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272章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A章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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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汽车保险0809(第三者风险)条例0806

汽车保险0809(第三者风险)条例0806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本条例旨在就使用汽车所产生的风险为第三者提供保障而订定条文。

[1951年11月9日](本为1951年第39号)第272章第1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

第272章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主管当局”(Authority) 指总督会同行政局,或总督会同行政局藉宪报公告指定的其他人或团体;“司机”(driver),凡另有人担任汽车驾驶盘操纵人时,包括该人及参与驾驶该车辆的其他人,而“驾驶”(drive) 一词亦须据此解释; [比照 1930 c. 43 s. 121 U.K.]“车主”(owner),就属租车协议标的或租购协议标的之车辆而言,指根据该协议而管有该车辆的人; [比照 1930 c. 43 s. 121 U.K.]“汽车”(motor vehicle) 指拟供在道路上使用或经改装以供在道路上使用,并以任何形式的机械动力驱动的车辆,包括不论是否附有侧车或拖车的电单车、机动三轮车、辅以马达的单车或三轮车,以及《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指的乡村车辆,但不包括由其他汽车牵拉的车辆或任何专供在铁路或电车或缆车轨道上使用的运输工具; (由1986年第31号第8条修订) [比照 1930 c.43 s. 1 U.K.]“汽车保险业务”(motor vehicle insurance business) 指《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附表1第3部类别10所指明性质的保险业务; (由1983年第6号第60条代替)“保险人”(insurer) 指获授权保险人; (由1983年第6号第60条代替)“保险单”(policy of insurance) 包括暂保单;“道路”(road) 指任何公路及公众可进入的任何其他道路,包括公众人士只在管有警务处处长或运输署署长所发出的许可证时方可在其上驾驶车辆的道路; (由1952年第16号第2条代替。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汽车保险条例

汽车保险条例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09H01Z01090923)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香港汽车保险赔付标准

香港汽车保险赔付标准

香港汽车保险赔付标准引言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化的都市,拥有庞大的汽车保有量。

为了保障车主的权益,香港设立了严格的汽车保险赔付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香港汽车保险赔付标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一章:保险赔付标准的定义和范围1.1 定义香港汽车保险赔付标准是指根据香港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的规定和要求。

保险赔付标准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保证他们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1.2 范围保险赔付标准适用于在香港境内注册并上牌的汽车,无论其所有人是香港居民还是非香港居民。

标准包括对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以及其他附加险种的赔付规定。

第二章:车辆损失赔付标准2.1 保险合同约定根据香港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车辆损失的赔付,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保险合同应包括赔偿金额上限、免赔额以及赔付方式等内容。

2.2 赔付方式车辆损失赔付可以采用修理赔付和现金赔付两种方式。

修理赔付是指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对损失车辆进行修理,而现金赔付则是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现金给被保险人。

2.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设定免赔额,也就是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保险公司只在免赔额之上的损失范围内进行赔付。

第三章:第三者责任赔付标准3.1 保险合同约定根据香港法律,每辆在香港境内行驶的汽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第三者责任的赔付范围和金额上限等内容。

3.2 赔付范围第三者责任赔付主要包括对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的赔偿。

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的赔付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赔付标准4.1 保险合同约定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车上乘客的人身伤害进行赔付的保险。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车上人员责任的赔付范围和金额上限等内容。

4.2 赔付范围车上人员责任赔付主要包括对车内乘客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丧失收入等的赔付。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车上人员责任进行赔付。

第272A章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二

第272A章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二

第272A章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272A章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272A章第24条申请车辆牌照或递交车辆过户通知书时须出示保险证明第IV部(1)任何人─(a)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21(1)条申请汽车牌照;或(b)根据上述规例第17(2)(b)条向署长递交汽车过户通知书,须于提出申请或递交通知时,向运输署署长出示所需的保险证书或保证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而该等证明文件须充分显示按本条例就汽车使用所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i)于该车辆牌照生效当日将会有效;或(ii)(如属过户的情况)是有效的。

(1977年第1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169号法律公告)(2)如递交汽车过户通知书,而该汽车并未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领牌,则第(1)款并不适用。

(1989年第169号法律公告) 第272A章第25条发出牌照的条件任何申请人没有遵从第24条的规定,运输署署长不得向其发出汽车牌照。

(1952年A168号政府公告;1967年第88号法律公告)第272A章第26条罚则任何人违反第3、4、5、7、8、9、10、11、12、13、17或22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及监禁7天。

第272A章第27条须获承保的法律责任为施行本条例第6(1)(b)条,现订明款额为$100000000。

(1995年第329号法律公告)第272A章附表[第3、5、6及15条]表格1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保险证书证书号码 ...............................................保险单号码 ...............................................1.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6、9(1)、13或14条向有关车辆定出的登记号码,或如未定出登记号码,其厂名及底盘号码。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类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俩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2)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法律法规

机动车辆保险法律法规

机动车辆保险法律法规引言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以机动车辆为客体,通过保险合同规定的方式,由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风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为了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与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义务。

根据该法,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核发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保险事故,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法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只有经过投保的机动车辆才能上路行驶。

3.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法规之一,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经营、销售、合同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理赔、保费计算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责任。

同时,该法规还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4. 《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管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管理办法》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的重要规章之一。

该办法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权限、注册资本金等要求,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责任。

同时,该办法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审批、风险评估、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5.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监管暂行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监管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备案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你知道吗,开车不只是把车开出去那么简单,车主得对路上的每一个细节都得小心翼翼。

前面的车突然刹车,后面的车也没留神,哐当一声,没了!你一愣,发现自己撞了前面的车。

要是碰到别人家的大爷大妈,再不小心点,可能就惹了麻烦。

这个时候,有没有保险,真是能决定你是痛哭流涕还是在旁边看热闹。

说的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玩意儿虽然听起来很高大上,但其实它就是为了帮你在出事后,不至于赔得裤子都没得穿。

来,听我跟你说说这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儿。

顾名思义,“第三者”就是除了你和对方之外的那个人。

对了,就是那个人或者那辆车,可能是路上的行人,也可能是别人的车,反正只要你一不小心撞上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该派上用场了。

说白了,就是为了保护你在开车时,万一误伤了别人,保险公司会帮你付赔偿。

你看,保险公司不是为了保你自己,而是为别人来买单的,这才是它的“第三者”属性。

要是没有买这保险,自己还好说,别人家的车一撞,撞坏了东西,那损失谁来负责?赔偿的金额有可能非常高,不是几千块钱能搞定的。

别觉得“我技术好,我怎么可能出事”——谁敢保证在那千钧一发的瞬间,不会被突然出现的电动车给吓一跳,或者转个弯,碰到了行人?说白了,谁也不敢冒这个险,尤其是现代城市,交通拥挤得很。

你就是再小心,难免有时候也会有点“肆无忌惮”地开车,随便一个路口没看到人,就撞了上去。

保险杠没事,心里一紧:要是对方真出点事了,咋办?所以,买个第三者责任保险,真的是有备无患。

你不信?举个例子,如果没有保险,你可能就得自己掏腰包赔人家修车、看病、精神损失费一堆一堆的。

这时候,你的车可能还在修,钱已经飞得没影了。

到时候你才明白,这保险真是“关键时刻出力不打折”。

但如果有了这保险,一切都好说了,保险公司帮你理赔,自己又能松一口气,何乐而不为呢?反正就是一份钱,一份保障。

打个比方,就像是你吃饭前把肚子填饱了,肚子不饿,心里也踏实。

不过,保险也不是买了就万事大吉,得看清楚保额是什么。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带来财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法从事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车主与保险人订立,受保险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利害关系的除车主、驾驶人及乘车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车主追偿。

第三章免赔除外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第三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不具备有效驾驶证或者超过驾驶证的有效期限。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处于酒、醉、吸毒、无证驾驶或者疲劳驾驶状态。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缺陷而强行行驶。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

(五)在保险期间,车主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年检。

(六)损失属于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

第四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费根据车型、车龄、驾驶人驾驶记录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为12个月。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100万人民币。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同一事故的第三者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六章保险理赔第十四条第三者受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指定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支付相应赔偿金。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按照保险法、保险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条款约定签订。

第二条本合同的投保人与承保人共同签订。

投保人应当订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事项。

第三条承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害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请求赔偿的人。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至合同约定终止之日止。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本合同承诺保险事故发生时,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符合保险标的估价标准,确保第三者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赔偿。

第八条第三者因保险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可以向承保人提出赔偿请求。

承保人在接到第三者请求赔偿后应当即时处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九条第三者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承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RMB 500元,即对于每一保险事故,当第三者受到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超过500元时,承保人不予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RMB 1,000,000元,即对于每一保险事故,当第三者受到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超过1,000,000元时,承保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多名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承保人按照赔偿限额平分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当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无法满足第三者的损失需要时,第三者可以就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向被保险人提出请求。

第十五条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及免赔额的调整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第十六条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被解除:1、被保险人故意伪造事实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而投保;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被保险人故意提高保险风险;4、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定义本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目的是为了确保投保人的机动车辆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时,能够及时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并为投保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的范围:本保险合同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的限额:保险责任的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xxxx元,累计责任限额为xxxx元。

对于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承担。

三、保险费用1. 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以车辆种类、排量、使用性质、保险期限等因素为基础进行计算。

2. 保险费支付: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

四、投保手续1. 投保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保险人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真实的车辆和投保人信息。

2. 申报车辆价值:投保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对保险车辆进行价值申报。

3. 保险合同生效期:保险合同自投保时刻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4. 投保单的签收和保险单的交付:保险人应在收到投保单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保险单,并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交付。

五、理赔事项1. 报案义务: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事故发生地、时间、经过等相关情况。

2. 理赔申请: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完整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事故相关证据、证件等。

3. 理赔处理: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保险人。

2. 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在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汽车保险条款解释

汽车保险条款解释

汽车保险条款解释
汽车保险是一种保障车主利益的重要保险产品,但是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其中规定了保险的范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付标准等重要内容。

在购买保险前,车主应该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理解其中的各项规定,避免在理赔时出现纠纷。

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是车主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保险责任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被盗、损坏、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因车辆使用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的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或乘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残疾等损失。

另外,在保险条款中还有免赔额、赔付标准等内容。

免赔额是指车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保险公司在此之上才会进行赔付。

赔付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如按照实际损失、按照市场价值等方式进行计算。

总之,了解汽车保险条款对车主购买保险、理赔时都非常重要。

车主应该在购买保险前认真阅读条款,避免因为对条款不清楚而导致理赔问题。

同时,如果对条款有任何疑问,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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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效力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及其它保险守则构成。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零时起生效。

第三条保险单和投保单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

保险单、投保单不一致也未经核对的,以保险单为准。

第四条保险单注明的保险金额、保费以及其它约定事项是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被保险机动车第六条被保险机动车的范围: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第七条燃油机动车在保单正规上载明燃油驱动装置类别的,仅驱动装置类别对被保险机动车的定义有约束力。

第八条保险人在保单中约定的特约“允许使用部分商品附属险条款”、“允许使用各种时间的条款”、“允许使用特定地区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影响被保险机动车的范围。

第九条保险人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扩展条款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分析和赔偿责任范围构成约束。

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为保险人承保的常规机动车保费率的限额。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负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被追偿的,不负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方式赔偿第三者损失金额。

第四章保险责任范围第十六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按照下列方式赔偿:(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但不赔偿第二项以下事项:1.违反旅客列车运输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2.因醉酒、吸毒或者服用国家规定的禁止性药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隐瞒驾驶证被暂扣或者被吊销的情况,或者隐瞒因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或者正在接受处理的情况,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的;4.被依法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5.明知故意驾驶保险期间内实际装载人数多于核定载人数的,发生交通事故的。

汽车保险条款解释

汽车保险条款解释

汽车保险条款解释
汽车保险是保障车主和乘客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的风险,但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时需要认真阅读条款,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汽车保险条款解释:
1. 车损险:车损险是一种针对车辆本身的保险,可以保障车辆在碰撞、火灾、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损失。

但是车损险不包括因为车主的过失导致的损失,例如违反交通规则、酒驾等。

2.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保障车主因车辆使用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保险。

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额,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利益。

3. 盗抢险:盗抢险是一种针对车辆被盗或者被抢劫的情况下的赔偿保险。

但是盗抢险也有一些限制,例如车主需要及时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不计免赔:不计免赔是指在投保车损险等险种时,车主可以选择不计算免赔额的责任范围,以获取更全面的保障。

总之,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时需要关注保险条款的细节,了解不同保险条款的区别和保险责任,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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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现在车辆的数量越来越多,导致现在的交通事故频发。

因此,人们在购买车辆之后都会给车辆上保险,而在法律上,对车辆保险也有规定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2025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5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从投保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如保险期间届满当天不能同意续保或无条件拒绝续保通知的,本合同即自动终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责任以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为保险事故范围,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第三者承诺保险赔偿。

但本保险不承担投保人的合法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保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约定支付给第三者赔偿,该限额内的索赔事故,本公司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1.人员伤亡:依据被害人伤情、救治费用、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详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页面。

2.财产损失: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或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

第四条免赔额本公司对于本保单所确定的每一起事故赔偿,均有免赔额,明细如下:1.人身伤亡:每起事故本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部分均设免赔额_______________元。

2.财产损失:每起事故本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部分均设免赔额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费用承担除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外,本公司承担与本保险事故有关的、为查明保险事故的责任、损失和赔偿数额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必要费用。

此外,本公司还应当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通知索赔费用等必要费用。

第六条保险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保险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和范围内,在发生保险事故的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并且及时提交索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特别约定1.本合同所指的第三者是指与本合同所确认的保险车辆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如有被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应向有关保险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一部分,用于规定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理赔事项等重要内容。

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编写,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车辆造成的损失或
责任承担的保险责任,如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2.保险范围:规定了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了保险责任的具体
细则和排除责任的条款。

例如,对于车辆损失险,通常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损坏、器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保险金额: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每一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偿
金额或赔偿比例,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率进行计算。

4.保险费率:确定了根据车辆价值、车辆用途、被保险人的历
史记录等因素来计算保险费的公式和比例。

5.理赔事项: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的理赔流程和相关要求,包括申请理赔的时限、提供的证明文件、赔付方式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并了解其中的内容,以保证自身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确
保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并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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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272A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 30/06/1997(第272章第20条)[1951年11月9日](本为1951年第39号附表)部:I 30/06/1997 条: 1 引称 30/06/1997本规例可引称为《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

条: 2 释义 30/06/1997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公司”(company) 指本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保险人,或依据本条例可给予保证单的团体;“保险单”(policy) 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关于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第三者风险的保险单,亦包括暂保单;“保证单”(security) 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关于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第三者风险的保证单。

部:II 30/06/1997 条: 3 保险证书及保证证书的发出 30/06/1997(1) 公司须向每名持有该公司所发出的保证单或保险单(暂保单除外)的人发出以下证书─(a) 如保险单或保证单与一部或多于一部指明车辆有关,或与该部或该等车辆以及一部或多于一部未有指明车辆有关,则为就每部指明车辆所发出的符合附表所列表格1格式的保险证书或符合表格4格式的保证证书; (1952年A78号政府公告)(b) 如保险单或保证单并非与任何一部或多于一部指明车辆有关,则为符合附表所列表格2或4格式的证书,其数量则按遵从本条例第16(1)条及本规例有关出示证据证明汽车并无在违反本条例第4条的情况下驾驶的规定所需者而定:但如拟以一份保证单于任何一段时间承保多于10部汽车的使用,发出该保证单的公司可在总督同意下只发出一份证书,而凡经总督同意,保证单的持有人可发出经其妥为认证的该证书的复本,最高数目及所须符合的条件由总督决定。

(2) 每份由公司以暂保单形式发出的保险单,其上或背面须印上符合附表所列表格3格式的保险证书。

条: 4 证书的认证及发出时间 30/06/1997(1) 每份保险证书或保证证书须由发出该证书的公司或其代表妥为认证。

(2) 上述证书须于保险单或保证单发出或续期之日后4天内发出。

条: 5 增发保险证书及保证证书 30/06/1997凡根据与一部指明汽车有关的保险单或保证单的条款,持有人有权驾驶该指明汽车以外的任何汽车而并不违反本条例第4条的规定,发出该保险单或保证单的公司可向持有人增发(以及在持有人要求下,该公司须增发)符合附表所列表格1或2格式的保险证书或保证证书(视属何情况而定)。

条: 6 出示可代替证书的文件 30/06/1997任何汽车的司机如遇警务人员依据本条例第16条提出要求,可出示以下证据,证明该汽车并无在违反本条例第4条的情况下驾驶,代替出示保险证书或保证证书─(a) 按照第3(1)(b)条发出的保证证书复本;(b) 如有关汽车的车主已按照本条例第4(4)(c)条的条文向库务署署长作出价值$2000000的缴存而并未要求将所作的缴存向他发还,则为由该汽车车主或其就此而授权的人签署的符合附表所列表格5格式的证书。

(1968年第54号法律公告;1977年第16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16号法律公告)条:7 证书的销毁 30/06/1997任何按照第6(b)条发出的证书,须在与其有关的汽车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前,或在紧随库务署署长根据本条例第5(d)条发还所作的缴存后,由发出该证书的人销毁。

(1985年第216号法律公告)条:8 证书的格式 30/06/1997(1) 每份依据本条例及本规例发出的证书,须用白纸或类似物料以黑墨印刷并以黑笔填写。

(2) 如此发出的证书,正面或背面均不得载有任何宣传事项:但就本段而言,发出证书的公司及其在香港的主要代表的名称及地址,或该公司及其在香港的主要代表的印章、任何字样标记或类似标记的复制品,如印于或盖印在该证书的下端或背面,则不当作为宣传事项。

(1985年第216号法律公告)条:9 保险及保证的纪录 30/06/1997(1) 每间发出保险单或保证单的公司须就与该保险单或保证单有关的以下详情及就该保险单或保证单而发出的证书,备存纪录─(a) 获发保险单、保证单或证书的人的全名及地址;(b) (如保险单与一部或多于一部指明汽车有关)每部汽车的标记及登记号码;(c) 该保险单或保证单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届满日期;(d) (如是保险单)该保险单指明的人或指明类别的人获得弥偿的条件;(e) (如是保证单)该保证单所指的公司作出的承诺获得履行的条件,而上述每份纪录须于保险单或保证单有效期届满日期起计保存1年。

(2) 任何人如已依据本条例第4(4)(c)条向库务署署长作出价值$2000000的缴存而并未要求将所作的缴存向他发还,须就他拥有的汽车、他根据本规例就该等汽车发出的证书及该等证书的撤回或销毁,备存纪录。

(1968年第54号法律公告;1977年第16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16号法律公告)(3) 根据本规例须备存文件纪录的人、主管当局或公司须应要求而免费向警务处处长及运输署署长提供文件纪录的任何详情。

(1967年第88号法律公告)条:10 保险单或保证单的终止 30/06/1997凡在公司知情的情况下,该公司发出的保险单或保证单,在未经获发该保险单或保证单的人同意下,并非因时间过去或该人死亡而停止生效,则该公司须随即将该保险单或保证单停止生效的日期通知警务处处长及运输署署长。

(1967年第88号法律公告)条:11 保险单或保证单有效期届满时须交还证书 30/06/1997凡在获发保险单或保证单的人同意下,该保险单或保证单转让他人或暂停生效或并非因时间过去而停止生效,该人须随即将任何有关证书交还发出该等证书的公司,而新保险单或保证单不得向该人发出,上述保险单或保证单亦不得转让他人,除非与直至该等证书已交还该公司或该公司信纳该等证书已遗失或销毁。

条:12 证书的遗失或销毁 30/06/1997凡发出保险证书或保证证书的公司信纳证书已污损、遗失或销毁,如获发该证书的人有所要求,该公司须向其发出新证书。

条:13 法定声明 30/06/1997每份为施行本条例第10(2)(c)条或第14条而作出的法定声明,须由作出声明的人立即递交保险人。

部:III 30/06/1997 条:14 释义 30/06/1997在本部中─“汽车”(motor vehicle) 指由到港人士带入香港的汽车; (1985年第216号法律公告)“到港人士”(visitor) 指将汽车带入香港并只在香港短暂逗留不超过3个月的人;(1985年第216号法律公告)“证书签发当局”(Issuing Authority) 指香港汽车会。

条:15 外地保险证书的申请 30/06/1997到港人士如持有在香港以外地区就其在香港驾驶汽车所产生的第三者风险所发出的保险单,可向证书签发当局申请符合附表所列表格6格式的证书(以下称为外地保险证书)。

(1985年第216号法律公告)条:16 外地保险证书的发出 30/06/1997证书签发当局可向按本规例订明方式提出外地保险证书申请的到港人士,发出外地保险证书。

条:17 申请外地保险证书所需的详情 30/06/1997所有上述申请均须由提出申请的人签署,并须指明该人所持有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的号码、发出该保险单公司的名称及地址、保险单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届满日期,并须附有申请人作出的声明,表明该保险单中有关第三者风险的条文,对其本人或该项声明所指明的其他人或指明类别的人在香港驾驶汽车的情况,均具效力。

(1985年第216号法律公告)条:18 签署 30/06/1997 每份外地保险证书均须由证书签发当局就此而妥为授权的人签署。

条:19 有效期间 30/06/1997 外地保险证书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与该证书有关的保险单所承保的剩余有效期间。

条:20 外地保险证书的效力 30/06/1997就本条例及本规例第6条而言,外地保险证书所具效力,犹如该证书是保险人发出的保险证书一样,而与该证书有关的保险单亦须当作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条:21 本条例条文的适用范围 30/06/1997 本条例第9条的条文不适用于已获发外地保险证书的保险单。

条:22 车辆的处置 30/06/1997如与外地保险证书有关的汽车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如到港人士在香港逗留期间因取得新保险单或其他理由而获发新的外地保险证书,该到港人士须随即将其外地保险证书交还证书签发当局,如该证书未获如此交还,则该到港人士或其代表须于有关汽车被带离香港时将该证书交回证书签发当局。

(1985年第216号法律公告)条:23 证书签发当局的纪录 30/06/1997证书签发当局须就与其发出的外地保险证书有关的以下详情,备存纪录─(a) 获发该证书的人的全名及地址,及获授权驾驶该汽车的人或各类别的人的详情;(b) 与该证书有关的保险单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届满日期;(c) 该证书交还证书签发当局的日期,而证书签发当局并须应要求而免费向警务处处长及运输署署长提供任何上述详情。

(1967年第88号法律公告)部:IV 30/06/1997 条:24 申请车辆牌照或递交车辆过户通知书时须出示保险证明 30/06/1997(1) 任何人─(a)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E)第21(1)条申请汽车牌照;或(b) 根据上述规例第17(2)(b)条向署长递交汽车过户通知书,须于提出申请或递交通知时,向运输署署长出示所需的保险证书或保证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而该等证明文件须充分显示按本条例就汽车使用所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i) 于该车辆牌照生效当日将会有效;或(ii) (如属过户的情况)是有效的。

(1977年第1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169号法律公告)(2) 如递交汽车过户通知书,而该汽车并未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E)领牌,则第(1)款并不适用。

(1989年第169号法律公告)条:25 发出牌照的条件 30/06/1997任何申请人没有遵从第24条的规定,运输署署长不得向其发出汽车牌照。

(1952年A168号政府公告;1967年第88号法律公告)条:26 罚则 30/06/1997任何人违反第3、4、5、7、8、9、10、11、12、13、17或22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及监禁7天。

条:27 须获承保的法律责任 30/06/1997为施行本条例第6(1)(b)条,现订明款额为$100000000。

(1995年第329号法律公告)附表:附表L.N. 14 of 2006 10/03/2006[第3、5、6及15条]表格1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保险证书证书号码 ............................................. 保险单号码 ...............................................1.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E)配予有关车辆的登记号码,或如尚未配予登记号码,其厂名及底盘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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