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乙,女,25岁,甲的妻子。
甲与乙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
2019年,甲的公司与乙所在的公司合并,甲被调到乙所在的公司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甲经常出差,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20年,甲与乙发生争吵,甲酒后失言,称自己在外有情人,乙对此深信不疑,双方矛盾激化。
2021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2. 甲是否构成家庭暴力?3. 甲乙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聚少离多,感情出现裂痕。
甲酒后失言,导致乙对甲产生误会,双方矛盾激化。
从这些事实来看,甲乙双方确实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二)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甲在酒后失言,称自己在外有情人,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对乙造成心理伤害,但并未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因此,甲不构成家庭暴力。
(三)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1. 房屋: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房屋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屋折价款。
2. 车辆: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车辆归甲所有,乙支付甲车辆折价款。
3. 存款:甲乙双方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发货,但B公司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1.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而是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产品质量鉴定针对B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A公司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批电子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B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二)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 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数额为未付款项的5%。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货款损失100万元、鉴定费用1万元、诉讼费用1万元等。
根据以上损失,A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数额提高到总损失额的10%。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6)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案例解析】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
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整理。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行为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行为A 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
Y 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
1988年10月,Y 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A 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 就委托A 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
A 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
朋友的父亲B 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 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 200元的好处费。
结果A 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 。
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 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 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
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 家来看病的Y 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 。
Y 遂要求A 和B 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1、A 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2、Y 是否有权要求A 和B 两人赔偿? 为什么?【参考答案】1、A 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Y 委托A 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 却将草药卖于B ,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 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 的利益;A 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 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 ,并相约共同欺骗Y ,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 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A 与第三人B 应对Y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提示:目前本科生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就业主体是研究生,在如今考研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我们想要不在考研大军中变成分母,我们需要:早开始+好计划+正确的复习思路+好的辅导班(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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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硕士教育日益受到重视。
法律硕士作为连接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桥梁,培养了大量具备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本文将汇总一些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2018年6月30日,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分析结果: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案例二:张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2017年8月,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拒绝。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分析结果: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给张某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某市住建局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男,3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0岁,甲的妻子。
甲与乙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婚后发现乙有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
甲多次与乙协商,希望乙戒除赌博,但乙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感到家庭矛盾日益加剧,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2020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甲发现乙在赌博过程中欠下巨额债务。
甲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乙的赌博所得及其赌博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乙的赌博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其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法院判决: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2. 查封乙的赌博所得及其赌博工具,并予以没收;3. 乙在赌博过程中所欠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审理:乙在上诉状中称,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改判其与甲的婚姻关系不予解除。
乙同时提出,甲的财产保全申请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 关于甲的家庭暴力行为,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2. 关于甲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犯乙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乙的上诉,维持原判。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查封乙的赌博所得及其赌博工具,并予以没收;乙在赌博过程中所欠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1. 婚姻法方面,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符合离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重要学科。
而在民法学的研究中,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而又有效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各种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中的相关理论和法规。
本文将以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的重点案例为例,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将一套房产出租给乙方。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违反了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未支付租金并违反了合同条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赔偿。
案例二:遗赠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在去世前立遗嘱,将其财产作为遗赠给乙方。
然而,甲方的其他亲属不接受这一遗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嘱并重新分配遗产。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遗赠是遗嘱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本案中,甲方在正当的情况下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乙方,符合民法规定。
即使甲方的其他亲属不同意,也不能单方面撤销遗嘱或重新分配遗产。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维持遗嘱的有效性。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在行驶过程中遭遇了乙方驾驶的汽车追尾事故,甲方因此受到了人身伤害,并支付了较高的医疗费用。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驾驶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甲方受伤并支付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经济赔偿。
总结:以上仅为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的一小部分。
民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学科,案例分析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中心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乙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于2013年12月1日,乙提出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
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是否需要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2.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需要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提出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已经或者应当知道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因乙提前终止合同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某,女,30岁,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19年3月,张某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约定张某某负责某市某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李某负责项目的整体开发。
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李某应在张某某提交方案后三个月内启动项目建设。
合同还约定了项目进度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0年4月,张某某按照约定提交了规划设计方案,但李某以市场变化为由,要求张某某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张某某表示反对,认为修改方案将影响项目进度,且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提交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修改设计方案?3. 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启动项目建设是否构成违约?4. 若李某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提交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规划设计方案,且方案内容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张某某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其提交的设计方案符合合同约定。
(二)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修改设计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某修改设计方案,但未通知张某某,也未与张某某协商一致。
因此,李某无权单方面要求张某某修改设计方案。
(三)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启动项目建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在张某某提交设计方案后三个月内启动项目建设,已构成违约。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法律人才。
在法律硕士的学习过程中,案例分析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律硕士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的合同纠纷案1.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押金和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四未按约归还房屋,且拖欠租金。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案例分析(1)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归还房屋,且拖欠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承担违约责任。
4.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李四构成违约,判决李四支付张三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三、案例二:王五与赵六的交通事故赔偿案1.案情简介王五驾驶一辆轿车与赵六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六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六遂将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王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案例分析(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五与赵六发生交通事故,赵六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王五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硕士作为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案例分析是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进行汇总,以期为法律硕士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
(2)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成本、仓储费用、利息等。
乙公司应承担相应损失。
2. 案例二:丙诉丁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丙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丁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侵权行为: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丙公司的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丁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维权途径: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是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3. 案例三:戊诉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戊与己结婚多年,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本案中,戊与己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律硕士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王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调查,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2020年5月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方面:王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3)客体: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2. 犯罪情节(1)犯罪手段:王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手段狡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犯罪目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3)犯罪结果: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较大。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王某某作为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其却在经营过程中,以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系相邻的两村庄,甲村位于乙村北侧。
甲村与乙村之间有一片鱼塘,鱼塘由乙村承包给丙户进行养殖。
丙户在鱼塘附近搭建了一座简易棚屋,用于存放渔具和生活用品。
近年来,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矛盾不断,甲村认为乙村承包的鱼塘部分土地属于甲村所有,要求乙村归还土地。
乙村则认为鱼塘及附近土地一直由丙户承包,甲村无权干涉。
在一次冲突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了丙户的棚屋,导致丙户损失惨重。
丙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2.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鱼塘及附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是基于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然而,甲村主张部分土地属于其所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1. 甲村如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部分所有权应归甲村所有;2. 若甲村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丙户棚屋,导致丙户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丙户对棚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村村民的拆除行为侵犯了丙户的财产权益。
(三)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村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村如能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如自认为乙村侵占其土地等,可减免部分责任;3. 若甲村无法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则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1)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机构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1)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
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
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
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
【问】 (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参考答案】(1)可以。
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建筑物共有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宣告失踪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宣告失踪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参考答案】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小提示:目前本科生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就业主体是研究生,在如今考研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我们想要不在考研大军中变成分母,我们需要:早开始+好计划+正确的复习思路+好的辅导班(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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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于2021年6月23日凌晨,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三)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考研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如遇房屋损坏,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5月,租赁期满,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退还给李某。
但在退房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经双方协商,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房屋损坏费用共计10000元。
张某认为,房屋损坏并非其责任,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房屋损坏责任认定;2.房屋损坏赔偿金额确定。
三、案例分析1.房屋损坏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因出租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损坏责任的承担。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房屋损坏的原因是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且原告张某在租赁期间并未对房屋进行破坏。
其次,被告李某在原告退房时发现房屋损坏,原告对此并不知情。
因此,法院应认定房屋损坏并非原告张某的责任,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房屋损坏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损坏的,租赁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要求原告张某赔偿房屋损坏费用10000元。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损坏的程度:经鉴定,房屋损坏程度为中等,不影响居住使用。
(2)房屋损坏的原因:如前所述,房屋损坏并非原告张某的责任。
(3)房屋损坏的修复费用:经鉴定,房屋损坏修复费用为5000元。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要求原告张某赔偿10000元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房屋损坏修复费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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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
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
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
(一)西周的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其三,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二)宗法制下的继承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继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
到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牢牢确立。
最后祝愿大家考研取得好成绩!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7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