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经济适用住房调查审批表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操作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9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由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宜不小于25周岁。
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第二条第二款,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购房申请表;(二)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成年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四)已购住房达不到规定人均建筑面积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材料;(五)属被拆迁住房的家庭,还须提供动迁单位的拆迁合同证明,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六)属房改住房未达标的,还须提供购买房改房原购房屋估价报告书;(七)属30岁以上未婚者还须填交《婚姻状况保证书》。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经济适用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
年满18周岁,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群众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
1、凡本市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中低收入家庭指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1)、无房户;(2)、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查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 复核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核 准
意 见
审核人: 复核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承 租
或
申 购
情 况
位 置
建筑面积
(m2)
公共租赁住房
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户
经济适用住房
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户
住房保障部门
签 章
2、本市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男30周岁或女28周岁以上且其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无房单身者。
提 交 的 材 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2、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证明;3、申请市本级公租房的,需提供户籍或就职单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在本区承租公租房的证明;4、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备注:以上提交的材料,原件均需提交一份复印件,房产信息证明、单身证明时效性为1个月。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贺政发[2009]75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贺政发〔2009〕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已经于2009年9月27日贺州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贺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5号、2003年1月23日印发)2.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28号、2003年2月28日印发)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贺江干流、都江河、里溪河、东球冲、湖罗冲、五斗冲流域水资源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32号、2003年3月10日印发)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援助的补充通知》(贺政办发〔2003〕168号、2003年10月13日印发)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向非法采选矿企业提供生产和销售条件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93号、2003年12月16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98号、2003年12月30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57号、2004年5月19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鼓励企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4号、2004年7月15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8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9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00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68号、2004年12月20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八步城区及周边乡镇家畜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80号、2004年11月17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92号、2004年12月15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95号、2004年12月21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贺州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200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5号、2005年2月4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11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改办关于贺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76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15号、2005年10月26日印发)2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53号、2005年12月26日印发)2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和贺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36号、2006年5月10日印发)2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贺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60号、2006年7月12日印发)2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2号、2007年2月2日印发)2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78号、2007年5月4日印发)2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03号、2007年6月20日印发)2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材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37号、2007年8月2日印发)2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38号、2007年8月1日印发)2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子女助学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47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3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百里工业长廊”战略规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61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3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71号、2007年9月26日印发)3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贺州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号、2008年1月7日印发)3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50号、2008年6月3日印发)3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22号、2008年10月7日印发)3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43号、2008年11月9日印发)3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61号、2008年12月29日印发)(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梧高速公路连接市区段一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2〕6号、2002年12月17日印发)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贺政发〔2003〕12号、2003年3月6日印发)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步区范围内建筑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3〕22号、2003年4月10日印发)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援助的通知》(贺政发〔2003〕36号、2003年6月2日印发)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3〕39号、2003年6月18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区及附近乡镇喀斯特山体(溶洞)列入人民防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43号、2003年6月25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65号、2003年9月30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五保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85号、2003年12月9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贺政发〔2003〕88号、2003年12月15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旺高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93号、2003年12月25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21号、2004年7月21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4〕22号、2004年8月9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4〕35号、2004年12月8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做大做强林产工业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4〕36号、2004年12月8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4〕41号、2004年12月22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短途客运专线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43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44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7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湛铁路八步区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5〕2号、2005年2月18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0号、2005年4月27日印发)2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9号、2005年6月30日印发)2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投资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0号、2005年6月30日印发)2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湛铁路八步区段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5〕26号、2005年7月26日印发)2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9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5.《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房地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5〕30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贺政发〔2005〕39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2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05〕42号、2005年9月13日印发)2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贺政发〔2005〕45号、2005年10月26日印发)2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48号、2005年11月1日印发)3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49号、2005年11月29日印发)3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50号、2005年11月30日印发)3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饮食摊点卫生管理的通告》(贺政通〔2006〕18号、 2006年7月11日印发)3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6〕24号、2006年7月14日印发)3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6〕30号、2006年9月4日印发)3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龟石至西湾三级公路八步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6〕35号、2006年10月19日印发)3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3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37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内容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贺州市2006年本)、《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贺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3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0号、2006年11月24日印发)3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6〕41号、2006年11月24日印发)4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贺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贺政发〔2006〕46号、2006年11月27日印发)4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发〔2006〕48号、2006年12月31日印发)4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3号、2007年1月29日印发)4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贺高速公路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贺政发〔2007〕16号、2007年5月9日印发)4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项目征询和限时并联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20号、2007年6月15日印发)4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扶持工业强优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贺政发〔2007〕31号、2007年8月15日印发)4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意见》(贺政发〔2007〕32号、2007年8月17日印发)4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八步至黄姚二级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7〕33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4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石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7〕34号、2007年8月28日印发)4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贺政发〔2007〕37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5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工业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发〔2007〕41号、2007年9月6日印发)5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政发〔2007〕42号、2007年9月26日印发)5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47号、2007年11月14日印发)5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贺政发〔2008〕8号、2008年1月30日印发)5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我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15号、2008年3月5日印发)5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27号、2008年6月3日印发)5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28号、2008年5月9日印发)5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贺政发〔2008〕31号、2008年6月12日印发)5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44号、2008年8月28日印发)5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08〕62号、2008年11月4日印发)6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发〔2008〕72号、2008年11月28日印发)6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姑婆山、贺州火车站至西湾平桂工业基地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77号、2008年12月15日印发)二、市政府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直属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贺署办〔2000〕37号、2000年4月19日印发)2.《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与奖励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0〕51号、2000年6月1日印发)3.《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贺署办〔2001〕4号、2001年1月17日印发、配套文件为:(1)(贺州地区地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2)《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4)《贺州地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暂行办法》、(5)《贺州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6)《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住院、转诊管理暂行办法》、(7)《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8)《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9)《贺州地区驻外办事机构、外出和异地居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10)《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休管理暂行办法》、(11)《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12)《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知》)4.《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1〕103号、2001年10月18日印发)5.《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外商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2〕81号、2002年6月13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6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贺州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11号、2006年2月16日印发)(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1.《梧州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梧署〔1995〕32号、1995年4月18日印发)2.《贺州地区行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0〕9号、2000年4月7日印发)3.《贺州地区行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署〔2000〕56号、2000年11月29日印发)4.《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对公民举报、揭发、指证犯罪、见义勇为予以表彰奖励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1〕28号、2001年6月25日印发)5.《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贺署〔2002〕21号、2002年3月26日印发)6.《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地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2〕31号、2002年4月24日印发)7.《贺州地区行署关于推进我地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贺署〔2002〕49号、2002年8月13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推进社会保险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02〕50号、2002年8月21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3〕25号、2003年4月21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58号、2003年9月1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4〕9号、2004年2月24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8号、2005年8月2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37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38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管理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贺政发〔2006〕23号、2006年7月7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6〕26号、2006年7月8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电子家具稀土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3号、2006年12月3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5号、2006年12月26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9号、2007年3月12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30号、2008年5月26日印发)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经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对报废汽车、拼装车及事故车处理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贺经贸贸易〔2003〕7号、2003年1月20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优势企业“以商招商”工作任务方案的通知》(贺经〔2007〕19号、2007年5月22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经委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贺经〔2007〕48号、2007年12月13日印发)4.《关于印发贺州市“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经〔2008〕10号、2008年2月3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工业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经〔2008〕35号、2008年4月15日印发)6.《关于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通知》(贺经〔2008〕61号、2008年8月15日印发)(二)市教育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贺州市汛期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5〕80号、2005年6月29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贺教字〔2006〕89号、2006年5月30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6〕109号、2006年5月13日印发)4.《关于印发贺州市“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6〕166号、2006年10月9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7〕32号、2007年3月2日印发)6.《关于印发贺州市“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贺教字〔2007〕34号、2007年3月9日印发)7.《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7〕84号、2007年4月26日印发)8.《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小学校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运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8〕36号、2008年3月7日印发)(三)市科技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鼓励推进科技项目实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科办〔2004〕21号、2004年8月30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科字〔2007〕6号、2007年4月3日印发)(四)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库〔2004〕17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2.《关于工会经费财政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贺财预〔2004〕30号、2004年5月14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专户核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农〔2004〕1008号、2004年7月12日印发)4.《关于切实做好落实应配城市低保资金的通知》(贺财社〔2004〕26号、2004年11月29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贺财办〔2005〕16号、2005年7月12日印发)6.《关于对全市救灾物资实行由市统一采购的通知》(贺财社〔2006〕39号、2006年7月10日印发)7.《关于重申在全市范围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必须缴纳契税的通知》(贺农税〔2006〕2号、2006年7月31日印发)8.《关于重申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先交契税后受理土地权属转移登记的通知》(贺农税〔2006〕3号、2006年7月31日印发)9.《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社〔2007〕40号、2007年7月6日印发)10.《关于印发规范预算单位零余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贺财库〔2007〕14号、2007年12月18日印发)11.《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财行〔2008〕2号、2008年2月27日印发)12.《关于确定市县(区)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补助比例的通知》(贺财社〔2008〕31号、2008年4月10日印发)13.《贺州市财政局水电局审计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财建〔2008〕31号、2008年5月26日印发)(五)市劳动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职工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暂行规定的通知》(贺劳社发〔2003〕17号、2003年5月9日印发)2.《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贺劳社医疗险〔2003〕3号、2003年6月19日印发)3.《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贺劳社发〔2003〕36号、2003年8月15日印发)4.《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有关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贺劳社发(2007)21号、2007年4月4日印发)5.《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贺劳社发(2007)67号、2007年12月10日印发)6.《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20号、2008年4月 10日印发)7.《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电力局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29号、2008年5月12日印发)8.《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34号、2008年5月19日印发)9.《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74号、2008年12月2日印发)。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贺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11〕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贺州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城区、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贺州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价格)、住建、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统计局贺州调查队、贺州市统计局关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统计局贺州调查队、贺州市统计局关于贺州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改革【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12]208号【发布部门】贺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12【实施日期】2012.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统计局贺州调查队、贺州市统计局关于贺州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2〕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国家统计局贺州调查队、贺州市统计局《关于贺州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2日贺州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国家统计局贺州调查队、贺州市统计局)为准确反映我市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更好地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制定民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2〕22号)、《关于印发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2〕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城乡住户调查是准确及时了解居民家庭收入、消费及其生活状况,客观监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民生统计调查工作。
受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住户调查一直分城乡独立开展,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支水平和结构等统计数据也不完全可比,难以全面提供全体居民收支数据和精确测算全体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和支出结构。
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有利于准确完整地提供全体居民收入、支出以及家庭就业、消费、住房等有关信息,及时监测农民工、贫困人口等群体的生活状况,有利于客观反映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化,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制定民生改善政策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依据,对于更好地满足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对居民生活状况信息的需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购买)
2、必须用蓝(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填写要规范,不得涂改;
3、填表说明附后。
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贵阳市六区(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常驻城镇户口,配偶方必须持有常驻城镇户口;
二、上年度家庭总收入是指申请人夫妇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的总收入,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缴交凭证为准;已退休的提供退休金领取证明);
三、若申请人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应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四、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审核表并由户口所在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核准;
五、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出具证明材料不实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审批表二份;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证明、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及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七、申请人查询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购买资格可登录:
1、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
2、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
3、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网站()。
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格
申请保障性住房收取材料明细表乡镇(或部门)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要校验原件申请人签名: 校验人签名:年月日- 0 -太和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一)乡镇(或部门)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1 -太和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签名(摁手印): 年月日- 2 -太和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三)- 3 -太和县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书本人受家庭共同申请人委托申请保障性住房,并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一、已了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有关规定,保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真实有效。
二、同意所申报的内容向社会公示.三、自愿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核对家庭共同申请人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家庭共同申请人信息资料的单位或部门,向审查的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家庭共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四、经有关部门审核,如发现家庭共同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情况,自愿取消申请资格;登记为保障对象的,自愿取消保障对象资格;享受租赁补贴的,自愿退还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实物配租的,自愿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退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同时,接受县房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共同申请人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证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通过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向所属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并主动退出保障。
六、申请人家庭联系方式改变,要主动告知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否则,后果自负.七、家庭共同申请人严格遵守以上承诺,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名(摁手印): 年月日太和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查证明- 4 -(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兹有本村(居)委会居民(或单位职工)同志申请保障性住房(身份证号),经调查审核,该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如下:1。
表1房屋调查登记表(1)
第 组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房屋坐落: 联系电话 是否低保户 是()否() 姓名 性别 民族 常住人口 人 产权人 单位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被调查 应安置人口(已分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另行登记建档) 人)信息 以下内容调查集体土地时填写 宅基地面积(㎡) 基本安置面积(30㎡/人) 成本价增购面积(15㎡/人) 有产权证件房屋 无产权证件房屋 建筑面积(㎡) 建成年代 用途 建筑面积(㎡) 建成年代 用途 证号 是否抵押 备注 备注 钢混 钢混 砖混 砖混 房屋基 本状况 砖木 砖木 其他 简易 小计 小计 集体土地被调查房屋应给予货币补偿面积(按淮府〔2013〕39号文件计算)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土地证号 土地性质 集体()国有()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附属物 情况 房屋使用状况 闲置() 本人居住() 父母居住() 子女居住() 共同居住() 出租() 是否同意对房屋进行征收 同意()不同意() 拟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 补偿安置 安置户型需求 两室一厅()三室一厅()三室两厅() 安置面积(㎡) 90以下()90-120()120以上() 意见 其他意见 备注:应安置人口一栏中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已婚尚未有子女、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放弃生育指标并已做绝育手术的增加1人
房屋调查登记表(2)
房屋及附属物平面示意图
产权人签字: 其他在场人员签字: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此表为办理房屋产权证要件,请妥善保存填表须知一、申购条件:1、具有xx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常驻非农业户口的中低收入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2、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房、危改房、解危解困房、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
3、一户家庭只能申购一次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家庭包括三种情况:a一对夫妻组成的家庭;b离异或丧偶的申请人视作一户家庭;c未婚申请人男满35周岁及以上,女满32周岁及以上视作一户家庭。
二、申购程序:1、市房产局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在xxxx电视报《xxxx房产》专刊和xxxx房产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xxxx市xxx年居民申购保障性住房受理公告”,(以下简称《受理公告》)。
2、申购人在《受理公告》规定的受理登记时间内,持个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购申请。
3、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进行初审和校验,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社区填写《x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购表》),4、社区居委会对申购人填写的《申购表》及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进行审查核对,将符合条件的申购人信息登记造册,连同《申购表》及申购人的个人证件送交到所属街道办事处。
5、街道办事处将各社区报送的申购资料复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审批。
6、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对各街道报送的申购资料逐户进行审查,将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xxxx电视报《xxxx房产》专刊和xxxx房产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7、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将审核及公示结果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购表上注明具体原因;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由街道社区根据申请顺序、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按轮侯的方式分配住房。
无论是否符合条件申请人都可以到社区查询相关信息。
三、填表说明1、申请人应认真如实用黑色水性笔填写相关信息,不得涂改。
XX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表【模板】
阿克苏市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申请日期: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填写说明
一、出售方情况:由出售人填写
(1)产权人姓名、配偶姓名应填写其产权证及身份证上的姓名。
(2)身份证号:按身份证原件证号填写。
(3)工作单位:填写产权人、产权人配偶的工作单位全称。
二、购买方情况:由购买人填写
(1)购买人姓名、配偶姓名应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
(2)身份证号:按身份证原件证号填写。
(3)工作单位:填写购买人、购买人配偶的工作单位全称。
三、上市房屋情况:由出售人填写
(1)房屋座落:均按房屋所有权证及现真实座落填写。
(2)个人拥有:对上市房屋拥有的产权比例,根据出售人个人拥有,在对应的空格处填写产权比例。
(3)与原产权单位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办理;主要填写购房人与原产权单位之间有关限制房屋上市出售等方面的约定。
四、单位意见:由原产权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1)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必须与市场价同等条件前提下购买。
(2)是否一户购占一套以上住房(包括集资房)
五、共有权人意见:拟出售房屋,有共有权人的,由共有权人填写是否同意出售的意见。
六、售、购双方需说明的情况:由售、购双方填写。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审批表.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审批表
(20 ) No第号
受理人:南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钢笔或一次性水笔正楷填写,涂改无效。
2、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
3、房屋性质栏指:(1)承租公房(2)承租私房(3)借助私房
4、职务或职称栏,请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就高填写。
5、现住房情况栏,请将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逐一填写。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住房和收入情况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其住房和收入情况的真实性出具意见。
出具的意见须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申请人交本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号相同的户口本);
(2)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租赁私房的须提供出租人出具的租房证明并附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集团职工住房证明须加盖平煤房改办印章。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a、由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和本年度上月工资表(卡)复印件(验原件);
b、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情况证明(原件);
(5)拆迁户的拆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贺政发〔2015〕2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贺政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政发〔2015〕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精神,结合贺州实际,按照“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工作要求,对我市保留的195项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5项;取消、列入责任清单11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4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18项;调整为行政许可6项;调整为行政确认20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征收4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65项。
今后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要严格规范管理服务行为,明确办事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裁量权,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贺州市取消和调整市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12月31日附件贺州市取消和调整市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序号审批机关事项名称备注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党政机关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取消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建设工程预缴和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确认调整为行政征收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6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调整为行政征收8建设工程报建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1超过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建筑能耗核准取消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4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调整为行政确认1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取消,列入责任清单16房屋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8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9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20商品房现售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2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22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屋管理的房屋测绘成果的审核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23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包括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24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批取消,列入责任清单25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取消26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2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28市规划局外商投资企业城乡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取消29市交通运输局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0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1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2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3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事宜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5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6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验收类)37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8驻桂货运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39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40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评定类)41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4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43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4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水利工程)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45水资源费缓缴审批调整为行政征收46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47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取消48市公安局户口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49市公安局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调整为其它行政权力(备案类)50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调整为其它行政权力(备案类)51保安培训机构有关情况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5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取消53市市政管理局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取消54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取消5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56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57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备案5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同意59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批准60当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61市消防支队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调整为行政检查62市财政局财政贴息项目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63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审批64收据领购证核发65公务用车定编审批及公务用车定编证年审66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67政府采购合同备案6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登记69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7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7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72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73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74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75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76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77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78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审批79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80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8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82社会保险登记83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8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工伤保险费率审定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86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87职业资格证书核发88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89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9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取消9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取消92工伤认定调整为行政确认93市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9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95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96探矿权年检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97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98矿产资源源储量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99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00测绘作业证核发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认定类)10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02市交警支队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103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行驶时间、路线、速度指定调整为行政许可104市环境保护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05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调整为行政征收106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07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08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09酒类零售、批发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10市林业局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调为行政确认111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11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13设区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备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1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取消1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1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发117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118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备案,同时调整项目名称为“企业非登记事项备案”调整为行政确认11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子项120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变更、注销、撤销)调整为行政确认121市体育局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备案不再列入行政审批目录122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取消12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和命名取消124运动员等级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125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12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取消127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跨省作业(运营)备案128尾矿库安全设施试运行备案129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130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备案和防护设施竣工备案13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证明核发审批取消,列入责任清单132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33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专项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34市宗教事务局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35市气象局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取消136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37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调整为行政许可138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39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审批和鉴定意见的审核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40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调整为行政确认141市民政局退役士兵异地安置、自谋职业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4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取消,列入责任清单143基金会年度检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14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14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146婚姻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147收养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148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调整为行政确认149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行政确认150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调整为行政确认151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审查调整为行政给付15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153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154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15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56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批准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57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审批158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审批159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核准160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161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批准16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和备案163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6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165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所出资企业在增资扩股中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以及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国有股放弃配股权或采用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股比例下降的审批167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168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对外担保批准169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冲减国有权益的审批17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7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172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审核不再列入审批事项目录17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174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审批175市地税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认定类)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认定类)176房产税税收优惠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77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179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址、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80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核发取消181纳入广西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定价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82市国税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确认调整为行政确认18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取消184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185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取消186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取消187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审核取消188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批取消189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90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辆车辆退税审核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91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192市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受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19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验收类)194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取消,列入责任清单195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结束——。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申请人及(原)配偶有工作调动或户籍地动迁的还须填写后页附表或另附纸证明(填表须知见后页)附表:填表须知:⑴“政策性住房”包括: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非还建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⑵“婚姻状况”请在对应的选项“□”打“√”,其中“未婚至今”指现申报审核时仍为未婚、“初婚”指第一次婚姻,1993年后离异的仍须提供婚姻期间原配偶住房情况调查;⑶“住房情况”可选填“住现购住房”、“承租住房”、“无政策性住房”、“已退住房”(已退住房的须提供退房证明);⑷“住房补贴”请在对应的选项“□”打“√”,其中属“已退”的须附退回住房补贴凭证;⑸1994年1月1日至申请购(建)房期间有工作调动、户籍变更的职工及配偶(原配偶),均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及所属房改办、户籍地房改办住房情况调查证明;部队工作的由所在部队房改部门或营房处出具住房情况调查(含住房补贴领取情况);部队转业军人除部队住房调查外须提供转业到地方单位随档的《军队**住房需求情况表》、《**报到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写(盖)上“与原件相符”并盖单位公章;⑹双方“工作单位审查意见”请在对应的选项“□”打“√”,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社区证明住房情况;⑺“售(建)房单位意见”请填写:该家庭户未购有政策性住房,同意出售;⑻身份证及户口本上的住址房号与现申购住址房号不符的,须提供证上标注房号地址房产证复印件。
此表仅限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公有住房、集资房使用,双面打印,每户填写一份,自治区直属单位房改办存档。
样表: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申请人及(原)配偶有工作调动或户籍地动迁的还须填写后页附表或另附纸证明(填表须知见后页)附表:填表须知:⑴“政策性住房”包括: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非还建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⑵“婚姻状况”请在对应的选项“□”打“√”,其中“未婚至今”指现申报审核时仍为未婚、“初婚”指第一次婚姻,1993年后离异的仍须提供婚姻期间原配偶住房情况调查;⑶“住房情况”可选填“住现购住房”、“承租住房”、“无政策性住房”、“已退住房”(已退住房的须提供退房证明);⑷“住房补贴”请在对应的选项“□”打“√”,其中属“已退”的须附退回住房补贴凭证;⑸1994年1月1日至申请购(建)房期间有工作调动、户籍变更的职工及配偶(原配偶),均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及所属房改办、户籍地房改办住房情况调查证明;部队工作的由所在部队房改部门或营房处出具住房情况调查(含住房补贴领取情况);部队转业军人除部队住房调查外须提供转业到地方单位随档的《军队**住房需求情况表》、《**报到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写(盖)上“与原件相符”并盖单位公章;⑹双方“工作单位审查意见”请在对应的选项“□”打“√”,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社区证明住房情况;⑺“售(建)房单位意见”请填写:该家庭户未购有政策性住房,同意出售;⑻身份证及户口本上的住址房号与现申购住址房号不符的,须提供证上标注房号地址房产证复印件。
住建部住房保障状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住建部住房保障状况调查表填报说明第一篇:住建部住房保障状况调查表填报说明关于住房保障管理状况调查有关报表填报说明一、调查范围(一)调查范围覆盖省级、地级城市和市辖区、县级城市等层级,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建设状况调查同时覆盖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
(二)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地级城市包括地级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州、盟、兵团师部;县级城市包括县、县级市、旗、兵团团部。
(三)其他区、特区按照相应行政区划的层级进行统计填报。
二、填报程序(一)由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市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状况调查汇总表》(下称“附表2”),报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住房保障管理状况调查表》(下称“附表1”),并汇总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填报的“附表2”后,一并报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级情况,并汇总地级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分别填写“附表1”、“附表2”和《市县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设状况调查汇总表》(下称“附表3”),一并报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级情况,并汇总各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分别填写“附表1”、“附表2”和“附表3”,一并报部住房保障司。
三、指标解释(一)关于制度建设1、“综合类”指文件内容涵盖两类及以上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综合性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
其他的对照管理的保障住房性住房种类分类填写。
2、“考核奖惩制度”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约谈、问责的管理制度。
3、“监督制度”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的管理制度。
4、“文件数量”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文件个数,非印发的文件份数。
(二)关于机构建设1、“管理机构”指政府部门中直接从事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如:×××住房保障局、×××局住房保障处(科),等等,不得重复统计。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贺政办发〔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四届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8月31日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保〔2015〕42号)、《关于加强2017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含乡镇,以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市城区范围: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为准,以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作出相应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请 审 核 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申请人工作
(务工)单位
月收入:元/月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信息及就业情况:
称谓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就业(务工)情况
月收入(元)
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房屋地址:面积:㎡
房屋来源:①自建()②购买()③继承()
④受赠()⑤租赁()
备注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报的申请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工作单位:
责任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工作所在地社区:
社区(盖章):
年月日
保障性住房中心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领导复审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局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及用表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及用表一、申请审核的具体事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租赁)二、依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三、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说明:(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家庭的认定: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3、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线为610元,今后有调整的,以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
四、所需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二)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贺州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单建设单位
4
婚姻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审原件,留复印件)或未婚声明(留原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5
职务(职称)
职务证明(留原件)或职称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6
收入
申请人、配偶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7
简历
申请人、配偶个人简历(原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8
住房情况证明
单位(街道办)开具的享受政策性住房及领取住房补贴情况证明
个体户
11
外来人员务工合劳动同
外来务工人员
12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及当地房改部门的证明
双方有一方为非本市户口的
13
提供原工作单位及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
从两区三县及外地调入的干部职工
14
购房首次付款凭证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受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本单一式二份,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一份,建设单位一份。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开具的享受政策性住房及领取住房补贴情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开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原购房屋所有权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9
其他资料
拆迁协议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拆迁户
10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设单位)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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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根据桂政发[2009]22 号和贺政办发[2011]106 号文件制订。 2、本表一式三份,初审单位一份,二审单位一份,二审单位一份。
2—
2、自有 私房
家庭现住址 申 购 住 房 情 况
贺州市 XX 路 XX 巷 XX 号(此处填写目前居住的地址) 路(街) XXX 路 门牌号 XX 号 小区名称 XX 小区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XXXX 经济适用房 申购户可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
70 ㎡( √ )
90 ㎡(
)
120 ㎡(
)
我已知晓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愿意遵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郑重承 诺:以上所填写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无误,对所申报信息的真 承 诺 实性负责,同意公示。若有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取消 我们的购房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劳动合同时间 性别 富川县 女
无 已婚
职业
劳动合同时间
家庭属 类住房困难户:A、无房户;B、拆迁户;C、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D、其它。 2 申购户若是拆迁户,被拆迁的建筑面积 m。 (按房产证的填) 与申请 人关系 申购户 成员 父子
如有未成年子女, 此项必填 如有其它成年的共 同申请人,逐行填写
申请人 (签章) : 签字按手印 配偶 (签章) : 签字按手印 共同申请人 (签章) :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1—
申请 人工 作单 位或 户口 所在 地居 委会 核查 意见
申请人 (已、未)购 买过 (公有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限价 住房) ,已购买的住房座落于 市 县 (区) 路 (街) 号 栋 号 房,住房面积为 平方米, (已、 未)领取过住房补贴 元;上年总收 入 元。 (相关材料附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姓
名
工作单 位
XX 幼儿园
职业 学生
职务或职称
上年总收入 0元 元 元 元
家 庭 情 况
申购户总人数(人) 家庭现住 房情况 类型 面积 (㎡)
3 1、政策性 住房
家庭年人均 收入(元)
23000 元 3、 承租直管 或自管公房
Hale Waihona Puke 联系电话 4、承租他 人私房 40 5、搭住
XXXXXXXXXXX 6、其他
经核查: , (已、未)购 买过 (公有住房、经济适 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限价住房) , 已购买的住房座落于 市 县(区) 路(街) 号 栋 号房,住房面积 为 平方米, (已、未)领取过住 房补贴 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意见 申请 家庭 或用 人单 位所 在地 城区 房改 办意 见
年
配偶 工作 单位 或户 口所 在地 居委 会核 查意 见
, (已、未 ) 购买过 (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 场运作房、限价住房) ,已购买的住房座落于 市 县(区) 路(街) 号 栋 号房,住房面积为 平方米, (已、未)领取过住房补贴 元;上年 总收入 元。 (相关材料附后)
配偶 所在 的 市、县 (区 ) 房改 部门 核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 位或街 道办事 处(乡镇 政府) 初审 意见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该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购住 房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相关资料附后), 认为该家庭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 件。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调查审批表
申 请 人 情 况 申请人 姓名 户口 所在地 职级或 职称 婚姻 状况 配偶姓名 配 偶 情 况 户口 所在地 职级或 职称 婚姻 状况 张三 性别 男 出生 年月 户籍性质 参加工作 (年、 月) 19XX.XX 居民 XXXX.XX 身份 证号 工作 单位 本人上年 总收入 2015.01 至今 出生 年月 户籍性质 事业单 位职工 参加工作 (年、月) 19XX.XX 居民 XXXX.XX 身份 证号 工作单位 本人上年 总收入 2016.01 至今 4524XXXXXXXXXXXXXX 八步区 XXXX 中学 34000 元 4524XXXXXXXXXXXXXX 八步区 XXXX 公司 35000 元 贺州市八步区灵峰镇 无 已婚 李四 职业 私企 职工
申请 人所 在的 市、县 (区 ) 房改 部门 核查 意见
经核查: 申请人 (已、 未)购买过 (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限价 住房) ,已购买的住房座落于 市 县 (区) 路 (街) 号 栋 号 房,住房面积为 平方米, (已、 未)领取过住房补贴 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月 日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 该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购住房的 有关情况进行了复查,认为该家庭户符合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审 部门 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三审 部门 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复核人: 分管领导: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