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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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写须知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写须知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写须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写须知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写须知(一)注意事项1.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一般应到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者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登记表》,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申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后,由编码中心核批厂商识别代码,并向其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申请单位履行上述程序后便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4.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二)填表说明企业名称:填写申请单位全称,以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核批名称为准。

注册地址: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填写申请单位实际办公地址,如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相同,则注明“同上”。

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注册机关批准的注册登记号。

注册资金:申请单位注册的资金数额。

企业类别:1.单个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总厂、总公司);3.进出口公司。

当企业类别为集团公司时,应填写相应的《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经济类型代码:参照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填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参照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行政区划代码:填写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以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为准。

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办理条码相关手续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注册登记表规范填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注册登记表规范填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注册登记表规范填写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写须知(一)注意事项1.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一般应到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者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登记表》,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申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后,由编码中心核批厂商识别代码,并向其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申请单位履行上述程序后便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4.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二)填表说明企业名称:填写申请单位全称,以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核批名称为准。

注册地址: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填写申请单位实际办公地址,如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相同,则注明“同上”。

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注册机关批准的注册登记号。

注册资金:申请单位注册的资金数额。

企业类别:1.单个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总厂、总公司);3.进出口公司。

当企业类别为集团公司时,应填写相应的《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经济类型代码:参照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填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参照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行政区划代码:填写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以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为准。

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办理条码相关手续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企业网站:填写本单位网站的网址。

预计使用条码的商品项目数量:填写企业将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数量。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自《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核发之日起,申请注册的企业即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在《系统成员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应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对合法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享有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的权利;
享有获得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咨询、培训、检测等技术支持服务的权利;
对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义务:
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相关技术;
遵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不得转让或与他人共享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资格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使用商品条码,需按期续展并交纳系统维护费;
企业信息变更时,需及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按规定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于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壹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且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于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和范围的规定。

2.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和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和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
邮编
x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
xxxxxx
xxxxxx
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法定代表人
xxx
xxx
企业类别
经济类型
行业分类
联系人
xxx
xxx
电话
xxxxxxxxxx
xxxxxxxxxx
传真
xxxxxxxxx
xxxxxxxxxx
电子邮箱
企Hale Waihona Puke 网站填表人签章:xxx法定
代表人
签章:xxx
企业(公章)
xx年xx月xx日
分支机构(代码章)分支机构(公章)
分支机构审查意见
审查日期
经办人签字
编码中心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经办人签字
备注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信息变更登记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厂商识别代码
692xxxxx
变更项目
原内容
变更后内容
企业名称
云南省石屏县xxxxxx厂
石屏县xxxxxx厂
注册地址
石屏县xxx镇xxx路
石屏县xxx镇xxx路
邮编
xxxxxx
邮编
xxxxxx
办公地址
石屏县xxx镇xxx
石屏县xxx镇xxx路
邮编
xxxxxx

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用户操作大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2008年11月引言✧感谢您使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究开发的全球贸易产品服务数据中心——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2.0版本(ANCCNET Ver 2.0)。

✧本操作手册所指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ANCCNET)是产品信息注册系统(ANCCNET Ver 1.0)的升级版,是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而构建的新一代标准化信息交换平台。

✧本操作大全为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的使用和操作手册,主要介绍平台的具体操作步骤、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适用于所有已经成为全球数据同步(GDS)会员的平台使用和操作的用户。

✧本大全中所采用的表格、插图、截图及流程图等都是为了更详细直观地描述平台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技术开发和系统升级之故,会存在与实际使用的界面不同的现象,请以新版界面为主。

✧为确保您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内的操作正确无误,请在登录ANCCNET平台进行操作前仔细阅读本操作大全,有任何其他疑问,请咨询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或直接拨打400-7000-690服务热线。

目录1、平台概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ANCCNET,以下简称平台)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全球统一标识技术为基础,以权威准确、详实全面的高质量商品信息和服务信息为基础的标准化信息交换平台。

◆服务对象广泛应用于零售消费、物品流通、资源计划、电子采购和品类管理等领域,服务于商品的制造商、零售商、批发商以及咨询机构等行业。

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的构建是基于全球数据结构标准的,其中包括:全球数据字典(GDD)、全球统一产品分类系统(GPC)、全球数据同步系统(GDS)。

正是这些国际标准的采用才使得中国区数据与全球数据的同步成为可能。

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由商品信息注册系统、商品信息质量保证系统、任务计划处理系统、全球数据同步管理系统四大部分组成,能够满足商业信息交换的个性化需求,实现信息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利用。

平台基于全球注册中心、认证数据池、数据质量框架和全球数据分类而构建,有力地保证着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实现数据的持续同步。

条码填表规范

条码填表规范

一、注册:需提交材料1、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A4一式两份);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1份(A4)、工业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QS证1份(A4)4、交纳系统成员注册费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5、下载表格并打印到A4纸正反面,填写时请务必字迹清楚。

表格中,深色区域必须完整填写。

加盖单位公章,6、(新表格下载地址:/Service/downloadTable.aspx)注册 EAN/UCC-13费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发改价格[2010]1555号文件规定,收取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费用。

二、续展:需提交材料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交纳系统成员维护费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下载表格并打印到A4纸正反面,填写时请务必字迹清楚。

表格中,深色区域必须完整填写。

加盖单位公章。

4、(新表格下载地址:/Service/downloadTable.aspx)续展费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发改价格[2010]1555号文件规定,系统成员按如下表格所示交纳续展费用。

可以通过以下二种方式交费:1、通过银行业务电汇。

请按以下提示汇款:开户名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和平里支行银行帐号:110060224010149084052用途:条码加入费(农村信用社不能汇款)注:必须单位全称汇款,私人名称汇款不受理。

清晰汇款复印件2份2、通过邮局汇款。

请按以下提示汇款:地址:北京西城区德外裕中西里46号东门单位名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财务部收用途:条码加入费邮编100029注:汇款人名改为单位名汇款,私人名称汇款不受理。

汇款单样本三、变更:需提交材料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变更企业提供新旧执照各两份3、工商部门开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一份,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4、下载表格并打印到A4纸正反面,填写时请务必字迹清楚。

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注册、变更及注销

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注册、变更及注销

NO:请在变更项目栏中的“□”内打“√”,并将表中“原内容”及“变更后内容”填写清楚。

填表人签章:企业(公章)年月日法定签章:代表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分支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代码章)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四.《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填写须知(一)注意事项:①.系统成员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向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②.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变的,出具工商等有关部门证明,可办理变更手续;③.因行政区划改变导致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商号)不变,并能出具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④.系统成员合资、合并、组建集团后其新名称与原系统成员名称基本一致的,可办理变更手续;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改建的企业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全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并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可办理变更手续;⑥.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发变更证。

变更证应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一同使用方可有效。

(二)填表说明:①.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企业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②.变更项目中的企业名称等信息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中含义相同,参照后填写本表。

[注意:表格中底色为深色的项目为必填项。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分支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代码章)中国物品编码中心NO:企业基本信息:约定事项:1、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2、企业不履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法定
代表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长途区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网站
产品信息描述
预计使用条码的商品项目数量(选择项)
①1-100②101-1000③1001-10000④10000以上
填表人签章:
法定
代表人
签章:
企业(公章)
年月日
二、编码机构审核表(以下由编码机构填写)
分支机构初审意见
初审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备注:
分支机构代码章:分支机构(公章)
编码中心审核意见
审核
日期
经办人签字
厂商识别代码
注册日期
经办人签字
备注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注册登记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制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由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
中文:省(自治区)市(县)
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
中文:省(自治区)市(县)
英文: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注册资金
万元
货币种类
企业类别
经济类型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申加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的具体手续

企业申加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的具体手续

企业申加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的具体手续
为了保证确、快速、顺利办理各项手续,请仔细阅以下条款,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1、申请企业出示营业执照原件,经本分中心审核且符合要求后,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
成员注册登记表),申请企业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交本分中心。

2、申请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通过银行电汇所需费用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并将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交本分中心。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在本分中心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时或稍后时间领取专用发票。

4、前三项材料齐全后,本分中心将有关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5、为保护企业“厂商识别代码”不受侵犯,,质量技术监督局分批对注册企业及其应对应
的“厂商识别代码”在(解放日报)上进行公告,并将公告当日的报纸邮寄给注册企业。

同时,为规范企业正确使用商品条商码,本分中心提供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文件包一个,其中包含(EAN-13商品条码编码软件),数字条码等技术服务资料。

6、企业可用现金、支票或银行转长方式交付本分中心,由本分中心直接开具统一发票。

7、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企业,可在本分中心制作条码印刷制。

(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商品条码会员卡申请登记表

(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商品条码会员卡申请登记表
方法二:搭乘“GDS直通车”,注册个性用户名并设置安全密码,然后绑定条码卡,登录平台。
a)访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网址或),注册用户并登录(原网站注册用户可直接登录);
b)点击“绑定条码卡”,输入条码卡卡号及密码,将注册用户与条码卡绑定;
c)访问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输入网站用户名、密码以及系统随机生成的附加码即可登录。
编码分支机构记录
1、此会员在ANCC网站上申请的用户名是:
2、您给此系统成员分配的条码卡号码是:
3、其他备注事项:申请人签名 Nhomakorabea盖章
1、请选择条码卡领取方式(请在“□”中划勾)
□请将电子条码卡及《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操作大全》发送到我的电子邮箱中;
□请将条码卡邮寄给我;
□我直接去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领取。
2、注意事项
1)申请人领到条码卡后,启用条码卡,首次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须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方法一:使用条码卡上标注的卡号和密码,登录平台(所涉域名:)。
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商品条码会员卡申请登记表
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公司名称
职务
详细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移动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厂商识别代码
(若有多个,请用逗号分开填写)
成员证书
(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号码)
物编注字号
办理机构
(请填入您所在地或距离您最近的编码分支机构名称)
备注
[特别提示]①“方法一”和“方法二”可同时使用,用于设置多个操作用户。②“GDS直通车”可引导用户完成条码卡的启用,用户可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首页或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看使用。③条码卡启用时,若平台提示“该卡还未激活”,请联系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协助解决。④上述方法仅用于用户首次登录平台,若再次登录,无需重复条码卡启用操作,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和附加码即可进入平台。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通告(三○三)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通告(三○三)
冲 饮 品 ,休 闲食 品
上 海春 宝 商 贸有 限公 司 上 海 阳光 生活 家居 用品 有 限 公 司 兰芷 ( 上海 ) 皮 具 有 限公 司 上 海纳 帕海 生物 科 技 有 限公 司
茶叶茶具
牛羊 肉 家 用 纺 织 品 皮具 、 服 装 玛卡 .玛 卡 嫡
6 9 7 0 l 8 9 8 9
注 册 、变更 、续展 以及 注销 的 唯一 工 作 机构 。现将 经 中国物 品 编 码 中心 批 准 获得 使 用 商 品条码
资格 的企 业 ,即第 3 0 3批 中国 商品条 码 系统 成 员名 单公布 如 下 :

企_ 业名称 一

. 主要 产品
厂商l 代鹤 。 . 法衰 表人
6 9 7 0 1 8 9 8 4
6 9 7 0 1 8 9 8 5 6 9 7 0 1 8 9 8 6 6 9 7 0 1 8 9 8 7 6 9 7 0 1 8 9 8 8
程建兵
王 清搏 朱 海 华 张 良勇 刘 国 栋
上 海钦熠 国际贸易有 限公 司
6 9 7 0 l 8 9 9 0 6 9 7 0 1 8 9 9 1 6 9 7 0 1 8 9 9 2 6 9 7 0 1 8 9 9 3


张 晓 云 王卫 国 周 小君 曾旭 侃
上海健立达 医疗科技有 限公 司
上 海 紫洲 生物 科 技 有 限公 司
资讯 1 5 4
中 国 商 品 条 码 系 统 成 员通 告
( 三 。三 )
中国物 品编码 中心 上海 分 中心 经 国 家质 量 监 督检 验 检疫 总局 ( 原 国家 技 术监 督 局 ) 批 准成 立 并挂 靠 上 海 市 质量 和 标 准 化研 究 院 ,是 中 国 物 品编 码 中 心 授 权 负责 上海 市 商 品 条 码 的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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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注销登记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厂商识别代码
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违反此规定的,将承担《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填表人签章:
法定
代表人
签章: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分支机构(代码章)分支机构(公章)
分支机构审查意见
审查日期
经办人
签字
编码中心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经办人
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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