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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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自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确保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通过学习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讲话,现将本人学习心得体会与建议汇报如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抓好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四项改革。

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

从第一批7个省市一年多试点情况看,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共识已经形成,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

中央已批准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

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研究审判、检察工作规律,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院、检察院四项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

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

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经验证明,只要开动脑筋、勇于实践,遇到的难题是可以破解的。

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

2016年,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

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

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郑涛摘要:在法律治理化背景下,中国法院是国家能力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自身权能的强弱。

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根源在于法院权能不足,具体表现在资源汲取权能、组织协作权能、正当化权能和强制权能四个维度。

集中清理活动中法院的自我政治化、行政化,模糊权力边界,扩大参与主体范围,以及执行方式的灵活性和执行目标的民生导向等,从不同层面补足了法院权能,促成执行联动的新格局。

这种非常规的运动式执行活动暂时消解了执行难问题,却导致政治吸纳司法的非预期后果。

执行难的最终化解依赖于常规执行中法院权能的补强,尤其是法院政治地位的提高,而非固守审执分离、司法独立、当事人主义执行模式等理论信条。

要排除执行乱的话语干扰,厘清法院执行工作的责任边界,以实现民事执行工作的理性回归。

关键词:执行难*法院权能*集中清理;政治吸纳司法一、问题与进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一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形式立下“军令状”,决定“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1-这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执行难“宣战”。

翻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为执行创造条件,在必要时强制执行,大力扭转执行难的局面”的表述已经赫然在列。

从20世纪80年代人事安排上的“业务分工”,设置专职执行员,到90年代后期组织结构上的“审执分离”,建设专门的执行部门,再到构筑执行威慑、联动机制,以及不定期开展执行积案清理活动等,围绕执行体制的改革从未停止%*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项目(20YJC820065)的资助%感谢武汉大学刘学在教授、北京大学刘哲玮教授对本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文责自负%:1-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610号)的通知;201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举行“向执行难全面宣战”主题公众开放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现场详细解读了执行难的问题与对策%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但是,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到位率仍不容乐观,执行积案量居高不下,「2】执行不力日益成为涉 诉上访的主要诱因%3-执行难问题甚至已经危及司法公信力,“买卖判决书”现象的出现正 是对法院权威的无情嘲讽%4-「2] 2007年,全国法院新收民事案件的未执行数量仍高达311996件。

论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融合

论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融合

1933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凯弗斯(Cavers)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法律选择过程批判》(A Critique ofChoice-of-law Process),对传统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规则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凯弗斯认为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只进行“立法管辖权选择”,法官选择法律时,对案件是否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漠不关心,他提出了“规则选择”、“结果选择”方法,主张抛弃传统制度。

他认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考察法律规则的内容,并考虑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争议会带来怎样的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争取实现国际私法上具体个案的正义与公平。

继凯弗斯之后,柯里(Brainerd Currie)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他认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解决法律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析“政府利益”,用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无冲突来区分不同类型的法律冲突,而多数冲突法案件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

法院多数情况下会认为本国对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而选择适用本国法,这就否定了冲突法存在的必要。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以及他的法律选择方法会导致法院地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冲突法革命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主张的法律选择方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僵固、封闭的连结点,加入“政策”、“联系”等弹性概念,在法作者简介:王颖,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法律经纬法律经纬(三)意思自治方法的扩展意思自治原则是通过当事人自行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法律关系准据法,使某种法律关系不再依附于一种法律上,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趋合理。

第一,回避了主权者意志的直接冲突。

传统冲突规范采用硬性连结点,依据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而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所制定的冲突规范通常各不相同,这表明了各国对同一问题在利益上的分歧,即使字面表述相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动机和目的。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

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

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

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

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

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

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

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

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

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

第八讲司法机关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指有权做出司法判决的机关,也叫做法院。

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我们习惯地称之为公、检、法、司,它们都在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之下。

但实际上,公、司与检、法是不同的。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属于行政系统,受国务院和各级行政机关首长领导,而法院与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不受国务院系统领导。

第一节司法机关的沿革1.1 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一)1949—1953年,全国普遍建立了司法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二)1954—1957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发展时期。

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即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法院,实行四级二审制。

检察机关由人民检察署改称为人民检察院。

(三)1957—1976年,司法机关的挫折期。

1959撤销了司法部。

文革后,检察机关被砸烂,检察制度被取消,各地公检法机关合成一家。

1.2 改革开放后的司法机关1976年后,司法机关走上制度化道路,表现为:第一,加强立法工作,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

仅从立法方面来说,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中有不少经济法规;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

第二,健全司法机构。

第三,完善司法制度及其相关制度。

首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将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其次,建立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审判受理制度;再次,进行司法程序改革。

第二节人民法院2.1 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2.1.1 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引言传统的历史学家已表现出对使人类行为得以发生的制度的爱好,他们的许多著作中包括了对人们与这些制度之间的相互阻碍的检验。

另一方面,经济史学家〔专门是〝新〞派史学家〕那么将他们的努力集中于用经济上的理性行为来说明过去的事件,制度被视为既定的,那些更为传统的史学家的〝考古〞癖有时会受到轻视。

或许是由于他们对长期变迁的关注,传统的史学家已承认,制度确实在专门大程度上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有关〔一种对它们来讲是专门明显的相互关系,只是经济学家只是逐步领会到的〕。

许多史学著作往往热衷于对政治、军事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与进展的研究,正如这些复杂的制度已随历史而演进的一样,已形成的这些复杂的经济制度为这一高度技术化的社会得以生存和实现的框架提供了一部分内容,尽管历史片断往往从一些理论形式中吸取教训,但遗憾的是,用于关心明白得制度变迁现象的理论却专门少。

在缺乏这些理论的情形下,历史学家只能局限于记叙、归类与描述,而情愿承认这一局限的历史学家却专门少。

假如史学家对经济进展进程的说明没有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具有洞见力,其责任在专门大程度上也应归于由经济学家所提供的因果结构的蓝图。

最优秀的历史学著作常常不是根植于明确的前题所得出的充分的逻辑推演,而是基于鲜亮的直觉知识。

这一直觉之因此能成功地在某些方面超越数学,并不在于历史学家盲目地拒绝拜倒在科学的祭坛下,而在于事实上他能够利用的理论常常说明能力专门差,是与事实完全不相干的,而且在历史长河中说明了一些逻辑错误。

直到〝更好的’理论被制造出来往常,没有人会批判他仅仅依靠于过去对他十分有用的直觉知识。

只是,这些理论是不可能从一些象牙塔似的理论家的前额中生长成熟的,能够预言以后和说明过去的理论更有可能从那些关注于逻辑的理论家与说明过去的历史学家之间的相互阻碍的点滴与片断中形成。

在对说明经济演进过程的理论的探究中,学者们必须不断地从理论到事实,再回到理论。

本书是对美国经济史的理性历程的〝逐日〞记叙,这一历程打算要描述已产生的现行经济制度结构的进展进程,该描述又是第一次〔专门粗略地〕试图为建立一个专门的、相关的和逻辑的关于这些制度的产生、成长、成熟、衰亡的理论框架提供基础。

法学方法论——精选推荐

法学方法论——精选推荐

第4章法学方法论第1节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概说(一)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二)法学方法论的内容法学方法论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二、法学方法论原则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方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下列方法论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二)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三)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四)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第2节法学的基本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的特点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二、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是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三、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的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一)社会调查的方法社会调查的方式一般可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四种(二)历史考察的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是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来认识法的本质和规律的方法(三)比较的方法对法现象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横向的比较和历史的比较(四)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包括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科学抽象法、数学模型法等(五)语义分析方法第五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用词一、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作者:张卫平来源:《东方法学》2022年第05期内容摘要:在以成文法为基本特征的国度里,法典化是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化,推进法律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方法和路径。

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同样具有如此意义。

就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而言,基于民事程序法与民法的内在联系,更突显了法典化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过程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推进我国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在全社会形成程序观念和意识,将我国的法治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倒逼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时代的呼唤。

基于程序法的特殊性,以及与司法制度的密切关联,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其法典化的过程相较于民法的法典化也更为艰难。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也要求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步联动。

关键词:法典化民事诉讼法体系化民事程序法治民事诉讼理论程序观念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2)05-0089-99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民法法典化的成功。

民法典的成功又标志着我国私法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实现了私法法治的阶段性跨越。

同时,民法典的成功也对其他法律的发展有极大的启示作用,激励人们尝试在其相应法律领域里法典化的可能性及路径。

在生态环境保护法领域、〔1〕行政法领域、〔2〕劳动法领域、〔3〕商事法领域、〔4〕刑法领域〔5〕等,学者们都提出了法典化的命题,对于应否法典化、何谓法典化也有着激烈的争论。

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是否也应当通过法典化的路径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是人们必须回答的问题。

法律领域不同,法律特性不同,在是否应当法典化的路径选择上也应有所不同。

基于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与作为实体法的民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基于民事诉讼法始终滞后于民法发展的现实,为了提升我国程序法治的水平,改變人们的程序法治观念,有必要推进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

一、民事诉讼法法典化之必要: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内在关联将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称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是名副其实的。

中国历代法律思想

中国历代法律思想

一.汉初黄老思想1.背景:秦朝的灭亡宣告法家学说的破产。

汉初的统治者批判专任法治的法家思想,而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

黄老之学产生于战国中期,发展于齐国,汉初统治者将其作为施政的指导思想,并推行于政治生活中。

早期的黄老思想具有明显的道法结合、以法为主的性质;而汉初的黄老之学不仅仅是先秦黄老学说的简单再版,而是儒道法三家相互渗透的产物。

2.内容:(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统治者要遵从人道和天道,轻徭薄赋和慎行(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靠武力可以夺取天下,但是不能以此保住天下;所谓文武并用,从法律上讲就是要德刑相济,主张德为先,刑为末(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专政任刑既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不利于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表现最突出的是汉文帝①废除“连坐”②废除“诽谤妖言”罪(使无罪者免遭杀戮;使皇帝能够听到真正的声音)③废除肉刑,以笞刑代替(4)奖励农耕、轻徭薄赋: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农为本;一方面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四处流散,统治者将不得民心3.作用:(1)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重要基础,法制建设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有了自己的指导思想(2)为由秦朝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二.董仲舒1.简历: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的大师,今文学说的创始人;他生活在汉武帝时期,也就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当时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中央集权得到巩固和加强,但汉初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开始尖锐和激化,汉初统治者所标榜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已经过时;董仲舒的思想体系恰恰适应了当时统治阶级的需求,为巩固封建统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它是先秦儒家思想在新时期的发展,但董仲舒所鼓吹的“儒术”与传统儒术已经有明显区别;吸收阴阳五行和黄老思想中适合君主集权的学说,建立新的儒家神学思想体系;以孔孟思想和荀子思想为主,吸收其他各家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建立新的儒家思想体系,其中包括法家的君主集体思想和重法思想以及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神秘化和绝对化2.内容:(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维护皇权的《春秋》汉统说):把孔子的大一统思想和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捏合在一起,力求加强君权,主张封建大一统必须“一统于天子”;君臣关系是“强干弱枝”、“大本小末”的关系;加强君主集权和维护封建大一统的关键在于统一思想,采取儒家仁义、礼治学说,用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只有禁绝异说,用儒家学说统一思想,才能统一制度、统一法令,使上下有所遵循;这种大一统思想对加强君主集权和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天人感应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人格神,人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人的形体、构造和情感与天相同,天不仅是人的创造者,还时刻关注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同时也影响天的反应;天人感应论实际上是为君权神授提供理论基础,对天的神化最终是为了对地上的君主的神化,“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为也”,君主实际上是天在人世间的全权代表,“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加强君权的同时也要对君权有所限制,使君主不能偏离正道而胡作非为,强调君主受天的监督,“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王道配天”,这里的“天”是封建统治秩序的代名词(3)三纲五常:以天人感应论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①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用阴阳五行说加以论证(“阴者,阳之助也”,阳,永远处于主导地位,阴,永远处于从属地位);三纲中最重要的是“君为臣纲”,是第一纲,后二个服从君权,三纲分别代表封建君权、族权和夫权,再加上神权,则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同时也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绳索;三纲是纲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②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是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的基本准则③三纲是伦理,五常是个人的德行;三纲五常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成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4)德主刑辅:基本精神是强调教化,主张以“仁义”代替严刑;犯罪的根源在于统治者的过度压榨,使得人民失去生路,因此,减少和防止犯罪要靠“德治”,即减轻租赋和加强教化,同时也重视刑罚的作用,总的说来,先德后刑;其中的重民思想是积极因素;道德教化和法律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即“其事异域,其用一也”;董仲舒所提出的德教内容没有超出孔孟,目的在于削弱诸侯,加强中央①从阴阳五行论证德主刑辅说,“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给德主刑辅说披上一层神秘的宗教外衣,阳是恩德,阴是刑杀,天欲生不欲杀,尚德不尚刑②把阴阳五行和人性论捏合在一起论证德主刑辅说,即性三品说,天有阴阳二气,人有贪与仁两种品性,并且分别是阴和阳的体现;人的品质性分为三等,即圣人之性(天生的善性)、中人(民)之性、斗筲之性(天生的恶性),圣人之性和斗筲之性都是不可改变的,因而不是性,只有中人之性可称为性,而且绝大多数人属于中人,这种人的本性中有善有恶,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也可能不接受教化而为恶,其关键在于教化,用德教扶植使其为善,以刑罚抑制使其不为恶,但以德教为主,为政必须“以教化为大务”③把德主刑辅说成是天的意志,以神权掩盖其封建伦理纲常和刑罚的阶级本质;德主刑辅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来源:考试大(5)《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①用《春秋》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其原因在于a从内容上讲,《春秋》贯穿一个基本思想,即强调“亲亲”、“尊尊”的原则和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b从文字上讲,《春秋》的文字简单而隐晦,便于随意引申附会;董仲舒是引儒家经义断案的第一人,他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以儒家的法律观来指导法律的实践,把儒家经典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运用于审判中,比较集中地概括了两汉刑法观点,体现儒家的法律观②强调原心定罪,根据犯罪动机,即心理善恶来定罪,而把行为、后果等置于次要③“本其事,原其志”:所谓“本其事”就是本于《春秋》,实际上是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切以断案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原其志”就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为封建官吏(酷吏)的司法专横和任意出入人罪(罪刑擅断)开了方便之门,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封建统治者的繁法严刑,也曾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④体现西汉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特点: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之上并用来指导司法实践,这一方面说明随着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独尊儒术,儒家的刑罚思想也取得了正统地位;另一方面表明当时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和完备,还没有把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具体为法律规范,儒家经典尚未法典化,儒经与法典、礼与律处于分立状态,礼律结合尚需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最后,汉律内容庞杂,而儒家重教化、轻刑罚,包含有反对过度压榨和酷刑滥罚的因素,起了一定的限制繁苛的作用三.理学1.理学是一种学术思潮,在封建社会后期占据统治地位;起源于唐朝中后期韩愈(道统说)和李翱(性善情恶论);程浩、程颐是宋代理学的奠基人;朱熹继承二程的体系,是宋朝理学体系的最后完成者,集中宋代理学成就,吸收佛道思想,建立理学体系(儒家正统、官学)2.理是宇宙的最高主体和万物的本源(宇宙的本体和道德的本源),它在逻辑上先于、超越于物质之外,是产生万物的本源,是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最高的理,即天理,表现为各种具体的理,各种具体的理又显示为各种具体事物都有自己的理,即“理一分殊”;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这样,封建伦理道德和君臣、父子、等级差别就具有了普遍性、绝对性和永恒性,于是人们必须遵守、服从和执行三纲五常3.影响(1)在完善封建正统的同时,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和提高,完成了封建正统思想的哲理化,人兼有两种属性,一是源于天理的天命之性,即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一是源于气禀(人的生理素质)的气质之性,即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并以此论证人类社会不平等之必然),理存在于气中,理是气的主宰和支配,气中有人欲(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须的欲求和违反礼义规范的行为),而人欲有使人从恶的危险,圣人和君主没有人欲之私,故有统治的资格,君主是理在人间的代言人,违背君主就是违背天理;统治措施有德、礼、政、刑,根本目的是根除人欲、恢复天理,即“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口号的实质:使人们的言行处处合于封建纲常伦理道德,俯首贴耳地服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反对离经叛道,经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以改变气质之性,完成人本性之归复;刑罚的作用有限,最终还是要靠教化(2)因为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统治者不再忌讳严刑;封建纲常伦理道德被披上理学理论的外衣后,增加了它的欺骗性和迷惑性,严重禁锢劳动人民的精神思想,压抑中国人民的权利观念,同时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3)“法者,天下之理”:将礼和法纳入理学体系,封建礼法是理在人间的体现,以哲学思辨愚弄百姓四.朱熹1.变法改革主张(1)原因:相信“道统说”,认为三代(夏商周)是最完美的时代,后来世道变坏,道永恒不变,但实行道的各种具体制度应因时而变,及时改革现实中的弊端;认为宋朝已陷入危机,必须改革(2)方法:以纲常名教为指导思想,以仁义为先;准确找出弊端所在,对症下药,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首要的是改变君主的心术,保证其心的公正,限制君主独断专行(3)三个建议: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听取大臣意见;通过加强地方权力来制约君主权限。

行政组织学答案(1-15章 全)

行政组织学答案(1-15章 全)

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行政组织学答案(1-15章全)行政组织学作业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组织:一般意义上理解为某些社会成员为了达到特定的共同目标而自觉形成的有一定秩序和功能的排列组合体。

2、行政组织:正式组织是指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成员具有正式分工关系的组织。

3、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内若干成员由于相互接触、感情交流、情趣相近、利害一致,未经人为的设计而产生交互行为和意识,并由此自然形成一种人际关系。

4、强制性组织:强制性组织是指以镇压、暴力等控制手段作为控制和管理下属的主要方式,即强制当事人服从组织的管理。

5、功利性组织:功利性组织是指以金钱、物质利益诱导作为权威基础,即以功利或物质报偿的方式作为管理和控制部属的主要手段。

6、规范性组织:规范性组织以荣誉的报偿或规范作为管理部属的方式。

如教会、学校等。

7、互利组织:互利性组织。

这种组织是以组织的参与者或成员为主要的受惠对象,组织的目的在于维护及促进组织成员所追求的利益。

8、服务组织:这种组织的基本功能是以服务为主。

组织的受惠者,乃公众中与组织有直接接触者。

9、政治组织:政治组织是一种追求、运用、分配社会公共权力为基本目标的组织。

10、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它承担着为社会创造和提供物质财富的职能。

它存在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不同领域。

11、正式组织:正式组织是指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的,成员具有正式分工关系的组织。

12、文化组织:文化性组织是以满足人们各种文化需求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和创造精神财富为职能的组织。

13、群众性组织:群众性组织是特定社会群体为追求和保障自己地位和权利的自治性组织。

宗教性组织。

宗教性组织是以某种宗教信仰为宗旨而形成的组织。

14、霍桑实验:人际关系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乔治.梅奥,罗斯利斯伯格。

他们的学说是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到30年代初在美国芝加哥西方电器公司的霍桑工厂进行实验的,因而得名霍桑试验。

司法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

互联网+时代下在线诉讼服务模式探索
在线立案和缴费
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诉讼案件的在线立 案和缴费,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在线庭审和调解
借助视频会议等技术手段,开展在线庭审 和调解工作,打破地域限制,提高司法效 率。
在线法律咨询和服务
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等在线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立案登记制的效果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的立案数量明显 增加,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庭审实质化提升途径
庭审实质化的内涵
庭审实质化是指通过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环 节,使案件事实得以查清、法律适用得以明确,确保审判
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庭审实质化的实现途径
包括加强庭前会议功能、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推进庭审直 播和录播工作等。
05 司法公开透明度提高举措
审判流程公开透明化推进
立案公开
通过法院公告、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诉讼服务网站等方式,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咨询方式。
庭审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对公开开庭审理的 案件,法院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法院网站等方式公布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 庭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完善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建设。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为困难 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03 审判执行工作改革举措
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通过立案登记制,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 障,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目标。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
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立案登记机构,负责接收和审 查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 登记立案。

事理、学理、法理、律理——法的理论研究的四个基本层次

事理、学理、法理、律理——法的理论研究的四个基本层次
律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用政治方式解决法律问法学学科自身的学理研究一方面是建立在题或用道德方式解决法律问题若如此实质上相关学科的学理研究基础上的另一方面也应该也就将相应的法律问题人为地变成了政治问题或看到也有专属于法学的学理研究
2 1 2月 00年 第2 4卷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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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理 、 学理 、 法理 、 律理

法的理论 研 究 的 四个基 本层 次
董 中保
( 山东工商学院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 山东 烟台 24 0 ) 6 05
[ 摘
要】法学研 究分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 面, 应用研 究包括 法的创制、 实施、 适用、 实现 , 即立法、 法、 执
为法 。“ 法律规则” 则是 “ ” 律 性质 的——不 得不 做的事情为律。现实中, 与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 相关的还有一对概 念: 应该 ” “ “ 和 必须” 它们尽 ,
[ 收稿 日期] 09 1 — 5 20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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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董中保 ,9 7年生 , , 15 男 河南安阳人 , 山东工商学院教授 , 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电子信箱 )z8 8 ou db 8 @sh .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J u n l fS a d n n t ueo sn s n e h oo y o ra h n o gI si t f o t Bu ie sa dT c n lg
F b 0l e .2 O Vo . 4 No 1 12 .
5 经济与政法问题研究 9
地 义 的东 西 。“ ” 内涵则 主要来 源 于制 定法 学 律 的

人教版必修下册《与妻书》课件

人教版必修下册《与妻书》课件

材料二: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中唯一经历五千年历史发展而从未中断的国家。就法文化而言,同样源远流
长,代有兴革,既融入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又积累了治国理政方面的丰富经验与教训,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对 中华传统优秀法文化进行创造性发展和创新性转化,以真正做到以史为鉴。
7.B(“表现出她认出丈夫时的片刻的激动和欣喜”错)
8.有人评价鲁迅小说的标题“简约别致,寄寓遥深”,本文标题也有异曲同工之妙,请 结合文本简要分析。(6分)
答案: ①标题将“疯”和“英雄”结合到一起,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 兴趣。 ②英雄是指背负国恨家仇从容镇静地毒死了十多个伪军的英勇 刚毅令人敬佩的弱女子。 ③疯是指她因为饿急的孩子啃食了洒上毒酒的骨头被毒死,精 神上受到强烈的刺激而失常。 ④疯还指因为误解,她怀着深深的民族仇恨,清醒而凶狠的杀 死自己丈夫的行为近乎疯狂。 (一条 2 分,任意三条 6 分)
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 【译】我举起酒杯招引明月共饮,明月和我以及我的影子 恰恰合成三人。一说月下人影、酒中人影和我为三人。
1.C A.范围扩大,“历代法典”错;B.张冠李戴,“法律是道德的主宰, 道德是法律的配合和支撑”错;D.说法绝对,原文是说,“为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可资借鉴的法文化支持。”并非“就可以做到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 故选 C。
2.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中国传统法文化不容忽视,因为它植根于五千年文明,经受漫长历史 的考验,具有丰厚的文化积淀。 B.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这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对民心向背的重视。 C.“严治官”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官僚队伍的整体素质,“宽养民”可夯 实政权基础,两者结合利于封建统治。 D.为了准确清晰地表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 要性,材料一整体上采用了并列式的论证结构。

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

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

法商研究S t u d i e s i nL a wa n dB u s i n e s sV o l.38 N o.3(2021)我国司法理论中 人民 的多重意涵研究邵六益*摘要:在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项基本要求,但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拥有多重意涵,包括:法律程序中同质化的 当事人 ㊁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 群众 以及政治学意义上作为正当性来源的 人民 ㊂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以专业化为指针的司法改革中,复杂多样的群众被塑造为同质化的当事人㊂然而,理想的当事人更多停留在概念之中,现实司法中的人民是分化的㊂在程序中得不到满足的当事人会借助信访等途径恢复其政治身份,退出法律程序之网,也解构了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㊂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应该避免 一刀切 误区以面对真实而分化的社会大众及其多样化诉求,重视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并借助政法体制实现对人民的实质代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的初心与本意㊂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当事人群众政法体制一、司法理论研究的人民维度为人民服务 是新中国政治哲学的基石之一,群众路线是其基本底色,在司法中体现为 司法为民 的司法政策㊂①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②是司法为民的初心和基础,也是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的必然选择㊂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评价司法改革的效果离不开人民的感受,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㊂全面㊃431㊃*①②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基金项目: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课题(X Y Y D X2020002)参见陈颀:‘ 为人民服务 的政治哲学“,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第4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4~74页㊂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㊂依法治国最广泛㊁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㊁依靠人民 ㊂①因此,在司法中也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㊂不过,司法理论中人民的意涵是动态发展的,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权利本位和公民逻辑的兴起,司法理论中的人民也经历了从 群众 到 当事人 的转变,在以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为主导的司法改革中,人民不再是中国共产党倚重的被动员的革命力量,也不再是需要被司法不断驯化的法盲,而是责任自负的理性当事人㊂近些年来,随着司法责任制等措施的推进,人民法院大踏步地迈向形式主义法治;但与此同时,源自基层㊁注重调解的 枫桥经验 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风向标之一,专业化浪潮中又出现传统经验的复归㊂对此,本文认为,理解司法政策的变化,需要引入司法的 人民维度 ,在司法研究中找回人民㊂司法理论并非建立在抽象的概念世界之中,司法研究不仅需要 面对中国 ,还要面对中国的人民㊂②将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一并考虑是理解司法的正确方式,苏力教授将之归结为司法的 合成理论 ,③顾培东教授称之为司法应该尊重 消费者体验 ㊂④不同时期的改革都会诉诸 司法为民 的支持,关键是其中理解的人民是不同的,这要求在司法理论的研究中关注人民的多重意涵㊂人民不仅仅是抽象的概念,更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人㊂在 人民 的多样化区分中,最基本的分野来自社会经济层面:人民到底是责任自负的理性当事人,还是 马锡五审判模式 或 枫桥经验 视阈中的群众?不同群体对待法律诉讼的态度不同,统治精英和社会上层更倾向于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中下层社会阶层成员在数量上占据多数 更信赖党政机关,进入诉讼之后也更期待法院能够帮他们维护实质正义㊂⑤本文将对司法理论中的人民形象进行归纳分类,并对诉讼法理论中的当事人概念与模式进行反思,运用社会分化理论重新认识真实的当事人构成,主张重新激活人民背后的政治意涵,通过借助政法体制下的实质代表机制,以实现对底层群众司法诉求的维护,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进路㊂二、法律程序中同质化的当事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司法工作中,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项基本要求,传统上的 人民 被理解为人民群众,但是在改革开放后40余年的法治建设中,司法之中的人民逐渐被当事人概念所替代㊂从群众到当事人的转变赋予了抵制司法群众路线以正当性:既然人民已经从落后的群众变成精明㊁理性的当事人,司法专业化就自然是最好的选择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 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进一步提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 人民 到 公民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已经打破过去的政治思维惯性,实际上是一场 去身份化 的法律转型㊂ 八二宪法 激活了公民的概念㊁明确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㊂公法理论上 公民 概念的兴盛,为诉讼法上 当事人 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这种变化在实体法中亦有体现,对司法之中人民的全新理解,是经由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塑造而逐渐清晰起来的㊂㊃531㊃我国司法理论中 人民 的多重意涵研究①②③④⑤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㊂此处借用苏力教授的一个提法㊂参见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㊂参见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㊂参见顾培东:‘人民法院改革取向的审视与思考“,‘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㊂参见程金华㊁吴晓刚:‘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 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分化与法治发展“,‘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㊂(一) 当事人 概念的法律塑造当事人 是一个抽象的概念㊂无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济活动中的外资企业,还是更为常见的公民个人,在诉讼中都是当事人㊂对实体法律中自然人的关注使得公民个人获得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进而夯实了程序法中当事人的理论基础,这一趋势可以从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看出来㊂改革开放之后,为了给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根据主体的不同制定了3部平行的合同法: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㊁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㊂3部法律都没有将自然人放在重要位置,农民彼此间关系也主要借助传统规范来维持,他们处在熟人关系网络,而非合同法打造的私法关系中㊂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在20世纪90年代的 下海潮 到来之前,辞去体制内工作去经商还不普遍,也很少有动力和能力直接参与经济活动㊂进入20世纪90年代,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㊂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巩固,经济活动也不能因为主体的身份不同而施予区别对待,制定统一合同法势在必行㊂①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㊁法人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㊂ 其中,自然人已经成功取代法人㊁其他组织,成为第一位的主体㊂与此同时,当事人 借助程序法的塑造成为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㊂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条立法宗旨条款中并未提到当事人的概念,立法者所设想的诉讼参与人还是实体法中的具体形象 国家㊁集体和个人 ,并未抽象出统一的当事人概念,而且将公民个人排在诉讼主体的末位㊂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条直接引入 当事人 概念,这条规定一直持续到今天㊂当然,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非没有当事人概念,只不过并未像今天那样成为基石性概念; 当事人 一词在司法话语中的流行可能更晚,直到1997年前后, 当事人 一词才频繁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㊂随着当事人理念的兴起,司法工作的重心也开始发生变化,从为群众服务转向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司法中的 两便原则 得以重构㊂传统 两便原则 应对的是民事立法不足㊁司法远离人民群众的状况,为此需要在司法中贯彻便利群众的原则;而现在当事人是积极主体,可以独立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㊁完成诉讼过程,司法所要做的只是提供一个平台㊂法官承担的仅仅是服务工作,不需要像过去那样为民做主地代劳后者恰恰被认为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㊂如果说以前司法工作中群众路线关注的是如何能够节省农民的诉讼支出,很好地 进行 诉讼,新千年后的司法制度所关注的就是如何让当事人很好地利用司法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㊂在前一种语境下,农民被动地进行诉讼,像完成任务一般地经过起诉㊁立案㊁审判㊁执行等系列司法活动;在后一种语境下,当事人 享受 着诉讼的过程,他们 利用 这一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㊂(二)当事人主义的隐秘逻辑现代法治所期待的是同质化的公民,农民或市民的身份区别并不重要㊂重要的是,他们都是‘合同法“规定的 自然人 ,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当事人 ,法官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对待他们的诉讼请求,以此减轻法官区别化对待的工作压力㊂理想的当事人具备诉讼能力,责任自负,在 案多人少 的压力之下,司法决策层更有动力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当事人,这从2001年‘最高人㊃631㊃法 商 研 究2021年第3期(总第203期)①参见梁慧星:‘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㊂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便可初见端倪㊂‘若干规定“不仅缩小了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而且对当事人举证施加了较为严格的举证期限并规定了证据失权规则㊂民事诉讼理论将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视为一种历史趋势,责任自负是现代当事人的核心特征,其基本假设是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对群众进行诉讼的过分照顾反而是没有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的错误思想㊂民事诉讼中的三大原则 处分原则㊁辩论原则㊁法院调解原则 都折射出自我责任的法理,法官不应该替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拥有判断自己利益的信息优势,应自主作出选择 ㊂①当事人不再被动接受法院和法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而是诉讼过程中能动的主体,是平等的诉讼参与人㊂当司法褪去职权主义色彩之后,举证责任改革使得当事人承担起更为沉重的诉讼责任㊂法官致力于双方当事人积极举证基础上的中立裁判, 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相互对立地举证㊁质证和进行辩论,有利于法官居间问案,兼听则明,公正裁判 ㊂②司法改革中的许多措施也推动了理想当事人的成熟,‘若干规定“施行后,出现了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收集证据)的诉讼当事人㊂新的法律逼着当事人在法律话语中成为只顾法律的 坏人 ㊂③这样,进入司法之中的 当事人 就必须具备风险意识:你可以千方百计地收集证据,但是你不能错过举证期限;法院为人民服务,但是不会保护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㊂司法的 为人民服务 与 为当事人服务 存在实质区别,更不能也不应该迁就和保护当事人诉讼不当的行为,不能因保护个别不正确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而牺牲法律的尊严,影响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整体效应㊂④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备举证能力,并且会 及时㊁充分㊁全面 提供证据㊂然而,当事人主义的理想当事人更多停留在设想中,‘若干规定“并不能解除法官判案的实质负担㊂虽然有些法官对‘若干规定“持 兴奋和欢迎态度 ㊁理论界对此 比较肯定 ,但审判一线经验反馈来的是, 在现今当事人法律素养不高的情况下,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过于理想化 ㊂⑤在社会转型带来的司法压力下,和谐社会框架下的法官不得不转变立场,执行‘若干规定“的态度从刚性转为柔性㊂在具体司法过程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和法官调查取证的案件数量增多,也更为容忍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和变更诉讼的请求;⑥尤其是对于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即便过了举证期限,只要在做出裁判之前提出都予以认定㊂因此,当事人概念在话语与实践之间产生了一定的背离,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因 市场向右,社会趋左 而面临内在张力:市场经济鼓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但是政治和社会管理则倾向于职权主义,为了弥合两种模式的分歧,未来的民事诉讼制度发展方向应该是 以职㊃731㊃我国司法理论中 人民 的多重意涵研究①②③④⑤⑥李浩:‘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㊂‘落实司法为民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研讨会 摘要(上)“,‘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1日㊂法律的 坏人论 出自美国法学家霍姆斯㊂S e eO l i v e rW e n d e l lH o l m e s .J r .,T h eP a t ho f t h eL a w ,10H a r -v a r dL a w R e v i e w ,457(1897).高洪宾㊁何海彬:‘论民事诉讼举证时效制度之确立“,‘人民司法“2000年第11期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07年第15期㊂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㊂权主义模式为主,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 的 第三条道路 ㊂①理想当事人在不同地区出现的速度也不同㊂在将群众改造为当事人的过程中,在农村培育法治精神比城市更为困难,法治情感的培育㊁当事人的角色期待不是法律一规定就能立即塑造成功的,而是需要借助各种手段去培养法治的素养和信仰,在此过程中关键是不能毫无原则地向人民群众的非法要求妥协, 人民的利益需要有序的法律秩序来保障,需要法官通过高超的审判水平,找到既合法又会产生最佳社会效果的契入点来科学处理案件 ㊂②按照通常的理解,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院借助高超的审判水平,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㊂也就是说,群众的落后意识需要向先进的法律理念靠拢,村民们朴素的权利意识必须要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唯此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㊂司法给人民群众提供的司法产品不以受众是否理解为改变,因此 秋菊的困惑 不重要,甚至官司的输赢本身也不重要, 秋菊的官司输也好,赢也好,都还在其次㊂重要的是,影片向我们展示了改革时代觉醒之后的农民形象㊂③在全新的学术话语中,为权利而斗争的 秋菊们 就是我们期待的样子㊂在乐观的法治主义浪潮背后,法院和法官眼中的人民群众的形象发生了重大的变化㊂20世纪90年代初期,无论是人民法庭的工作对象,还是告诉立案程序中减轻人民诉讼负担的对象都是农民,1993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后,法院系统也很快有了配套的政策,希望在诉讼活动中减轻群众的负担㊂④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重组,进入诉讼的主体也不再以农民为主体,法官眼中的人民不再是农民,而是合同法中的自然人或法律拟制的法人,他们都是当事人㊂觉醒的群众应该有能力自己 为权利而斗争 ,权利话语的兴起使得维权成为司法重要使命㊂在人民群众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了现代法律的规训 做一名合格的当事人,这便是现代法治的隐秘治理逻辑所在㊂⑤三、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群众当事人主义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条件之上,如国民的收入水平㊁公众的文化素质与法律知识㊁法官和律师队伍的水平,等等㊂当下这些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我国依旧存在大量的不太理解法律㊁徘徊在法律之门外的当事人㊂当弱势群体无法在诉讼中找到令自己信服的解决方案时,他们必定会诉诸其他方式,这突出表现为民事一审案件受案量的下降和信访数量的上升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专门提到涉诉信访高涨的问题,涉诉信访主要与底层群众有关,程序主义无法化解的就是这些 不懂法 的人的诉求,有研究发现, 申诉上访人员绝对多数都是社会底层的群众,许多人还是文盲或半文盲 ⑥从精英主义视角出发理解我国的法民关系,忽略了我国司法中大多数的 人民 是普通人,如果普通民众持续地无法参与到诉讼过程中,那么最终会㊃831㊃法 商 研 究2021年第3期(总第203期)①②③④⑤⑥参见王福华:‘民事诉讼的社会化“,‘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㊂冯少勇:‘司法为民:新世纪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5日㊂李彦生:‘喜看秋菊民告官“,‘人民司法“1993年第2期㊂参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在告诉立案中减轻农民诉讼负担“,‘人民司法“1994年第2期㊂参见强世功:‘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210页㊂马一平:‘对涉诉上访的调查与思考“,‘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㊂导致司法公信力的流失㊂①对于底层群众而言,当无法在精巧的诉讼程序中获得实质正义时,他们就会通过信访等方式向法院之外的政治机构寻求帮助,即便司法程序已经终结㊂重建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恰恰也就在于重新发现司法之中真实的人民,倾听其呼声,尊重其诉求,唯此才能再次将他们带回到司法程序的网络之中㊂这项工作的第一步便是要认识到:司法之中的人民是高度分化的㊂(一)当事人的真实社会构成法治话语塑造的理想当事人在现实中并不是唯一的,真实的诉讼参与人是具体的人,不同诉讼参与人在司法中的诉求也迥异㊂并非所有进入到诉讼中的人都是理想的当事人他可能不懂法律㊁可能没有能力查找所有的证据㊂理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并不一定会接受公正审判后对其不利的判决,这种角力会反映到具体问题上来,如送达制度㊂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预设了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理解㊁认可与配合,理想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送达时会主动配合㊁推动诉讼过程的进展,然而现实中的当事人并不全都接受这套程序主义的预设㊂有研究发现,当事人一再抛开责任自负的当事人形象及其应该承受的负担,借助群众路线等政治话语,以上访等方式来对抗法官的专业裁判,最终使得党政机关采取涉诉信访等政治的方式予以 兜底 式解决㊂②进入21世纪以来,司法公信力并未随着专业化㊁职业化的加强而提升,这提醒我们,中国司法所面对的人民不是西方那样的法律人职业共同体,而是普通大众㊂当事人社会身份的差异,必然会影响他们对待诉讼的态度㊂在当下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中,当事人的社会构成情况并没有得到显示㊂尽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社会身份等信息在立案时被采集,但是并未被纳入表层数据中,因此几乎不能直接从现有的统计数据或查询系统中检索到,只有使用技术手段对底层数据进行挖掘才可能获得㊂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社会情况(如职业信息)一般也会被隐去,要获得当事人的社会构成情况,只有通过对卷宗进行分析统计才有可能获得㊂③例如,有研究者对某基层法院的360件离婚案件的卷宗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原告的职业分布情况如下:农民127件(35.3%)㊁工人81件(22.5%)㊁无业86件(23.9%)㊁公司职员18件(5%)㊁教师8件(2.2%)㊁公务员8件(2.2%)㊁其他从业人员32件(8.9%)㊂④不同职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表现存在重要差别,直接影响其收集证据等方面的诉讼能力,尤其是当事人经济能力与社会身份上的差异,会显著影响他们在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方面的选择㊂⑤诉讼参与人的真实社会构成的影响在行政诉讼中体现得更为明显㊂在已公布的司法统计中行政诉讼的信息比较翔实,恰好能够为本文提供一定的印证㊂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司法数据中比较容易获得的 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情况统计为例,民㊃931㊃我国司法理论中 人民 的多重意涵研究①②③④⑤参见凌斌:‘ 法民关系 影响下的法律思维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㊂参见陈杭平:‘ 职权主义 与 当事人主义 再考察:以 送达难 为中心“,‘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㊂这一信息主要来自与B 市H 法院Z 法官㊁F 法院J 法官和S 省X 市中级人民法院F 法官的访谈㊂参见李洪祥:‘离婚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司法保障实证研究 以吉林省中等发达地区某基层法院2010-2012年抽样调查的离婚案件为对象“,‘当代法学“2014年第5期㊂参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㊁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新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执行与完善厦门市两级法院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情况的调研报告“,‘法律适用“2003年第4期;左卫民:‘刑事辩护率:差异化及其经济因素分析 以四川省2015-2016年一审判决书为样本“,‘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㊂事案件仅仅粗分为 婚姻家庭㊁继承案件 合同案件 权属㊁侵权案件 3类,刑事统计数据主要是根据刑法分则章节进行分类㊂这种分类方式也影响了学术研究中的研究框架㊂例如,有实证研究在比较不同民事诉讼的调解率时,正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3类划分为基础,并发现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远高于合同类案件,而合同类案件又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㊂①相较之下,行政诉讼的统计数据最为详细,不仅根据领域划分为公安㊁资源㊁城建㊁工商㊁技术监督㊁环保㊁交通㊁劳动和社会保障㊁乡政府㊁其他共10类,而且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还细分为维持㊁撤销㊁履行法定职责㊁确认违法无效㊁赔偿㊁驳回起诉㊁撤诉㊁行政赔偿调解共8种㊂②行政诉讼 民告官 的特殊设计使得学界特别关注行政诉讼的当事人㊁胜诉率等问题,不少学者研究过行政诉讼的原告构成问题,企业和公民参与行政诉讼的行为模式和追求有着很大区别,并不能简单地以 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 等抽象概念等而视之㊂一般而言,企业财力雄厚㊁诉讼能力强,而公民诉讼能力弱很多,因此我们在分析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㊁胜诉率,或者为行政诉讼提供改革建议时,需要具体分析行政相对人的真实构成,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分类与分化,为本文所关注的当事人的社会分化提供了非常好的例证㊂③(二)分化群众的不同诉讼期待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对原先的社会基础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中国社会中原本统一的人民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分化成为21世纪以来社会发展变化的主要特征,也成为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命题㊂各个阶层之间㊁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格局错综复杂,彼此的社会诉求和法律主张时常处于冲突之中,尤其是在难办案件中围绕热点㊁难点的争锋其实是社会冲突与矛盾在司法中的映射㊂④总的来说,中国逐渐形成两个差异明显的社会阶层:一方是通常理解的中国老百姓,主要的生活来源是体力劳动所得,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㊁土地纠纷;另一方是以政府雇员㊁专业技术人员㊁中高级知识分子㊁企业家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他们有知识,从事脑力劳动,常见纠纷集中在财务㊁知识产权㊁贸易纠纷和与政府的矛盾,这两重意象构成中国法院的 双城记㊂⑤一般而言,马锡五审判式的司法群众路线更加适用于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地区;而城市地区的司法更需要正规化㊁专业化和技术化, 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㊁工商社会㊁陌生人社会 ,⑥农民的诉求和习惯并不能够被同样地代表,当某些人民群众还无法收集证据㊁制定预案㊁参加诉讼的时候,正规化㊁规范化和复杂化的诉讼程序所打造的司法门槛,必会将这部分当事人拒于法律之门外㊂在法学的通常理解中,正当法律程序乃是为了消除具体当事人与抽象规则之间的差异和距㊃041㊃法 商 研 究2021年第3期(总第203期)①②③④⑤⑥参见张嘉军:‘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 权威发布 中的 司法数据 栏目,h t t p ://w w w.c o u r t .g o v .c n /f a b u -g e n g d u o -21.h t m l ,2020-04-21㊂参见邵六益:‘政法与法政:司法话语的变迁(1998-2008)“,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6年,第104~147页㊂参见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 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㊂S e eX i nH e ,A T a l e o fT w oC h i n e s eC o u r t s :E c o n o m i cD e v e l o pm e n t a n dC o n t r a c tE n f o r c e m e n t ,39J o u r n a l o fL a wa n dS o c i e t y ,384-409(2012).苏力:‘为什么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 <送法下乡>导论“,‘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浅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浅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浅析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努力建构一个具有权威性和优越性的,以法治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目标模式和目标图景。

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追求良好治理模式和制度选择的历史性跨越,它标志着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国人民对于治道的探索和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和提升。

关键词:法治体系;依法治国;法律体系前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图景。

按照学者的理解,法治国家的另一种表述就是‚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形成时,就是法治国家建成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逻辑起点,而法治体系则是法律体系的高级形态或者是法律在中国社会全面落实所能达到的完备形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和标准建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上的法治体系,它是一个依法治理的制度化的秩序系统就应当有着自身的结构和标准,而对这种结构和原则的前瞻性描述.就构成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目标图景的学术表达。

按照十八大报告的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达成具体应当包括如下几个要素:其一,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奠定规范基础。

其二,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构建法治政府。

其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础上,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

其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专升本法理学名词解释

专升本法理学名词解释

专升本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

以下是法理学中一些重要名词的概念:1. 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探究法律的起源、发展、本质和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规定人们行为准则的规则。

它明确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如何行事,违反规范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3.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另一个要素,是构成法律的基础和指导思想的准则。

它反映了某种道德或价值观念,通常在多个具体法律规则中体现出来。

4. 立法: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活动。

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是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

5. 司法:司法是指适用法律的活动,即法院或法官根据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

6. 执法: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7. 守法:守法是指人们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它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8.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观念和态度。

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9. 法治:法治是指通过法律的治理,即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的准则和原则。

法治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10. 法制:法制是指一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国家的法律体系、执法和司法体系等。

它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以上名词解释仅供参考,如需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法理学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

2021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3...

2021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3...

特别说明本书根据历年考研大纲要求并结合历年考研真题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考研科目该题型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考研复习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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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本书由本机构编写组多位高分在读研究生按照考试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仅供考研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一、2021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34专业综合(宪法学、民法、刑法)考研核心题库之中国宪法导论名词解释精编1.人体经济【答案】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方式。

经营的范围主要是农业、手工业、运输业、商业和其他服务行业。

经营的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2.直接选举【答案】是由选民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选举【答案】选举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4.平等权【答案】平等权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包括公民守法上的平等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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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Tsinghua La w Revie w Vol.1,No .1(2007)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苏 力3摘 要 主流司法研究者总是集中关注法官和法院,并提出法官/司法为中心的理论和改革建议。

然而法律经济学的责任有效分配理论表明,作为司法制度的构成因素,诉讼人极为重要,是司法制度及其有效运作的基本构成要素。

通过分析两位优秀法官的司法业绩,以及过去20多年中国司法调解和司法独立的经历,本文强调司法的合成理论,相对于法官/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制度理论,对于理解和改革当代中国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合成理论 法官/法院中心理论 责任配置一个巴掌拍不响。

———俗话一、问题的辨析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中,在法律人用来支持司法改革的主流司法理论中,集中关注的一直是法官、法院系统和法律程序。

从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到20世纪90年代末蔚为大观的中国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1〕今天看来,都聚焦于审判者以及以审判者为中心的法院制3〔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宪法行政法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

在本文撰写过程中,曾经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和凌斌博士有过比较细致的讨论,有所启发,在此致谢。

学界一般认为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始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刻的制度和理论变革。

参见苏力:“关于对抗制的几点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司法改革的全面展开则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的公布为标志。

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度,无论是最早的审判方式改革,〔2〕还是今天的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3〕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善了审判者(例如通过法学教育和法官选任来提高法官素质、强调法官独立、防止法官腐败等)或是“完善”审判者依据的诸多司法制度和程序,就能大大推进甚或完成司法制度改革。

这当然不错,但我在先前的一篇文章中展示了,除了关注审判者外,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还需高度关注诉讼人,与审判者并列为“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要素。

〔4〕这就提出了一个似乎多余的问题,传统中国的司法洞识是否已过时?过时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一个实用主义的概念,关注的是后果。

但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尽管取得了不少重要成果,却显然没有实现改革启动时法律人的允诺。

证据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时宣称“基本完成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各项改革任务”(着重号为引者所加);〔5〕一些完成的改革,我的研究表明,与原先的设计规划也有重大差别,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

〔6〕更重要的是,近年来舆论表达的社会对司法和法官的总体评价似乎没有什么改善,在某些方面甚至比改革之前更低;〔7〕一些被视为最成功的改革措施在法官中评价不高;〔8〕法官的急剧流失和大量减少则表明法官对自己的职业不甚满意。

〔9〕对此,《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基本回应是,“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强调的仍然是“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10〕这表明现有的司法制度理论和改革思路存在问题。

那曾经的司法洞识能否对当代有所启发?本文论辩,尽管时过境迁,诉讼人仍然是司法或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不可忽视的构成要素。

我将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这一命题。

下一节分析近年来被广泛宣传的一些优秀法官———宋鱼水和金桂兰———的成功司法经验,并努力表明,除了其他因素之外,她们的成功与她们各自面对的诉讼人类型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三节将诉讼人因素从司法个案扩展开来,通过对诉讼调解和司法独立近年来的经历,例证在制度层面,司法的改革或完善也不是审判者单方努力可能完成的,同样必须重视诉讼人的要素。

第四节分析诉讼人是如何从主流司法理论中消失的,以及可能的后果。

基于上述的分析,第五节提出司法的合成理论,并分析这一理论,相对于以法官、法院为中心的一元司法制度理论,对于中国目前司法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中的审判者和诉讼人均是高度抽象的学理概念。

审判者不仅指法官或司法者;它的范〔2〕〔3〕〔4〕〔5〕〔6〕〔7〕〔8〕〔9〕〔10〕参见景汉潮、卢子娟:《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参见《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参见苏力:“曾经的司法洞识”,《读书》2007年第4期。

参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18号。

参见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3期。

这一点,最典型地,也许表现为每年全国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

公道地说,这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标识;影响法院报告通过率的因素很多,包括在此无法展开的人大代表自身的问题,以及法院实际影响力增强的因素(想想“不干事不得罪人”的说法)。

但是,我近年访谈过的几乎所有法官,包括一些法院院长,私下交谈中也困惑地坦承法院和法官的公共形象降低了。

例如有关法袍、法槌的改革。

有关法官对这一改革的看法的一个经验研究,可参见方乐:“法袍、法槌、符号化改革的实际效果”,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参见“大学生不愿当法官,律师不愿考最高院”,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11日;“为什么大学生不愿当法官”,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13日。

前注〔5〕,《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清华法学 2007年第1期畴更宽,泛指以各种方式裁断处置纠纷的第三方;可以包括古代的官吏,也可以包括今天正式制度化的调解者、仲裁者以及其他处置纠纷的人。

从制度层面看,由于法官并不以个人身份审理案件,因此审判者也必然包括由诸多法官构成的法院系统和司法程序。

但审判者不包括中国的检察官———尽管依据中国《宪法》和比较司法制度研究,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的检察官分享了某种司法权;〔11〕理由是,仅就本文关注的审判(因此暂不考察《宪法》赋予检察官的其他职能)而言,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其角色与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其他各类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代理诉讼的律师,更为相似。

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将检察官同律师、诉讼当事人甚至某些诉讼参与人都纳入“诉讼人”的概念。

这种不合法的界定有助于简化理论模型、发现影响诉讼的主要变量和展开分析。

当然,这种归纳也可能引发某些盲点,例如把律师或检察官归入诉讼人的范畴,有可能令读者误认为律师与被代理人或检察官与犯罪受害人的利益一致。

对他们之间不一致的地方,笔者会在必要处展开,并给予简单分析。

二、从诉讼人角度考察宋鱼水和金桂兰的司法宋鱼水和金桂兰法官都是令人尊敬的优秀法官,〔12〕但近年来对她们的经验一直更多地从政治伦理话语的角度切入,同她们的个人人格、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联系起来,因此变成了好人好事。

即使相关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试图总结她们的审判经验和方法,〔13〕凸显的也是宋、金的人格,关注的则是当下的政法寓意。

〔14〕笔者看到的研究,只有刘星教授例外。

〔15〕这种重新强调法官政治伦理的话语,与司法改革以来一直强调法官专业文化素质的话语,看似关注点不同,但从理论上看却是互补的,凸显的都是一种以审判者为中心的司法制度理论。

然而,作为一种补充,笔者更想从两位法官各自面对的诉讼人来分析考察她们的成功。

同时,由于这一视角,选择这两位法官就并非随机和重复。

尽管她们均任职于基层法院,宋鱼水〔11〕〔12〕〔13〕〔14〕〔15〕《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及司法权的概念,但第123、129条规定了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大部分学者认为在中国司法权由这两个机构分享。

例如,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关于宋鱼水法官的事迹和经验,参见“公正的力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上),载《人民日报》2005年1月13日,第1版;“和谐的分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下),载《人民日报》2005年1月14日,第2版。

关于金桂兰法官的事迹和经验,可参见新华网的人物简介,htt p://ne /m isc/2005-11/ 02/content_3716747.ht m,以及“基层法官的好榜样———法官金桂兰”,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日,第4版。

参见“‘宋鱼水审案方法’与当代司法方法研讨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报》报社共同举办,2005年4月在济南召开;“金桂兰精神暨人民法庭审判方法研讨会”,《人民法院报》报社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2006年2月26日在哈尔滨召开。

参见本刊编辑部、济南中院研究室:“宋鱼水审案方法与当代司法方法专题研讨”,《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第16页。

参见刘星:“走向什么司法模型?———‘宋鱼水经验’的理论分析”,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刘星提出了被司法者的视角来理解宋鱼水的司法经验,并将之同有历史延续性的中国“主动贴近民众式的审判”联系起来。

他认为被司法者的视角并不意味着要从中国一般民众———被司法者以及潜在的被司法者———的种种意见中概括观念、意识,而是意味着需要深入提出一个经由“被司法者”体现出来的“社会需求”的概念。

刘星的视角和研究的一些结论与本文的某些分析有很多相似之处。

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属于“科班出身”,18岁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89年本科毕业后一直任职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后来又获得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她长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也曾发表过一些专业论文,显然是一位比较典型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

金桂兰(朝鲜族)则属于“半路出家”,她16岁(1973年)高中毕业后,先后担任村妇女主任、乡妇联主任、镇团委干事、镇纪检委员,1985年从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干部专修班毕业,1990年后借调入农村基层法庭,1992年后正式调入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处理的基本是普通的民事案件。

两人的经历、学历和专业化程度都有很大反差,但她们在各自岗位上都成了受人尊敬的优秀法官。

为什么?除了宣传表彰中凸显的她们的个人努力和人格魅力外,一个很容易被宣传话语遮蔽却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她们作为审判者,以及她们的知识和能力,与她们各自面对的诉讼人之间的契合。

宋鱼水法官得到最广泛赞扬的司法表现之一是“辨法析理,胜败皆服”,〔16〕被认为体现了宋鱼水的“精神、品格、作风、人生观、价值观”,是她“审案方法的核心”,是所谓的“妙判”,“是真正的司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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