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

合集下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自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确保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通过学习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讲话,现将本人学习心得体会与建议汇报如下: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抓好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四项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从第一批7个省市一年多试点情况看,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共识已经形成,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中央已批准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研究审判、检察工作规律,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院、检察院四项改革。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经验证明,只要开动脑筋、勇于

实践,遇到的难题是可以破解的。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2016年,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三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利益调整的过程,也是观念变革的过程。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引导司法人员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对待利益调整,大力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四是进一步加强跟踪指导,推动四项改革向纵深发展。可委托第三方对重要改革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成效进行评估,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四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思政课PPT课件

思政课PPT课件
第一,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 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 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第二,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 各个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 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 济和文化事业。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 益。
★资本主义人权强调 的是个人的政治权利, 而不大讲经济和社会权 利。
★社会主义人权不仅包括 个人权利,还包括集体人权; 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 括经济、社会、文化、公民 权利。社会主义对人的生存 权和发展权高度重视。
民主制约着自由和人权
1.民主、自由、人权,三者之中核心是民主。 2.公民权利的实现,要依赖国家政权。 3.只有人民掌握政权,才会拥有真正属于自 己的民主、自由、人权。 4.实际上,没有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 尊严,也就失去了民主,人权也无从谈起。
制作人: 组员:
发展民主政治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1)政治体制
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形 式,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的领导ຫໍສະໝຸດ Baidu度组 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在不 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 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
(2)政治体制改革
何为政治体制改革?

司法词典解释

司法词典解释

司法词典解释

百科名片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目录

基本概念

法律作用

司法均赢力

和谐司法精神

滑稽的执法现象

需要理论与法则对精神文化的操作

高端司法专家缺少经典理论

历史发展

政治地位

相关杂志

司法的特点1、中立性

2、独立性

3、统一性

4、专业性

5、公开性

6、权威性

司法与执法区别

展开

编辑本段基本概念

司法(justice)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

编辑本段法律作用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

“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科学发展观时代的司法执政文化概念,不再是草莽、勇武、偶然的投机取胜文化,所以我们看到更多的人因藐视一切法则不断地犯罪而倒下。《博弈圣经》中有这样一句忠告:“任何利用文明实体威力狂妄地表现出权力、金钱优势的人,一旦离开文明实体独立存在成为赌客时,立刻会表现出渺小而不堪一击。”【科学发展观的公平是民间的道德,】

论司法者的内稳态

论司法者的内稳态
第4 0卷 第 1 期
2 0 1 4 年 1月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 .o f J i a n g s u N o r m a l U n i . (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物学 内稳态 理论 , 司法 者 的 内稳态 则 可定义 为 : 司

司法者 内稳态概念界定 与特征分析
法者在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 具体应用法律
解 决 纠纷 、 处 理 案件 的专 门活 动 中 以 司法 制 度 为
根据生物学理论 , 机体 生存 的外界环境 为外
环境 ( e x t e r n a l e n v i r o n m e n t ) , 包 括 自然环境 和 社会 环境 。体 内各种 组织 细胞直 接生 存 的环境称 内环 境( i n t e r n a l e n v i r o n m e n t ) , 内环境 是 细胞 直 接赖 以
依托将各种司法机制系统化组合而达致的一种相
对恒定 的动 态 平 衡 状态 。进 一 步 说 , 司法 者 的 内 稳 态是 由司法制 度 的各 种 内在机 制设计 组 合所决 定 的, 这种 内稳 态在 司法 权 力 运行 过 程 中予 以体
生存的环境 , 细胞的正常生命活动需要一个相对 稳定 的环 境条件。早在 1 8 5 7年 , 法 国生理学家 B e na r r d 就提出了内环境概念 , 他指 出, 只有保持 内环境 的相对稳定 , 才能维持动植物 的 自由独立 生活。后 来 , Wa l t e r C a n n o n将 希腊 语 h o m e o与

秦朝的司法制度审判程序与刑法的改革与完善

秦朝的司法制度审判程序与刑法的改革与完善

秦朝的司法制度审判程序与刑法的改革与完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富有影响力的朝代,也是中国统一的开端。在秦始皇统治下,不仅实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的全国普通话文字文

字统一,还对司法制度与刑法进行了改革与完善。本文将深入探讨秦

朝的司法制度审判程序以及刑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司法制度审判程序

在秦朝,司法制度变得更加严密与有序,审判程序更加规范。首先,秦朝建立了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了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力。

法律被广泛施行,使人民对法律有更加清晰的认识与遵守。

其次,秦朝对审判程序进行了改革与规范。例如,秦朝推行“举贤

良而任能才”的制度,意味着司法官员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选拔与考核,以确保其公正与廉洁。此外,秦朝还规定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包

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等环节,以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与权威。

二、刑法的改革与完善

在秦朝,刑法的改革与完善在巩固统一的同时也起到了维护社会稳

定的作用。秦朝的刑法十分严厉,充分展现了尊严和权威。

首先,秦朝修订了刑法,将秦国时期地方繁杂的习惯成规整合成了

一部严密的法典,统一了各地的刑法标准。这使得刑法的执行更加一致,起到了规范的作用。

其次,秦朝还在刑法方面进行了许多的创新与改革。例如,秦朝强

化了刑罚的威慑力,对重大犯罪实行严厉的处罚,起到了警戒和示范

的效果。同时,也推行赏罚严明的制度,对功绩卓越者予以赏赐,对

罪行严重者予以严惩,保障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刑法改革的意义与影响

秦朝的刑法改革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为后世

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刑法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秦律》的颁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08

•【分类】司法调研

正文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

——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

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

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

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

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

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

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存在模糊认识。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党建工作责任制必须适应司法规律认识不足。二是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够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在融合目标上不明晰,党建工作责任制在监督、问责、考评机制上还需完善。三是党建带队建作用发挥不充分。党建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针对性不强,党建带队建的制度供给不足。课题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一是健全党的领导监督机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

引言

传统的历史学家已表现出对使人类行为得以发生的制度的爱好,他们的许多著作中包括了对人们与这些制度之间的相互阻碍的检验。另一方面,经济史学家〔专门是〝新〞派史学家〕那么将他们的努力集中于用经济上的理性行为来说明过去的事件,制度被视为既定的,那些更为传统的史学家的〝考古〞癖有时会受到轻视。或许是由于他们对长期变迁的关注,传统的史学家已承认,制度确实在专门大程度上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有关〔一种对它们来讲是专门明显的相互关系,只是经济学家只是逐步领会到的〕。许多史学著作往往热衷于对政治、军事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与进展的研究,正如这些复杂的制度已随历史而演进的一样,已形成的这些复杂的经济制度为这一高度技术化的社会得以生存和实现的框架提供了一部分内容,尽管历史片断往往从一些理论形式中吸取教训,但遗憾的是,用于关心明白得制度变迁现象的理论却专门少。在缺乏这些理论的情形下,历史学家只能局限于记叙、归类与描述,而情愿承认这一局限的历史学家却专门少。

假如史学家对经济进展进程的说明没有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具有洞见力,其责任在专门大程度上也应归于由经济学家所提供的因果结构的蓝图。最优秀的历史学著作常常不是根植于明确的前题所得出的充分的逻辑推演,而是基于鲜亮的直觉知识。这一直觉之因此能成功地在某些方面超越数学,并不在于历史学家盲目地拒绝拜倒在科学的祭坛下,而在于事实上他能够利用的理论常常说明能力专门差,是与事实完全不相干的,而且在历史长河中说明了一些逻辑错误。直到〝更好的’理论被制造出来往常,没有人会批判他仅仅依靠于过去对他十分有用的直觉知识。

智慧警务视域下公安机关合成作战:内涵、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智慧警务视域下公安机关合成作战:内涵、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公关论坛

智慧警务视域下公安机关合成作战:内涵、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文/缪文海

摘要:智慧警务建设背景下的公安机关合成作战以推动传统警务运行机制与大数据的深度融合基础,以警务流程重塑、警务运行机制创新、警务效能提升为最终目标。当前,公安机关的合成作战模式仍存在警种间协同失灵、数据资源共享不充分、合成作战模式运转效率低等实践困境,公安机关应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坚持以问题导向为基础,不断改革创新,积极完善跨警种一体化协作,拓宽公安机关合成作战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整体警务效能与公安机关战斗力的提升。

关键词:合成作战;实践困境;优化路径

引言

当前,在智慧警务建设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如何突破原有的警务模式,实现整体战斗力的转型升级,是各级公安机关面临的现实挑战。而合成作战模式有助于公安机关全方位打破警种和信息壁垒,推动警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公安工作由粗放型向集约化、分散型向合成化、传统型向信息化的转变。

一、公安机关合成作战的缘起与内涵(一)合成作战的内涵

合成作战起源于军事学中的合成作战理念。在军事学领域中,合成作战理念指通过对军事行动的统一指挥、实现诸军、诸兵种的作战力量的协同配合,最终促使作战部队的整体战斗力的提升。[1]于公安学研究领域而言,当前国内对公安机关合成作战的研究还比较少,相关学者从警务机制层面,阐述了公安机关合成作战的内涵、类型、演进历程,并从深层次对公安机关合成作战进行本质分析,认为“合成作战”之“合成”,并不是简单的部分与部分相加,而是建立一套突出警种(部门)联合构成的有机统一作战实体,强调警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整体联通,实现“警力资源配置最优化,成本投入最小化,打击效能最大化”的目标。

司法鉴定概论

司法鉴定概论

司法鉴定概论(小结)

一、名词解释

1.司法鉴定:指在诉讼、行政执法、仲裁等司法和准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

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决定,或有司法或准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2.司法鉴定制度:指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各项规则、规章和体制

的总称。

3.重新鉴定: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原鉴定结论全部持有异议,或者司法机关对鉴

定结论存疑时,委托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鉴定的同一个问题再次进行鉴定。

4.同一认定:是依据案件特征判断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认

识活动。“同一”指的是客体与其自身的等同。

5.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隶属于同一个组织系统,

具有统一的管理体制。代表:法国

6.鉴定结论的审前开示:是指在法庭审判前,诉讼双方当事人将审判中使用的鉴定结论向

对方披露的一种诉讼程序。

7.痕迹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痕迹鉴定方面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

痕迹检验学之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对案件中涉及的痕迹的种属或同一问题进行的科学判断活动。

8.化学物证:是指案件中提取的量少体微,能以自身的化学属性证明案件某些事实的各种

有机和无机物质。

9.语音识别:是指根据录音资料中反映的言语人的方言语音特征和个人言语风格,来判断

言语人的个人特征。

10.笔迹鉴定:指鉴定人依法接受委托,通过研究、分析文书的笔迹特征、文字布局特征及

书面语言特征,确定文书物证的书写人,或者比较文书物证与文书样本的书写人是否是同一人的一种专门的技术活动。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作者:张卫平

来源:《东方法学》2022年第05期

内容摘要:在以成文法为基本特征的国度里,法典化是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化,推进法律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方法和路径。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同样具有如此意义。就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而言,基于民事程序法与民法的内在联系,更突显了法典化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过程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推进我国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在全社会形成程序观念和意识,将我国的法治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倒逼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时代的呼唤。基于程序法的特殊性,以及与司法制度的密切关联,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其法典化的过程相较于民法的法典化也更为艰难。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也要求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步联动。

关键词:法典化民事诉讼法体系化民事程序法治民事诉讼理论程序观念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2)05-0089-99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民法法典化的成功。民法典的成功又标志着我国私法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实现了私法法治的阶段性跨越。同时,民法典的成功也对其他法律的发展有极大的启示作用,激励人们尝试在其相应法律领域里法典化的可能性及路径。在生态环境保护法领域、〔1〕行政法领域、〔2〕劳动法领域、〔3〕商事法领域、〔4〕刑法领域〔5〕等,学者们都提出了法典化的命题,对于应否法典化、何谓法典化也有着激烈的争论。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是否也应当通过法典化的路径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是人们必须回答的问题。法律领域不同,法律特性不同,在是否应当法典化的路径选择上也应有所不同。基于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与作为实体法的民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基于民事诉讼法始终滞后于民法发展的现实,为了提升我国程序法治的水平,改變人们的程序法治观念,有必要推进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

法律的概念与法律规则

法律的概念与法律规则

法律的概念与模式

在了解法的概念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法律的词源和词意.汉字“法”的古体为“縣”。据我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解释:“縣,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縤,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縤是一种神兽,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这说明:第一,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汉字“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从《尔雅·释诂》中可以了解到,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 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 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第三,可以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统称为法律,即有时作广义解,有时作狭义解。另外,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需要从“自然法”观念出发来区分“法”与“法律",这里的“法”是指高于制定法之上并能衡量制定法善恶的某些特定的标准;而“法律”只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从总体上看,虽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本质的理论也包含着富有启迪性的见解,但它们都不是真正科学的和比较完备的理论。非马克思主义者对法所作的定义大致有三个角度,即法的本体、法的本源以及法的作用.第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简化或抽象化的形式揭示法是什么。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例如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现代西方法学中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更明确地把法定义为一个社会为了决定什么行动应受公共权力加以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2)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3)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例如美国法学家格雷说,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第二,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出。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1)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古代社会的“君权神授”理论所包含的法观念几乎都主张法自神出,法是神(上帝、先知)为人类规定的行为标准。现代社会神学的自然法学家仍然主张法是上帝的意志。(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赛罗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3)公意论,认为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一、认识论

(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范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范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范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

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即“人---事同一认定”。

法的产生与起源

法的产生与起源

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
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英国法的历史发展
普通法法系起源于英国12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中世纪 末期,英国衡平法迅速兴起,制定法也不断增多。自17世纪起,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经历了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的过程。 在英国革命以及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主义思潮影响下,英国封
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路径
从世界历史的进程看,在法治发展的路径与模式设计上,
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自发演进 型法治发展模式,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 推进型的法治发展模式。 前者推崇社会制度的自生自发即自然演化而反对人为的
制度设计,而其发展方向则呈现出自下而上的特征。
中华法系特点 首先,表现为以专制制度、宗法等级特权为特征的 法律。 其次,中华法系的法律具有统一、封闭的特点。 再次,儒家思想的绝对统治。 最后,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
法的继承 1、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 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 继,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 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 继受。 2、法的继承的理由与根据 a.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 性 b.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c.法是人类社会共同文明成 果 d.历史事实可以验证 3、法的继承的内容

阶级社会的经济、 政治、文化 体现统治阶级的意 志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 障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 内所有居民

“好法官”的角色定位及其知识谱系——以女性民事法官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好法官”的角色定位及其知识谱系——以女性民事法官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第2 9 卷第 3 期 2 0 1 4 年5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报 ( 法治论丛 )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ha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L a w
功近 利使得制度 改革 与社会 需求产 生断层 ;而对 法官司法行为的评 价标准也应置于实然之 中,结合法官
“ 社 会 一司 法” 的 双 重 角 色认 识 其 司 法 知 识 的 多 维谱 系 。
关键词 :法官角 色;知识谱 系; 司法经验 ;民事调 解;社会 效果
中图分 类号 :D F 8 1 7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 1 6 7 4 - 9 5 0 2 ( 2 0 1 4 ) 0 3 — 0 1 O - 0 7
V0 1 .2 9. No. 3 Ma y. ,2 01 4
● 珐 学 论 坛
“ 好 法官 ”的角色定位及 其知识谱 系

以女 性 民事 法 官 为 样 本 的 实证 研 究
宋灵 珊 谢 澍 z
( 1 . 浙江工 商大学 ,杭 州 3 1 0 0 1 8 ;2 .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1 0 0 0 8 8)
作者单位 :1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 院l 2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 院
收稿 日期 :2 0 ຫໍສະໝຸດ Baidu 4 —0 4 一l 3

司法公信力漫谈

司法公信力漫谈

司法公信力漫谈

[论文提要]:“司法”及“公信力”在我国都存在歧义。本文所称的司法公信力系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并与司法权威相关联。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再是难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如今,公信力流失令人颇为担心。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对待批评,拓宽非讼纠纷解决渠道,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等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

[关键词]:司法法院法官公信力法治途径和谐

引言

2006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在安徽省芜湖市委大礼堂做有关合同责任的学术报告时指出:中华民族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信任危机”。一个是“五四”运动时期,另一个是“文革”时期,

再一个就是当前时期。现阶段,诚信已陷入低谷,社会价值失衡,社会公信力普遍降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等受到严重破坏。两年前的“西安宝马彩票”事件,陕西体彩中心主任贾某竟演出一起用“脑袋担保”其手下人清白的闹剧。结果呢?在司法人员的眼皮底下,造假者持假身份证领走宝马车大奖,一大批官员失职及参与作假,而公证员还振振有词地以法律名义保证抽奖活动真实有效。再看一看身边影响法院形象的窝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涉嫌受贿130余万元,池州市检察院日前对其提起公诉。在王建民被公诉前,阜阳市中院原院长张自民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张自民的前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刘家义因涉嫌受贿百万元日前被检察机关起诉;另一名副院长朱亚及多名庭长、法官也因司法腐败被查处。”[1]在近期的“规范执行”活动中,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向媒体公布的《悬赏公告》即长期逃债、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名单中竟然有繁昌县保定乡人民政府,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等基层人民政府部门。人们不仅感问:法律的严肃性哪里去了?司法权威性哪里去了?法官与法院怎么了?!法院的公信力怎么了?!

司法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公开和透
明化
加强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等制度 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透 明度和公信力。
02 司法体制改革核心内容
审判中心主义确立
审判中心地位
确立审判在司法活动中的中心地位,确保审判独立、 公正、高效。
庭审实质化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 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立案登记制的效果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的立案数量明显 增加,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庭审实质化提升途径
庭审实质化的内涵
庭审实质化是指通过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环 节,使案件事实得以查清、法律适用得以明确,确保审判
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பைடு நூலகம்。
庭审实质化的实现途径
包括加强庭前会议功能、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推进庭审直 播和录播工作等。
互联网+时代下在线诉讼服务模式探索
在线立案和缴费
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诉讼案件的在线立 案和缴费,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在线庭审和调解
借助视频会议等技术手段,开展在线庭审 和调解工作,打破地域限制,提高司法效 率。
在线法律咨询和服务
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等在线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审判监督强化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防止司法腐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华法学Tsinghua La w Revie w Vol

.1,No .1(2007)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

苏 力3

摘 要 主流司法研究者总是集中关注法官和法院,并提出法官/司法为中心的理论和改革建议。

然而法律经济学的责任有效分配理论表明,作为司法制度的构成因素,诉讼人极为重要,是司法制度及其有效运作的基本构成要素。通过分析两位优秀法官的司法业绩,以及过去20多年中国司法调解和司法独立的经历,本文强调司法的合成理论,相对于法官/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制度理论,对于理解和改革当代中国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合成理论 法官/法院中心理论 责任配置

一个巴掌拍不响。

———俗话

一、问题的辨析

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中,在法律人用来支持司法改革的主流司法理论中,集中关注的一直是法官、法院系统和法律程序。从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到20世纪90年代末蔚为大观的中国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1〕今天看来,都聚焦于审判者以及以审判者为中心的法院制3〔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宪法行政法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

在本文撰写过程中,曾经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和凌斌博士有过比较细致的讨论,有所启发,在此致谢。学界一般认为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始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刻的制度和理论变革。参见苏力:“关于对抗制的几点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司法改革的全面展开则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的公布为标志。

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

度,无论是最早的审判方式改革,〔2〕还是今天的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3〕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善了审判者(例如通过法学教育和法官选任来提高法官素质、强调法官独立、防止法官腐败等)或是“完善”审判者依据的诸多司法制度和程序,就能大大推进甚或完成司法制度改革。这当然不错,但我在先前的一篇文章中展示了,除了关注审判者外,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还需高度关注诉讼人,与审判者并列为“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要素。〔4〕这就提出了一个似乎多余的问题,传统中国的司法洞识是否已过时?

过时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一个实用主义的概念,关注的是后果。但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尽管取得了不少重要成果,却显然没有实现改革启动时法律人的允诺。证据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时宣称“基本完成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各项改革任务”(着重号为引者所加);〔5〕一些完成的改革,我的研究表明,与原先的设计规划也有重大差别,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6〕更重要的是,近年来舆论表达的社会对司法和法官的总体评价似乎没有什么改善,在某些方面甚至比改革之前更低;〔7〕一些被视为最成功的改革措施在法官中评价不高;〔8〕法官的急剧流失和大量减少则表明法官对自己的职业不甚满意。〔9〕对此,《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基本回应是,“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强调的仍然是“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10〕这表明现有的司法制度理论和改革思路存在问题。那曾经的司法洞识能否对当代有所启发?

本文论辩,尽管时过境迁,诉讼人仍然是司法或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不可忽视的构成要素。我将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这一命题。下一节分析近年来被广泛宣传的一些优秀法官———宋鱼水和金桂兰———的成功司法经验,并努力表明,除了其他因素之外,她们的成功与她们各自面对的诉讼人类型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节将诉讼人因素从司法个案扩展开来,通过对诉讼调解和司法独立近年来的经历,例证在制度层面,司法的改革或完善也不是审判者单方努力可能完成的,同样必须重视诉讼人的要素。第四节分析诉讼人是如何从主流司法理论中消失的,以及可能的后果。基于上述的分析,第五节提出司法的合成理论,并分析这一理论,相对于以法官、法院为中心的一元司法制度理论,对于中国目前司法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中的审判者和诉讼人均是高度抽象的学理概念。审判者不仅指法官或司法者;它的范

〔2〕〔3〕

〔4〕〔5〕〔6〕〔7〕

〔8〕〔9〕〔10〕参见景汉潮、卢子娟:《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参见《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参见苏力:“曾经的司法洞识”,《读书》2007年第4期。

参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18号。

参见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3期。

这一点,最典型地,也许表现为每年全国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公道地说,这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标识;影响法院报告通过率的因素很多,包括在此无法展开的人大代表自身的问题,以及法院实际影响力增强的因素(想想“不干事不得罪人”的说法)。但是,我近年访谈过的几乎所有法官,包括一些法院院长,私下交谈中也困惑地坦承法院和法官的公共形象降低了。

例如有关法袍、法槌的改革。有关法官对这一改革的看法的一个经验研究,可参见方乐:“法袍、法槌、符号化改革的实际效果”,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参见“大学生不愿当法官,律师不愿考最高院”,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11日;“为什么大学生不愿当法官”,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13日。

前注〔5〕,《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清华法学 2007年第1期

畴更宽,泛指以各种方式裁断处置纠纷的第三方;可以包括古代的官吏,也可以包括今天正式制度化的调解者、仲裁者以及其他处置纠纷的人。从制度层面看,由于法官并不以个人身份审理案件,因此审判者也必然包括由诸多法官构成的法院系统和司法程序。但审判者不包括中国的检察官———尽管依据中国《宪法》和比较司法制度研究,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的检察官分享了某种司法权;〔11〕理由是,仅就本文关注的审判(因此暂不考察《宪法》赋予检察官的其他职能)而言,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其角色与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其他各类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代理诉讼的律师,更为相似。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将检察官同律师、诉讼当事人甚至某些诉讼参与人都纳入“诉讼人”的概念。这种不合法的界定有助于简化理论模型、发现影响诉讼的主要变量和展开分析。当然,这种归纳也可能引发某些盲点,例如把律师或检察官归入诉讼人的范畴,有可能令读者误认为律师与被代理人或检察官与犯罪受害人的利益一致。对他们之间不一致的地方,笔者会在必要处展开,并给予简单分析。

二、从诉讼人角度考察宋鱼水和金桂兰的司法

宋鱼水和金桂兰法官都是令人尊敬的优秀法官,〔12〕但近年来对她们的经验一直更多地从政治伦理话语的角度切入,同她们的个人人格、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联系起来,因此变成了好人好事。即使相关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试图总结她们的审判经验和方法,〔13〕凸显的也是宋、金的人格,关注的则是当下的政法寓意。〔14〕笔者看到的研究,只有刘星教授例外。〔15〕这种重新强调法官政治伦理的话语,与司法改革以来一直强调法官专业文化素质的话语,看似关注点不同,但从理论上看却是互补的,凸显的都是一种以审判者为中心的司法制度理论。

然而,作为一种补充,笔者更想从两位法官各自面对的诉讼人来分析考察她们的成功。同时,由于这一视角,选择这两位法官就并非随机和重复。尽管她们均任职于基层法院,宋鱼水

〔11〕〔12〕〔13〕

〔14〕〔15〕《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及司法权的概念,但第123、129条规定了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法院和检察

院行使;大部分学者认为在中国司法权由这两个机构分享。例如,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关于宋鱼水法官的事迹和经验,参见“公正的力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上),载《人民日报》2005年1月13日,第1版;“和谐的分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下),载《人民日报》2005年1月14日,第2版。关于金桂兰法官的事迹和经验,可参见新华网的人物简介,htt p://ne /m isc/2005-11/ 02/content_3716747.ht m,以及“基层法官的好榜样———法官金桂兰”,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日,第4版。

参见“‘宋鱼水审案方法’与当代司法方法研讨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报》报社共同举办,2005年4月在济南召开;“金桂兰精神暨人民法庭审判方法研讨会”,《人民法院报》报社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2006年2月26日在哈尔滨召开。

参见本刊编辑部、济南中院研究室:“宋鱼水审案方法与当代司法方法专题研讨”,《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第16页。

参见刘星:“走向什么司法模型?———‘宋鱼水经验’的理论分析”,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刘星提出了被司法者的视角来理解宋鱼水的司法经验,并将之同有历史延续性的中国“主动贴近民众式的审判”联系起来。他认为被司法者的视角并不意味着要从中国一般民众———被司法者以及潜在的被司法者———的种种意见中概括观念、意识,而是意味着需要深入提出一个经由“被司法者”体现出来的“社会需求”的概念。刘星的视角和研究的一些结论与本文的某些分析有很多相似之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