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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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

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

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目前桃城区、高新区、两房中心已上报申请公租房审核合格名单,为尽快解决以上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市区现有公租房房源实际,为切实做好市区2020年度第一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特制定如下分配方案。

一、保障性住房房源及申请家庭基本情况1、桃城区、高新区、两房中心共上报审核确认合格申请家庭2393户。

2、拟分配房源:主要是在昊和沁园、天缘盛世、滏阳康居、丽景雅园:丽水湾、和泰名邸、向阳家园、橄榄绿洲、滏阳公馆、绵绣东城、11号院等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已经竣工和2020年底前竣工保障性住房以及裕康、永安、东湖、隆兴、隆康、恒大、河湾香颂、等小区已经分配入住,经过年度审核不合格家庭和一部分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后退出后的空置房源,共1662套。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原则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安排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谐、人性化的分配原则,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1、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在原来邀请公证处现场公证、市纪委驻住建局纪检组、派员参加的情况下,在邀请衡水电视台、衡水日报社等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监督。

2、商品房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一部分60平米以上的户型,为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使用这部分住房,按照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米,每户最低30平米。

因此,这部分房源只分配给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保障人口4人以上的家庭。

3、此次分配房源数量小于确认合格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数量,在优先解决一、二类合格家庭的住房需求,确保其住有所居。

对这次参与分配的三类合格家庭,因房源不能满足全部合格家庭住有所居的要求,部分不能随机摇到住房的合格家庭也能同时随机摇出轮侯顺序号。

三、电脑随机摇号分配场地、日程1、分配场地为了尽快解决申请合格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安排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上海大龄青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上海大龄青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上海大龄青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上海大龄青年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步,年龄要求。

固定资产类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应不超过45周岁。

若申请家庭有未成年子女,年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50周岁。

第二步,婚姻状况。

申请人一般要求婚姻状况良好,即未婚、初婚、离婚(单身离异、离异独居)或同居,两人间有固定的经济关系,且未有未经解决的财产争议,可以在法定结婚年龄后向规定单位申请。

第三步,家庭收入。

申请人所在家庭的实际月均收入应控制在本市低保标准的三倍以内(即2020年上海市低保标准为920元/人/月,因此控制在2760元/人/月)。

是否有固定收入、是否有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的缴纳记录,以及是否有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社保等都是审核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步,住房需求。

申请人家庭没有住房,或者是住房条件较差,房龄已超过20年以上的,且申请人一般是在本市常住、工作、户口登记的,同时购房人应当是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两者之一或父母或子女的任一。

第五步,社会公德。

申请人无过错的违法犯罪记录,无在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中欠费未缴,且本人及其成年共用人员均无不良消费信用记录和逾期行为。

总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各个渠道向规定单位提交相关申请
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审核,以便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和财务支持,同时也可以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让自己的生活更加稳定和美好。

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样表)

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样表)

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法律援助申请人:现将申请法律援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办理事项的名称:申请法律援助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四、申请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8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供自己当前已经持有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发函给掌握相关情况的单位、部门间网络信息共享核查、在政府网站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场所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8项情形:(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十一)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十三)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十四)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十五)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十六)因公致残的警察;(十七)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十八)见义勇为的。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1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1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序、高效推进,现就做好20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列入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规划、统筹兼顾,按照计划进度完成文件起草送审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需要延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因工作需要、急需在今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履行立项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抓紧制定。

二、严格制定程序。

各起草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和《连云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等文件要求,严格履行调研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等相关程序,严把规范性文件草案质量关。

起草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法律、行业专家等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顾问和参谋作用,形成合法、规范、优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关于受理2020年度张家港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申请的公告

关于受理2020年度张家港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申请的公告

关于受理2020年度张家港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申请的公告根据《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张政发规(2019)1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20年度张家港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一、受理时间2020年6月1日——8月31日工作时间二、受理地点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人民中路68号建设大厦611室)三、申请条件一对夫妻及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为一户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应明确一名已婚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购房补贴:1、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应征入伍、服刑、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或者申请人为安置落户在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

2、年龄要求:无配偶无子女的单身人士,年龄须满28周岁。

3、收入标准: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58600元以下,一人户家庭,其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11000元以下。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4、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家庭住房包括用于居住用途的各类房屋。

5、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1、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

2、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

3、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的。

4、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的优惠面积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

5、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已婚或已满28周岁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父母、已婚或已满28周岁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

6、离异前原家庭住房面积在规定限额以上,离异后符合保障条件,但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经适房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经适房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经适房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第一篇:两限房(经适房)申请书两限房(经适房)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系xx关系,二人名下均无房产。

现居住在xxxxx,此房屋所有权xxxx。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为xxx元,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为xxxx元,合计为xxx元。

家庭人口为xxx人,年收入xxx万元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以下,家庭总资产xxx万元,我二人承诺提供的全部质料均如实报告,真实有效。

特此申请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请与批准。

申请人:家庭成员:年月日第二篇:经适房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答1.2020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是多少?答: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4065元,今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按照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即27252元。

2.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答: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余下的可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3.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哪些?答: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自己交纳的保障付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门社会保障金。

4.学生户口”指什么?答:“学生户口”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管理的学校团体户口。

5.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答:“5年”的户籍年限能够累加盘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6.户“申请家庭”如何确定?答:一户“申请家庭”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一对伉俪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2)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后代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银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附件:ⅩⅩ银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义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含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建设贷款等。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对象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条件第三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除满足我行信贷客户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格的企业单位的:1(1)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具有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格;(3)如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还要求与业主单位正式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2、借款人为事业单位的:(1)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法人登记证;(2)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管理机构;(3)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

第四条贷款项目条件1、贷款项目已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2、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及规划设计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3、借款人已取得贷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贷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单位职工集资建房,集资额达2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并存入专户;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形式及用途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1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2020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一)研究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及时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区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实施日期】202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四章价格确定第五章申请条件第六章准入第七章退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正文本)(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新版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2020版

新版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2020版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申请意愿:□申报地或异地调剂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人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区(开发区、新区)户籍所在街办户籍所在社区目前居住地址申报家庭人口数申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日期: 年月日填表须知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工作依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与回购操作流程》(洪府厅发〔2016〕1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须认真阅读有关条款。

2、此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受理窗口提交。

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家庭声明及授权》就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得家庭成员许可政府专项救助部门对其房屋、车辆、住房公积金、就业、户籍、婚姻、死亡等基本信息与财产、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得书面授权,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得家庭成员须亲自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受理窗口签字并加盖手印。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中签(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至申请家庭退出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止,该《声明及授权》有效;公共租赁住房摇号未中签得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至当次公共租赁住房中签公告发布止,该《声明及授权》有效。

4、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1)本市市区户籍得申请人,“目前居住地址”填写现阶段实际居住地址;非本市市区户籍得申请人,“目前居住地址”填写所持居住证地址(地址须具体至社区)。

(2)“本人申请前六个月收入总计”填写本人申请之日上溯六个月得各项收入总计。

(3)“申请家庭类型”:申请人及家庭根据本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经计算后,如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得,勾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得家庭”选项。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所辖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3.1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的贷款。

3.2 个人住房贷款分类3.2.1 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和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

3.2.2 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组合办理,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2.3 按照按揭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分为期房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和现房项目个人住房贷款。

3.2.4 按照是否有本行住房开发贷款支持,分为开发贷款支持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和纯按揭项目个人住房贷款。

3.3 名词释义3.3.1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销(预)售住房的贷款。

3.3.2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不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3.3.3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进行组合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制度、办法和政策的制定、业务检查、指导和管理。

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职权范围严格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5 政策个人住房贷款要保证贷款资料真实完整,贷款担保足额、合法,贷款发放符合政策、法规,贷款风险有效控制。

6 流程图7 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基本规定8.1.1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

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

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

2020年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0年成都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形下家庭可符合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一、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50000元以下;(二)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需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另:在征地拆迁当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或在旧城改造当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有以上条件中的(一)、(二)条件者,能够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布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二、凡户籍属于成都市农村,此刻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务工所在地城镇申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一)家庭年收入符合本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标准。

其中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为50000元以下;在其他区(市)县申购的,应当符合本地规定的标准。

(二)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

(三)家庭成员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主申请人在务工所在地的城镇缴纳有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城市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申请须具有4大条件四川在线消息自成都经济适用房公开发售以来,不少读者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申购条件、程序及具体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等向本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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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1.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五城区(包括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得方式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土地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

二、取得条件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2020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2020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2020日前,西安市房管局郑重提示:申请保障性住房全程不收费!所有收费代办均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惩处!西安市公租房和购置型保障房如何申请呢?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哪些人具有申请资格呢?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答: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购置型保障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两种。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什么?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在本市城六区长期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的家庭及人员;(二)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三)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3.西安市购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条件是什么?答:(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或长安区居民户籍;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或长安区居民户籍(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等户籍的应在本市务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3年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不得申请。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业用房合同总价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半年。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购买价格超过15万元车辆的,不得申请。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体注册(参股)资金超过15万元,不得申请。

(七)申请人单身(未婚、离异及丧偶独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不得超过70周岁;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单身年龄应在22周岁以上,不得超过70周岁;在校学生及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

4.公租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申请审核程序是什么?答:西安市保障房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办、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0修订)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0修订)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1【实施日期】2020.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民政、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和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5日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规【2020】1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规【2020】1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9日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开放和发展房改房二级市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包括:在我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房改政策所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参加单位组织的以全额集资形式建造的住房;享受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的行为。

第四条职工付清了房改房完全产权的价款,并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即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不受居住时间的限制。

对职工购买的部分产权、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在按上市当年我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补足房价款,过渡为完全产权后,方予受理上市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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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告知
一、申请时间: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申请地址:房改办(北京中路588号,209办公室);
三、申请条件:详见海政办发〔2018〕86号;
四、房产面积认定:海政规〔2016〕13号第二十一条
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含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3年内的住房,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一)私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拆迁安置住房(含货币安置);
(三)已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四)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
(五)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廉租住房等);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五、限制条件:海政规〔2016〕13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且享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夫妇离异的,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未取得住房一方按一半权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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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子女(独生子女)或父母,拥有两处(套)及两处(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面积累计超过人均20平方米以上)的;拥有别墅或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大套型住房的(城市规划区外的自建房除外)。

多子女或多人口家庭申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人均住房面积累计超过人均20平方米以上)。

六、申请须知:(提交下列资料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均需本人到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其他直系亲属)家庭房产状况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

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农村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审批表;
4.户籍从异地迁入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5.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明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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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6.其他材料: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子女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等。

七、申请流程:
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和条件(海政规〔2016〕13号、海政办发〔2018〕86号),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经房改办(地址:北京中路588号,209室)初审,材料齐全且基本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由房改办发放申请表→公安户籍部门(地址:政法南路99号515、517办公室)户籍认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七一桥南底楼档案室)审核认定→人社部门(地址:长江路77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对社保缴纳情况及退休金情况认定→公安车管部门(地址:国际车城19幢二楼内勤办公室)车辆拥有认定→市场监督部门(地址:南京中路259号609室)对拥有营业执照认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评议意见→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材料送交房改办汇总,申请截止后,由房改办组织专项审核。

(民政部门同步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
海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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