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_私权的分析与建构_后记_王涌
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一)
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一)一、我一直从两个线索来寻找和确定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一是研究的方法,二是研究的对象,分析法学是我入学以来最卖力气和最感兴趣的一种法学方法论,而私权又是民法中最为重要和最具时代精神的的一个概念,所以,分析法学与私权这两条抛物线的交汇点就构成了我的博士论文选题: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以往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论文大多以具体制度为题,实际上,这不应成为博士论文的唯一的选题趣向,民法中有太多的基本概念需要博士论文去澄清,如“事实”的概念、“原则”的概念、“行为”的概念、“主体”的概念、“权利”的概念等等,当然,已有一些博士论文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努力,如董安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徐国栋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但是,我以为,在这个方向上,我们做的还是太少太少。
我也一度考虑过为博士学位论文选择一个现实性极强的题目,但是,我对具体的制度设计实在没有兴趣,或者说,我对驾御那样的题目没有信心,我预感如果那样写下去,肯定会陷入流行的“甲说、乙说、我说”的法学八股文的模子中去,最后不会比“一半教科书和一半最新成果综述”的那种东西好多少,而这是我所不愿意看到的。
我的导师江平教授说:“博士论文就是要在方法上和资料上开拓一个新的领域。
”这使得我最终下定了决心,因为我一直认为,中国法学在几十年的发展之中,因急迫于种种繁复的实际立法问题,而无暇顾及法学内在的方法论问题,以前或许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结局,然而,时至今日,方法论问题该浮出水面了。
当然,这一选题也给我带来一些尴尬,在与一些朋友谈及这篇博士论文时,总遇到这样的疑询:“这不是一篇法理学的论文吗?”我常常无语以对,甚至有一丝惭愧,因为我竟然不能将博士论文写成一部纯正的民法学论文,纯正到丝丝缕缕都是民法学的,而不是法理学的。
不过,确切地说,这种尴尬不是我的,而是中国民法学的尴尬,中国民法学被别人乃至自己看成是一种不能掺杂一丝“法理学”血统的纯种的德国狼狗,这并不是一件好事。
读民法思维笔记
换个角度看民法——读《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
——题记何谓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运用法律。
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或风格是由法律制度和法律思考的形式和内容所构成,而法律教育具有关键的重要机能。
首先是如何学习法律?王老师的专著,民法概要,总则,物权两本,债权三本,天龙八部,民法思维。
这几本的作用是不同的,前面四个属于教科书,重点在于制度的体系化介绍,天龙八部属于论文汇集,应该是读完前面几本之后才可以涉足,这样有助于论文的体系化定位(王老师选编论文没有按照民法体系的顺序,这点我有些奇怪),而民法思维,一般也是要在教科书学完之后才开始看,因为这本书总在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如果读者对各项可能的请求权基础都有一定程度的掌握的话,自然效果更好。
读王泽鉴先生的书,不能仅仅读其中的法学知识,更要琢磨其中的法学方法。
择其要者,可概括为四端:其一,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二,法解释学的方法;其三,案例研究的方法;其四,比较法的方法。
法学方法犹如游泳方法,如果只谈如何游泳而不能实际下水实践,必然是误人子弟的空谈。
同样,如果只学习游泳的理论而不实际下水实践,自己的能力根本不会有什么实际的提升。
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既有对于相应方法的阐述,更多的则是实际应用这些方法的思考和论证。
读书不仅应领会作者的意思,同时应注意作者的方法。
正是这些方法,对于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
应当重视本学科的方法和专业书籍。
开始要学会分析法律概念,因为分析法律概念从而明确其构成要素,是法律人必须培养的一种能力。
同时在学习过程应该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以及判例评析等最终做成解题报告。
在过程中要重视实例的研究,实例研习的目的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
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通过将日常生活转变为法律概念,何时何地,谁和谁发生了什么?带着问题去研读案例。
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_私权的分析与建构_后记_王涌
·学人札记·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后记王 涌一我一直从两个线索来寻找和确定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一是研究的方法,二是研究的对象。
分析法学是我入学以来最卖力气和最感兴趣的一种法学方法论,而私权又是民法中最为重要和最具时代精神的一个概念,所以,分析法学与私权这两条抛物线的交汇点就构成了我的博士论文选题: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以往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论文大多以具体制度为题,实际上,这不应成为博士论文的唯一的选题趣向,民法中有太多的基本概念需要博士论文去澄清,如“事实”的概念、“原则”的概念、“行为”的概念、“权利”的概念等等,当然,已有一些博士论文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努力,如董安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徐国栋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龙卫球的《民事主体的一般理论》,但是,我以为,在这个方向上,我们做的还是太少太少。
我也一度考虑过为博士学位论文选择一个现实性极强的题目,但是,我对具体的制度设计实在没有兴趣,或者说,我对驾御那样的题目没有信心,我预感如果那样写下去,肯定会陷入流行的“甲说、乙说、我说”的法学八股文的模子中去,最后不会比“一半教科书和一半最新成果综述”的那种东西好多少,而这是我所不愿意看到的。
我的导师江平教授说:“博士论文就是要在方法上和资料上开拓一个新的领域。
”这使得我最终下定了决心,因为我一直认为,中国法学在几十年的发展之中,因急迫于种种繁复的实际立法问题,而无暇顾及法学内在的方法论问题,以前或许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结局,然而,时至今日,方法论问题该浮出水面了。
当然,这一选题也给我带来一些尴尬,在与一些朋友谈及这篇博士论文时,总遇到这样的询问:“这不是一篇法理学的论文吗?”我常常无语以对,甚至有一丝惭愧,因为我竟然不能将博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师。
本文是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1999)的后记,《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民法学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研究
民法学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研究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隐私权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信息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到隐私侵犯的风险,这使得隐私权保护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从民法学的视角出发,探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控制权。
作为一种重要的个人权利,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民法学中,隐私权被视为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人格权互为补充。
人格权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健康和安全,而隐私权则进一步加强了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其次,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信息隐私保护和生活隐私保护。
信息隐私保护主要关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传输等环节,旨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而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同时,个人的生活隐私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生活隐私包括人们在家庭、个人关系、个人习惯等方面的自由和隐私空间。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和私人行为,法律应当限制相关主体的干涉。
当然,为了实现有效的隐私权保护,我们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
一方面,确保个人隐私权的充分保护,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个人信息的泄露。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所以政府和相关机构有时需要对特定人群的个人信息进行监管。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权力的合理和合法行使。
此外,隐私权保护也需要国际合作和法律制度的支持。
信息和数据的边界已经超越了国家的范围,跨国公司和互联网巨头的行为已经对个人隐私权产生了跨国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和法律框架,以便更好地解决隐私保护的挑战。
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和制度来适应技术的变革。
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新兴技术的出现,传统的隐私保护法律和制度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挑战。
民法学中的知识类型与分析法学的地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学中的知识类型与分析法学的地位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中国民法学之含义民法(civil law),从狭义的层面理解,这一概念特指以罗马-日尔曼法为渊源的欧洲大陆的私法,所以,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在这一意义上,民法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如果它偏离了罗马-日尔曼法的本原,它就不成其为民法了。
但是,从广义的层面理解,民法也就是私法,或者说,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在这一意义上,民法应当是一个相对开放的体系,而不限于某一法系。
我想,当我们说中国的民法学时,这里的民法学应当是指后一层面上的意义,尽管历史上的中国民法学主要继受大陆法系。
作这样的定位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对于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的理解,也涉及到我们对于现今中国民法学研究状况的评估和反思,更涉及到未来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二、知识的类型:民俗的与分析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知识由概念构成,概念的类型决定知识的类型。
美国法律人类学家波赫南将概念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的"民俗的",另一类是所谓"分析的"。
民俗的概念属于一个民族固有的概念体系,是一个民族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概念,而分析的概念则不属于任何"民俗体系",它是社会科学家的分析工具,是"社会学家和社会人类学家多少凭借科学的方法创造出来的概念体系。
"1波赫南的理论提醒我们,大陆法系的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民俗化的概念体系,2 主要是罗马民族的民俗产物,当然,罗马法延续至今日,其间也经过了注释法学、概念法学的改造和加工,在罗马法这一民俗的概念体系中已经掺入大量的分析性的概念,但是,这些分析性的概念并没有彻底改变罗马法原有的基本结构,它们只是附着在罗马法原有的民俗性的概念之上,协助罗马法这个古老的法律结构去应付现实社会。
三、民俗民法学与分析民法学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将民法学中的知识初步分为两类,一类是历史演变而来的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知识,另一类是理性建构的具有普适性的知识。
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谢怀栻)
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谢怀栻主持人:程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主持人:同学们,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非常荣幸的请到了谢老来给我们讲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大家知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习方法的问题应该是最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往往会被大家忽略。
今天我们请来了谢老为大家讲这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谢老在数十年从事民法研究过程当中对于这个问题有非常透彻的认识,另外一个方面也是为了让大家引起注意,注重方法的选择,去繁荣我们的民法。
在邀请谢老的过程中,我们有针对性的向谢老提出了一些问题,希望通过这些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大家在学习研究中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谢老为我们做精彩的演讲。
谢老:在你们和我联系的过程当中,你们提出了一些关于民法学习当中的问题。
我想你们提的问题很难讲清楚,当然这些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就我自己来讲,我也没有很好的经验,我既不是硕士又不是博士,我也没有任何学位,我也不是博导,就是带了几个硕士生。
所以我也没有很多的经验。
但是我想,你们主要的问题就是怎样学习的问题。
作为一个硕士生,现在确实面临着你们所说的这些问题,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专与博的问题,再就是面临着如何选择阅读范围的问题。
这确实是一些很实际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确实也不好解决。
但是我想,既然你们是学生,无论是本科生也好,还是研究生也好,他总归是学生,总是离不开老师的,要不然他就不叫学生了。
研究生是也学生嘛!你是个本科生,当然离不老师,是个研究生,也离不开老师,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老师。
你想脱离老师解决这样的问题,我认为是不可能的。
当然,你已经完全毕业了,不要老师了,或没有老师了,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在有老师教授知识的过程中,不管你是博士生,甚至是博士后,有关学习问题的解决,总是有赖于老师的。
我们常听别人说某人能够独立的专研,那都是相对的。
所以我觉得学习中的问题的解决主要是要靠老师,这是我们一个主要的想法。
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
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是关于权利的法律,理解民法的权利设定技术是理解整个民法的基础。
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阐述。
一、民法中的概念民法对权利的设定是通过民法规范而成就的,而民法规范则又是由概念组成,对民法中的概念的基本类型与性质的分析是探索民法权利设定技术之奥妙的入口。
(一)民法中的概念的类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描述事实的概念,如有体物、侵权行为等,二是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如物权、债权等。
但是,这两类概念经常被混淆,如合同与合同关系、委任与代理关系等。
民法中描述事实的概念也有两种,一是描述自然性事实的概念,如土地、货币、建筑物等,二是描述建构性事实的概念,如法律行为、侵权行为、行为能力、善意、过失、要约、承诺等。
第二种概念所描述的事实都是自然状态中原本所不存在的,而是法律向自然事实注入评价性因素之后所形成的事实。
拉仑兹则将“描述建构性事实的概念”称为“法律的技术性概念”,(注: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96年12月,第七章“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第397-401页。
)他认为:法学之所以要建立这些概念,目的在于法律建构中的涵摄目的,即将不同样态的现象纳入一个一般概念之中,以便于法律的陈述和推理。
我以为描述建构性事实的概念的出现,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无此类概念,即无所谓法律之技术,因为缺失此概念作为中介,而从自然事实直接到法律后果的法律推理是法律的最原始的水平。
从另一个角度,民法中的概念还可以分为非建构性概念和建构性概念,非建构性概念一般是描述自然事实的概念,它们一般不是法律创造的概念,而是从日常语言中直接引入,而建构性概念则是法律自己创造的概念,法律上的意义正是法律运用这些建构性概念而建构出来的,建构性概念可分为描述建构性事实的概念和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民法上的概念:A.非建构性概念:——a.描述自然性事实的概念,如土地B.建构性概念:——b.描述建构性事实的概念,如法人——c.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如物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法律推理过程也是这三个概念层层展开的过程,从自然性事实推理至建构性事实,再从建构性事实推理至法律关系。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王 涌)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王涌主持人:程啸(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主持人:我们今天晚上的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现在正式开始。
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民法学博士王涌老师来给我们进行讲演,他今天晚上讲演的题目是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下面请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的讲演。
王涌:非常高兴能到人大和大家交流民法与分析法学的一些想法,今天晚上我所讲的主要是我博士论文的一些观点: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那么我为什么要写这样一篇博士论文呢?这就要回到我在南京大学读硕士的时候、在我学民法的时候的一些感受。
当时学物权,我产生了很困惑,物权的类型特别的多,有所有权也就是自物权,还有用益物权等他物权,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解决,等等问题。
那时候我就觉得权利的形态是非常繁复的,所以那时候有一个直觉,也就是在所有的民事权利背后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理念结构,这样一种结构可以用来解释所有的权利形态,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它。
当时有这样一种直觉,但是却找不到理解的路径。
那么后来呢在读沈宗灵老师的《关于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的比较研究》这篇论文的时候,觉得豁然开朗。
那篇论文是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是九十年代初期的一篇文章。
但是说实话呢,在读那篇论文的时候几乎没有读懂,因为他所提到的霍菲尔德的一系列概念我觉得像天书一样。
但是我从他这种非常简洁、系统、优美的形式,我感觉到这是一个方向,我那个时候就下定决心要读懂霍菲尔德。
但是读硕士的时候时间已经非常紧张了,根本没有时间去研究,所以我的硕士论文只是写了一个公司法的论文。
1996年考到中国政法大学读博士学位,在一年级的时候选定研究方向,那个时候我就下定决心,我要写关于权利分析的一般理论。
实际上政法大学民商法的传统是比较倾向于实务研究,在我以前的许多师兄写的论文很多都是关于商法——公司、期货、证券等。
那个时候我也在想是不是也要写一个现实性比较强的具体制度。
但是我觉得驾驭不了这个,有一个直觉,那样写下去的话,我的博士论文很可能是一种教科书和一定程度的最新研究成果的综合,所以我决定还是放弃了。
《民法学》知识点复习:心得体会与复习方法
《民法学》知识点复习:心得体会与复习方法。
一、心得体会:1.系统性思考民法学是一门系统性学科,每个知识点都是相互关联的。
在复习的过程中,要从整体上思考,明确学科的结构框架,掌握每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形成一个系统性的认识。
只有系统性思考,才能在回答综合性问题时保证逻辑性和连贯性。
2.理解与记忆相结合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我们不能只关注知识点的记忆,而要注意理解知识的内涵和外延。
只有强调理解与记忆的结合,才能更好地掌握知识点的精髓。
有了深入的理解,才能更好地发挥记忆的作用,理解和记忆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应对考试。
3.深化思考与应用民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知识,但也与实际生活息息相关。
通过深化思考和应用实际案例,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抽象的理论知识,使理论知识更具有实际意义。
同时,深化思考和应用还能提高我们的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更加灵活和敏捷。
二、复习方法:1.梳理知识结构在复习的过程中,要将课本中的知识点通过梳理归纳,形成一个自己的知识体系。
尤其要注意各个章节之间的联系,突出重点和难点,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和知识结构体系。
2.注重记忆策略在记忆知识点时,我们要注重运用记忆策略,例如:分类记忆、联想记忆、构图记忆、句子记忆等方式来帮助自己更好地记忆知识点。
并且,不要忘记进行及时的复习和总结,在反复回忆和巩固中,提高知识点的记忆效率。
3.强化理解与应用强化理解和应用是复习的重点和难点。
通过多思考、多做题、多练习,理解更深入,记忆更牢固,同时准确把握实际问题,将理论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4.及时反馈和调整在复习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及时反馈和调整。
及时了解自己所学的知识点和薄弱环节,并及时予以调整和弥补,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同时,可以通过进行小测验或者做题解题等方式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
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只有通过系统性思考、理解与记忆相结合、深化思考与应用、强化反馈与调整等方法,才能有效提高学习效率,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为实际工作和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写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之后
写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之后《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付梓印刷之后,却隐约发现还少了些什么,就写在这里吧。
一我对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的关注,还要回溯到读博之时。
还记得1996年9月,刚到人大报到,王利明老师就建议我在物权法领域选定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
后经反复斟酌,并征得王老师同意,将“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
但一开始写作,就遇到了难题。
收集的文献中,不管是主张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者,还是主张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者,似乎都言之成理,这让当时的我颇感无所适从。
也就是从那时起,我开始更多地关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问题,逐渐意识到如何评析不同的见解,并表达自己的看法,似乎要有一些元民法学的思考。
后来在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就尝试从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类型入手,运用法律的文化解释理论来探讨物权变动论模式的立法选择问题,初步形成了自己研究民法学问题的分析框架。
我的学生王雷说,“实际上,对物权变动这个问题的讨论就已经蕴含了王轶教授对民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以后的很多思考都是对当时蕴含的理论线索的进一步拉长和拓展。
”此言不虚。
《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一书,收集了我自2003年以来发表的七篇论文,计约二十五万余言。
这些论文是我过去十余年思考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的初步总结,借助对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领域一些具体争议问题的探讨,展示了我分析民法问题中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以及司法技术问题的基本框架。
深感遗憾的是,由于时间和精力所限,再加上自身的惰性,过去这几年的思考,大多仍然局限在“象牙塔”内,而没有撰写出与事实判断问题有关的作品,因而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在本书中也没有一展身手之处,这宗遗憾希望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弥补吧。
所有的论文在收入本书时,都做了不同程度的增补。
除了补充一些资料和自己后续思考的内容外,增补的主要内容是回应学界同仁的各种质疑和批评。
民法之学关于权利的学问
在民法之学中,权利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也 是保障,民法之学中的权利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包括:
1、按照权利的效力划分,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对任何 不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等;相对权是指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如债权、继承权等。
1、如何运用权利保护自己的利 益:首先
2、如何防止侵害他人的权利: 首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 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权益
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之学关于权利的学问在法学研究和现实生活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和掌握权利的概念、分类、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知识,不仅有助于提高人 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还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对民法之学关于权利的学问的学习和研究,以更好地适应 现代社会的法律环境和实现个人价值。
3、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权利的行使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否则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三、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必要性
1、维护社会公正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如果每个人都可以无限制地行 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和冲突,从而破坏社会的公正和和 谐。
结论:
民法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体现了法律对权 利行使的合理限制和道德约束。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 正、保障人权并促进社会和谐。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深化理解这一原则的 内涵和必要性,以确保所有人的权利都能得到尊重和维护。
谢谢观看
2、按照权利的形态划分,权利可以分为有形权利和无形权利。有形权利是指 可以具体表现的财产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权利是指无法 具体表现但可以享受利益的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等。
法官只有细化争议焦点才能发现真相和公平——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涌讲述
法官只有细化争议焦点才能发现真相和公平——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涌活着的法律法律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又是法律文书改革的重要内容,那么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关键在哪里?又应该从哪里做起?其是否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涌。
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本刊记者:您认为当前的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什么问题?王涌:法律文书改革属于司法改革技术层面的内容,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格式方面的进一步规范,二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加强。
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确立了法律文书的格式,就会在形式上对法官撰写法律文书产生一定的强制性,这其中既包括对法律文书按照固定格式进行填充的部分,也包括对具体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说理的部分,而后者则是裁判文书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但是要怎么说理,才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服,这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现在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也有说理,而且不可否认,其中不乏优秀之作,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就已经公布然而说理不好的裁判文书而言,其最大的问题出在了对争议焦点的归纳上。
经过对这些裁判文书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裁判文书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要么归纳的不是关键性的问题,要么就是脱离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更有甚之,直接回避敏感案件或复杂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将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简而言之,一笔带过。
实际上,对争议焦点的正确归纳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甚至是唯一切入点,是法官不能回避的环节,它不但是法官水平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因为裁判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信息披露的过程,而对争议焦点的披露,实际上就相当于对裁判中核心信息的披露,但我们的裁判文书恰恰是在这个环节上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如何归纳争议焦点本刊记者:既然争议焦点的归纳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如此重要,请您谈一谈我们应该如何归纳焦点,才能够为之后的裁判说理做好铺垫?王涌:至于如何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我认为应该分两个层次进行:一个是在事实层面,从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的角度归纳争议焦点。
分析法学在私权理论体系的重要尝试
WENHUA文化丨阅读本栏编辑:张玉侠(****************)分析法学在私权理论体系的重要尝试文/罗辑作者:王涌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年3月定价:98.00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王涌所著的《私权的分 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一书共计11章40 节,对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私权的分析方法、私权的类型分析、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私权 的法律建构等均有详细描述和系统展开。
该书是中国民法领域一次系统性地用分析法学对私权的理论体系进行分析和建构的重要理论尝试,具有开拓性理论奠基意义。
有学者评论“这是一件具有开创性的研究,对中国民法学的发 展将有重要贡献。
”在导论中,作者首先回顾了民 法学中的知识类型与分析法学的地位,然后详述了分析法学的源流和精神,最后作者将二者结合起来,对作为民法学方法论的分析法学进行了立体的阐述。
“法学方法论”是一个颇具晦涩玄奥色彩的词语,在中国的法学界,法学家还没有真正确立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科学中的地位和含义,所以方法论有时具有贬义,被视为“法律外行人所搞的一套形而上学的把戏”,有时又具有褒义,是被法律内行人用来抬升自己作品品味的修饰品。
而本书作者很好地在二者中找到平衡,既跳出了传统民法学理论研究的窠臼,又开创性地在民法私权领域引入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
正如作者所言,学习物权会产生很多困惑,物权的类型特别多,有所有权也就是自物权,还有用益物权等他物权,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解决,等等问题。
因此权利的形态是非常繁复的,所以作者认为在所有的民事权利背后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理念结构,这样一种结构可以用来解释所有的权利形态,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它。
而分析法学在民事私权理论体系中的有益尝试恰恰开创了这一先河。
另外,该书既有基础理论的架构,又与现今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内容紧密相关,有非常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指导意义,是具有开创性的研究。
论我国高校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论我国高校民法学的教学方法[摘要]目前我国高校的民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严重阻碍了法学学科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急需进行改革和创新。
本文从案例教学、分组讨论、开展法庭旁听、参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推动我国高校民法学的教学发展。
[关键词]民法学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庭旁听社会实践民法是最重要的实体法和私法,民法学是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
“精通民法者,精通天下法”之说就充分反映了民法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
然而,目前在我国的高校民法学教学中,由于深受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的影响,民法学的教学缺陷和弊端日益显现,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许多法学本科的毕业生,只有空洞的民法理论知识,缺乏最基本的司法实践技能。
由于我国的绝大多数法学院校,在教学中仍然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教师在课堂上滔滔不绝地讲授,学生却在下面昏昏欲睡。
这导致法学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仅懂得少量空洞的理论知识,司法实践的技能一点都没有,就连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如合同书、起诉状等都不能完整地写出来。
我校当年就有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生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里面竟有五处明显错误,令人惊讶。
二、民法学等学科教学与国家的司法考试相脱节,导致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
我国高校的民法学等课程的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和方向相脱离,其重点和难点均不相同。
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事本专业工作,首先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
许多高校往往以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来考核其法学教学的成败。
在这一思想的主导下,法学教学就成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了。
这样是培养不出合格的法学学生的,唯一能培养的就是考试机器。
而司法考试又是国家第一大国考,每年不到i5%的通过率,使很多学生和家长对法学专业不报很大希望,导致该专业已经成为近几年来我国最难就业的十大专业之一,其存废之争已经白热化了。
三、法学专业的学生思维定势极为严重,导致他们无法解决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民事纠纷。
民法学民事权益与法
民法学民事权益与法律保护的关系在社会中,民事权益是个体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具体化,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可由国家予以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而法律的存在和作用,就是为了保护和维护民事权益。
本文将从民法学的角度探讨民事权益与法律保护的关系。
一、民法学对民事权益的界定民法学是关于民事关系的一门学问,它以民事权益作为核心内容,旨在研究和规范个人、家庭和法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学认为,民事权益是个人在法律保护下所享有的、可以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个人行为的权力。
它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人格权益三个方面。
1. 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是人们在物质财富方面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等多种形式。
例如,房产所有权、股权以及借贷中的债权等都属于财产权益。
2. 人身权益人身权益是指人们在自身身体、人格和自由方面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益是个体的重要财富,国家和社会应该予以保护。
3. 人格权益人格权益是指人们在精神和智力方面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它体现在个人的思想、创作、声誉等方面,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人格权益的保护,既是个体权益的保护,也是文化和社会进步的保障。
二、法律保护民事权益的原则法律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在法律保护民事权益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守。
1. 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对所有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方面的差异,都应该给予平等的保护。
法律对民事权益的保护不能存在任何歧视和偏袒。
2. 优先保护原则法律对个体的基本权益和利益给予优先保护。
例如,在财产权益方面,法律规定了财产的保护、继承和分配等办法,确保个人财产不被侵犯。
在人身权益方面,法律规定了禁止虐待、歧视和侵害他人身体和自由的行为,保障个人的身心健康。
3. 合理限制原则法律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对他人造成无限制的侵害。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对权益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
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
王涌
【期刊名称】《金陵法律评论》
【年(卷),期】2001(001)001
【摘要】@@ 民法是关于权利的法律,理解民法的权利设定技术是理解整个民法的基础.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阐述.rn一、民法中的概念rn民法对权利的设定是通过民法规范而成就的,而民法规范则又是由概念组成,对民法中的概念的基本类型与性质的分析是探索民法权利设定技术之奥妙的入口.
【总页数】8页(P137-144)
【作者】王涌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民事权利与居住权——浅析我国民法中设定居住权的性质和可能性 [J], 郭希杰
2.我国担保法制度设计应当重视的几个基本问题--基于民法、经济法和法经济学的综合视角 [J], 许明月;林全玲
3.行政救助的几个基本问题——一种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机制的检讨与反思 [J], 温泽彬
4.有关读者权利的几个基本问题 [J], 陈红星
5.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 [J], 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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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
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
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
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
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
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
前者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
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
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
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
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与技巧
有这样一句话:“大一追女生是先占,大二追女生是拾得遗失物,大三追女生是发现埋藏物。
示爱是欺诈胁迫,结婚是重大误解,离婚是违约行为,求婚是请求权,分手是形成权,老婆是自物权,情妇是他物权,婚生子是孳息,私生子是不当得利……”看似好笑,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在民法学的考试中,扎实掌握民法基本理论,领会法条真实意旨是解题的根本与基础,解题方法与技巧则居于次要之地位。
要学习好民法,首先应对民法的性质与特点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与理解。
民法中由民法总论、债权法(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等五个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的学科板块组成的。
除了在卷三中会集中考查民法知识,在卷一经济法和卷四案例分析中也会综合性的运用民法理论知识。
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原则、精神,例如法律行为制度、权利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合伙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合同制度等。
对其他部门法有着直接的适用意义。
打好了民法基础,在学习其他学科时,才能有更深入的理解,更能掌握新的制度和原理。
民法的体系性很强,各个制度之间相通性很大,可以用相对明显的逻辑脉络将各制度串连起来。
一部法律的逻辑体例与编章安排往往就是这一法律的学科体系与理论脉络,因此学习民法时最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学习时就应当将具体的制度和规则放到民法的大体系中去理解和掌握。
其次,学习一个民法制度时要回忆起与之相关的其他知识,尽量做到融会贯通。
努力训练自己形成民法的思维,能尽量运用民法的理论与制度去理解分析问题。
例如,权利问题是民法的根本制度,学习时不仅掌握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内容、效力等,还要掌握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救济、权利消灭等,用一条主线将制度串起来理解。
民法学感悟
律师视点民法学感悟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学会了许多有关民事诉讼事件。
接触到了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
但有时觉得有法律依靠也不太好判决。
有时候明显是有一方很值得同情,但在法律上却没有理由,站不住脚。
更难的是双方都有很好的理由,判决的尺度更难把握。
案例:《被背叛的遗嘱》析产定义:又称财产分析。
是指家庭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个人所有。
内容:37年前,现实主义绘画艺术巨匠王式廓去河南农村写生时,手握画笔累倒在画架旁,与世长辞;因为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导致30年后,家人对其一千三百多幅遗作的处理意见发生分歧,对簿公堂。
因为王式廓生前有将其画作捐赠给国家的愿望,王式廓的遗孀吴咸多次提出捐赠方面的建议。
但是此举遭到了5位子女的反对。
因为王式廓有两位夫人,导致了新旧中国婚姻法的冲突,究竟是以哪一种为准,成为了此案的焦点之一。
最后法院审理确认:王式廓与盛桂英并未履行法定的离婚手续,所以王式廓与盛桂英的婚姻关系一直处于连续的状况。
最终,二审判决:吴咸分得723幅,王其智拥有217幅画作。
但是以画的幅数来分割,带来了有一个问题:每幅画的价值不同,导致分配不均。
两级法院都没有提到这一点,王其智准备提起上诉。
感想:王式廓的画集被析产,导致了画集的分散,这对艺术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一幅幅画单个的价值加起来是不等于一个系列的价值的。
作为一个单纯的个人而言,我会判给王其智。
因为,王其智为弘扬王式廓的艺术做了许多努力。
其子在其提议下举办了“王式廓素描艺术展”,国内对此次画展反响强烈。
而且设想建立王式廓艺术学院,并将王式廓的作品全部捐给艺术学院,这样能使作品完整性得以保存,利于后人的学习。
虽然吴咸的捐赠给国家是令人敬佩的,但是捐赠可能会带来作品的分散。
之前她也捐赠过一些作品,但有一些下落不明。
但是法律不能这么做,法律是公正的,不能有感情色彩,不能偏袒某一方。
近年来,一些著名艺术家的遗作继承而引发的纠纷案不少。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问答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问答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问答题1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哪些区别?答: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转继承是连续继承。
(2)发生的情况不同。
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3)权利主体不同。
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转继承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4)使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方式。
2.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答: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民事责任。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试述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答:(1)继承权的享有者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公民。
(2)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3)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4)继承权的行使须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
(5)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o4.人身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人身权的法律特征是:(1)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3)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5.筒述债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而?答:债的主要特征是:(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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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札记·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后记王 涌一我一直从两个线索来寻找和确定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一是研究的方法,二是研究的对象。
分析法学是我入学以来最卖力气和最感兴趣的一种法学方法论,而私权又是民法中最为重要和最具时代精神的一个概念,所以,分析法学与私权这两条抛物线的交汇点就构成了我的博士论文选题: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以往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论文大多以具体制度为题,实际上,这不应成为博士论文的唯一的选题趣向,民法中有太多的基本概念需要博士论文去澄清,如“事实”的概念、“原则”的概念、“行为”的概念、“权利”的概念等等,当然,已有一些博士论文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努力,如董安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徐国栋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龙卫球的《民事主体的一般理论》,但是,我以为,在这个方向上,我们做的还是太少太少。
我也一度考虑过为博士学位论文选择一个现实性极强的题目,但是,我对具体的制度设计实在没有兴趣,或者说,我对驾御那样的题目没有信心,我预感如果那样写下去,肯定会陷入流行的“甲说、乙说、我说”的法学八股文的模子中去,最后不会比“一半教科书和一半最新成果综述”的那种东西好多少,而这是我所不愿意看到的。
我的导师江平教授说:“博士论文就是要在方法上和资料上开拓一个新的领域。
”这使得我最终下定了决心,因为我一直认为,中国法学在几十年的发展之中,因急迫于种种繁复的实际立法问题,而无暇顾及法学内在的方法论问题,以前或许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结局,然而,时至今日,方法论问题该浮出水面了。
当然,这一选题也给我带来一些尴尬,在与一些朋友谈及这篇博士论文时,总遇到这样的询问:“这不是一篇法理学的论文吗?”我常常无语以对,甚至有一丝惭愧,因为我竟然不能将博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师。
本文是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1999)的后记,《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关于民法与分析法学的问题,可参见王涌:《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的发展》(《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1999年)、《私权的概念》(《公法》第1卷,1999年)、《私权救济的一般理论》(《人大法律评论》第1卷,2000年)、《作为民法方法论的分析法学导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秋季号)、《所有权概念分析》(《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比较法研究 2000年第4期士论文写成一部纯正的民法学论文,纯正到丝丝缕缕都是民法学的,而不是法理学的。
不过,确切地说,这种尴尬不是我的,而是中国民法学的尴尬,中国民法学被别人乃至自己看成是一种不能掺杂一丝“法理学”血统的纯种的德国狼犬,这并不是一件好事。
二在南京大学读硕士学位时,我对分析法学知之甚少,但是,在研读民法的过程中我形成了一个信念,就是深信民法背后有一个统一的明澈的方法,任何貌似深奥的专业问题在这个方法面前都会现出原形。
记得1995年7月24日曾经写过一篇札记,记下了这个埋在心中信念:“一口气看了100多页物权案例与法理分析,甚感民法方法论研究之重要,读博时,我要以方法论为线索写一篇学位论文。
现今民法理论庞杂芜乱,许多精微玄奥尚未明了,许多地方没有打通,人们只是在面上争论一些所谓`专业'的问题。
我想应该先对民法理论的一般抽象概念进行总结、分类和归纳,一个系统的方法论体系就会潜在于这些概念之中。
”后来,读到沈宗灵教授的《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一文,我才知道应该到哪里去寻找答案,那就是霍菲尔德的分析法学。
有一次,与一位师兄聊天,谈及法学史上美国的法学家,他说:“庞德算狗屁!霍菲尔德才是真正的法学家。
应该感谢沈宗灵先生将他介绍给中国人。
”此话虽然偏激粗俗,但也不失真谛。
于是,我对霍菲尔德这位“不是狗屁”的法学家的兴趣又增了几分。
应该说,分析法学是西方法学丛林中的一株奇物,根脉繁杂,枝叶茂盛,彻底的搞清它确实是一件不易的事情。
其实,在我的三年博士生的学习生活中,真正精读的分析法学的文献也只是经典中的几部,如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拉仑兹的《法学方法论》等等,其他的大多只是走马观花。
但是,有限的阅读却使我驱散了以往研习民法时所生的许多困惑,特别是它对我关于各种类型的民事权利背后是否有一个统一的理念结构的猜想给予了一个确实的答案,我正是在这种激励下,心中产生一种强烈的愿望,这就是,将分析法学嵌入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之中去。
后来在舒国滢教授的鼓励下发表于《比较法研究》的《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的发展》、《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以及受强世功先生之约发表于《北大法律评论》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等文章就是一步步的尝试,而这些尝试正构成了今天这部博士论文的基本构架。
两年多来,我甚感阅读西方法律经典文献,并不是枯读几部外文书那么简单,进入西方法学某一流派的语境之中是一件非常折磨人的事情,但是,唯一的办法只能是耐心。
我读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的论文化去了整整一年的时间。
先是粗读几遍,难知其义,之后开始逐字逐句地做翻译工作,许多概念的含义在我的脑中才渐渐明晰,但是,前年11月应葛云松先生之邀在给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生讲课时提及霍菲尔德的八个概念,其中privilege仍是令我感到混沌不清,不过,到去年春天,写完《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这篇两万余字的论文时,霍菲尔德的概念在我的脑海中已经象天上的星星一样明朗了。
去年5月,我兴奋地去昌平给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生做了一个题为《民事权利与民法方法论》的讲座,那天,在权利的形式分析这个问题上,我有了一种较为纯熟的感觉。
我对学生说:“我从内心里感到霍菲尔德的理念是那般的美丽和清澄。
这种美丽和清澄的理念才是一门学科真正的基础和起点。
”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在写完《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后,有同学给我开玩笑说:“你是在用数学的方法研究法律。
”虽是一句戏言,然而,却被他不幸言中。
因为分析法学的哲学之母就是分析哲学,而分析哲学与数学又是渊源极深,分析哲学的几位创始人如弗雷格、罗素以及现象学的创始人胡塞尔等也都是地地道道的数学大师,所以,许多法学家称分析法学是“法学中的数学”。
我十分钦佩分析法学家对法学中概念之清晰与逻辑之严密的孜孜不倦的追求,所以,如果被人评价为“在用数学方法研究法律”,我认为,这是一种荣耀和自豪,即使这是一句戏言。
不过,说来惭愧,我系统学习民法学的时间不长,所以,始终觉得自己只是一个在民法殿堂外踮脚向里探望的小学童,从来就没有过一种民法学博士生应有“胸有成竹”的感觉。
在南京大学攻读经济法硕士学位时,精力基本耗在《公司法》上,最后写的硕士论文也是《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与责任制度研究》。
在博士论文选题时,我也曾考虑仍然选择《公司法》方面的题目,但是,心中总是脱不去对民法基础理论的热爱,总是抑制不住将自己所喜欢的分析法学与民法学嫁接起来的欲望,于是,便搞出了眼前这个东西。
三我在读分析法学的经典名著时,最为强烈的感觉就是他们的质朴和透明的文风,读其中的文字,我仿佛能看见法学家的胡子、唾沫和皱纹以及他们面对仇人时的愤怒和语无伦次。
所以,在这篇论文中,我尝试着一种质朴和透明的文风,我希望读者能通过我的文字无遮拦地看到我心智的面容。
尽管此般尝试,但是,我知道,文中仍脱不去流行的法学八股文之迂酸气。
实际上,文风显示着作者对某一问题的理解路径,这个路径应当是独到的。
如果在一篇文章中,看不到“我”的影子,那只能说,“我”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被异化了。
所以,透明的文风,我想,这对于一个刚刚开始干学术这一行当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文风的明澈对于一篇博士论文来说,重要的则在于对资料的驾御和语言可触摸性,资料之多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千万不能因为它而淹没窒息自己的思维力,更不能将它当作晚礼服披在“博士论文”的身上,因为对于一个真正的学者来说,最重要的是他所处的这个“生活世界”,应当是这个生活世界决定他的研究方向、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所以,这个生活世界中的真正的问题的与真实的问题决不能被资料吞噬、淹没和扭曲,然而,这种悲剧总是在学术生涯中上演。
至于语言,那实在是一个奇妙的魔术,有时,它会将苍白的思想修饰得高贵华丽,有时它却无力承载一丝深刻。
对于许多真谛,并不是我们的头脑不能发现它,而是我们的语言不能表述它。
语言总是牵制着理论的发展,所以,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说:“能说清的,我们总能说清,对于说不清的,我们只能保持沉默。
”然而,在这篇论文中,我的感觉却没有这般洒脱,有许多问题我总是说不清,但是,我又没有权利保持沉默,所以,文中充斥了太多的混乱与可笑的“自以为是”,还望老师们海涵。
有时,同学们也在一起调侃说:“做学问就是将大家原本都懂的问题,说得大家都不懂。
”我也常常感到很心虚,因为我总觉得自己正在干的就是这种吃力不讨好的活。
可是,我也常常问自己:“对于那些`原本都懂的问题',我们真的很懂吗?”其实许多问题不过是存在于语言的迷瘴之中但却自信已经一目了然而已罢了。
不过,尽管语言制约着理论,但是,我相信,理论的发展也会拖着语言前进,在欧美国家,有一个庞大的法学共同体在诚挚地讨论着一些超越具体制度之上却又与具体制度息息相关的问比较法研究 2000年第4期题。
其实,许多在我们看来虚无飘渺甚至接近“梦呓”的问题,在西方法学共同体的交流和讨论之中,已逐步变得清晰而确实,对于这些问题的表述也变得有章可寻、循序渐进,相信中国的法学以后也会这样。
四本文也力图从公法的视阈中观察私法,以前有一位大牌法学家杨兆龙先生曾经批评到:“近来,一般法学家有只懂公法而不懂私法者,有只懂私法而不懂公法者,这些法学家对于法学的认识真当得起`管窥蠡测'四个字。
”这种批评是中肯的,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公法对于私法的影响剧深,许多私法上的问题已不是纯粹的私法问题,它往往与公法扭缠在一起,所以,本文的许多章节都涉及公法,当然,这也不过是“假公济私”,因为它的落脚点还是在于说清私权的问题。
当然,因为我对公法知之不深,其中讹误许多,还待老师们斧正。
至于创见,说实话,本文并无多少真正的创见,唯一的创见就是,它认为中国民法学的研究应当发展一种系统和科学的方法,除此之外,它的整个工作就是以一个中国学生的理解将纷繁杂乱的分析法学诸流派的思想整合为一个具有逻辑联系的体系,并尝试着以此分析与解释一些当前或以前中国民法学界所曾关注并争论过的一些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