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的提案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国执业药师制度是为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问题分析1. 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目前,我国执业药师的数量远远不够,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们对药品使用指导和药学咨询的需求。
这导致很多药店和医院的药师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无法提供及时、准确的药物咨询服务。
2. 药师素质参差不齐:虽然执业药师需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资格,但目前仍有一些药师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药师缺乏实践经验,对一些复杂疾病的用药指导不够专业,甚至出现了一些药师伪造证书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公众的用药安全。
3. 药师培训和继续教育不完善:目前,药师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尚未形成完善的框架和制度。
药师在取得资格后,很少有机会接受规范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导致药师的知识水平无法得到更新和提升。
这不仅影响了药师的专业素养,也阻碍了执业药师制度的有效运行。
4. 药师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当前,我国执业药师的职业发展空间相对有限。
药师多集中在医院和药店从业,而临床药学等领域的执业机会相对较少。
这使得一些有专业潜力和追求发展的药师流失到其他行业,造成了医药行业人才流失的问题。
5. 执业药师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对执业药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相对薄弱。
药师的职业行为、从业水平和工作质量难以有效监控,一些不端行为和不良从业情况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公众的用药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二、建议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增加执业药师数量:政府应该加大对执业药师的培养力度,增加药师的招生规模,确保能够满足公众对药学咨询服务的需求。
还可以鼓励药企、医院等单位对药师进行外聘,以增加执业药师的数量。
2. 提高药师素质:加强对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培养,强调药师对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责任。
药师法草案已拟定!执业药师非相关专业不能报考,药师须执业五年才能开店?!
第一章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助理执业药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含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在社会药店中执业,向患者提供药学技术服务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此法。
第一章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计划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师执业有关的监督工作
这两条信息分别包括了:执业药师受药师法制约,除了药监局的监督之外还由卫计委统一管理。
制定新的考试办法,执业药师考试出的题型、考察内容是否会有很大变动?未来不是学药学或中药学不能报考执业药师?本科以下的学历只能先报考助理药师,一年后合格才可报考执业药师?!对于执业药师考试资格愈发严格,学历的提升必须是一块很大的影响!
4.
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中药学专业专科毕业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药学专业、中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在药师(不含助理药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药店中从事药品物流管理、药品调配等药学专业操作型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实践期满一年合格的,可以参加助理药师资格考试。
9.
第四十七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集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药师执业资格,并予以注册,发给药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8.
第二十九条
具有高等院校药学专业背景的药师,可从事西药处方的调剂工作。具有高等院校药学院也北京的药师经培训合格,可以从事中成药处方的调剂工作。具有高等院校中药学相关专业背景的药师、可从事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的调剂工作。
西药师终于能审中成药了,今后西药师与中药师能共同发挥充分作用,为大健康事业做贡献。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国药监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八月四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
执业药师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三)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四)审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简称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公布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并对批准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三)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开展多媒体教学和远程教育;(四)负责师资和有关管理人员培训;(五)开展信息交流及学术研讨等;(六)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2021年6月18日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加强执业药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高药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药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合理用药,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药师执业资格或助理药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含预防、保健机构,下同)或者社会药店中执业,向患者提供药学技术服务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师,包括药师和助理药师。
第三条药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范,与其他医务人员合作共同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民众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药师。
药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师执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师执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各自负责的与药师执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交由相关机构或组织实施。
第五条药师执业活动属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药事服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第六条国家对在促进合理用药、保护人民健康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药师,给予奖励。
第七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药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药师行业性协会或者学会。
第九条国家设立“药师节”。
每年X月X日为“药师节”。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十条国家实行药师资格考试制度。
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药师资格考试和助理药师资格考试。
药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药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药师资格考试:或者社会药店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实践期满一年合格的;药学专业或者中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药店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1.1 任务主题概述本文主要讨论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执业药师制度作为保障药品安全和合理用药的重要环节,对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题分析2.1 药师数量不足1.我国人口规模庞大,但执业药师数量仍然不足。
目前我国每万人执业药师数量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2.药师人数不足导致药学服务无法覆盖全国范围,特别是乡村和边远地区。
2.2 教育体系存在问题1.执业药师教育体系中存在知识结构不够全面,专业技能培养不够完善的问题。
2.学校教育和实践环节缺乏紧密结合,缺乏实际操作技能培养。
2.3 职责范围不清1.执业药师的职责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不同地区和单位对其职责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工作执行不一致。
2.药师职责有限,只能从事药物管理和咨询服务,对于药学研究和药物创新支持不足。
2.4 薪酬待遇不公平1.执业药师在药店、医院等单位的薪酬待遇普遍较低,与其直接为公众健康服务所带来的价值不符。
2.药师薪酬待遇不公平也导致了行业吸引力下降,优秀人才流失严重。
三、问题解决3.1 加大培养药师的力度1.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在政策层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加大对药师教育的投入,培养更多的合格药师。
2.加强高校药学专业的素质教育,提高药学专业本科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药学人才。
3.2 完善执业药师的管理制度1.完善执业药师的注册和考核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执业药师注册系统和考试制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2.减少对外来人员的限制,积极引进国外优秀药师,提高行业国际化水平。
3.3 总结药师的职责范围1.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药师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避免不同地区和单位对职责的理解差异。
2.扩大药师的工作范围,允许药师参与药学研究和药物创新工作,提高药师的职业发展空间。
3.4 提高药师薪酬待遇1.药师薪酬应与其为公众健康服务所付出的努力和价值相匹配,政府和企业应提高药师的薪酬待遇。
2020《药师法》草案对执业药师有什么影响?
2020《药师法》草案对执业药师有什么影响?现如今医疗行业越来越被各行各业关注,医疗行业关系到我们每个人民。
2020年6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布有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函(国卫办医函〔2020〕484号),开始向医药单位征询建议。
《药师法》草案对执业药师考试及其就业会产生什么影响?对执业药师考试的影响第一,考试门槛即将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到: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药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取得助理药师资格证书后,经学习取得高等学校临床药学、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专科学历,或者有关学校药剂、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历,在药师(不含助理药师)指导下,从事药学服务实践期满一年合格的,可以参加助理药师资格考试。
分析:对比以前的报考条件,报考要求直接提至本科,而中专或者大专的学员无法直接参加药师资格考试,需要先在药师的指导下实践一年才能参加助理药师的考试,取得助理药师资格证后进而再取得高等学校的本科学历(你的毕业院校和专业必须在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发布的目录上才可以)才能参加师资格考试,这么一来,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将比原来大大增加。
此次也明确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人员的考试要求:即该类人员可以先参加助理药师资格考试,取得助理药师执业资格后,从事中药学、民族药学服务工作满三年,可以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与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考试形式和难度将会提高:本草案附录部分提到:为加强我国医疗机构药师和执业药师的统一管理,采取“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做法。
所谓“统一考试”意思就是医院药师和执业药师将采取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就是大家的考试内容一样,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医院药师和执业药师的考试是考不同的试卷;所谓“分类注册、分类管理”意思就是,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管,注册在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管。
中国执业药师执业情况调查报告
中国执业药师执业情况调查报告深圳市XX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XXX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累计162632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但实际上有多少人在执业呢?又有多少人表面上在“执业”,实际只是挂证呢?为此,笔者进行了一番调查。
一、我国执业药师执业情况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论坛网站,共抽取有效样本110份。
相关图表分析如下: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110人中,有58人已经注册并在注册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占总数的52.7%;有3人已经注册,但在注册单位从事不相关工作,占总数的2.7%;有5人已经注册,但不在注册单位工作(挂证),占总数的4.5%;有44人未注册、闲置,占总数的40%。
为何有40%这么多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不愿意注册执业呢?二、执业药师不愿注册的原因分析如果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又没有注册的话,必须每年自己掏钱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保证执业药师资格证能正常有效使用。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么多执业药师获得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却不愿意注册呢?不愿意从事执业药师岗位呢?我想最主要原因就是:执业药师的工资待遇与自身含金量不成正比。
大家想一想同是国家执业资格,与执业律师、执业会计师等相比,执业药师考试难度也不比它们低,待遇却相差悬殊。
请看下面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培训中心论坛网站的一份执业药师工资收入情况调查图表:全国执业药师工资收入情况调查表(月收入)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709名执业药师中,有57人的工资收入在1000元以下,占总数的8%;有118人的工资收入在1000-1500之间,占总数的16.6%;有180人的工资收入在1500-2000之,占总数的25.4%;有222人的工资收入在2000-3000之间,占总数的31.3%;有88人的工资收入在3000-4000之间,占总数的12.4%;仅有44人的工资收入在4000以上,占总数的6.2%。
综合分析可看出,3000元以下的执业药师有567人,占总数81.3%。
医疗机构执业药师有关立法的问题与对策
理 办 法 》 ( 下 简 称 《 法 》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处 以 办 ) 方 .是 指 由 注 册 的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为
患 者 开 具 的 、由 取 得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审 核 、调 配 、核 对 ,并 作 为 患 者 用 药 凭 证 的 医 疗 文
书 处 方 包 括 医 疗 机 构 病 区用 药 医 嘱 单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与 处 方 开 具 、 调 剂 、保 管 相 关 的 医疗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该 《 法 》 办 第 六 t一 条 规 定 :本 办 法 所 称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是 指 按 照 卫 生部 《 生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 规 定 ,取 得 药 学 专 业 卫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格 人 员 ,包 括 主 任药 师 、副 主 任药 师 、主 管
Ho g,P NG Z e -u ∥C ie eH s i l n g me t 0 8 8 ll 1 5 n E h n jn hn s o pt a Ma a e n ,2 0 ,2 6 :5 - 2
Abs r c n ls d p o lm n lgilt n a d po u ig c n e u n e w i ie s d p a m a iti e ia ra i ta tToa ay e r be l e sai n rd cn o s q e c t l n e h r cs m dc l g n— o h c n o z t n. p t d f r r o c r u “ c fl e s d p a m a it ” a o n a o sbe o p re tt e r lt d lws a d ai o u e o wa d t a r o t a s o s p s il t ef c h eae a n
我国执业药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我国执业药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执业药师作为药学技术人员,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我国执业药师在配备率和提供药学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很突出,该文从执业药师管理制度、执业药师数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等方面探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监管部门、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本身3个方面提出建议,促进执业药师制度的完善,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标签:执业药师;药学;监管部门[Abstract] Drugs are a special commodity,and licensed pharmacists are pharmaceutical technicians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of drug use by patient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actice rate of practising pharmacists and the provision of pharmacy services in China are still outstanding.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licensed pharmacists,the number of licensed pharmacists,the continuing education of licensed pharmacists,etc.,as well as regulatory agencies,retail pharmacies and practising practices. The pharmacists themselves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in three aspects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icensed pharmacist system and ensure that the public use drugs are safe and effective.[Key words] Licensed pharmacists;Pharmacy;Regulatory authorities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中的职能是对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并给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用药咨询,从而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执业药师作为药学技术人员必不可少。
2023药师法内容
2023药师法内容为了推进我国药师法的实施,发挥好药师在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中华医学会等20家单位将联合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药师法是一部具有我国特色的医药学专业基础法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对于规范药品流通环节,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各地药师队伍建设存在严重问题:专业水平偏低,执业素养不高;执业地点多元化,制约了药师在临床一线的服务能力;缺乏制度保障,队伍不稳定,造成大量药师在药店挂证不出诊,浪费人才资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些问题更显得十分突出。
据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会长王陇德介绍,《药师法(草案)》包括总则、执业注册、执业规范、职业责任、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其中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列为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同时,《药师法(草案)》还充分考虑了药师工作的专业性,注重保护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以下简称《药师法》)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立法对于我国药师队伍建设、加快推动新药研发和老百姓合理用药具有积极意义。
但仍有不少群众并不了解药师工作的重要意义。
那么,药师在我国药品研发和生产中发挥什么作用?又将面临哪些挑战?在该法中规定,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师法明确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研究员蒋士成说,近年来,我国不断提高新药创制水平,每年都有数百种新药上市。
然而,由于新药研发周期长,成功率低,国外一些药企已把国内作为“最后阵地”,加紧新药研发,抢占先机,形成了激烈的竞争态势。
“很多新药研发出来后,在国内无法被接受,被迫停产或销毁。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发布,药师法也不远了
从医药体系的法规来看,《执业医师法》已经出台20余年了,《护士管理条例》也已经出台多年,唯有《药师法》还没有正式出台。
在医、药、护三者之间,医生和护士已经有法律法规管理,缺失药师这部分法令不利于保护患者用药安全和药师的切身权益。
近日,据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公告,正式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报道:附全文:《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现代化媒体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医药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处方调剂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
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探讨并评估该草案对药师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药师法的出台对规范药师行业、提升药师职业素养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药师法直接关乎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草案中明确了药师的基本职责和要求,如药师需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才能取得执业资格,并要求药师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药师们有足够的能力和素质来提供安全、合理、有效的药物治疗服务,从而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
其次,药师法草案的出台将促进药师行业的专业化发展。
草案明确了药师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要求,规定了药师的持续教育和培训要求。
这将激励药师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促进行业内的良性竞争和进步,从而提高整个药师行业的整体水平。
此外,药师法草案还提出了对不符合执业要求的药师的处罚措施,如撤销执业资格、责令停业整顿等。
这样的规定将有效地约束和规范药师行为,减少不合格药师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提高公众对药师行业的信任度。
然而,药师法草案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草案对药师的执业范围和职责没有进行具体细化,这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草案中对药师的考核评价和绩效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食药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困扰。
因此,在最终的法律正式出台之前,建议药师法草案能够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促进药师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对药师的资质审核、职业发展路径的规定和追责机制的建立,草案能够有效提升药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药师法的正式实施将为我国药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是我国关于执业药师资格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致力于规范和促进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提升药品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的实施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用药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药品合理使用的不足、用药安全的风险、假药乱象等,保障公众用药权益,提高药物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
该法规定了执业药师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
执业药师必须具备药学专业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执业药师还需要不断参加持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这些要求有效地提升了执业药师的专业素养,保证了他们在职业实践中的专业水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还规定了执业药师的职责和权利。
执业药师在药店、医院、药品生产企业等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执业,负责药品合理配药、药品储存和管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同时,执业药师享有独立和权威的药学专业意见权,可以参与药品审批、处方审核等重要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还对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监督。
该法规定了执业药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要求执业药师在职业实践中要始终坚持公正、诚信和责任的原则。
执业药师还需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的有效实施,该法还设立了监督管理机制和处罚制度。
监管部门对执业药师的资格、行为和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执业药师,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的实施对于药品管理与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有效地规范了执业药师的资格和职责,提高了执业药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进一步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
同时,该法的实施也为我国药品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提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的实施是我国药品管理领域的重要里程碑,它为规范和提升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执业药师从业行为和管理工作。
该法规于2019年1
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执业药师是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药学工作的注册药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主要内容包括:执业药师的资格和条件、执业药师的注册和考核、执业药师的职责和权利、执业药师行为的规范、执业药师机构的管理等。
根据该法规,执业药师需要通过国家举行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满足相关条件后方可注册执业。
执业药师在药学领域具有法定职责,包括提供药学咨询和指导服务、参与药品质量控制、参与药品临床应用指导等。
执业药师需要遵守药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保护患者权益,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的实施,旨在提高执业药师的素质和职业水平,加强药品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该法规对于规范药学行业、提升医药卫生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通用3篇)
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通用3篇)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篇1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确要求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国家相关部门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
现从执业药师协会的角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执业药师立法刻不容缓我国实行执业药师制度快二十年了,国家提出立法计划也有十年之久。
这些年,药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
一方面老百姓对买药贵和用药不放心冤声载道,另一方面药师队伍发展受阻并作用不明显。
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法律保障。
而执业药师立法一波三折不得出台,并不是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是主观认识不到位,有关部门没有从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为此,我们痛切地呼吁:摒弃门户之见,为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少受伤害着想,请国家相关部门求同存异、齐心协力把执业药师法尽快搞出来。
这是当务之急,不求全、不求精,出台才是硬道理。
二、名称拟叫《执业药师法》为宜名正言顺。
这次立法,称“药师法”也行,它便于把各类药师包含进去,比较简明。
但出于以下考虑,还是叫《执业药师法》为宜。
一是我国实行的是“执业药师制度”,就一项国家制度而言,无特别理由,提法还是相对稳定些好;二是执业药师具有特定的职业使命和责任,与一般药学技术人员应有所区别;三是与《执业医师法》对应,也称《执业药师法》恰当。
三、执业药师执业的关键药学技术领域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适应范围,原本包括药品生产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和药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在立法确定在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两个领域较为合适,这在业内基本形成共识。
妨且从药师来历及国外立法实践来看,药师最早出现在药品零售业,尔后向药品使用环节拓展。
国家深化医改、药品安全、卫生事业发展三个“”专项规划,也只是对这两个领域提出了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刚性规定。
这有利于在药品终端把好安全关,也是将有限的执业药师人才资源放在刀刃上。
四、应设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我省现有执业药师18677名,从业药师7229名,其他药学技术人员44110名(其中初级42793名)。
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质量提升路径
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质量提升路径摘要:药学服务是专业人员向患者提供的药物治疗方案,除了基本的药品调配还包括用药咨询、疾病预防以及药效评估等方面。
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的增加以及文化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零售药店药学服务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将探究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质量提升路径,以期为零售药店一线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
关键词: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执业药师随着药品零售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经营成本的增加,零售药店利润相对降低。
传统以价格、促销、规模等为主的经营方式,已无法更好地满足现阶段人们的需求。
新形势下,零售药店必须积极转变经营模式,全面提高药学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一、零售药店药学服务问题探究(一)缺乏药学服务意识随着药品零售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在市场经济利润的刺激下,部分零售药店忽略了药店的社会公益作用以及执业药师的技术价值,缺乏药学服务意识,尚未认识到药学服务对于药店长远发展的重要价值。
药店管理人员对执业药师的评价仅仅局限于营业额和业务量方面,尚未意识到执业药师的重要作用。
另外,部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岗位出现“虚化”和“挂证”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药学服务能力不高在零售药店日常经营活动中,执业药师要按照岗位需求为顾客提供有效的用药指导,从而更好地保证患者安全、有效、经济用药。
但在实际运营中,部分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不在岗,顾客未要求执业药师提供服务等现象屡见不鲜。
我国执业药师数量本来就不足,注册后在岗率不高,直接影响了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质量。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能力非常薄弱。
(三)药学服务模式陈旧现阶段,我国部分零售药店提供的药学服务模式比较陈旧,服务种类仅仅停留在处方审核以及买药咨询等方面,而且,用药咨询的内容比较单一,只涉及到用药适应症等问题。
现阶段,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于慢性病管理、建立个人用药档案等高级药学服务的需求较高,而只有少数的零售药店提供慢性病管理、建立个人用药档案、开展不良反应上报等药学服务。
药师管理制度
药师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药师作为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的核心,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健康和用药安全。
为了规范药师的工作行为,提高药师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药师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药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药师职责、药师资质、药师服务内容、药师考核与评价、药师培训与教育、药师职业道德等方面,探讨如何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药师管理制度。
二、药师管理的法律法规1. 药师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国应尽快出台《药师法》,明确药师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等,为药师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药师管理规定:根据《药师法》,制定药师管理规定,明确药师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等,确保药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药师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调剂等环节的法律法规教育,确保药师依法执业。
三、药师职责1. 药品供应: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等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2. 药事服务:药师负责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用药监测等服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师负责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及时上报,为药品监管提供依据。
4. 药学教育与培训:药师负责开展药学教育与培训,提高公众用药素养。
5. 药学研究与创新:药师负责开展药学研究,推动药学事业发展。
四、药师资质1. 执业资格:药师必须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方可从事药师工作。
2. 继续教育:药师需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3. 职业素养:药师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
五、药师服务内容1. 用药咨询:药师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解答患者用药疑问。
2. 用药指导:药师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3. 用药监测:药师监测患者用药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用药问题。
4. 用药教育:药师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提高患者用药素养。
5. 药品调剂:药师负责药品调剂工作,确保药品准确无误地发放给患者。
2025年执业药师改革趋势
2025年执业药师改革趋势
2025年执业药师的改革趋势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但这一过渡期不会超过2025年。
这意味着在2025年后,这些地区可能会对执业药师的需求产生变化。
其次,《药师法》的修订或颁布可能会对执业药师的职责与发展方向进行重大调整。
据业内流传的消息,这部法律可能会重新定义执业药师的角色和职责。
此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划,到2025年,每千人口药师(士)数应达到0.54人,这也将为执业药师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再者,近年来,执业药师的准入门槛已经有所提高,这意味着未来的执业药师将需要更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这种趋势可能会进一步推动执业药师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
综上所述,2025年执业药师的改革趋势将涉及法律法规、行业需求、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预计会对执业药师的角色、职责和发展前景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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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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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教育部办理
提案人:曲凤宏
主题词:药品,医疗服务,立法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医药事业,包括工业、医院、社会药房等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医药品种多样化和药学服务多样化基本解决了我国人民常见疾病的一般用药问题。
然而一个完善的以患者为中心的治疗,在确定正确的诊断之后,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合理用药。
为保证药物的有效与安全,必须要有执业药师作为保证,所以尽快出台国家《执业药师法》势在必行。
一、背景
1994年以来,人事部分别与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规定》等文件。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推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业药师制度,2000年下半年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着手《执业药师法》的有关工作。
2001年11月召开的全国执业药师工作会议指出,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执业药师的业务领域、行为规范、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基本形成了法律规范的框架。
之后,在各方面呼吁下,屡次传出《执业药师法》即将颁布的消息,尤其是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明确提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意见,使出台《执业药师法》的条件进一步成熟。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执业药师20余万人。
二、问题
1、缺乏《执业药师法》与我国现在的经济大国地位极不相符、与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关注民生的理念极不相符、与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极不相符。
纵观世界医药行业法规建设情况可知,世界上几乎所用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经济社会落后的国家,都颁布与实施了《药师法》或相似法律,而我国在关于执业药师的认定范围、管理体制等问题上止步不前,非常不利于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缺乏《执业药师法》造成我国医、药发展失衡。
最典型现象就是在医院里医生独大,药师无法律上的执业地位,使医生在处方用药等相关方面的执业行为缺乏科学层面的法律性制约与监控机制,客观上造成各种不合理用药与药源性疾病大量发生,甚至出现主观上的滥用药物与通过处方药物收受贿赂等行为(大处方、高价药物处方、厂商指定药物等)。
2007年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虽说也给予了药师点评处方的权力,但是仅仅是点评,监督职责有限。
医生没有执业药师的用药监督,患者又得不到执业药师的合理用药指导。
3、缺乏《执业药师法》造成我国执业药师执业难。
执业药师与执业医师相比,只是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同,在医疗服务中的分工不同,但二者的法律地位却明显有异。
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社会地位不高。
执业药师在医院成了摆设,不能有效进行科学用药指导和合理用药监督。
执业药师的服务内容、作用和职责不被患者关注,从而也就不能被充分了解和信赖。
而且与执业医师相比,执业药师物质回报低,而这些与执业药师长年来学习考试和继续教育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是不成比例的。
《执业药师法》迟迟不能出台,打击了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客观上限制了执业药师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建议
1、由国务院牵头,国家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部等部委局参加,制定《执业药师法》颁布时间表,启动对《执业药师法》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尽快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在起草过程中加强监督。
2、鉴于《执业药师法》出台需一段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这一时间差,大力宣传执业药师在民生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执业药师法》出台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采取有力措施,依照即将颁布的《执业药师法》的规定要求,率先在医院、社会药房等重点领域推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为《执业药师法》的出台与实施奠定体制或制度基础。
4、教育部等部委要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我国药师发展的社会需求预测,加快扩大与提高对药师型人才的培养规模和质量,为《执业药师法》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