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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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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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罪数形态背诵版

罪数形态背诵版

司法考试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 , 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罪数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罪数

第七章罪数 「内容指导」 (⼀)重点:1.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概念、特点、类型和处理原则;2.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特点;3.吸收关系;4.法律明⽂规定必须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5.法律规定貌似数罪或者实际就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6.法条竞合犯的特点、处理原则;7.常见的法条竞合现象。

(⼆)难点:1.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的区别;2.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3.法定的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或不规则情况)。

第⼀节罪数的区分 犯罪的个数,涉及刑罚权的个数。

如果是⼀罪,国家只有⼀个刑罚(发动)权。

数罪则有数个刑罚权。

如果是⼀罪,法院对该罪定罪判刑后,不得对同⼀罪⾏再次追诉。

但是,有数罪的,国家还可以对其他罪⾏进⾏追诉。

如盗割动⼒电线的,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电⼒设备罪。

因为这是想像竞合犯属于实质的⼀罪,因此国家以破坏电⼒设备罪定罪处罚以后,不得再追究其触犯的盗窃罪名。

因为这是⼀罪,国家只能处罚⼀次。

如果伪造国家公⽂进⾏诈骗的,属于牵连犯。

假如处罚了其诈骗罪⾏,漏掉了伪造公⽂的罪⾏,那么国家还可以追诉其伪造公⽂的罪⾏,因为牵连犯虽然是处断的⼀罪,但是属于实质的数罪。

在我国,通说是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犯罪的个数。

此外,还有法益说、结果说、⾏为说、犯意说等确定罪数标准的学说。

在实际上,我国似乎是采取⾏为说。

这在想像竞合犯问题上就表现出来了。

⼀⾏为触犯数罪名的(想像竞合犯),根据⾏为是⼀个,认为是⼀罪;⽽不是根据触犯的罪数认为数罪。

鉴于在罪数问题上众说纷纭,标准不⼀,建议⼤家采取死记硬背的办法,记住⼀些⽴法司法定型的情况。

第⼆节实质的⼀罪 (⼀)⼀⾏为规定为⼀罪或者处断为⼀罪的情况 因为是⼀⾏为,所以根据⾏为说,属于实质的⼀罪,也就是在实际上还属于真正的⼀罪的情况。

包括以下3种情况: 1.继续犯**。

所谓的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如果不法状态存在,犯罪⾏为仍在继续之中的情况。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整理)第⼆讲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三七)(⼀)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定罪⽴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前提,然后确定⼩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三段论推导)⼤前提是法律规定,⼩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是解释⼤前提(法律规定);⼆是认定⼩前提(案件事实)。

(⼀)解释⼤前提,⽤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的构成要件要素。

(⼆)认定⼩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存疑时有利于⾏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明⽂规定的要素。

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表⾯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表明犯罪成⽴)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否定犯罪成⽴)(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罪数问题一、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既遂后行为和非法状态持续一段时间。

如:非法拘禁罪、遗弃罪、重婚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后来参加的人成立共犯,是承继共犯。

▲A 知道B 绑架C,A 按B 的指示到C 的亲属处取钱。

A 定绑架罪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一行为数罪名。

数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择一重罪处罚。

1、A 欲杀死站上在人群中的B,A 驾车撞向B,导致包括B 在内的20 人死亡: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依后者定罪量刑。

2、A 盗油,在油管上打孔,盗窃了5000 元的油: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竞合,定118 条规定的破坏易燃设备罪。

择一重罪处罚时,一般情况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较重。

(三)结果加重犯:实施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行为所不包含的严重后果,继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二、法定的一罪(了解)(一)结合犯:A+B=AB 罪(二)集合犯:惯犯三、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多次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

如连续偷税的行为、多次实施走私犯罪等不实行数罪并罚,按一罪处理;若是数额犯的,累计数额计算。

多抢劫的,是抢劫的连续犯(263 条),定一次抢劫。

(二)吸收犯:两个行为之间有轻重关系,重罪吸收轻罪,定重罪一罪处罚。

1、(171 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购买假币又使用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3、出售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三)牵连犯:两个行为之间有手段和目的关系的,是牵连犯。

为了A 罪而犯B 罪就是牵连犯。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即如此。

58句经典总结,速记刑法罪数问题

58句经典总结,速记刑法罪数问题

58句经典总结,速记刑法罪数问题刑法58个重点罪数总结1.故意伤害致死(一罪,结果加重犯)2.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6.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一罪,结果加重犯)7.虐待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8.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成立遗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9.纳税人缴纳一般税款后,采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所缴税款,貌似骗取出口退税,实为逃税,定逃税罪。

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超过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10.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

11.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而为了杀人去抢劫他人的菜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12.甲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13.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4.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5.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6.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7.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8.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9.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拟制的一罪)2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此时收买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出卖),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拟制的一罪)2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一抢劫罪,拟制的一罪)2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或者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重点知识点

罪数理论「区分罪数的意义」通常采用犯罪构成符合说。

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但有些情况需要根据刑法的特殊规定来判断,称为法律拟制。

1.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2.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3.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九修改的罪数:(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二者数罪并罚。

「罪数区分的具体步骤」1.如果侵犯一个法益,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2.同一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如多次走私、多次逃税、多次贪污的。

3.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够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数罪并罚。

4.行为人实施了符合两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仅对一个违法事实具有责任时,只能认定一罪。

5.相关法条规定了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如果不属于升格条件,可能数罪并罚。

「罪数的分类」1.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2.包括的一罪(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数额犯、多次犯、情节犯。

3.科刑的一罪(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法条的关系」1.包容关系(法条竞合)(1)特别关系:抢劫罪和抢劫枪支罪。

(2)补充关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3.中立关系(想象竞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4.排斥关系(非竞合):针对同一对象的盗窃或诈骗。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1.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人身自由类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2)拐卖类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3)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4)窝赃类犯罪(窝藏罪);(5)危险驾驶罪;一些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重婚罪。

刑法重点背诵

刑法重点背诵

①法定情节:从重情节、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免除处罚情节(不含加重情节)。

★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免除——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减轻——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减轻、免除——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自首+立功。

★应当·从轻、减轻——14<X<18周岁犯罪。

★应当·从轻、减轻、免除——从犯。

★可以·免除——1)自首,犯罪又较轻2)非法种植毒品植物,收获前自动铲除。

★可以·从轻、减轻——1)未完全精神病人2)未遂犯3)教唆未遂4)自首5)立功。

★可以·减轻、免除——1)在外国犯罪已受刑罚者2)重大立功表现3)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4)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介绍贿赂行为5)贪污5000<X<10000,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7)介绍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1)聋哑、盲人犯罪2)预备犯。

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缓刑条件实质条件、根本条件:不致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安全罪可缓刑)战时缓刑条件对象: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军人(应含拘役)基本依据、最关键适用条件:战争条件下无现实危险拘役:原刑期以上~1年,但须≥2个月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原刑期以上~5年,但须≥1年①刑罚执行主体是有关司法机关(不止法院):人民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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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备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利用思维导图来对知识点进行梳理,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方法。

今天整理了刑法思维导图第八章罪数形态,收藏起来,留着备用!【基本要求】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方法熟悉并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与处理原则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含义: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

2.基本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

(3)犯罪行为能够对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能使法益遭受持续侵害。

即成犯(故意杀人罪)——状态犯(盗窃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3.法律效果或意义:(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犯罪既遂后,侵害持续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承继的共犯”);(4)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1.含义: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三)加重犯(★★)1.含义:又称“情形加重犯”,指以基本犯为基础,法律规定由于某种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2.分类:主要有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次数加重犯等。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1)行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2)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一般具有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

第一,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少数情况是过失犯罪,如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的也是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记忆口诀刑法解释:文——文理解释叔——缩小解释酷——扩大解释毙——比较解释应当——当然解释返家——反对解释补——补正解释体——体系解释力——历史解释另加:1、任意解释——非法定解释主体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解释2、客观目的解释——被社会共同伦理道德所需要的解释注意:刑法绝对禁止类推解释重罪八条:烧——放火杀——杀人淫——强奸掠——抢劫商——重伤贩——贩毒爆——爆炸投——投毒应当减免的情形:从——从犯小——14至18周岁、75岁以上过失犯罪练——防卫过当避——紧急避险(过当)邪剑——胁从犯应——应当自——自首宫——立功(特别重大)终子孙——犯罪中止可以减免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缺刑事责任能力狱——犯罪预备中——重大立功教唆未遂自——自首废——75以上故意犯罪武功——一般立功注:另外可以减免的:1、在外国已受过刑处的;2、行贿、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3、贪污数额在5000至10000元的。

结果(情节)加重犯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容被害人自杀)虐——虐待致人死亡(包容被害人自杀)(注意:不是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若是,按故伤、故杀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怪——拐卖妇女儿童罪(能奸、淫不能亵、辱和故杀、故伤,具体能包容:1、强奸罪;2、引诱、强迫卖淫罪;3、过失致人重伤;4、过失致人死亡。

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则数罪并罚)杰——抢劫致人死亡(此罪能包容:1、过失致人重伤;2、过失致人死亡;3、故意伤害;4、故意杀人,包括为抢劫事前杀人,但事后杀人则数罪并罚)飞——非法行医造成严重伤亡越——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造成严重伤亡(能过失重伤、死亡,不能故意杀、伤、奸、拐,具体能包容:1、轻伤以下的妨碍公务罪;2、过失致人重伤;3、过失致人死亡。

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拐卖妇幼则数罪并罚)拘——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但使用暴力使人重伤、死亡的,则转化为故伤、故杀罪)绑——绑架(能杀不能伤,具体能包容:1、故意杀人,包括事后杀人灭口,但故意伤害则数罪并罚;2、过失致人死亡,但过失致人重伤则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罪数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罪数问题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法定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实质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常见的连续犯,如持枪连续杀人,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连续盗窃作案数起等等。

连续犯,是实质数罪,但当作一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连续犯与继续犯(持续犯)的区别就在于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关于连续犯,要注意以下二点: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新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应适用新刑法,但新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二)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如为了诈骗财物或者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如在进行招摇撞骗犯罪过程中,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类似于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一样。

关键区别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牵连犯是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

还要注意:有的刑罚规定的行为是复合行为,想象竞合犯中有的复合行为视为一行为,而不是数行为的。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的,应当依照该例外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例外规定主要是:1.在犯走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刑法知识梳理第十章:罪数问题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刑法知识梳理第十章:罪数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梳理第十章罪数问题一、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我国是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侧重的是犯罪行为。

二、特殊形态的分类:(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1)概念: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2)常见的继续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继续犯在溯及力问题、承继的共犯问题、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追诉时效问题与普通犯罪都不一样。

其一,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重婚。

其二,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其三,非法持有类犯罪: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伪造的发票。

其四,窝藏类犯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2.想象竞合犯:(1)概念: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真实的一罪,虚假的两罪。

如百宝山案件。

(2)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一个例外(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11年)56.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3.结果加重犯:(1)概念: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而且发生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的情形。

如伤害致死;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等等。

刑法下编-罪名快速记忆 背诵篇

刑法下编-罪名快速记忆 背诵篇

刑法下编-罪名快速记忆背诵篇——刑法学对于我们法学专业来说,是主干课程,在法学主课程中是排头老大,学好这门课尤为重要,但是对于里面的罪名太多,又容易记混,所以,今天在网上查了查资料,找到了一些,自己又有些修改,希望大家好好看看,背背,或者打印一份,课余时间记一记,相信会对你有好处的!刑法各论背诵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至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司法考试口决记忆法(整理版)(刑法部分)

司法考试口决记忆法(整理版)(刑法部分)

⼀、刑法搞笑篇47个罪名:1.⾮法侵⼊住宅罪:进错了房2. 盗窃罪:开错了箱3. 招摇撞骗罪:撒错了慌4. 强*罪:上错了床5. **幼年罪:看错了样(已取消改定强*罪)6. 强制猥亵妇⼥罪:挠错了痒7. 组织**表演罪:⾛错了光8. 传播**物品罪:贩错了黄9. 强迫卖*罪:逼错了良10. 嫖宿幼⼥罪:嫖错了娼11. 协助组织卖*罪:帮错了忙12. 聚众*乱罪:挤错了床13. 传播性病罪:长错了疮14. 擅⾃设⽴⾦融机构罪:开错了⾏15. 伪造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刻错了章16. 作证券交易价格罪:建错了仓17. ⾮法侵⼊计算机系统罪:冲错了浪18.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抬错了杠19. 交通肇事罪:挂错了档20. 组织越狱罪:翻错了墙21. 分裂国家罪:称错了王22. 武装叛乱*罪:开错了枪23. 战⼠违抗命令罪:打错了仗24. 招收公务员学⽣徇私舞弊罪:发错了榜25. 侮辱诽谤罪:骂错了娘26. 盗窃⼫体罪:送错了葬27. 偷越国边境罪:渡错了江28. 医疗事故罪:开错了膛29.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错了党30. 重婚罪:续错了房31. *⼲涉婚姻⾃由罪:嫁错了郎32. 故意伤害罪:挥错了棒33. 赌博罪:坐错了庄34. 猥亵⼉童罪:*错了荡35. ⾏贿罪:⼤错了⽅36. 贪污罪:装错了囊3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发错了胖38. 私分罚没财物罪:发错了奖39. 玩忽职守罪:下错了岗40. 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上错了当41. 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开错了腔42. 叛逃罪:留错了洋43. 投敌叛变罪:认错了娘44. 私放在押⼈员罪:松错了绑45. ⾮法狩猎罪:打错了狼46. 失⽕罪:烧错了⾹47.投放危险物质罪:加错了糖⼆、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融特款,严重影响⽣产。

三、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刑法263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1、⼊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5、抢劫致⼈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速记法:⼊户上车抢银⾏,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需要特别注意的35点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需要特别注意的35点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需要特别注意的35点1、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2、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包括男子,就是类推解释。

3、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在考试中,他们两个的区分,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这种解释是否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就是扩大解释,没有就是类推解释。

【总结】易考情形(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3)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4)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

(5)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属于类推解释。

4、属地管辖原则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各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国际列车不属于我国领域。

发生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的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属地管辖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例如,站在越南境内的越南人,开枪打死了站在老挝的老挝人,子弹从我国领空穿过。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行为地的一部分,即子弹飞,在我国境内,我国依属地原则具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越南也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具有管辖权,老挝也可依据属地原则具有管辖权(结国发生在老挝),这里要说明的是,是否具有管辖权,与最终是否实现管辖权是两码事。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刑法记忆口诀超强悍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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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的也是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死刑,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8、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的,只有绑架罪一罪(处死刑)。

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引诱、强迫卖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妨害公务罪(仅限于轻伤以下);(2)过失致人重伤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不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奸罪;(4)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只有三个罪名,分别是:(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但是,如果在实施上述三个犯罪的过程中,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然要以上述三个罪名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12、抢劫罪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过失致人重伤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故意杀人罪。

但是,抢劫罪不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如上所述,抢劫之后灭口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因为,只有绑架罪才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处死刑)。

13、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能包容强奸罪。

具体是指:在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由于妇女不服从,强奸该妇女,让妇女“加入到卖淫行列”中来。

此时,才能包容强奸罪。

反之,如果强奸后另起犯意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依然要实行数罪并罚。

14、只有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才能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请注意:该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如果聚众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可参见2002/2/46。

15、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6、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不但要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7、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不但要转化为盗窃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8、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特定款物挪给单位使用,但如果将特定款物挪给个人使用的,则应转化为挪用公款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即使免费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上述药品的,也应转化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但如果其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上述药品的,只有以牟利为目的的,才能转化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尽享独家、独到、有价值的原创司考资讯,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20、组织卖淫罪能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1、在卖淫类犯罪中,存在着两个容易发生混淆的罪名: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请注意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

具体言之:(1)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引诱妇女卖淫的,应实行数罪并罚;(2)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3)既引诱妇女卖淫,又容留该妇女卖淫的,则只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一罪。

可参见2011/2/56之A选项。

22、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盗窃其中的文物的,仍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一罪,此时的盗窃罪(盗窃文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被包容。

但如果之后又走私该文物、故意或过失损毁该文物的,仍应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10/2/63。

2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等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按照被收买的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则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请注意:(1)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妇女只有一个条件,对儿童则有两个条件。

意即,即使虐待了妇女,但只要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虐待了儿童,即使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的,也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2)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3)这里仅仅是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犯罪,该怎么追究还怎么追究;(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是不定犯罪,而非定罪但免除处罚。

24、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因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非法拘禁行为)。

但是,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2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或者在该组织中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此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6、制造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保险事故之后,又进行虚假理赔的,成立上述罪名与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此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7、在同一宗货币的情况下:(1)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使用该货币的,只成立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2)购买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只成立购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3)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应实行数罪并罚;(4)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该假币的,只成立一罪,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选择性罪名)。

28、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具有暂时使用的意图,还想归还公款,而后者则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

因此,挪用公款罪在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应转化为贪污罪:(1)有能力退还而绝不退还的;(2)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针对后种情形,请注意:只针对所潜逃的部分成立贪污罪,未被携带的部分,依然成立挪用公款罪。

例如,挪用100万公款后,只携带80万潜逃,此时,贪污罪80万,挪用公款罪20万,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29、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

其之所以不可罚,根本原因在于事后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

例如,盗窃汽车之后的毁坏行为、盗窃之后的销赃行为。

30、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牵连犯。

典型例子是,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盗窃财物(原因行为)之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

但如果为了抢劫而盗窃枪支、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则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这不是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

对这两种情况,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31、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是仅有的两个惯犯(职业犯)。

只有以赌博或非法行医为业,以赌博收入或非法行医收入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的,才能成立上述两个罪名。

偶尔的打牌、偶尔的给他人看病,都不能成立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

当然,在后种情形下,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32、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11/2/11之C选项。

3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相似之处在于:(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

但二者的区别更为明显,主要是:(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

3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其实是先后实施了拐卖和收买两个行为,理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将这两个行为拟制为一个罪,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35、当受贿罪与其他罪名发生牵连时,有两个规律一定要牢记:(1)只有与刑法第399条的四个罪名(即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发生牵连时,才能择一重处理,其他情形一律实行数罪并罚;(2)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即当受贿罪与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发生牵连时,此时既不择一重,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只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但此时应以该罪名实行加重处罚,即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加重至“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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