮消费环节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针对个别餐饮消费经营者在火锅中使用罂粟壳及用甲醛处理黄喉、血豆腐等火锅原料;使用地沟油烹制菜肴;在鲜榨果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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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
安全知识考试试题
姓名:成绩: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施行。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5月1日
C.2009年6月1日
D.2009年10月1日
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流通许可
D.餐饮服务许可
3、餐饮服务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4、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五年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哪种业态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
A 小吃店
B 食品摊贩
C 学校食堂
D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6.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致病微生物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7.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8.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
9.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B.厨师长
C.法定代表人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仍继续有效。

()
2.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
3.餐饮服务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4、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向厂家或供货商索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购进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有效合格的检验报告。

()
5.扁豆中含有毒素,如没有加热彻底,食用后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

()
6.食品加工过程中成品与半成品可以混合存放。

()
7.化学消毒完华后不一定使用流动水清除餐具表面上残留的消毒剂,去掉异味。

()
8.化学消毒选用的消毒剂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餐具消毒剂,不能使用非餐具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

()
9.长期冷藏的食品应定期检查质量,注意有无脂肪酸败迹象,尤其是鱼、肉脂肪变黄,应及时处理。

()
三、【简答题】
1、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和关健点?
2、食物中毒分为哪三种,并请列出三种常见的会引起食物中毒的动植物?
3、什么叫做保健食品?
4、化妆品的特殊用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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