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南国土资矿评合字2009第
采矿权评估报告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正文川山评报字(2009)F28号本公司接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为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的井研县黄钵乡天宫山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
本公司评估人员对该矿区采矿权的设臵情况进行了查勘与询证,通过对获得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床地质、生产技术、经济信息的综合分析与研究,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对委托评估对象在2009年2月28日所表现的采矿权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1、矿业权评估机构机构名称:四川山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建设北路三段109号;资质概况:四川山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属独立法人单位。
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为:矿权评资[1999]01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注册号为5100001810696。
2、采矿权出让方及评估委托方采矿权出让方和评估委托方: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3、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对象:井研县黄钵乡天宫山盐矿采矿权。
评估范围: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乐市国土资矿评合字[2009]第007号),天宫山盐矿矿区面积2.9307平方千米,开采深度标高:- 935m~ -1020m。
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见表1。
表1 井研县黄钵乡天宫山盐矿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4、评估目的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拍卖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拍卖出让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拟拍卖出让“井研县黄钵乡天宫山盐矿采矿权”,本次评估即为上述目的提供“井研县黄钵乡天宫山盐矿采矿权”公平、公正的出让底价咨询意见。
5、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9年2月28日。
报告中所采用的计量、计价标准均为2009年2月28日的客观有效标准。
6、评估原则6.1. 遵守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原则;6.2. 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6.3. 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的原则;6.4. 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财务制度的原则;6.5. 遵循采矿权与矿产资源相依性原则;6.6. 遵循供求、变动、竞争、替代和预测原则;6.7. 最有效利用原则。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财建[2004]1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河北某公司司家营铁矿南区采矿权评估报告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司家营铁矿南区采矿权评估报告中天华矿评报[2009] 142 号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一〇年三月三十日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单元1303室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88395166E-mail:caabj_k@ 传真:(010)88395661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司家营铁矿南区采矿权评估报告摘要中天华矿评报[2009] 142 号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委托人:国土资源部评估对象: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司家营铁矿南区采矿权评估目的:国土资源部拟出让“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司家营铁矿南区采矿权”,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国土资源部出让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司家营铁矿南区采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评估日期: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3月30日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主要参数:评估范围内勘查程度为勘探,勘查类型南矿段为Ⅰ~Ⅱ,大贾庄矿段为Ⅱ~Ⅲ。
矿区面积为30.4905km2。
在评估基准日时点,评估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矿石量145639.65万吨,平均地质品位TFe30.83%;采矿回采率82%,矿石贫化率9.9%,采出矿石平均品位Tfe一采区27.84%、二采区27.65%,选矿回收率80%;可采储量矿石量98173.77万吨;生产规模2000万吨/年(其中一采区1500万吨/年、二采区5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平均55.48年(其中一采区62.69年、二采区33.85年),基建期5年,评估计算年限35年;产品方案为66%铁精矿;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630元/吨;固定资产投资433160万元;单位总成本费用159.35元/吨;单位经营成本145.80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论:本公司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司家营铁矿南区采矿权”的公平合理价值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了评定和估算。
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七角井钒及铁矿采矿权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 23 号(市图书馆报告厅二层)
电话:0351---6165958 传真:0351--616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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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七角井钒及铁矿采矿权(铁矿部分)评估报告
4、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 号);
5、国务院五部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
一、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注册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 63 号 执行合伙人:毋建宁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毋建宁 卫三保(附件 2) 采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附件 3) 证书编号:矿权评资[1999]003 号 发证机关:国土资源部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附件 4) 注 册 号:1401062610001
10 月末开始降雪至翌年 4 月末解冻。年最高温度是 6—7 月,可达 35℃—36℃,最低温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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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七角井钒及铁矿采矿权(铁矿部分)评估报告
12 月至来年元月,可达-28℃—-30℃。区内居民稀少,仅有少数游牧的蒙古族牧民。经济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铁矿精选冶炼、矿山技术服务、矿产品经营、矿山设备、配件及机电产品经
销(不包括小轿车)
成立日期: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
营业期限: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勘查许可证》证号:T62120080702027136(附件 6)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 23 号(市图书馆报告厅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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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18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信达评报字[2009]第027号评估机构: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委托人: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评估对象: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煤矿采矿权评估目的:为了企业改制,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拟转让其下属单位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煤矿采矿权。
故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委托本公司对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煤矿采矿权进行评估,为其转让该采矿权提供价值咨询意见。
本项目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煤矿采矿权”公平、合理、公正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08年10月31日评估日期: 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7月26日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主要评估参数:截止2008年9月底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2358.50万吨,评估利用可采储量789.61万吨,生产规模78万吨原煤/年,储量备用系数1.4,矿山服务年限及评估计算年限7.23年;产品方案为原煤,产品含税销售价格491.63元/吨;固定资产投资8339.94万元;单位总成本费用388.68元/吨;单位经营成本378.64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228.28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贰佰贰拾捌万贰仟捌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相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超过一年此评估结论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而作。
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对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为截至2006年年底前全部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或有偿取得情况。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并同时上报以Excel表形式制作的电子数据。
请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省(区)务必于2007年4月底前,将勘查开采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有偿取得情况调查表和文字说明报部开发司;其他非试点省(区、市)应在2007年6月底前,将勘查开采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有偿取得情况调查表和文字说明报部开发司。
各省(区、市)其他矿种调查表和文字说明于2007年9月底前报部开发司。
附件:表一、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调查汇总表(略)表二、已/正缴纳价款的采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三、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采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四、由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情况调查表(略)表五、无偿取得采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六、探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调查汇总表(略)表七、已/正缴纳价款的探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八、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九、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情况调查表(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7年2月12日——结束——。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有关填表说明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可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网址:)附件:1.《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填表说明2.《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填表说明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填表说明一、“探矿权申请人”、“勘查区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勘查区范围坐标”为申请人提交的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经纬度拐点坐标。
三、“勘查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由勘查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后填写并加盖公章,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如有,还应附上重叠矿业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国土资发[1999]75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31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适用围 (2)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依据 (2)4总则 (7)5线索发现 (9)6线索核查与行为制止 (9)7立案 (10)8调查取证 (12)9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10案件审理 (23)11处理决定 (25)12行政处罚 (26)13送达 (29)14执行 (30)15移送 (33)16结案 (34)17立卷归档 (35)18监督与责任追究 (36)19附则 (37)附录A主要土地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附录B主要矿产资源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附录C国土资源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国土资源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国土资源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适用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GB/T 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GB/T 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3依据(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国刑法》(13)《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span>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和<</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span>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span>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总则4.1查处国土资源行为的基本容查处国土资源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 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用途涉及土地使用权能,明确土地用途分类,是做好土地供应审批和土地登记的前提条件,也是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物权人权利的基本依据。
针对目前我省有些地方在土地供应环节土地用途分类混乱,导致土地使用权能模糊,以及土地供应审批与登记难以衔接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执行国家土地用途分类标准2007 年8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实施了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该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 个一级类、57 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对照上述土地类别划分标准,属于建设用地的类别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建设用地涉及地类的一级类别、二级类别及其内涵详见附件 1 。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准确理解其内涵,在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分类标准界定建设项目用途,防止出现用途不清、分类模糊等现象。
二、着力规范土地供应环节中的土地用途管理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审批的各个环节中,必须按照土地用途分类国家标准正确引用或填写土地用途,不得笼统填写一级分类或二级分类的用途名称。
土地用途必须在明确一级、二级分类用途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具体含义。
例如:商场项目用地,其土地用途应填写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场)”;汽车制造项目用地,其土地用途应填写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汽车制造)”,以此类推。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1999年4月19日国土资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加强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管理工作,规范确认工作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除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现就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申请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委托权限,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确认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确认机关”)审查。
确认申请资料包括:(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三)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二)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三)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四)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三、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4•【文号】国土资发[2008]181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二)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三)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四)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后续勘查设计。
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等。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国土资发[2009]20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结束——。
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
合同编号: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签字时间:年月日签字地点:(xxx.xxxx)1.XXXX拟出让XXX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XXX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XXXX﹞XX号),并已于XXXX 年XX月XX日经XXXX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XX采(探)矿权价款评估项目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1.甲方:XXXXX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电话:传真:2.乙方:XXX公司(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二、约定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对XX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价款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XX采(探)矿权,矿区范围、开采标高、面积见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资料。
四、评估目的本合同所约定XX采(探)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XXXX出让XX采(探)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本合同为该项XX采(探)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XXXX 年XX月XX日。
如有特殊情况,经甲、乙协商,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期限本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乙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并正式提交。
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对于公示期内提出的意见和质询,由甲方转交给乙方,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款评估报告必要的修改补充或答复说明。
七、评估费本次评估费为XX万元(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在评估报告经公开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1.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1)《XXXX(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已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2)矿业权审批机关出具的载明评估对象坐标、面积、标高、生产规模等信息的文件复印件;(3)后续勘查设计、煤炭矿井生产规模核准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冶报告等。
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评估公开选择评估机构
附件1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评估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摇号工作制度(试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出让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工作制度为:一、公开摇号时间:根据公告,每月的第三周公开摇号具体时间以国土资源部储量司通知时间为准。
第二条、地点: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会议室。
第三条、摇号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矿产储量研究室具体承担第四条、摇号工作程序:1.宣布摇号工作人员名单。
2.宣布公开摇号现场监督人员名单。
3.宣布摇号现场工作纪律。
4.摇号设备检查与校核。
确认国土资源部监督人员、评估机构代表全部到场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检查或校核设备,以证明和保证摇号设备正常运转。
5.宣布评估项目及其编号和排序并张榜公布。
6.宣布参加遴选的评估机构名单及其排序。
7、由主持人宣布摇号工作开始,工作人员现场随机书写代表参加遴选机构的号码球,按评估项目类别将相应的号码球放入摇号机中进行摇号。
8、摇号结束后,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当场封存摇号设备并负责保管。
第五条、为严肃公开摇号现场工作秩序,除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提供的人员名单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第六条、每一个矿业权出让项目为一个摇号委托的评估项目。
当评估项目大于参加遴选机构数目时,可根据评估项目地理位置相近、矿种相同或相似,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让项目组成一个摇号委托评估项目。
第七条、参加摇号的项目顺序以国土资源部在网站上公布的排列顺序为准。
第八条、评估机构参加摇号的排序按资格证编号由小到大排序。
第九条、进入摇号箱内的号码对应参加遴选的评估机构的排序号。
第十条、工作人员摇出的第一个评估机构号码对应第一个评估项目编号,并立即宣布和记录这一结果,以此类推,直至箱内号码全部摇完或评估项目全部确定了评估机构。
如果参加摇号的评估机构数目小于评估项目数,可进行多轮摇号,直至项目全部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摇号全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负责填写摇号工作结果记录表(表式附后)。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矿产资源领域行政争议逐渐增多,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大幅上升。
为妥善处理行政纠纷,严格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现就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但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矿业权人超过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增设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行政许可申请,矿业权申请人根据该规定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的起算时间为矿业权申请人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四、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
整合、处置矿业权,应当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整合、处置矿业权的,应当审查整合、处置矿业权行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用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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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合同编号:南国土资矿评合字〔2009〕第号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九年月日
鉴于:
1.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拟出让
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
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 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
字[200 ] 号),并已于2009年月日经南宁市国土资
源局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
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8]181号)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南宁市锦春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谭玫瑰
授权负责人:任叙新
电话:5609006
邮政编码:530022
2.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采(探)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拐点 X Y
开采标高:米至米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
采(探)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甲方出让
采(探)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采(探)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0 年月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由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采(探)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验收指甲方按现行规定对评估报告审查后出具备案证明。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1)待评估矿业权的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储量备案证明;
(2)待评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
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
4.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将失
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机会。
(二)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50%计算。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4"约定的,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
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方“采矿登记专用章”和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